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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15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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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拟改发新疆等语。后来发往新疆例文,日益増多,显与此例互相抵牾。例内前后不符之处颇多,此则尤大彰明较著者也。应与徒流迁徙地方门条例参看。再,此条系仁宗亲政后第一善政,与监守自盗门侵亏之案,按限着追一条,系先后纂定,乃彼条迄今遵行,而此条竟成具文,何也。

称乘舆车驾:巻首

凡(律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自圣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有犯毁失制书,盗及诈为制书,擅入宫殿门之类,皆当一体科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入,雍正三年修改。

称期亲祖父母:巻首

凡(律)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縁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皆服三年丧,有犯)与亲母(律)同(改嫁义絶及殴杀子孙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縁坐者,女不同)。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及乾隆五年増修。

谨按。养母一项,道光四年经大学士九卿奏明,改为齐衰期服。此注内三年丧亦应修改。

称与同罪:巻首

凡(律)称与同罪者,(谓被累人与正犯同罪,其情轻),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应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斩绞)。

○(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事相类而情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事相等而情并重),皆与正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军为民等项,则又不得而同焉)。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及雍正三年増修。

称监临主守:巻首

凡(律)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渉,及(别处驻札衙门带管兵粮、水利之类)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内外各衙门),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攅拦、禁子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入。

称日者以百刻(今时宪书毎日计九十六刻):巻首

凡(律)称一日者以百刻(犯罪违律,计数满乃坐)。计工者,从朝至暮(不以百刻为限)。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粮违限,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为一年)。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

称道士女冠:巻首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

断罪依新颁律:巻首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如事犯在未经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拟。其定例内有限以年月者,倶以限定年月为断。若例应轻者,照新例遵行)。

此仍明律,原无小注数语。乾隆五年按律为百代不易之经,故犯在颁降以前者,亦应依律拟断。至于条例,有议自某年为始者,有于文到之后,限以月日然后施行者。若犯在未经定例之先,自应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拟,不得遽引新例。至于例应轻者,则应照新例遵行,以昭钦恤之义。但律内向未注明,恐致误用,因増辑此注。

条例

断罪依新颁律  一,律例颁布之后,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引拟失当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条例之末(按,此条乃用条例之通例。恐拟罪者比附例条,以资游移,舍律从例,以从苛刻,故特于诸卷之末而总申言之)。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亦不引本律,援引他例之意,与断罪引律令各条参看。

断罪无正条:巻首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入。

条例

断罪无正条  一,引用律例,如律内数事共一条,全引恐有不合者,许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任意删减,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罪名,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照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堂官査出,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书吏严拏究审,各按本律治罪。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若刑部引例不确,许院寺自行査明律例改正。傥院寺驳改犹未允协,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将院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九卿议覆大学士张廷玉条奏定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云,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听此例前数句即系申明此律。其一条止断一事句,则补彼律之所未备也。

□专指刑部司官而言,似不赅括,可改为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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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六     前巻 次巻

名例律下之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充军地方

徒流迁徙地方:巻首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离郷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徒流迁徙地方  一,直省军流遣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倶停其发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傥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遣縁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刑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该省边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时,有情愿前进者,亦照解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军流遣犯在配脱逃,例应解回原配及改调他省者,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应递回原籍发配之犯,若离籍在一千里外者入时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应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议处。(按,例内其字太多,似应修改)。

此军流遣犯,隆冬盛暑停遣之例。旧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五年钦遵康熙九年上谕恭纂为例。一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十六年、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十年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七年,云南廵抚呉达善及二十八年,刑部侍郎兼管顺天府府尹钱汝诚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陕西巡抚锺音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宋神宗熙宁时,呉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冬月请留役本处,至春遣之。奏可。隆冬停遣,古时已有行之者矣。

□从前流配人犯,倶杖而后解,故此云,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者。本朝定制,不准先责后解,又何被创上道之有。而隆冬犹复停遣,体恤可谓至矣。

□解犯如値隆冬,例应停遣,所以昭轸恤也。惟停遣即应监禁,亦多不便。设有随行之妻子,必致羁留,转不如早到配所之为愈也。善政亦有不便于人者,此类是矣。

□新疆及改发内地二项,已包于遣犯之内矣,言新疆而不及黒龙江等处,未免挂漏。且例内亦有由黒龙江改发内地者,未便两岐,似应删去。盖军流尚停遣,则外遣之必应停遣明矣。

□隆冬停遣,本系指发边外而言,若内地似不应停发。况死罪解勘人犯,并不因隆冬盛暑稍缓时日,军流遣犯独有停解之例,似觉无谓。且十月停遣,亦系专指边外而言。中途照常接递,内地则可,边外似觉不宜。今不分边外内地,但以已未起解为断,设如发往黒龙江等处人犯已至山海关以外,时当十月,仍应起解,不准停遣,岂例意固应如是耶。

□康熙九年上谕,专指流徙宁古塔等处而言,以该处寒冷逾于内地故也。是以十正等月亦准停遣。现行之例改为已至中途,经过州县照常接递,与此上谕不符。且内地未起解者,十月即停其发遣,已解至边外者,十月仍不准停发,彼此相较,终觉未尽允协。

□本犯情愿赴配,即行起解,不愿者听,系属体贴人情之意。盖久羁囹圄,亦有愁苦之处故也。弟专言东南省分,则发往西北省分之犯,虽情愿赴配,亦在不准之列矣。至东南西北省分,亦有难强为区分者,似不如不分何省,总以本犯是否情愿赴配为断。

□顺治十二年题准,一应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倶流徙宁古塔。尔时之流徙,即后来之外遣也。宁古塔即吉林也。外遣者祗此二处,嗣后则有三姓、索伦达呼尔,即黒龙江等处也。乾隆二十四年以后,遂有发遣新疆者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遣人犯,酌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毎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铐,将年貌锁铐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铐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该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铐,不复行査,不补加锁铐,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铐官,均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徒流人又犯罪门。乾隆五年将雍正九年定例节删増入并为一条。嘉庆六年以此例前半段系发遣人犯起解章程,与徒流人又犯罪律意无渉,因修改为二条,一仍归彼门,一移附此律。

谨按。此例应与主守不觉失囚条、中途开放锁镣一条参看。

□此专言发遣,未及军流徒者,以从前发遣人犯,均系解送刑部转发,是以有酌定名数之例。现在系由各省发往,即与此例不符。

□地方官交部议处,系指未脱逃而言。《处分则例》云,解役受贿开放锁铐,原解官与添解官,系遣犯降一级留任,军流徒以下罚俸一年。此例有遣犯而无军流徒,似嫌未尽赅括,亦与处分例不合。此解送发遣人犯之例,与此律意不相符合,似应移入稽留囚徒门或修并于主守不觉失囚例内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土蛮猺獞苗人雠杀劫虏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倶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仍严饬文武官稽査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愿回籍者,査明咨报,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其本犯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撞头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例虏下有凶惨已甚四字)。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土蛮猺獞及苗人,有犯军流徒罪,均应折枷,而例无专条,附见于此。似应于化外人有犯门,特立专例,将本门各条,均分别修并,纂入彼门。

□恐吓取财门,苗人伏草捉人勒索,首犯斩候,从犯枷号三个月,刺字,并无迁徙明文,与此不同,应参看。此条所云自系专指雠杀劫虏矣。

□枷责后仍同家口迁徙,与下文免其迁徙不同。盖以凶惨已甚与凶恶未甚为折枷、迁徙之分也。若以凶惨已甚为无所指实,其凶恶未甚者又何指耶。改定之例删去凶惨已甚一句,似嫌未协。

□原例止云加倍治罪,虽未指明治以何罪,自系多枷一月二月之意。以此等人犯,原不必定照刑律科断也。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民人能照此办理否乎。改定之例殊觉无谓。脱逃生事,照平常遣犯分别治罪。而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又照已徒已流又犯律科断,似嫌参差。且家口与本犯亦有区别,一体治罪,尤觉未协。即如平常遣犯,脱逃为匪,如犯该军流,即应拟绞矣。迁徙之家口有犯似应斟酌。

□教诱苗猺■【犬合】獞犯法,见诈教诱人犯法,较此条治罪为严,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云贵总督呉达善条奏,及二十九年云南按察使良卿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原例指贵州一省,故专言苗人。添入云南,则土蛮夷猓等类似应一并添入,况原奏本有夷猓等字样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称土苗,希图折枷免徙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其捏结之邻保人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断。受贿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査取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员,倶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乾隆二十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奏既有土苗,摇撞字样,似应添入。与上条参看。

□折枷虽免发遣,究未全出罪名,捏结之邻保,似应于减二等律上再减一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宁,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札提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査,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家口,该督抚确査人数多寡,毎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插地方,毎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毎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戸部査核。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改土为流之土司而言。死罪及军流人犯家口,均遣于别省,盖恐其雠杀相寻也。拨给田房,俾得存养,又所以示体恤也。

□土司改流,雍正及乾隆年间颇多,近则絶无仅有。且从前改土为流之土司,已经数世,均与民人无异,有犯亦不照此科断。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闻,请旨定夺。其本犯身故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许回籍,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五年,广西巡抚杨超曾条奏定例,原载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专指遣徙土司家属而言,似仍应并入流囚家属门内,然近来亦无此等案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并广东琼连二属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县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处外,余倶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査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均匀拨发。起解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此例原系五条,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孙绍武条奏定例。(按,此苗疆省分之通例,原系贵州省奏准,而未专指贵州一省。

□修并之例祗有广西土司、广东琼连二属、四川、湖南等处而反无贵州,其云南亦无明文,明系遗漏。)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鄂昌条奏定例。(按,上段专指广西土司而言,下段专指烟瘴而言。

□土司所属地方不得安置军流等犯,各省均应照办,不独广西为然也。因广西省奏请特定此例,后遂与广东、四川等省修并为一,而独无云贵二省,何也。)一系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议覆山西按察使拕木齐图条奏,并刑部议覆广东巡抚周人骥条奏定例。(按,此专指广东琼连二属言,以琼州有黎人,连州有猺人也。)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朱椿并山西巡抚鄂宝条奏,并纂为例。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周琬,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及四川总督黄廷桂条奏,并纂为例。(按,第三条原例,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例,即此条例文也。)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应发人犯,因不便与苗猺等聚处,倶解巡抚衙门,与别省不同。惟别省军流人犯,均系咨明该督抚先期定地,无庸指定府州,则此数省之督抚,独不能通融派拨乎。

□将四条例文修并为一,本为删繁就简,转致多所挂漏。似应分作两条,将苗疆地方列为一条,其余军流列为一条。一系解赴巡抚衙门,一系无庸解赴巡抚衙门也。

□从前军流均系佥妻发配,后将佥妻之例停止,此处佥发二字亦应酌改。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籍有产可赔者,移査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査原籍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应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系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银两而言。)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专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条奏定例。(专为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专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银两而设。)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一条参看。彼条专言徒犯,此则兼及军流,亦有不同。至还官、入官、给主各赃及埋葬银两,均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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