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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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辗转比附耳。

□上一层云,照诬良为盗例减一等、徒三年。下一层云,照诬良为盗治罪。诬良为盗之例,即下条原例所云,将良民诬指为盗,称系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发边远充军是也。此例既改,下条亦相因而改矣。要知下条定例之意,盖专为藉端捉拏、拷打、吓诈财物者,严定专条,与诬吿本不相侔,小注所云,盖谓有此等情节,则应充军,无则仍有诬吿之律也。后于各条均分别强、窃,而又特立诬良为盗拟军专条,遂不免互相参差。

诬吿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窃,称系寄卖贼赃,将良民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倶发边远充军。若诬指良民为强盗者,亦发边远充军。其有前项拷诈等情,倶发极边烟瘴充军。(诬指送官,依诬吿论。淫辱妇女,以强奸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载在恐吓取财门内,乾隆三十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三十五年例,五十三年改定移并。

谨按。此亦指捕役而言。

□本系寄买,何时误为寄卖。记査。

□上层诬良为窃也,称系上似应添及字。下层诬良为强也,拷诈者加等,致死者似亦应从严。官吏受财门蠹役吓诈致毙人命,不论赃数多寡,拟绞立决。拷打致死,拟斩立决。应参看。

□原例祗云诬指为盗,并未分别强、窃,改定之例,虽分两层,而倶系军罪。且诬良为窃,如无捉拏、拷打、吓诈等情,如何科罪。并无明文。照小注所云,自应依诬吿论矣。诬吿,律应反坐,若未指明赃数,碍难科罪,似应于例首改为诬指良民为强盗者,发边远充军。为窃盗者,于军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诬良为窃,及称系寄买贼赃云云,不分首从下,添亦倶发云云,删去下者至军七字。

□诬吿良民为盗,即应边远充军,已不从诬吿之法。诬吿良民为窃,减等拟徒,似尚允协。然案情百出不穷,后来条例亦繁,窃盗计赃而外,有以次数计者,有以人数计者,如诬人迭窃八次,或纠伙十人以上,则诬窃之罪反有较诬强为重者矣。

诬吿  一,胥役控吿本管官,除实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经承行,惧被干连者,仍照例办理外,若一经审系诬吿,应于常人诬吿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议覆御史欧阳厚均条奏定例。

谨按。与越诉门内革兵一条,及本门实系切己之事一条参看。

诬吿之案,如有所诬之罪,按例应加枷号者,即将诬吿之人,照律按其所诬之笞杖、徒、流、充军务本罪,分别加等定拟,倶毋庸加以枷号。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西道监察御史金应麟条奏定例。

谨按。定律在前,条例在后,诬吿倶系照律加等,后定之例,似不在内。惟犯奸及赌博等类,例内倶有枷号。

□窃盗再犯,则系枷杖并加,盗牛等类亦然。既云按例应加枷号,似即指此等人犯而言,仍照律加等,亦属平允。唐律有诬吿人,其本应加杖,及赎者,止依收赎法。今律不载,似应添入。

诬吿  一,凡诬良为窃之案,如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若诬吿到官,或捆缚吓诈逼认致令自尽者,倶拟绞监候。其止空言捏指,并未诬吿到官,亦无捆缚吓诈逼认情事,死由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贼致毙人命之案,讯系因伤身死,仍悉照谋故,鬪杀、共殴、及威力制缚主使各本律例定拟。其捆缚拷打致令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殴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虽有自尽实迹,应于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发近边充军例上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止空言査问死由自尽者,杖一百、徒三年。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抚郑大进题准定例,道光二年修改,一系嘉庆十六年定例,载在人命门内,道光六年修并,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诬窃、疑窃治罪之例,上层专言诬窃者,下层专言疑窃者。两层亦倶分三项,拷打致死为一项。捆缚吓诈逼认及捆缚拷打致令自尽为一项。空言捏指并未诬吿捆缚,及空言査问死由自尽为一项。惟上层有诬吿到官,及并未诬吿到官等语,而下层无文。设疑窃控吿到官,致人畏累自尽,如何科罪。并无明文。既经并入诬吿门内,何以并未详细叙明耶。

□吓诈逼认致令自尽一层,与诬窃为盗罪名相等,空言捏指与吓诈,罪分生死,究竟何者方为空言捏指。碍难悬拟。盖诬良为窃,即属有心故犯,非与其人素有雠隙,即系意图讹诈,不然,平空捏指,其意何居。此云空言捏指,似云非因讹诈所致,惟既明知为良民,即无无端捏指为行窃之理。假如向人捏称行窃某物,声言控吿,或云搜査,谓之吓诈可,谓之空言捏指亦可,而罪名则出入甚巨。

□既系有心诬指,即属意有所图,不然,平空诬人行窃,天下无此情理,乃与吓诈逼认,判为两途,似嫌未协。若谓空言捏指,既与诬吿到官不同,亦与捆缚吓逼有异,是以减等拟流。惟刁徒平空吓诈,尚应拟绞,有心诬窃,与平空吓诈何异。何以科罪又不相同耶。至疑贼拷打,既非有心诬指,即与因他事争鬪相同,是以嘉庆十六年例文,即照鬪杀本律问拟绞候,道光九年,又改为悉照谋故、鬪杀,共殴、及威力制缚主使,并威逼人致死各本律例定拟。殴死然,自尽亦无不然,按语本极分明,科罪亦甚平允,改定之例,以为轻纵,无端加重,较之因事殴打者,加至数等,以致诸多参差。盖因疑贼致毙人命,则疑贼即系起衅之由,死者既系无辜,即应按照本律拟抵。若致令自尽,则非意料所及。威逼门内律所云因事,例所云因事用强殴打,虽未专指疑窃,然已包括在内矣。此处添入威逼一层,自系画一办理之意。谓殴死则分别故、鬪,以寻常人命论。自尽则分别有无殴打、及伤之轻重,以威逼致死论也,道光十四年修例时,无端加重,并加至数等,甚至空言査问死由自尽者,亦拟满徒,显与威逼致死律例大相悬殊。威逼门内凡分三层,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拟军为一层。致命而非重伤,重伤而非致命,拟满徒为一层。非致命而又非重伤,拟徒一年为一层。此条祗言于近边军罪上加一等,则满徒及徒一年均不加等矣。若谓倶包于上文捆缚拷打、致令自尽者、流三千里句内,如殴打而未捆缚,转难援引。且徒三年者加等,即拟以满流,已与由近边军加一等,发边远军之句互相参差,而徒一年者,亦拟以满流,是何理也。假如有疑窃,査问,彼此口角,将其人殴伤,致心怀不甘,气忿自尽,如非致命重伤,即拟满徒,情法果得其平耶。

□疑贼毙命,即起衅之根由也,与有心诬指,判若天渊,故仍照本律问拟。即殴至笃疾,亦无加重治罪明文,而致令自尽,何以又加等耶。且殴有致命重伤,已至军者加等,而非致命重伤,应分别问徒罪者,并不加等,又何理耶。若如此例所云,是空言査问致令自尽,其科罪反较殴伤致令自尽者为重,尤未平允。

□査殴打致令自尽,旧例祗有充军一层,嘉庆六年始添入满徒罪名,道光六年,又添入非致命又非重伤拟徒一年之文,此条例文亦系道光六年改定,何以并不分别伤之轻重耶。若谓罪未至军,不必加等,则空言査问何以又加至数等耶。假如甲因失窃,疑被乙偷去,向其査问,不服争鬪,致甲将乙殴死,则照鬪杀律拟绞。殴乙至笃废致令自尽,则加等拟军,或殴致命而非重伤,仍拟徒一年,而一经空言査问,并未殴打者,反拟满徒,同一疑贼致令自尽之案,不应办理岐异如此。

□再,疑贼情形亦有不同,有在本人家内仓卒致毙者,如贼盗律内夜无故入人家是也。有因人不端,疑其行窃者。又有因人器物与己所失相似者。且有看守田禾,因人误入地内致毙者,似未可一概而论也。乃自定有此例,凡夜至人家,被人疑贼杀死者,均一例拟绞,絶无引夜无故入人家律文者,律不几成虚设耶。

□例内祗言疑贼致毙人命之文,而无捕贼误毙人命之案,戏误门内祗言捕役,而未及事主,似应添入。

诬吿  一,凡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或因怀挟私雠,以图报复者,内外问刑衙门,不问虚实,倶立案不行。若呈内胪列多款,或渉讼后复吿举他事,但择其切己者,准为审理,其不系干己事情,亦倶立案不行。仍各将该原吿照违制律,杖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系官革职。已革者,与民人一例办理。如敢妄捏干己情事耸准,及至提集人证审办,仍系不干己事者,除诬吿反坐,罪重者仍从复位拟外,其余无论所吿虚实、诈赃多寡、已未入手,倶不分首从,先在犯事地方,枷号三个月,满日,发近边充军。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一例问发。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直省上司各条参看。

□事干己者,方准审理。不干己者,立案不行,专治原吿以枷杖之罪,所以防诬陷、省拖累也。

□切己之事,如所吿得实,是否亦拟杖加枷之处,记核。

□已革者,与民人一例办理,则满杖加枷矣。应与名例参看。

□以不干己事,妄捏己事耸准,其中虚诬之处,自属显然,照诬吿反坐,或因屡次捏控,酌加枷号,已足蔽辜,加枷之外,又拟充军,未免太严。而照此办理者,并不概见,亦虚设耳。

□刁徒直入衙门,挟制官吏一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吿一条,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怀挟私忿,摭拾别项赃私一条。属员诬讦上司一条。无藉棍徒私自串结一条,均系以不干己事诉吿,而治罪各殊。

□诬吿反坐,不必尽系干己之事,律亦无不系己事。不准呈吿明文。即如知人谋害他人,不肯首吿者,杖一百。造畜蛊毒、采生折割等类,吿获者,官给赏银,此外私铸假印及匿税等项,均有首吿给赏之语,可见不干己事,律不禁人控吿,总在分别虚诬与否耳,非一概不准理也。观干名犯义律内所云,尊卑互相吿言,盖指他事居多,其叛逆以下,及侵夺殴伤,并听陈吿,则指己事而言。自首律内所云,相吿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是也。再,律祗言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祗言老幼笃疾不得吿别事,未闻非囚禁及非老幼笃疾亦不得吿举他事也。至立有不干己不与审理、及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吿各条,遂与诸律不免互相参差矣。律内知情不首吿者,不一而足,及吿捕官给赏银者,亦不一而足,盖教人首吿,非禁人首吿也。若谓防其诬陷,则吿虚者自有反坐之法在,何得因噎废食耶。条例愈多,愈不能画一矣。

诬吿  一,凡鸦片烟案件拏获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如兵役人等,并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假以査拏鸦片烟为由,肆行抢夺,并怀挟雠恨,或希图讹诈,栽赃诬頼,审实不分首从,倶发边远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诬吿  一,吸食鸦片烟之案,止准地方官弁访拏究办,不许旁人讦吿,有讦吿者,均不准审理。傥系干名犯义,仍照本律治罪。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各衙门,议覆升任鸿胪寺卿黄爵滋,并各省将军、都统、督抚、及各科道条奏严禁鸦片烟章程一折,纂辑定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六  诉讼之二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教唆词讼

军民约会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

诬吿充军及迁徙

干名犯义:巻首

凡子孙吿祖父母、父母,妻妾吿夫及吿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吿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吿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吿妻者)虽得实,杖一百。(吿)大功(得实亦)杖九十。(吿)小功(得实亦)杖八十。(吿)缌麻(得实亦)杖七十。其被吿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吿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诬罪三等。(谓止依凡人诬吿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

○加罪不入于绞。若徒流已未决,偿费赎产断付加役,并依诬吿本律。若被吿无服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

○其吿(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赃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吿,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其被吿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吿卑幼同此。又,犯奸及越关损伤于人、于物不可赔偿者亦同。)

○若吿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吿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夫)诬吿妻,及妻诬吿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被吿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之亲依名例律。若诬卑幼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诬轻为重。)

○若奴婢吿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吿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吿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吿得实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为容隐故也。)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吿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不言妻之父母诬女壻者,在缌麻亲中矣。)

○若女壻与妻父母果有义絶之状,许相吿言,各依常人论。(义絶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女壻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类。)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改。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干名犯义  一,八旗有将家人为养子,分戸开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孙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称原为养子,或谎称近族兄,反行欺压,希图占产争吿者,审明,系官革职,枷号一个月,鞭八十。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将养子分戸开戸之档销毁,仍给与原主子孙为奴。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诬吿门内一条相对,彼条系原主子孙混吿养子等类,此条系养子等欺压原主子孙也。

□又与人戸以籍为定各条参看,尔时尚有分戸开戸名目,后则不经见矣。

□处分例大略相同。

干名犯义  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虽所吿皆实,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是年所奉谕旨,盖为赦款而言,删去此层,则奴吿家长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复说乎。

干名犯义  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

此条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现审军流人犯汇题本内,钦奉谕旨,并大学士傅恒条奏,并纂为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奴仆吿主,虽得实,亦应满徒,律有明文。此二例,一系不准援赦,一系不准折枷,皆系从严之意。

□犯罪免发遣门载,满州奴仆犯徒罪者,准其折枷鞭责发落,此不准枷责完结,恶其以奴吿主也。乃近来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为证者,殊可怪已。

子孙违犯教令:巻首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

此仍明律。

条例

子孙违犯教令  一,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前明旧例(《律例通考》云,天顺八年例),原例系依过失杀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律无不能养赡致父母自尽之文,故定此例。其云依过失杀者,盖不能无故加重也。明例此类甚多,与下奸盗条参看。

子孙违犯教令  一,凡呈吿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按,斩决、绞决。),及仅止违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旗人发黒龙江当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满洲都统福康安等奏西蒙额呈送伊子阿尔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苏巡抚杨魁题桃源县民孙谋忤逆案内,钦奉谕旨,并纂为例。嘉庆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谨按。殴祖父母门,继母吿子不孝一条参看。

□一经呈送,即发烟瘴充军,严之至也。有司决囚等第门内,又有分别解勘之语,似应并入此例之内。

□子孙盗卖坟树,旗人与民人本有区别,后因系属不孝,在常赦所不原之例,应将例内分别旗民之处删去。此例触犯父母较盗卖坟树情节为重,何以又分别旗民耶。

□民人问拟充军者,旗人倶发黒龙江当差,并不销除旗档,是以此例亦无销档之文。惟触犯父母,罪关十恶,较别项情罪为重,别项销档者不一而足,而此处仍从其旧,似不画一。若因遇赦有査询犯亲领回之文,是以办理从寛。凡盗卖坟树及别条销档实发者,如遇赦释回后,又将列入册档乎。

□犯军流者,妻妾从之,本律文也,何必另生他议。佥发之犯如有子女,是否准其携带同往。再,此等人犯如在配病故,其妻如何安插。应否准其回籍。记与名例流囚家属各条参看。

□发遣释回后,再有触犯,民人发新疆为奴,旗人发黒龙江当差。见常赦所不原。

子孙违犯教令  一,凡子孙有犯奸盗,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因伊子孙身犯邪淫,忧忿戕生,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均拟绞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拟绞监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孙犯奸犯盗,后因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拟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幼女何大妹,致伊母廖氏服毒身死一案,议准定例。嘉庆五年、九年及十一年修改,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仅言奸盗,而未及别项,则非犯奸盗,即不在绞决之例矣。惟奸盗有仅止枷杖者,别项作奸犯科之事,有罪在军流以上者,如致父母忧忿戕生,即置之勿论。是原犯罪名较轻者,拟以绞决,原犯罪名较重者,仍从本律,似非例意。溯査此条例文,系因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十歳幼女已成,致伊母忧忿自尽一案,纂定专条。第何长子系罪犯应死之犯,又致伊母因此自尽,拟以绞决原不为苛。乃例内祗言有犯奸盗,自应不论和奸、调奸,及行窃赃数多寡,情节轻重,均照此例定拟,似嫌无所区别。且因别事犯案者,得从本律,而因奸、因盗,何以遽拟重罪。定例之初因有犯奸之案,特设此条,后以奸盗事同,一律添纂入例,其余并未议及,自无庸例外加重,惟按之情法究属未尽允协。

□再査原定之例,因奸盗致父母自尽,照过失杀律治罪,过失杀父母,律应拟流,照过失杀律治罪,自系治以满流之罪也。下云如罪犯应死,即照本律拟以立决,例意本极明显,是犯奸盗情轻者,即不在绞决之列,自无疑义。嘉庆六年,以父母纵容者,拟发遣为奴,未纵容者,问拟立决,并未分晰原犯情节轻重,以致诸多舛错。

□过失杀父母,律应拟流,例虽定拟绞决,仍准夹签声请,改为监候。秋审亦多免句。而照过失杀定拟之案,反实拟立决,且有改为斩决者,则皆嘉庆六年,修例时未能斟酌尽善故也。试取前条按语观之,其失自可见矣。

□因奸致父母被杀,向倶照因奸致夫被杀例,问拟绞候。因奸致夫及父母自尽,律无明文,乾隆三十年,始定有绞候之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因奸致父母自尽,嘉庆十四年,将因奸盗致父母被杀各条,均改拟立决。其本夫被杀及自尽,仍从其旧,已属参差。且因奸致夫被拒杀,其情节较轻者,例应止科奸罪,因奸致父母被拒杀,虽情节较轻,仍应照被人殴死例,拟绞立决,尤属未尽允协。然犹可云,父母较本夫恩义尤重,故科罪亦应较本夫从严。至违反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止问拟绞候,何以因奸因盗即应加拟立决耶。

□出嫁之女为父母服期,而为本夫斩衰三年,以所天在夫故也。安见父母之必重于本夫耶。况律止有因奸致夫被杀拟绞之文,并无因奸致父母被杀治罪之语,是本夫之重于父母可知。乃父母被杀及自尽,反加重于本夫何也。

□因奸因盗致父母自尽,问拟满流,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致父母自尽,照本罪改拟立决,原定例文本极明显。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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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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