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藏 · 术数
命理探源
5.3 万字 · 约 2 小时 33 分钟 · 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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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二十四节气
《古歌》云:正月立春雨水节,二月惊蛰及春分,
三月清明并谷雨,四月立夏小满方,
五月芒种及夏至,六月小暑大暑当,
七月立秋还处暑,八月白露秋分忙,
九月寒露及霜降,十月立冬小雪张,
冬月大雪与冬至,腊月小寒大寒昌。
万育吾曰:立节中气,其春秋有分,而不言至,夏冬有至,而不言分。及夫雨水、惊蛰以降,二十四气,分属有名。亦必有所以为名者,何言乎?四立者,四时之节气也,丑之终,寅之始,则为节。月之半则为中。二分者,阴阳相半之谓也。二至者,至有二义:子至巳为六阳,午至亥为六阴,至者介乎巳午亥子之间也。冬至亥阴极,故曰子,子者止也,阳于此生,故亦曰至。夏至巳阳极,故曰午,午者仵也,阴于此生,故亦曰至。自秋分水始涸,立冬水始冰,冬至水泉动,大寒水泽腹坚。雨水者,先是为露,为霜,为雪,皆水气凝结,以至于寒之极,春则暑气顺行,而又为暑之始。况天一生水,人物之生,皆始于水。春属木,木生于水,立春后,继以雨水,宜也。卦气正月为泰,天气下降,当为雨水。二月大壮,雷在天上,当为惊蛰,先雨水而后惊蛰,亦宜也。惊蛰者,万物出乎震,震为雷也。清明者,万物出乎巽,巽为风也,巽洁齐而曰清明,清明乃洁齐之义。谷雨三月中,自雨水后,土膏脉动,至此又雨,则土脉生物,所以滋五合之种也。小满四月中,先儒云:小雪后,阳一日生一分,积三十日,生三十分,而成一昼,为冬至。小满后,阴生亦然。夫四月乾之终,谓之满者,女后初六,羸豕孚,踟躇坤初六,履霜坚冰至。羸豕,喻其小。踟躇喻其满。履霜,喻其小。坚冰,喻其满。易言于既生之后,历言于一阴方萌之初。虑之深,防之预也。小雪后,即大雪,此但有小满,无大满,意可知矣。至若三月中谷雨,五月中芒种,此二气独指谷麦言,谷必原其生之始,谷种于春,得木之气,残于秋,金克木也。麦必要其成之终,麦种于秋,得金之气,成于夏,火克金也。六月节小暑,六月中大暑,夏至后,暑已盛,不当又谓之小,殊不知《易》曰: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通上半年之半,皆可为暑,通下半年之半,皆可为寒。正月暑之始,十二月寒之终,而曰大暑、小暑者,不过上半年之词耳。六月中大暑之极,故谓之大,然则未至于大,则犹为小也。七月中处暑,七月暑之终,寒之始,大火西流,暑气于是乎处矣。处者,隐也,藏伏之义也。白露八月节,寒露九月节,秋本属金,金色白金气寒,白者露之色,寒者露之气。先白而气始寒,固有渐也。九月中霜降,露寒始结霜也。立冬后曰小雪、大雪,寒气始于露,中于霜,终于雪。霜之前为露,露由白而始寒,霜之后为雪,雪由小至而大,皆有渐也。至小寒大寒,《幽风》云:一之日寒发,二之日栗烈,寒发风寒,故十一月之余为小寒,栗烈气寒,故十一月之终为大寒也。大抵合而言之,上半年主长生,曰雨、曰雷、曰风。皆生之气。下半年言天时,不言农时,农时莫急于春夏也。先儒云:变者化之渐,化者变之成。立春雨水后,寒气渐变,至立夏则寒尽化为水矣。然曰小暑、大暑,其化固有渐也。立秋、处暑后,暑气渐变,至冬至则暑气尽化为寒矣。然曰小寒、大寒,其化亦有渐也。又曰:日月运行,而四时成,以其常也。故圣人立法以步之,阴阳相错而万物生,以其无穷也。故圣人指物以候之,贯六气终始早晏,五运大小盈虚,原之以至理,考之以至数,而垂示万古,无有差忒也。经曰:五日谓之候,三候谓之气,六气谓之时,四时谓之岁。又曰日为阳,月为阴,行有分纪,周有道理,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而有奇焉。故大小月三百六十五日而成岁,积气余而盈闰矣。经曰:日常于昼夜行天之一度,则一日也,共三百六十日四分之一,而周天度乃成一岁。常五日一候应之,故三候成一气,即十五日也。三气成一节,节谓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此八节也,三八二十四气,而分主四时,一岁成矣。春秋言分者,以六气言之,则二月半,初气终,而交二之气,八月半,四气尽,而交五之气。若以四时之分言之,则阴阳寒喧之气,到此可分之时也,昼夜分五十刻,亦阴阳之中分。故经曰:分则气异,此之谓也。冬夏曰至者,以六气言之,则五月半,司天之气,之其所在。十一月半,在泉之气,至其所在,以四时之令言之,则阴阳至此,极至之时也。夏至日长,不过六十刻,阳至此而极。冬至日短,不过四十刻,阴至此而极。皆天候之未变,故经曰:至则气同,此之谓也。
卷二 起例
推年法
推年之法,视人所值生年干支为主,以立春节为纲,其区别有三,如在本年正月立春后生者,皆以本年干支为主;在本年正月立春前生者,皆以上一年干支为主;在本年十二月立春后生者,皆以下一年干支为主。
手掌图
假如今年乙卯,其人四十九岁,欲知所生之年为何干支,须用掌上捷法推之,便自确当。由本年一岁起乙卯,十一岁起乙巳,二十一岁起乙未,三十一岁起乙酉,四十一岁起乙亥,由乙亥再逆行八位,即知四十九岁为丁卯年也,列式如下:丁卯
又如今年丙辰,起人七十一岁,欲知所生之年何干支,亦用掌上捷法推之,由本年一岁起丙辰,十一岁起丙午,二十一岁起丙申,三十一岁起丙戌,四十一岁起丙子,五十一岁起丙寅,周而复始,六十一岁又起丙辰,即知七十一岁又为丙午年也。列式如下:丙午(图略)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巳时生,历书载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立春,是巳时在午时之前,犹未立春,当作乙巳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作乙巳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生,历书载明是日午时立春。是午时已交立春,即作丙午年推。列式于下:丙午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历书载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时立春,是戌时在酉时之后,已过立春,作丁未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作丁未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历书载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时立春,是申时在酉时之前,犹未立春,仍作为丙午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
推月法
推月之法,由人生年遁月之干支为主,以节令为纲,其区别有三:如在本月节令后生者,即以本月所遁干支为主;在本月节令前生者,即以上月所遁干支为主;在本月下一节令后生者,即以下月所遁干支为主。古歌云:
甲己之年丙作首,乙庚之岁戊为头,
丙辛必定寻庚起,丁壬壬位顺行流,
更有戊癸何方觅,甲寅之上好追求。(行夏之时,寅为岁首)
甲己年正月起丙寅,乙庚之年正月起戊寅,丙辛之年正月起庚寅,丁壬之年正月起壬寅,戊癸之年正月起甲寅。
《考原》云:上古历元,年月日时,皆起于甲子。是甲子年必甲子月,为年前冬至十一月也,而正月建寅,故得丙寅,二月丁卯以次顺数,至次年正月,得戊寅,故乙年正月起戊寅。从甲至己,越五年,共六十月,花甲周而复始,故己年正月亦为丙寅也。
假如丁卯年正月初一子时生,历数载明丙寅年十二月三十日未时立春,是初一日早属丁卯年正月矣。古歌云:丁壬壬位顺行流,是丁年正月遁得壬寅也。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巳时生,历书载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立春,是巳时在午时之前,犹未立春,不独丙午年作乙巳年推,且须作乙巳年十二月推。古歌云:乙庚之岁戊为头,是乙年正月遁戊寅,以次顺数至十二月得己丑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乙巳 己丑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生,历书载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立春,是午时已交立春,即作丙午年正月推。古歌云:丙辛必定寻庚起,是丙年正月遁得庚寅也。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历书载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时立春,是戌时在酉时之后,已过立春,不独丙午年作丁未年推,且须作丁未年正月推。古歌云:丁壬壬位顺行流,是丁年正月遁得壬寅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历书载明是日酉时立春,是申时在酉时之前犹未立春,仍属丙午年十二月推。古歌云:丙辛必定寻庚起,是丙午年正月遁庚寅,以次顺数至十二月遁得辛丑也。列式如下:丙午 辛丑
推日法
推日之法,由人生日定其干支,视历书所载某月初一某干支,十一某干支,二十一某干支,则每月每日之干支,可屈指得矣。
假如丁卯年正月初一日子时生,历书载明正月初一丙辰,即知为丙辰矣。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生,历书载明正月初一丁巳,以次顺数至初九日,即知为乙丑矣。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历书载明十二月十一日壬戌,以次顺数至十九日,即知为庚午矣。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推时法
推时之法,由人生日遁得生时之干支为主。古歌云:
甲己还生甲,乙庚丙作初,
丙辛从戊起,丁壬庚子居,
戊癸何方发,壬子是真途。
甲己日起甲子时,乙庚日起丙子时,丙辛日起戊子时,丁壬日起庚子时,戊癸日起壬子时。《考原》曰:甲子日起甲子时,从甲子日顺数,至此日子时得丙子,故乙日起丙子。从甲至己,越五日暴六十时,花甲周而复始,故己日子时,亦为甲子时也。
假如丁卯年壬寅月、丙辰日子时生,古歌云:丙辛从戊起,是丙日子时遁得戊子也。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戊子
又如丙午年庚寅月乙丑日午时生,古歌云:乙庚丙作初,是乙日子时遁得丙子,以次顺数至午,遁得壬午也。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壬午
又如丁未年壬寅月庚午日戌时生,古歌云:乙庚丙作初,是庚日子时遁得丙子,以次顺数至戌,遁得丙戌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丙戌
推大运法
凡推大运,俱从所生之日,阳男阴女顺行,数之未来节,阴男阳女逆行,数之过去节,皆遇节而止。三日为一岁,以知大运之所起,十年一易也。
万育吾曰:古人以大运一辰应十年,折除以三日为一岁者,何也?盖一月之终,晦朔周而有三十日,一日之终,昼夜周而有十二时(一时有八大刻,二小刻,十二时周,计有一百二十刻。);以三日计,有三十六时,合三百六十刻,正应一岁三百六十日为一岁之数;以一月计,有三百六十时,以三百六十时计,合三千六百刻,正应一辰十年,三千六百日也。经云:人生百二十岁为周天,即此义也,若夫折除之法,必用生者实历过日时,数其节气,较其多寡,阳男阴女,则顺数至生日后未来节气日时止,顺而行之;阴男阳女,大运以生日前过去节气日时为数,逆而行之。以三日为一岁,六日为二岁,九日为三岁,三十日为十岁,有余为零,零即多也。不足当借,借即欠也。假如阳命正月初一日丑时正一刻生,至初四日丑时正一刻立春节,乃足一岁,若在寅时,则多一时,乃零一旬,若春在子时,则少一时,乃借一旬。至于交运之年,尤需扣足。如甲子阳男十二月二十四日已时生,是月也二十九日申时立春,阳男数以未来之日,自二十四日已时至二十五日已时方是一日之实数,至二十九日申时正得五日三时之节气,实历过六十三日折除,过六十三时折除,计六百三十日,乃一岁奇九月之大运,必自十二月生日后,实历二十有一月,方交大运。如此推之,乃是丙寅年九月二十四日巳时,始行大运。若不得其实历之数,率以为二岁起运,则失之矣。
按百二十刻之说,当参观论时刻篇
阳男阴女
阳男者,甲丙戊庚壬五阳年所生之男也。假如丙午年庚寅月九日午时生男,顺数至二月初九日卯时惊蛰节,实历有十天欠三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十岁欠三十天,起运从生月庚寅顺布,始行辛卯,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壬午 初十辛卯 二十壬辰 三十癸巳 四十甲午 五十乙未 六十丙申 七十丁酉 八十戊戌。
大运十岁,扣足欠足三十天,每逢乙庚之年十二月初九日,午时交换。
阴女者,乙丁己辛癸五阴年所生之女也,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女,作丁未年壬寅月推,起大运当以丁未为阴,壬寅为正月,由丙午年十二月(是月小建)十九日戌时,顺数至丁未年正月二十日午时惊蛰节,实历有三十天欠四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十岁欠四十天,起运从生月壬寅顺布,始行癸卯。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丙戌 初十癸卯 二十甲辰 三十乙巳 四十丙午 五十丁未 六十戊申 七十己酉 八十庚戌
大运十岁,扣足欠四十天,每逢丙辛之年,十一月初九日戌时交换。
阴男阳女
阴男者,乙丁己辛癸五阴年所生之男也。假如丁卯年壬寅月初一子时生男,逆数至丙寅年十二月三十日未时立春节,实历有五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一岁欠三百一十天,起运从生月壬寅布,始行辛丑,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戊子 初一辛丑 十一庚子 廿一己亥 卅一戊戌 四一丁酉 五一丙申 六一乙未 七一甲午
大运一岁,扣足欠三百一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二十一日子时交换。
阳女者,甲丙戊庚壬五阳年所生之女也。假如丙午年辛丑月十九日申时生女,逆数至十一月十九日卯时小寒节,实历有三十天零五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十岁多五十天,起运从生月辛丑逆布,始行庚子。列式如下:丙午 辛丑 庚午 甲申 初十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运十岁,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时交换。
五行相生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为五行相生。
《河图》一六为水居北,二七为火居南,三八为木居东,四九为金居西,五十为土居中。北方水生东方木,东方木生南方火,南方火生中央土,中央土生西方金,西方金生北方水,此五行相生之序也。
《白虎通》云:木生火者,木性温暖,火伏其中,钻灼而出,故木生火。火生土者,火热能焚木,木焚而成灰,灰即土也,故火生土。土生金者,金居石依山,津润而生,聚土成山,山必生石,故土生金。金生水者,少阴之气,温润流泽,销金亦为水,所以山云而从润,故金生水。水生木者,因水润而能生,故水生木也。
五行相克
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此为五行相克。
《洛书》:戴九履一,左三攸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五居中央。一六水克二七火,二七火克四九金,四九金克三八木,三八木克五中土,五中土克一六水,此五行相克之序也。
《白虎通》云:五行所以相害者,天地之性众胜寡,故水胜火也;精胜坚,故火胜金;刚胜柔,故金胜木;专胜散,故木胜土;实胜虚,故土胜水也。
按:《白虎通》虽未云克,而云害,云胜其义同。《说文》云:害伤也。《增韵》云:害,残也。师古曰:五胜,五行相胜也。《广韵》云:胜者,负之对也。
支藏人元五行
《古歌》云:子宫癸水在其中,丑癸辛金己土同,
寅宫甲木兼丙戊,卯宫乙木独相逢,
辰藏乙戊三分癸,巳中庚金丙戊丛,
午宫丙火并己土,未宫乙己丁共宗,
申位庚金壬水戊,酉宫辛字独丰隆,
戌宫辛金及丁戊,亥藏壬甲是真踪。
王逵《蠡海集》云:地支内所藏天干者,子午卯酉为四极,寄四禄焉。辰戌丑未为四藏,寓四墓焉。故此八支各藏一阴。寅申巳亥为四开阖,就生四禄焉。故各藏二阳,戊藏辰戌,己藏丑未。阴阳各归其所,戊藏于巳,己藏于午,则亦就寄禄而藏焉。
按:支藏之五行,以孟、仲、季区别之,其义有三。四孟者,乃阳干长生临官寄临之所也。寅为丙戊之长生,又为甲之临官,故丙火戊土甲木寓焉。巳为庚之长生,又为丙戊之临官,故庚金丙火戊土寓焉。申为戊壬之长生,又为庚之临官,故戊土壬水庚金寓焉。亥为甲之长生,又为壬之临官,故甲木壬水寓焉。四仲者,乃阴干临官寄临之所也。子为癸之临官,故癸水寓焉。卯为乙之临官,故乙木寓焉。午为丁之临官,故丁火己土寓焉。酉为辛之临官,故辛金寓焉。四季者,乃阴干、阳干、冠带、墓寄临之所也。丑为癸之冠带,金之墓,又为己之墓,故癸水辛金己土寓焉。未为丁己之冠带,又为木之墓,故辛金丁火戊土寓焉。《考原》云:金长生于巳,故丑可为辛金之墓;水长生于申,故辰可为癸水之墓;木长生于亥,故未可为乙木之墓;火长生于寅,故戌可为丁火之墓也。
十干生克定名
凡推十干生克,以日干为我,与年干、月干、时干及支中所藏之干相比较,观其为比、为生、为克。阳见阴,阴见阳,则为正。阳见阳,阴见阴,则为偏。与我比者,为比肩、为劫财、为败财。我生者,为伤官、食神。我克者,为正财、偏财。克我者为正官、偏官。生我者,为正印、偏印。偏官亦曰七煞,偏印亦曰倒食、又曰枭神。
五阳干
甲 丙 戊 庚 壬
比肩 甲 丙 戊 庚 壬
败财 乙 丁 己 辛 癸
食神 丙 戊 庚 壬 甲
伤官 丁 己 辛 癸 乙
偏财 戊 庚 壬 甲 丙
正财 己 辛 癸 乙 丁
偏官 庚 壬 甲 丙 戊
正官 辛 癸 乙 丁 己
偏印 壬 甲 丙 戊 庚
正印 癸 乙 丁 己 辛
五阴干
乙 丁 己 辛 癸
比肩 乙 丁 己 辛 癸
败财 甲 丙 戊 庚 壬
食神 丁 己 辛 癸 乙
伤官 丙 戊 庚 壬 甲
偏财 己 辛 癸 乙 丁
正财 戊 庚 壬 甲 丙
偏官 辛 癸 乙 丁 己
正官 庚 壬 甲 丙 戊
偏印 癸 乙 丁 己 辛
正印 壬 甲 丙 戊 庚
按:先贤论命之旨,本乎阴阳,察乎人情,非无因也。观其以木火土金水之五行,而演成比、食、财、官、印五种,即知其定名之义,莫不亲切处来也。
何以谓之我比者,即甲乙木日干,见甲乙木是也。然我比之中,有亲疏之别,故有为比肩、为劫财、为败财之不同。甲属木为阳,乙属木为阴,甲见甲,同一属木,同一为阳;乙见乙,同一属木,同一为阴,既可同声相应,又可同气相求,此我比之亲者,故为比肩。甲见乙,同一属木,有阴阳之异,乙见甲,同一属木,亦有阴阳之异,虽可声应,不可气求,比我比之疏者,故为败财、劫财。语云:众擎易举,独力难成,故人命贵有比我者之劫财、败财。而尤贵有比我者之比肩也。(余干同此)
何以谓之我生者,如甲乙木日干,见丙丁火是也,然我生之中,有直接间接之分,故有为食神、为伤官之不同。甲属木为阳,丙属火亦为阳,甲见丙,以我阳木生彼阳火;乙属木为阴,丁属火亦为阴,乙见丁,以我阴木生彼阴火,一气相生,出乎天然,此我生之直接者,故为食神。甲属木阳,丁属火为阴,以我阳木生彼阴火;乙属木为阴,丙属火为阳,以我阴木生彼阳火,异气相生,迫于人情,此我生之见接者,故为伤官。古云:人贵自食其力,盖人必聚精会神,始能作事,能作事,始得报酬。得报酬,始能饮食。先贤定名曰我生者为食神、伤官,即此义也。又云:凡人须勤作生活,盖能生始能活也。然间接生活,不若直接生活之自然,所以食神胜于伤官,故人命贵有我生者之伤官,而尤贵有我生者之食神也。
何以谓之我克者,如甲木日干,见戊己土是也。然我克之中,有偏正之分,故有为偏财、为正财之不同。甲属木为阳,戊属土亦为阳,以我阳木克彼阳土;乙属木为阴,己属土亦为阴,以我阴土克彼阴土。只有以力假仁之霸,并无阴阳融合之情,此我克之偏者,故为偏财。甲属木为阳,己属土为阴,以我阳木克彼阴土;乙属木为阴,戊属土为阳,以我阴木克彼阳土。既有阴阳融合之情,又有以德行仁之妙,此我克之正者,故为正财。《大学》十章,理财居半,盖人主所以加惠天下者财,奔走人才者亦财。天子无财,不能泽一民,不能办一事,而况其下焉者乎?又曰:以义为利,则财恒足。夫利本于义,其出于正可知。利本于非义,其出于偏更可知。故人命贵有我克者之偏财,而尤贵有我克者之正财也。
何以谓之克我者,如甲乙木日干,见庚辛金是也。然克我之中,有偏正之殊,故有为偏官、正官之不同。甲属木为阳,庚属金亦为阳,以彼阳金克我阳木;乙属木为阴,辛属金亦为阴,以彼阴金克我阴木。只有****压迫之力,并无刚柔宽猛之方,此克我之偏者,故为偏官,为七煞。甲属木为阳,辛属金为阴,以彼阴金克我阳木;乙属木为阴,庚属金为阳,以彼阳金克我阴木。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