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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治镜录集解

3.3 万字 · 约 1 小时 36 分钟 · 5 / 5

会员可开白话

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且刑以弼教。惩一人者所以儆众人。亦使受刑者之得以改过自新也。

人醉勿就打

沈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理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时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可也。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捉弩人犯。从远路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逸攻心。致死甚易。宜待其喘息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气平徐责问。每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已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炯炯。何以自处。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犯事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

已拶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已拶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心。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复又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受拶者。每遇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骨。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夹时昏晕。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况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欲坐不能。欲卧不可。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当为之理曲直。辨尊卑。不失亲亲之宜。若一加刑。则终身不相和矣。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役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然。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不亦欠光明正大哉。

○禁甚于打四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重赎甚于打宜禁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昆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已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及致死等项。本犯的系情真。死不为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土。断不可用。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辨情伪。夜闲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雠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或因索贿。或因嫌隙。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公祖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察。以绝此弊。

重赎甚于打宜禁

罚之有赎。开民自新之路。亦听民自便之方。乃有多问有力。及任意加罚。不思徒之有力者。民间中人之产。杖之有力者。窭夫鬻身之值。莫若罪招既定。听人自认。折笞可。的决可。稍力可。无力可。岂得槩定重赎。甚至以罚为名。而实茹贿赂。致民卖产倾家。拆妻离子。号吁怨嗟。不忍见闻。此其剜肉敲骨。不在刑杖之下。且贪吏必酷。酷以济贪。王法天理。俱所不宥。

○怜不打三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暑怜不打

寒暑之极。拥毡围垆。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节怜不打

八节行刑。太上所忌。时值佳令。人人喜庆。如三元五腊。或父母与自己生诞。及诞子嫁娶。一切吉事。此时宜曲体人愿。颐养天和。设有违犯。当怜而恕之。

人方伤心怜不打

问理时。如知其人或新丧父母。丧妻子。彼哀泣伤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鲜不丧生。即有应打。宜姑恕之。吕叔简作祥刑要语。垂戒当官。邹南皋先生刊石以广其传。洞悉隐微。谆切恳苦。子三复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慽之情。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土石矣。久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一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痛疴痒。宁有二呼。而昏昧残毒。何以至于是。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我知其必有后而且繁且长也。

周礼注有云。刑官而以士名。士居四民之贵。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者。皆在于此。故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皋陶为士。盖以示后世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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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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