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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通史

53 万字 · 约 25 小时 6 分钟 · 24 / 68

会员可开白话

埔     一、0三0    二一、六三0

小鸡笼      六         淡水田寮港     一、0三0     六、一八0

龟仑      二三         淡水七堵埔     一、0三0    二三、六九0

南崁      一四         淡水三角涌     一、0八0    一五、一二0

坑仔      一六         淡水三角涌     一、0八0    一七、二八0

隘勇

台湾设隘,仿于郑氏。永历十九年,咨议参军陈永华请申屯田之制,以开拓番地,而人民之私垦者亦日进,每遭番害「乃筑土牛以界之,禁出入。土牛者,造土如牛,置要害,戍兵防守。至今尚留其迹。或曰红线,则以土筑短垣,上砌红砖以为识,耕者不得越。归清以后,仍沿其制。而垦田愈广,渐入内山,官不能护。乃为自卫之计,设隘寮,寡隘丁,以资捍御。其经费则隘内田园征之,谓之隘租。锄耰并进,弓矢前驱;南至琅■〈王乔〉,北穷淡水,皆有汉人足迹,而政令且不及也。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之变,全台俱动。及平,总督满保以沿山一带,为盗番出没之所,议逐人民于内。塞各隘,筑长垣,以绝出入。总兵蓝廷珍力陈不可。六十一年,福建巡抚杨景素奏请立石番界,派兵巡防;是为官隘之始。雍正六年冬,山猪毛番乱,讨之。十一年,以南路营兵三百戍其地。自是番不敢出,然犹未有隘名也。十三年,彰化眉加腊番乱,讨之。乃设隘于柳树湳,在乌溪之北,为今台湾府治附近,其时台中皆番地也。乾隆五十三年,大将军福康安奏设屯番之制,以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或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其地归屯,应以官收租谷内支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以与营汛相表裹。于是凤山、嘉义、彰化、淡水各设隘于边。每处隘首一名,隘丁十数名,或二、三十名。每名年给口粮三十石,折银三十圆,隘首倍之。惟九穹林隘,官征屯租全给,余则官给四成,民给六成,是为官设之隘。然官隘之力有限,而人民之垦者日多。嘉庆七年,吴沙募三籍之氓,入辟蛤仔难,筑堡以居。沿山各隘,俱戍乡勇,曰民壮寮,故居者无害。各有田园数千甲,为经费。设厅之后,虽升科,而近隘之地,仍留为隘丁耕稼,自收自给。奉旨准行。是为私设之隘。蛤仔难处台之北东,负山面海,皆番地。自三貂岭越山行,为还望坑,有民壮寮焉。始用以通道,继用以捍行。过此而西,为大里简,亦设民壮寮。又西为梗枋;为乌石港。远望坑之南为金面山,为白石,为汤围,为柴围,迤西为三围。又南为四围一结,为四围二结,为四围三结,为旱溪,为大湖,为叭哩沙湳,为鹿埔,为清水沟,为崩山,为员山庄,为马赛,凡二十处,各设隘祛害。前时行人出入,隘丁护之,每人酬钱四十文。迨设官后,由官赉之。十七年,漳人林朝宗等请垦苏澳之地,增设施八坑隘。施八坑在东势山尾,林深草茂,土番据之。而日甚狭,西连叭哩沙湳;出坑而东为苏澳,通海之处也。土广而腴,众每请垦,而有司以距城辽远,虑藏好宄;不许。及道光元年,耕者已三百余人。署通判姚莹乃籍其田以为隘,未竣而去。六年夏,闽、粤械斗,粤人黄斗乃居淡水之斗换坪,乘势煽生番作乱。及平,设隘南庄,置屯把总一、屯兵六十以戍。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业以南庄既垦,而东南山地未辟,乃命姜秀銮、周邦正集闽、粤之人,凡二十四股,合设金广福隘,以从事垦荒。自树杞林而入北埔,设隘寮十五处。所辖之地,袤三十余里,广一、一十里,征收田租,以供隘费。是为公设之隘。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山抚番,而隘制久废,以兵代之。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奏颁隘勇之制,收防费,废隘租,以期整剔。十四年,阿罩雾人林朝栋、林文钦合设公司日林合,给垦台湾县辖沿山数千甲,并营脑业,虑遭番害,请设隘勇两营,凡五百名,自给饷械,以林荣泰、刘以专率之。自抽藤坑至集集,分设隘寮,谓之铳柜。隘勇击柝巡守,有警则鸣铳传示,众悉出,伏险击。故番害稍戢。番之出草,每乘隙弋人,或昏夜突袭、故防之綦严。而任其事者,多愍不畏死,以杀番相雄长者也。

○凤山县辖隘寮沿革表

隘寮社隘:官设,在山猪毛口,原设隘丁三十名,今裁。

漏陂社隘:官设,在南太武山南,原设隘丁十五名,今裁。

茄藤社隘:官设,在大昆麓,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力力社隘:官设,在佳佐山麓,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放■〈纟索〉社隘:官设,在三条仑岭,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淡水厅辖隘寮沿革表

火焰山隘:民设,在大甲堡西南,即大甲溪,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日北山脚隘:民设,原在日北山脚,后移入鲤鱼潭高岗,属苑里堡,原设隘丁六名,今设八名,现隶苗栗县。

三叉河隘:民设,在苑里堡内山高岗处日北山隘之北,今移番仔城,原设隘丁十五名,现隶苗栗县。

内外草湖隘:民设,原为高埔隘,后移苑里仔东首内山,而南势湖隘亦归并,在三叉河隘之北,二隘原设隘丁十七名,今设二十名,现隶苗栗县。

铜锣湾隘:官设,在后垄堡铜锣湾内山要处,为草湖隘之北,原设隘丁二十五名,现隶苗栗县。

芎中七隘:官设,在后垄堡芎蕉、中心埔、七十分三庄之内,故名;为铜锣湾之北,原设隘丁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大坑口隘:官设,原为中隘,后移后垄堡内山横冈,为芎中七隘之北。大坑口隘原设隘丁三十名,中隘十名,今设四十名,现隶苗栗县。

蛤仔市隘:官设,在后垄堡蛤仔山内之横冈,为大坑口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苗栗县。

嘉志阁隘:民设,在嘉志阁庄,后改汛防,移入内山,为蛤仔市隘之北,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南港隘:民设,在中港、南港之内山,为嘉志阁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三湾隘:民设,在中港堡三湾内山,为南港隘之北。道光六年,奏请派拨屯把总一员、屯丁六十名、通事一名,以防中港、三湾、大北埔等隘。今改设隘丁四十二名、屯把总一名,现隶苗栗县。

金广福隘:民设,原在淡水厅东之盐水港、南隘、茄苳湖、石碎仑、双坑、大崎、金山面、圆山仔、大北埔、小铜锣圈等十处。其小铜锣圈即旧之中港尖山隘。嗣因土地日辟,已越旧址,乃裁撤为一,移于五指山之右,沿山十余里,均设隘以防。其石碎仑原设隘丁四十名,由官拨充租税,以补不敷。而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设,由民给费。其盐水港、南隘、茄苳湖、小铜锣圈四处,原设隘丁各二十名,双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圆山仔六名,均民给费。今合设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粮,每年由官拨租四百余石,发串着令自收。现隶新竹县。

矺仔隘:民设,在三湾隘之北,距厅东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猴洞隘:民设,在矺仔隘之北,距厅东三十四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树杞林隘:民设,在猴洞隘之北,距厅东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现隶新竹县。

九芎林隘:民设,即南河隘,距厅东四十里,原设隘丁十名,由官拨给屯租,今归民办,现隶新竹县。

咸菜硼隘:民设,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厅东五十里,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大嵙崁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原设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现隶南雅厅。

三角涌隘:民设,在海山堡内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南雅厅。

大铜锣圈隘:民设,原在四方林,后移桃涧堡内山,旧设隘首一名,丁无定额,今设十名,现隶淡水县。

三坑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大坪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溪洲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坪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横溪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五名,现隶淡水县。

暗坑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万顺寮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为暗坑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现隶淡水县。

十份寮隘:民设,在石碇堡内山,原设隘丁十名,今裁。

三貂岭隘:民设,在三貂岭民番交界之处,原设隘丁十名,后改汛防。

○噶玛兰厅辖隘寮沿革表

远望坑隘:民设,在厅治北鄙,与淡水交界,前设民壮寮,今裁。

大里简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民壮寮,后改汛防。

梗枋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乌石港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金山面隘: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里,原设隘丁十名。

汤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七里,原设隘丁八名。

柴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三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四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八里,原设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设,或作礁溪,在厅治之北九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摸壁潭。

泉大湖隘:民设,在厅治西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三名。

葫芦隘:民设,在厅治西南十六里,现设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四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马赛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二名,今裁。

员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名。

鹿埔岭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清水沟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二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摆燕山。

大埤隘:民设,在厅治西北十里,现设隘丁八名。

三关仔隘:民设,在厅治西北五里,现设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民设,在厅治之西三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内湖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十五里,现设隘丁六名。

大湖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四十二里,原设隘丁十二名。

颖广庄隘:民设,在厅治之西七里,现设隘丁五名。

枕头山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六里,现设隘丁十名。

乡勇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台湾镇总兵蓝廷珍上书总督满保,请行保甲。许之。既复请办团练;以为郡治今虽有协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调遣,然计南路下淡水冈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线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过千人。经制各营又多分守汛地,府治关系重大,未可遽云兵力有余也。当今之时,宜急训练乡壮,联络村社,以补兵防之所有不周。无事皆农,有事皆兵,使盗贼无容身之地。所谓急则治其标,不可须臾缓者也。其后遂以为例,每有兵事则举办之。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粤庄多出义军助战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卫,故无害。一贵、漳人也。漳、泉方息斗,又与粤庄仇,故多拒之。事平,下旨嘉许,立功者给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义烈,故民多奋勇。

禁烟之役,英舰辄窥同沿海,总兵达洪阿、巡道姚莹治军有律,策励民兵,以资战守,故无外害。淡水同知曹谨请停防洋经费,专募乡勇,莹不可。当是时班兵积弊,几不可用,莹乃选拔精兵六百名,增给月饷而训练之,欲以渐及各营,未成而去。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干任巡道,与总兵议,渐整营制。又以澎湖一营远隔海洋,上书督抚,请改募兵。略曰:『澎人皆捕海为生,极为勤苦,且熟谙水性;履波涛如平地,壮健丁勇挑选入伍,以备不虞,较诸水师实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换班之费,且可以收海岛无业之民。沙线既熟,守望亦专,是一举而数善备也』。不从。洪杨之役,湘淮诸将多练乡勇,戡平大难,于是渐汰绿营。及戴潮春之变,攻陷彰化,南北俱动,官兵不战而溃;巡道孔昭慈死之。乃再设团练,以淡水绅士林占梅为团练大臣驻大甲,阻其北窜。而各庄亦多起义军,以相抟战,建功尤伟。然而猾绅土豪,夤缘为利,怙其势力,互相雄长,武断乡曲,莫敢谁何。巨奸积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兴戎。浸成游侠之风,而官莫敢问也。光绪七年,改为培元总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严,巡道刘璈集士绅再办团练,手订章程十七条以布之。则于府县城内设一总局,东、西、南、北、中各举团总一人,归总局经理。城外各乡远近不一,大约以周三、四十里为分局,任以团总,副以团佐。闽、粤人之聚居者可设族团,族长主之。凡团内之壮丁皆注于籍,分为义勇、练勇、团勇。义勇常驻局中,逐日操练,月给粮银四圆八角。练勇按旬一操,每次给银二角。其费皆由铺户捐之;练勇八名抵义勇一名。不归捐者为团勇,自备口,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选明干义勇为百长,以带练勇。又由练勇选什长,以带团勇。衣装旗帜,捐户备制,各分其色以俾辨别。其有胆略过人、愿赴前敌者,准其自告,别编一册,由县会营,申明号令,随军出战不,与前锋,虑乱行也。信赏必罚,昭示鼓励。从前犯法之人,如能改过自新以功抵罪,办团绅士别为请奖。夫团练之设,所以自卫也。在城守城,在乡守乡,足供行军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尔。八月朔,又刊渔团章程二十条,通饬绅民暨沿海渔户遵行略。曰:『渔团办法与陆团不同。沿海渔户,贫苦居多,既难如陆团捐勇出资,又难如陆团派绅设局。情形既异,头绪尤繁』。并议就渔团以选水勇,籍水勇以联渔团,相辅而行,较为妥便。除照原详水勇名数,由各路挑选泅水精壮渔民,先后招募成军,以固要防;并将渔团办法,厘定章程,以清内乱,而御外侮。其办法则于海口陆团派委团绅一名,会同水营管带,编造渔户清册。每船每筏给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书某路某口几甲几牌几号之船。凡近海十里以内,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联为一团,派管带、帮带各一员以统率之。每哨置正、副哨长;又于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长一名,每筏伍长一名。每哨配船四只、筏八只。无筏者即用小划。其船逐月租价七两,筏一两四钱。衣旗军器由官给发。每旬逢五,操练一次。无事之时,仍准出渔,有事则分哨守战,以与陆团策应。如有勾通外寇、泄露军情、潜为引港者,杀无赦。当是时,巡抚刘铭传驻台北;亦办团练;奏简林维源为团练大臣。各府厅县设总局,以名望绅士理之,下设分局。各乡置团,划为一段,以卫乡里,严守望,诘盗贼。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台湾自主,以进士邱逢甲为团练使,统率义军,并办渔团。一时苍头特起,执戈制梃,效命军前,悍然而不顾死者比比也。然而苍葛虽呼,鲁阳莫返,则亦无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为一,存亡与共,其民皆国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兵民分,而其兵为朝廷之兵、藩镇之兵、悍将之兵,养其爪牙,以肆禽猎,而国之威棱乃不振。夫欲振威棱,当用民兵,远师三代,近法欧洲,而后可以争雄于天下。

师船

台湾海国也,战守之策,不在于陆而在于水,故治台者多重海防。

昔者荷兰以夹板之威,跋浪沧溟,称雄东澥。郑氏继之,亦设水师之镇,驾乘风之船,狎侮波涛,若履平地。使清人不敢南顾者,则以重洋之险,未可投鞭断流也。芝龙素习海,开府安平,舳舻直通卧内。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敌国。延平入台之后,亦时造巨舰,贩运东南洋而揽其利。使郑氏不亡,整军经武,则已为海军之强国矣。而至于亡者,天也。

清人得台,分汛水陆。安平水师副将统兵三营,有战船五十四只;澎湖水师副将统兵二营,有战船三十三只;其后添设淡水营水师都司,统兵五百,有战船二只;所以防备沿海也。台、澎各营之船,例由通省厅员分派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归内地州县。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驾驶者,州县派员办运工料,赴台兴修。迨按粮议派,台属三县始亦分修数只。此非厚庇台属也;盖以内地各厂员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烦运载,可以克期报竣也。

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战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二十九年,奏准沿海战船新造之后,三年小修,又后三年大修,又后三年尚堪驶用者仍令大修,否则奏明拆造,改为内河之船。既又奏准各省战船至应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为始,限一月领船,又一月估价报部。覆准之后,应以部文到日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两月,如逾限者照例议处。后又奏准福建战船匀派通省道府监修。台澎九十二只,应由台湾道府各十八只,余仍归派内地。于是道府始设船厂,采伐内山樟木,以为材料。未几仍归内地。四十四年,复归台属,而府修倍道,饬与福州府分修。议于部价津贴运费外,每船捐贴百五十圆,缴交盐粮厅代办其半,道镇协营厅县共襄厥事。嗣又专归府办,而道厂废矣。雍正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奏请设立总厂于通达江湖之处,饬派道员监督,领银修造,复派副将或参将一员公同监视,务节浮费。部价不敷银两,历来州县协贴,仍应照旧。诏可。福建总督亦奏言:『台澎战船,请于台湾设厂,委令道协督造』。于是各船尽归台厂,而道协之责任独重矣。七年秋九月,总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设福、漳、台三厂,摊造战船。而福厂由盐驿,兴泉二道承修海坛等营一百三十三只,漳厂由汀漳道承修水师提标等营一百零一只,台厂由台湾道承修台协等营九十八只。其后增设泉厂,由兴泉道办之,而福厂仅命盐驿道。乾隆元年,总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战船,福厂承修七十六只,泉厂五十三只,漳厂九十九只,台厂九十六只。而台厂远阻重洋,难以匀派。顾台湾自设厂以来,开办料馆,沿山樟树概归官有,南之琅■〈王乔〉,北之淡水,均委匠首。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揽熬脑,而赢其利。然台厂自数十年来,津贴较少,工料日腾;修造战船,届期难竣。或至脆弱,不堪驾驶。历任搁置,赔累为难。是有修船之名,而无用船之实』。及徐宗干任巡道,禀请变通船政。其书曰:『昔刘晏曰:成大计者不惜小费。置船场执事者,当先使之私用无窘,则官物坚完矣。诚古今之通论也。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余项,价宽则易完,舟师有口粮,物固则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实用也。查船厂所需料物,有购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铁、若油、若棕之类,皆由厦口商船配带交厂,例不许民间私售。厂用有余,则发商匠领卖,而交价浮于原值。旧船椗、柁等料,亦有厂户承领缴价,以津贴工料例价之不敷。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扺。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今移交册内,孔、刘、邓、平四任流抵一万余两。周、刘、沈等任流抵三万六千余两,姚、熊两任列抵厂料及匠欠九千余两,熊任又抵存厦料四千余两。其匠欠作抵,是以现存之项为办公之余囊,而以待追之项为悬抵之空账也。又各属有料差、有匠首承办料物,由各澎船运厂,向来于差役中点派,有应交公费,亦为厂中工需津贴。如恐其厉民而裁革之,则探伐料物,无所责成,或土棍影射滋扰,为害更甚。然官有余资,民少困穷,亦利弊参半,而久则有弊无利矣。今者道府之存款有灭无增,舟师之出巡有名无实。应修应造之船,例应自营驾厂。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责,而弁兵亦乐于折价,虚报领收,便可塘塞。或购买以补额,即补额亦为兵丁贩运耳。已修已造之船,例应由营领驾。因港口不能安泊,驾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乐于草率,埔岸高搁,何须坚固?或粉饰以备验收,即验收亦为兵丁需费耳。由是而料物之余存者益多,则以发匠领卖为利。由是而铺匠之积欠者益多,则以移居折抵为便。领售多而完缴愈少,所追者半穷丐子孙。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垫者皆寄存要款。完缴愈少,而比追无着,则不能不问及保人。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铺民。铺民视为畏途,而接充者无人矣。是欲发料物以为津贴,不可得也。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差不能不累及匠首。匠首皆苦无赢余,而愿充者无人矣。是欲藉料差以为津贴;又不可得也。是诚不如不开港,不驾厂之为便也。今一旦力矫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则应之曰:造必如何而后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后可用也。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则又曰:用不可也。即用之矣,而终置之无用之地。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是诚不如不修船而给以修之之费,不造船而给以造之之费之为便也。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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