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37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有军器不曾拒捕,自系私盐之通例。(较律加严。)不分船载车装,均统在内。

□犯罪拒捕杀差,为首及下手之人均应立决。盐匪但经拒捕,即律应拟斩,本较别项拒捕为重。乃十人以下拒捕杀人,倶拟监候,较拒捕杀差之例为轻,殊嫌参差。后收买官盐非私枭一条,拒捕殴人,其折伤以上者绞。又较别项拒捕伤差科罪为重,亦未允协。参看自明。

□再,此条十人以下,凡结伙三四人皆是,如拒捕杀人,首犯问斩,下手者问绞,与别处拒捕杀人,以下手之人为首不同,亦与下条收买肩贩官盐一条,互相参差。究竟如何区分界限之处,记考。

□再,近数十年以来,各省均未见办有此等案件,岂果缉捕认眞,枭贩倶各敛迹,抑系另有别情耶。不可得其详矣。

盐法  一,凡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者革职,知情者枷号一个月发落,不准折赎。该管上司官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増定例。

谨按。律言总催而未及大使,故例补出。与下拏获贩私盐犯一条及《处分则例》参看。

盐法  一,凡回空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査,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伤人,及拒捕不曾杀伤人,并聚众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及不曾杀伤人者,倶照兵民聚众十人上下例,分别治罪。头船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随同之旗丁、头舵,照为从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卖私之人及灶丁,将盐私卖与粮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窝藏寄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虽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亦照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贿纵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贩私地方之专管官、兼辖官及押运官,并交部议处。随幇革退。其虽无夹带私盐,倚恃粮船,闯闸闯关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幇责三十板,革退。不服盘査,持械伤人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幇责四十板,革退。傥关闸各官勒索留难,运官呈明督抚参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张大有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为一层。无夹带私盐,仅闯闸闯关,为一层。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为一层。而惟夹带私盐一层为重,故严其罪。若未夹带私盐,仅止闯闸闯关,不过倚恃粮船,不服盘査耳。枷号充军,似嫌太重,兵律?关津留难门,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与此科罪轻重太觉悬殊,虽系为回空粮船严定专条,究嫌彼此参差。

《处分则例》。

□一,回空漕船夹带私盐货卖,管船同知、通判等官,知情故纵者,革职(私罪)。止于失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公罪)。

□一,恶棍倚恃粮船贩载私盐,不服盘査,闯闸闯关,持械伤人,押运等官知情故纵者,革职。(私罪。)止于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公罪。)

盐法  一,拏获贩私盐犯,承审官务须先将买自何人何地、以及买盐月日、数目究明。提集犯证,并密提灶戸煎盐火仗、簿扇,査审确实。将卖盐及窝顿之人,均与本犯,按照律例,一体治罪。若査审无据,即属虚诬,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审官不能审出诬贩者,交部分别议处。若审出买自场灶,即将该管盐场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题参议处。其不行首报之灶丁,均照贩私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与灶丁货卖以私盐论之律意相符,惟不详切根究,则灶丁之私卖,亦属无从破案矣。故定立此条。

□上条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似应并于此条之内。

律系以私盐论罪,例则卖与豪强盐徒者为奴,卖与粮船者流二千里,是倶不论斤数多寡矣。此例与犯人同罪,均不画一。

盐法  一,凡大伙兴贩,聚众拒捕,及执持器械杀伤巡役脱逃之枭徒,照强盗例勒缉。地方文武各官疏纵及上司容隐不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文武官员处分,并无治罪之处,似应删。

盐法  一,拏获私盐,限四个月完结,如人盐并获者,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行赏给。如获盐而不获人,确査盐犯实系脱逃者,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傥有故纵情事,无论巡役兵丁,受贿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不准给赏。私盐交与本处盐商,照官盐价値立即变价。骡马牛驴如延挨不变,以致倒毙,着落该州县官照中等价値赔补。车船等物,亦照依时价,据实变价,报部査核。傥有侵渔捏报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结,及不即变价报解者,将该州县分别议处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巡盐御史郑禅宝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改,嘉庆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例意,盖为不肖有司,将拏获私盐车船牛马等物,乘机抵换,任意侵渔而设。然亦尔时办法,今则无此等案件矣。原例系私盐交商变价,准照时价减十分之一二,最为允协。后改为照官盐价値,则累商矣。累商仍系累民,何必多争此区区之微利耶。倒毙骡马等牲畜,即令赔补,则累官矣。拏办私盐一起,官民均受其累,无怪此等案件之多不肯办也。且未叙明价値若干,将令如何赔补,如何变价耶。

盐法  一,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严加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及年虽少壮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于本州岛县报明验实注册,毎日赴盐场买盐四十斤挑卖。祗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钦奉谕旨,及本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难小民而设,应与上豪强盐徒条内末段参看,似应并于此条之内。

盐法  一,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盐,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未详何年)乾隆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以巡私之人而自行贩私之事,故严其罪。

盐法  一,凡收买肩贩官盐越境货卖,审明实非私枭者,除无拒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兴贩本罪应问充军者,仍从重论。傥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倶监候。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常安,题,越境贩卖官盐,拒捕殴死巡役,为从之田大士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例系别于大伙私贩而言,故照罪人拒捕分别科断。惟拒捕条例屡经修改,此处折伤以上,即问绞罪,与别条大有参差,应参看。

□既不以大伙枭徒论,则寻常拒捕伤人矣。上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一条,伤一人者,首犯拟绞,为从下手者,军流。此处折伤者绞,杀人者斩,是否指首犯,抑系指下手者而言。未经叙明。以上数条之例例之,则应罪坐首犯,下手之人应以为从论矣。原奏亦以起意为首之人拟斩,下手幇殴之人,以为从论,拟军。与本门各条尚属一律,而与拒捕别条,究有参差。

盐法  一,盐船在大江失风失水者,査明准其装盐复运。傥有假捏情弊,以贩私律治罪。

此条雍正十年定例。

谨按。贩私律止满徒,此处自应科以徒罪矣。是否照例,以三千斤为断之处,记考。

□与下引盐淹消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与漂没粮船一条参看。

盐法  一,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拏。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鸟鎗,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内,兵部议覆山东按察使图尔炳阿条奏定例。

谨按。此因鸟鎗例禁甚严,故愼之也。近来鸟鎗各处倶有矣。至盐商雇募巡役,下条有分别报部、报院之文,应参看。

盐法  一,凡运盐船戸,偷窃商盐整包售卖者,照船戸行窃商民例,分别首从计赃科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尽本法刺字。所卖之赃照追给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变抵。其押运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遣人押运,名曰商厮,以防船戸偷盗也。)起意通同盗卖者,依奴仆句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计赃,递加窃盗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卖分赃者,依奴仆盗家长财物,照窃盗例,计赃科断。若商厮稽査不到,被船戸乘机盗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押运之人或系该商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科断。

盐法  一,埠头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揽装,及任意扣克水脚,致船戸途间乏用,盗卖商盐者,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个月。船戸变赔不足之赃,并令代补。如无前项情弊,止于保雇不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二条系乾隆十六年,两淮盐政吉庆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船戸行窃引盐而设。

□既照船戸科断,自应以斤数计赃治罪。整包究系若干斤数,似应注明。

此埠头等律所以必选有抵业人戸充应,私充者杖六十也。乾隆五十一年,刑部奏准,凡各处船埠马头往来客商,务必报行写载,不准私相揽雇。其船戸之是否诚实,有无匪伙,责令船行出具揽票,如中途或有局骗、偷盗情事,一面严拏贼匪,一面先将所失财物着落该行赔补。仍计赃治以窝窃之罪,即此意也。

盐法  一,贩卖私盐数至三百斤以上,及盘获粮船夹带,讯系大伙兴贩,均即究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者,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数至三百斤以下,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如承审各员有心庇纵,含混完结,该管上司不行详掲,一并题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及二十九年,刑部议覆两淮盐政高恒两次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与不能供出赌具来歴,例意相类。

□应与上条拏获贩私盐犯、究讯买自何人何处一条参看。而以三百斤上下区分轻重,似可不必。

盐法  一,拏获船载车装马駄私盐,该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为开脱者,该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从重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河东盐政李质颖条奏定例。

谨按。此即上条所云,有心庇纵,含混完结也。

盐法  一,引盐淹消,具报到官,该地方州县官,即会同营员査勘确实,限一月内通详盐道。该道于详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转,以凭饬商补运。限三月内,过所运口岸。该盐政仍将淹消补运盐斤数目报部。其沿途督抚及该管盐道,知府随时査察,如有州县营员扶同商人捏报,及勒索捺搁情弊,即行指名题参。商人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两淮盐政普福条奏定例。

谨按。商人照例治罪,似即上条所云,有假捏情弊,以私贩律治罪也。

□与上大江失风一条参看。

盐法  一,江西省营销淮盐,各州县并山西省河东盐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办理,不得擅带鸟鎗外,其各派出缉私员弁兵役,准其携带鸟鎗,编列字号,官为给发。遇有大伙私枭抢窃,贼匪持械拒捕者,许令施放鸟鎗抵御。登时格杀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律,勿论。若非格杀,或遇零星小贩,及虽属大伙而非持械拒捕,或缉私兵役所带鸟鎗并无官编字号,实系抵御聚众私枭,辄行放鎗,致有杀伤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伤律,分别科断。至准带鸟鎗之处,一俟枭贩稍戢即行停止,傥准带鸟鎗缉私大员,仍有以力不能擒借口者,即以故纵私盐律,从重惩究。其江西省各州县,毎月应销引盐若干,均分作十分,责令该管道府,将盐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缉私快兵能拏获大伙私枭两起,及引盐畅销十分以上者,酌量优赏。销至八九分者,免其责罚。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五分者,杖六十,枷号一个月。四分者,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号两个月。二分者,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满日折责仍留役。如止销一分者,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满日折责革役。各该员弁随时稽査约束,如有任听兵役得贿包庇者,即照故纵衙役犯赃例参处。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两江总督百龄等奏准定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江西山西二省而言,他处并不在内。二省曾经奏明,是以纂立专条,其余各省,不应办理两岐,似应改为通例。

□商雇巡役系私人也,与缉私兵役不同,故有分别准否携带鸟鎗之文。惟下条报部有名者,杀伤盐匪以擅杀伤论,应参看。并应与上飞报私盐一条参看。

□故纵律系与本犯同罪。

□末句似应修改。

盐法  一,凡贩私盐徒,如有略置货物,装点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吿者,除聚众贩私杀人罪犯应死,无可复加外,余于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附近充军。若兴贩本罪已至充军,复行挟制控吿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配。

此条系道光二年,两江总督孙玉庭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枭犯之最狡黠者,仅加一等及枷号一月,尤嫌轻纵,满流加为附近充军,似亦未妥。

盐法  一,凡盐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报明运司,造册送部。如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杀伤盐匪者,依贩私拒捕杀伤,及擅杀伤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断。若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造册报部者,各以凡鬪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道光四年,戸部核覆山东巡抚琦善奏准定例。

谨按。此商雇巡役,分别是否报部之通例。

□下条系直隶、山东二省之专条,近则浙江省亦仿照直隶、山东二省办理。

盐法  一,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明运司,转报盐院有名者,如因缉拏盐匪,致被杀伤,或杀伤盐匪者,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杀伤罪人本律例科断。若仅报州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院者,仍各以凡鬪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俟数年后枭匪稍戢,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同治六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刘长佑奏准定例。

谨按。他省必报部有名者,方可以擅杀论。此二省则报院有名,即与报部无异,似不画一。

再按,盐务以缉私为要,此门所载各条,无非为私盐而设。近来各省此等案件,咨部者絶少,非外结即销弥矣。其办法亦随时更改,条例倶成虚设,私盐仍到处充斥。而盐课则比之昔前,反有増而无减,其故云何。当必有说以处此矣。

古来盐铁并重,自汉以后,皆设官以经理其事。明律犯徒罪者,亦有煎盐、炒铁之令,乃有盐法而无铁政,盐设官而铁则否,未知其故。近来讲究铁政者,遂纷纷而起,亦可以观世变矣。

监临势要中盐:巻首

凡监临(盐法)官吏诡(立伪)名,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于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货卖)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阻坏盐法:巻首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増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戸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茶  一,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毎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该府州县倶各委官一员专理。

此条系前明《会典》,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卖茶之通例也。

□商人卖茶,必具数报官纳引,方许贩卖。其无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额,亦有营销地面,见《戸部则例》。

一,商人营销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数不及引者,官给由帖,以奇零引论。

□一,商人买茶,按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于经过地方官将引呈验。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究。凡商人卖茶已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

此二条与此例相符,而语较简明。

私茶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宁、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西宁等处,似不赅括,应与违禁下海门,商人携带引茶一条修并为一。

□前明时,西宁等处边防最重,故严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则例》略同。又有闽、皖商人,贩茶赴粤销售,永禁出洋贩运一条,内地茶商出口潜通外夷一条,均为刑例所无,似应査照添纂于此例之内。

□近则不但不禁,且以出洋为大宗矣。

私茶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谨按。私盐三千斤以上充军,私茶则五百斤即充军,此较私盐更重矣,与同私盐法论罪不符。

私茶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倶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戸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假茶卖出,依诓骗计赃准窃盗论。如造而未卖,止问违制,窝顿店戸,同窝庄寄私盐法,杖九十,徒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谨按。盐无假造,而茶有假造,是以贩私外又添一种名目矣。

□《戸部则例》略同。

私茶  一,凡茶商赴楚卖茶,应照《会典》,毎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査拏,照私盐律治罪。査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营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査,听其发买、办课。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产茶地方不独楚省,应改为通例。此例首句似应改为甘肃省茶商云云。

□应照《会典》句,似应删去。

□至五百斤以上,即不照私盐律矣。

□《戸部则例》,甘肃省有西宁、甘州、庄浪三茶司,此云五司亦属不符。

□例首云楚省,例末又云甘督,殊不分明,益知例首一句应标明甘肃省矣。

□《处分则例》,稽査私茶各茶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甘肃省毎引照茶一百斤,按毎茶一百斤准附带茶一十四斤,听商自卖。

再,四川亦系产茶之区,自打箭炉以至西藏,商上买卖交易,均以茶为大宗,而刑例无文。

私矾:巻首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匿税:巻首

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吿人充赏。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匿税  一,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地方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此条系前明万暦二十二年例。

《笺释》云,权豪把持拦截,有赃,问豪强人求索。搅扰之事非一,或抢夺、或诓骗、或诈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同部

其它

百官箴
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办案要略
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读例存疑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