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台湾通史
53 万字 · 约 25 小时 6 分钟 · 24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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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埔 一、0三0 二一、六三0
小鸡笼 六 淡水田寮港 一、0三0 六、一八0
龟仑 二三 淡水七堵埔 一、0三0 二三、六九0
南崁 一四 淡水三角涌 一、0八0 一五、一二0
坑仔 一六 淡水三角涌 一、0八0 一七、二八0
隘勇
台湾设隘,仿于郑氏。永历十九年,咨议参军陈永华请申屯田之制,以开拓番地,而人民之私垦者亦日进,每遭番害「乃筑土牛以界之,禁出入。土牛者,造土如牛,置要害,戍兵防守。至今尚留其迹。或曰红线,则以土筑短垣,上砌红砖以为识,耕者不得越。归清以后,仍沿其制。而垦田愈广,渐入内山,官不能护。乃为自卫之计,设隘寮,寡隘丁,以资捍御。其经费则隘内田园征之,谓之隘租。锄耰并进,弓矢前驱;南至琅■〈王乔〉,北穷淡水,皆有汉人足迹,而政令且不及也。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之变,全台俱动。及平,总督满保以沿山一带,为盗番出没之所,议逐人民于内。塞各隘,筑长垣,以绝出入。总兵蓝廷珍力陈不可。六十一年,福建巡抚杨景素奏请立石番界,派兵巡防;是为官隘之始。雍正六年冬,山猪毛番乱,讨之。十一年,以南路营兵三百戍其地。自是番不敢出,然犹未有隘名也。十三年,彰化眉加腊番乱,讨之。乃设隘于柳树湳,在乌溪之北,为今台湾府治附近,其时台中皆番地也。乾隆五十三年,大将军福康安奏设屯番之制,以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或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其地归屯,应以官收租谷内支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以与营汛相表裹。于是凤山、嘉义、彰化、淡水各设隘于边。每处隘首一名,隘丁十数名,或二、三十名。每名年给口粮三十石,折银三十圆,隘首倍之。惟九穹林隘,官征屯租全给,余则官给四成,民给六成,是为官设之隘。然官隘之力有限,而人民之垦者日多。嘉庆七年,吴沙募三籍之氓,入辟蛤仔难,筑堡以居。沿山各隘,俱戍乡勇,曰民壮寮,故居者无害。各有田园数千甲,为经费。设厅之后,虽升科,而近隘之地,仍留为隘丁耕稼,自收自给。奉旨准行。是为私设之隘。蛤仔难处台之北东,负山面海,皆番地。自三貂岭越山行,为还望坑,有民壮寮焉。始用以通道,继用以捍行。过此而西,为大里简,亦设民壮寮。又西为梗枋;为乌石港。远望坑之南为金面山,为白石,为汤围,为柴围,迤西为三围。又南为四围一结,为四围二结,为四围三结,为旱溪,为大湖,为叭哩沙湳,为鹿埔,为清水沟,为崩山,为员山庄,为马赛,凡二十处,各设隘祛害。前时行人出入,隘丁护之,每人酬钱四十文。迨设官后,由官赉之。十七年,漳人林朝宗等请垦苏澳之地,增设施八坑隘。施八坑在东势山尾,林深草茂,土番据之。而日甚狭,西连叭哩沙湳;出坑而东为苏澳,通海之处也。土广而腴,众每请垦,而有司以距城辽远,虑藏好宄;不许。及道光元年,耕者已三百余人。署通判姚莹乃籍其田以为隘,未竣而去。六年夏,闽、粤械斗,粤人黄斗乃居淡水之斗换坪,乘势煽生番作乱。及平,设隘南庄,置屯把总一、屯兵六十以戍。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业以南庄既垦,而东南山地未辟,乃命姜秀銮、周邦正集闽、粤之人,凡二十四股,合设金广福隘,以从事垦荒。自树杞林而入北埔,设隘寮十五处。所辖之地,袤三十余里,广一、一十里,征收田租,以供隘费。是为公设之隘。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山抚番,而隘制久废,以兵代之。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奏颁隘勇之制,收防费,废隘租,以期整剔。十四年,阿罩雾人林朝栋、林文钦合设公司日林合,给垦台湾县辖沿山数千甲,并营脑业,虑遭番害,请设隘勇两营,凡五百名,自给饷械,以林荣泰、刘以专率之。自抽藤坑至集集,分设隘寮,谓之铳柜。隘勇击柝巡守,有警则鸣铳传示,众悉出,伏险击。故番害稍戢。番之出草,每乘隙弋人,或昏夜突袭、故防之綦严。而任其事者,多愍不畏死,以杀番相雄长者也。
○凤山县辖隘寮沿革表
隘寮社隘:官设,在山猪毛口,原设隘丁三十名,今裁。
漏陂社隘:官设,在南太武山南,原设隘丁十五名,今裁。
茄藤社隘:官设,在大昆麓,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力力社隘:官设,在佳佐山麓,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放■〈纟索〉社隘:官设,在三条仑岭,原设隘丁二十名,今裁。
○淡水厅辖隘寮沿革表
火焰山隘:民设,在大甲堡西南,即大甲溪,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日北山脚隘:民设,原在日北山脚,后移入鲤鱼潭高岗,属苑里堡,原设隘丁六名,今设八名,现隶苗栗县。
三叉河隘:民设,在苑里堡内山高岗处日北山隘之北,今移番仔城,原设隘丁十五名,现隶苗栗县。
内外草湖隘:民设,原为高埔隘,后移苑里仔东首内山,而南势湖隘亦归并,在三叉河隘之北,二隘原设隘丁十七名,今设二十名,现隶苗栗县。
铜锣湾隘:官设,在后垄堡铜锣湾内山要处,为草湖隘之北,原设隘丁二十五名,现隶苗栗县。
芎中七隘:官设,在后垄堡芎蕉、中心埔、七十分三庄之内,故名;为铜锣湾之北,原设隘丁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大坑口隘:官设,原为中隘,后移后垄堡内山横冈,为芎中七隘之北。大坑口隘原设隘丁三十名,中隘十名,今设四十名,现隶苗栗县。
蛤仔市隘:官设,在后垄堡蛤仔山内之横冈,为大坑口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苗栗县。
嘉志阁隘:民设,在嘉志阁庄,后改汛防,移入内山,为蛤仔市隘之北,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南港隘:民设,在中港、南港之内山,为嘉志阁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三十名,现隶苗栗县。
三湾隘:民设,在中港堡三湾内山,为南港隘之北。道光六年,奏请派拨屯把总一员、屯丁六十名、通事一名,以防中港、三湾、大北埔等隘。今改设隘丁四十二名、屯把总一名,现隶苗栗县。
金广福隘:民设,原在淡水厅东之盐水港、南隘、茄苳湖、石碎仑、双坑、大崎、金山面、圆山仔、大北埔、小铜锣圈等十处。其小铜锣圈即旧之中港尖山隘。嗣因土地日辟,已越旧址,乃裁撤为一,移于五指山之右,沿山十余里,均设隘以防。其石碎仑原设隘丁四十名,由官拨充租税,以补不敷。而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设,由民给费。其盐水港、南隘、茄苳湖、小铜锣圈四处,原设隘丁各二十名,双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圆山仔六名,均民给费。今合设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粮,每年由官拨租四百余石,发串着令自收。现隶新竹县。
矺仔隘:民设,在三湾隘之北,距厅东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猴洞隘:民设,在矺仔隘之北,距厅东三十四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树杞林隘:民设,在猴洞隘之北,距厅东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现隶新竹县。
九芎林隘:民设,即南河隘,距厅东四十里,原设隘丁十名,由官拨给屯租,今归民办,现隶新竹县。
咸菜硼隘:民设,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厅东五十里,原设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现隶新竹县。
大嵙崁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原设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现隶南雅厅。
三角涌隘:民设,在海山堡内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南雅厅。
大铜锣圈隘:民设,原在四方林,后移桃涧堡内山,旧设隘首一名,丁无定额,今设十名,现隶淡水县。
三坑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大坪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铜锣圈隘之北,今设隘丁二十名,现隶淡水县。
溪洲隘:民设,在桃涧堡内山,为大坪隘之北,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横溪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五名,现隶淡水县。
暗坑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今设隘丁十名,现隶淡水县。
万顺寮隘:民设,在摆接堡内山,为暗坑隘之北,原设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现隶淡水县。
十份寮隘:民设,在石碇堡内山,原设隘丁十名,今裁。
三貂岭隘:民设,在三貂岭民番交界之处,原设隘丁十名,后改汛防。
○噶玛兰厅辖隘寮沿革表
远望坑隘:民设,在厅治北鄙,与淡水交界,前设民壮寮,今裁。
大里简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民壮寮,后改汛防。
梗枋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乌石港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前设隘丁,后改汛防。
金山面隘: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北二十里,原设隘丁十名。
汤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七里,原设隘丁八名。
柴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三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十二里,原设隘丁五名,今裁。
四围隘:民设,在厅治之北八里,原设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设,或作礁溪,在厅治之北九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摸壁潭。
泉大湖隘:民设,在厅治西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三名。
葫芦隘:民设,在厅治西南十六里,现设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四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马赛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三十里,原设隘丁十二名,今裁。
员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原设隘丁十名。
鹿埔岭隘:民设,在厅治之南二十五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清水沟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五里,原设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民设,在厅治之南十二里,原设隘丁八名,今移于摆燕山。
大埤隘:民设,在厅治西北十里,现设隘丁八名。
三关仔隘:民设,在厅治西北五里,现设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民设,在厅治之西三十里,现设隘丁十二名。
内湖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十五里,现设隘丁六名。
大湖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四十二里,原设隘丁十二名。
颖广庄隘:民设,在厅治之西七里,现设隘丁五名。
枕头山隘:民设,在厅治之西六里,现设隘丁十名。
乡勇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台湾镇总兵蓝廷珍上书总督满保,请行保甲。许之。既复请办团练;以为郡治今虽有协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调遣,然计南路下淡水冈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线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过千人。经制各营又多分守汛地,府治关系重大,未可遽云兵力有余也。当今之时,宜急训练乡壮,联络村社,以补兵防之所有不周。无事皆农,有事皆兵,使盗贼无容身之地。所谓急则治其标,不可须臾缓者也。其后遂以为例,每有兵事则举办之。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粤庄多出义军助战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卫,故无害。一贵、漳人也。漳、泉方息斗,又与粤庄仇,故多拒之。事平,下旨嘉许,立功者给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义烈,故民多奋勇。
禁烟之役,英舰辄窥同沿海,总兵达洪阿、巡道姚莹治军有律,策励民兵,以资战守,故无外害。淡水同知曹谨请停防洋经费,专募乡勇,莹不可。当是时班兵积弊,几不可用,莹乃选拔精兵六百名,增给月饷而训练之,欲以渐及各营,未成而去。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干任巡道,与总兵议,渐整营制。又以澎湖一营远隔海洋,上书督抚,请改募兵。略曰:『澎人皆捕海为生,极为勤苦,且熟谙水性;履波涛如平地,壮健丁勇挑选入伍,以备不虞,较诸水师实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换班之费,且可以收海岛无业之民。沙线既熟,守望亦专,是一举而数善备也』。不从。洪杨之役,湘淮诸将多练乡勇,戡平大难,于是渐汰绿营。及戴潮春之变,攻陷彰化,南北俱动,官兵不战而溃;巡道孔昭慈死之。乃再设团练,以淡水绅士林占梅为团练大臣驻大甲,阻其北窜。而各庄亦多起义军,以相抟战,建功尤伟。然而猾绅土豪,夤缘为利,怙其势力,互相雄长,武断乡曲,莫敢谁何。巨奸积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兴戎。浸成游侠之风,而官莫敢问也。光绪七年,改为培元总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严,巡道刘璈集士绅再办团练,手订章程十七条以布之。则于府县城内设一总局,东、西、南、北、中各举团总一人,归总局经理。城外各乡远近不一,大约以周三、四十里为分局,任以团总,副以团佐。闽、粤人之聚居者可设族团,族长主之。凡团内之壮丁皆注于籍,分为义勇、练勇、团勇。义勇常驻局中,逐日操练,月给粮银四圆八角。练勇按旬一操,每次给银二角。其费皆由铺户捐之;练勇八名抵义勇一名。不归捐者为团勇,自备口,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选明干义勇为百长,以带练勇。又由练勇选什长,以带团勇。衣装旗帜,捐户备制,各分其色以俾辨别。其有胆略过人、愿赴前敌者,准其自告,别编一册,由县会营,申明号令,随军出战不,与前锋,虑乱行也。信赏必罚,昭示鼓励。从前犯法之人,如能改过自新以功抵罪,办团绅士别为请奖。夫团练之设,所以自卫也。在城守城,在乡守乡,足供行军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尔。八月朔,又刊渔团章程二十条,通饬绅民暨沿海渔户遵行略。曰:『渔团办法与陆团不同。沿海渔户,贫苦居多,既难如陆团捐勇出资,又难如陆团派绅设局。情形既异,头绪尤繁』。并议就渔团以选水勇,籍水勇以联渔团,相辅而行,较为妥便。除照原详水勇名数,由各路挑选泅水精壮渔民,先后招募成军,以固要防;并将渔团办法,厘定章程,以清内乱,而御外侮。其办法则于海口陆团派委团绅一名,会同水营管带,编造渔户清册。每船每筏给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书某路某口几甲几牌几号之船。凡近海十里以内,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联为一团,派管带、帮带各一员以统率之。每哨置正、副哨长;又于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长一名,每筏伍长一名。每哨配船四只、筏八只。无筏者即用小划。其船逐月租价七两,筏一两四钱。衣旗军器由官给发。每旬逢五,操练一次。无事之时,仍准出渔,有事则分哨守战,以与陆团策应。如有勾通外寇、泄露军情、潜为引港者,杀无赦。当是时,巡抚刘铭传驻台北;亦办团练;奏简林维源为团练大臣。各府厅县设总局,以名望绅士理之,下设分局。各乡置团,划为一段,以卫乡里,严守望,诘盗贼。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台湾自主,以进士邱逢甲为团练使,统率义军,并办渔团。一时苍头特起,执戈制梃,效命军前,悍然而不顾死者比比也。然而苍葛虽呼,鲁阳莫返,则亦无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为一,存亡与共,其民皆国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兵民分,而其兵为朝廷之兵、藩镇之兵、悍将之兵,养其爪牙,以肆禽猎,而国之威棱乃不振。夫欲振威棱,当用民兵,远师三代,近法欧洲,而后可以争雄于天下。
师船
台湾海国也,战守之策,不在于陆而在于水,故治台者多重海防。
昔者荷兰以夹板之威,跋浪沧溟,称雄东澥。郑氏继之,亦设水师之镇,驾乘风之船,狎侮波涛,若履平地。使清人不敢南顾者,则以重洋之险,未可投鞭断流也。芝龙素习海,开府安平,舳舻直通卧内。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敌国。延平入台之后,亦时造巨舰,贩运东南洋而揽其利。使郑氏不亡,整军经武,则已为海军之强国矣。而至于亡者,天也。
清人得台,分汛水陆。安平水师副将统兵三营,有战船五十四只;澎湖水师副将统兵二营,有战船三十三只;其后添设淡水营水师都司,统兵五百,有战船二只;所以防备沿海也。台、澎各营之船,例由通省厅员分派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归内地州县。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驾驶者,州县派员办运工料,赴台兴修。迨按粮议派,台属三县始亦分修数只。此非厚庇台属也;盖以内地各厂员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烦运载,可以克期报竣也。
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战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二十九年,奏准沿海战船新造之后,三年小修,又后三年大修,又后三年尚堪驶用者仍令大修,否则奏明拆造,改为内河之船。既又奏准各省战船至应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为始,限一月领船,又一月估价报部。覆准之后,应以部文到日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两月,如逾限者照例议处。后又奏准福建战船匀派通省道府监修。台澎九十二只,应由台湾道府各十八只,余仍归派内地。于是道府始设船厂,采伐内山樟木,以为材料。未几仍归内地。四十四年,复归台属,而府修倍道,饬与福州府分修。议于部价津贴运费外,每船捐贴百五十圆,缴交盐粮厅代办其半,道镇协营厅县共襄厥事。嗣又专归府办,而道厂废矣。雍正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奏请设立总厂于通达江湖之处,饬派道员监督,领银修造,复派副将或参将一员公同监视,务节浮费。部价不敷银两,历来州县协贴,仍应照旧。诏可。福建总督亦奏言:『台澎战船,请于台湾设厂,委令道协督造』。于是各船尽归台厂,而道协之责任独重矣。七年秋九月,总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设福、漳、台三厂,摊造战船。而福厂由盐驿,兴泉二道承修海坛等营一百三十三只,漳厂由汀漳道承修水师提标等营一百零一只,台厂由台湾道承修台协等营九十八只。其后增设泉厂,由兴泉道办之,而福厂仅命盐驿道。乾隆元年,总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战船,福厂承修七十六只,泉厂五十三只,漳厂九十九只,台厂九十六只。而台厂远阻重洋,难以匀派。顾台湾自设厂以来,开办料馆,沿山樟树概归官有,南之琅■〈王乔〉,北之淡水,均委匠首。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揽熬脑,而赢其利。然台厂自数十年来,津贴较少,工料日腾;修造战船,届期难竣。或至脆弱,不堪驾驶。历任搁置,赔累为难。是有修船之名,而无用船之实』。及徐宗干任巡道,禀请变通船政。其书曰:『昔刘晏曰:成大计者不惜小费。置船场执事者,当先使之私用无窘,则官物坚完矣。诚古今之通论也。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余项,价宽则易完,舟师有口粮,物固则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实用也。查船厂所需料物,有购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铁、若油、若棕之类,皆由厦口商船配带交厂,例不许民间私售。厂用有余,则发商匠领卖,而交价浮于原值。旧船椗、柁等料,亦有厂户承领缴价,以津贴工料例价之不敷。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扺。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今移交册内,孔、刘、邓、平四任流抵一万余两。周、刘、沈等任流抵三万六千余两,姚、熊两任列抵厂料及匠欠九千余两,熊任又抵存厦料四千余两。其匠欠作抵,是以现存之项为办公之余囊,而以待追之项为悬抵之空账也。又各属有料差、有匠首承办料物,由各澎船运厂,向来于差役中点派,有应交公费,亦为厂中工需津贴。如恐其厉民而裁革之,则探伐料物,无所责成,或土棍影射滋扰,为害更甚。然官有余资,民少困穷,亦利弊参半,而久则有弊无利矣。今者道府之存款有灭无增,舟师之出巡有名无实。应修应造之船,例应自营驾厂。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责,而弁兵亦乐于折价,虚报领收,便可塘塞。或购买以补额,即补额亦为兵丁贩运耳。已修已造之船,例应由营领驾。因港口不能安泊,驾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乐于草率,埔岸高搁,何须坚固?或粉饰以备验收,即验收亦为兵丁需费耳。由是而料物之余存者益多,则以发匠领卖为利。由是而铺匠之积欠者益多,则以移居折抵为便。领售多而完缴愈少,所追者半穷丐子孙。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垫者皆寄存要款。完缴愈少,而比追无着,则不能不问及保人。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铺民。铺民视为畏途,而接充者无人矣。是欲发料物以为津贴,不可得也。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差不能不累及匠首。匠首皆苦无赢余,而愿充者无人矣。是欲藉料差以为津贴;又不可得也。是诚不如不开港,不驾厂之为便也。今一旦力矫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则应之曰:造必如何而后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后可用也。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则又曰:用不可也。即用之矣,而终置之无用之地。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是诚不如不修船而给以修之之费,不造船而给以造之之费之为便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