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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 · 笔记

考信录

83 万字 · 约 39 小时 19 分钟 · 80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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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则矫枉过正,亦不得遂为中道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厌故降)

齐衰无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为宗子(以故不降)。旧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为土者,如众人。”

△《传》注旧君之误解

按:此文“旧君”,与上文“为旧君,君之母妻”之旧君同。而《传》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释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释之。郑氏缘此,遂以上文“为旧君”为“老疾致仕者”,此文“为旧君”为“待放於郊者”。非惟文同不应异解,而穿凿附会亦大失《经》旨。《经》云:“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此十七字本系一句。此三项人皆已见於上文。所以复出此文者,以大夫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项人分尊谊重,虽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盖《经》凡称诸侯,必别之曰“国君”,故曰“庶人为国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若但称“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内,“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履”,是也。春秋时,齐之鲍、国,卫之亻巽,其初皆尝为大夫臣。然则当亦有为士之臣者。其後位虽升为大夫,然於旧君之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泽之名分终其身不可易也。且《不杖期章》云:“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文势与此正同。彼之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为士何得不兼“宗子,旧君”言之乎?此文本极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误分《经》文句读,於“旧君”处读断,不知指“为士者”而言,因而别为之解,以致乖舛若是。故今正之。说并见前《臣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绝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为母妻昆弟”句)为从父昆弟(此处疑缺‘庶孙’二字)之为大夫者”(以体敌故不降)。

△庶孙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有为从父昆弟庶孙降服,则此章之不降服,亦当有庶孙在内,盖《经》缺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并以体敌故不降)。

△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有为从父昆弟庶孙降服,则於为大夫者亦不降服可知。今《经》文不言者,盖因其兼“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在内。其为从父昆弟,已见上文,故於大夫遂缺此文。大抵《经》文多简,其义可互见者往往从略,要宜参观互证以会其全,不可遂谓无此服也。

大功降小功者: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郑注》:‘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士者”(并以体不敌故降)。

△大夫之妻之缺文

按:《大功章》有大夫之妻为姑姊妹女子子不降服之文,则此章为姑姊妹女子子之降服亦当有大夫之妻在内。盖因其兼从父昆弟、庶孙言之,未便冠以大夫之妻(大夫之妻,惟为姑姊妹见於《经》;其他私亲,若世父母、叔父母昆弟侄,凡男子,皆无文),故缺此文。

“大夫之妾为庶子人者”(以厌故降)。

○附《礼经》殇服考

此亦人所不讲,然不可以不知,故并记之。

本期,为服大功者:

“叔父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昆弟之子之缺文

按:後《小功章》有“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章亦当有“长殇中殇”之服,盖《经》缺文。

【附】“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

【本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

本期,为服小功者:

“叔父之下殇。”“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孙之下殇。”“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

△子、女子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为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则此章亦当有“为子下殇”之服,盖《经》缺文。

【附】“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

△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公与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此章不言“为子之下殇”者,盖《经》缺文;或下殇遂不为服邪?

【本传】“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

本大功,为服小功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为侄、庶孙,丈大妇人之长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

本大功,为服缌者:

“庶孙之中殇。”“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经》文长中下殇之错落与传注之误解

按:庶孙有中殇,无下殇;从父昆弟侄有下殇,无中殇;夫之叔父则中下殇皆有之;为人後者为其昆弟则中下殇皆无之;参差错落,殊不可解。《小功章》传云:“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赐,中从下。”郑氏据此《传》文,遂谓“从父昆弟侄庶孙之中殇皆与长殇同服小功,而《经》文内庶孙之中疡乃下殇之误”。然《缌麻章传》又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传互异,将何从焉?郑氏曲为之解,谓“《小功章传》据丈夫为殇服言之;《缌麻章传》据妻为夫之亲服言之。”然《传》初无明文,特郑氏以意度之耳。且《缌麻章》夫之叔父中从下者既兼言中殇下殇,则《小功章》从父昆弟侄庶孙之中从上者亦何虽兼言长殇中殇:乃不省文於彼而独隐其文於此,何邪?至为人後者为其昆弟,则又中肠下殇皆无文,又当以何说解之乎?细核《经》文,不但郑氏之说可疑,即《传》说亦未有以见其必然。此或《经》文错举中殇下殇互见其意,否则《经》有缺文亦未可知,不得遂以臆断之也。

△有长殇无中下殇者二条

按:前《小功章》有“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又有“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则此章为此诸人亦当有中殇下之文。今《经》皆不见者,岂以前章既言长殇,则中殇下殇可推而得之,故省此文邪?抑《经》文有缺邪?姑识其说於此。

本小功为服缌者:(皆长殇之服。中殇下殇并无服。)“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从母之长殇,报。”“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馀论

【余曩尝作《五服异同汇考》,今已二十年矣,而意有未尽者,暇中随笔录出数则以补其缺。】

△尊尊与亲亲

丧非独服然也,其饮食,其居处,其言行,皆与寻常有异;而古人独於服致详焉者,所以立纪纲,正名分,殊亲疏而别尊卑也。故丧服一篇,两言足以蔽之,曰“尊尊”、“亲亲”而已。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故服皆以三年。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则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缌;由母而推之,则为小功,为缌:皆亲亲之义也。斩衰之服三:子为父也,臣为君也,妻为夫也,尊尊也。父在为母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为尊者所厌也。妇为夫党则有从服,女为父党则有降服,为人後者服有变焉,母出母嫁服有变焉,尊尊亲亲不使两相悖也。故服也者,纪纲名分之所系也;犹之乎治国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是以古人必於此致详也。

△《经记》所载为文胜之弊

考《经》与《记》所载,丧礼之繁可谓极矣。说者以为周公所制;非也。此乃周末文胜之弊,当时於礼者载之册耳。孔子曰:“先进於礼乐,野人也;後进於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岂有於丧礼而多为是繁文末节者哉!且父母初丧,为人子者心肝崩裂,哀痛之不暇,何暇一一详辨其仪节而遵行之。而丧本凶礼,又非可尝试演於平日者。故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苟笃於哀,必不能致详於仪节。若此时尚能一一致详於仪节,吾恐其必减於哀也。若今世贫士,尤不能然。棺椁衣衾之属,何一非人子所当致慎者;分阴之惜,不啻千金,安有馀暇以事繁文末节!是故学者之於古礼,但当谨其大经大法;至於繁文末节,势不能行,亦正不必行也。

△至亲以期断

服何以三年也?圣人制之乎?非也。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时。期也者,历时之一周也。故见新麦则感焉,见新则感焉,乍塞则感焉,乍暖则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赌之而感,而哀生焉。凡至亲之丧,期之内无乎不哀也。故曰“至亲以期断”也。至於父母之丧,恩尤深,义尤重,不但初见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见之而犹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渐浅而哀渐杀耳。必至再期之後三见之,然後其情渐,其心渐平,可以勉强复其故常,故亲丧皆以三年为断也。故曰“三年之丧,再期也”。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贤知而未尝经三年丧者亦未必能知也。

△中月而宁礻覃

三年之丧,再期也,再期而祥,可以从吉矣,何为乎二十七月而礻覃,礻覃而後从吉也?曰:此亦人子之至情也。父母恩深,服虽已满,犹不忍於一日之闲遽易常服,是以中月而礻覃,──中者,间也;中月,间一月也。何为必间一月?古者释服必於祭,祭必於朔。祥之日无有定也。使祥於月之二十八九日,至次月朔而遂礻覃,是逾两三日而遂释服也,犹之乎无礻覃也。故必间一月,至又次月之朔而後礻覃,然後其哀渐杀而可以释服耳。

△三年之丧倍期

古人以历一年为一年,历一月为一月,故曰“三年之丧,再期也;期之丧,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谓之二十四月)。是所云“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然则所谓“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谓“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谓“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今人乃以周一年为一年,匝一月为一月,误矣。余乡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释服;内黄、清丰以南则皆三十六月(古人谓之三十七月)而後释服,至於功缌,益无复有识之者矣。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马(俗谓之回门)也,是历三日,非尽三十六时也;初丧之七日而受奠也,是历七日,非尽八十四时也;妇人受胎之十月而产也,是历十月,非尽三百日也;何独至於丧服而乃以匝月始为一月,周年始为一年乎?吾魏有妇人届期将产,其夫适他出,乃强制之,不使儿产。夫归见其状,问之;以告。夫曰:“是产期矣!”妇曰:“甫及九月,何得遂产?”夫曰:“此即所谓十月者也!”乃俾之产,而儿已垂死矣。今人之於丧服,亦犹此妇之见也夫!

△练祥礻覃皆葬後事

然所谓练群礻覃者,皆谓葬後事耳,非未葬而至其时即可变服也。《记》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然则古人未葬,非惟不除服,且不受以成布矣。是故小祥之练冠纟原缘,大祥之素缟麻衣,皆为既葬者言之;未葬则无所谓大小祥也。今之人岂惟去麻,且公然除服矣。问之,则曰“吾三年之丧已毕矣”。呜呼,亲未入土,不知为子者何以能安,而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无怪乎其停柩十数年,或至数十年而不葬也!而说者犹或讥宰我之为期丧,齐宣之欲短丧,吾恐今之人远不逮夫古也!

△丧服等杀以倍为率

古人立制,其等杀皆以倍为率。三年之丧倍期,固已;即功缌之服亦然。大功何以九月?倍小功也,取期而减其三之一者也。小功何以五月?倍缌也,取期而减其三之二者也。缌何以三月?据自殡至葬而计之者也。葬之迟速虽异,要皆以三月为大凡。故齐衰无受者,《传》皆以三月为言也。缌之服最轻,故至葬而止也。犹之乎封国之制,公侯之百里倍於伯之七十里,伯之七十里倍於子男之五十里也。若以九匝月始为九月,五匝月始为五月,而五服之制遂参差而不得其说矣。

△计日,计月,计年

三日而殡,五日而殡,七日而殡,计日也。计日,则朔虚之一日在所必计矣。缌三月,小功五月,大功九月,计月也。计月,则朔虚之一日在所不计,而惟计闰馀之一月矣。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计年也。计年,则闰馀朔虚皆所不计矣。惟自祥至礻覃,乃复计闰耳。

△饮食居处与人情

服者非第服而已也,饮食居处必有其相称者焉。“斩衰”文下《传》云:“层倚庐,寝苫,枕块,欢粥。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疏食水饮。既练,舍外寝,始贪菜果,饭素食。”何以如是也?此人子之至情所不能已者也。盖父母既没,创钜痛深;食必虽以下咽,且父恐其食为哀气所结而致疾也,故食粥焉,──粥者,易咽而又化之物也。虞则哀少减,可以食矣;然美食犹不忍食也,而菜果初登,亦不免睹之而感而痛生焉,故惟疏食水饮。待既练而後食菜果焉。此乃人情,非有他也。即居处亦如是而已矣。然亦有不必甚拘者。家之贫富不同,人之强弱亦异,疏食苟能下咽,虽未虞而疏食焉可也。粗恶之菜非亲平日所嗜,虽未练而少用之以佐疏食亦可也。故《记》云:“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又云:“五十不成丧,七十惟衰麻在身。”总之礼本乎情,非强人以所不能行者也。若亲初丧而即能饮酒食肉,恬然不以为事,是其心已死矣,强之使必疏食,夫亦何益!故孔子曰:“女安,则为之。”孟子曰:“亦教之孝弟而已矣。”圣贤之论何尝不本於人情哉!且即三年丧毕亦有不能以忘情者。曾皙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欧阳永叔之父间御酒肉,则必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馀,其何及也!”此岂载於礼文者哉!故曰“人子之至情不能已者也。”

△近世居丧惟服异

近世之居丧也,惟服而已。期功之丧几与无服者同:其饮食如常也,其居处如常也,其宴会庆贺观优皆如常也。服虽多於古人,阿益焉!惟父母之丧间有一二能守礼者;然亦殊不多觏。然则所谓丧者惟服而已!余幼时读《小学》,至汉昌邑、晋阮籍事,未尝不深叹古人风俗之美。何者?千馀年间而止传此数人,此数人者又皆当世所讥,则具能守礼者固自多也。近数百年,遂以此为常事。其有三年不宜酒肉及不入内者,至书之史册以为美谈;然则是此等事至近代已为绝无仅有之事。甚矣风俗之日敝也!

△名有服而实不服

虽然,即所谓服者亦但其名然耳。余幼时见余乡风俗,尚有一二近古者:父母之丧,袍褂皆用粗白布为之,缝而不齐;练而後齐之;祥而後易素服;礻覃而後即吉。祖父母之丧,惟袍用粗白布,褂则皂之。伯叔父母之丧,则褂用粗白布而袍皂之。大功,则衣不复用白、惟履用白布耳。小功,用灰色布履;缌,用皂布履;其衣皆无异於寻常,但不吉服耳。此於服已为最轻,然他州外县尚不能如是,即余乡近日亦不能如是矣。通都大郡尤不可问。甚者,父母之丧以墨衰为常服,则其他可知矣。无怪乎古人之服制如彼其少,今人之服制如此其多!古人实服之故其势不能多;今人实不为服,是以多多而无害也。尝有人问余曰:“何以制为五服?一祖之所生,皆吾宗族也;五世而服绝,不亦薄乎?”余曰:“诚然。今之人,名为有服而实不服,如此,虽百世皆有服,可也!”盖彼不知古之所谓服者皆实著之身也。俗之敝也,其来久矣!

△增服与守礼

自唐以前,居丧者多能守礼,然於古五服之制无所增加;由唐以逮宋、明,代增其服,至数倍於古人,而守礼者者反少,何也?盖凡人其於行,则心有所踌躇审量而不敢过。故言而多者,其行必少;言而过者,其行必不及。故孔子曰:“其言之不怍,则为之也难。”明金川门之变,前一日,解缙、胡广、王艮并集於吴溥舍,缙陈说大义,广亦愤激慷慨,独艮流涕不言。既去,溥子与弼尚幼,叹曰:“胡叔能死,是大佳事!”溥曰:“不然,独王叔死耳!”语未毕,隔墙闻广呼云:“外喧甚,谨视豚!”溥顾与弼曰:“一豚尚不能舍,肯舍生乎!”夫服制之列变亦如是而已矣!自唐以前之人实欲行古丧礼,故不觉古人之薄。若萧嵩、魏仁溥辈则原不期於人之能行,不过姑以是求胜於古人而已,是以服愈多而其加者愈无几也。嗟夫,俗之不古,夫亦何怪於今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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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闻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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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救荒策一

有天地然後有水火;有水火然後有雨;有雨然後有愆伏;有愆伏然後有水旱;有水旱然後有饥馑;有饥馑然後有死亡。死亡切於民之身而天下治且安者,自古未之有也。是故,圣王之治天下,有雨而无愆伏;其次,有愆伏而无水旱;其次,有水旱而无饥馑;其次,有饥馑而无死亡。

天地者,犹人之一身也。众人以秦、越视一身,虽其疾痛疴痒有不能自为谋者。圣人以一身视天地,故虽寒暑日月之往来,风雨雷霆之过不及,皆能知之而预为之所。何则?天地之交,水火而已。天地者,阴阳之体也;水火者,阴阳之用也。故火势升而气降;水势降而气升。火气盛,水气伏而不能升,则胜雨;水气盛,火气浮而不能降,则雨胜。雨胜者,水之由也;胜雨者,旱之由也。天地之有灾也,犹人之有疾也。阴阳不和则灾生;血气不和则疾至。心也者,血气之主也。故心怒则气逆,悲则气结,平则气和;气和则血脉流通,康强而无疾。民之在天地之间,犹心也。勇威怯,智欺愚而上不为之禁则愤,愤而无可如何则哀;积愤多则阴阳之气逆,积哀多则阴阳之气结。是以古之圣人欲和阴阳之气,必通民情;鼓以招之,匦以受之,巡行以访之,温言以来之,使民之陵於强而告於上者朝诉而夕知,夕知而朝禁,民无留憾,亦无蓄忧;故太和之气洋溢於两间,寒暑以时,雨有度。《诗》曰:“绥万邦,屡丰年。”《易》曰:“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夫岂有他术哉!天地之心平,斯天地之气和也。”

夫阴阳之气,可通而不可郁也,可纯而不可杂也,可清而不可秽也。故男女旷而不交,则生郁疾;交不以正,则毒疽恶疾生焉。其感於阴阳也亦然。男旷於外,女旷於内,其於气也为火亢,为水郁。士大夫宠少优,蓄美童,里巷之间逾垣墙,游狭邪,其於气也为怪风;为淫雨,为昏霾,为毒雾。是以古之圣人合婚姻,别男女,禁淫邪,男而女行;女而偏男者殄灭之无遗育,故其时天地清明,灾不作。虽人道之当然,亦所以参赞化育也。

天之雨,人之汗也。汗必自腠理达;虽天地,亦有腠理焉。深山大泽,谷高下,林木蓊郁,此亦天地之腠理也,是以其土常润,其气常蒸蒸然升而为。自生聚日蕃,贫富不均,富者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其近山者争觅利於间旷之地,於是悬崖幽壑靡不芟其翳,焚其芜而辟之以为田;锄犁之所加,风日之所烁,焦枯燥涸,而之出渐稀矣。是以古者授田有制,度其人地之数,或百亩,或七十亩,五十亩;不得擅增焉;深山大泽与民共之,而有厉禁,斧斤之入必以其时;所以培养天地之力,而常使有馀,宣导天地之气而常使易泄,之所以时升而雨之所以时降也。

人之气欲其易泄,又不欲其过泄;过泄则营卫虚,将有当泄而力不能泄者矣。天地之气亦然。铜铁之场,地力固已耗矣;然民用不可已也,且其数犹无几耳。今之所谓煤窟者何众乎?驴骡之驼,首尾相衔,日日然,处处然,其泄地气不已甚乎?且窟深则必有水注之,水注之则必以人力涸之。夫此水非他,是即蕴於地中,以升而为,流而为泉者也,奈何以有用者置之於无用乎?是以古者建国必多树木,《诗》云:“树之榛栗椅桐梓漆。”又云:“瞻彼中林,侯薪侯蒸。”然则古之炊爨皆取之於林麓,不取之深山重泉之下,夫是以天地之气完而其力厚。气完力厚故常易达;易达则无久郁;无久郁则亦无溢量之达;夫是以时雨时各以其叙。

所谓“有雨阳而无愆伏”者,此也。

○救荒策二

古者耜广五寸;两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其名曰畎。夫间有遂,其广二尺,其深倍畎。十夫有沟,其广四尺,其深倍遂。百夫有洫,其广八尺,其深倍沟。千夫有浍,其广二寻,其深二仞,以达於川。凡此者,皆非以为苟劳而已。夏秋之交,霖雨时作;山中之水必注於川,平地之水必流於潦。川不能容,潦无所宿,其势必被於田。知其必然而不可幸免,故不如先为之所以待之。今夫里巷小民,其智非有能过人也,然其营居室也,必於墙下预为水道以待阴雨;水道通则流皆入壑而庭不积焉。虽千里,虽百里,亦若是而已矣。沟洫之制今虽未能骤复,要宜仿略古法,相视地形,下者间数里为一渠;地近川者,首起於川以分川之水势;地不近川者,多其首以承潦,其尾皆讫於川乃止;则水有所归,乃不为暴矣。

同部

其它

艾子杂说
艾子杂说 (旧题宋)苏轼 撰 (四库全书 子部 杂家类 杂纂之属 说郛卷三十四下) ○殇子 艾子事齐王一日朝而有忧色宣王恠而问之对曰臣不幸稚子属疾欲谒告念王无与图事者所朝然心实系焉王曰盍早言乎寡人有良药稚子顿服其愈矣遂索以赐艾子拜受而归饮其子辰服而已卒他日艾子忧甚戚王问之故慽然曰卿丧子可伤赐卿黄金以助葬艾子曰殇子不足以受君赐然臣将有所求王曰何求曰只求前日小儿得效方 ○三物 艾子行于海上见一物圆而褊且多足问居人曰此何物也曰蝤蛑也既又见一物圆褊多足问居人曰此何物也曰螃蠏也又于后得一物状貎皆若前所见而极小问居人曰此何物也曰彭越也艾子喟然叹曰何一蠏不如一蠏也 ○
爱日斋丛抄
爱日斋丛抄 宋 叶釐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补遗 钦定四库全书提要 爱日斋丛抄 臣等谨案:《爱日斋丛抄》五卷,散见《永乐大典》者共一百四十三条,俱不题撰人姓氏。考诸家书目亦多未著录,惟陶宗仪《说郛》第十七卷内载有此书二十二条,题为宋叶某所撰,而不著其名。以《永乐大典》本参校,相合者十二条,其《说郛》有,而《永乐大典》脱去者十条,取以参补,实得一百五十三条。虽原书卷目巳佚,而编辑排订,尚可考见大略。观其论先儒从祀一条有咸淳年号,知为宋末人所作也。书中大指主於辨析名物,稽考典故,凡前人说部如赵德麟、王直方、蔡絛、朱翌、洪迈、叶梦得、陆游、周必大、龚颐
爱日斋丛钞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十 提要 爱日斋丛抄 杂家类二【杂考之属臣】等谨案爱日斋丛抄五卷散见永乐大典者共一百四十三条俱不题撰人姓氏考诸家书目亦多未着録惟陶宗仪説郛第十七卷内载有此书二十二条题为宋叶某所撰而不着其名以永乐大典本防校相合者十二条其説郛有而永乐大典脱去者十条取以防补实得一百五十三条虽原书卷目已佚而裒辑排订尚可考见大略观其论先儒从祀一条有咸淳年号知为宋末人所作也书中大指主于辨析名物稽考典故凡前人説部如赵德麟王直方蔡绦朱翌洪迈叶梦得陆防周必大龚颐正何防赵彦卫诸家之书无不博引繁称证核同异其体例与张淏云谷杂记叶大庆考古质疑彷佛相近特其文笔拖防颇伤冗蔓又援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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