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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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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走漏事情及将人口军器出境之类。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奉天锦、复、熊、盖四城倶系海疆,嗣后无论天津、山东等处商船,倶着于没有官兵处所停泊上岸,以便稽察。仍饬轮班兵役严行访査。如拏获无票船只私渡民人者,船戸民人倶照越渡縁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有票商船私带票内无名之人,査出将本人照私度关津律治罪,递回原籍。船戸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免其入官。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兵部议覆盛京将军达尔党阿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言锦、复、熊、盖四城,下山海关所属冷口,迤东一带则云五城,其名目亦微有参差。

□此处有熊城,下条有熊岳城,并多一宁海县(即今之金州),其科罪之处既与下东省登莱等处一条不同,四城名目又与下山海关所属一条互异。下条定例在后,似应将此条删除修并于下二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丝斤违例出洋,过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发近边充军。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戸知情不首吿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入官。其违例偷漏紬段绵绢等物,按照丝斤分两多寡分别治罪。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并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大学士会议,覆准御史李兆鹏条奏,并戸部议准两广总督李侍尧,请定条例。

谨按。此丝斤出洋之禁。

□近则丝斤出洋,毎年总不下数十万斤,且有以销数过少为可虑者,与此例大相反矣。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沿海采捕出洋船只,务将本船作何生业贸易于照内详悉添注,俟到口上岸之日,稽査官弁令将货物核对,除与原照相符者即行放进外,若货物与照不符,即行盘诘,如系来歴不明,移交地方官审鞫。或来歴有因,亦详记档簿。遇洋面报有失事地方,即开具失单关査各口。设有被窃日期并所失货物与档簿相符者,立即根究严拏。仍饬兵役人等不得藉端索诈、指留、影射滋事。如有失察故纵及扰累无辜情弊,各照讳盗诬良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浙江按察使李治运条奏定例。

谨按。此言货物与照不符也。谓照内所填生业买卖,不应有此货物者也。

□与盘诘奸细门一条参看。彼条祗云形迹可疑之船,而无沿海及出洋字样。彼条货物人数,不符税单牌票,与此条亦稍有不同。盖一则指出洋言,一则指内地言也。

《处分则例》。

□一,事主在洋被盗,具报到官,即将所失赃单行査,海关各口与税簿互相校核,各口官査出货物相符,即开具投税人姓名,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入口时盘査不实处分。如各口官于未奉行査之先,能査出匪船,拏获禀报者,照拏获邻境盗犯例分别议叙。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出洋船只,除商船,仍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外,(按,见第二条及下沿海各省条,又见上商渔船只。)其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籍贯及作何生业开填入照,并将船甲字号大书深刻于桅篷船傍,出口时,责成守口员弁将该船前往何处,作何生业,并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籍贯逐一査填,照后钤盖印戳,并将所填人数照登号簿,遇有一船为匪,按簿査缉。傥州县官将照给与匪人及汛口文武员弁査填不实,均交部分别议处。(按,此分别商渔船只,开填入照也。《处分则例》,取结査验,大书深刻,系统商渔船只及揽载客货小船而言,此例专言渔船,与彼例不同,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租赁船只出洋为匪之案,除犯该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犯该流罪以上者,船主虽不知情,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原保结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只入官充赏。失察地方官照例议处。如船主实有事故,不能亲自出洋,别令亲属押驾,许赴地方官呈明取结,将亲属开填入照,方许出洋。如未呈明,以顶冒论罪。(按,此言船只不许混行租赁也。又见上商渔船只及船只出洋二条。)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査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査,其有人照不符、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査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责革,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傥关口员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专言海关各口换票査验也。)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带同事主会勘外,如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飘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据报呈,以事主所指被刦地方为准。傥事主不能指实地名,即将洋图令其指认。如在本县该管洋面被刦者,即行差缉,一面移会交界县分一体缉拏。如所报系在邻县或邻省洋面被刦者,该县一面缉拏,一面将报呈飞移失事地方,并详报该督抚,分别咨行。毋庸传同事主会勘。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畛域,实力奉行。地方文武官傥有藉词推诿,或令事主改换报呈,或令盗犯捏供别处者,照规避例参革究办。至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以便据报行査。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拏。若守口员弁有规避处分,互相推卸,或指使捏报他界者,将推诿员弁交部照例议处。其稽査关口员役,如于未接文檄之先,能査出匪船,拏获禀报者,分别议叙。吏役酌量给赏。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单簿据实査出,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处分。(按,此专言洋面失事详报行査也。)

以上四条系乾隆三十年两江总督高晋条奏定例,道光八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拏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戸、客民倶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戸、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戸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一经拏获,即将客头、船戸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拏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拏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拏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拏,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福建巡抚温福条奏定例,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县官及武职专管、兼辖官并该管督抚提镇,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上条将违禁军器图利卖与进贡外国者斩,此处仅止拟军,未免参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东省登莱等处有票船只,如有夹带无照流民私渡奉天者,将船戸照无票船只夹带流民例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船只入官。若船戸不能亲身出洋,别令亲属押驾,已经报官不给票者,将押驾之人即照船戸例治罪,船只入官。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吏部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国泰条奏定例。

谨按。与私越冒度关津门山东民人一条系属一事,此例见上奉天锦、复、熊、盖四城条内。惟有票商船私带票内无名之人,船戸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不同。原奏有偷越之风仍未禁止,总由法轻易犯,船戸故违禁令,任意招揽所致。非另行改定治罪之条,不足以示惩创云云。是既定有新例,旧例即可不用矣。而两例并存,殊嫌参差,似应将彼条修并于此条之内。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给发照票,于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项下添注箕斗。令守口员弁査验。如人数与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将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査明严办。其有捏称照票遗失或称存留在家者,即审明实无为匪情事,亦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入官。其水手人等或在洋患病,临时雇觅别船水手,准该船戸于收口时出具保结,呈报该管官员,于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注箕斗,仍验明同船之人毎名箕斗皆属相符,方准具保。若有病故淹毙,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实甘结,如有无故不回者,准令地邻出首。傥获破盗案内,有同票之人,将出结之船戸水手及原出甘结又不禀首之地邻一并分别治罪。如守口弁兵不实力稽査,私行卖放,一经发觉,审明该犯于何年月日在何处口岸透漏出口,即将该弁兵治罪。不行觉査之上司,从重议处。如系自行査出者,准予免议。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奇丰额条奏,并五十四年大学士伯和珅等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与上出洋船只一条参看。上条商船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开填入照,此于年貌之外更添入箕斗一层,更觉严密矣。其如不认眞稽察何。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偷越深山伐木等项,杖一百,徒三年。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外,问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年陕甘总督倭什布等奏,遵旨酌议,商民偷越番境伐木分别定例。

谨按。此专指青海一带而言,似应点明青海地方。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山海关所属冷口、迪东一带,与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及盖平县界内之熊岳城并宁海县,皆接近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分别斤数照例问拟外,其近边州县内地商民,若因打造农具,买运钢铁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买运。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该地方官填给印照,呈递守口员弁査验放行。如査有额外携带及无照夹带不成器皿之铁,并非递运海洋,亦非卖与商渔船只,至五十斤者,将铁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于沿海地方商民将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上,军罪例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员弁有藉端需索者,参处治罪。

此条系道光四年山海关副都统哈兴阿咨准定例。

谨按。与上商民收买铁斤一条参看。

□上条云锦、复、熊、盖四城与此名目不符。

□査金州厅本前明金州卫地,康熙十二年设宁海县后,复改为金州厅,则不详何年。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商人有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货物,或相买卖者,除违禁军器、硝黄实犯死罪外,余倶发边远充军。如系私茶,即照兴贩私茶与外国交易例发烟瘴充军。知情容留之歇家、说合之牙保,各与本犯同罪,货物入官。如商人携货私越卡外及越卡进内交易之布鲁特,倶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札隆阿等奏准定例。

谨按。与私茶各条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界渔采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鲜国人捕送,为首,发边远充军,从犯,减一等。该地方官员,交部査议。

此条系康熙五十四年礼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充军之例系指引惹边衅贻患地方而言,故严其罪。若仅止越江渔采,并未致滋事端,遽拟充军,似嫌未协。且与下匪类在朝鲜妄行生事,照该国律治罪一条亦属参差。并应与下往朝鲜刦掠一条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尚有内地民人私越越南开矿一条,与此相类,而刑例未载。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内地奸民有摹造洋板,销化白银仿铸洋钱图利者,一经当场拏获,如数在一百元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元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各减一等。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御史黄爵滋条奏定例。

谨按。内地若不行使洋钱,则仿铸自少。

□内地买卖交易用银用钱倶可,乃亦多用洋钱,何也。此诚不可解者。

□《戸部则例》钱法,门卫藏鼓铸章程条,商上铸造银钱,与此不同,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盗贼前往朝鲜国刦掠者,该国王即行追拏杀戳生擒解送,其飘风船只人内,实系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无票匪类,妄行生事,该国王即照伊律审拟,咨部具题,请旨完结。傥伊国防汛之员不能擒获,题参治罪,该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一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増定。

谨按。与上越江私行渔采一条参看。

□此门所载各条,不行者十有八九,此二条及台湾各条,则尤不忍置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地方拏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髪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藉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止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髪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闽浙总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谨按。应与谋反门内擅娶回妇一条,及婚姻门内台湾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条参看。

□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奏准将婚姻门内台湾民人不得与番民结亲之例删除,此条擅娶生番妇女治罪之处,亦应修改。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奸民私煎硝黄,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縁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戸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拏获者,免议。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闽浙总督程祖洛奏准定例。

谨按。既纂有通例,无论何处,均应一体办理,此条即应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官员兵丁及吸食洋药,倶拟绞监候。系旗人,销除本身旗档,失察之该管官,均交部议处。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洋药客商在铺开馆及别铺并住戸开设烟馆,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吸食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将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者,拟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之总管革职。该处首领不论知情与否,倶发往黒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太监均发往打牲乌喇给官兵为奴。如系首领吸食,将本管总管革职发遣,其余首领及太监等,倶发呉甸■【铡-贝+算】草五年。如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太监吸食者,均拟绞监候。失察之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呉甸铡草三年。系首领吸食,均照禁门以内例治罪。如有吿假在外或潜住私宅及在他处吸食者,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若系首领在私宅吸食者,将其家属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处有客留太监吸食鸦片烟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及已为民之太监,有吸食鸦片烟者,亦照外围等处例治罪。

以上三条原系一条,雍正七年定,原例系兴贩及开馆引诱之罪。嘉庆十七年,増入官民太监买食之罪。道光十一年修改,十九年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改定。分为三条,前二条,同治九年复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官员及兵丁买食洋药,家长不能禁约,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此条系道光十一年陕甘总督杨遇春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后经改悔,如存留烟灰未毁弃者,杖一百。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等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奏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道光年间同时奏准者,尚有数条,是年倶删除。

贺氏长龄曾有疏论此事,谨节録于此。

□査阅原奏,该寺臣黄爵滋之意,盖以耗银由于洋烟之盛行,而洋烟难禁,其来不得不重吸食洋烟之罚。其虑患甚深,其持论甚劲,而惜其未审于事理也。臣惟治国有经,安内必先攘外,未有不防其外而自扰其内也。我朝最重海防,平时宵小出没,犹须加谨巡査,况银出烟入为害甚巨。即载烟趸船不进海口,而洋面兼有员弁游巡,现经闽督奏定会哨章程,果能实力奉行,不但贩烟匪徒可期敛迹,即一切阑出禁物均有稽査,全洋大局得所控制。讵可诿为难防,转启外夷以可乘之隙也。且内地之种烟者众矣,食之者亦伙矣,不尽资于洋也。若因食烟而置之死,非特于情未协,兼恐势有难行,请得而备陈之。凡论罪必须衡情,食烟者非有凶暴害人之心,亦无狂妄悖理之事,不过如酒色过度之自戕躯命耳,而与杀人同科,毋乃过当。然使此法一行,即能慑食烟者之魄而致之生,虽严刑亦所弗恤,为其所全者大耳,而臣决其必不能也。开设烟馆,罪加缳首矣,而开馆者未减于前,夫以烟馆之昭然在人耳目,易于觉察者,人犹冒死为之,则夫食烟之在重门密室中者,更无论矣。且科条愈重,则句结愈密,摘发益难,讹诈愈多,滋扰益甚,即保结亦徒成文具耳。今之奸盗鬪很,为害地方者,无不控官准理,而犯者累累曾不知惩。食烟何害于人,而欲以一纸保结,责令首吿,恐邻佑不能如此奉公,则食烟者覆何所畏。此种陋习,沿海最多,几于十人而九,边防重地,静镇为先,岂可更増纷扰。臣观《隋吏》,文帝以盗贼烦多,凡盗一钱以上者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于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卒因众怨沸腾而止。伏读高宗纯皇帝御批云,盗一钱、一瓜皆抵死,而行旅之戒心如故,是峻法不足以遏奸,徒见其滥刑耳。圣谟洋洋,诚万世所当法守也。

谨按。此奏不为无见,盖立法期在必行,法太严则用法者且多方为之掩饰,不独此一事为然也。如治水,然不疏浚之使有所归,徒加増堤岸,力为障遏,一旦溃决,其害更有不可胜言者矣。

从前常用之烟草,均有禁种明文,非独鸦片一项也。乾隆元年,王大臣等覆内阁学士方苞,十六年戸部覆西安布政使张若震请禁各一折(见约编劝课农桑门),均系轻描淡写,不肯认眞,以致水烟旱烟无人不用,鸦片烟乘机而来,其理然也。欲禁鸦片,其必自水旱烟始乎,然而难矣。

兴贩鸦片烟及开馆引诱良家子弟之例,始于雍正七年,其时尚无吸食罪名也。嘉庆道光年间,始定有军民人等及职官买食之例。又定有栽种罂粟收浆,及买土煎熬,照赌博治罪各例,已属渐次加重。道光十九年定例四条,则较旧例更严矣,乃未几而复改轻,且有无庸议者。至今日而到处皆是,江河日下,其害伊于胡底。后世人情不古,争为奢靡耗财之事颇多,鸦片一项,非特耗财,亦且戕命,入其中者,辄沈溺而不返,岂眞天运使然耶。

私役弓兵:巻首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毎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当该官司应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应付之官吏)。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三     前巻 次巻

兵律之四  厩牧

牧养畜产不如法

孳生马匹

验畜产不以实

养疗痩病畜产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领穿

官马不调习

宰杀马牛

畜产齩踢人

隐匿孳生官畜产

私借官畜产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牧养畜产不如法:巻首

凡牧养(官)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管牧)牧长、牧副,毎(马、牛、驼)一头各笞三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四头笞一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骡,减马、牛、驼二等(一头笞一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时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赔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此仍明律,牧长牧副原系羣头羣副,无并年老而自死者句,雍正三年増修,进呈黄册时奉朱签,羣头羣副倶改牧长牧副,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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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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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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