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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朝野类要

1.6 万字 · 约 47 分钟 ·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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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便

既量移,如又该恩,则放令逐便。

叙复

被责之久,该恩叙复旧官者,自有格法。

退闲

宫祠

旧制有三京分司之官,乃退闲之禄也。神庙置宫观之职以代之,取汉之祠官祝厘之义。虽曰提举主管某宫观,实不往供职也。故奏请者多以家贫指众为辞,降旨必曰依所乞,差某处宫观任便居住。惟在京宫观,不许外居。

自陈

因奏请得祠禄者,将来尚可以复任职守。若朝命与之,则不佳也。故优恩又有理作自陈之名也。

岳庙

选人使臣,则监岳庙及宫观之次等也。

引年致仕

古之大夫七十而致仕之例也。古则皆还其官爵于君,今则不然。故谓之守本官致仕,惟不任职也。若虽未及七十,但昏老不胜其任,亦奏请之,故曰引年。

忧难

致仕

官员不禄,先乞守本官致仕,续奏身故者,縁致仕合有荫补恩泽也。

遗表

大中大夫以上不禄者,既奏致仕,复上遗表,则又有遗表恩例。

草土臣

丁忧者,既发丧居忧,如具衔,只称草土臣。

驾幸临奠

本朝礼例,毎大臣薨,皆驾幸其府第。临奠之恩,多是其子孙上表辞免之。

勅葬

差中贵官监护丧事。

宣葬

赐资财令辧葬事。丧家多愿宣葬,盖省费如勅葬也。

丁忧

父母忧,解官持服,承重者亦同,军官免之。若余亲,则有给式假法。

谥法

自古有之,所以定生前之德行。毎一字,其义取用之端甚多。本朝立法,有虽无官而有德行者亦赐之。皆有拟文一道,太常博士撰,吏部考功奏行之。

从吉

大祥毕, 服终,踰月从吉,谓改吉服也,然后朝见或参选。

余纪

书舗

凡举子预试并仕宦到部参堂,应干节次文书,并有书舗承干。如学子乏钱者,自请举至及第,一并酬劳书舗者。

承受

仕宦在外任者,自有专一承受干当之人,或是百司系籍人,或是门吏。凡有大小事务,为之了辧。

陶铸

宰相擢用仕宦,谓之陶铸者,取造化之义。向因留相家讳铸,遂易为陶镕,正如避冦相名, 书此准字也。

宅引

宰执入堂,前有朱衣乗骑对引。若无常朝之日,则自府第入堂治事,谓之宅引入堂。

告词

有四六句者,有直文者,并书于告轴。然侍从以上,须是四六句行词。凡在内,但是班朝百司,虽廸功郎亦有之。若外任,须是京官通判以上则命词也。若节度使以上,则又先次宣降麻制矣。

网袋

侍从以上资格者,官告皆有紫丝银铎铃网袋贮之。

望祀

如五岳四 之类,则毎歳皆降御名祝版祝之。若其余去处,皆望祀之。

车马

宫人出入,其兵士呵喝车马者。盖旧来只是乗坐车子也。中兴以来用肩舆,亦喝车马。

拣班

班直等皆自三衙旧司指挥人兵及皇城司亲事官拣中等之人充之,如捧日拣过东三班,天武拣过御龙直,骁骑拣过骑御马之类。然本朝之制,班直不置队伍。若敎习武艺,临期整辧旗号。此最良法也。

京畿将

京师旧有十将,今第二将驻箚临安府者,縁昔日差出招捉冦盗,因而屯此也。

破白合尖

选人得初举状,谓之破白。末后一纸 足,谓之合尖,如造塔上顶之意。

过勘

在京关支请给等,须经粮料院审计司过勘,及关会太府寺,方可支给。其外路大军钱粮,自有分差粮审院施行。

打视

库务差遣人及投军人,须远视目力,喝其指数,谓之打视,防其目疾尔。

轮笔

官员分以文字书押,或以日,或以长贰,分而判押之谓。

集注

左右选注阙,集长贰廷坐,而下列愿注授之人,高唱其阙而问之,以授 阙。

期集

应举士人欲共陈其利便,则指定一所在,会集诸人定议,以申明之。行都差注诸大寺院头首,亦集诸头首相聚,定议此人行检,保明申差,亦谓之期集。

同年郷会

诸处士大夫同郷曲并同路者,共在朝及在三学,相聚作会曰郷会。若同榜及第聚会,则曰同年会。

朝野类要跋

先五世祖元教授和卿府君,尝建湖 义学一区于始祖 阳侯祠左,藏书数万巻,以教里族之俊秀。继罹壬辰兵变,荡覆无遗。唯藏书流落人间者仅见,皆首书 阳湖 史氏义学书籍十字以别之。若是编朝野类要、亦其一也。迄今百八十年余、手泽犹新。学得而捧诵之、感 交集、因重刻之、庶几存先世之 羊云。若夫兴衰起废,以图纉承前烈,则深有望于吾宗之杰然者焉。弘治改元春三月望,嗣孙进士学谨志。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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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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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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