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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28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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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乘二船以去矣。

李善、多诺依,因费阿拉之噶尔萨、郎家及嘉哈、李家四处之汉人,未耕田筑房,而往查之。

因来人讦发驻索阔堡游击刘有宽索粮四十驮,银六十两,衣服六件,故令诸申二人偕同宁备御前往执之。

抚顺额驸致书曰:“有人讦发托拉三之人欲逃。经与首告人面核,查得该人等未耕田,粮皆出售,缝银於衣内,以图逃走之情属实。遵照所奉属迁移地方之人,勿杀,令其迁来,本地人,则杀其男,妇孺充俘之谕令。即将迁移户之男女共三十九人留养,遣往牛庄、海州合居之。其本地之男丁三十八人,尽杀之,妇孺充俘。今将该充俘之妇女十九人、马六匹、

骡一匹、牛四头、驴四头、银四百八十两解送前来。”

五月初二日,汗降书谕曰:“凡人在与明交战中,所匿之物,均须交出,交则无罪,不交、被人首告,则罪之。”

汗遣人谕巴都里曰:“著尔等速於所往之处掘壕,并遣人告竣。”

遣人传谕往征蒙古之诸贝勒曰:“著尔等环十方寺扎营,喂养牲畜。初五日,进入张占山以内之阔金堡,初六日早相会。”

五月初二日,汗致书谕抚顺额驸、苏巴海姑夫曰:“往征蒙古之诸贝勒,擒获蒙古贝勒杀之,其国取之,获马牛羊二万带来。初六日,汗亲躬往迎。著抚顺额驸、苏巴海姑夫,各率

从者五人,於初六日前至,令托特托依、塔音珠率尔等之兵合驻於苏巴海姑夫所驻之处。”遂遣公差二人往递。

是日,都堂曰:“著尔翁克依率每牛录甲兵二人,往费阿拉增援李善、多诺依。李善、多诺依驻雨沟之荒甸处。李善若留兵前往彼处,尔翁克依即驻李善留兵之处。并遣使往告:翁克依我已前来等语。若兵皆往,则往寻李善,途人有问,则告以往戍,勿大言声张,勿夺汉人一应物件,勿行犯罪。”

是日,纳钦曾因罪豁免而养育之。后又闻得,盗取汗之帐房毁之,给其家丁做衣。汗闻之怒曰:“岂非盗尽我之家产乎?”命杀纳钦也。

二十八日,奥巴之使者、阿都齐之使者、冰图之使者、乌克善之使者、伊儿都齐之使者及岱青之托门泰之使者、巴雅尔图之使者、桑图之使者、马尼恩之使者、吉赛之使者,鄂谟克图之使者、胡尔哈图之使者、翁诺依之使者及哈坦之使者、布达西里之使者、马迈之使者及博齐之使者、班第之使者、博迪苏克之使者及托罗钦之使者、索尼鼐之使者、恭钦之使者及恩克森之使者、巴拜之使者、巴雅尔图之使者,皆遣之归。

五月,额尔德尼巴克什家婢女首告额尔德尼曾受朝鲜送献之绢。并将所获之珍珠、东珠及金,匿藏井中。在辽东抄家时,额尔德尼将东珠、珍珠、金,藏於妻弟家中。汗召额尔德尼巴克什曰称:“夫尔额尔德尼隐匿之此类东珠、珍珠、金等,乃前案未缴④之物,因畏罪而藏匿之,故令尔献出。倘若献出,我谕都堂,赦尔无罪,既啃之骨焉能再啃⑤?倘尔强辩不从之,因而陷罪,我亦不加干涉矣。”额尔德尼巴克什向汗叩头欲答无藏匿之物,汗止之曰:“尔勿妄答之,退回深思,再行秉答。”额尔德尼巴克什退归家中后,汗遣龙什向其晓谕曰:“有藏匿之东珠、珍珠、金等物,即献出。献则无罪。”额尔德尼巴克什对曰:“我岂能以金、珠为贵,自身为贱乎?蒙汗眷顾,献出即

可免罪。今献出所藏之东珠,乃雅荪之妻所赠者。雅荪之妻曾将此类东珠二十馀颗送与哈达之格格,而未受也。我妻往雅荪家,正逢其开箱和倒器。因我子有齿疾,故乞索之以研敷⑥患

处。所给之东珠、珍珠,系购於汉人王国臣者。”后经与王国臣核对,其珍珠多於王国臣所售之数。因此,众都堂审额尔德尼巴克什曰:“若系雅荪之妻所给之东珠,在辽东抄家时,雅荪

家所有米、肉,既已搜尽,如此多之东珠为何未搜出?尔当时为何不声明此系牙荪妻所给之东珠,此类东珠雅荪家尚有二十馀颗?尔匿藏东珠,为何卸罪於雅荪?为何在抄家时将东珠送藏他处?”遂拟额尔德尼巴克什夫妇以死罪矣。又以为何窝藏额尔德尼巴克什送来之东珠、珍珠、金等物?婢女前来首告,尔额尔科图、布尔噶图、布彦图等为何与额尔德尼逐出家人,

而闭门私议?当初已颁禁令,父有罪,子勿涉,至兄有罪,弟勿涉。若涉之,则死罪同斩,罚罪同罚。尔等为何干涉之?遂告於汗。汗怒,命杀额尔德尼巴克什夫妇,遂尽杀之。额尔科

图鞭责一百,刺其耳鼻。布尔噶图、布彦图各鞭五十、刺其耳。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husihan acabume盖交界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wasimouhabi即赏赍之意。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jalu gurun盖全国之意。

④原转抄本签注:谨查weile baha eden盖获罪轻微之意。(本当按原文译作“前案未缴”)。

⑤原转抄本签注:谨查些句盖罪上加罪乎之意。(本书仍照原文翻译)。

⑥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antafi latubuki盖研敷之意。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初三日晨,汗召集诸贝勒大臣曰:“闻额尔德尼曾言以忠效死。倘哈达之格格将雅荪之妻曾馈送东珠二十馀颗之事如实告知诸贝勒,而尔等诸贝勒亦确已闻之,则我之枉谬也。获他国之人,亦当视为友人而豢养之,差遣如此众多之幕友,怎可轻易杀之?一枝箭尚且惜之矣。额尔德尼岂能谓忠?昔大阿哥在时,额尔德尼、乌巴泰,尔等曾进谗言。至於攻克辽东之城,非尔一人之力,尔为何独取三十头猪之肉耶?我得一物,尚须平分共食矣!哈达、叶赫之诸贝勒,皆不善养已之僚友,而诱他贝勒之僚友,彼此授受财物,其政乱矣。有鉴於此,故当初训示云:若贝勒有赏,则赏各该旗之人,诸申有求,则求各自之旗主、贝勒,勿越旗赏赍,勿越旗索求,倘越旗赏求,则罪之。并由尔额尔德尼亲手书之。尔乃多铎阿哥所辖之人,为何越旗索求於八旗诸贝勒?即使遇有诸贝勒倾囊给赏之时,无论如何,亦难为尔所遇。贝勒等赏赐,为何不赏他人,唯独赐尔一人?於辽东时,一寻额尔德尼,即已去四贝勒巡察之处。复寻之,仍又去四贝勒寻察之处。往而不问,归而不告其所往。如此之举,不唯挑唆,岂有他哉?雅荪之妻馈尔哈达之格格二十馀颗东珠,尔乃我之心腹,为何不告於我?若格格告於诸贝勒,尔等诸贝勒为何未曾告我?此即尔等所谓之忠耶?乌拉之哈斯乎贝勒有用斗盛置之东珠,然其卖於我等者,仅一、二颗。我等卖於汉人者,亦仅一、二颗。如此二十馀颗之东珠,不知雅荪系从何处得之?莫非雅荪有斛盛之东珠,或斗盛之东珠乎?尔等承审此案之大臣,当持以忠心。上有天,下有地,我等唯有尽力秉公审理,即使无能为力,亦只有秉公审理而已。哈达、叶赫、乌拉辉发等部之众大臣,不持忠心,谗奸贪婪,故国败,彼等自身亦亡。上天注定,国各有臣。天佑忠臣,君

王得福,则臣等亦将得福,天谴邪恶,君王无福,则尔等亦无福也。哈达、乌拉、叶赫、辉发之部已亡,今其部臣安在?皆已为囿中之人耳。君毁则臣亡,君福则臣亦贵。望尔等诸大臣,当以忠心为之。”

是日,汗曰:“杨古利於历次攻战中皆率先立功,特赐一等总兵官之职,著其子孙世袭罔替。若犯似噶盖、阿敦等败坏政道之罪,则杀其身。倘因过失犯罪,犯死罪而不诛之,犯籍没财产罪而不抄之,仅以银一千二百零五两抵罪。”将此写於书,自八贝勒以下,备御以上皆悬挂之。并书黄敕书,盖印,赐杨古利。

是日,掌硕托贝勒财物之雅木布鲁一伙四人,因伙同银匠二人隐匿银两而治罪。雅木布鲁以其兄之功释放,索偿一半银两。其馀五人各鞭责二十三,刺其耳鼻。

苏尔玛家之一妇首告苏尔玛,称:“苏尔玛之妻与纳米达之妻乃姊妹。纳米达哈里被杀之日,纳米达哈里之妻曾前来,与苏尔玛耳语后,苏尔玛佩刀乘马而去。是日,纳米达哈里

被杀。苏尔玛至夜方回家。”众都堂审理此案,告於汗,汗曰:“倘纳米达往庄屯,为何不带刀弓撒袋空身而往?尔之空身,汉人若杀亦即杀之,苏尔玛若杀亦即杀之,终究一死矣。”故该案定纳米达有罪,苏尔玛释放,休首告之妇,赏与阿拜阿哥。并责纳米达之妻曰:“尔夫出走后,尔为何去已无妻之姐丈家?”乃割其耳释之。

初三日,蒙古卓礼克图贝勒之男女二十一人,携牛五头、马一匹逃来。

初三日,出征蒙古之诸贝勒,遣额克兴额巴克什来报已获之马七百匹,牛二千八百八十二头,羊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只,人一千二百八十口,骆驼五十只等数。

初五日,大贝勒、阿敏贝勒、四贝勒、多铎阿哥、济尔哈朗阿哥,齐集八角殿审事。达海、龙什、图沙、占珠、都尔瑚、哈木图等前往问曰:“新放之代理游击华善、格巴库、马福塔、兆三、额尔吉格、徐特海等六人,既为代理游击,则应给予备御之衔,可否请示於汗?”诸贝勒曰:“勿庸请示,代理游击即得备御之衔,免此则其他皆免之。”

革都梅游击、硕尔惠游击、耨德依备御等之职,呈档子於汗。汗问曰:“赏有职人之档子,八贝勒皆有乎?”告曰:“诸贝勒无有奖赏档子,仅此一册耳。”汗曰:“将此一册缮写八册,革职则八册皆革;录职则八册皆录。如此,於尔等巴克什亦有裨益也。”遂缮写八册档子。

正白旗原驻盖州之张游击,不查奸细①及叛逃之人,且於追拿逋逃时,不与诸申同战,而另立一处。故缉拿之。汗曰:“此次免张游击死罪,革其职。”遂革其游击之职,召集众官员,宣谕而释之。霍卓昆因释放捆绑之人,并夺人骡,故杖五十,骡归原主。

汗率众福晋迎接出征蒙古之诸贝勒,於东京城四十里之古城堡南郊,会出征之诸贝勒大臣及众军士,汗率众贝勒大臣,以凯旋礼祭纛拜天。礼毕、汗坐帐中,由出征之众贝勒大臣及众军士觐见,众人皆跪。阿巴泰阿哥先至,疏於汗之足下,抱膝,与汗行抱见礼,继之,德格类阿哥、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次第上前行抱见礼。次出征蒙古诸贝勒亦依次行抱见礼。次阵前所获蒙古之诸福晋叩见。礼毕,设筵宴之。

初七日,以俘获之牲畜赏赐有职之诸大臣。赏出征之三等总兵官乌讷格驼一只、牛八头、羊三十只。赏额克兴额、和硕图、阿山、昂阿拉等四副将牛各六头,羊各二十只。赏一等参

将顾三泰牛五头、羊十五只。赏二等参将牛各四头、羊各十只。赏三等参将牛各三头、羊各八只。赏一等游击羊各六只、牛各二头。赏二等游击牛各二头、羊各五只。赏三等游击牛各二头、羊各五只。赏众备御牛各一头、羊各四只。赏巴牙喇旗额真二人共一牛。赏出征之蒙古贝勒总兵官莽古勒额驸、都喇勒达尔汉、青卓里克图等三额驸,驼各一只、马各十匹、羊各一百只。赏参将、游击绰尔吉、布彦泰、博琫、布当、昂昆、鄂勒哲依图、达赖、揣尔扎勒、恩额类、奇布塔尔、伊林沁等人,驼各一只、马各五匹、羊各五十只。赏备御达赖、噶尔玛、满钦、希尔胡纳克等人,马各二匹又二人共一马,羊各二十五只。赏伊斯哈布、阿金、衮济等三人,马各一匹、羊各二羊;赏未出征之大臣,一等总兵官、三等总兵官驼各一只,赏一等副将羊各十只,赏三等副将羊各八只,赏一等参将羊各七只,赏三等参将羊各六只,赏一等游击羊各五只,赏二等游击羊各四只,

赏三等游击羊各三只,赏备御羊各二只;赏达尔汉侍卫以八贝勒之份,即牛各十六头、羊各二十六只;赏未出征之蒙古诸贝勒,拉布西喜驼一只、牛二十头、羊五十只,明安、多尔济、

米赛驼各一只,赏达赖弟之二子牛各一头,赏二博迪苏克驼各一只、牛各一头、羊各二只、赏众汉官、副将牛各二头、参将、游击牛各一头,备御二人共一牛,赏达尔汉额驸驼一只;赏瞻河之姑抚顺额驸之妻阿布泰额驸之妻、布彦图额驸之妻、巴拜额驸之妻、察木布额驸之妻等六格格驼各一只。赏赐之日,天降雨。汗指雨曰:“蒙古之势,犹天空云生而雨也。其合众②而发兵,我则披蓑而坐。其众兵散我则蹑其迹而取之。”

曾与总兵官戴木布同行之博尔晋、色勒、托霍齐、茂海、图赖等五大臣因不同进,而罢其官,裁其俘。

闻复州之人欲叛,遣兵之前,抚顺额驸回汗曰:“所传复州人之欲叛者,伪耳。乃惑人之诬谤也。倘信其言而遣兵,则为彼方之人闻之乐矣。”汗怒其言,下当抚顺额驸,曰:“李永芳,昔於抚顺之时,曾念尔乃一通达明白之人,故收之,妻以金之骨肉。蒙天眷佑,使我出兵叶赫、哈达、乌拉、辉发及明之四路,至於抚顺、清河、开原、铁岭、沈阳、辽东、广宁以及蒙古边塞等处,亦皆承蒙天之眷佑也。对此,尔李永芳却不相信。因尔之不信,故尔等以为明帝久长,而我则为一时耳。辽东汉人屡欲谋反,彼等密谋之书不断传来。我每欲查抄之,因尔心向明,竞以欺瞒相谏。叛逃而往,尔心始快,一经发觉而诛之,则尔之心不适矣。倘尔果然忠诚,兵不劳国不扰,身任管束,平定叛逃,灭其国而取之,则我之过,而尔之所谏信然。尔轻视於我,然我尝闻,尔汉人之刘邦,乃淮下督催役徒之亭长,蒙天之佑而为汉帝;赵太祖乃市上顽徒,蒙天之佑而为帝,且传数世;朱元璋身无父母,独行乞讨,受郭元帅役使,亦蒙天佑而为帝,传十三、四世。尔若通明,但见北京城内河流血二次,各衙门之古树被风根拔,此皆天示之异象也,尔能劝止而成乎?可见尔将辜负於养身之父及岳父矣。然而今既养尔为婿,且蒙、汉、朝鲜皆已闻之,倘予治罪,恐为他人耻笑於我,亦耻笑於尔。故不予治罪,默然处之,然我心怨恨,乃示此由衷之言也。”

初九日,汗於八角殿召集瞻河之姑及诸女训示之。因诸女骄纵无度,故斥之曰:“天设国君,岂可不体天意而治以道统耶?何以仰体天意?惩恶杨善是也。我庄屯之诸贝勒,有被杀被贬者,於我并无仇怨,因其败政骄纵,绳之以法而已。至掌国政之诸贝勒,尤不能枉法而行。尔等居家之妇人,倘毁法骄纵,岂肯徇情放纵而废法典乎?男子披甲胄战死於疆场者,乃为不败其党,死之以义。尔等居家之妇人,违法败政,生又何益?择贤而有功之男,与尔等匹配,岂令其受制於尔等乎?尔等竟凌侮己夫,为非作歹,其恶甚於魑魅矣。犹如万物皆依日光,以遂其生,尔等亦依汗之光以安其生。所出骄纵之事,皆因姑尔事先未好生训导诸女之故,治罪之后,尔勿再登我门,勿来谏我。”

汗曰:“初我未乘轿,诸福晋亦不乘之。斋桑古阿哥之母在时,轻幔於我,赴我家宴,来去皆乘轿,故因如此作恶致罪而死。又车尔格依之妹豪格之母,来往其父家时,乘拖床经大阿哥、阿济格之门,也乘拖床进我之门。因其轻漫之恶行,以致获罪,被其夫弃之。诸贝勒勿辱新弟妇、子媳等;诸弟妇、子媳亦勿似昔致罪之福晋等,侮幔长者③。”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行亲节之人即为侦探。(本书译作“奸细”)。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hamuk乃蒙古语众人之意。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无圈点十二字书,ujalangga即长辈之意。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十四日,汗与大贝勒往视沿边筑城之处,午时出东京城,往海州进发。十五日至,宿於海州城之北冈。大贝勒遣诸大臣丈量耀州之筑城地。海州城除关厢外,四围合计二千零四十庹,城内冈地六百庹。十六日沿边返回视察地方。途中於新开河之野午膳时,有析木城南百长官屯之百长王孙儿上书,首告名白世忠者,藏匿刀、枪、弓、箭、盔甲等情。遂令逮捕藏匿之人,并遣驻海州之扎尔库持书前往,该书曰:“前颁汗谕,军士所执器械,皆交於各该管官之家,妥善保存。外城堡各寨之乡民所有器械亦皆交送。藏匿不交者,一经他人首告,则拟以重罪。此谕未曾言乎?今白世忠为何违背汗命,私藏兵器?所藏之甲,尔欲何时服用?遂令析木城备御逮捕白世忠,并将其妻孥户口

解来。其所匿之刀、枪、弓、甲等,著送首告者王孙儿处。至於百长官屯白世忠所写之告示,乃外饰尧舜之言,内藏桀纣之心也。凡屯中暴乱之人,不过一二。百长官屯之乡人,尔等勿

惧於白世忠之恶。一人之恶株累众人,再遇类此歹人,尔众当协力执送。”

十七日,赴科尔沁之使者满达尔汉至,禀汗曰:“孔果尔贝勒之女,将由其兄送来。”十八日,斋桑古阿哥、多铎阿哥、索海总兵官达尔汉副将,率汗之巴牙喇侍卫等,於六十里外,杀二牛相迎。

是日,赏赐阵前被俘昂阿贝勒之妻、桑图之二妻、劳萨之姐等四蒙古福晋蟒缎长褂、披领、布衫、衬衣、裤等各一套。

十九日,汗降书谕曰:“驻复州之蒙古,凡可行者,皆遣金州,迁至有粮之地。其他老弱不堪迁往者,则以盖州之二百五十石粮,分赡之。”

二十日,驻红草乡吴善备御所辖之夹山河村之二十户人逃去,村人首告,报於吴善备御。吴善备御报於卡伦,卡伦报於孟坦、托特托依。遂遣军士捕获解来。经孟坦、托特托依、吴善备御、彦庚等四人会审。逋逃原定二十户人,所耕土地仅有七埫,二埫未种,已种五埫,且未耘耨。故尽杀猪,鸡、犬,装於筐内带走。二十户有牛二头、驴二头,男女八十人。

是日,孔果尔贝勒之子穆斋台吉,将其妹送於汗。故汗之诸福晋率诸媳,杀牛羊,出东京城,迎於五里之外,筵宴之。入城后,汗率诸贝勒大臣出御八角殿。送来之新福晋入殿叩见汗。谒见后,坐於二福晋之间。前来之蒙古贝勒登殿,於门外叩拜,并上前抱汗足而见。谒见毕,蒙古贝勒坐於殿内,大设筵宴。回家时,五福晋乘五轿归。

二十日,桑图致书上奏万国之主、英明汗父曰:“我妇孺人畜,皆被汗之兵擒来。我本人并未获罪,倘若论罪,亦我先父在时所致,不可归罪於我自身耳。如有微怨,亦乃博齐之故。我之人曾与桑古里人狩猎於兀尔简河①。於围场相遇,辨有罪之科尔沁使者执之。曾遣人向汗之使者言明,未曾侵犯。今我只身得脱。汗父若能鉴察垂怜,还我妇孺,即使将我所获之美物恭进於汗,亦求之不得矣。汗曾令我勿虑於任何流血之战②,如蒙悯恤之念,望汗遣使送还。”

科尔沁之奥巴台吉致书称:“汗如青天出时,众光皆歙,威震国民,众主宾服。嫩江③诸贝勒皆以汗之言为是。如何执掌大政,汗知之也。我等未违汗命,已与他国结为一体,唯恐察哈尔、喀尔喀率先构兵,望汗英明当知其计。”

五月二十一日,都堂下书曰:“住复州之蒙古,令无粮者,并於有牛马者,共食所运之粮。取粮时共取之,反取之粮亦共食之。有牛马之蒙古必云;我取之粮,为何给予他人?马牛乃汗所赐之马牛。此二年诸申、汉人亦皆共食其粮,尔等未知之乎?”

二十二日,定巴牙喇之值班人等,待门开后,始得入坐。仅限值班人等,他人不得入内。守门人亦不得入内,坐於门。鸣板召之,乃入。鸣板毕,即出。有事之欲入,则立於门,由门人往告内班之人,请示於汗,准入则入。虽有事不问而入,则罪所入之人。若门人不阻而放入,则罪门人。内班值宿之人,於翌日晨,俟汗,福晋起身及尔等值日班之人入后,方准离去。汗,福晋起身之前,若值宿班之人擅自离去,则罪所去之人,若值日班之人入,则罪所入之人。值宿之人,尔等当於日在接差,若日落始来,则罪之。

五月二十三日,都堂下书曰:“勿效法汉人耨田二次。我之旧例及拔草后复锄。倘效法汉人耨田二次,则田沟内将起硝,亦恐不能尽除作物根部之草。著该管章京尽速督催耕作。”

二十三日,降书大贝勒曰:“勿绑缚抚顺额驸之子及爱塔之族人,著人看守解来。彼等之罪,尚未询明,不知本末 实属妄为。”

二十四日,汗对八贝勒之家人曰:“陈放於宴桌之物,计麻花饼一种,麦饼二种,高丽饼一种,茶食饼一种,馒首,细粉,果子,鹅鸡,浓白汤各一种,并大肉汤。著将此言缮绿八份,分送诸贝勒家各一份。”

是日,命有粮者出粜。粜则偿以价银;有粮而不粜者,一经他人告发,则无偿收取,并由首告者及中人监守其粮。为恐有隐匿之事,可密告驻复州、盖州之佟驸马、刘副将。由佟驸马、刘副将差人徵收散给之。

二十四日,汗谕诸贝勒曰:“我国之诸贝勒大臣,皆图个人畅快清间,我殊为尔等忧虑当唾尔等之面耳。尔等不明审断之法也。何故将旁立授首之汉人,与我诸申等同看待?倘我诸申犯罪,当问其功论其劳,稍有口实,即可宽宥之。汉人乃生还之人,若不忠心效力,复为盗贼,怎可不灭其族,而杖释耶?至於由费阿拉与我等同来之汉人,亦一体审断之。尔等之审断,无从迂回,竟似牛骡一般矣。著八贝勒召集尔等各该旗之贝勒大臣等,密阅此谕,勿使他人闻之。耀州之人扬言,待我兵去后,欲杀我之子女,各处之人酖杀我诸申,尔等犹不知耶?”

五月二十五日,一面山之人叛去,有二人首告於戍守之诸申,追杀之。故以来报之二人为备御。析木城所辖百长官屯之百长王孙儿,知白世忠藏匿甲、刀、枪、弓、首告之。杀白世忠,且将白世忠之户口赐王孙儿,并升其为千总。李游击所部一人偷二驴,杀偷者,将其户口赐首告之人。今城堡乡屯之人,凡查获奸细,首告逋逃 举发盗贼强暴者,皆按前例升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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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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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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