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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34 / 111

会员可开白话

功列为一等,将赐三牛录。考色章京在乌拉大国之战中,身先士卒,亲身下马步行攻战,败其乌拉之兵,灭大国,故准折十两之罪,列为十等。达龙阿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窝济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二两之罪,列为十一等。劳札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宁古里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及巴荪章京、萨玛等三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东三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海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 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托密多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阿里布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额赫楚在扎库塔被伤八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列为第十三等,准折七两五钱之罪。”

汗曰:“车尔格依牛录之伊勒德恩,在乌拉被刺一次,被射伤一次,被槌伤一次,论功列为六等,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已销一两五钱尚有二十一两五钱。图尔格依在乌拉被槌伤一

次,被刺伤一次,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塔布屯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次,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一等。戴木布禄死於赫济格,列为十二等,准折十两之罪

翁噶岱在乌拉被伤二处,舒舒布在乌拉被伤三处,哈坤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此四人皆列为十二等。阿济干费杨古攻战二处,准折七两之罪。札库钦在札库塔被伤一处,佳折三两之罪,列为十四等。白林、噶哈曾看守乌拉之人,二人准折十两之罪。达拉哈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布朗阿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五等。爱古里章京列为十三等,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松西在哈达被伤一处,列为十五等,准折四两之罪。”

汗曰:“班塔什在乌拉其马被刺伤一处,准折二十一两之罪,列为七等。阿达海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雅拜在乌拉被伤十处,奥兰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赖达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槌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劳汉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喀木布禄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拉立攻战於安楚拉库、宜罕山与翁鄂洛三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拜塔 珲塔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仓萨里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哲绅在萨尔浒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五等。胡希吞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屯岱攻战於宜罕山,列为十五等,准折四两之罪。”

汗曰:“贝和齐叔之阿赖,取乌拉时被砍伤二处,被射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阿尔布哈,在阿奇兰被伤一处,通奇里章京,取乌拉时被刺伤一次,准各折十一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二等。伊勒达阿章京、孙札钦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均列为十三等。叶克舒取乌拉时,被射伤一处,尼喀里被刺伤敖汉在扎库塔被槌伤一次,孙札齐取乌拉时被伤一处,杨古利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五人均列为十四等。乌齐哈死於辉发,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海桑阿、尼唐阿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札库齐在阿奇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三人均列为十五等。”

汗曰:“尼堪牛录之东阿,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十等。穆哈连章京、昆都章京、敖色章京、阿米延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尚加图、伊都里、鼐谟欢、汪格等四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卓木希、杨西、雅拜等三人皆於宜罕山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锡翰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七两之罪,列为九等。阿哈纳、宁古塔、巴尔泰等在扎库塔被伤,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汪吉努老人,列为十等,准一人折十两之罪。札齐巴,列为十等,准折十五两之罪。叶臣在乌拉被刺伤一处,邦苏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崔班萨满差遣多,

准折十一两之罪,此三人列为十二等。尼雅尼喀章京、赖达章京、吉木布章京、传尔丹章京准此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额吉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兆泰在乌拉被伤二处,杨甲在札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此八人列为十三等。爱巴里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爱禄在乌拉被伤一处,塔海在乌拉被伤一处,毛巴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阿哈丹、松格里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佳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图木布鲁牛录之阿勒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槌击一次被射伤一处,额赫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二指被射伤,准折十一两之罪,

列为十二等。满达布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来纳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扎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音达乎齐章京死於乌拉列为十等,准折十五两之罪。鲁木布里章京有七两五钱,穆占章京、高尼章京有八两五钱。达尔荪在兆嘉被伤二处,於江地被伤一处,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原档残缺】准折【原档残缺】罪,此四章京列十三等。乌库里在乌拉被

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窝赫德恩在叶赫之战被伤一处,在柴河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布兰泰烈 十五等。阿克善在乌拉手被砍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多克索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孟国章京有六两。”

汗曰:“达柱虎独败呼尔哈之兵,征战各处,并无怨言,屡有所获,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德勒肯准折十三两之罪,列为十一等。牛木布禄死於呼叶,准折十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哲忠额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勒查死於赫席赫,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瓦经阿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完察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硕色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各折和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二等。桑占章京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尼堪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八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萨玛准折六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贺乐、胡希吞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在哈达被伤一处,在福勒甲哈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舒吉章京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章噶尔吉,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里木巴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乌尔古德,准折二两之罪。哈当阿、翁噶岱在辉发各被伤一处,乌吉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窝济列为十五等。”

汗曰:“舒沙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雅木西达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胡纽章京、英阿里章京、伊伯德章京、尼唐阿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萨木哈纳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乌拉之图梅牛录准於四年之後,服劳役。”

汗曰:“巴喜在乌拉被伤一处,穆哈达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哈哈纳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二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五等。完吉哈章京、岳格章京、噶尔金章京、朝廉章京、准各折四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三等。莫鲁巴扬苏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六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克车出使叶赫而死,准折十四两之罪,列为十等。达敏在辉发被伤一处,鼐格在斐优城被伤二处,达哈拉在辉发被伤一处,孙札在哈达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此四人列为十五等。英阿达在取乌拉时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喀拉之子札福尼、在宜罕山被伤二十三处,烧伤六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六等。包什死於阿奇兰之战,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法库纳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戴珠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鄂通古在乌拉被刺伤二处,被槌击一次,在雅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二十五两之罪,列为五等。依奇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塔尔巴希章京,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李岱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这罪,列为十五等。拉哈章京福汉,取乌拉时被伤一处,郎色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喀木布禄在阿奇兰,首先登城斩敌甲兵,又於偷袭时追杀逃出之三人,在乌拉被砍伤,列为五等,准折二十五两之罪。卡拉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雅兰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二处。”

汗曰:“札木布禄十六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准折十五两之罪,列为九等。莽吉禄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乌达哈章京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包衣胡希塔在乌拉被伤一处,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延达古鲁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及硕珠古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此二人列为十三等。布胡纳林章京,在孙扎塔城伤手一处,准折七两五钱之罪,列为十二等。骆堆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宁古尼、哈尔哈、包衣松阿尼、乌达哈、纳达里、里珠虎、硕色等七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包衣乌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此九人列为十四等。包衣古拉巴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库尔讷、拜珠虎、吉三、布来,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斋萨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

汗曰:“胡希吞著於十年後,入众人之列雅兰章京、阿布彦章京、察木布章京、邦纽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拜西、卓勒毕、成苏尼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阿希布在乌拉抬大额驸,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斋萨在孙扎塔城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拜西章京准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察罕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推托诺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尼雅翰取乌拉时手指被砍,及占塔木章京,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三等。”

汗曰:“伊勒慎彼之珲托霍①,十年之後,准入众人之例。夏木苏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阿尔久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

二等。阿都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又准二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阿尔久在扎库塔被伤二处,在孙扎塔城负伤而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等。”

汗曰:“舒赛牛录之苏勒秀,在乌拉伤目,准折二十三两之罪,列为五等。达勒秀在乌拉被枪伤二处,被箭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又准四章京各折九两之罪,列为

十三等。宜成格、伊谬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叶克舒、达达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当武死於雅兰,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

十二等。”

汗曰:“雅尔纳牛录人之众兄弟,尔等因雅尔纳之善良,未使尔等妻孥沦为国人之俘,皆以无官籍为生。勿因无官差之分,而怨於牛录额真,尔等乃情愿前来者。凡我围赶带来之人,一俟脊骨长肉之后,即与众人同等待之,使居靉河。达苏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莫多章京在乌拉被伤一处,哈留纳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爱苏章京、明噶图章京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胡雅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列为十五等。图雅纳攻战於呼尔哈之阵,给马二匹,截击蒙古之路,杀叶赫之人,准折七两之罪,列为十四等。”

汗曰:“丹达里在乌拉被砍伤二处,查齐里在乌拉被刺伤一处,乌达哈在镁握被槌伤二处,哈鼐章京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额勒吉图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列为十二等。奇徘之子额尔科图,在乌拉被砍一次,翁噶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此四人准各折九两之罪,列为十三等。都木拜原有九两,销一两五钱,尚有七两五钱。乌纳哈赖原有十一两,销四两,尚有七两。”

珲托霍,满语一半之意。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乙丑年正月初二日,汗率众福晋、八旗诸贝勒、福晋、蒙古诸贝勒、福晋、众汉官及官员之妻,至太子河冰上,玩赏踢球之戏。诸贝勒率随侍人等玩球二次之後,汗与众福晋坐於冰之中间,命於二边等距离跑之,先至者赏以金银,头等各二十两,二等各十两。先将银置於十八处,令众汉官之妻跑往取之。落後之十八名妇人,未得银,故每人赏银三两。继之,将每份二十两银置於八处,令蒙古众小台吉之妻跑往取之。落后之八名妇人,各赏银十两。继之,将每份银二十两、金一两置於十二处,令众女儿、众小台吉之妻、福晋及蒙古之众福晋等跑之,众女儿、众贝勒之妻及福晋等先至而取之,蒙古众福晋落於後,故赏此十二名女儿金各一两,银各五两。跑时摔倒於冰上者,

汗观之大笑。遂杀牛羊,置席於冰上,筵宴,戌时回城。

昔太平之时,诸申与汉人互市往来,且不论汉官之妻,即是平民之妻,亦不得被诸申所见,且轻蔑诸申之官员,欺凌殴打,不准立之於其门。而汉人之小官及平民人等往诸申处,却可径入众贝勒大臣之家,同席饮宴,尽礼款待。得辽东後,汉人之廉耻皆已扫地矣。

毛巴里萨木什喀、吴善等前往朝鲜方向搜寻踪迹,获名韩润、韩义之二朝鲜人带来。经讯之,告曰:“韩润之父韩明廉,在朝鲜先王时曾任总兵官,因得罪新王,降为参将。有名李**者,乃新王继位之功臣。然新王并未留其於身边,而遣往外省任总兵官。故李怨恨新王,与我父韩明廉共谋,举兵攻打新王,途中连克三处之兵。王闻之,离位南逃。我军得京城,正欲寻王杀之。不料,因李总兵官之中军哗变,李与我父皆被杀害。我二人力战得出,无处投身,欲投汗而来,故逃於义州所属之箭匠家中,俟渡口结冰後前来。唯因毛文龙之哨卡密布,至今始得前来。”汗闻之,悯其来归,著韩润为游击,其堂弟韩义为备御,给足所用之诸物。

初六日,逃来之朝鲜人韩润、韩义奏称:“义州城有南来之援兵千馀人,本地兵民老幼合计不足二千人,城大兵少,守之不易。我曾暗中与本地人约定:金国出兵时,我骑白马,执白纛,於军前唤尔等,众人汇合擒其主将後出降。不如此,则於夜间出降。众皆应允。至於毛文龙,自去年八月驻於铁山,船皆在岛上兵不足七八千人,皆乃乌合之众。内地前来之商人极多,财积如山。人数虽多,取之甚易。况且由义州出发,过一夜,次日晨即可至毛文龙处。安州城有兵民四五千人,亦乃乌合之众。若闻义州失守,则彼自然瓦解。即使守城,亦可以言使之降耳。京城之南二十里处,有由北迁来之瓦尔喀百馀人,他处亦甚多。彼等皆为金国之人,可以索还其人而行之。毛文龙所遣之人,多在黄海道,京城之内亦有许多,亦可以捉拿其人而行之。先王愿和,故使者不断,新王倚恃毛文龙,不遣使者。今亦可先发一欲和之书,而后发兵平壤,令新王亲自前来议和。新王自继位以来,人心不服,思念旧主。我父韩明廉与李总兵官仅率兵三千,即大获全胜,夺其京城。兵民皆无随新王而去者,六名常随外郎等曾执档册迎於五十里之外。不幸,我等因内乱而失败。今闻大金国汗之兵率朝鲜官员而来,谁不乐降?我情愿来归,视汗如天地父母。以上决无一句虚伪之言,实乃一劳永逸之时机也。”

初七日,给博尔晋侍卫两千兵,遣其征剿近东海而居之瓦尔喀。

汗对诸贝勒曰:“拜珠虎伯父、郭与阿伯父,昔日遣恨於我,无所裨益。又乌拉外姑及叶赫国诸媪,与我为敌,烦苦於我,何益有之?然我以孝悌之礼迎来宴请之。”请拜珠虎伯父、郭兴阿伯父及乌拉外姑、叶赫布尔杭古额驸之母、德勒格尔阿哥之母、察木布之母(原注:乌拉外姑,乃乌拉国满泰汗之妻,汗之岳母;察木布之母,乃常柱贝勒之妻,汗之姐;布尔杭古之母,德勒格尔之母,乃叶赫布寨贝勒、锦泰希贝勒之妻,汗之嫂)入中房,二伯父坐於上炕,汗以年礼叩拜二伯父,叩拜四媪。後汗退回,坐於西炕下垫毡之墠上。继之,由三福晋以儿媳之礼叩拜二伯父及四媪。设宴,命众大臣为二伯父、四媪把盏,汗於坐处即随同跪饮。诸福晋以儿媳之礼於稍远跪之,令众妇人为之把盏。宴毕,将离去时,汗曰:“本年行猎获兽肉甚多,故未杀牛羊以奉尔等。”遂以兽肉奉送二伯父、四媪各一份,并给二伯父补缎披领各一件。汗复对诸贝勒曰:“筵宴或饮食之时,仅我等独宴,不妥,当请贝和齐叔多璧叔同宴而食。”遂赏给贝和齐叔、多璧叔补缎披领各一件,补缎短褂各一件。(原注:

拜珠虎,郭与阿系兄,多璧贝和齐系族弟。)

初十日,汗御八角殿,曰:“我国内之盗贼已起。谁之牛录因偷盗而治罪者多,谁之牛录因偷盗而治罪者,著查档册。”五日後查完上奏,汗曰:“总之,按牛录核计,牛录额真赏银二十两,二名代子、四名章京赏银三十两,百名甲兵赏银百两。倘牛录额真犯一罪,则将赏其二十两皆罚之。倘牛录下人犯罪,则按罪计算,犯一罪罚二两,二名代子,四名章京各罚一两,牛录下人之百两内罚十两;犯十罪,则将所赏牛录额真、六名章京、百名甲兵之银两皆罚之。”

十四日,莽古尔泰贝勒,阿布泰舅舅及巴都里率兵六千往旅顺口,攻克其城。

十六日,汗将其女松古图格格,嫁与由蒙古叛来之古尔布什台吉。”

正月二十一日,前往瓦尔喀之噶尔泰遣人赍书曰:“十二月初九日入奎河①,获霍尔必,齐西纳,策木德赫等三人,嗣後於奎河获男丁一百名。新旧人口合计三百七十。”

二十六日,汗御八角殿,命八旗巴牙喇、蒙古人射箭。射毕,汗训曰:“如今之少年,射箭皆用硬弓,其变化甚大。古之弓小,无如此者。弓大而硬,身力不足,瞄而不即刻放之,则不能命中。若弓小而软,身力有馀之,则可且瞄且射也。”

二月初一日,遣刘维国、金盛晋赍书毛文龙书曰:“尔所遣之奸细、哨探等人均已被获。经讯问之,据供称,尔杀明帝所遣之两名大员,得罪於皇帝等语。又据山海关逃来之人告称,尔得罪於帝,帝遗书朝鲜国王,命其将尔捉拿之等语。今已取旅顺口,经讯张盘之黄幼公,所云亦皆相同辙。相傅朝鲜王覆文明帝云:该毛文龙寸步不前,隐身而居,以逃来之人充数欺瞒尔帝,自称有兵冒领钱粮,宝乃祸我朝鲜国之鼠盗也。我将用计将其擒拿解去,或者唆使毛文龙之部下将其擒拿等语。尔为主效力,然君幼臣【原档残缺】,即使尔积朝鲜八道之财帛及皇帝所拨之钱粮如山,又有何人羡慕尔之处境,尔能使京城之大臣皆赞扬乎?我之意,以尔取朝鲜之义州城,与我相倚而居,则朝鲜岂敢犯尔。尔驻义州之后,朝鲜若降则罢,若不降,则来借用我兵。尔若如此与我相倚,迫使朝鲜投降,则尔之前途无量矣。尔既得罪於尔帝,已不能回明,而朝鲜又不容尔我能置尔於不雇乎?尔向何处?傥若尔因派遣奸细收纳逃人而恐我责备於尔,各为其主效力,岂有复存恶念之理乎?尔若降我,岂不亦如此效力於我乎?古之韩信,弃楚霸王而归汉;胡敬德弃刘武周而降唐,因其降而成大功,留美名於後世。有何人谓其不忠於君归叛他主?彼等只有天灾,而无人祸也。”

我众汉官致毛老爷书曰:“今金国汗欲弃辽东之地移向其本土。岂能弃其生身之地及父祖之骸骨而去耶?故我等众官商议,致书老爷乞一生路。老爷若以我等不得已而降之,被强迫而生之,怜悯於我等,则望亲书保文或答付寄来。我等若有可能,即夺一城池而居之;若不能则登千山。乞老爷务将所思缮文训示,并速交来人赍回,迟久恐被发觉。”并令於先致之书至毛文龙处後暗送此书,途中逢人则执之并出示此後致之书。

二月,科尔沁斋桑贝勒之女,由其兄乌克善台吉送来,嫁英明汗之子四贝勒为妻。乌克善送来其妹後,以礼相待,并赏赐许多缎、蟒缎、毛青布、翠蓝布、金、银、人口、甲胄等遣回。

三月初三日,汗迁沈阳,辰时出东京,谒父祖之墓祭扫清明,於两殿杀五牛,备纸钱而祭之。祭扫毕前往沈阳,宿於虎皮驿堡。

初四日,於河水桥台有巴珲台吉叩见。於沈阳之河渡口,有率兵往征瓦尔喀之塔玉,噶尔达、富喀纳叩见。未时入城。是日,喀尔喀囊努克台吉之使者三人送马一匹、犬一只献汗。

初五日,塔玉、噶尔达、富喀纳率呼尔哈之男丁一百一十二人、瓦尔喀之男丁二百二十二人叩见汗。询问其首领之名後,汗曰:“呼尔哈人生似鸭鹅,投我而来也。即来之,则留於我处。瓦尔喀人愿寻其兄弟合居,故准其与兄弟合之。”

初七日,科尔沁之奇塔特台吉率从者三人,携马二匹,貂五只前来谒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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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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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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