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仪礼注疏
82 万字 · 约 39 小时 15 分钟 · 26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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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释曰:知合乡乐《二南》者,约上正歌时不略,其正已歌乡乐。但上有次第,先歌《关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鹊巢》、《采》、《采蘩》,皆三终,有次数。今无次数,在宾主所好也。
宾兴,乐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宾兴”至“奏陔”。
○注“陔陔”至“而已”。
○释曰:此宾兴,即命奏,下文宾降,乃作乐也。云“《陔》,《陔夏》其诗亡”者,《九夏》皆《诗》篇,郑注《锺师》云:“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云“《周礼》”者,《锺师》云:《陔夏》,杜子春云:“客醉而出,奏《陔夏》。”虽非正文,亦据《周礼》而言。云“《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知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晋,晋侯飨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则《陔夏》奏用锺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诸侯亦有鼓,故总云“天子、诸侯以锺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乡射》、《乡饮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于门东,西面。宾不答拜,礼有终。)
[疏]“宾降”至“再拜”。
○注“拜送”至“有终”。
○释曰:知“拜送宾于门东,西面”者,此约迎宾时於此拜也。云“不答拜,礼有终”者,以行礼有终,故不答也。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拜赐,谢恩惠也。)
[疏]“明日”至“门外”。
○释曰:自此尽“经末”,论息劳司正之事。
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于门外,乃退。(不见,不亵礼也。拜辱,谢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
○注“不见”至“屈辱”。
○释曰:不见不亵礼者,礼不欲数,数则渎。今主人不见,恐相亵,故不见也。
主人释服,乃息司正。(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息犹劳也。劳司正,谓宾之与之饮酒,以其昨日尢劳倦也。《月令》曰:“劳农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
○注“释服”至“息之”。
○释曰:上文主人如宾服,则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释服”,谓释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则次玄端,故知“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为异也。《月令》者,彼是十月农功毕,劳农以休息之,为息田夫之腊祭,引之者,证息劳来休息之义也。
无介。(劳礼略,贬於饮酒也。此已下皆记礼之异者。)
[疏]“无介”。
○注“劳礼”至“异者”。
○释曰:云“劳礼略,贬於饮酒也”者,谓贬於《乡饮酒》,《乡饮酒》礼有介,此上司正饮酒及此劳礼皆无介,是贬於《乡饮酒》也。云“此以下皆记礼之异”者,谓息司正之礼与上饮酒礼异之事也。
不杀。(无俎故也。)
[疏]“不杀”。
○注“无俎故也”。
○释曰:下文云“无俎”,无俎故不杀,杀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宾。)
[疏]“使人速”。
○注“速召宾”。
○释曰:若《公食》使人召之还,司正为摈也。
迎于门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荐脯醢,无俎。宾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众宾。既献众宾,一人举觯,遂无爵。(言遂者,明其间阙也。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爵。)
[疏]“迎于”至“爵”。
○注“言遂”至“爵”。
○释曰:云“言遂者,明其阙也”者,阙谓一人举觯,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举觯及彻俎之事,以其阙此数事,故云“遂无爵”也。云“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此并依正饮酒礼。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爵者,以其请坐主於无爵,今言无爵,自然请坐可知,故不须言请坐于宾也。
无司正。(使摈者而已,不立之。)
[疏]“无司正”。
○注“使摈”至“立之”。
○释曰:不立司正,亦是与饮酒礼异。
宾不与。(昨日至尊,不可亵也。古文与作豫。)
[疏]“宾不与”。
○注“昨日”至“作豫”。
○释曰:宾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复召之,复召之亦是亵渎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谓所欲请呼。)
[疏]“征唯所欲”。
○注“征召”至“请呼”。
○释曰:须止则止,须召则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请呼”也。
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
○注“告请”至“仕者”。
○释曰:云“乡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乡饮酒》注云“先生,谓老人教学者”。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谓六德、六行,可贡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缟带,亦曰处士。
羞唯所有。(用时见物。)
[疏]“羞唯所有”。
○注“用时见物”。
○释曰:谓昨日所有之馀见物。
乡乐唯欲。(不歌《雅》、《颂》,取《周》、《召》之《诗》,在所好。)
[疏]“乡乐唯欲”。
○注“不歌”至“所好”。
○释曰:此即与上无乐同,而云不歌《雅》、《颂》者,以其上饮酒主於射,略於乐,不用《小雅》。此非乡射,而亦不歌《雅》、《颂》者,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故云“《周》、《召》之诗在所好”也。
记。大夫与,则公士为宾。(不敢使乡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乡宾主用处士。)
[疏]“记大”至“为宾”。
○注“不敢”至“处士”。
○释曰: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故有大夫来,不以乡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为宾。若然,《乡饮酒》贡士法: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有大夫来,不易去之,以其宾拟贡故也。云“乡宾主用处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习之。)
[疏]“使能不宿戒”。
○注“能者”至“习之”。
○释曰:解上宾用处士。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经》云:“参不敏。”郑云:“敏犹达也。”则此通达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疏]“其牲狗也”。
○注“狗取择人”。
○释曰:《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
亨于堂东北。(《乡饮酒义》曰:“俎阳气之所发也。”)
[疏]“亨于堂东北”。
○注“乡饮”至“发也”。
○释曰:阳气起於东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
尊,幂。宾至,彻之。(以为幂,取其坚。)
[疏]“尊幂宾至彻之”。
○注“以”至“坚”。
○释曰:凡幂者皆为尘埃加,故设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见用幂,质故也。即《士冠》礼子,《昏礼》礼宾赞礼妇,《聘礼》礼宾,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醮无酒,亦用幂者,从礼子,质也。或以尊厌卑,亦无幂。《燕礼》君尊,有幂,方圜壶则无幂。《昏礼》尊於室内有幂,尊於房户外为媵御贱,故无幂。《乡饮酒》、《乡射》有幂者,无所厌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云:“以疏布幂八尊。”郑云:“天地之神尚质。”“以画布幂六彝。”郑云:“宗庙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则黻可。”诸侯无文,或与王同。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士丧礼》小敛用功布,大敛亦同。《士虞》用幂,与吉同,大夫亦当然也。云“宾至,彻之”者,巾幂必布,执幂,宾未至,恐尘加,宾至,彻去不复用,以其《乡射》、《饮酒》不见更用之文故也。《燕礼》君命彻幂,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设恐尘,故重覆之。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
[疏]“蒲筵缁布纯”。
○注“筵席也纯缘”。
○释曰:乡大夫、州长与乡人习礼,虽有公卿之尊,无加席,唯一种,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郑注《周礼序官》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为筵,取铺陈之义,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义耳。
西序之席,北上。(众宾统於宾。)
[疏]“西序之席北上”。
○注“众宾统於宾”。
○释曰:众宾之席继宾,己西南面东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此东面非常,故记之也。若然,此乡射上设席,虽不言众宾之数,上文云“三拜众宾”,郑云:“三拜,示遍也。”则众宾亦三人矣。而复有东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东不受则於尊西,宾近於西,则三宾东面北上,统於宾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可亵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谓拜既爵。徒犹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荐,脯用笾,五只,祭半只,横于上。醢以豆,出自东房。只长尺二寸。(脯用笾,笾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祭横于上,殊之也。於人为缩。只广狭未闻也。古文只为,今文或作植。)
[疏]“荐脯”至“二寸”。
○注“脯用”至“作植”。
○释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为乾豆。”郑云:“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与此违者,以其豆实则醢也。郑注《周礼醢人》云:“作醢及赞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细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是乾以为豆实,醢是也。云“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者,《乡饮酒》记云:“脯五廷。”此云五只,只与廷不同,非训之,是记者异,名不同,非别有义,故郑云只犹廷也。云“於人为缩”者,脯法於人为缩者,《乡饮酒》记引《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注《曲礼》云:“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为缩。横,祭半只横上,於脯为横,於人则为纵也。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狗既亨,载于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
○注“狗既”至“东方”。
○释曰:云“狗既亨,载于东方”者,上云“亨于堂东北”,今云“俎由东壁”者,亨在东北,实俎曰载,载则於东方,东方则东壁,故云俎由东壁也。云“自西阶升”者,既由东壁,恐如祭馔由东阶升,故记人明之。若祭馔则东阶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阶升。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肺皆离。皆右体也。进腠。(以骨名肉,贵骨也。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离犹扌奎也。腠,肤理也。进理,谓前其本。右体,周所贵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
[疏]“宾俎”至“进腠”。
○注“以骨”至“体也”。
○释曰:云“以骨名肉”者,骨为本,有名,肉为末,无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是有肉也。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者,此据前三体而言,以其体有肩、臂、。《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为其显,故宾用肩,尊宾也。云“离犹扌奎也”者,案《礼记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将食,举肺也。云“进理,谓前其本”者,此与《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进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体,周所贵也”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二大夫则取後体用专,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注云“,若专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
○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
○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後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
○注“尊之於其党”。
○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後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後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
○注“三人”至“之和”。
○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
○注“奠爵”至“与笙”。
○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
○注“宾党”。
○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
○注“荐於觯南”。
○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
○注“弟子”至“戒之”。
○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
○注“便其事也”。
○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
○注“著并”至“倚旌”。
○释曰:云“著并行”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後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
○注“此所”至“物之”。
○释曰:云“此所谓兽侯也”者,《周礼梓人》云“张兽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农息老物也。燕谓劳使臣,若与群臣饮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则张之”者,《燕礼》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故云燕射则张之也。天子虽无文,据记天子燕射记,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云“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者,案《周礼》射人掌宾射,大夫、士同二正,是宾射二正。乡射无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礼》宾射与宾客为射,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亦如宾主行射礼,又非私相燕劳,故约与宾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是宾射之侯,故云采侯也。云“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者,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诸侯自用乡射之礼,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用乡射之礼,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与乡射同。云“张此侯”,则经兽侯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谓由是用乡射法,故云兽侯,於此乡记也。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者,案《周礼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则此以蜃灰涂之,使白为地。赤质者亦以赤涂之,使赤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者,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者,知皆画首者,以其言首者,射不来者之首,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云“象於正鹄之处耳”者,案《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则兽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云“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者,《礼记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阳臣阴,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阴阳之数,故云君一臣二,阳奇阴偶之数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兽,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献可者替,否者不苟相从,辄当犯颜而谏,似兽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者,案《内则》云麋鹿豕皆有轩,并是可食之物,故云相养也。云“其画之皆毛物之”者,此无正文,但画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
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
○注“宾射”至“於赤”。
○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载赤,衣朱衣。”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物长如,其容弓,距随长武。(自楹者,谓射於庠也。楹,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矢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
○注“自楹”至“二寸”。
○释曰:云“自楹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矢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