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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藏 · 易经

周易正义

29 万字 · 约 13 小时 38 分钟 · 16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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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其上,命必不全,故云“死如”也。“弃如”者,违於离道,无应无承,众所不容,故云“弃如”。是以《象》云:“无所容也。”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履非其位,不胜所履。以柔乘刚,不能制下,下刚而进,将来害已,忧伤之深,至于沱嗟也。然所丽在尊,四为逆首,忧伤至深,众之所助,故乃沱嗟而获吉也。

[疏]正义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胜其任,以柔乘刚,不能制下,下刚而进,将来害已,忧伤之深,所以出涕滂沱,忧戚而咨嗟也。“若”是语辞也。“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为逆首,已能忧伤悲嗟,众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疏]正义曰:此释“六五吉”义也。所以终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离附於王公之位,被众所助,故得吉也。五为王位,而言公者,此连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会韵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离”,丽也,各得安其所丽谓之“离”。处离之极,离道已成,则除其非类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时也。故必“有嘉折首,获匪其丑”,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王用出征”者,处离之极,离道既成,物皆亲附,当除去其非类,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征”也。“有嘉折首,获匪其丑”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获,故有嘉美之功,折断罪人之首,获得匪其丑类,乃得“无咎”也。若不出征除害,居在终极之地,则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疏]正义曰:释“出征”之义。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国故也。

《周易正义》注魏·王弼等疏唐·孔颖达

《周易正义》

下经咸传卷四

下经咸传卷四

艮下兑上。咸:亨,利贞,取女吉。

[疏]“咸亨”至“取女吉”。○正义曰:先儒以《易》之旧题,分自此以上三十卦为《上经》,已下三十四卦为《下经》,《序卦》至此又别起端首。先儒皆以《上经》明天道,《下经》明人事,然韩康伯注《序卦》破此义云:“夫《易》,六画成卦,三才必备,错综天人,以效变化,岂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案:《上经》之内,明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是兼於人事,不专天道。既不专天道,则《下经》不专人事,理则然矣。但孔子《序卦》不以咸系离。《系辞》云“二篇之策”,则是六十四卦旧分上下,乾、坤象天地,咸、恒明夫妇。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妇实人伦之原,因而拟之,何为不可?天地各卦,夫妇共卦者,周氏云:“尊天地之道,略於人事,犹如三才,天地为二,人止为一也。”此必不然。窃谓乾、坤明天地初辟,至屯乃刚柔始交。故以纯阳象天,纯阴象地,则咸以明人事。人物既生,共相感应。若二气不交,则不成於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妇共卦。此不言可悉,岂宜妄为异端!“咸亨利贞取女吉”者,“咸”感也。此卦明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必须男女共相感应,方成夫妇。既相感应,乃得亨通。若以邪道相通,则凶害斯及,故利在贞正。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云“咸亨利贞取女吉”也。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是以亨也。

[疏]正义曰:“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者,此因上下二体,释“咸亨”之义也。艮刚而兑柔,若刚自在上,柔自在下,则不相交感,无由得通。今兑柔在上而艮刚在下,是二气感应以相授与,所以为“咸亨”也。

止而说,故“利贞”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义释“利贞”也。艮止而兑,说也。能自静止则不随动欲,以上行说,则不为邪谄。不失其正,所以“利贞”也。

男下女,“取女吉”也。

[疏]正义曰:此因二卦之象释“取女吉”之义。艮为少男而居於下,兑为少女而处於上,是男下於女也。婚姻之义,男先求女,亲迎之礼,御轮三周,皆男先下於女,然后女应於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二气相与,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正义曰:“是以亨利贞取女吉”者,次第释讫,总举《繇》辞以结之。“天地感而万物化生”者,以下广明感之义也。天地二气,若不感应相与,则万物无由得应化而生。

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感也。凡感之为道,不能感非类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类之义也。同类而不相感应,以其各亢所处也,故女虽应男之物,必下之而后取女乃吉也。

[疏]“圣人”至“可见矣”。○正义曰:“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圣人设教,感动人心,使变恶从善,然后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者,结叹咸道之广,大则包天地,小则该万物。感物而动,谓之情也。天地万物皆以气类共相感应,故“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以虚受人,物乃感应。

[疏]“《象》曰”至“虚受人”。○正义曰:“山上有泽,咸”,泽性下流,能润於下;山体上承,能受其润。以山感泽,所以为“咸”。“君子以虚受人”者,君子法此咸卦,下山上泽,故能空虚其怀,不自有实,受纳於物,无所弃遗,以此感人,莫不皆应。

初六:咸其拇。处咸之初,为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实,未至伤静。

[疏]“初六咸其拇”。○正义曰:“咸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体之最末。初应在四,俱处卦始,为感浅末,取譬一身,在於足指而已,故曰“咸其拇”也。○注“处咸”至“伤静”。○正义曰:六二《咸》道转进,所感在腓。腓体动躁,则成往而行。今初六所感浅末,则譬如拇指,指虽小动,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志虽小动,未甚躁求。凡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以其本实未伤於静,故无吉凶悔吝之辞。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四属外也。

[疏]正义曰:“志在外”者,外谓四也。与四相应,所感在外,处於感初,有志而已,故云“志在外也”。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者也。感物以躁,凶之道也。由躁故凶,居则吉矣。处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

[疏]“六二”至“居吉”。○正义曰:腓,足之腓肠也。六二应在九五,咸道转进,离拇升腓,腓体动躁,躁以相感,凶之道也。由躁故凶,静居则吉,故曰“咸其腓凶居吉”。以不乘刚,故可以居而获吉。○注“腓体动躁”。○正义曰:王廙云:动於腓肠,斯则行矣。故言“腓体动躁”也。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阴而为居,顺之道也。不躁而居,顺不害也。

[疏]正义曰:“虽”者,与夺之辞。若既凶矣,何由得居而获吉?良由阴性本静。今能不躁而居,顺其本性,则不有灾害,免凶而获吉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股之为物,随足者也。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志在随人”,所执亦以贱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疏]正义曰:“咸其股亦不处也”者,非但进不能制动,退亦不能静处也。“所执下”者,既“志在随人”,是其志意所执下贱也。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处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至於害,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尽感极,不能至於无思以得其党,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其思”也。

[疏]正义曰:“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应下卦之始,居体之中,在股之上,二体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则害之将及矣。“故必贞然后乃吉,吉然后乃得亡其悔也”。故曰“贞吉悔亡”也。“憧憧往来,朋从尔思”者,“始在於感,未尽感极”,惟欲思运动以求相应,未能忘怀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来”,然后朋从尔之所思也。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义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於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疏]正义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极,不能无思无欲,故未光大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进不能大感,退亦不为无志,其志浅末,故“无悔”而已。

[疏]“九五”至“无悔”。○正义曰:“咸其脢无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四已居体之中,为心神所感,五进在於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过心,故“进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无志”,志在浅末,故“无悔”而已,故曰:“咸其脢无悔”也。○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正义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传》曰:“在脊曰脢。”马融云:“脢,背也。”郑玄云:“脢,脊肉也”。王肃云:“脢在背而夹脊。”《说文》云:“脢,背肉也。”虽诸说不同,大体皆在心上。辅嗣以四为心神,上为辅颊,五在上四之间,故直云“心之上口之下”也。明其浅於心神,厚於言语。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疏]正义曰:“志末也”者,末犹浅也,感以心为深,过心则谓之浅末矣。

上六:咸其辅、颊、舌。咸道转末,故在口舌言语而已。

[疏]正义曰:“咸其辅颊舌”者,马融云:“辅,上颔也。”“辅、颊、舌”者,言语之具。咸道转末,在於口舌言语而已,故云“咸其辅颊舌”也。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辅、颊、舌”者,所以为语之具也。“咸其辅颊舌”,则“滕口说”也。“憧憧往来”,犹未光大,况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义曰:“滕口说也”者,旧说字作“滕”,徒登反。滕,竞与也。所竞者口,无复心实,故云“滕口说”也。郑玄又作“媵”。媵,送也。《咸》道极薄,徒送口舌言语相感而已,不复有志於其閒。王《注》义得两通,未知谁同其旨也。

巽下震上。恒:亨,无咎,利贞。恒而亨,以济三事也。恒之为道,亨乃“无咎”也。恒通无咎,乃利正也。

[疏]“恒亨”至“利贞”。○正义曰:恒,久也。恒久之道,所贵变通。必须变通随时,方可长久。能久能通,乃“无咎”也。恒通无咎,然后利以行正,故曰“恒亨无咎利贞”也。○注“三事”。○正义曰:褚氏云:“三事,谓无咎、利贞、利有攸往。”庄氏云:“三事者,无咎一也,利二也,贞三也。”周氏云:“三事者,一亨也,二无咎也,三利贞也。”《注》不明数,故先儒各以意说。窃谓《注》云“恒而亨以济三事”者,明用此恒亨,济彼三事,无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云“恒字为道,亨乃无咎。恒通无咎,乃利正也”。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此解皆以利正相将为一事,分以为二,恐非《注》旨。验此《注》云“恒之为道,亨乃无咎”,此以“恒亨”济“无咎”也。又云:“恒通无咎,乃利正也。”此以“恒亨”济“利贞”也。下注“利有攸往”云:“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此以“恒亨”济“利有攸往”也。观文验《注》,褚氏为长。

利有攸往。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义曰:得其常道,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刚尊柔卑,得其序也。

[疏]“《彖》曰”至“柔下”。○正义曰:“恒久也”者,释训卦名也。恒之为名,以长久为义。“刚上而柔下”者,既训“恒”为久,因名此卦得其《恒》名,所以释可久之意。此就二体以释恒也。震刚而巽柔,震则刚尊在上,巽则柔卑在下,得其顺序,所以为恒也。○注“刚尊柔卑得其序也”。○正义曰:咸明感应,故柔上而刚下,取二气相交也。恒明长久,故刚上而柔下,取尊卑得序也。

雷风相与,长阳长阴,能相成也。

[疏]“雷风相与”。○正义曰:此就二象释恒也。雷之与风,阴阳交感,二气相与,更互而相成,故得恒久也。○注“长阳长阴能相成也”。○正义曰:震为长男,故曰“长阳”。巽为长女,故曰“长阴”。《彖》曰:“雷风相与”,雷之与风,共相助成之义。故褚氏云“雷资风而益远,风假雷而增威”是也。今言“长阳长阴,能相成”者,因震为长男,巽为长女,遂以“长阳长阴”而名之,作文之体也。又此卦明夫妇可久之道,故以二长相成,如雷风之义也。

巽而动。动无违也。

[疏]正义曰:此就二卦之义,因释恒名。震动而巽顺,无有违逆,所以可恒也。

刚柔皆应,不孤媲也。

[疏]“刚柔皆应”。○正义曰:此就六爻释《恒》。此卦六爻刚柔皆相应和,无孤媲者,故可长久也。○注“不孤媲也”。○正义曰:媲,配也。

恒。皆可久之道。

[疏]正义曰:历就四义释恒名讫,故更举卦名以结之也。明上四事“皆可久之道”,故名此卦为“恒”。

恒“亨,无咎,利贞”,久於其道也。道德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

[疏]正义曰:此就名释卦之德,言所以得“亨无咎利贞”者,更无别义,正以得其恒久之道,故言“久於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得其所久,故不巳也。

[疏]正义曰:将释“利有攸往”,先举天地以为证喻,言天地得其恒久之道,故久而不己也。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得其常道,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

[疏]正义曰:举《经》以结成也。人用恒久之道,会於变通,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同於天地之不已,所以为利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长久。

[疏]“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至“天下化成”。○正义曰:“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以下广明恒义。上言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故日月得天,所以亦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者,四时更代,寒暑相变,所以能久主成万物。“圣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者,圣人应变随时,得其长久之道,所以能“光宅天下”,使万物从化而成也。

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恒”也。

[疏]正义曰:总结恒义也。

《象》曰:雷风,恒。长阳长阴,合而相与,可久之道也。

[疏]正义曰:雷风相与为“恒”,巳如彖释。

君子以立不易方。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疏]正义曰:君子立身得其恒久之道,故不改易其方。方犹道也。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处恒之初,最处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穷底,令物无馀缊,渐以至此,物犹不堪,而况始求深者乎?以此为恒,凶正害德,无施而利也。

[疏]“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正义曰:浚,深也。最处卦底,故曰“深”也。深恒者,以深为恒是也。施之於仁义,即不厌深,施之於正,即求物之情过深,是凶正害德,无施而利,故曰“浚恒贞凶,无攸利”也。○注“此恒之初”至“害德无施而利也”。○正义曰:处卦之初,故言始也。最在於下,故言深也。所以致凶,谓在於始而求深者也。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虽失其位,恒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义曰:失位故称“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义曰:“能久中”者,处恒故能久,位在於中,所以消侮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处三阳之中,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体,体在乎恒,而分无所定,无恒者也。德行无恒,自相违错,不可致诘,故“或承之羞”也。施德於斯,物莫之纳,鄙贱甚矣,故曰“贞吝”也。

[疏]“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正义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者,九三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虽处三阳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执心不定,德行无恒,故曰“不恒其德”。德既无恒,自相违错,则为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处久如斯,正之所贱,故曰“贞吝”也。○注“处三阳之中”至“故曰贞吝也”。○正义曰:虽在三阳之中,非一体之中也。“不可致诘”者,诘,问也。违错处多,不足问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论语》云“於予与何诛”。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疏]正义曰:“无所容”者,谓不恒之人,所往之处,皆不纳之,故“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恒於非位,虽劳无获也。

[疏]正义曰:田者,田猎也,以譬有事也。“无禽”者,田猎不获,以喻有事无功也。“恒於非位”,故劳而无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义曰:有恒而失位,是“久非其位”。田猎而无所获,是“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居得尊位,为恒之主,不能“制义”,而系应在二,用心专贞,从唱而已。妇人之吉,夫子之凶也。

[疏]正义曰:“恒其德贞”者,六五系应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恒常贞一其德,故曰“恒其德贞”也。“妇人吉”者,用心专贞,从唱而巳,是妇人之吉也。“夫子凶”者,夫子须制断事宜,不可专贞从唱,故曰“夫子凶”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疏]正义曰:“从一而终”者,谓用心贞一,从其贞一而自终也。“从妇凶”者,五与二相应,五居尊位,在震为夫,二处下体,在《巽》为妇。五系於二,故曰“从妇凶”也。

上六:振恒,凶。夫静为躁君,安为动主。故安者上之所处也,静者可久之道也。处卦之上,居动之极,以此为恒,无施而得也。

[疏]正义曰:“振恒凶”者,振,动也。凡处於上者,当守静以制动。今上六居恒之上,处动之极,以振为恒,所以“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正义曰:“大无功”者,居上而以振动为恒,无施而得,故曰“大无功也”。

艮下乾上。遯:亨,小利贞。

[疏]正义曰:“遯”亨者,遯者,隐退逃避之名。阴长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君子当此之时,若不隐遯避世,即受其害。须遯而后得通,故曰“遯亨”。“小利贞”者,阴道初始浸长,正道亦未全灭,故曰“小利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遯之为义,遯乃通也。

[疏]正义曰:“遯而亨”者,此释遯之所以得亨通之义。小人之道方长,君子非遯不通,故曰:“遯而亨也”。

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谓五也。“刚当位而应”,非否亢也。遯不否亢,能“与时行也”。

[疏]正义曰:举九五之爻,释所以能遯而致亨之由,良由九五以刚而当其位,有应於二,非为否亢。遯不否亢,即是相时而动,所以遯而得亨,故云“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

“小利贞”,浸而长也。阴道欲浸而长,正道亦未全灭,故“小利贞”也。

[疏]正义曰:释“小利贞”之义。浸者渐进之名。若阴德暴进,即消正道。良由二阴渐长而正道亦未即全灭,故云“小利贞”也。

遯之时义大矣哉!

[疏]正义曰:叹美遯德。相时度宜,避世而遯,自非大人照几不能如此,其义甚大,故云“大矣哉”。

《象》曰:天下有山,遯。天下有山,阴长之象。

[疏]“《象》曰:天下有山,遯”。○正义曰:“天下有山,遯”者,山者阴类,进在天下,即是山势欲上逼於天,天性高远,不受於逼,是遯避之象,故曰“天下有山,遯”。○注“天下有山”至“之象”。○正义曰:积阳为天,积阴为地。山者,地之高峻,今上逼於天,是阴长之象。

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

[疏]正义曰:君子当此遯避之时,小人进长,理须远避,力不能讨,故不可为恶,复不可与之亵渎,故曰“不恶而严”。

初六:遯尾,厉,勿用有攸往。“遯”之为义,辟内而之外者也。“尾”之为物,最在体后者也。处遯之时,不往何灾,而为“遯尾”,祸所及也。危至而后行,难可免乎?厉则“勿用有攸往”也。

[疏]正义曰:“遯尾厉”者,为遯之尾,最在后遯者也。小人长於内,应出外以避之,而最在卦内,是遯之为后也。逃遯之世,宜速远而居先,而为“遯尾”,祸所及也,故曰“遯尾厉”也。“勿用有攸往”者,危厉既至,则当“固穷”,“危行言逊”,勿用更有所往,故曰“勿用有攸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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