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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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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

○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

○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妇人犯罪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此条系总注,可以补律之所未备,乾隆五年,纂辑成例。

□处分例官员夹讯妇人者,降三级调用,将孕妇用拶指者,降一级调用。应参看。

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査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六年例,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妇人犯罪,法原不轻于男子,而不许径行提审者,所以励廉耻、厚风俗也。乃家有子侄兄弟,而妇人出头吿状,亦应将子侄等重惩。

□与《处分则例》同。

妇人犯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拘提録供,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现在亦不照此例办理。

□非犯死罪例不收禁。则犯军流以下罪名,亦应交亲属保领矣,査妇女犯军流以下罪名,尚有酌量拟以实发者。再如应行待质者,是否不行收禁之处,碍难办理,此例似未可拘泥也。

妇人犯罪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毋庸解审者,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言妇女犯徒罪从寛,免其解府也。如有关人命是否一并免解之处,记核。

妇人犯罪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倶派拨官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永泰条奏定例。

谨按。缓决一次人犯,次年均不解勘,非独妇女为然也。惟情实一次免句之犯妇,次年似应停其解勘,方与男配有别。

妇人犯罪  一,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案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起限审解。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按律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梁翥鸿条奏,并直隶总督方观承审题犯妇程氏毒死本夫朱来玉案内,声请定例。

《北史》崔浩定律令,妇人当刑而有孕者,许产后百日乃决,后世孕妇缓刑始此。《魏书》北海王元愉以谋逆诛,将并诛其孕妾李氏。崔光奏曰,李今怀妊,例待分产,乞停李狱,以俟孕育。帝从之。此浩定律后事也。然汉《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当鞫繋者,皆颂繋之。颂,容也,容之不桎梏也。又《王莽传》莽子宇以血洒莽门,发觉饮药死,字妻怀子繋狱,须产子乃杀于室。《晋书》毋邱俭起兵被诛,其孙女适刘氏、以孕繋廷尉,则孕妇迟刑。本汉、魏之制,岂元魏时此律已废,至浩而又着为令。与见《陔余丛考》。

谨按。例于女犯倶从寛典,而惟此条较律为严。

妇人犯罪  一,妇女犯斩枭者,即拟斩立决,免其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定例。

谨按。犯罪至于斩决,即属法无可加,其必加枭者,盖为示众,使之共知警戒也。而妇女独免其枭示者,其犹《春秋左氏传》所谓妇人无刑,(注,无黥、刖之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谓犯死刑者,犹不暴尸。)之意乎。

死囚覆奏待报:巻首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注。

条例

死囚覆奏待报  一,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余概于年底汇奏。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全招开列奏疏,即题本也。余概于年底汇奏,即汇题决过人犯本也。尔时均谓之奏本,至决过人犯,均系次年开印后汇题。与此例亦不相符。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毎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倶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顺治初年例。一系康熙二十八年,御史李时谦条奏奉旨照行,雍正三年纂并。

谨按。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余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等因,似应添入。

□与有司决囚门内停刑月日,并凶盗逆犯二条参看。此例初一之外,有初二而无十五日,与现在办法不同。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句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于句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句到前五日刑科覆奏一次。见有司决囚等第。应参看。

断罪不当:巻首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不当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査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解。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倶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似应移入化外人有犯门内。

□苗俗与民人不同,故特定此例。

□《处分则例》大略相同。

断罪不当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刑部所见既确,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题,叶报等殴伤吕廷身死一案,钦奉谕旨,补纂为例。

谨按。此例倶系上谕中语,惟刑部所见既确之上,尚有情节显然一语,似不可删。

断罪不当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往返拖累之意。

□供招已符,谓众供倶同也。罪名未协,谓供与罪互异也。

□改正申覆,自系改正罪名,非改供招也。

□原奏系凡解案有应驳审之处,无可对质者,不必将人犯发回云云。与例不同。

断罪不当  一,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此条系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各条,均恐其过重,此又防其从轻。与彼门各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卑幼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令承审各员严究确情,按律定拟,仍将是否有心干犯之处,于疏内声明,不准稍渉含混,其有声叙未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具题,即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奎麟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应否夹签而设。

□与《处分则例》夹签错误一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凡直省督抚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其由刑部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执原题含糊了结,如委审之员,有瞻徇回护情弊,即着从严参办。

此条系咸丰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部驳而言。

□处分例各省咨题案件,经刑部驳至三次,该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题覆,刑部即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并该督抚,倶照失入、失出各本例议处。

□此例明言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议处,而刑例转行删除,似嫌未协,应并入此条之内。

□说见官司出入人罪门。

□官司出入人罪内,有督抚具题事件,部驳再审,该督抚按律改正具题,若驳至三次,仍执原议,部院复核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督抚等,交部议处云云,后经删除,应酌加修改,并于此条之内。

吏典代写招草:巻首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増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吏典代写招草  一,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録写,当堂读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増删改易者,许被害人首吿,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盖良法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一  营造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修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巻首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毎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

○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

○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一切河工及各处修建工程,现倶照工部则例办理。此门各条例不过约略言之,且与现在工部之例诸多不符,似应査照修改画一。

条例

擅造作  一,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五十两以内,物料银二百两以内者,照依各处印文准其修理。其工价银五十两以上,物料银二百两以上者,着该处料估启奏,工部差官覆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修,将用过钱粮着管工官名下销算。如多用钱粮,不行启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与承修堂司官交与该部议处。若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段,陆续行文倶称五十两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及工部派员承修而言,与下外省以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之处不同,应参看。

□彼条有戸部指定款项及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之语,此条并无知会戸部明文,此项银两自应由节愼库发给矣。似应点明。

□工部则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启及在京工程,银数在千两以上,奏明办理二条,较为详明。

擅造作  一,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令该督抚奏闻,该部议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抚亲自査明,傥有开报浮多,据实核减,造册具题,该部详核题销。如有不行启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具咨完结者,即行题参,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下条以银是否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是一应修建工程均在其内。此例专言行宫而并及仓廒。处分例则言仓廒等项而无行宫字样。处分例又有修理京通仓廒一条。刑例亦未载入。倶不画一,应参看。

□各省修理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该督抚具折奏明,俟工部议覆后再行修理。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即据咨完结者,均降三级调用。

擅造作  一,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者,该督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行确估题报,工部査明定议,会同戸部指定款项题覆,准其动用兴修。俟工竣之日,督抚亲自査核,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销,仍知照戸部査核。其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下,工价银二百两以下者,该督抚咨明工部定议,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工竣逐一造册题销。傥有需用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题参。其有应动用存公银两者,该督抚将确估工料细数咨报工部査明,知照戸部,准其动用。工完造报,工部将准销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戸部査。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外省而言,与上二条参看。此倶系工部办法,与刑部无干,似应删去。

擅造作  一,紧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预发钱粮,派员修造,倶以领银之日起限。如物料工价二百两以内者,限一个月。五百两以内者,限两个月。一千两至二干两以内者,限三个月。三千两至五千两以内者,限四个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该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递清册,或已递清册,该司不据实核算者,照例分别议处。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处分捏报工竣者,另行指参,交部议处。其工竣核销,如有应缴银两不及交库完结者,将该员参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着落家产,追银还库。该司官员扶同徇隐,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工程核减,后有条例,此照侵蚀正项钱粮,较下条为严。究竟工竣核销应缴银两与工程核减银两如何分别。记考。工程核减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应减之项,工竣核销似系指管工者自己声明浮余之项,而处分例则又有应缴盈余银两,名目愈多矣。

□《处分则例》。各项工程报竣,有应缴盈余银两,承办官不遵定限缴库者,奏参革职。侵蚀入己者,革职,移知该员旗籍,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交与刑部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査封家产赔还。承追官査催不力,照承追亏空例议处。既云盈余银两,则系未经动用之项,自应缴还,此例祗云应缴银两而将盈余字删去,似未明晰。

□再,十日呈递清册,十五日核算呈堂,均指京内工程而言,此例亦未分晰叙明。

□处分例,京内工程,承修官以工竣之日起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该限十五日内核算呈堂,照例题销。如承修官不依限呈递清册及该司不依限核销者,倶照在京衙门事件迟延例议处。

□又,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等酌量定限,于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留任,修完之日,准其开复。

□捏报工竣者,题参革职。

擅造作  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抚、布按毎人各管一处。若城工有数处者,则令分管。一二处者,则令挨管。如有修筑不坚,三年之内倾圮者,着承修之员与专管之上司分赔。傥上司因干系己身赔修,故意隐匿者,一经发觉,责令专修,并交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从前各项工程均系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将城工改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改为保固十年(四十年改)。此云三年之内,自系未经改例以前。惟处分例云,官员捐资修理城郭、楼台、房寨、器械等项,于三年之内坍损者,令该督抚并督工官赔修。又不专言城工,且系捐修之项,均未画一。

擅造作  一,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拟外,如实系核减本身,现在无力完交,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数不及一千两者,仍照旧例请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仍照例请豁,无庸议罪。至核减款内采买水脚等项,应追核减银两,如果力不能完,自应照例请豁免其治罪。其余经费项下,若长支滥领误发以及分赔之,非由属员侵欺并代赔,着赔之项。若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者,果系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数在千两以上者,请豁时,应令该旗籍于本折内声明,或将本身照现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减一等问拟,或免其治罪之处,请旨定夺。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等请豁银两,究与浮冒侵欺不同,既追赔又治罪,似嫌过重。

□题豁核减银两,见给没赃物。

□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之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议定者也,见戸律虚出通关末一条。

□此例亦未见平允。假如有两案于此,一请豁银数系一千一百两,一银数系九百余两,即系不及一千两,自应免其治罪,而请豁在一千两以上者,即完过四五分,仍应治罪。未完银至七八百两以上,仍拟徒罪。且以未完之数而论,有较不及千两为少者,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枯。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巻首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造作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着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造作不如法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样货卖者,笞五十。

此条系国初定例(见《会典》)。

箭上不书姓名,见毁弃军器。

谨按。不牢固正实,即不如法也。造民间器用之物应笞五十,官用之物反笞四十,何也。

戸律市廛门,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与此参看。

冒破物料:巻首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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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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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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