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54 分钟 · 17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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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因,前来。查议处文职,事隶吏部,该抚既经分咨,应听吏部查议;仍知照吏部。未获各案犯,仍令该抚饬缉,务获究办。再查该省人命案件,每年不下一、二百起,其中火器杀人之案,尤层见迭出,而缉获正凶,照例惩办者,甚属寥寥。缉捕已属废弛,复统加察核其实,系凶犯在逃远扬者固多;而该县因案涉烦难,惮于讯办,借口承缉不力,仅以开参了事者,恐亦在所不免。是有案可稽者,尚难凭信;其未经报部者,更不知凡几。即如该省械斗之风,甲于天下,例有明文,乃十数年以来,从未见办过一案,具题到部,是其明证。总然各该下属,狃于积习,率多玩视人命,纷纷效尤,而各该上司,自臬司以至道、府,不能严行参效,反代为捏词欺餙,甚或创为外结之说,恃为得计,遂致相习成风。死者诸多含冤,生者因而漏网,殊非慎重刑章之道。若不力加整顿,视为具文,尚复成何政体?应令该抚督同臬司,严饬所属,遵照定章,认真缉拿详办。倘仍前玩泄,即行严参。务使有犯必惩,以儆凶顽而昭宪典。相应咨覆该抚可也。
●第二二○札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月一一五○四—六
台北知府陈,层奉刑部咨,札知新竹县:认真缉捕火器杀伤及械斗案
札新竹县 印 台北府印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为札饬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臬宪张札开:「奉署巡抚部院张案验『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准刑部咨,福建司案呈:〈所有前事〉等因,相应抄单,行文福建巡抚查照可也,计单』等因,到本署部院。准此行司,即便转饬严缉,务获究办。至闽省命案,逃凶甚多,火器杀人者层见迭出,械斗之习未尽革除,应查照部咨通饬,实力整顿,认真缉捕,务使有犯必惩,以儆凶顽,而昭宪典。倘再仍前玩泄,即由司择尤揭请严参,毋违,切切。计粘单一纸」等因。奉此,查各属详报火器杀人之案,踵至踏来,凶犯绝无弋获。现奉部诘,亟应认真缉拏,按例究办,难任仍前玩泄。除通行遵照外,合亟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严饬所属,将火器杀人、及械斗首要各犯,遵照部咨,实力整顿,认真缉捕,务使有犯必惩,以儆凶顽,而昭宪典。倘再仍前玩泄,遇案不拏,定即由司择尤揭请严参。毋违,凛之,速速。此札。计粘抄一纸」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使遵照,将火器杀人及械斗首要各犯,遵照
部咨,实力整顿,认真缉捕,毋稍泄玩,致干揭参。毋违,切切。此札。
计粘单一纸。
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札
印 台北府印 私记
十二月二十三日奉
私记 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办
●第二二一告示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
福州将军穆、闽浙总督何、福建巡抚岑,据传教条约,晓谕军民保获教士及教民
镇守福州等处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统辖福建陆□□□□□营、世袭云骑尉、西林巴图鲁穆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军务、兼理粮饷盐课何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一等轻车都尉岑为晓谕事。照得各国教士,在于中国传教,条约载明:「其教原系劝人为善,凡欲施诸己者,亦如是施诸人。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等语。教士、教民既已遵奉教规,安分传习,地方官理当保护,地方百姓理当厚待,节经出示晓谕在案。其赁租屋地,设建教堂,均要各出情愿,不准互相勒掯。其租据,应由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有无违碍情事,分别盖印存执。其或暂时租赁房屋,亦须先期报明地方官,以便保护。至于迎神、建庙、演剧等事,不准向奉教人出钱,以免多事,庶几民教相安,各无怨嫌,用体我国家怀柔远人之意。合行剀切晓谕。为此示,仰绅耆、军民人等知悉:须知教士建堂传教,载在条约。其中有族众盗卖,或有碍方向情事,宜先呈明地方官办理,不得擅行滋扰生事,以明地主之谊。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同洋人到地游历,均须以礼相待,不得侮辱、阻挠,致伤和气。至奉教之华人,遇有讼事,应由地方官照例办理,教士亦不得干预。自此次明示晓谕之后,该绅耆、军民人等,各宜遵守。倘敢故违,定即严拏究办。凛之。特示。
右谕通知
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给
●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
淡水知县汪,移新竹知县方:将同治五年英商赞达租置民人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移查检送
赶即查明移送,速 私记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到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移请查检办事。案准英领事翟照会:「案查鸡笼口、三沙湾地方,前经英商赞达,永远租置民人王国治园地一段,以为起盖楼房之需,当同治五年五月间,曾据该英商呈请盖印;随经敝前任额副领事官,于同治五年五月初四日,将该租约一式三纸,照请前通商府冯,转移前淡水厅王,查实盖印。旋于是年七月十五日,准经冯前府照覆,并移还厅中,盖印前项租据二纸;其余一纸,即留厅署备查等由。各在案。嗣后,该英商倒账,此业即归怡和行掌管。怡和行继又转让与华商瑞云号叶清渠执掌。近因叶清渠病故,其子叶宗鉴,又将该业并历手英华契据,转售与英商得忌利士行为业。兹据呈缴注簿立案前来。理合将原永远租据批明英文,并注华文,以便照送,请为查照盖印。即希验印移还,以凭分别留给。其前此抽存厅署备案之租据,亦希检出,就近一律注明,庶将来易于稽考,实为公便。须至照会者」等由。计照送华英各契据到县。准此,查同治五年,系前厅王在任,所有一切公事案卷,概在竹堑厅署。此案经屡饬府县通商经管查检,均无存档,自必在贵署无疑。理合移请查检。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即饬承查检移送,以便核办。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移
印 淡水县印
●第二二三移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
新竹知县方,移覆淡水知县汪:英商租置园地契字卷宗并无存堑署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移覆事。本年正月二十三月,准贵县移开:「案准英国翟领事照会(云云照文叙至)须至移者等由」。准此,敝县当即饬承,查检档案。兹据该书吕祥禀称:「从前淡厅旧治,以艋舺为行辕,书承长住办公,所有附近艋舺无无民词,以及通商各案,概归艋舺办理存档。现在四处遍查,实在无存堑署,莫从检送」等情。除取具各经承切结备查外,合就移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须至移者。
一、移
淡水县正堂汪
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一日承通商书吕祥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文填初一日发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二二四禀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
新竹县一皂头役洪忠禀复:遵饬向名经书查明,并无办理英商租置园地,并禀缴经书切结
台下一皂头役洪忠叩首跪叩禀,为遵饬查检据情覆夺事。缘蒙单:「仰立向各经书查明,有无承办及代办同治五年间,前淡厅王任内,英商赞达永远租置民人王国治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克日随单检送。若无承办,即按名取具切结禀送」等因。役遵单,立即逐一往查,而粘单内开各经书,均称伊无承办此案,亦无与人代办,并无可检送。各具有切结一纸,交役禀缴。理合禀缴。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沾叩。
计夹宪单一道、切结二纸。
正堂方批:据禀已悉,结附。
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叩 戳记 县正堂方、给一皂头役、洪忠戳记
●第二二五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
新竹县通商书吕祥具结:并无承前通商书流交英商赞达租置园地卷宗
具切结状通商书吕祥,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祥并无承前通商书流交「同治五年间英商赞达置买王国治园地一段,起建楼房契字,请盖印存档」卷宗。祥不敢隐匿捏饰情弊。如有此情,愿甘坐究。合具切结状是实。
〔批〕存查。
光绪十四年二月日具切结状通商书吕祥(画押)
●第二二六切结状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
新竹县经书三十人具结:实无承办及代办英商租置园地事件
具切结状,案下经书陈畴等,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畴等实无承办及代办「同治五年间前淡厅王任内,英商赞达永远租置民人王国治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可检送。合具切结状是实。
〔批〕存查。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二月初十日具切结状
林沧(画押)彭龙(画押)陈荣(画押)周□(画押)□□(画押)陈畴(画押)林贵(画押)余腾(画押)吴宗(画押)□□(画押)朱明(画押)郑赞(画押)朱元(画押)蔡□(画押)□□(画押)吕洲(画押)蓝俊(画押)叶鹏(画押)洪云(画押)李鸿(画押)杨明(画押)蓝翔(画押)吕景钦(画押)李源(画押)黄炳(画押)李玉华(画押)许礼(画押)张鹏(画押)黄酿(画押)陈炳(画押)
●第二二七札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
台北知府吉,层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饬新竹县按季查报:境内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县(注)
特调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十级、纪录十次吉为札饬遵办事。本年八月十九日,蒙护理臬道宪唐钉封行开:「本年八月初八日,奉闽浙总督部堂卞钉封牌开:『本年七月十七日,承准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开:<照得洋人建堂设教,载在条约,岂能置之度外。而各省教堂,共有几处,设在某县、某乡,各该管上司衙门,恐无案可稽。本署向未准咨报有案,遇有滋闹教堂之事,茫然不办,甚非思患预防之意。本年四、五月间,长江上下游一带,会匪聚众,滋扰教堂,竟有一县焚烧数处者。大约各教士于唪经教堂外,又将育婴、施医各处所,概名曰教堂,以致地方官无从稽察。一旦变起仓卒,防不胜防,而洋人已架词饶舌。若先经分别查明,当不致临时舛误,卒难因应。相应咨行贵督,分饬该管地方官,将境内共有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堂属某国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系华式,教士是何名姓,系属何国之人,是否俱系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各事,分别确查,按季册报本衙门,以凭稽核。惟当芜湖等处滋事之后,则查办此事,不可稍涉矜张。各处教堂,有经领事官照会者,有经教士自报者,有在照会、自报之外者,务须严饬地方官,不事虚憍,随宜履勘,更不得假手胥役,致多骚扰。且不妨预告教士,以清查教堂处所,原备他日保护起见,切勿另生疑虑。此系中国自理之事,各国教士设堂于此,自以得中国保护为乐。地方有司,自行查理,所查仅堂外住址,并非堂内教规,无害公法也>等因,到本部堂。承准此,合行饬遵。为此牌,仰该道即速移饬各地方官,一体遵照办理,查明具报,毋迟。须牌』等因,到道。奉此,除移行外,合就通行。为此行府,希即移行遵照,先行确查具覆;一面按季造册通报,勿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立将境内共有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堂属某国某教,各堂是否洋式抑华式,教士是何姓名,系属何国之人,是否俱系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等事,该教堂设在何处,迅即详细查明,妥为开导,履勘造册申覆。并嗣后有无添盖教堂,更换教士,随时确查记档,按季册报,以凭稽核。此系总署特咨事件,上季之册,务于下季首月具报,毋得违延。切切。此札。
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札
印 台北府印八月二十三日西刻到
(注)一一五○九--一,按察使唐札新竹县,与本件相同(等因以下,前件无之。又一一五○九--一一,台北通商局札新竹县亦同。
●第二二八谕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
新竹知县沈,饬三班头役查覆保内教堂及教士
钦加同知衔、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正堂沈为谕饬确切查覆事。照得各国洋人,在于各处建堂传教,不止一所,现奉大宪札饬查报,以便稽察保护,合行谕饬。为此谕,仰各该头役知悉,克即协同地保,分往该管保内,无论城内、乡间,确切查明何处有何国建设教堂,大教堂几处,小教堂几处,某堂系属某国某教士,其堂是否洋式,抑系华式,某堂有教士几人,是何姓名,系何国之人,堂内有无育婴、施医等事;限两日内,详细查明,绘图造册,明白注说,呈覆赴县,以凭核办。如教士询问,答以奉官饬查,为保护起见,更不妨向各堂明白查问,但不许矜张骚优,致生事端。此系奉宪特饬要件,该役务须谨慎从事,委速查覆,毋稍玩延,致干重咎。毋违。此谕。
一、谕仰三班头役
光绪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承工总吕祥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 私记
●第二二九图说(第二三○号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
新竹县属教堂图绘
此系中港街大英国教堂自
新竹城内至此计二十五里(图形缺)
此系土牛庄大
英国茅屋教堂(图形缺)
此系新竹城内大英国陈教士住眷(图形缺)
此系新竹城内
大英国教堂(图形缺)
此系月眉庄大英国教堂
自新竹城内至此计三十里(图形缺)
此系红毛港庄大英国茅屋教堂
自新竹城内至此计二十二里(图形缺)
●第二三○申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三
新竹知县沈,对臬道唐、台北知府吉、及通商总局,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
同知衔、本任宜兰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遵饬造送事。案蒙宪台、护理臬道宪唐钉封札开:「本年八月初八日,奉闽浙总督部堂卞钉封牌开:(云云照札叙至)切切此札」等因。蒙此,卑前县未及查报卸事,卑职抵任;复于本年八月二十三、九月初二等日,蒙本府宪、通商总局、宪台行,同前因。遵即查明:卑辖城乡,共有英国大小教堂四处,堂屋俱系华式,仅有华人教士居住传道,并无洋人在内。间有施医、发药,俱无育婴情事。当经逐一履勘明白,理合绘图造册,具文申送宪台察转。除报臬道宪、通商总局外,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清册一本、教堂图说一纸。
一、申
道唐
本府宪吉
通商总局
光绪七年八月卅日通商承吕祥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 私记
●第二三一清册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
新竹知县沈,申报县内教堂及教士清册
同知衔、本任宜兰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造送事。遵将卑县境内,建设大小教堂,并教士人数姓名,造具清册,呈送察核。
今开:〔注〕
一、卑县城内,义学左边,有英国教堂一座,系华式,堂内并无洋人,仅有华教士陈鹏霄一名,系属淡水县人,并无育婴、施医等事。又卑县城内考棚边,有该教士住眷房屋一所,号为公馆,合并登明。
一、卑辖竹北一保月眉庄,离城三十余里,有英国小教堂一座,系华式,堂内并无洋人,有华教士陈克华一名,并妻在内居住,系淡水县人,亦无育婴、施医等事。理合登明。
一、卑辖竹北二保红毛港庄,离城二十余里,有英国小教堂,华式茅屋一座,堂内并无洋人,有传道李昆弟一名,系淡水县籍,此八月间,调往中港传道。该堂现系教民陈万勇看守,堂内间有施药,并无育婴情事。理合登明。
一、卑辖竹南一保中港街,离城二十五里,有英国小教堂一座,系华式,堂内仅有华教士李昆弟一名,并无育婴,间有施医发药。理合登明。
一、册式
光绪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通商承吕祥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 私记
(注)列条栏上,有通商承吕祥签条(用红纸,下文1.)及批注(下文2.,此似系幕友所作,其私记与本内稿押日子处所盖之私记相同)如次:「1.禀查教士系属洋人,其华人称为传道,该差所禀为教士,照此造报,是否合式?理合签明,伏乞电夺示遵。沾叩。2.教士、传道俱系华言,若洋人,则别有名目。总之,入教者,文人曰教士,粗人则曰教民,非必洋人乃可称为教士也。 私记
●第二三二札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九--一五
台北知府吉,层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饬新竹县缓查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县
特调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加十级、纪录十次吉为行知事。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蒙护理臬道宪唐札:「本年十一月初五日,奉闽浙总督部堂卞宪牌:『本年十月初十日承准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开:<清查各属教堂一事,本衙门业于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文贵督,查照办理,并通行各省照办在案。嗣准法国驻京大臣照称:《现时长江一带滋闹,尚未安静,若按期严察,诚恐愚民无知,未免群情怀疑,请通行各省,饬令地方官暂行停止稽查》等语。又于六月间,法国林大臣,来署会晤,复以《稽查教堂之举甚为不便,地方官原系好意;但百姓因此更加疑惑,祇可俟教案办结后,再行商办,此时无须向外间领事及主教等办理》等因前来。查清查教堂一事,原为便于保护起见,且所查仅堂外住址,并非堂内教规,亦系中国自理之事,于教堂毫无干碍。乃法使屡次来署哓渎,且又照催停办;盖因目下各省教案甫定,若遽纷纷查问,转恐百姓因此疑心,别生枝节。除电知南、北洋大臣,山东、山西巡抚照办外,相应咨行贵督,饬令地方官,于各处教堂,暂缓稽查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行饬遵。为此牌,仰该道转行查照办理,毋违。须牌』等因。同日又奉前护抚宪沈案行前因,各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为此行府,希即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勿违,此行」。本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又蒙台藩宪唐札开:「奉前护理巡抚部院沈案行:『光绪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清查各属教堂一事,本衙门业于本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文贵抚,查照办理,并通行各省照办在案。嗣准法国驻京大臣称:《现时长江一带滋闹,尚未安静,若按期严察,诚恐愚民无知,未免群情怀疑,请通行各省,饬令地方官暂行停止稽查》等语。又于六月间,法国林大臣,来署会晤,复以《稽查教堂之举甚为不便,地方官原系好意,但百姓因此更加疑惑,祇可俟教案办结后,再行商办,此时无须向外间领事及主教等办理》等因前来。查清查教堂一事,原为便于保护起见,且所查仅堂外住址,并非堂内教规,亦系中国自理之事,于教堂毫无干碍。乃法使屡次来署哓渎,且又照催停办;盖因目下各省教案甫定,若遽纷纷查问,转恐百姓因此疑心,别生枝节。除电知南、北洋大臣,山东、山西巡抚照办外,相应咨行贵抚,饬令地方官,于各处教堂暂缓稽查可也>等因,到本护院。承准此,查清查各属教堂一事,前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当经分行司道通饬各属,遵照分别确查在案。兹承准前因行司,希即饬令各地方官,于各处教堂暂缓稽查,以安民教,切切』等因到司。奉此,除移台湾道转饬查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遵照,转饬所属,将境内教堂暂缓稽查。切切,毋违。此札」各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札
印 台北府印 戳记
光绪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
●第二三三札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一一五○九--一六
分巡台澎兵备道顾,层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饬新竹县续查教堂及教士
札新竹县
钦命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按察使衔顾为通饬事。本年十月十三日,奉抚宪邵抄案内开:「光绪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国教士来华传教,设立教堂,本为条约所准,中国疆宇广阔,各省、府、州、县、卫,共有外国教堂若干,中为某教,其所设教堂为洋式、为华式,各省未据开送,即询诸各国使馆,亦无可考;每遇教案,骤难查埋。当于光绪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行各直省查报;续以沿江教案未了,间有胥役往查,不明事体,致滋西人口实。法使请停,因于九月十八日,通行缓办各在案。现在沿江教案,次第办竣,各省教堂住址,仅准北洋大臣咨送直隶境内教堂数目,此外均未查报。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