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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藏 · 易经

周易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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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未能有定。然质本阳刚,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恶柔邪也。如此则有喜矣。象占如此,为戒深矣。

《象》曰:九四之喜,有庆也。

九五,孚于剥,有厉。剥,谓阴能剥阳者也。九五,阳刚中正,然当说之时,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阴柔,为说之主,处说之极,能妄说以剥阳者也。故其占但戒以信于上六,则有危也。

《象》曰:「孚于剥」,位正当也。与《履》九五同。

上六,引兑。上六成说之主,以阴居说之极,引下二阳相与为说,而不能必其从也。故九五当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象》曰:上六「引兑」,未光也。

坎下,巽上。

涣:亨,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涣,呼乱反。假,庚白反。涣,散也。为卦下坎上巽,风行水上,离披解散之象,故为涣。其变则本自《渐》卦,九来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于四,故其占可亨。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当至于庙以聚之。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其曰「利贞」,则占者之深戒也。

《彖》曰:「涣,亨」,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上,如字,又,时掌反。以卦变释卦辞。「王假有庙」,王乃在中也。中,谓庙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象》曰:「风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皆所以合其散。

初六,用拯,马壮,吉。居卦之初,涣之始也。始涣而拯之,为力既易,又有壮马,其吉可知。初六非有济涣之才,但能顺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初六之吉,顺也。

九二,涣奔其机,悔亡。机,音几。九而居二,宜有悔也,然当涣之时,来而不穷,能亡其悔者也,故其象占如此。盖九奔而二机也。

《象》曰:「涣奔其机」,得愿也。

六三,涣其躬,无悔。阴柔而不中正,有私于己之象也。然居得阳位,志在济时,能散其私以得无悔,故其占如此。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涣以济涣者也。

《象》曰:「涣其躬」,志在外也。

六四,涣其群,元吉,涣有丘,匪夷所思。居阴得正,上承九五,当济涣之任者也。下无应与,为能散其朋党之象。占者如是,则大善而吉。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则非常人思虑之所及也。

《象》曰:「涣其群,元吉」,光大也。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当涣之时,能散其号令,与其居积,则可以济涣而无咎矣,故其象占如此。九五巽体,有号令之象。汗,谓如汗之出而不反也。涣王居,如陆贽所谓「散小储而成大储」之意。

《象》曰:王居无咎,正位也。

上九,涣其血去,逖出,无咎。去,起吕反。上九以阳居涣极,能出乎涣,故其象占如此。血,谓伤害。逖,当作「惕」,与《小畜》六四同。言涣其血则去,涣其惕则出也。

《象》曰:「涣其血」,远害也。远,袁万反。

兑下,坎上。

节:亨,苦节,不可贞。节,有限而止也。为卦下兑上坎,泽上有水,其容有限,故为节。节固自有亨道矣。又其体阴阳各半而二五皆阳,故其占得亨。然至于太甚,则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为贞也。

《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以卦体释卦辞。「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又以理言。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说,音悦。又以卦德、卦体言之。当位、中正,指五。又坎为通。天

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极言节道。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行,下孟反。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户庭,户外之庭也。阳刚得正,居节之初,未可以行,能节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塞,悉则反。

九二,不出门庭,凶。门庭,门内之庭也。九二当可行之时,而失刚不正,上无应与,知节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阴柔而不中正,以当节时,非能节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此「无咎」与诸爻异,言无所归咎也。

六四,安节,亨。柔顺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节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居节之极,故为苦节。既处过极,故虽得正,而不免于凶。然礼奢宁俭,故虽有悔,而终得亡之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兑下,巽上。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孚,信也。为卦二阴在内,四阳在外,而二五之阳,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为中虚,以二体言之为中实,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说以应上,上巽以顺下,亦为孚义。豚鱼,无知之物。又,木在泽上,外实内虚,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鱼,涉险难,而不可以失其贞。故占者能致豚鱼之应,则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于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乃化邦也。说,音悦。以卦体、卦德释卦名义。「豚鱼吉」,信及豚鱼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以卦象言。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信而正,则应乎天矣。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风感水受,中孚之象。议狱缓死,中孚之意。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他,汤何反。当中孚之初,上应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则吉。复有他焉,则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占者之辞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九二,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和,胡卧反。靡,亡池反。九二,中孚之实,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实应之,故有鹤鸣子和、我爵尔靡之象。鹤在阴,谓九居二。好爵,谓得中。靡与縻同。

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虽我之所独有,而彼亦系恋之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敌,谓上九,信之穷者。六三,阴柔不中正,以居说极,而与之为应,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几,音机。望,无方反。六四,居阴得正,位近于君,为月几望之象。马匹,谓初与己为匹,四乃绝之,而上以信于五,故为马匹亡之象。占者如是,则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上,上声。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力圆反。九五,刚健中正,中孚之实,而居尊位,为孚之主者也。下应九二,与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居信之极,而不知变,虽得其贞,亦凶道也。故其象占如此。鸡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极,为登于天。鸡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变,亦犹是也。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艮下,震上。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既过于阳,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贞,则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则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类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以卦体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山上有雷,其声小过。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飞鸟以凶。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过防之,则可以免矣。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当过之时,以刚处柔,过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过遇之,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往则过矣,故有厉而当戒;阳性坚刚,故又戒以勿用永贞。言当随时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过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则当如此说,若依九三爻例,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未详孰是,当阙以俟知者。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弋,余职反。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眚,生领反。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离下,坎上。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既济,事之既成也。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为既济。亨小,当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辞,皆有警戒之意,时当然也。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济」下疑脱「小」字。「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以卦体言。「初吉」,柔得中也。指六二。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曳,以制反。濡,音如。轮在下,尾在后,初之象也。曳轮则车不前,濡尾则狐不济。既济之初,谨戒如是,无咎之道。占者如是,则无咎矣。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丧,息浪反。茀,力佛反。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应九五刚阳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济之时,不能下贤以行其道,故二有妇丧其茀之象。茀,妇车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终废,时过则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既济之时,以刚居刚,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后克,戒占者不可轻动之意。小人勿用,占法与《师》上六同。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惫,蒲拜反。

六四,纟需有衣袽,终日戒。纟需,而朱反。袽,女居反。既济之时,以柔居柔,能预备而戒惧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纟需,当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东阳西阴,言九五居尊,而时已过,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时也。又当文王与纣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辞》初吉终乱,亦此意也。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上六,濡其首,厉。既济之极,险体之上,而以阴柔处之,为狐涉水而濡其首之象。占者不戒,危之道也。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坎下,离上。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汔,许讫反。未济,事未成之时也。水火不交,不相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为未济。汔,几也。几济而濡尾,犹未济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指六五言。「小狐汔济」,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水火异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观象而审辨之。

初六,濡其尾,吝。以阴居下,当未济之初,未能自进,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极」字未详,考上下韵亦不叶,或恐是「敬」字,今且阙之。

九二,曳其轮,贞吉。以九二应六五,而居柔得中,为能自止而不进,得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阴柔不中正,居未济之时,以征则凶,然以柔乘刚,将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盖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陆走也。或疑「利」字上当有「不」字。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贞,则悔亡矣。然以不贞之资,欲勉而贞,非极其阳刚用力之久不能也。故为伐鬼方,三年而受赏之象。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应刚,虚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贞而吉,且无悔。又有光辉之盛,信实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晖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以刚明居未济之极,时将可以有为,而自信自养以俟命,无咎之道也。若纵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则过于自信,而失其义矣。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第三卷

系辞

一 系辞上传

第一章

系辞上传传,去声。后同。

《系辞》,本谓文王、周公所作之辞,系于卦爻之下者,即今经文。此篇乃孔子所述《系辞》之「传」也,以其通论一经之大体凡例,故无经可附,而自分上下云。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断,丁乱反。见,贤遍反。天地者,阴阳形气之实体。乾坤者,《易》中纯阴、纯阳之卦名也。卑高者,天地万物上下之位。贵贱者,《易》中卦爻上下之位也。动者,阳之常。静者,阴之常。刚柔者,《易》中卦爻阴阳之称也。方,谓事情所向,言事物善恶,各以类分。而吉凶者,《易》中卦爻占决之辞也。象者,日月星辰之属。形者,山川动植之属。变化者,《易》中蓍策卦爻,阴变为阳,阳化为阴者也。此言圣人作《易》,因阴阳之实体,为卦爻之法象。庄周所谓「《易》以道阴阳」,此之谓也。是故刚柔相摩,八卦相荡。荡,徒浪反。此言《易》卦之变化也。六十四卦之初,刚柔两画而已。两相摩而为四,四相摩而为八,八相荡而为六十四。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此变化之成象者。乾道成男,坤道成女。此变化之成形者。此两节,又明《易》之见于实体者,与上文相发明也。乾知大始,坤作成物。知,犹主也。乾主始物,而坤作成之,承上文男女而言乾坤之理。盖凡物之属乎阴阳者,莫不如此。大抵阳先阴后,阳施阴受。阳之轻清未形,而阴之重浊有迹也。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以豉反。乾健而动,即其所知,便能始物而无所难,故为以易而知大始。坤顺而静,凡其所能,皆从乎阳而不自作,故为以简而能成物。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人之所为,如乾之易,则其心明白而人易知,如坤之简,则其事要约而人易从。易知则与之同心者多,故有亲。易从则与之协力者众,故有功。有亲则一于内,故可久。有功则兼于外,故可大。德,谓得于己者。业,谓成于事者。上言乾、坤之德不同,此言人法乾、坤之道。至此则可以为贤矣。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成位,谓成人之位。其中,谓天地之中。至此则体道之极功,圣人之能事,可以与天地参矣。

上第一章。此章以造化之实,明作经之理。又言乾、坤之理,分见于天、地,而人兼体之也。

第二章

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象者,物之似也。此言圣人作《易》,观卦爻之象而系以辞也。刚柔相推,而生变化。言卦爻阴、阳迭相推荡,而阴或变阳,阳或化阴,圣人所以观象而系辞,众人所以因蓍而求卦者也。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吉凶、悔吝者,《易》之辞也。得失、忧虞者,事之变也。得则吉,失则凶。忧虞虽未至凶,然已足以致悔而取羞矣。盖吉凶相对,而悔吝居其中间。悔自凶而趋吉,吝自吉而向凶也。故圣人观卦爻之中,或有此象,则系之以此辞也。变化者,进退之象也,刚柔 "者,昼夜之象也。六爻之动,三极之道也。柔变而趋于刚者,退极而进也。刚化而趋于柔者,进极而退也。既变而刚,则昼而阳矣。既化而柔,则夜而阴矣。六爻:初二为地,三四为人,五上为天。动,即变化也。极,至也。三极,天地人之至理。三才,各一太极也。此明刚柔相推以生变化,而变化之极,复为刚柔。流行于一卦六爻之间,而占者得因所值,以断吉凶也。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所乐而玩者,爻之辞也。乐,音洛。《易》之序,谓卦爻所著事理当然之次第。玩者,观之详。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象辞》变已见上。凡单言变者,化在其中。占,谓其所值吉凶之决也。

上第二章。此章言圣人作《易》,君子学《易》之事。

第三章

彖者,言乎象者也,爻者,言乎变者也,彖,谓卦辞,文王所作者。爻,谓爻辞,周公所作者。象,指全体而言。变,指一节而言。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无咎者,善补过也。此

卦爻辞之通例。是故列贵贱者存乎位,齐小大者存乎卦,辩吉凶者存乎辞,位,谓六爻之位。齐,犹定也。小,谓阴。大,谓阳。忧悔吝者存乎介,震无咎者存乎悔。上「悔」,乎罪反。下「悔」,呼对反。

介,谓辩别之端,盖善恶已动而未形之时也。于此忧之,则不至于悔吝矣。震,动也。知悔则有以动其补过之心,而可以无咎矣。是故卦有小大,辞有险易。辞也者,各指其所之。易,以豉反。小险大易,各随所向。

上第三章。此章释卦爻辞之通例。

第四章

《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易》书卦爻,具有天地之道,与之齐准。弥,如弥缝之弥,有终竟联合之意。纶,有选择条理之意。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终,故知死生之说。精气为物,游魂为变,是故知鬼神之情状。此穷理之事。以者,圣人以《易》之书也。易者,阴阳而已。幽明、死生、鬼神,皆阴阳之变,天地之道也。天文,则有昼夜上下。地理,则有南北高深。原者,推之于前。反者,要之于后。阴精阳气,聚而成物,神之伸也。魂游魄降,散而为变,鬼之归也。

与天地相似,故不违。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故不过。旁行而不流,乐天知命,故不忧。

安土敦乎仁,故能爱。知,音智。乐,音洛。「知命」之知,如字。此圣人尽性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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