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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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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究属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于绞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凶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无罪可科,或虽曾实有过犯而凶犯另捏别项虚情讹诈者,均属无端肇衅,仍照例分别首从问拟绞候、满流,不得率予量减。

此条系嘉庆九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二十年改定。

谨按。威逼及拷打致令自尽之案,均因死者自己轻生,并非该犯意料所及,故不问拟实抵。此条,因系刁徒平空讹诈,致郷愚被逼自尽,特言其罪,第究系律外加重。且与因事用强殴成残废笃疾一条办理,稍觉参差,是又多添一死罪名目矣。因是致人自尽之案,除奸盗外律无拟抵之法,此条定拟绞罪,已觉过重,秋审若再入实,较之手毙其命者,更觉从严,自应以入缓为允。再,乾隆三十六年,将例内载明秋审应入情实各条奏准一体删除,此处复有秋审入于情实字样,是未知有前此办法矣,殊不可解。

恐吓取财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遂回原藉,严加管束。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行在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犯该死罪之例,不一而足,即徒流以上罪名,亦难枚举。如何方可照此定断。殊未明晰,总为犷悍凶恶、肆行不法之游民而设,若寻常人命鬪殴似不在内。

恐吓取财  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除犯该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问拟外,其犯该军流徒罪者,无论为首为从,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于枷责后锁繋铁杆一枝。如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傥减免后复犯,不准再首,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军流徒罪分别发配安置。仅止杖责者,仍系带铁杆。若平日并无犯法实迹,而系横行郷曲,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锁繋铁杆,倶定限一年释放。至滇省匪徒,如仅止偶然挟诈逞凶,罪止枷杖,并虽无犯法实迹,而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歴城郷之犯,亦系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系杆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郷保等挟嫌诬指,或兵役受贿徇纵,一体加等治罪。该州县毎办一案,报明臬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限满开释时,亦报部査核。其审无前项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七年,贵州巡抚嵩溥奏准定例。咸丰元年改定。

谨按。黔省原例本指抢劫犯案而言,删去抢劫等字,则一经犯法,无论何案均应照此办理矣。军流徒倶加一等。枷杖者,锁繋铁杆。无犯法实迹者,亦系带铁杆一年,以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而严之也。滇省并无此项名目,而偶然挟诈,及带刀械游歴之徒,亦锁繋铁杆一年,均系严惩匪徒之意。惟査滇省原奏,系为结盟结拜等例而设,删去结盟等语,似不明显,应与结拜弟兄条例参看。

□黔省匪徒徒流以上加等,而滇省无文。且四川省匪徒亦有帽顶大五、小五名号,例无明文。

□江苏等省匪徒有毁杆潜逃等情、锁繋巨石之例。四川等省绺匪带刀到处游荡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系带铁杆一年,均应参看。

恐吓取财  一,安徽省拏获水烟箱主匪徒,除审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各照本律例从复位拟外,其但经携带烟童,或与鶏奸,或纵令卖奸,或遇事挺身架护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烟伙党审系一时被胁,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贱,助势济恶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歳,仍依律收赎。地方官自行访获究办,免议。傥被吿发,或经上司访闻饬拏,始行破案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七年,刑部议覆安徽巡抚邓廷桢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一省而言。

恐吓取财  一,陕西省所属匪徒,如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倶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吿,纠众报复,竟行殴毙,均拟斩立决。其寻常鬪殴,不在此例。候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十七年,陕西巡抚富呢杨阿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特为陕省刀匪而设,易刀匪为匪徒,似非定例之本意。

□纠众报复杀人,原奏按语内,为首之犯,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并未议及。以光棍本例推之,自系首斩决、从绞候矣。此例云均拟斩立决,则首从倶应斩决。上二层倶系不分首从,此层自不得专指首犯,即可类推。惟尚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吿,纵众报复,竟行殴毙等语,又似均拟斩决系兼承此二项而言。(挟诈、被控)。均字与上或字紧相照应,文义甚属明显,其非首从倶拟斩决,似尚可通。

□与鬪殴门豫省南阳等处凶徒,结伙伤人一条参看。彼条仅止结伙凶殴,此条系由挟诈逞凶而拟罪,又较彼条稍轻。

恐吓取财  一,盛京地方,如有外来棍徒句结旗民,或投托宗室觉罗,聚至三人以上,横河拦绠,诈索扰累,肆行抢夺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无论赃数次数,不分首从,倶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烟瘴改发四字。如并未聚众,及虽经聚众,但在河沟道口藉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讹索,并无横河拦绠,肆行抢夺重情者,为首,亦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为从各犯,倶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销除本身旗档,与民人一体办理。知情护庇主使之宗室觉罗,实发黒龙江,严加管束。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会同宗人府议覆盛京将军宗室耆英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省而设。

□由烟瘴改发极边,人犯面刺烟瘴改发由字,见起除刺字门内,此条似无庸叙入刺字一层。

恐吓取财  一,捉人勒索之案,除用强虏捉胁逼上盗,应依强盗律斩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应以威力刺缚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拟绞外,如有将被捉之人拒伤身死,或于虏捉后谋故、殴杀者,首犯倶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系拒杀殴杀,为从幇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倶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经幇殴成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将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虽无凌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尽者,为首之犯,倶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枷肘例拟斩监候。为从幇同凌虐,或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具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仅止听从虏捉,关禁勒索,尚无助势逼勒情事,均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为首亦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因细故逞忿,并非图利勒索,止于关禁数日,迨服礼后即行放回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如有聚众拒杀兵役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幇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倶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索本罪已至斩决者,加拟枭示。已至斩决监候者,加拟立决。若并未聚众拒捕,及伤非金刃折伤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无可复加者,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三年、十四年、二十三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捉人勒索,其意祗在得财,又系事主付给,与抢劫之赃不同,是以列入恐吓取财门内。一经虏捉勒索,即论赃数多寡,倶拟遣罪。而广东、广西二省有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抢夺拟绞之例,与此条殊嫌参差。第此等情节亦有不同,有出其不意,乘间将其人捉去者。有明目张胆、聚众持械、直入人家,将其人捉去者。似未便一概而论也。

□捉人勒索,即唐律所谓执持人为质者也。本系斩罪,亦古法也。例内除有关人命及拒捕外,其余倶无罪死,未免太寛。至所云凌虐,亦未指明,如将人用强捆缚拉走,如犬豕然,得不谓之凌虐乎。被捉逼胁上盗之人,如何科罪。并赤叙出。原奏有因盗胁令服役之语,应与强盗门洋盗一条参看。

唐律,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坐斩。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三国志?夏侯惇传》降人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震恐。悼将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耶。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撃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着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撃,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絶。

孙盛曰,按《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执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撃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凌迟,劫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谨按。捉人勒索,汉律谓之持质。《汉书?赵广汉传》。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师古曰,劫取其身为质,令家将财物赎之。《后汉书?桥元传》亦有此事,且云乞下天下,凡有劫者,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云云。魏晋以来,此法不废。唐律即本于此,明律不载,未知何故。而举世亦不知有此项罪名矣。古律所有者,明律则任意删减。古律所无者,明律又特设专条,虽云世重世轻,究觉未尽允协,此类是也。

恐吓取财  一,山东、安徽两省匪徒,如有结捻、结幅,聚众至四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在市镇集场人烟稠密处所,窥视殷实人家铺戸,强当讹索得财,不论赃数多寡,首犯拟绞立决。四十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均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数在五人以上,首犯亦发新疆种地当差。为从倶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讹索强当未经得财者,首犯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讹索强当,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其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入捻入幅,讹索强当,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倶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巡抚觉罗崇思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河南省亦有此等匪犯,似应一并添入。

□鬪殴门内南阳等处凶徒,即系指结捻而言。道光五年,豫抚程祖洛曾经奏明,定立专条,应参看。

□再,罪人拒捕门被害之人,杀死捻匪,即系指豫省南阳等处而言,与安徽省共系一条。山东省另列一条,此处并无豫省,似嫌参差。

恐吓取财  一,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州三府州所属匪徒,如有拜会、抢劫、讹诈等案,除实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为奴,罪无可加,均各照例办理外,其余军流以下各犯,均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至广东省匪徒偷入广西省,句结土匪,有犯拜会、抢劫、讹诈等案,罪在军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办理。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再行奏明,仍复旧例。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呉光悦。又二十三年,江西巡抚呉文镕,并广西巡抚周之琦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此例本系江西省专条,而类及广西耳。至广西本省人有犯此等罪名,自无庸加等矣。

□广东省拜会结盟,抢劫讹诈,并无专条。惟强劫门内载有一条,亦祗为加拟斩枭而设,有犯拜会讹诈,并非强劫之案,反无本例可引。而偷入广西犯案者,独有专条,殊嫌参差。

恐吓取财  一,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东衮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并安徽。陕西二省,所属匪徒,如有佩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止枷杖者,拏获到案,各于枷杖后锁繋铁杆一枝,一年改悔释放。若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罪应拟徒者,锁繋巨石五年。应拟杖者,锁繋巨石三年。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郷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査实,随时开释详报。傥始终怙恶,按其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办。

此条系道光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十二年、二十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应与上滇、黔等省匪徒一条参看。

□滇、黔二省无带杆滋扰以下各情。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虏捉匪犯,如有将十五歳以下幼童捉回勒索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被捉数在三人以上,及虏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除被胁同行或本罪以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应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被捉仅止一二人,及捉人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办理,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恐吓取财  一,各省匪徒虏人勒索之案,如有将妇女捉获,关禁勒索者,即以抢夺妇女及虏捉勒索各本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此三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耆英等条奏定例。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虏捉妇女改为通例,幼孩专指两广,似嫌参差。

□谋杀十歳以下幼孩,首犯斩决。为从加功者,绞决。不加功者,仍拟满流。此例军遣倶改绞候,是不特未加功者,应拟绞候,即殴杀案内幇殴伤轻,及未经幇殴成伤者,亦应拟绞矣。

第二条例以人数次数加重,与抢窃各条治罪相等。如同案内有未及三人、未至三次之犯,自亦应分别核办,未便一体加重也。

□捉人勒索,并无被胁同行字样,原奏系照例内逼胁上盗云云,此处改为被胁同行,似不甚妥。

第三条聚众抢夺妇女已成,为首斩决,为从皆绞候。较虏捉勒索为重。若系犯奸妇女,则仍以虏捉论矣。

恐吓取财  一,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作为打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鎗刀械,无论有无恃强虏掠,但得财者,照强盗本律问拟。拒捕杀人者,加以枭示。未得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并未带有鸟鎗刀械,亦未恃强虏掠,但系吓诈得财,无论赃数多寡,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亦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虽不行,但经伙众打单吓诈,即分别人数多寡,有无器械,并曾否虏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问拟。若并无图记纸单,亦未伙众,仅凭口说,藉端讹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至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打单吓诈,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倶拟绞监候。其另犯抢劫勒索,仍照本例从其重者论。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四年,刑部遵旨议覆两广总督阮元等奏拏获打单匪徒,请定治罪专条一折,纂辑为例。同治三年改定。

谨按。此本系吓诈之赃,亦照强盗定拟,恶其有打单名色也。

恐吓取财  一,广东省凶恶棍徒,及打单吓诈各犯,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拟外,如棍徒为从,或量减,及打单为从一次,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其棍徒为从或量减之犯,傥开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墩年限上,递加二年。若打单吓诈为从二次之犯,即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毎办一案,即録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均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査覆。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七年,两广总督宗室耆英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广东省匪徒犯该徒罪而设,与滇、黔、江苏等省又不相同。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除赃未逾贯,首犯仍照例拟遣外,其勒索得赃数至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满贯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咸丰三年,广西巡抚劳崇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较通例加严者。

□以人数论,以次数论,此又以赃数论,均系从严惩办之意。

□再,査捉人勒索,迹近强盗,乃未致毙人命者,罪止发遣为奴,即计赃逾贯拟绞,亦止两广专条,别省并不在内,似嫌轻纵。唐律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可见古法从严,非过刻也。

恐吓取财  一,拏获绰号棍徒,如系屡次行凶滋事,即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迹,亦照例拟发。若非屡次行凶滋事扰害,于军罪上量减科断。傥并无滋事实迹,祗有绰号,酌量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此等绰号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访拏,不许讦吿,有讦吿者,均不准理。

此条系同治二年,给事中王宪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绰号而言。

又按,各省匪徒倶有专条,亦倶不画一。而通例又有棍徒扰害拟军之例,似应修改一律,以免参差。凶恶棍徒一条原系为八旗而设,后改为通例,各省凶徒有犯,均可援照定拟。一省一例,似可不必,此门内各条,有滇、黔、台湾、陕西、江苏、山东、河南、安徽、江西、广东、广西、奉天各省专例,而无直隶、福建、两湖、四川等省。窃盗门内有两湖、福建、广东、云南、山东、安徽、直隶、四川、陕、甘,而未及黔省、广西等处,且有彼此互相参差之处。抢夺门亦然。例文愈多,愈不能画一,然亦可以观世变矣。再各省设立专条原因,此等匪徒,日多一日,往往借口于整顿地方,从严惩办,一省偶然行之,他省亦相因而起。然匪徒今多于昔之故,并无一人言及,而特悬立重法,亦徒然耳。即如结捻结幅,例非不严,而认直办罪者絶少。迨后于抢窃各匪徒定案时,必声明并无结捻结幅情事,自立之而自废之,抑又何也。

诈欺官私取财:巻首

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诈欺官私取财  一,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及买求中式等项,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应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骗者杖一百,免其枷号。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前明问刑条例。一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江苏学政开泰条奏定例。三十二年,并为一条。嘉庆六年,査此例首段拟军,系指诓骗已成、财已入手者而言。次段于军罪上减等拟徒,系指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者而言。末段罪止杖责,系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者而言。故拟罪轻重不同。(分晰极明。而下生童考试一条,仍有不论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拟军之语,并未修改,殊嫌轻重互异。至所云被骗者应杖一百、杖八十之处,不知本于何条。官吏听许财物门有许财营求者,问不应重之语,亦与此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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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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