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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人事编

39 万字 · 约 18 小时 43 分钟 · 12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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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合立找尽根手膜字壹纸,合前胎借字一纸,共二纸,付执存照。

登门进财

万事如意

手膜甘愿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二月二十七日保认人李海

为媒人林素

立找尽根手膜字人林凉

代书人笔达

立胎借银单字人,台南大西门外佛头港街四十四番户陈张氏招官,有亲生次女陈妹,年十四岁。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次女陈姊为胎,托中向与同城外打棕街六十一番户黄建置借出七三银参拾元,逐月无利息,听置请先生教曲,给鉴札为艺妓或娼妓。得利者,招官由建置每月支出金五员。其陈妹限至四年为满;如四年内不能取赎,或四年外听招备银参拾先取赎原单字,及次女归家配亲。倘若风水不虞,系是天数,与银主无干。此事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单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银参拾员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二月十三日为中人林莲花

知见人女陈妹

立胎借银单字人张招官

代书人翁进运

立卖女子甘愿手摹字人,台南凤山厅白沙仑庄十八番户王五朝,有亲生女子一口,第三胎,名罔市,年十一岁,十二月二十八日□时生。今因家贫无力,日食难度,债主催迫难容,同妻相议愿将此女子托媒引就卖与台南市第二区样仔林街五十四番户薛网官,或为艺妓,或为娼妓;二比甘愿,五朝不敢阻挡,三面议定身价银七三壹百贰拾大员。其银即日同媒收讫;其女子交付买主掌管使唤,听其主意。果系五朝亲生之女子,并无拐骗他人。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倘有风水不虞,系是银主造化。若有他人拐带逃走,五朝来出头争讼;如若不来争讼,一切银项还网支取,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女子甘愿手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身价银壹百贰拾大员,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月十三日为中人王俭娘

知见人妻王许氏

立卖女子甘愿手摹字人王五朝

代书人蔡梓材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厅城外第五区妈祖楼街第二十八番户林施氏顺官,有养女壹口,名唤旧治,年登拾贰岁。今因内公施胆病气沉重,无项请医调治,致将此女托中向妈祖港第拾八番户内黄查亩胎借出龙银陆拾大员;先支龙银参拾大员,某余参拾银暂寄银主留存,候后日内公施胆去世,以为丧费之资。其银同中先支参拾银收讫;其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若不守规则,听银主督责。其女面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四月起至光绪三十六年四月为满,限外其利息银每月每员五分正。请先生教曲,每月参员,其项可以消免。将母银陆拾员送还,银主断不敢刁难,其女听林氏赎回配亲。若限内要赎回配亲,将利息以及先生礼一概算明备齐,方许赎回配亲。若风水不虞之事,乃是二比造化,与银主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壹纸,送与银主为后日之证据。

一、批明:若期限满,可赎回配亲,不可别移他处卖淫,此照。

一、批明:其女若能侍酒,其母林氏逐月应领参银;若能接客者,逐月加领参银,计六银也,此照。

为中人洪珠

知见人内公施胆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四月二十日立胎借银字母施林氏顺官

代书人吴梅卿

(一三)明代奴婢制度

明代之制奴婢

太祖洪武五年五月,诏诸遭乱为人奴者复为民:

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冻馁者,里中富室假贷之;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

十七年,以抄没人口,给军官家为奴。

明初,以罪抄没人口,多分给劲臣家为奴隶;是年合抄札成丁男妇,收充军役,余者给军官为奴。

十九年四月,诏赎河南饶民所鬻子女。

官赎之也;凡女子年十二以上者,不在收赎之限。

惠帝建文四年十月(时成祖已即位),诏从征将士掠民间子女者,还其家。

大祖时,军中俘获子女,多分给功臣为奴婢,至是乃有是诏。

成祖永乐八年正月,诏赎扬州、淮安、凤阳、陈州被水灾军民民所鬻子女。

宪宗成化二年四月,诏赎徐州、河南等处所鬻男女。

巡按御史娄芳言徐州、河南等处人民,鬻卖男女者,沿途成群,价值贱甚,甚至夷人番僧亦行收买。乞出库银帛,赍付巡视御史设法收赎及禁约边关不许番僧人等夹带中国人口出境,仍给价赎还原籍人,巡抚大臣区画牛种,给与耕种。令户部行之。

二十二年,饥民典卖者许自赎。

诏陕西、山西、湖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神宗万历十五年十月,定缙绅家奴婢例。

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奏:庶人之家不许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拟罪自当有间。至若缙绅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有养家人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有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论;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

(一四)绍兴府志卷之十二风俗志

八邑俱有丐户;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氏(丐自言则曰:宋将焦光瓒部落以叛宋投金,故被斥)。其内外率习污贱无赖(男子每候婚丧家或正旦,则群索酒食;妇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妇,又为妇贸便见窃攘,最善为流言、乱是非、间人骨肉)。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男业捕蛙卖饧,掏竹灯檠编机,扣塑土牛土偶,打野胡方言跳鬼;女则为人家拗松髻,梳发为髢,群足不巷,兼便所就)。四民中所藉,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藉曰丐户,即有产于充粮,里长亦禁其充)。四民中即所服,彼亦不得服;彼所服;盖四民向号曰:是出市官特用,以辱且别之者也(旧志:帽以狗头,裙以横布,不长杉,扁其门以丐)。而籍兴业,至今不乱,服则稍僣而乱矣!丐以民摈己若是甚也,亦竞盟其党,以相讼侥,必胜于民,官兹土者知之。

(一五)乐户、堕民之化导

各省乐藉该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查参,照例议处(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律之附例)。

雍正元年令(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又令山西等省之乐户、浙江之惰民,俱除籍为良。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编为乐籍,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至是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又浙江绍兴府之惰民,与乐籍无异,亦令削除其籍,俾改业与编氓同列。至五年以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寗国府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与乐户、惰民同。甚有两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究其仆役起自何时,则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

特谕开除为良民,八年以苏州府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准其削除丐籍。

(一六)广东蜑户之编审

雍正七年上谕(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谕粤东有蜑户,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生齿繁多,粤民视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局舛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蜑户本属良民,且输纳渔课,与民相同,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着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住船自便;如有力能建房搭棚者,准其于近水村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察,不得欺凌驱逐。

又以广西宁明、东兰二州改土为流,免其编审,至九年准停止广西归顺州编审。十一年滇省缅宁地方改土为流,停其编审。

(一七)削籍乐户、丐户之应试资格

乾隆三十六年例(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条例鳖头)

削籍之乐户、丐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若系本身脱籍,或仅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蜑户、浙江之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悉照此办理。

乾隆三十六年礼部、户部议准(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礼部会同户部议准陕西学政刘壿奏:山陕等省乐户、丐户请定禁例案内,酌议削籍之乐户、丐户原系改业为良,报官存案,如果拔濯旧污,阅时久远为里党所共知者,自不便阻其向上之路,应请以报官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本族亲支皆系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该管州县取具亲党邻里甘结,听其自便,不许无赖之徒藉端攻讦;若系本身脱籍,或系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侥幸出身。至广东之蜑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悉令该地方照此办理。但此等甫经改业之户,惟不准应试,至于耕读工商,业已为良,应悉从其便。如有势豪土棍藉端欺压讹诈者,该地方官仍严行查禁惩治,以儆刁风,以安良善等因。疏入,从之。

(一八)取缔台湾妇女弊风之告示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邵,为劝谕台地妇女事。本部院素闻人说台地妇女多半仍不知闺教,贪爱钱财,与男子往来,以倚门接客为常事,人人传为笑谈,谓天下无耻之人莫如台地妇女之甚。本部院渡台以来,细察情形,深为尔等妇女叫屈。盖尔等非真无耻也,所以甘为无耻之事者,其故约有三端:一则习俗已久,年幼无知之女,习见其姑若母之所为,不复知为可耻之事;一则明知其非,见逼于大姆,不从则诉骂毒打,故含羞忍辱而为之;一则年少无远虑,但知暮舞朝歌之乐,不暇计失身之害。本部院既察知其故,不忍递加刑罚,先就此三端为尔等开陈利害。寻常男女大半年轻则相爱,年老则相弃,惟有夫妇之分,则有情义之男子固愿白头偕老,即无情义者亦限于名分而不敢相弃。若如尔等东张西李,人人皆夫,一旦色衰,谁复相顾?或招买他人之女以为媳,谓可养老,万一两少相爱,挈之而逃,尔等虽抗之官,官亦不能为尔等理此丑案也。尔等试一设想,则但知暮舞朝歌之乐,而不计穷老之日身无所归者,可以惕然醒悟矣!其被迫于大姆者,则当由本部院通饬地方官令其留心查禁大姆名目,随时拏究、如有被逼者,许该妇女立即到官控诉,由官为设法保护,断不令大姆挟嫌报复也。尔等试一设想,则被逼于大姆者可以欣然改图矣!其由于习俗之已久者,本部院细思尔等旧俗本亦不恶。台地民人原籍多闽之漳、泉,粤之潮、嘉,而最以漳、泉人为多;漳、泉地方自受宋朝朱文公之化,妇女最明礼法,朱公帘、朱公罩至今天下传为美谈;祖宗为天下美谈,子孙为天下笑谈,则非原籍之旧俗可知。台地后山生番虽冥不知法,然男女之范甚严,尔等均系清白良民,乃甘为娼妓无耻之事反不如粗野之番人,则非台地之旧俗可知。尔等试一设想,则沾于习俗者可以勃然兴起矣!又闻尔等家中供养观音菩萨以求福,试思尔等强逼良女辱身,又诱坏人家子弟,败人家产,菩萨有知,将置尔等妇女于极乐世界乎!将置尔等妇女于刀山剑树乎!可怕可怕。尔若能听本部院之劝,则转祸为福,转辱为荣,本部院自当择最奖励;若不听本部院之言,依然作无耻之事,则严法当随其后,尔等其细思之,勿贻后悔,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告示

(一九)收养孤老之规定

户律户役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批注:鳏、寡、孤、独、笃疾、废疾六项人,皆不能自食其力以谋生者,若既贫穷,又无亲属可依,则在官当收养。故设有养济院,月给粮米,岁给绵布,此朝廷恤无告之典也)。

同上条例

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凡被灾最重地方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安辑,俟本地灾侵平复,然后送回。

户部则例

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询明籍贯,禀官递回原籍安插;其余归入栖流所等管束,不许散处滋事。

乾隆四十二年部议

少壮乞丐,严饬保甲并丐头管束;若纵容为匪,即将保甲等分别惩治。

(二○)幼女出贌为戏子例

立贌字人蔡鬃观、蔡牛港叔侄,祖居漳州府漳浦县,因祖父移居■〈王葛〉玛兰,并无生理头路,与胞叔鬃相议,将同弟蔡媳妇仔,年中十三岁,生于八月十三日申时建生;此媳妇仔系是同叔蔡鬃观抱养之子,因家中欠乏银用,将媳妇仔贌与胡莲观、胡菊观兄弟为七子班,面限六年为满,三面言约每年身金银三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足,媳妇仔听菊、莲兄弟教管。并无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牛港支挡,不干贌主之事。口恐无凭,立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闰八月蔡牛港先去佛银四大员。

同治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笔林义观

为中、知见黄礼观

立贌字人蔡牛港

(二一)幼儿出贌为戏子例

立贌字人鹿港北头施涂螺,有长子名耳,年登九岁,因家中清淡,日食难度,即托中引就本港牛墟瑶香班许木耳为作戏童,面限拾年为满,身价银拾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完足,即将其子交与银主,请师教习戏文,不论初幼。恐有风水不虞,与银主无干。恐有房亲三言贰语,施涂螺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恐口无凭,三面议定,合立贰纸,付执为照。

大清光绪贰拾贰年四月念贰日为中人张顶司

立贌字人施涂螺

代笔人黄登科

(二二)同上

立贌戏字人,彰化半线保天公坛边居住王江河,有亲生小儿,年登八岁,名叫阿九。因缺欠银两。无奈托中引就向与鹿港保牛墟头瑶香班许木耳为作戏童,年限八年为满,身价银拾捌大员。即日同中交收银项足讫清楚,江河小儿交过银主请师教习戏文。恐畏观天造化,或是房亲人等生端,江河一力抵挡,与银主无干。江河自己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戏字一纸,付执为照。

大清光绪辛卯年陆月日为中人陈桂枝

立贌戏字人王江河

自己炳笔王江河

(二三)同上

立贌戏字人,彰化县二林保秀水庄翁古,有一亲生小儿,年登拾岁,名唤方麟。因今家贫,日食难度,今日依父身过,无银收费,无奈托中引就向与鹿港牛墟头瑶香班许木耳为作戏童,面限捌年为满。四月日过,每月身金钱四佰文;捌年过限,照升戏文盘了交付。翁古依■〈女只〉■〈毛上灬下〉同,三面言定佛银陆大员,平四两壹钱,即日交收足讫,即将小儿交与银主掌管,任他请师教习戏文。恐有风水不虞,凭天造化,与银主无干。恐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翁古自应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合立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大清光绪庚寅年柒月日为中人许条

立贌戏字人翁古翁葛观

代笔人沈林

第三款宗教

第一 宗教之法规

第二 僧道、术士、师巫及邪教倡导者之取缔

第三 神明会及父母会

第四 台湾之寺庙

第一宗教之法规

(一)唐代之祭祀

儒教

凡祭祀之名有四:一曰天神祭、二曰地祗祭、三曰享人鬼、四曰释奠。于先圣先师,其差有三:若昊天上帝、五方皇帝地祗、神州、宗庙为大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先蚕、孔宣父、齐太公、诸太子庙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众星、山林、川泽、五龙祠等及州县社稷、释奠为小祀。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高祖配焉;又祀东方青帝灵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叶光纪,中央黄帝含枢纽,及大明、夜明于坛之第一等;又祀内官五十五,坐于坛之第二等;又祀中官一百五十九,坐于坛之第三等;又祀外官一百五,坐众星;三百六十,坐于内坛之内。正月上辛,祈谷于圜丘,祀昊天上帝,以高祖配焉!祀五方帝于坛之第一等。盂夏之月,犬雩于圜丘,祀昊天上帝,以太宗配焉!又祀五方帝于坛之第一等;又祀太昊、炎帝、黄帝、少昊、颛顼于坛之第二等;又祀勾芒、祝融、后土、蓐收、元冥于内壝之内。季秋之月,大享于明堂,祀昊天上帝,以睿宗配焉!又祀五方帝,五帝五官各于其方。夏至祭皇地祗于方丘,以高祖配焉!祭神州于坛之第一等;五岳、四镇、四海、四渎、五方、山林、川泽、邱陵、坟衍、原湿凡七十坐,皆于内壝之内。孟冬之月,祭神州地祗于北郊,奉太宗以配焉!立春之日,祀青帝于东郊,以太昊配焉!其勾芒氏及岁星,东方三辰七宿并从祀。立夏之日,祀赤帝于南郊,以神农配焉!其祝融氏及荧惑星、南方三辰七宿并从祀。季夏土王日,祀黄帝于南郊,以轩辕配焉!其后土氏镇星并从祀。立秋之日,祀白帝于西郊,以少昊配焉!其蓐收氏、大白星、西方三辰七宿并从祀。立冬之日,祀黑帝于北郊,以颛顼配焉!其元冥氏辰星及北方三辰七宿并从祀。春分之日,朝日于东郊;秋分之日,夕月于西郊。立春后丑日,祀风师于国城东北;立夏后申日,祀雨师于国城西南;立秋后辰日,祀灵星于国城东南;立冬后亥日,祀司中、司命、司人、司禄于国城西北。仲春上戊祭太社,以后土氏配焉!祭太稷,以后稷氏配焉!中秋之月及腊日亦如之。四孟月及腊日,大享太庙,春享则兼祭司命及户;夏享兼祭灶。季夏之月祭中溜;秋享兼祭门及厉;冬享兼祭行;若腊享则七祀偏祭,皆于太庙之西门之南。凡三年一袷,享以孟冬;五年一褅,享以孟夏,皆七祀偏祭。若袷享则配享功臣,皆列于当至之前。孟夏吉亥,享先农于东郊,以后稷配;季春吉已,享先蚕于西郊;仲春上丁,释奠于孔宣父,以颜回配,其七十二弟子及先儒并从祀,仲秋之月亦如之。仲春上戊,释奠于齐太公,以留侯张良配焉!仲秋之月亦如之。孟冬,祭司寒于冰室;仲春,祀马祖;仲夏,享先牧;仲秋,祭马社;仲冬,祭马步,并以刚日,皆于大泽之中。季冬腊日前寅,蜡百神于南郊;大明、夜明、神农、后稷、伊耆、五官、五星、二十八宿、十二辰、五岳、四镇、四海、四渎、五田畯、青龙、朱雀、麒麟、驺虞、元武及五方山林、川泽、邱陵、坟衍、原湿、井泉、水墉、坊、于菟、鳞羽、毛介、臝、邮、表畷、猫、昆虫,凡一百八十七坐,若其方有灾害,则■〈门外朔内〉而不祭。祭井泉于川泽之下。立春之日,祭东岳泰山于衮州;东镇沂山于沂州;东海于莱州东;渎淮于唐州。立夏之日,祭南岳衡山于衡州;南镇会稽山于越州;南海于广州南;渎江于益州。季夏士王日,祭中岳嵩山于河南府。立秋之日,祭西岳华山于华州;西镇吴山于陇州;西河及西渎河于同州。立冬之日,祭北岳恒山于定州;北镇医无闾于营州;北海及北渎济于河南府,各于其境内本州岛长官行焉!蜀州青城丈人山,每岁春、秋二时,享以蔬馔,委县令行。凡三年一享帝喾氏于顿邱,享唐尧于平阳,而稷窝配焉!享虞舜于河东,咎繇配焉!享夏禹于安邑,伯益配焉!享殷汤于偃师,伊尹配焉!享周文王于酆,太公配焉!享周武王于镐,周公、召公配焉!享汉高祖于长陵,箫何配焉!皆以仲春之月四时仲日,享隐、章怀、懿德、节愍、惠庄、惠文、惠宣七太子庙,令其子孙主祭,有司给牲牢乐县,太常博士相礼焉!四仲月,享隋文帝、周武庙,酅公、介公主祭,凡州、县皆置社稷,如京都之制。仲春上戊,州、县官亲祭;仲秋上戊亦如之。凡州、县皆置孔宣父庙,以颜回配焉!仲春上丁,州、县官行释奠之礼;仲秋上丁亦如之。凡官爵二品以上祠四庙,五品以上祠三庙,六品以下达于庶民人,祭祖祢而已。凡国有封禅之礼,则依圜丘方泽之神位;若亲征、禡类、昭告,各依本神位焉!凡国有大祭祀之礼,皇帝亲祭,则大尉为亚献,光禄乡为终献;若有司摄事,则大尉为初献,太常卿为亚献,光禄卿为终献。孔宣父庙,则国子祭酒为初献,司业为亚献,国子博士为终献。齐太公庙,则太常卿为初献,少卿为亚献,丞为终献。诸小祀,惟官一献。凡大祀,散齐七日,致祭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皆祀前习礼沐浴,并给明衣。凡京师孟夏以后旱,则先祈岳镇、海渎及诸山川能兴云雨者,皆于北望祭;又祈社稷,又祈宗庙,每七日一祈,不雨还从岳渎如初。旱甚则修雩,秋分以后,虽旱不雩。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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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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