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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54 分钟 · 21 / 33

会员可开白话

前批,毋庸多渎。  私记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八日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

原告于年本月十二日呈批:如果该木料系尔之物,当林妈义争执之时,何不赴案呈告?现经饬封日久,率行混请给还,显见捏词冒认,前据林妈义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项封存料件,应候变价,拨(充公用),以杜争端。该铺户毋(妄生觊觎)可也。(注二)

(注一)戳记上面,又盖私记。

(注二)()内字,据第二六七号补之。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

特授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陈为谕饬变价,以充公用事。案据香山港口书杨义合禀称:「香山港口浮出大枋贰块,无人管理,现在民人争夺纷纷,诚恐争较滋端,禀请饬封」等情。当经饬封,取具收管附卷。旋据林妈义及铺户陈恒裕,先后赴案具呈,均经批饬充公在案。兹查堑垣土城损坏,并须另建炮台,应需公项。合行谕饬估变充分。为此谕,仰明善堂绅董郑如梁等,即便遵照,立将封存香山口前项木料贰株,克日招商估价变卖。所变价银,即充为修整土城,及起造炮台之用。仍将估变、修造缘由,禀报察查,毋得违延。特谕。

一、谕仰明善堂绅董

私记

同治玖年拾贰月初九日承工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

明善堂绅董复函淡水分府:已将大枋变价,但被人搁阻搬运,请发给印单

香根公祖大人赐览:明善堂前奉札饬,将香山所封木变价。今买主郑隆记缴价捌拾元,起造南门炮台,今日往运,被该地张、曾、林三姓人拦阻。应请发给印单,再往运去,以免滋闹。顷接奉示函,已悉一一。贞甫亦有函催,势难复缓。郑林已约,随即措缴矣。肃此奉复。敬请钧安。治晚生翁林莘谨启。

●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

淡水分府陈,饬原差将大枋起封,押令车工运往明善堂

钦加府衔、澎湖分府、署淡水分府陈单仰原差汤才,迅往香山口岸,协同总保,立将前封该处浮起木板贰块,刻即起封,押令车工,运赴堑城明善堂绅董交收,变价,以便充为修造土城、炮台公用。倘冇棍徒藉端拦阻,许即扭禀赴辕,以凭察究。该差毋得玩延干咎。速速。

一、单仰

私记

同治拾年五月初四日承刘春波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

迎接新任台澎挂印总镇需用对象之清单

今开:

钦命大牌一对。

新任台澎挂印总镇牌一对。

肃静、回避牌各一对。

大锣、掌号各一对。

火牌、兵权各一对。

角路一对。

节棍一对。

朱棍一对。

天听一对。

箭斗一对。

金瓜一对。

钱枪一对。

龙头一对。

提炉一对。

清道一对。

巡视一对。

飞龙一对。

飞虎一对。

掌扇一枝。

凉伞一枝。

乌、红帽各一对。

吹手六名。

后勇八名。

红、彩(注)衣刽子手二对。

以上应派执事六十四名。

印敕、顶马各一对。典吏办。头役借马。

(注)彩字,似系「绿」之讹,参阅第二七五、二七七号。

●第二七三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

淡水分府周,饬六班头役备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赍所需用物件伺候

钦加府衔、即补直隶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为特饬拨办事。照得新任镇宪不日按临,所有执事,应赴前途迎接,合行饬拨。为此单,仰六班头役汤才、朱忠、王泰、蔡标、蔡照、林元,立即遵照粘单内开各件执事,备派班内散役各正身,至期赍赴前途,伺候迎接新任镇宪驾临。并选派干役四名,沿途督率,毋许参差、错落。倘有遗失、损坏,定惟该役是问。毋得违延干咎。火速、火速。

计粘单一纸。

一、单仰

私记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龙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

●第二七四分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

淡水分府周,饬对保头役,协同澚甲预备渡船、竹筏,伺候总镇驾临

钦加府衔、即补直隶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注)为饬吊事。照得新任镇宪,不日按临,凡经过溪河渡船、竹筏,亟应预备伺候,合行饬吊。为此单,仰对保头役王泰、蔡标,立协澚甲,多备渡船、竹筏,务须洗刷洁净,在于该管保内经过渡头处所,伺候宪驾,毋得临时延误,致干重究。火速、火速。

计发封条道

一、分单仰

私记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龙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

(注)以上,原稿仅写:「前衔」。

●第二七五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

淡水分府周,饬六班头役,向戏班借出长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总镇之用

钦加府衔,即补直隶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注)单,仰六班头役汤才、朱忠、王泰、蔡标、蔡照、林元,速向戏班,借出长秀雉尾四对,刽子首额眉、红绿衣帽各二付,克日随单,禀缴赴辕,以凭派拨执事,伺候迎接新任镇宪,事毕给还。倘敢不遵,许即禀究。该差等均毋玩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单仰

私记

同治拾年拾月初四日兵承曾龙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

(注)以上,原稿仅写:「前衔」。

●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

台湾知府蒋,移知淡水分府周:台湾镇按临巡阅,理番厅备造屯番名册送查,至期听候点验

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私记

移文  印  福建台湾府印署台湾府正堂蒋为转移事。本年十月二十一日,蒙本道宪定札开:「本年十月十五日,准镇台林咨开:『为照台湾镇每年冬间,例应巡查营伍地方,南至凤山、水底藔北至淡水、噶玛兰,无论冲僻营汛,均须一律按汛校阅兵丁,点验屯番等因,历经遵办在案。

兹本年冬季,例应巡阅。本镇定于于十月二十二日,循例由郡起程,先往南路,巡阅事毕,即回郡城,将镇道两标及城守安平各营阅看后,再赴北路一带,巡查地方,考阅营伍,查点屯番。所有沿途,经过各屯所,均应由理番各厅,预饬各屯番弁、通土,备造名册,转送本镇,顺途查点。其南北路各厅、县,已获盗劫各案重犯,如有应行就地勘办枭示者,应须委员随同前往,覆讯定拟,以便本镇督同提讯勘办。合就咨会,请烦查照,希即转行南北路理番各厅,预将各社番弁,备造屯番名册,先行送查,并饬番弁,带领屯番,携执腰牌,在于经过社口,听候本镇点验。所有应带委员,即请酌委妥干文员,随同前往,并先将衔名见覆施行』等由,到道。准此,除由道委员,随同前往外,合就行知,札到该府,立即移行南北路理番各厅,预将各社番弁,备造屯番名册,先行送查,并饬番升带领屯番,携执腰牌,在于经过社口,听候镇台点验,毋任延误。切切」等因。蒙此,合就转移。为此移诣贵分府,希即查照办理。须至移者。

右移

淡防分府周

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移

关防  福建台湾府印

●第二七七单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

淡水分府周,饬六班头役,向戏班借出长秀维尾等对象,作迎春应用

钦加府衔、即补直隶州正堂、署淡水分府周单,仰六班头役汤才、朱忠、王泰、蔡标、蔡照、林元,速向戏班,借出长秀雉尾四对,刽子手额眉二对,红绿衣四领,斩刀一付,克日随单,禀缴赴辕,以凭派扮执事,迎春应用。倘该戏班笼主等抗违不遵,即将笼主带究。仍将应用马匹二对,预早备办听用,勿致临时周章。该差等均毋违延干咎。火速、火速。

一、单仰

私记

同治拾年拾贰日初六日承兵曾龙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

蚶江分府潘,请淡水分府何,将难妇递交其家属

径启者:顷接惠安县来信称:「敝邑生员陈宝书呈,有台湾、竹堑所辖乡民之女黄富娘,被县民林三元等拐骗到惠,旋经逃逸,遇见该生员,哭诉,代为函知伊父母,恳请拿究等情。当札良兴司,督差先将黄富娘押解到案。尚有黄桂妹一名,询据乡耆声称,已经搭船送回台地。查黄富娘系良家女子,因同出嫁之胞姊黄桂妹上街买布,遇有竹堑之素识某,告以船有船有(注一)客布便宜,勾引上船关禁,开驶来惠;并被林三元勒嫁不从,将发剪去。又据供称:在家已经许配有人,择于本年九月间完姻。除另备公牍外,查蚶江与竹堑对渡,风顺,一昼夜可到。祈为配渡」等因。准此,今弟派差,护送黄富娘东渡,俟到贵厅;务祈谕饬有家眷、老诚之役,暂为管带,毋使闲人出入,致生事端。一面饬传该家属领回,仍嫁原定之夫,以全贞节,功德无量。再弟于此事大费周章,兼以赔累不少。并恳迅发批回,并移覆备案,足纫舟谊。专泐,只请升安。诸惟悉照,不宣。名另具六月廿一日淡水分府何大老爷升启(注二)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到

潘文凤(注三)

(注一)「船有」迭句,后句似系衍字。

(注二)信封。

(注三)名片。

●第二七九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

淡水府何,饬原差赴艋管解难妇来辕

署淡水分府何,为饬解事。本年闰六月初五日,准蚶江分府潘,移解递籍难妇黄富娘一名到艋,合饬管解。为此单,仰原差蔡标、汤才等,立将黄富娘一名,沿途小心管解赴辕收讯,饬属领回安业。该差毋得违延干咎。火速,火速。须单。

计开:

难妇黄富娘一名散行公文一角

赴城口粮已给     又六月初五日发文

长文一角        批回一纸   查   月 同 日送稿

月 同 日判发

考   月 同 日送签

月 同 日发单

一、单仰

私记

同治拾贰年闰六月初五日承刑总

稿行  私记

●第二八○禀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七日一一七○三--四

差役禀报淡水分府:已解到难妇,请予提讯

台下二快、一皂头役蔡标、汤才同叩首叩禀,为遵单解到,禀请提讯事。缴蒙钧单,饬将蚶江分府潘移解递籍难妇黄富娘一名,沿途小心管解赴辕收讯,饬属领回安业等因。役等遵即派伙,小心解到前来。理合禀请,伏乞大老爷电察提讯。沾叩。

计夹缴钧单一道。

〔批〕着遵另单,传属讯领,单销。  私记

(同治拾贰年)闰六月初七日禀  戳记  署分府何、给二快班头役、蔡标戳记  戳记  署分府何、给一皂班头役、汤才戳记

●第二八一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八日一一七○三--五

淡水分府何,饬差驰往猫里街,传难妇之父兄赴辕

即补分府、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何单,仰原差蔡标、汤才,立即驰往猫里街,协同总保,赶传黄富娘父兄蔡秀三、蔡阿福正身,克克日禀带赴辕,以凭讯明给领。并查黄富娘胞姊黄桂妹曾否回家,一并覆夺。去役毋稍刻延干咎。速速。

一、单差

私记

同治拾贰年闰六月初八日承刑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第二八二禀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二日一一七○三--六

差役禀报:已传到难妇之生母

台下二快、一皂头役蔡标、汤才等,同叩首叩禀,为据情禀复察夺事。缘蒙单,饬驰往猫里街,协同总保,赶传黄富娘父兄蔡秀三、蔡阿福,禀带赴辕,以凭讯明给领,并查黄富娘胞姊黄桂妹,曾否回家覆夺等因。役等遵即前往猫里街,细查黄富娘家有生母江氏、招夫谢秀三,生一男儿谢阿福,年方五岁。询据黄江氏称:黄桂妹、蔡秀三、蔡阿福,该地并无其人;而黄富娘当日系被猫里街蒋阿立、蒋林氏即阿四嫂名号桂妹,拐匿盐水港林春兰家,渡回内地等语。役等欲传谢秀三到案,祇因外出未回,现有黄富娘生母江氏到城,母子相认,陈明其情,相向而哭。可否将其生母禀讯,恳请示遵。兹蒙前因,理合据情禀请,伏乞大老爷察夺施行。沾叩。

计夹宪单一道。单,堂缴。

〔批〕准带江氏,禀候讯明、给领。  私记    私记

〔同治拾贰年〕又六月十二日禀  戳记  署分府何、给二快班头役、蔡标戳记  戳记  署分府何、给一皂班头役、汤才戳记

●第二八三提讯名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七

难妇及其生母报到

提讯名单承刑总差蔡标、汤才

计开:

生母、给领黄江氏

难妇黄富娘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拾三日讯

●第二八四供词(堂谕)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八

难妇及其生母口供

据黄江氏供:年四十一岁,丈夫镇平县人,在台生长,名叫长义,已故多年,并无兄弟,儿子只有单生这个女儿黄富凉,现住猫里街挑柴度活。因本年四月初六,小妇人这女儿富凉,被怜(注一)人蒋阿四夫妻拐骗来城,说要买布,途至香山地方,将小妇人女儿骗在船上,儎回内地贩卖。适那陈秀才以前来台,有与小妇人相识,写信前来通知,小妇人才晓得:女儿被人拐去内地。至这黄富凉,委系小妇人亲生女儿。今蒙提讯,总求开恩给领回家,小妇人不敢冒认就是。沾恩了。

据黄富凉供:年二十岁,父名长义,已死多年。这黄江氏是小女子母亲,小女子并无兄弟,现住猫里街挑柴度活。因本年四月初六日,那怜(注二)人蒋阿四夫妻,骗小女子来城买布,途至香山地方,就骗小女子上船买布。那船上的人,就将小女子儎回内地,要贩卖别人。小女子不从,自己执刀,将头发割断。适有内地那陈秀才前有来台,与小女子相识,他与小女子出头控告,蒙惠安县大老,吊小女子讯供,饬差将小女子配船回台,小女子至本月初九日到艋。至这黄江民委是小女子母亲。今蒙提讯,总求开恩就是。沾恩了。

堂谕:着黄江氏具领回家婚嫁。此谕。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供许廉缮

(注一)怜字似系「邻」之讹。

(注二)怜字似系「邻」之讹。

●第二八五具领状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九

难妇之生母具领其女

具领状人黄江氏,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氏女黄富娘一名,回家安业,不敢冒领。所具领状是实。

〔批〕附。  私记

戳记  署分府何、给粤籍代书、金承恩戳记

同治拾贰年闰陆月十三日具领状人黄江氏(指印)

●第二八六移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一一七○三--一○

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县:难妇已由其生母领回

即补分府、署台湾北路淡水分府何为移覆事。(注)本年闰六月初五日,准惠安县(贵县)文开:「本年五月二十四日,据卑县樟柿铺、埔上乡生员陈宝书呈称:『生前年渡台云云』(照文叙至)须至申者」。并送难妇黄富娘一名,供折一扣,暨准贵分府(蚶江分府潘)移递黄富娘一名,由沪尾口登岸到厅。准此,当经印发批回销差,并饬差传属取领。去后,兹据该差禀称:「往查黄富娘家,有生母江氏、招夫谢秀三、生男谢阿福年方五岁。询据黄江氏称:『黄桂妹、蔡秀三、蔡阿福,该地并无其人;而黄富娘当日系被猫里街蒋阿立、蒋林氏即阿四嫂名号桂妹,拐匿盐水港林春兰家,渡回内地』等语。谢秀三外出,带到黄江氏」,禀讯前来。随提黄富娘讯认,谢江氏委系该女生母,即当堂给领,取具领状附卷。又查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据生员陈宝书,遣抱陈文炳呈称:「切生上年自唐来台,到甲教读,因男炳来报母病,检收行李二担,倩挑上堑雇船,十二月十五日,途至老衢崎,有林长裕、林福生,诱伊至盐水港北沪头地面,随喝恶伙林芋头、林碧、林坠、林双联、林文郎,并不识面数猛,将行李横抢伊家,理讨被辱,呈请严拏追究」等情。当经敝前分府向批,饬差保确查覆办。去后,旋据该差禀复:陈宝书物件,因寄匪船回籍,驶至北沪头搁浅破坏,致遭遗失;并据总理叶廷禄等具禀。嗣据陈宝书具催,又经差查禀复:林长裕、林芋头、林双联、抢夺陈宝书枕箱属实。又经催差查拘,并批饬陈宝书查明,被抢赃物是否实在匪船之内,着即据实吕覆。去后,未据覆到。兹准前由,合就查案移覆。为此备移贵分府(县),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移者。

右移

蚶江分府潘

泉州府惠安县正堂吴

私记

同治拾贰年闰六月廿五日承杜名高、孙福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注)此移之受文者两人:一为蚶江分府潘,二为惠安县正堂吴。文中()括号内,系移行惠安知县;括号上,乃移行蚶江分府。

●第二八七札光绪七年九月十八日一一七○五--一

台北府层奉巡抚札,行知新竹县:在基隆设立文报所委员专责

札新竹县

钦加二品衔、补用知府、署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转行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奉臬道宪张札开:「光绪七年闰七月二十七日,奉宫保巡抚部院岑票开:『照得本部院现渡台督办防务,所有省署、行辕往来文报,及廷寄批折,暨行辕拜发奏折各夹板,在在均关紧要。凡由省来者,已饬本标中军参将,派弁领赍,搭坐轮船,递至基隆,交基隆通判,由驿转递前进。其自行辕发来者,亦由基隆,交轮船管驾,带至马尾投省交投。亟应委员,于基隆设立文报所,以专责成。兹查有候补知县吴恩庆、大挑教职陈春瀛,堪以胜任。除径给札委外,合行札知。为此,仰道查照,须牌』等因。奉此,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

私记

光绪七年九月十八日札  私记

印  台北府印

私记

七年九月廿一日奉

●第二八八申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七○五--二

新竹知县申巡抚、道台、台北府:新竹县递省公文,从台南文报局

改由基隆文报局转递

同知衔、台北府新竹县,为遵札报明事。案蒙本府宪台札,蒙前台湾道、前宪台,前道宪札,奉宪台、抚宪票开:「照得本部院,现渡台督办务云云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邑递省公文,向由台南文报局,等候便轮,汇总寄带晋省,计程七站。兹奉行知,在于台北基隆地方,复设一局,仅祇三站,程途较近。以后遇有递省公文,自应改由基隆转递,以期迅速而免耽误。缘蒙前因,合将遵办缘由,报明宪台察核。俯赐行知基隆文报局委员查照,实为公便。为此备文,呈乞照验施行。

一、申

抚、道、府宪

私记

光绪柒年拾壹月十三日承兵房吕祥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正堂徐行  私记

●第二八九札光绪七年十月廿一日一一七○六--一

臬道刘札知各属:道署需用铺垫及一切器具,饬由台湾县代为给价,不得摊累各属

札新竹县

钦命二品顶戴、按察使衔、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音德本巴图鲁、加十级、纪录十次刘为札催事。照得本道,自履任后,凡有署中需用铺垫,及一切器具等物,先经饬由台湾县代为给价置办,仍饬将所用价银,逐款开单请领,即修理本道衙门,亦系查照向章,动用局存专款,均无须各属摊派。稽今日久,所有前项代给价银,尚未据台湾县开送,无凭核给。究竟实用器具等项银若干,应亟由台湾县于克日内,据实开单送辕,以凭核明给领,断不得有代垫、安衙、供差等项名目,摊累各属。是为至要。除饬遵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办理,毋违,切切。此札。

光绪七年十月廿一日札

关防  分巡台湾兵备道关防(注)

私记

七年十月廿五日奉

十月廿七日发办

(注)印文不清,据「清代台湾职官印录」(民国四十九年、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三二页补之。

●第二九○移光绪八年四月十一日一一七○七--一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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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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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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