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05 / 135
儒藏 · 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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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实始翦商。”
○蠹,都路反。)
[疏]注“翦断”至“翦商”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院“掌除蠹物”,故郑云“翦,断灭言之也,主除蛊蠹者”,故在此。引《诗》者,证翦是翦除。
赤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犹言扌赤拔也,主除虫豸自埋者。
○赤,如字,一音采昔反。,徐音跋,畔末反,刘房末反。扌赤,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刘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疏]注“赤”至“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墙屋”,注“除虫豸藏逃其中者”,《尔雅 释虫》云:“有足曰虫,无足曰豸。”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言“赤犹言扌赤拔”者,拔,除去之也。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蝈读为蜮,蜮,虾也。《月令》曰‘蝼蝈鸣’,故曰‘掌去{圭黾}黾’。{圭黾}黾,虾蟆属。书或为‘掌去虾蟆’。”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字从虫,国声也。蜮乃短狐与。
○蝈氏,音古获反,注同,刘又音国。蜮,刘音或,一音古获反。虾,音遐。蟆,音麻。蝼,音楼。{圭黾},户蜗反,又斛佳反。黾,莫幸反。蛙,户蜗反,刘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与,音馀,下官与同。)
[疏]“蝈氏”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去{圭黾}黾”,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狐与”
○释曰:先郑以蝈为蜮,又以蜮为虾蟆,後郑不从,{圭黾}黾,虾蟆属,是其类也。云“书或为掌去虾蟆”者,於义可也。“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蝈为一物。云“字从虫,国声也”者,国与蝈为声,所谓左形右声者也。云“蜮乃短狐与”者,案庄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状如鳖,古无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疮如疥,遍身中蜮蜮,故曰灾,礼曰惑君则有。”案《五行志》,刘向以为蜮生南越,由齐姜淫惑庄公,故生於鲁。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壶谓瓦鼓。涿,击之也。故书“涿”为“独”。郑司农云:“独读为浊其源之浊,音与涿相近,书亦或为浊。”
○涿,陟角反,又音浊。近,附近之近。)
[疏]“壶涿”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水虫”,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注“谓”至“为浊”
○释曰: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虽无正文,《考工记》有陶人、<方瓦>人造瓦器,驱水虫,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郑虽读涿为浊,声转字误,故为浊,犹从涿为义,故後郑引之在下。“浊其源”,《大玄经》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射妖鸟,令国中清如庭者也。
○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射国中妖鸟”,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衔枚,止言语嚣ん也。枚,如箸,横衔之,为纟画结於项。
○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下同。灌,音欢。箸,直虑反。纟画,户卦反,又胡麦反。)
[疏]注“衔枚”至“於项”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大祭祀令禁无嚣”,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纟画结於项”者,纟画,谓以组为之,系著两头,於项後结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古王者号。始为蜡,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齿杖。後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今姓有伊耆氏。
○耆,巨之反。蜡,仕诈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长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释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蒉桴、苇,伊耆氏之乐也。”郑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云“始为蜡,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证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齿杖,後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者,言後王职伊耆氏之旧德,则周家以前为後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後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行夫,主国使之礼。
○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释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宾客严凝之事故也。亦谓别职同官,故四官各有职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礼”
○释曰:大行人、小行人、司仪皆掌宾客之礼,不见注解,至行夫独注之,以官独多於馀官,以主国使之礼,至於美恶无礼皆使之,故官多於馀官也。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环犹围也。主圜宾客、任器,为之守卫。
○环,户关反,刘户串反。)
[疏]注“环犹”至“守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宾客舍则授馆,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围宾客之任器,为之守卫”者,其职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类之本名,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北方曰译。今总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
○知,音智。,丁兮反。译,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国使,以传宾主之语”,故亦连类在此也。云“此类之本名东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宾主不相解语,故寄中国於东夷,又寄东夷语於中国,使相领解。云“象”者,传南方於中国,还象中国以传之。与南方人语,则还象南方语而传之。云“狄”者,郑彼注云“之言知也”,虽不训狄,狄即敌也,谓言语相敌,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译”者,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云“总名曰象”者,四方别称,经唯有一象,故云总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诗》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汉”是也。又《书》序云“巢伯来朝”,注“巢伯,殷之诸侯,闻武王克商,慕义而来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总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宾客牢礼之陈”,亦是宾客严凝象秋,故在此。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郑司农云:“讶读为‘跛者讶跛者’之讶。”
○跛,波可反。)
[疏]注“讶迎”至“之讶”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迎宾客”,故连类在此。先郑云“‘跛者讶跛者’之讶”,此《公羊传》文。时晋使克聘齐,克跛,齐使跛者往御。御亦讶,故读从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结诸侯之好。
○好,呼报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禁之难”,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释曰:在此者,盖督察邦国之事,及掌邦国所致货贿,但二官阙,不可强言也。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国治,而命之朝大夫云。
○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疏]注“都则”至“马云”
○释曰:此官已阙,郑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
○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
○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後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後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
○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 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
○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困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 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理。)
[疏]注“能能”至“理”
○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愿,音<原页>,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
○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之人也。
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著其背。
○,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反于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玉藻》所谓“垂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
○释曰:云“不能改”,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亩与?
○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并下二经,论禁民狱讼,不使虚诬之事。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
○注“讼谓”至“个与”
○释曰:云“讼,谓以货财相告者”,以对下文“狱,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对之法。若散文则通,是以卫侯与元亘讼,是罪名亦曰讼。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书 文侯之命》,平王赐晋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赐晋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个与”者,彼是所赐,此乃入官,约同之,故云“与”以疑之。《泮水》诗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郑从之者,彼或据在军矢数,与受赐者异,故从《毛传》也。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两剂,子随反。)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一经听争罪之事,与上听讼有异,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谓以狱事重於讼事,故郑云重刑也。
○注“狱谓”至“曰钧”
○释曰:云“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对前相告以财货为讼也。云“剂,金券书也”者,《小宰》云:“听卖买以质剂。”《质人》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小宰》注云:“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则剂谓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钧”,《律历志》文。
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文石,如字,刘音问。树音树。)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释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职》,朝士属大司寇,故见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树之外朝门左,朝士文也。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
○桎,音质。桎,户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犹著皆同。)
[疏]“凡万”至“舍之”
○释曰:云“未丽於法”,只谓入圜土为法,此坐嘉石之罢民未入圜土,差轻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谓语言无忌,侮慢长老。云“桎梏而坐诸嘉石”者,谓坐时,坐日满,役诸司空,则无桎梏也。此已下轻重有五节,皆就语言侮慢之中,斟酌为轻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轻,入乡即得与乡人齿,亦无垂五寸之事也。郑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无正文,见《掌囚》云“上罪梏{共手}而桎”,{共手},谓两手共一木,梏与{共手}连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广雅》云:“手间之梏械,足间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志》冷刚问:“《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为木,互体震,震为牛之足,足在艮体之中,艮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审桎梏手足定有别否?”答曰:“牛无手,故以足言之。”
以肺石远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肺,芳废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释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阴阳疗疾法,肺属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凡远近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无兄弟曰。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