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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21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

《中枢政考》亦载有此例,系限六个月起程,又有违限三个月以上者一句,均应参看。

《吏部则例》。

□一,外任旗员遇有丁忧及各项事故,应归旗者,该督抚计程定限。大路有驿站者,毎日行五十里,由水路行走者,即按其应歴之水程计算,扣定到京日期。仍先行咨报该部、该旗査核。

□一,应归旗人员无故不即起程,迟延半年以上,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革职。其起程之后,或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由沿途地方官出结,报明该部,该旗者,各准其展限三个月。傥有已报起程,而中途无故逗遛,迟延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倶公罪)其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以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任在别处居住。有官者革职,无官者治罪。

谨按。此专指汉军官员而言,盖恐其在外逗遛,别处居住也。惟《处分则例》,系统言旗员,此仅言汉军,似不赅括。至无故不即起程及中途逗遛,吏部均有分别降留、革职明文,并非概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例不符。再处分例有,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仍在别处居住者革职等语,并无本员在别处居住之文,均应修改一律,以免岐误。

□文武官员赴任,吏兵二部均有定限,此门各例与处分例不无参差之处,且专言文官,而不及武职,亦未赅括,似均应删除。

官员赴任过限  一,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己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官员赴任过限  一,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个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务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亦交部议处。

此二条系雍正四年,吏部遵旨议准定例。原例本系一条,乾隆五年分作二条。道光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云,降调人员,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此例止言一月以上,而无一年以上明文,似照律,罪止杖六十矣。应与《处分则例》离任门,题升、推升、捐升例,应离任人员一条,降调人员亦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一条,及事故门、革职提问,应于原籍治罪之汉宫一条参看。

无故不朝参公座:巻首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擅句属官:巻首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句属官、句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査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句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句问谓句问其事情,非句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句问矣。)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奸党:巻首

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吿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结)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干两。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交结近侍官员: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縁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縁等弊,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交结近侍官员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宏治元年奉旨定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笺释》。此条重在擅入禁门交结,若不入禁门。无事交结之情,止引冒渡关津律下,来京潜住例。

谨按。此专为罢闲官吏而设。

□交结自系指律内内侍及近侍人员而言。罢闲官吏充军,内侍等亦应一体拟军矣。

交结近侍官员  一,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见、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縁、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恐谒见通问,而或有营求也。国初入关时,诸王多着劳绩,故酬庸锡类之典,甚为优厚,下五旗人员皆为王等僚属,任其差遣。承平日久,诸王皆习尚骄慢,往往驭下残暴,任意贪纵。如两广总督杨琳为敦郡王属下,王曾遣阉入赴广。据其署内搜索非理,杨亦无如之何。世宗习知其弊,即位后,禁抑宗藩,不许交通外吏。歳时朝见外,不许私谒邸第。又将所属値宿护军撤归营伍,以杀其势。故诸王皆懔然奉法,罔敢为矩外之行。国初定制,皇帝亲将之旗有三,曰鑵黄,曰正黄,曰正白。诸王分将之旗有五,曰正红,曰鑵白,曰鑵红,曰正蓝,曰鑵蓝。其五旗戸籍,皆为王公僚属,升擢皆由诸王公掌之。其后升平日久,诸王多有虐其所属,不堪言者。世宗命王府护卫诸官,仍由本王所擢,其余倶隶有司。诸王之权始绌。见啸亭杂録。

上言大臣徳政: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徳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歴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致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言大臣徳政  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吿者,不准行。将来吿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吏部议准、定例。

谨按。见任官辄自立碑,遣人妄称已善,见礼律。

□降革官贿嘱百姓保留,见嘱托公事,应参看。

□此处但云治罪、从重治罪,并未指明何罪,似应酌添。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八     前巻 次巻

吏律之二  公式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而不奏

出使不复命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调兵印信

讲读律令:巻首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毎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弃毁制书印信:巻首

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吿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倶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弃毁制书印信  一,凡直省州县,无论正、署,倶于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已结卷宗均应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时也),将任内自行审理戸婚、田土、钱债等项(按,自行审理一层)一切已结卷宗,及犯证、呈状、供词(按,供词下添结案后黏连成帙)。均于接缝处钤印,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于离任交代时。交代二字可删)。并将歴任递交之案(按,歴任递交一层)。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査核。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査并自理各项(按,未结者,并无用印明文,似应于各项下添亦于卷内钤印),倶开注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査核(按,此处接任官限一个月,下条臬司交代,并无限期)。如并无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明加结,详赍巡道、臬司存核査催。臬司査明,仍将印结移送蕃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知府。直隶州、知州交代,亦照此办理。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査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条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其州县官失察,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希图省事,或卷不黏连(按,上文并无黏连字样,此处忽然添入),或黏连不用印,以致胥吏舞弊者,该管上司査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二十九年,左副都御史罗源汉条奏,将黏连卷宗之处,加入通案,犯证、供词,于接缝处钤印。并将希图省事,不行黏连卷宗之州县,加以议处。并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州县无论正署,倶于离任时,将一切已结未结各案,造册交代,接任官査核,照造款册由府核明,申送道司存査。府州县交代,一例办理。各等语,经刑部増入例内。咸丰二年,又添直隶州、知州一层。

谨按。此条于州县之外、兼及知府、直隶州,下条于臬司之外兼及道府、厅员,未免烦杂,似应并于一条之内。此交代之通例,近则专重钱谷一边矣。

□府州县交代,自行审理事件,已结者,卷宗钤盖印信。未结者,造册,并不钤印,似不画一。与下臬司交代一条参看。

□再,原例有黏连卷宗钤盖印信等句,改定之例,上层将黏连字删去,则接缝处便说不去矣。下层忽添入或卷不黏连,看去殊不明晰。

《处分则例》

□一,凡审理词讼衙门,无论正署官员,于结案后,即令该吏将通案犯证、呈状、口供、勘语黏连成帙,于接缝处钤盖印信。遇离任时,将一应已结卷宗,造具印册交存外,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査、并自理各案,汇録印簿,逐一开具事由,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入交盘册内。并将歴任递交之案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与接任官。限一个月内,按册査对,出具印文。将各项件数,照造款册,申送该管上司核明,详赍巡道臬司存核。仍由臬司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若造送迟延,照各项钱粮文册迟延例议处。傥不将卷宗黏连,降一级留任。已黏连而不用印者,罚俸一年。其已经黏连用印,而失察书吏隐匿、添改者,罚俸一年。若未黏连用印致书吏滋事舞弊者,降二级调用。

□此例较觉详明。

弃毁制书印信  一,縁事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缴。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降调之本身,交部议处,故员之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亦交部议处,仍令呈缴。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大学士等议覆副都统祖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朱批奏折,从前多系私事,故此例专言降调及病故之员。近则公事均用奏折,与此例不符。

《中枢政考》。

□一提督总兵等官,恭奉朱批谕旨,将折内事宜遵奉后,即于下次奏事之便,随时封缴。如未及恭缴之先,縁事降革、休致、病故者,或本身或伊随任子孙,呈请原任省分就近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代为恭缴。伊子孙在他省者,即呈送现在省分就近督、抚、提、镇代为恭缴。如隐匿收存,从重治罪。

□应参看。

弃毁制书印信  一,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典吏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条奏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乾隆以后之案,尚可稽査者,此例之力也。雍正以上,则无可稽考者多矣。

弃毁制书印信  一,凡将诰命旧轴售卖及转卖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卖及诰命旧轴,玩亵极矣。故拟满杖。买者应否免议,记核。

处分例,

□官员将诰敕质当者,革职(私罪)。破坏染污者,罚俸六个月(公罪)。其因被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免其处分。仍准题请补给。

弃毁制书印信  一,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及自理词讼,无论已结未结,倶造册钤印、封固,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加紧防闲,不许藉端出署。如有迟延、朦混,即行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关防造册封固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此条乾隆二十九年,广西布政使淑宝条奏定例。

谨按。与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自行陈奏,系仿照藩司之例办理,现在已不行矣。

□新旧交代时,最易舞弊,况臬司文卷尤关紧要,故特定此例。

□大小衙门均有交代,此例祗言臬司,而未及藩司、各道府州县,祗言审理案件,而未及钱谷,以别项事件与刑名无关故也。限期盘査均载吏戸二部例内,此例自无庸复叙。

上书奏事犯讳:巻首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当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悬之甚)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注释,

事应奏而不奏:巻首

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拏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减一等)。

○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罪名),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现今奏本吏不佥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増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监候。非军事钱粮,酌情减等)。

○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之事)略节縁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致官不及详察误准)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诈传官员言语,本罪详见诈伪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以今内外章奏无吏典签名之例,因于签书姓名下添注。

谨按。既无吏典签名之例,即应删去。添注则非矣。别律无此注法。

通政司为知会事,雍正七年八月初六日,准内阁典籍厅移称,査得外省题奏本章,于雍正三年定议,地方公事皆用题本,本身私事皆用奏本,违者,通政司题参,通行在案。但未将款项分别详明,以致各省提镇督抚等,于疑似之处多有异同。即通政司题参亦有一事而参不参互异者。今详加酌议,将逐件款项分晰明白,嗣后凡各省属员,举劾钱粮兵马命盗刑名一切公事,照例用题本外,其庆贺表章,各官到任接印、离任交印,又奉到上谕颁发各直省衙门书籍,或报日期、或系恭谢,并代通省官民庆贺陈谢,或原题案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系公事,应倶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纪録、寛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赏赍等谢恩,代属官一人谢恩者,倶用奏本,概不用印。如此则分晰既明,自无舛错,相应知会通政司行文各省,自雍正八年为始,一体遵奉施行。

谨按。此从前题奏之界限也,近则公事无不具奏矣。此刑政中一大关键也。

条例

事应奏而不奏  一,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诉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题达者,革职。

此条是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与检踏灾伤门弟一条例意相类,本系一条,均系勤求民瘼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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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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