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藏 · 易经
周易浅述
22 万字 · 约 10 小时 29 分钟 · 4 / 28
易藏 · 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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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次于蒙。按、序卦、蒙、物之穉也。物穉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物之幼穉、必需饮食长养。云上于天、有蒸润之象。饮食所以润益万物、故需为饮食之道、所以次蒙也。卦之大意取须待之义。序卦取所需之大者耳。按、左传云、需、事之贼。言犹豫不決之害事也。易需非不決之谓。见险而不动、能动而不轻动者也。
内三爻以见险不轻进为需、外三爻以入险而待人以共进为需。六爻初九九五之吉不待言。余四爻虽有悔吝、然终归于吉。如二曰终吉、三曰敬慎不败。盖有刚健之德、而能相机度势、从容少待、鲜有败者。四曰顺以听、上曰敬之终吉。盖虽入险中、而待阳刚之德以共进、故亦吉也。卦虽四阳二阴。然三阳不轻进、坎五居尊有孚。二阴非卦义所重、故不得为卦之主。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需坎水在前、乾健临之、将涉水而不轻进之象。乃事所当待、非不当待而待者也。九五坎体中实、阳刚中正而居尊位、为有孚得正之象。三四五互为离、光明之象。坎为通、亨通之象。乾济乎坎、有涉大川之象。乾阳在下、皆有所需。九五坎阳在上、又为众所需。需之道贵于实心、又贵于实心、又贵于得正。人之需有出于不得已者、需而无实、无光而且亨之时。必实有有守能待之心、则无私计较而光明、不恤得失而亨通矣。然世有心虽诚实而处事、未正者。需而非正无吉、而且利之理、必所为皆合于义、不图行险侥倖。则居常凡事皆吉、而济险历难亦利矣。盖有孚以善其需、贞又所以善其孚。孚贞者、尽所需之道。光亨吉利、则得所需之效也。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
需者、须也。理势所在、不得不待也。刚健者、多以轻躁而陷于险。
刚健而能不陷、故善其不至困穷也。坎陷而云不陷何也。需然后进、所以不陷。不陷、则终能出险、故不因穷。乾三阳进而迫乎险、遇险而能需者也。坎一阳居中守正、处险而能需者也。遇险而能需、则不至犯险。处险而能需则又将出险矣。故曰不陷。此以卦德释卦名义也。
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正中与中正同、指五也。正则规模宏远、无欲速之为。中则中心宁静、无喜功之念。唯以中正居天位、故虽险在前、而终必克济。非若蹇之见险而止。虽坎居上、而刚健不陷。非若困之刚揜。人知奋发者能有功。不知以刚健之德、能临事而惧、从容整暇、气定神全。不往则已、往必有功。
此以卦象释卦辞也。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云气上蒸于天、必待阴阳之和而自成雨、无所作为也。事之当需者亦然。内有孚、外守正。但饮食宴乐、俟其自至。饮食以养其气体、宴乐以和其心志。所谓居易以俟命。非若后世麴蘖之托、昏冥之逃者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郊、旷远之地。用恒、守其常也。初远于险、有需郊之象。而九阳刚居阳位、有恒于其所之象。同人于门于宗、而后于郊、处近而远也。需由郊、而沙而泥、自远而近也。既能需于郊、又戒以利用恒者。人需于始、或不能需于终。唯以义命自安、身既远险、又心不妄动、乃无咎也。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险难由人自犯、于郊则不冒险而行矣。恒即彖之孚也贞也。贞者、乾之常。利用恒、未失处需之常道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水近则有沙、二近险、有需于沙之象。二三四互得兌为口舌、有言语相伤之象。刚中能需、有终吉之象。既近于险、虽未陷患害、羣小从而訾议之。然言语之伤、災之小者。初以刚居刚、虽远于陷、犹有戒辞。二以刚居柔、守中宽裕。故虽近险、可断其终之吉也。爻多以相应为吉、此又不然者。见险在前、有待而进、故无取于相应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衍、宽也。以宽居中、不急于进。盖刚居柔位、故谓刚为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水涯有泥。三将陷于险、有需于泥之象。坎为盜贼、有寇之象。三过刚不中、有自我致寇之象。
象曰。需于沙、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外谓坎在外卦。谓之外、则祸不自已作。但以过则妄动、以近于险、则寇乃我致之也。然卦为需、能敬慎、犹可不至于败。此则象中本无此意、本义所谓发明占外之占。使人之逼近于险者、思所以善处之道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内卦三阳以见险不轻进为需。外卦入险矣、以待人共进为需。血者、杀伤之地。穴者、险陷之所。四入乎险、坎为血卦、故有需于血之象。然以阴居柔得正。初为正应。所居得正、又待正应之阳刚为援、可以不终陷于穴矣、故有出自穴之象。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阴柔入险中、疑不能出矣。然能顺以听初之阳刚、则不冒险以进、是以能出穴也。三能敬、则虽迫坎之险而不败。四能顺、则虽陷坎之险而得出。敬与顺、固处险之道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坎有酒食之象。九五为需之主。以一阳处二阴之间、以待三阳同德之援、需于酒食之象。居中得正、三阳自来、阳彚进而阴退、则坎可平而险可夷、贞吉之象。人君位乎中正之天位、与天下相安于日用饮食之常、无为而治者也。然又必正乃吉、非可宴酣无度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屯蒙多言男女、需言饮食。盖云上于天、物资雨泽以为养。需于酒食、人亦藉饮食以为养故也。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五居中得正、是以贞则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六居上、阴居险极、无所复需。变巽为入、有入穴之象。下应九三、而三下二阳连类并进、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之象。居柔得正、以待阳刚、变巽亦为顺、有敬之之象。然阴动于上、三阳至健知险、可以拯溺、待以共济、亦将出险矣、故有终吉之象。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六居上、阴之当位者、曰不当位、以应爻言。三与上正应。当位者也。
今三阳同来而敬之、非其位、似有失矣。然入穴之时、三阳能援我。犹论位之当否而敬之、失权变矣。故初二虽不当位、亦敬以待之以出险、则亦未大失[文澜本“未大失”作“未为大失”]也。全卦以遇险不遽进为义。
内卦乾健知险、有所须而不轻进。外卦坎险、待刚健之材以共济险。九五孚贞、需之适当其时。其他或近或远、要于须而不轻进。需于泥、已迫险矣。然能敬、犹不至败。入穴、已陷险矣。然能敬、犹可终吉。敬者、处险之学。敬则无不贞、无不孚矣。此象传又发彖外之旨也。
讼讼卦、下坎上乾。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以二体言之。上刚陵下、下险伺上、刚险相接。又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
以二人言、此险而彼健。所以讼也。讼卦次需。按、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所须者饮食、既有所须、讼端以起、讼所以次需也。六爻不外彖传讼不可成一言。九五居尊中正、为听讼之主、故吉。余五爻皆讼者。大抵刚者能讼、柔者不能讼。初与三柔、故皆终吉。二四上皆刚。而二与五对、顾势不敌。四与初对、知理不可、亦以居柔、故得无眚而安贞也。独上处卦之穷、三柔不敌、故虽暂胜而不足敬。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水违行。乾刚在上以制下、坎险在下以伺上。又为内险外健、己险彼健。皆讼之象。九二中实而沉二阴之中、上无应与、有有孚而见窒之象。
坎卦为加忧、刚居二在下卦之中、为惕而得中之象。上九过刚、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有大人之象。三阳在坎上、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盖讼非得已。必理直受诬、有孚见窒而后可。又必忧惕存心、适中即止。不可终极其讼以取凶。又利见中正之大人以取直、不可冒险以求胜。圣人欲人无讼、故不言元亨贞。言吉兼言凶、言利即言不利。盖至于讼必无全吉、所以贵谋始以绝讼端也。此卦与需反对。与需卦皆言有孚、以中实皆同也。但坎在上则为光亨、坎在下则为窒惕。乾在坎下、刚健不陷、故利涉大川。乾在坎上、为健无所施、故涉川不利。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此以卦德释卦名义。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刚来得中。按、本义以卦变言。易言卦变者始于此。自上而反下为来、自下而升上为往为进。此自遯卦艮体九三来而居二、在下卦之中也。今按、卦变之说、本于虞翻、先儒亦多異同。义多牵强。今俱以综卦论之。需讼相综、需上之坎来居下卦。坎中刚居柔位、刚中为有孚。与五敌而不相应为窒。窒塞而坎体常怀惕惧之心、不过于讼为吉。皆以刚来而得中也。得中则吉、终之则凶。故以不可成戒之。此皆以综卦言也。二得中、五居中得正。中则其心不偏、正则所断合理。窒者可伸矣。此以卦体言之也。以乾刚临坎水之上、欲讼以陷人、反自陷于渊。此以卦象言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水下、相背而行、所以致讼。违而后谋、则无及矣。欲绝讼端、必谋之于始。天为三才之始、水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以谋始。又乾阳生于坎水、坎水生于天一。乾坎始本同气、其后至于违行、有天渊之隔。故其几之萌不可不谨。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好讼者多刚。初六质柔、不能与人讼者、故有不永所事之象。然不曰不永所讼、而曰所事者。讼端初起、犹冀其不成讼也。初变为兌、有小有言之象。此小有言与需不同。需二在人有言语之伤、此则在我有争辨之语也。有事不永则易收、有言而小则易释。所以终吉、以其质柔在下故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辨明也。
讼不可成、长则成矣。不可长、不欲其成也。小有言语、因辨得明、所以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有不克讼之象。坎为隐伏、有逃之象。坤为国土、二变坤有邑象。二三四互为离、离数三、三百户之象。坎为眚、二变坤无眚之象。归而逋二句。本义谓自处卑约以免災患。盖邑过三百、非为窜也。
窜而据强、災未免也。退处卑小、故得无眚。按、此二句王注本义皆同。
而于邑人句终觉牵强。今按、苏氏作一句读。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去尔。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曰无眚。盖以下讼上而不胜、故其私邑之人亦惧而逋逃也。然居柔知儆、災眚或可免耳。此说较顺。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掇、拾取也。以下讼上、则祸患自取。邑人之逋、自掇之患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食旧德、如祖宗有世德、子孙得食其报之类。六三本阴也、变而为阳、则阴柔为旧德矣。然守其阴柔、不欲争讼、故有食旧德之象。不改其素为贞。然所居刚位、故有贞厉之象。守旧居刚、虽见侵凌、终不罹祸、有终吉之象。然三虽不欲讼、而与上应。上九方刚、其势必讼、故有或从王事之象。此与坤从王事无成有终不同。从王事、即讼事也。上位高、将讼之于天子也。无与毋同、作戒辞。讼不可成。即不得已而或至于从王之事、亦守旧以待、无使讼之成也。六爻独三与上辞无讼字。然三主于让、上主于爭。或从王事、不得已而讼者也。锡之鞶带、则由讼而得也。此爻程传本义苏氏来注所解各不同。注疏虽对上九一爻言之、而意未尽。姑出臆见、以待就正。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守其柔贞、以从上九、故得吉也。此亦与本义不同。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能变易其心以安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二与五讼、四与初讼、而皆曰不克者、二四皆以刚居柔也。然二以下讼上、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不克者理也。九二坎体、其心本险。见势之不敌而逃、无眚而已。九四乾体、其性至健。知理之不可而渝、故遂可获吉。圣人不责人以无过、而望人改过。欲人审势、尤欲人知命也如此。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始不免于有失、能改则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孚窒者可伸矣、故为大善之吉也。然圣人贵无讼、乃以元吉与五何也。盖上有中正听讼之君、下乃有无讼之化。初之不永、三之无成、二四不克、即上亦终褫、以有五之中正故也。故曰利见大人也。朱子谓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言人君。然五实君位、大抵必有德位之大人耳。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谓以九居五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乾为衣为圜、有带象。上以刚居讼极、三柔而不抗、故能胜之、有锡命受服之象。曰或者、亦未必然之辞也。变兌为毁折、过刚不中、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盖好讼不已、以无理而取胜、其所得、终亦必失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受服尚不足敬、况三褫随之乎。甚言以愧之也。全卦以九五为听讼之大人、余皆讼者。听讼者、欲其有中正之德、化天下于无讼。讼者、欲其有孚惕之心、不可成其讼。初三质柔而不欲成讼、四知理而不欲成讼、所以皆吉。二知势而不敢成讼、所以无眚。独上终讼、故虽讼而不足敬也。
师下坎上坤。二体为地中有水、聚众之象。二卦之义、内险外顺。险道而以顺行、有师之义。六爻以一阳统众阴、有大将率师之象。二刚居下、五柔居上任之、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名为师。师次于讼。按、序卦、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旅之兴、由于有爭、所以次讼也。出师贵乎得正、而用将在乎得人。此全彖之大旨也。九二以阳刚在下卦之中、为老成之将。六五相应、为任将之君。三四亦皆将兵之臣。二以居中持重而吉。
三以躁妄而凶。四以柔自守、仅可无咎。初为出师之始、贵其纪律之明。
上为行师之终、尤欲论功行赏之当。盖六爻而行师之道备矣。又师与比反对。皆以一阳统众阴、而义各有所取。盖先王之制民、居则为比闾族党。
故比则众在内、而一阳在上为之主、君象也。行则为伍两卒旅。故师则众在外、而一阳在下为之统、将帅象也。此又二卦取义之意也。
师。贞。丈人吉。无咎。
师兵众也。下坎上坤。以卦象言、地中水聚。犹师之聚。以卦德言、坎险坤顺。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卦唯九二一阳在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从之、为众之象。又九二以刚在下统众、六五以柔在上而应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贞、正也。所谓仁义之师、师出有名者也。丈人、老成持重、众所畏服者也。言行师之道、当以贞为本。而用将、又必得老成持重之人。乃有全师战胜之吉、无穷兵黩武之咎。言吉而又曰无咎者、盖动众而无功、罪也。有功而贻患、亦非善也。故必吉乃无咎、而吉又贵于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
此以卦体释师贞之义。以、能左右之也。坎以一阳而能统上下五阴、皆归於正道。则顺天应人、可以为王者之师矣。以之正则为王、微有不正则为霸。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所谓以众正、而为王者之师也。
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以卦体言之、九二刚中而六五应之。刚而得中、恩威并济。五与为应、则君之信任专矣。以卦德言之、坎险坤顺、虽行危道而顺人心。以此兴师、虽劳民伤财、不无毒于天下、而民悦而从、则有吉而无咎矣。此释丈人吉无咎之义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地中有水、有包容畜聚之象。古者兵出于民。容保其民、即以畜聚其众。水不外于地、兵不外于民也。容民则无流民、畜众则无叛众。容之畜之于无事之时、而用之于有事之日。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律即纪律。否臧谓不善。即无纪律之谓也。初、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于始。以律则吉、不善则凶。盖以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则凶者。律令谨严、出师之常、胜负犹未可知。若失律、则凶立见矣。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按、程传释臧为胜、谓失律虽胜亦凶也。今按、象传似竟以否臧为失律为是。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九二以刚居柔、在下卦之中、有在师中吉无咎之象。上应六五之柔、为君所宠任者也、有王三锡命之象。在师中吉无咎、竟作在师而得中、不必又云在师之中。盖刚柔兼济、故有克敌全师之吉、无躁妄逗挠之咎。此即彖之所谓丈人也、锡命至于三、言极其宠。故权无中制、所向得有功也。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爻就二之刚中得吉、兼由上之宠任言。象传专重人君任将之道言。言二之中而得吉、以承天之宠故也。人君三锡命于将、亦非徒私于一将也。
盖将以绥怀万邦、必专其事权、以责其成功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六三众阴在上、有积尸之象。坤为舆、坎为轮、有舆尸象。六三以阴居阳、不中不正、才弱志刚、轻躁以进。师徒覆败、舆尸以归也。此按、本义如此。又按、程传苏传皆以舆为众。尸、主也小人掣肘、号令不一、必至败也。今观下文弟子舆尸、则程苏之说为顺。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本欲躁妄以图功、而至于大无功、非徒小挫而已。
六四。师左次。无咎。
军尚右。左次、退舍也。阴柔不中而居阴得正、故有左次之象。全师以退、贤于六三、故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恐人以退为怯、故云。知难而退师之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六五用师之主。柔顺而中、不为兵端者也。然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之。应坎为豕、为田中有禽害稼之象。言、语辞。利于抟执之、无穷黩之咎也。长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长子即丈人。自众尊之曰丈人、自爻象之曰长子。二互三四为震、长子之象。五独与二为应、故有使长子帅师之象。又因以戒之。言任将在审且专。设若任君子而使小人参、则使之舆尸以归。出师之名义虽正、不免覆败之辱矣。此彖既言贞、而又言必用丈人乃吉之意也。按、本义弟子舆尸句其解如此、未免弟子下费一转折。
不如程苏二传、任长子而使众弟子参之。虽正亦凶、于文义尤顺也。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长子所以可帅师者、以刚中之德行之也。弟子非不可使。使叅长子之权、则不当矣。众之死生、国之存亡、在君之使、可不审哉。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上、师之终、论功行赏之时。坤为土、有开国承家之象。阳大阴小、阴爻重叠、小人之象。变艮为止、勿用之象。按、本义、小人虽有功、不可使有国土、但优以金帛可也。盖以兵多诡道、立功不必皆君子。故小人之赏虽不可无、而用之使有国有家则不可。此说虽顺、然论功封爵土、必无但赏以金帛以金帛之理。不如来注以用为任之以政事为是。盖小人功大开国、功小承家。使之享有爵土、不必任以政事。如光武云台之将、邓禹贾复外不任以政是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论功行赏以正其功、君子小人皆在所录也。但用之使豫国家之事、则邦必乱矣。出师本以绥怀万邦、岂复容小人乱之哉。锡命于行师之始、专在丈人。有命于行师之终、戒在小人。用将不可不知人也。全卦于用师之道最为详尽。王者之师在于得正、尤贵于择人。专任君子而不以小人叅之、此人君御将之道也。行师者贵有刚中之德、而又得君之委任。师之出必纪律严明而后可以制胜。其或敌强我弱、则当知难而退。宁为四之左次、勿为三之舆尸。此为将之道也。至于论功行赏、则有开国承家茅土之封、而小人必不可豫家国之事。此圣人之垂戒深远、非若后世权谋苟且之事。凡命将出师之道尽于斯矣。
周易浅述卷一钦定四库全书周易浅述卷二翰林院编修陈梦雷撰比比卦。下坤上坎。以二体言之。水之在地上、亲切无间、有比之象。
又卦以九五一阳为上下五阴所亲附、亦比之义。故曰比也。比卦次师。按、序卦、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人类既多、必相亲附而后能安、比所以次师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