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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68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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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埤圳,永为己业。一卖终休,日后监及子孙等永不敢异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赎之事。保此埤圳系监自己出工本银所买,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监自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赖唐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埤圳字一纸,带给垦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大埤水圳字内价银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两足讫,再照。

干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书人江旺生

为中人陈正修

在场知见人秦美权

立杜卖尽根朴仔篱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监

第六一杜卖尽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万丹庄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偕侄甘霖、阿干、阿宜、珠以、阿炳、上达、阿松等,有承祖父遗下水圳一条,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纳,分早、晚二季均收,前归与十一房母子掌管,立凭准字炳据。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为十房公业。今因公费乏用,叔侄相商,愿将此水圳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庄江斗南、弓鞋庄陈屋同为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尽根价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水圳随即对明田份,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再为经营价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赎之事。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遗下公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卖者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尽根水圳契字一纸,并带约据凭准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乃安

为中人谢查某

知见四嫂张氏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达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兴号众股份,即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等,蒙分宪吴谕给兴众股分等鸠集工本,开筑南烘一带圳务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亩应配水租,准兴等收为工本之资。又连荒埔一处,坐落址在水头庄西南畔势,土名大埔,东至山,西至溪,南至圳头,北至竹围脚并圳为界,四至界址并一带水圳俱载明白。兹因本年五月间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项无力修理,难以疏通,合兴号众股份商议,情愿将南烘一带圳底暨荒埔尽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顺源号出首承顶,三面议定备出七兑工本银一千大元正。即日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南烘一带水圳荒埔,随即踏明,尽交付与新顺源号前去掌管修理,开辟收租,永远为业。自此一退终休,葛藤永断,杜退以后,不敢异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兴众股份等给垦,鸠备工本开创之业,与他人无干,实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兴等众股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新顺源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退荒埔圳底尽根契字一纸,带垦照一纸,又带合约字二十五纸,计共二十七纸,付执永照。

即日,合兴号众股份等当中见实收过契字内七兑尽根价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讫,批照。

一、批明:合兴号总共三十二份,城隍爷应得四份,照忠祠应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为城隍爷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绪十五年七日。

代笔人游得升

为中人游得升

在场知见人曾田和、曾丰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

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

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

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

第六三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同立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人打猫西堡麻园黄焕章、何尚春、陈尧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遗置麻园寮庄东南势旱田抽出田头各一段,因庄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众佃相商,招请本庄埤长何要、何乔整出本银出为办理,承买开圳。托中三面议定,黄焕章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陈尧生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价银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银原归四姓各人完纳,抽出田头地杜卖埤长开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愿,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办,即日同中并众佃将田头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与埤长前去筑埤,任从兴工开凿圳路,引通埤水长流灌田,历年向佃配水收银抵利,子孙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百倍,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头地系焕章等各承祖父物业,与四姓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挡,不干埤长之事。此系四姓之人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同中并庄众证见,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一纸,永远付埤长执掌,子孙继承,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田头地契面银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陈贞华

知见人何参

为中人何琏

同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人陈尧生、何尚春、黄焕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计开:业户何要、何乔买黄焕章、何尚春等田头一坐,坐落……,用价银六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一两四钱二分八厘。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右给嘉义县业户何乔、何要准此。

光绪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田尾顺兴庄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为本庄管事,该庄原置有水圳灌溉课田,因被洪水冲崩,干隆四十年间,该地得浮复,众佃无力筑埤开圳,恳求祖父自备银两为工本,开凿新圳,庶该庄课田得以流通灌溉。当时议定圳头赏番,以及通事辛劳、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劳一切诸费等项,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摊,各条规载在佃约字明白为据。兹因春二无力办理,又诸房等亦不能为圳务。窃恐圳务情重,有误其事,是以叔侄相议,回念祖父当日用下工本开筑此圳,今欲退办,亦须择一力量精谨之人,方胜其任,庶二等财本有归,又不至贻误佃户。素知郡垣吴亨记为人可靠,故托中愿将此水圳出卖与记,三面议定,收回工本银六百大元。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户,凡有应理圳务,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应纳番赏以及辛劳水谷各项,当向新水甲完纳,与二等叔侄无干。实二祖父之圳,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系二等承祖父物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实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同合立出卖水圳甲首契字一纸,并缴连佃约字一纸,水份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工本六八平银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卢廷成

在场知见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陈氏

德郎妻卢氏

武妻沈氏

为中人邵瑞玉、简奉

同立卖出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台、同仙、红毛

定台、武观、桂春、河镇

第六四之二出卖水圳字

立出卖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顺兴庄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并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赞等为该庄管事,自备工本开垦本庄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课田。当时各佃同立有合约付祖执凭,内叙每年各佃该出银谷,交付管事,以为开发内外赏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劳等费,照约而行,历久无异。兹因守等叔侄相议,欲将此水圳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经先出卖于郡城吴亨记承充契价银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额,今守亦愿同卖于记一并承办,当原中议定守契银一百二十元。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立即对佃,交付吴亨记新管事吴振声执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应纳内外番赏并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劳、水谷等项,亦当仍照旧章,交付吴振声买物,转交生番通事进山安抚及开发诸务,守等叔侄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系守等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出卖开垦水圳字一纸,并缴连告示二纸,水份簿二本,并缴连二等卖字一纸,佃约一纸,抄白一纸:以上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平佛银一百十二元,连前堂弟春二等收来银四百八十元,同共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邵瑞玉

为中人简奉、邵瑞玉

在场知见男邱红毛

立卖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谕示

钦加提举衔,即补清军府代理凤山县正堂吴,为谕饬课教事。案据旧圳总理林际时暨众甲首等佥称:缘同治年间,篱仔内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记买水灌田,每年得谷将近一千石,仅私贴前办总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争闹。公议举出生员王邦猷出为配水办理,逐年按缴局费银一百二十元,添设义塾于曹公祠内,交由总理给发,一则照顾祠内油香,二可栽培贫民子弟,签乞立案,出示晓谕等情,当经批准如禀办理在案。兹据凤仪书院监院董事周凞清、卢尔德嘉、卢尔德祥签禀,以查有本城生员谢赖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佥举禀请立案给谕等情前来。除禀批示立案并出示晓谕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谢赖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内义塾,择日开馆课教,毋稍怠荒,致误子弟。仍将启教日期,并生徒人数造册禀县备查,毋违,此谕。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绝甲首契字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大竹里乙甲庄林静观,有承父林安居垦置下八庄旧圳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带纳总理膏伙并溪口诸费。因先父自光绪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办三年,侵缺总理赵德观缴款,迫讨难容。江无力清还,与观相议,愿将此甲首交观掌办,抵还缺款。嗣后江出为混收,观屡遭赔累,无力缴还,适因总理侵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膏伙,总理将此甲首抄封,抵还敏膏伙银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观承父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观自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杜绝甲首契字一纸,并缴戳记水甲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过账入膏伙银一百二十元实足,再照。

光绪丙戌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邦猷

知见人母沈氏

立杜绝甲首契字人林静观(自笔)

第六六之二凭单字

立凭单字人凤仪书院董事沈时敏,有承旧圳总理赵德观抄封林静观甲首一股,该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还膏伙。时敏院务浩繁,难以兼办,托中引就与本城内大老衙林帆水务熟识,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甲首戳记并水声簿交帆掌管办理,立凭单字一纸,并缴抄封契字一纸,共二纸,连戳记水声簿各一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绪丙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谢赖周

代书(自笔)

立凭单字人董事沈时敏

第六六之三卖旧圳甲首字

立卖旧圳甲首字人凤山城内大老衙街蔡便凉,有承故夫林帆明买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内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业户配完水金,载明簿据收纳。今因帆故,丧费乏项,托中引就与谢赖肯祥,言议除将积欠公馆摊费一切银主负担抹完外,定价六八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该圳听与银主掌管,以后各无反悔言及找赎等事。恐口无凭,立卖甲首水圳字一纸,并缴上手字二纸,连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银一百元正。

光绪二十六年旧历八月日。

为中人洪番

知见人夫弟林牵

立卖甲首字人蔡便凉

代书人谢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里下菜园庄张善,有承祖父遗置旧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轮放水番,灌溉田亩,按甲征收水谷银项,缴充公局,以供筑溪及疏通圳道一应开费,历办多年无异。今因乏银应缴局中银项,将此一缺甲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埤城顶横街李英店记出首承典顶办,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佛银一百大员。其银即日同中收讫,缴完公项;其甲首事务并田甲银项,随即告知水圳公司总理,将所管辖各业户田亩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对明,交付银主掌管顶办,照数征收,上供局费,下养身家。限至十二年为满,听善备足契面银,对月赎回自办,银主不得刁难;倘届限无力取赎,依旧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遗缺,与房亲伯叔兄弟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积缺旧局费项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契面银一百大元足讫,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银主另借出六八佛银五元,若届限满取赎之日,自当备足佛银共一百零五元,一并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绪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绪元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张成材

为中人谢振兄

代书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张善

第六七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张天禄、张聪祥、张小华三人等,合伙同出本银,倩工开筑新庄仔庄埤圳,开导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庄一带埔园尽变为水田,获利无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现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后日子孙下得争长竞短致不和。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立合约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咸丰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约人张聪祥、张天禄、张小华

第六八之一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广储东、保大东里吴明、翁保等,为协力开筑北势埤一口,以备灌□□田园。时因埤岸破坏,保、明与众人商议埤岸填筑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协同商议,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筑,其前文未有填筑之力,今破坏,文等出为收筑,抵前未筑之力。言约先于二里高田踏车灌足,后埤水原旧二夜二日,先于旧埤长等香份灌溉,后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余,原前照份轮流。言明议定,保等许允文等出为头填筑埤岸,历带无异。以降埤如破坏,三里合作收筑,埤水照约均分。自此无异,如有悖约,呈官究治。此系众心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再合立约三纸,每埤长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翁保、吴明、林文

广储东埤长吴明份人:郑宜、张赞、徐晃、林陈、吴明、王圣、张福、袁僯、陈■〈毛上灬下〉、苏全南。

保大东埤长翁保香份人:李吉、叶老、陈两、陈快、张密、郑孝、翁保、黄二、胡福。

大穆降埤长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寿、王圣、张士、吴灿、林文、黄为、蓝任、苏全南、郑蓁、吴勇。

第六八之二卖杜绝尽根埤契子

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人广储东里知母义社吴印,有承祖父吴明开筑北势埤一口,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埤长应份,卖与苏振馨六八银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额,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埤契一纸,并连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六八重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林兴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吴印(自书)

第六八之三卖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适、翁万山等,有承祖父亲自开垦之北势埤一口,当时议筑此埤长竖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为八股之埤长灌溉田园满足,然后议将此埤水卖与别人田园灌溉,其银项应留为后日修造埤岸之费,八股埤长不得侵渔。又公议:后日埤底之税银二十大元,八股埤长各轮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强霸收。此系当时立埤之约,乃万年不朽之规也。今适等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愿将此一股之埤长份卖与郡城内宗叔翁攀鹤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三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埤份随即踏交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后日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适等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为碍,适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埤长份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十年二月日。

为中人并代书人翁雅

知见人徐代

同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翁适、翁万山

一、批明:契内添注「水」字一号完足,再照。

第六八之四卖杜绝尽根契字

亲立卖杜绝尽根契人翁贞记,有自己明买翁适等亲开垦北势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长水份一股,以资旱天灌溉田园之用。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股埤水托中引就,卖与苏振德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佛银二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埤随即将一股之水,交付银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园,不敢异言生端,日后子孙亦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埤份系记明买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卖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等情,记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亲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卖埤长水份银二十五元完足,再照。

光绪十九年二月日。

亲立卖杜绝尽根埤契字人翁贞记

为中人翁古

第六八之五卖埤长字

立卖埤长字人林亨,有承父办理埤长,其埤名曰猪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长通知众人,是以破水之日,让埤长先破,余照阄轮流香水。兹亨埤长田甲无多,愿将埤长变卖,因托中引就与郑德祖,三面言议,德祖愿抽出香枝价银十大元交易,此埤长亨亦情愿遂即立字过香收银。自此一卖千休,不得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埤长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香分价银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年六月日。

为中人吴怀

代书人柯廷

立卖埤长字人林亨

第六八之六甘愿杜卖埤长字

立甘愿杜卖埤长人大穆降庄上帝庙郑法,有承祖父明买过林亨埤长份办理埤长,其埤名曰猪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长通知众人,是以破水之日,该让埤长先破,有余照阄轮流香水。兹法埤长田甲无多,甘愿将埤长份意欲杜卖,今因托中引就,杜卖与本庄四领社苏振芳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银即日交讫;法愿将埤长份抽出过账,交付银主掌理,不敢阻挡,亦不敢异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埤长字一纸,并带上手埤长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埤长契字内佛头银六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年七月日。

为中人郑番英

知见人妈陈氏

代书人王日辉

立甘愿杜卖埤长字人郑法

第六八之七卖埤长契字

立卖埤长契人郑掌,有承祖父明买埤长份,在知母义埤,三股应得一股,与堂兄避乱对半均分。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应得半股埤长份变卖,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知母义庄吴套观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银五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应得半股埤长份,随即交付银主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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