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29 / 111

会员可开白话

,凡查获奸细,首告逋逃 举发盗贼强暴者,皆按前例升赏。倘有遇奸细而不拿,知逋逃而不告发,反事盗骗暴行者,则诛之,并将其户口赏首告之人。

是日,霍托备御赴边戌守,以三汉人欲逃叛,而杀之。因解取其衣,交有司审理,坐罪,拟革备御之职,并夺所赏之汉人。上告於汗汗曰:“赦其罪,收回汉人,命领催牛录,仍留备御之衔。”

是日,汗降书曰:“戌守南边之诸大臣,倘敌从彼处攻战尔处,我军不支而退时,不可因信於我方之汉人而分散后撤。我方势强,汉人则备食相待,我方势弱,则必致拦截。切勿

轻信,当集中步马军,勿经汉人之家,由野外返回。”

五月二十五日汗降书曰:“令一游击所辖二万男丁内,四十名千总之父母、兄嫂、妻孥等,皆往东京城。留二十名千总於此处,命二十名千总前往游击处。编四十名千总为二班,轮流於游击处行走。迅速督催使汉军之马匹肥壮。八月十五日查验。倘马匹瘦弱,则杖罚马主与该千总。该管官每匹瘦马罚银一两。各自所辖汉人之马匹,与我诸申之马匹同牧,其鞍辔军械等物皆收藏於该管主人之家。汉兵之马匹,若瘦弱、生疮、疲惫致死,则由其乘主赔偿。若众云死於瘟病,则已死之马,令二十男丁合买补之;嗣后仍死於瘟病者,则以汗之库银买补。”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盛京志书、有兀尔简河之地名。该狩猎於兀尔简一句即狩猎於兀尔简河。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fulgiyan dain即流血之战。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盛京志书,有嫩江之地名,该non ,oeise即为嫩江地方诸贝勒之意。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五月二十六日汗降书曰:“西乌里额驸、爱塔,著尔等将所得之粮及於盖州、复州选取之盐,交纳齐布侍卫与富拉塔,以账无粮之蒙古。”

二十九日,致书衮济曰:“我於衮济亲家,稍有过失,故遣使叩谢之。”

三十日,致书科尔沁奥巴台吉、诸贝勒书曰:“察哈尔、喀尔喀不畏尔等,然其小心翼翼清除彼等内部之不睦,归还所掠之物而议和者,亦乃乱中思善而欲和矣。我等蒙天恩佑,不惧他人,然务不辞劳苦,谨慎行事,固修城池关塞。昔尔科尔沁兄弟之间,争夺财富,是以致乱,此可问托汉泰等大臣。兄弟之间致乱虽得财富,有何名誉?念及此事,尔等之间可举一人为汗,倘尔众皆齐心合力,则可使察哈尔、喀尔喀不再侵犯尔等。我之此言,亦将为尔等所赞同等语。所举之汗,若尔等以为不合不宜,而欲废之,则听尔等之便。若责备尔等,则任其责之。我复言之,兄弟之间不议不和而致乱,则弟兄离散,受制於人,虽得娇妻良马亦不值矣。於今,尔科尔沁众贝勒皆和衷共济,南游同行,北牧同往。凡事皆委札尔固齐审断,倘若各云其偏袒之人为好,则诸贝勒自身为乱矣。诸申並非人主,倘若易主,恐反有失体统故当思自立矣。诸贝勒大臣应时时相会於一处,居中而坐。委任子弟皆由众人审断,不论尔我誓不偏狥。察其事之是非,秉公审理,清明图治。人皆无罪,恶从何起?人之上有君有天,不畏天乎?昂阿之罪乃因缚我使者送我仇敌叶赫而杀之。倘与尔即阿有怨,尔杀之。绑送我仇人杀之,岂不大辱乎?此外竟不断截杀我赴尔科尔沁之使者。凡例,杀人者抵罪,夺物者偿还。此乃结案之定法。昂阿既杀又夺,此事断不罢休耳。昂阿【原档残缺】我之所怨者此也。至於桑图之父钟嫩,袭我所剧乌尔古岱哈达之屯,将我聘女许给他人。後嫁女时,於前聘礼之上,复多取之,并用强不给女儿之份①。

因其如此用强,使我等恼怒之後,钟嫩竟以我等确有过失,将还其应给之份等语。诱骗我使者,夺其乘骑抢其财物而去,並将使者隻身逐回。又曾二次掠我使者,一仍拦截赴达雅之使者,衣服牲畜尽被掠去,将使者赤身逐回;二乃拦截赴巴克之使者,人被杀害,牲畜皆被掠去。桑图本人无罪,实乃钟嫩所为之罪耳。人之罪六月腐乎?腊月冻乎?桑图父之罪,何人偿之?所谓人之罪不腐者 即此也。尚有胡毕勒图杀本使者,並掠其所携财物。故桑图【原档残缺】

【原档残缺】月初一日,下书戍守南方之武大臣:“汗闻保护诸申、汉人取粮之事,甚为不安。凡前往取粮之诸申、汉人,可於彼处任意索取之。命兵丁随行。归来时,殿後收歛带来。著吉尔海将此书传达於左翼四旗。若刚古里额驸将比书传达於右翼四旗。如若不达,则将尔等治罪。”

召前往筑城台之四贝勒、阿巴泰贝勒、济尔哈郎贝勒、岳托贝勒、硕托贝勒、萨哈廉阿哥等归。归来後,告汗曰:“我迁移之国人,自铁岭以还 至洞以内,庄稼矮小,耕种迟误,食粮不足,无盐。沈阳渡口,船少。”【原档残缺】②

【原档残缺】报後,若如此,则勿将食盐核入众官差之人内。计有都堂、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人。七百零六名备御,各发盐一百斤,已由沙金参将率各旗之一名备御

解送。倘若所种庄稼矮小需留待以後耘耨,则以备御计,一牛录诸申五人,汉人五人,汉人一备御十人。每旗副将一名,游击一名,由巴都里总兵官率领,前往耘田。另每旗各五隻小船,合计四十隻小船,由每旗一名备御解送至沈阳渡口。

是日,牛庄守堡李世功身亡,著其弟李雄代理守堡之职。

达雅台吉致尊敬之英明汗书:“汗曾有谕凡由彼处来此之逃人,不得耽搁。所言甚是。然该逋逃杀我边境国人五人,遂蹑杀人者之迹而往。适有斋赛之三四十人追来,故我之三人与彼等同行。非我使之,常言背逆之人不言忠正。倘听逃人之言,而不以子言为信,则望如父之汗睿鉴。若云我之三人当初即同斋赛之人追之,何例汗不知之?倘该三人确有所涉③定将拿送之。”

囊努克之使者牵一牛来汗处,赐以小毛青布五疋,各种翠蓝布五疋。随来之二人各赐标蓝二疋。於初三日遣回。

初四日,巴噶达尔汉之男女共四十人,徒步逃来。

是日,赐穆斋台吉蟒缎一疋,倭缎一疋,缎三疋,毛青布三十疋,雕刻鞍辔、明叶盔甲、缎披领二件、普通索子之皮子一件、钉金佛帽一顶、纯银雕刻鞋带一条、靴一双、银碗一

个、书柜四个。並赏赐其祖父雕刻鞍辔黄索子缎钉明叶盔甲、貂镶披领、皮朝衣一件、缎朝褂、披领等。汗及诸福晋送至五里外,设席二十五桌,杀牛二头、羊二隻筵宴之。因天色已晚,遂携穆斋台吉回东京城歇宿。翌日晨,姨娘福晋、阿济格阿哥及二妻送至十里外,众福晋归,阿济格阿哥又送一日之程。

桑图之使者牵一白马前来,赐以蟒缎一疋缎披领、毛青布二十疋。随来之三人各赐毛青布披领一件。

明安老人之使者,携马一匹前来。令其带回。並赐以毛青布十疋。随来之二人,赐为首者银三两,赐跟役银二两。

初五日,为八旗烧官煤之严蛮子、谢蛮子,炼制炮用磺药送来,故赏二人千总之职,并赐以衣、靴、帽各一件,银各十两。

戍守新城之巴都虎副将差二人来告:“毛文龙兵,渡过江河,於夜间由远处鸣炮呐喊,来攻我赴长甸取粮之十三人。我十三人先闻炮声,即乘马避之,毛文龙步兵於是夜空手而回矣。”

驻复州之蒙古,往金州觅粮,执船中八人杀之。

初八日,遣库拜巴克什为使赍书巴克台吉、达雅台吉曰:“斋赛以四十人追赶投我之逋逃,六人因马疲惫而还,三十四人前往。越七日,斋赛叹曰:‘往追逋逃者,逾七日未还,恐已

被巴噶达尔汉截杀之。’此言被我使者阿斋闻之。追逐之人归、告斋赛曰:‘我等前往追杀时,见达雅由後面执纛前来,诈呼曰:尔等进之,贝勒来也。贝勒前来岂肯放过尔等?尔等若不信,即观此纛。呼喊之间,逃人败走,故获其牲畜。倘无达雅,则不能得也。我等获马十匹、牛三百头、人五十、羊五百隻,与达雅分取之。’此言我阿斋亦闻之。据逋逃告曰:‘並无斋赛之人,达雅着红马褂,乘白马,追击时,我等曰:尔达雅为何拦截前往归汗之人?言之不听,我等脱出,牲畜、人等被劫。’又据被劫後逃出之妇人告曰:‘达雅曾亲自进之。来时乘白马,归时改乘栗色马。白马之上,负有马褂等物。’尔达雅台吉如今若以因误认为系逃往他处之人而捉拿之,並身担其过,归还人畜,则可了结比案。倘若不肯担过,犹曰无有,则尔之所言,与我使者之言,逋逃之言,以及後来妇人之言,我皆不信。此案之了结,或以公乎?或以伪乎?巴吉台吉知之。”

布库雅希禅赴南面戍守,因有逃人出逃,卓兴阿寻迹往告,而未追拿。故於五月二十三日由诸贝勒、都堂审理此案。以雅希禅闻之未进及卓兴阿往告迟误为由,二人皆拟死罪。告於汗,免其死罪,革雅希禅【原档残缺】职,销二十两之功;因卓兴阿迟报雅希禅,革其半份备御,销十五两之功。初八日,索海总兵官图尔格依总兵官来告此言。成丹前来裁销所记之功。

是日,叟肯之弟额尔松额,由牛录牧群内另分其兄弟之马匹,牧於边外,被逃人掠去。因治额尔松额以罪。布雅纳前来裁销其兄所记十五两之功。

总兵官索海、图尔格依、副将额克兴额、孟坦,代理副将博尔晋、南吉兰、游击绰和诺艾木布禄、阿达海、多诺依、备御萨木什喀、宁古钦等,前往替换驻守南面之诸大臣。

满达尔汉游击、杨善备御率兵二百,往复州驻扎。

是日,升托克托依为备御,将托霍齐牛录移於托克托依。

初九日,乌讷格、毛巴里请示於汗,告曰:著免任托克托依备御之职,仍以托霍齐为备御,仅催管蒙古牛录,免管汉人。

蒙古人巴布,首告他人隐匿粮食,赏银三十两。乌讷格前来告知。

初九日,闻复州人叛,命大贝勒,斋桑古台吉、阿济格阿哥、多铎台吉、硕托台吉,率每牛录甲兵十五名前往。並颁书曰:“闻复州人叛,是以兴兵。尔等若举出叛人,则不伤尔众生命。否则皆杀之。著按此言加以甄别,令未告发户之族人老幼在一处,已告发户之族人老幼在一处。如此甄别分居四处之後,由诸贝勒监视之。”大贝勒率兵二万前往,甄别复州路之民,大事杀戮。(原注:杀此处之人,分散其路,使之划为多处。)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umci乃蒙古语份之意。

②由前段“……月初一日……”至此,系由本书第十函第七十四册之第三、四段抽出补上的。见718页。

③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ika isika biei盖倘有牵连之意。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六月初九日,闻复州人叛,命大贝勒、斋桑古台吉、多铎台吉、硕托台吉、阿济格阿哥率每牛录十五名甲兵前往。因叛变属实,故尽杀其男丁,将其妻孥牛马作为俘获带来,於二十八日到达。

复州备御王彬告大贝勒曰:“交哈兴旺红马一匹,银五十两馈送王都堂。去年十二月,为筹都堂之年礼,交汉人骆三萨银一百两,令其购蟒缎、珍珠支去。今年四月又支银一百三十两。十二月二十一日,交骆三萨纯金十两,上等妆缎一疋,由我偕从人霍世勒送去。五月初三日,王备御我,於我上房北屋,交给骆三萨银三百五十两,并曰:‘沈阳、甜水站无官,尔以此银送王都堂,询之彼处曾赏我乎?’吴善送佟驸马马一匹、蟒缎衣服一件。赵三奎送佟镇国银八十两。送李大成金二两、银瓢一个、粗布二十疋、细布二疋、棉二包、黄马一匹。送毕志赛金十两,银瓢一个。送佟都司骡一头。送朱永成花马一匹、银三十两。”又永宁监备御李殿魁告曰:“壬戌年八月十九日,都堂取我李殿魁之金二十两,王游击知之。十月初九日,都堂乌尔古岱以狐肷皮袄给银十两。由王游击取去。十二日塔尔虎取青马一匹、驴一头白马一匹,送都堂。王游击带去铁匠一人,名马二,皮匠二人,名张九、李配,留都堂处。”此案交众审事官及诸贝勒审理。乌尔古岱额驸供曰:“所谓黄金,前李殿魁曾拿黄金十两,言系爱塔送来。送来后,我想,爱塔与我有仇,恐乃欲加诬告而诱惑之。遂出金以示四贝勒。四贝勒曰:‘诚爱塔所送,又有何益?不如暂留此金,以待事发。’此事德格类阿哥、济尔哈朗阿哥、岳托阿哥皆知。原金仍在①,至於其他十两之金,则不知也。李殿魁曰:“一日内先送十两,后送十两,皆受之。塔尔虎知之。”塔尔虎对曰:“先送之十两黄金由叔父受之。后又送十两亦皆属实,然叔父未曾受之。”乌尔古岱额驸曰:“我未曾受狐肷皮袄,系由岳托阿哥给价取去。仅此而已,其他一概不知。”问塔尔虎,答曰:“马匹系给价受之,狼皮子确实送来,然嗣后又令拿回。”李殿魁曰:“皮子即在尔家。”遂往观之,果有皮子。经如此审讯,众皆坐罪。众审断官曰:“阿敦阿哥获罪时,尔乌尔古岱故充忠良,跪於汗前,令众大臣皆跪於后,尔曰:‘不惩杀比奸逆,乌尔古岱今后何以治国?’以示尔之忠心。然所报答汗者,实乃内藏祸心,外以巧言而取信也。尔乌尔古岱之罪,与额尔德尼巴克什之罪无异,以治彼之法治尔可也。至於四贝勒、德格类阿哥、济尔哈朗阿哥、岳托阿哥等,尔等皆知前额尔德尼巴克什因东珠获罪,其他贝勒

为何不知?后此金之事,又系尔四贝勒知之,其他贝勒不知”故拟参劾诸贝勒之罪,请汗审断,并拟乌尔古岱以死罪。告於汗,汗曰:“我曾令乌尔古岱招认之。为汉人财物之故,能将尔如何?虽经再三训斥,均未招认。今此案皆已无误属实。然为汉人财物之故,即应治乌尔古岱以死罪乎?著免此议,停审乌尔古岱,革其都堂之职,授予牛录备御之职。尔可去众人聚宴之处,不得独往他人之宅,他人亦勿去尔宅。其罪亦只应如此处之。至於汉人所馈送之诸物,皆令其缴纳之。此案即如此了结之。”又对四贝勒曰:“尔若贤良,则凡事秉公从宽处之,兄弟之间皆平等以待相互敬爱。尔果独善其身,超越他人而行,置众兄於不顾,尔欲为汗乎?聚朝而散时,尔送众兄,则众兄之子弟必报尔,送尔至家,此方合礼仪耳。尔不送众兄,而众兄之子弟送尔,尔何故默然受之?尔之贤明何在?德格类、济尔哈朗、岳托,尔等为何超越父兄而过分放纵?尔等如此过分而行者,皆乃谗言致恶而已,何益有之?四贝勒乃为父我之爱妻所生之唯一之后嗣,故不胜爱悯。尔之贤哲何在?何其愚也?”乃悲之。为了结此案又曰:“汉人馈送乌尔古岱之金银,

皆由四贝勒偿还。罚取德格类一牛录之诸申、济尔哈朗二牛录之诸申、岳托一牛录之诸申,以抵罪。此案如此了结。”遂遣归。收德格类阿哥之额克兴额牛录,赏与多铎阿哥;收济尔哈朗阿哥之胡希吞牛录,赏与费扬古;收索索里牛录,赏与阿敏贝勒。取四贝勒金十两,银三百两存库。

初十日,戍守千山之叟肯,获毛文龙之六人,杀五人,解来一人。其人告曰:“朝鲜之旧王,於新王即位后自缢身死。毛文龙往会新王,未容进见,并以为何助明而与金国汗为难为由执爱州、安州、黄州、平壤四城之官员皆枭首杀之。从此,禁卖粮於毛文龙之汉人。汉人皆饥饿无粮。”汗令暂留此人。遂解送都堂。

十一日,西乌里额驸奏称:“据彦庚报,查盖州东南各乡,有馀粮合计一千三百五十一石二斗,将其放给各乡无粮之人,皆以平价粜之。又,石副将查得,盖州西北各乡之馀粮,合诸申斗四十七石七斗,放於各乡,由纳齐布赈给。又查得,各乡馀粮一百四十一石,平价售给无粮之人。又,石副将、彦庚、王备御查得:南方之人已耘耨各二次,庄稼长势良好。但饿殍多,各乡馀粮少。又颜家闸山村之人原报:渡海者所留粮,有一百七十石。为恐无有遣人查之,所报之数已交於纳齐布。又前所杀木梳峪乡之何久昌曾於汗城报称:家有粮一百五十石。今彦庚遣人查之,仅有二十九石五斗。我令彦庚复遣人验实,并将粮数交纳齐布赈给。石副将、彦庚尚有十馀处之乡屯未查,俟二三日内查完后,我冉返回上报。”

六月十二日,汗降书谕大贝勒曰:“为恐我军士以复州地方之庄稼喂马,及胡乱践踏,故将蒙古兵交付乌讷格。为不使庄稼遭受践踏或喂马,令充俘获之人、编户之人及所耕之地皆如同各牛录分摊之。其所住之乡、宅,与我军士同住,将其旧粮及新收之馀粮,舂为路上携带之米。诸贝勒於本月二十日前往替换,二十五日到达。前往替换之军士到达后,将应摊之乡及田粮,明白交付各该牛录。凡拦回之户及俘获,皆由尔等【原档残缺】。拦回户之猪以上,马以下牲畜,皆充公。然后富户每十五口给马二匹、牛二头、驴二头。贫户每十口给牛一头、驴一头。贫穷之人每十男给马一匹。至於猪只,则由前往之大臣酌情缓给各户之人,不得宰杀。此谕。”

十二日,曾於阵前被擒、后释放之蒙古壮图之弟,为感恩,以牛十头献汗,各以马一匹献大贝勒、四贝勒、阿济格阿哥、并遣八人前来叩谢。此外尚来亲戚十人。来人告曰:“四月塔苏尔海、托克托依来边,牵去牛八头、马一匹。又,殷泰之子杜楞,於辽河桥杀捕鱼者十五人。(原注:壮图系蒙古图之大臣,先曾往求於汗。阵擒斋赛贝勒时,擒获壮图之弟而释还,遣回其地。斋赛贝勒被擒后,曾与喀尔喀诸贝勒一同盟誓伐明。后喀尔喀诸贝勒背约助明,以致征战,将英明汗边界之台站人【原

档残缺】)

十三日,汗降书曰:“或往各地戍守,或往乡间,诸贝勒出城门,举伞旗,令前面行人迴避,放汉人夜不收偕一诸申,杨威而行;总兵官、副将出行,则於乡外举伞旗,前放汉人夜

不收皆一诸申,令行人迴避;参将、游击出汗城后,於五里外举伞旗,前放夜不收,令行人迴避;备御出汗城后,於十里外举伞旗,前放夜不收,令行人迴避。”(原注:汉人奢糜未尽之时,故仍以此谓之敬也。)

汗赐以职衔之诸大臣,皆赏戴金顶大凉帽,着华服。诸贝勒之侍卫皆戴菊花顶凉帽,着华服。无职巴牙喇之随侍及无职良民,夏则戴菊顶新纱帽②,着蓝布或葛布之披领,春秋则着

毛青布披领。若於行围及军事,则戴小雨缨笠帽。於乡屯之街,则永禁戴钉帽缨之凉帽。禁着纱罗,将纱罗与妇人衣之。

六月十四日汗降书曰:“因复州地方之人隐匿不举由彼潜来之奸细,故设诸申监视,并拿获往彼方之奸细二十馀名。该奸细告曰:‘一族之奸细有四、五十人,二族之奸细有百人,皆

过辽东而去矣。岂唯我等为奸细乎?’经询问复州地方之人,告曰:‘叛往属实。’汗曰:‘复州之人无与我同生之心,故有如此多之奸细前来,尔等未能执而解来,我诸申又何以察而执之?尔等不可如此养育之。’既常反叛,即遣大贝勒率兵二万,往杀复州地方之人。驻外游击,当详查尔等所辖之人,详查叛逃者及奸细。尔等自身亦当谨慎防范。”

是日,都堂下书曰:“驻外游击,闻尔等索取地方人之酒、肉粮而食,曾因勒索地方之财粮,而将刘有宽杀之耶。又闻,驻懿路之郑占德游击,勒令地方之人每日供米五斗、肉三斤、酒三壶以及蔬菜等,以为官课而食,故已将其执处。倘尔等勒索或役使地方之人,则按其例治以重罪。若地方之人奉承尔等官员而馈送者,则将馈送者杀之。”

是日,都堂下书曰:“驻外游击:曾令尔等所辖地方之富户及大臣之子弟,皆驻尔等之处。若安置已完,则上奏已完;若安置未完,则上奏未完。”

西乌里额驸奏称:“驸马、总兵官佟养性所查粮盐,前已具奏。今差人来告:‘颜家闸山渡海人之粮,原报於李游击,有粮汉斗一百六十石。经称量,实有汉斗一百四十六石。’再,耀州之备御梁宗玉报称:‘前被杀乔邦魁之族人乔云雷有粮汉斗十三石一斗,由纳齐布收去,赈给蒙古人三千六百三十九名男丁,二人一斗,共合诸申斗一百八十一石九斗半。’再,蒙古之七千六百八十八人因盐给不足,取熬盐场之盐,先后共给一万斤,佟养性於六月十二日随贝勒往复州。”

是日,驻守南边之吉尔海游击至,告汗曰:“青苔峪、岫岩地方之人皆欲叛,已将同谋首告之二人带来,并已拿获为首者数人。所获之人皆供欲叛属实。”汗命首告之书生魏英科为备御,赏银五十两及莽缎衣服,大凉帽。次出首者郑则猷为千总,赏银三十两并蟒缎衣服。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isin I beyeuthai bi盖原金尚在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ashai mahala无从查考,故照抄之。(本书译作“纱帽”)。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十五日,汗降书青苔峪,岫岩之汉人曰:“青苔峪乡之魏英科首告同谋叛人,赏银五十两及蟒缎衣服、大凉帽,升为备御。郑则猷继之出首,赏银三十两及蟒缎衣服,升为千总。各地之人如有类此谋叛而首告者,同样升赏。尔等小民何故不首告耶?即受劄付,亦仅大臣及为首者受之而已,尔等何知?其恶岂能连累尔等?尔等小民如能协力执送谋叛之大臣,亦乃尔等之功也。其盖州、耀州、析木城、甜水站等地之人,因无叛逃之心,勤於耕作,庄稼茂盛矣。故无事之地,其人之田舍,皆不更动使之安居乐业。各处之人,凡如此勤於耕作,不怀叛逃之心者,皆不动其田舍。尔等若听信毛文龙所谓皆为官之诱骗,弃地叛去,一乡千百之人皆为官,则尔等属下之民又何在?故祸已临尔等之头矣。”(原注:此皆所任官员叛逆之故也。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满文老档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