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诏令奏议
洪承畴章奏文册汇辑
8.3 万字 · 约 3 小时 56 分钟 · 3 / 11
史藏 · 诏令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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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引领程隐生夫妻六口,说他店中难容妇女,借身房屋二间居住。九月民乱身房烧毁,朱绍鲲搬住沈港吴家。顺治三年六月内泖湖贼乱,身又搬移嘉兴府杨店地方李家。绍鲲赁住本地夏家。至十月,地方又不宁靖,身要搬回新场宋元调家居住。隐生意欲同往。凑遇周之芳在杨店来卖花。因曩日相识。向身说称此地不可居。又说东边布价极贱,买到杭州发卖,甚有利息。身随回称:有一北边客人,带有家口,上海地方,可有经纪留他?之芳回云:那边大家经纪,尽可容留。遂觅船,之芳原有一船,分坐家眷。周之芳引领程隐生前往魏康侯家,身同自己家口往宋元调家去。相别两日,路闻魏康侯家有一北边人被土人抢劫,身即往看,寻至魏康侯家,遇隐生哭称:被人劫抢。如今不论财帛,只救夫妻性命。彼时身方认得魏康侯,即同隐生雇觅一船,至宋元调家,另赁房屋二间居住。十一月二十五日,隐生自到吴良家买布,身因母病,亲往新市取药,不曾同去。时有族侄杨焜来探母病,留住未回。二十六日,钱甫带同吴提督兵丁,将身家眷并侄杨焜一齐绑去。身回闻知,自赴吴提督处投见。杨焜、宋元调、魏康侯,供与相同。又据上海县捕役陆奉、凌云供称:本县住人周季珍,有侄周之芳,原做强盗,六年不归。见有捕牌存据。顺治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季珍闻知周之芳回在魏康侯家里,要同王子下海,带有金印在身,要做大事的意思。周季珍虑恐贻累,二十五日出道本府,二十六日又首在本县,蒙差身等捉拏,魏康侯已被吴提督兵捉去。当获魏文之妻。说称:周之芳、魏文之,拏着金印,先于二十五日晚间出去。约定二十八日夜里回来。身等纠集地方张安等,四下埋伏。三更时分,周之芳果到魏康侯家;身等一齐上前拏住。又于身边搭包内搜颗捉出前印一颗。魏文之知风,遂开后门逃走,亦被身等赶上捉获。二十九日黎明,解赴本县孙知县处交付。库吏张天绍,又请余参将当面秤得银印重八斤四两。余参将要拏前印,独自献功,县官不肯,将印亲自送与傅知府同解吴提督。余参将因与县官争印,故说印自县衙起出,实是诬陷。周季珍、张天绍、张安,供与相同。再审钱甫等。朱绍鲲昔在西仓拥城众改元,有何确证?据供:身等实因分赃不均,方行举首,其朱绍鲲在西仓作乱,张挂神武元年告示等事,俱属传闻,并未亲见。但藏匿金印,现在可据。各等情在案。审看得朱绍鲲,前朝周藩郡王也。自汴城水毁,挈家南徙,今日住吴,明日住越,贩布糊口,茫无定栖。虽西仓建号,舟山下海之说,未有确据,而改变姓名,匿印不缴,踪迹诡秘,按以清朝投诚之例,似不能为绍鲲解也。杨模既系前朝监纪推官,亦非无知遍氓,与绍鲲相依二载,明知为王,明知怀印,不教之归命本朝,而潜匿于湖山泖荡之间,欲何为乎?亦不能为模解也。周之芳,海畔惯盗,见绍鲲北人寓南,囊资必厚,故诱入虎穴,勾合魏文之、钱甫、陆垂、杨虎、马佛等,先抢舟中之资,继劫店中之囊。魏康侯、杨模等百计劝解,仅免加刃,不意探囊瓜分,而金印逼露。钱甫又不作攫金面目,遂思邀功举动矣。然而赃真证确,盗行实不容掩也。倘念钱甫有出首之举,或可开一面之网。陈素以丁忧进士,屡劫孤身,不识绍鲲之面,岂知绍鲲之谋?止缘舌耕于吴良之家,拘绍鲲因拘吴良,并逮陈素,实属株连。生员杨焜,虽系杨模之侄,然分爨各方,盖已有年;止缘祖母病危,偶探望于宋元调之家,拘杨模因拘元调,并逮杨焜,亦属波累。即宋元调不过数日居停,吴良不过一刻交易,与布牙魏康侯开店招商,岂查来历,均属萍水之遭,应置肆赦之条。周季珍恶侄周之芳,歇案逃贼,故出一首,而绍鲲大逆之举,与原首钱甫地方张安等同口一词,俱称风闻。再查印自衙内起出之说,当日获印者县捕陆奉、凌云,收印者库吏张天绍,献印者县官孙鹏,其余参将思欲自以为功而不能,故作此语以诬之。然旋获旋献,万目共赌,县官亦何利之有乎?总之,此案朱绍鲲、杨模,匿印潜踪,大干法纪。提督部下缉捕之功,自不可泯。倘必蔓引株连,以及无辜,神人昭察,不可诬也。敢备列口供,至应斩应豁,是在宪裁,非本道所敢轻议等因,具详到职。该职看得伪遂平王朱绍鲲等一案,职于未奉圣旨朱绍鲲等着职审验,就彼正法。职不敢稽迟,即再三细研,今准抚、按二臣之覆揭,与署按察司马政道之详审,前后情节,俱相吻合。朱绍鲲,乃前朝周藩之宗派。既入大清朝版图,即系编泯,自当遵朝廷法度,缴印投诚,乃隐变姓名,随处藏匿,复依附于旧监纪推官杨模。模与绍鲲同居,将及两载,岂不备知其来历,亦不晓以归命,仍将遂平王镀金银印私同藏留,以贩布为名,往来湖山泖荡间。意欲何为?究之。并印亦被伙盗劫去。此西仓城作乱、舟山下海之说,虽属传闻,然岂为无因而致。二犯之罪,无以自解。周之芳系湖海惯盗,杨模初引与绍鲲,欲合伙做生理,之芳见财起意,纠同魏文之、钱甫、陆重、杨虎、马佛等抢其资囊,并劫其镀金银印,再则分赃之心,又转为邀功之心,遂有钱甫之首告,使从前踪迹,一旦败露,湖海之间,可以绝一祸根。钱甫既已出首,应行免科。周之芳、魏文之等,久属惯贼,劫赃有据,法在不贷。再查前朝甲戌科进士陈素,与朱绍鲲夙末谋面,因教读于卖布吴良之家,因拏绍鲲处获吴良,并连及陈素。又杨焜系杨模之族侄,分爨异居,偶以看其族祖母病,到宋元调之家,因拏杨模,遂获元调,并连及杨焜。顷刻相遭,明属波累,应从豁免。其宋元调,乃朱绍鲲、杨模之房主,虽绍鲲隐易姓名,不能知其真情,何不仔细觉察,容留既久,不为无罪。魏康侯系布行经纪,吴良系卖布之人,原不知情,难以加罪。至于镀金银印,系上海知县孙鹏所差捕役得获,收之库中,原非出自衙内,按臣卢传会、抚臣土国宝,已先疏回奏,职不敢再赘。今朱绍鲲、杨模、魏文之,应行正法。职钦遵圣旨,一一审验既确,不敢再请候圣裁,即于五月二十九日会官枭斩正法讫。原获朱绍鲲、杨模家口,俟有便船,另行解京。陈素、杨焜事内牵连,应开一面,审验既确,仰候圣旨裁定。周之芳,法应枭斩,四月二十六日在监病故,仍行戮尸。宋元调,亦属有罪,近在监病故,应准相埋。魏康侯、吴良原属无罪,与出首之钱甫应从释放。未获陆垂、杨虎、马佛,仍行严缉。有功人役,另行察叙。职谨具题。优乞敕下该部,再加核议。恭请□□行下职等遵行。其原解到伪遂平王镀银印□□,今一并起解,伏候□□□□□为此,除具□□□□□□须至揭帖者。
·江南省所属旧额解凤阳仓米本色折色数色文册(顺治四年七月)
钦命招抚江南各省地方总督军务兼理粮饷、内院大学士、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今守制洪承畴,为详查旧额解南本折钱粮及酌议经制支用起解事宜,仰祈圣裁、敕部覆核、以便遵守事。今将江南省所属各该府州及卫所,每岁额解凤阳仓本色粮石折色银两,本院部清查明白,一一顺序造册,用备查算,须至册者。
计开:
一、江南省各府州县卫所岁额旧南京凤阳仓本色米麦开后。
安庆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一万石,秋米二万五千石。
宁国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四千石。
太平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六千石。
苏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五千七百石,秋米八千石。
松江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一万二千七百石。
常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一万五千五百石。
镇江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九千九百五十五石。
庐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一千六百九十石,秋米一万五千六百六十石,又改复本色麦三百一十石,米四千二百二十石。
凤阳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三千一十六石九斗,秋米五千八百七十二石,又改复本色麦四千五百八十三石一斗,米九千二百四十八石。
淮安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六千三百一十石八斗九陞八合七勺三抄八撮,秋米三百九十二石九斗九陞四合四勺;又改复本色夏麦一万八千二百一十石三陞三合八勺三抄。米一万七千一百九十九斗七陞五合五勺。
扬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秋米二万一百一十九石二斗四陞一合,又改复本色米一万二千七百七十五石九陞七合。
滁州每年额解:凤阳仓改复本色麦二千石。
凤阳中等九卫每年征解:凤阳仓夏麦三万二千七百二十四石三陞五合八勺九抄,秋米三万四千四百一十石九斗四陞三合二勺八抄四撮。
以上江南十一府一州,凤阳中等九卫每年共额解本色:夏麦一十万七千五百九十六石八斗三陞四合六勺二抄八撮,秋米一十万九千四百五十五石一斗七陞八合六勺八抄四撮。
又改复本色麦二万五千一百三石一斗三陞三合八勺三抄,米四万三千三百五十三石七陞二合五勺。原供旧南京各项支用,今该原任漕运总督王文奎题奉明旨,为漕运修造船只等项支用。
一、江南省各府州县卫所及河南布政司岁额旧南京凤阳仓折色银两开后。
河南布政司每年额解:
凤阳仓夏麦银三千二百二十两。
江南省所属:安庆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四千两,秋米银一万五千两。
宁国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一千六百两。
太平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二千四百两。
苏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二千二百八十两,秋米银四千八百两。
松江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五千八十两。
常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六千二百两。
镇江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三千九百八十二两。
庐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一百二十四两,秋米银二千五百三十二两。
凤阳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一千八百三十三两二钱四分,秋米银五千五百四十八两八钱。
淮安府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七千二百八十四两一分三厘五毫二丝,秋米银一万二百六十五两九钱八分五厘二毫七丝。
扬州府每年额解凤阳仓米银七千六百六十五两五分八厘二毫。
滁州每年额解凤阳仓夏麦银八百两。
凤阳中等九卫每年共解凤阳仓夏麦银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三两四钱一分二厘五毫七丝,秋米银一万二千四十三两八钱三分一亳四丝九忽四微。
以上河南布政司,并江南各府州、凤阳中等九卫,每年共解凤阳仓折色夏麦秋米银十八万八千一百一十二两三钱三分九厘七毫一丝九忽四微。原供旧南京各项支用,今该原任漕运听督王文奎题奉明旨,为漕运修造船只等项支用。
顺治四年七月。
·浙江江西湖广等省额解旧南京折色额两数目文册(顺治四年七月)
钦命招抚江南各省地方总督军务兼理粮饷内院大学士、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今守制洪承畴,为详查旧额解南本折钱粮及酌议经制支用起解事宜,仰祈圣裁、敕部覆核,以便遵守事。今将浙江、湖广、江西各省每年原额解旧南京折色银两,本院部逐一清查明白,一一顺序造册,用备查算。须至册者,
计开:
浙江省:杭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折色绢银一百九十二两八钱七分三厘二毫八丝四忽,南兵部馆夫银二百三十三两三钱三分,柴直银八百八十五两一钱;南礼部,药材银七两四分二厘。嘉兴府每年额解南户部,草银一千九百四十二两六钱五分,绢银三百六十九两六厘三丝;南兵部馆夫银三十八两,柴直银一千二百一十两六钱;南礼部,药材银五两八钱一分九厘六毫;南都察院,工食银一十两。湖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草银一千五百二十五两五分,绵银九十三两七钱五分,绢银二两一钱二分厘二毫;南兵部,馆夫银一百一十二两六钱六分,柴直银一千八百三十五两四钱;南礼部,历日银二百一十四两五钱四分四厘三毫,闰月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九厘一毫,山羊银一百二十两,药材银二两三钱三分五厘。绍兴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米折银六万七千三百一十八两九钱一分九厘二毫,绢银五十七两三钱四分三厘五丝;南兵部,柴直银九百五十两三钱。金华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米折银九万三千二百六十三两六分二厘五毫,绢银一百四十九两四银九分七厘三毫九丝;南兵部柴直银九百三两一钱。衢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米折银五万九千一百一十两六银五分,绢银一百二十六两五银一分四厘一毫九丝;南兵部柴直银三百四十二两七钱。台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三百三两八钱八分四厘七毫五丝一忽。南兵部,柴直银一百三十五两三钱。严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六百九十两七钱八分九厘七毫五丝;南兵部柴直银一百六十二两二钱;南刑部,禁役银四十五两,闰月增银三两。温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七十九两八钱;南兵部,柴直银一百五十九两九钱。处州府每年额解南户,绢银一百九十一两三钱六分六厘七毫七丝六忽;南兵部,柴直银一百七十二两二钱。宁波府每年额言南兵部柴直银三百七十三两六钱。浙江宁波、绍兴、台州三府,每年额解南礼部,药材银一十两三钱二分二厘。金华、衢州、严州三府,每年额解南礼部,药材银二十三两八三分。温州、处州三府每年额解南礼部,药材银一两二钱三分。
以上浙江省每年共解折色银二十三万三千三百七十一两七钱九分九厘一毫二丝一忽,闰月加增银一十六两三钱二分九厘一毫。
今议浙江银两,照旧解南,以供饷各项支用。
湖广省:武昌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三百三两八钱二分九厘八毫,盐钞银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九分五毫七丝六忽;南兵部,工料银五千七百七十八两四分九厘。汉阳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五十九两三钱八分九厘,盐钞银六十五两九钱二分六厘七毫四丝;南兵部,工料银三百七两二钱二分五厘。黄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八十五两九钱四厘三毫,盐钞银九百一十两七钱五分四厘九毫八丝九忽;南兵部,工料银四千七百五两一钱五分五厘,柴直银二百三十三两七钱;南刑部,禁役银八十二两三钱五分。德安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二十三两八分五厘六毫,盐钞银四百一十七两九钱一分六厘二毫,米银五百六十六两二钱;南兵部,工料银二百四两七钱五分。承天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七十五两七钱八分四厘一毫,盐钞银五百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六毫六丝,折米银二千四百七十四两一钱;南兵部,工料银二千七百四十三两六钱五分。荆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二十两五钱二分三厘六毫,盐钞一千四百四十六两七钱三分三厘三毫;南兵部,工料银六千九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五厘一毫七丝。岳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四百一十七两四钱四分三厘二毫,盐钞银四百六十四两六钱六分三厘八毫八丝;南兵部工料银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三两六钱一分五厘。衡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八百六十七两五钱二分四厘七毫,盐钞银四百六十八两七钱九分三厘六丝;南兵部,工料银四千八百二十八两五厘。长沙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五百九十四两七钱八分四厘四毫,盐钞银一千三百一十八两三钱二分五毫六丝,折布银二万八千一百两;南兵部,工料银七千六百六十一两三钱九厘八亳八丝。襄阳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折花绒银一千七百五十两,绢银一百八十一两二钱七分九厘五亳,盐钞银四百一十两三钱二分八厘二毫六丝一忽;南兵部,工料银一百五十九两七钱五厘。郧阳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三十八两七钱二分八厘,盐钞银五百四两七钱六分五厘四毫。宝庆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七十八两四钱三分五毫,盐钞银三百二十两七钱九分八厘二毫七丝;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一十九两六钱五分五厘。永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一百八两八钱二毫,盐钞银四百五十四两六钱九分七厘二毫;南兵部,工料银一千四百四十五两五钱三分五厘。郴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一百五十六两九分四厘九毫,盐钞银一百八十六两五钱五分五厘;南兵部,工料银三百二十七两六钱。辰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二十六两四钱五分五厘七毫。常德府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三十五两一钱二分八厘七毫,盐钞银二百二十两八钱一厘一毫八丝二忽;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三百六十三两六钱三分五厘。靖州每年额解南户部,绢银一十两五钱一分四厘二毫,盐钞银一百六十六两六钱七厘五毫。湖广布政司每年额解南礼部,药材银三十八两四钱七分;南工部,班匠银六千二十一两四钱五分,闰月增银五百一两八钱八分;南国子监,干鱼银四百四十二两五钱。
以上湖广省每年共解折色银一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两七钱七分九厘二毫二丝八忽,闰月增银五百一两八钱八分。今议湖广银两照旧解南,以供兵饷各项支用。
江西省:南昌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二千六百八十两七分六厘,钱钞银一千二百五十两九钱七分,闰月增银一百一十四两九钱三分七厘,南兵部,工料银一千四百四十两。瑞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二千七百三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钱钞银一百九十二两九钱六分,闰月增银一十六两八分;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一百八十八两。抚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苎布银六千六十九两一钱七分七厘,钱钞银一千一百四十一两四钱六分三厘,闰月增银九十五两一钱二分;南兵部,工料银一千八百五十四两。建昌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一千五百一十七两五钱九分七厘六毫,钱钞银四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一厘,闰月增银四十一两五钱二分一厘;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一百二十五两。广信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苎布银一千四百五十六两四钱二分一厘七毫五丝,钱钞银三百三十两二分五厘,闰月增银二十七两五钱四分一厘五毫;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一百五十二两。吉安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苎布银四千三百四十一两五钱九分五厘,钱钞银一千三百二十二两九钱六分九厘,闰月增银一百一十两二钱四分八厘一毫;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五百二十一两,柴直银八十六两一钱。袁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苎布银一万六千三百四十四两五两二分六厘,钱钞银三百八十二两六钱一分五厘,闰月增银三十二两八钱八分四厘八毫;南兵部,馆夫银八十四两,闰月增银七两,工料银一千七百五十五两。临江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一千九百六十五两七钱五分三厘,钱钞银四百二十六两八钱五分四厘,闰月增银三十五两七钱二分六厘;南兵部,工料银七百八十七两五钱。饶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苎布银二千五百六两六钱五分五厘,钱钞银八百二十五两三钱五厘,闰月增银八十一两三钱二分三厘四毫;南兵部,工料银一千三百五十两,柴直银七百四十一两二钱。南康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一千一百一十五两二钱五分三厘,钱钞银二百四十三两三钱二分。闰月增银三十两一钱九分三厘八毫三丝.南兵部,工料银九百一十五两五钱。九江府每年额解南户银七十两一钱五厘,闰月增银五两八钱三分九厘;南兵部,工料银五百六十七两。赣州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一千五十一两四钱八分二厘,钱钞银三百三十两五钱九分二厘,闰月增银二十七两五钱五分八厘八毫;南兵部,工料银六百七十五两。南安府每年额解南户部,棉布银五百四十六两一钱四分一厘,钱钞银五十三两二分四厘,闰月增银四两四钱一分八厘。江西布政司每年额解南礼部,药材银二十九两三钱二分;南工部,班匠银七千九百八两三钱,闰月增银六百五十九两二分五厘。
以上江西省每年共解折色银七万二千三百七十六两九钱五分七厘三毫五丝,闰月增银一千二百七十九两四钱一分六厘四毫三丝。
今议江西银两,照旧解南,以供兵饷各项支用。
四川布政司每年额解南户部,茶引纸价钱钞银一百七十一两;南工部漆铁皮张银一万一千一两一分四厘七毫,班匠银三千八十八两六钱,闰月增银二百五十七两三钱八分七厘;广惠库,铜钱三万八千文,钞三千八百锭。
以上四川省每年共解折色银一万四千二百六十两六钱一分四厘七毫,闰月增银二百五十七两三钱八分七厘,铜钱三万八千文,钞三千八百锭。
今议四川银钱钞俱改解北京户部支用。
广东布政司每年额解南户部,盐引纸价三年一解,每年该银二百六十七两六钱六分六厘,今议改解北京户部支用。
广西布政司每年额解南礼部,药材银三十九两七钱九分一厘,今议改解北市户部支用。
陕西布政司每年额解南户部,盐引纸价十年一解,每年该银三十九两五钱五分五厘,今议改解北京户部支用。
福建布政司每年额解南户部,绢纱银一万一千五百八十五两八钱四分二厘五毫二丝一忽,闰月增银九百三十四两六钱八分三毫一丝九忽,盐引纸价三年一解,每年该银七十九两三钱四分;南礼部,药材银四十二两七厘;南工部,麂皮水脚银二十九两三钱四分一厘五毫,班匠银三千八十八两六钱,闰月增银二百五十七两三钱八分七厘。
以上福建省每年共解折色银一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两一钱三分一厘二丝一忽,闰月增银一千一百二十九两六分七厘三毫一丝九忽。今议福建银两,改解北京户部支用。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