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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17 / 111

会员可开白话

杀之。

初八日,遣被擒之二朝鲜人赍书还。其书曰:“据闻我所得辽东之民,多有逃剧尔国者。倘如不还我汉人,则两国接壤,相互结怨,有何益焉?我与明两国之战,非轻率之举。天厌明妄干界外异国之事,故有此役。上天所谴明国之罪,尔朝鲜为何以身承当之?助天谴之明国犹如抗天,倘执迷不悟,尔乃天上之天也!我二国平素有何怨尤?我常致书遣人,尔却无一复文,未遣一人,且不纳我所遣去之使者。阵获之官员,尽释之归,而尔却无一次以善言相谢之。尔竟如此鄙视於我也!挫辱皇天眷祐之人而得计者向无此例。尔国有难,吾亦知之矣。然昔大辽国天祚帝,纳我金国之阿苏不还,宋赵微宗帝,纳金汗所征大辽之馀孽张觉不还归,故而失败之例尚且有之。再者,朝鲜之赵惟忠曾率四十馀城叛附,而我金帝概未收纳。由此可知,我两国相好之例有之。此皆尔等所知之事也!尔朝鲜以明为好,而不肯弃之,明国何好有之?我闻周武王封其臣箕子为朝鲜国一代之君。又闻辽东之地原属尔朝鲜,后为明夺取之。贱朝鲜人甚於其汉民,养之若家奴也!尔若以附於明,惶惶然不敢有一言相悖为善事者,我则非若明威慑他人,惟冀自身安然以居之矣。何去何从,听凭尔便。再有如赵惟忠者,自朝鲜叛附,尔欲索之乎?”

诸贝勒服四爪蟒缎补服,都堂、总兵官、副 将服麒麟补服,参将、游击服狮子补服,备御、千总服乡彪补服。

初十日,汗谕曰:“自费阿拉以外至托兰扎尔塔库、依玛瑚、苏完、雅尔古等地之禾割穗留梗。自费阿拉以内至德立石、尚间崖、都喀阿拉等处之禾,仍旧齐根割之①。自英额、木虎觉罗以内及额赫霍洛以外之禾留割之。自额赫霍洛以内及德立石、尚间崖、都喀阿拉以外之禾,仍旧不留梗割之。法纳哈堡,柴河堡之禾,仍旧不留梗割之。将粮打净晒乾,乘凉时记明斗斛数目,於夜间窖之。”

十一日,汗谕曰:“命准托依、博布黑、萨哈廉、乌巴泰、雅星阿、科贝、札海、浑岱等八人为八旗之师傅,八位巴克什尚精心教习尔等门下及所收之弟子。教之通晓者赏之,弟子不勤学不通晓书文者罪之。门下弟子,如不勤学,尔等可告於诸贝勒。该八位师傅,无须涉足他事。”

初十日,汗谕曰:“著各路大臣、千总、管理田千总、管屯守堡,招各该牛录之人迅速收割粮谷。所收粮欲集中快打,除净秕糠,乘夜凉窖之。勿效往日轻疏懈怠。费阿拉、额赫霍洛、毕彦、喀尔喀依鄂佛洛及其以东之粮皆留梗割之,自此以西之粮照旧不留梗割之。”

永顺巡视马匹,射人致死,遂交法司鞫之也。原拟偿人抵罪,递其参将,贬职游击。汗闻之,以其兄阿兰珠有功,欲免其偿人降职之罪,并仍令任参将之职。然其统兵出战无功,县於乡里藏匿财物,居心不公,故治其罪,尽革其职。

十四日,有七蒙古人自广宁来归。

蒙古乌鲁特国达尔汉巴图鲁贝勒属下十五户来归。

十四日,为分田事先期传谕各村曰:“海州地方拨田十万垧,辽东地方拨田二十万垧,共徵田三十万垧,分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至於我众百姓之田,仍在我地方耕种。尔辽东地方诸贝勒大臣及富家之田,荒芜者甚多也!该荒芜之田,亦列入我所徵之三十万垧田数内。如不敷用,可取自松山堡以内至铁岭、懿路、蒲河、范河、珲托河、沈阳、抚顺、东州、玛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田耕种。若仍不足,可至边外耕种。往者,尔明国富人,占地甚广大其田雇人耕作,所获粮米,食之不尽,而粜之。贫民无田无粮,买粮而食,一旦财尽,沦为乞丐。富人与其囤积粮财,以致朽烂,徒行贮藏,不如瞻养乞丐贫民。如此,则鸿名相传之,造福於后世也!本年所种之粮,准其各自收获。我今计田每丁给种粮田五垧,种棉地一垧矣。尔等不得隐匿男丁。隐则不得其田矣!嗣后以不使花子求乞,乞丐僧人,皆给以田,勤加耕作。每三丁,合种官田一垧。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不似尔国官吏差人歙财於下,贿赂於上。尔汉人参将、游击一年领取豆类及高粱、小米共五百石,麻、麦、靛等,不计其数。每月领取食米、木炭、纸张、菜蔬费十五两。我已谕令废止此种杂费,秉公执法而生之也。官员出行,由汗赏给买肉之银两,按实到人数给米。”

十五日,喀尔喀贝勒卓里克图属下六十户来归。

十三日,牛庄之人缴来甲二百副,弓二百张、箭及药箭一千枝,大炮弹三千发、小炮弹五斗,钢铁五十斤。

十七日,汗谕曰:“城内城外及诸申人住宅所栽之果木,若於树上拴紧牛马,必将受损致死。著传谕各家树主及汉人,须妥为护养,养成后,作价出售。”

“刚古里,杨古利,现寄银二百两与尔等者,命招愿售牲畜者前来,两相情愿,则购而食之,如其不愿出售,勿得强行徵购。先去之人等,以银强购,形同劫夺、汉人有怨言。闻此,

未寄银两。再者,与尔等同去之甲十百人,可与步量土地者一同遣之,并随行至终。其守渡口之人,可於河岸掘壕戍守。”

“蒙噶图,著尔亚加约束同行之人,以免其扰害国人,地方之人所献牛豕,按价给与银锞后方可取食。”

十八日,博尔晋侍卫率兵二千人往海州换防。

十九日,每牛录各派十人书写档子。

十九日,索海牛录下之乃莽阿首告代理牛录额真雅兰私藏匿份马。以所告属实,授乃莽阿为牛录额真。罚雅兰银十五两,免其掌管牛录。伊荪以迟迟隐匿不报首告人之言,达五月之久,免其审事官之职,罚银二十五两。罚吉荪银十五两。

二十日,爱塔来报,海上发现小舟。

二十一日,汗新率诸贝勒谒堂子。

二十二日,希尔胡纳克杜楞属下蒙古五十户来归。

二十三日,海州爱塔遣人来献盔二百以及弓箭、撒袋、鞍、辔俱全。

二十四日,新城赵游击来报:“二十日夜明国、朝鲜合兵乘舟渡海而来。掳镇江城主佟游击及汤站堡守堡而去。”

二十四日,遣卡伦游击苏勒东阿率布拉喀之四十人往镇江一带探信。同日命郎善、庆穆喀率二十人去看金州参将爱塔,倘有事故,携之前来。

二十五日,张邱牛录下之三人,因掩杀图梅牛录住台之人一名,故将张邱牛录下之三人处死。

二十日,新城游击赵义和来报:“明毛游击率自辽东逃出之韩参将、王参将及其败兵三千,於二十日夜乘舟渡海来围镇江城。镇江城陈中军执献城主游击佟养元父子以降。汤站堡人执其城主守堡陈九阶以献,险山堡人执其城主守堡李世科以献。此三城人皆降毛文龙。”

二十六日,遣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及都堂阿敦,率兵二千往视金州地方及边运可虞之地。命金州参将爱塔退驻盖州。

是日,命四贝勒、都堂栋鄂额驸,率兵三千往剿镇江一带之叛民,并谕曰:“其首恶者杀之,馀众编户携归。”谕毕遣之。是夜思之,唯恐有不妥,二十七日,又遣阿敏贝勒、达尔汉侍卫率兵二千往援。谕之曰:“来兵若欲战不退,尔等可攻之,但勿得急忙,宜详察四周均妥布车盾,缓进巧战。”

二十七日,新城赵游击探得实信,即遣中军来报曰:“镇守山海关之袁军门令游击毛文龙率兵二百,驾四舟往朝鲜送信。时有明使乘二舟自朝鲜返,相遇於海中。毛文龙命其同往朝鲜,六舟遂至麦川堡登岸。镇江人闻之,镇江城中军陈良策与毛文龙潜通。二十日夜,屯民数百人於镇江城外呐喊,陈良策自城内响应之,大呼‘明大兵至!’遂执城主游击佟养元,杀其子及侍从六十人。翌日,携佟游击往马头山会毛文龙。於是,汤站堡人执汤站堡守堡以献。险山堡人亦执险山堡守堡以献。毛文龙执永甸守堡以去。长甸守堡自愿往投。”再者,毛文龙遣都司姓曹者劝赵游击降,赵游击杀该都司,执其从者一人,与曹者司首级来献。汗嘉赵游击,赏银百两,赏所遣中军银二十两。

四贝勒,阿敏贝勒率都堂、总兵官、众副将、参将等官及每牛录甲士二十人共三千兵往镇江地方招抚叛民。未叛之国人编户,留居原地,已叛之国人为俘,携一万二千俘虏而归。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近割之,即将禾齐根割之。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八月初一日,遣诸申二人,汉人一人,赍书与出征之四贝勒曰:“瘦马留彼处饲秣,壮马由诸贝勒携归。”

初三日,赎斋赛贝勒之使者至,献马二千匹、牛三千头、羊五千只及斋赛亲生之二子一女。

初三日,汗赐阿泰及阿布图巴图鲁银八十两,遣往黄泥洼守。

初四日,汗遣使二人往谕出征诸贝勒曰:“为赎斋赛贝勒,来献牲畜一万。著大贝勒、四贝勒先回,阿敏贝勒、莽古尔泰贝勒率大军随后。”

金州海南岸山东方向,有人乘夜驾一小舟前来,欲潜渡此岸人户,为金州参将爱塔设伏之把总预先得知,即往缉拿。小舟急返,触石舟碎,舟中人皆溺死水中。自水中擒获十人,初四日解送前来。汗嘉爱塔随处谨慎,无隙可乘,遂送银五百两,令随意犒赏军士。

戍守海州一带辽河之人,见辽河渡口彼岸有汉人驾四只船驶来,乃放炮迎击,彼遂退回。擒获其乘小船之二人,初七日解送前来。

初八日,喀尔喀贝勒卓里克图属下逋逃九人来归。

初八日,四贝勒、阿敏台吉抵汗城。初九日,萨哈勒察与锡喇纳之祖父出使蒙古。

初九,寅日酉时汗率四贝勒、阿敏贝勒与斋赛各刑白马一匹盟誓。其辞曰:“我满洲国与尔斋赛蒙古国,素相和好。然尔斋赛轻信叶赫之言,杀我使者和托,援助获罪之叶赫,侵我乌

扎路。再又助明,三次与明盟誓,欲征伐我。又兵至铁岭,杀我属之人,掠夺牲畜。故天厌尔恶,以尔畀我。我不忍杀生擒之人,留而养之。但念收养必得其益,遂将尔释还。倘尔斋赛不念养父之恩,不思众弟之情,归故土后复生贰心,则天必谴责,降罪於身,以至於死。倘我骗取畜产,不释尔还,则殃及我身,以至於死。”

初九日,额尔德尼巴克什送书与大贝勒之后归还。

初十日,遗书贝勒曰:“著选爱塔部下之贤能官员一人,代爱塔为主半,统爱塔兵往金州。命沿海之黄骨岛、石嘴堡、望海埚、归化堡等处及其屯民,悉退居距海六十里之外,事毕覆奏。驻守兵丁,当遵从汗谕。至上述四堡地方,可复写前颁告谕,广为贴示。”

十二日,总兵官汤古岱、杨古利率兵二千往盖州换防。多璧叔属下图勒昆及八旗之八人和汉人二十四人往风凰城居住。

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德格类阿哥、岳托阿哥率兵三千往辽东城七百二十里外,牧金州至旅顺口沿海各城堡居民,十一日还汗城。

十二日,升参将爱塔为副将。

十二日,汗由镇江之俘获中选上等牛二千头分赏於有职之人。赐达尔汉侍卫十五头,阿敦阿哥、阿巴泰阿哥各五头,总兵官各四头,副将各三头,头等参将各二头、二等三等参将每二人合分三头,三等游击各一头,牛录备御每二人合分一头,闲散备御、护军小旗长每五人合分一头、千总每十人一头。诸汉官共赐牛百头、人二百户,由抚顺额驸监赏。佟家人赐牛二百、人二百、驴一百。以略镇江多有俘获者,赐达尔汉侍卫旗下一百三十头、阿巴泰阿哥旗下一百二十头、大额驸旗下八十头。

十四日,金州地方长山岛民叛,莽古尔泰贝勒、达尔汉侍卫率兵二千住征。遗书长山岛民曰:“尔等先缚献首恶者,可赦尔众不死也哉!”

十五日,斋赛贝勒之赎身质子至,德格类阿哥、齐尔哈朗阿哥、岳托阿哥、阿济格阿哥至五里外,宰牛羊迎之入城。时汗率福晋、诸贝勒已诣新居,引之见汗、八旗宰八牛宴之。

十七日,命按旧例从速催纳正赋粮草,以饲牲畜。

赐斋赛贝勒蟒缎镶沿黑貂皮朝衣、貂皮皮袄、貂皮帽、猞猁皮子、密绵靴、玲珑腰带及雕花撒袋、弓箭全副、备雕鞍马一匹,明甲一副、盔、甲蔽手全副、次等甲一百副。

十八日,诸贝勒亲至十里外,宰二牛、二羊设宴,为斋赛贝勒饯行。派雅克禅布库、伊萨穆、博齐三人送之去。

二十日,八贝勒分取斋赛送来之马匹、羊只。羊只赐给都堂、总兵官。其馀牛,按职次分赐都堂、总兵官以下千总以上各官。

二十日,莽古尔泰贝勒、达尔汉侍卫率兵二千往征长山岛,歼明军二千,遣爱巴里等五人前来告捷。

二十日,伊荪隐匿盗案不报,罢其副将职官。升雅荪为二等参将。

二十一日升城游击拜音达里为三等参将。升三等游击巴布泰、尼音珠为一等游击。升备御方吉纳为一等游击。授扎克都里为一等游击。其德珠、唐丘为三等游击。升三等参将匠役阿

尔布尼、豪撒、扎奇巴、星建为一等游击。曾命撰拟告示曰:“以莽古尔泰贝勒之俘获,给阵前攻战之四百汉人,以妇女四百。差遣之一百人,赏银四两。”该告未已於十一日发出。把总四人各赐一女。

二十二日,遣图鲁什巴克什与科尔沁部使者古木布、明安老人之使者及扎尔固齐老人之使者同住蒙古。

二十三日,喀尔喀部卓里克图贝勒属下四人携马八匹来归。

二十四日,每旗各派副将之子一人,率游击、备御及每牛录甲士十人往镇江秣马。萨水哈图自莽古尔泰贝勒出征地归报俘获数目,是日抵达。

二十五日,朝鲜先遣三人来报:朝鲜使臣将至。

二十七日,莽古尔泰贝勒、达尔汉侍卫去长山岛归来。

二十八日,窖有存粮五千石,各牛录应收放债粮一万二千石,旧档内所记费阿拉官粮一万七千四百一十七石。此项粮米自申年八月至酉年闰三月,发给新附人口者三千三百零六仓石。四月至八月,以辽东之粮发给蒙古、汉人及牛录甲士者为二万五千零五十六石三斗,沿存旧官粮一万四千一百一十一石,辽东放债粮八百四十一石,共计一万四午九百馀石。

二十八日,遗斋赛贝勒之使者敖塔莫还。

二十八日,汗率众福晋、诸贝勒、众汉官及其妻室诣筑新城之地。八旗宰八牛,各设筵十席,大宴之。又每旗各以牛十头赏筑城之汉人。八旗八游击之妻,各赏金簪一枝。

二十八日,命游击四人率兵一千前往驻守盖州。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九月初一日,汗谕曰:“命国境各处台人等,齐备响炮、云板、烽火、旗纛诸物,严加防范,稍有动静,即行报警。”

都堂衔达尔汉侍卫为祭其已故之妻,招其统兵留守之弟章佳前来。故罚达尔汉侍卫银百两。又责章佳曰:“尔为主将,何故弃兵前来焉!”遂将其夫妇二人逐出,尽没家产,革其副将之职。又责莽古尔泰贝勒曰:“招章佳来时候,曾向尔请示,尔为何不加制止,任其招来?”乃因此治罪,没其男诸申五十人。总兵官康古里出兵戍守时,以名曰尼音珠之新附之人为主将。故降为副将,罚银五十两。大额驸与阿敦以章佳之兄招章佳来时不加劝阻,著各罚银二十五两。

初一日,四游击率兵一千往盖州驻守。

初一日,汗遣人赍书往谕驻守盖州之总兵官杨古利曰:“令复州人将复州之盾车运至汉人所驻之盖州。用之伴随尔等同行,即宿夜亦当置於身边。遇敌若无盾车,切勿出战。博尔晋侍卫曾因未携盾车,分战於两地而获罪矣!”

初二日,因戍兵主将鲜少,遂遣博尔晋副将属下之章佳往补之。

初三日,汗升衙门,都堂总兵官以下至游击各员配以汉人书办①,编为六级。升巴都虎为参将。

初四日,汗出城外,以自海岛所获之俘虏万人平均赏给都堂总兵官以下至守备衔以上各官。革吉荪游击之职。

初五日审理之案:都堂阿敦阿哥诬陷他旗总兵官巴都里,言巴都里曾於戍守之地,夺汉人妇女入蒙古包内,又宰汉人之猪鸡而食,并胁迫汉人妇女为之做饭等语。以汉人来告为由,

即告於诸贝勒,攻辽东城时,蒙噶图牛录人言阿敦阿哥旗先登。巴都里总兵官以为谎言而鞭责之。阿敦阿哥以其倒置是非藉势欺人为由,又告於诸贝勒。又以巴都里於尚间崖一役离阿敦而留於后为由告之。至是,众贝勒详审其事。遂拟阿敦阿哥以诬告罪,罢其都堂之职,尽没其二牛录之诸申以削其势。告於汗时,汗曰:“阿敦不知军令法纪,尚未学之,此乃汉人之过也。若论行商贸易等事,乃其所长,今尚未委以此事,委之必竭力承办。此事尔等所议极是,可留其职、没其一牛录诸申,并罚银五十两。嗣后,尔等诸贝勒大臣,凡事不可於他处议处,恐致生乱,宜於公所共同商议之。”遂没阿敦一牛录诸申,罚银五十两。

延朱虎牛录下有三人夺汉人之猪,杀而食之。遂刑二人,杀一人。

初六日,汤站守堡来报:驻守军士扰害界内已降之国人,俘获万人,血染草地等语。遂命都堂阿敦、副将乌尔古岱率五十人前往察视之若实为我界内之国人,悉令撤回。

初七日,传谕盖州军民曰:“我驻守兵丁应当量取仓粮而食之。其金州、复州户口,归盖州人兼管,可借给仓粮、柴草、马料。海口即将封冻,可遣妥人,将多馀之牲畜,赶往有草处喂养。”

有二百兵乘五舟来娘娘宫地方之渡口,东京一把总率八十人前往击败之。遂赐把总银五两、霍托银五两,被伤致死者一人,赏银二十两,生擒敌人者赏银二十两,其馀众军士各赏银五钱。

谕抚顺额驸曰:“著收边寨之一二乡屯,并出一妥实之人加以差遣,以监督各屯所收之人。”

初八日,遗书盖州刘副将曰:“镇江人轻信毛文龙谎言,自内作乱,竟执汗所委之官以献。致尔金州、复州之人亦甚惊惶。如今无论何人叛乱,惟尔等只身前往可也!何以执杀汗任之官耶?海既不可行舟,勿庸奏书,俟汗降书后,再令金州、复州妇孺各归原土。著爱塔副将作速查明盖州,海州无主粮草,计量发给我军。”

初七日夕,满达尔汉牛录下克里家之一蒙古人闯入汗之院门。守门之二旗巴牙喇人及驻守院内之侍卫等竟未觉察。该蒙古人绕汗寝室之西山墙入北门,众女见之入告。遂执雅荪、乌丹纳、阿萨里等三人。初八日交法司审讯。责之曰:“尔等乃汗简选守门之侍卫,如斯歹人闯入院门竟未觉察,尔等守门有何益焉?”遂拟罪,二旗二十人各笞十鞭。责名巴达者曰称:“汗擢尔为臣,赐以参将之职,侍卫之名,视尔如子,厚加豢养,然不念养育之恩,不图报效,歹人闯入院门,为何不觉不察?”遂治其罪,革参将职,藉没辽东战役以来所有赏赍。对其乘夜独入院门者,捆绑用刑,斩首示众。

海州献碗碟二千三百五十具。

初十日,审理各案。李都司曾执郭游击部下千总用刑,杖其臂、夹其足,为人首告。众官会审拟罪,革李都司之职,以报汗,命留其都司之职,罚银二十两。

金、复二州刘副将管辖之永宁监地方,擒锋南面乘舟之敌五人,又擒获叛逃之长山岛田秀才,一并解送前来。汗遣人赍书携银往赐擒乘舟敌五人者五十两,擒获田秀才者五十两。并命金复二州副将爱塔曰:“戍守津口之官兵如有擒获,可按此论功行赏。”

十一日,销达尔汉侍卫之记功银一百两,康古里五十两、大额驸二十五两、音达乎齐三十两。销阿尔泰银十两、杜依齐巴银五两。

蒙古贝勒卓里克图属下二人来归。

十二日,汗谕曰:“如同修凿过之美石置之不取,反将圆秃之劣石运来,令勿用之。可先运汗家庭院内铺地石用之。若右埋於地下,可趁秋季地未结冻以前掘出,置之地表,四门派

我人看守。所用之石,劣者弃之,优者运之可也。”

十三日,盖州佟游击进官盐万斤。

金州、复州之刘副将爱塔擒获南面敌舟一只,执备御衔官员二人、军士三十七人解来。

传谕博尔晋侍卫、汤古岱阿哥曰:“著退驻於海州与牛庄之间,并令海州参将查明无主草料,取之秣我军马。将此草料,计量拨给我军,以资秣马。无主草料若不敷分,可用送与尔等之银购草喂之。我诸申兵勿来,蒙古兵务於本月二十日前来。途次必须善加管束,免宵小掳掠汉人财物而至犯罪。来时宜缓行,一日可行三日。”

十四日,致书曰:“爱塔副将,著尔将盖州、复州、金州地方於战中被杀官兵无主之户,以及无夫之女,作速查明,遣人携来,以分给来降之徐守备等四十人。”

汗曰:“该辽东城年代久远,业已老朽,且城垣广大。我若出征,必致守城人陷於危难矣。东有朝鲜,北有蒙古,此二国皆与我陌生。若舍此西征大明,则必有后顾之忧。需更筑坚城,酌留守兵,以解后患,即可安心南征。”诸贝勒大臣谏曰:“若弃所得之城郭所居之室庐,於新地筑城建房,恐力所不能,劳苦国人也!”汗曰:“我与大国构兵,岂能即图安逸乎?尔惟虑一时之小劳苦,而我所图者大也。若惜一时小劳,何能成将来之大业耶?可令汉人筑城,至於庐舍,可令各主营建,如此,其劳无几也!”自八月始,於太子河北岸山岗建城池。

十五日,致新城游击书曰:“沿边各地无主之粮,与其丢弃,不如令愿取者获之。即有不愿者亦无妨。可先与戍守之兵言明,以免收粮者惧怕戍守之兵。”

降谕佟家额驸曰:“著查明抚顺、清河等地原有可信之商人,令迁往南城设肆,贩卖酒及饽饽,肉等食物。所筑新城,亦建房设肆贸易。”

金州至黄骨岛之间,有五人乘一舟自南面驶来。该五人因舟破登岸,被金州、复州副将爱塔执之来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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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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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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