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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33 / 111

会员可开白话

子囊努克继莽古尔岱坐之,命莽古尔岱之子满珠西里、恩格德尔额驸之子门都达汉,坐於汗前侍卫等之东侧。继之,由格格率其姻妹及莽古尔岱台吉之妻并众子媳,向汗一叩,向福晋一叩。叩毕,格格陪坐於大福晋之左,继格格乃莽古尔岱台吉之妻坐之,门都达汉之妻等,坐於大福晋之右。筵宴後,赏恩格德尔、莽古尔岱各马一匹,并配以雕刻鞍辔。为额驸等食用,赏牛十头、酒十瓶。是晚,进彰义站城住宿。赏恩格德尔额驸服汗之貂皮披领银鼠皮袄,赏莽古尔岱服四贝勒之貂皮披领银鼠皮袄。赏囊努克、满珠西里门都达汉等猞猁皮子各一件。十九日,途中杀三牛筵归,遂进东京城。令莽古尔岱夫妇入汗家,赐饭。二十日,汗出视察房屋,赐给住房。赐给额驸,莽古尔岱及其从者城内房四十间。

二十日,布三总兵官去海州,更换栋鄂额驸。

二十日,每旗遣十五名大臣赴量粮处,命其尽行办完。且遗书曰:“奉汗谕:著将有粮人之男丁数、人口数、粮数,造册报来。其粮食由量主看守。迁来之户,给以诸申之粮。令诸申往取其粮食之。被杀人之粮,乃仓粮也。将其粮数,另造册报来。由守粮之主一并守之。被杀人之财产、牲畜及什物,皆造册带来。勿解取被杀人妇孺所服之衣,无论其好坏,仍服原衣带来。一口有五斗粮者,即列有粮人之数内;一口有四斗粮者,若有牛驴,则列入有粮人之数内;若无牛驴,则为无粮之人。”

二十一日,缪希浑、尼堪、祁充格取佟山家存纸八百八十三刀。此乃达海、图沙、龙什、爱巴里使取之。

正蓝旗达柱虎副将、哲尔格讷游击、正白旗代子游击华善戍守耀州。

二十一日酉时,娘娘宫渡口这边十五里处,有察哈尔之敖汉蒙古步行者十人,乘马者六人,来所弃屯内寻觅铜钱诸物,被我哨探发觉,报其首领後追赶之,获马四匹,杀二人。有二人入芦苇内逃走,有二人骑二马逃走杀步行者八人,生擒一人解来。经讯问,该蒙古供曰:“据闻广宁无蒙古人、汉人居住,往彼之宁远卫城住有汉人。”

为查明与诸申同居之人事下书曰:“奉汗谕:与诸申同居之汉人,一口有粮五斗者,则计入有粮人之数内,一口有粮四斗三斗者,若有牛驴,亦计入有粮人之数内,若无有牛、驴则取其户为奴。”

汗御八角殿,设大宴,赐给恩格德尔额驸莽古尔岱:金各十两,银制酒海各一个、碗各五个、碟各四个、匙各二个,以上计银各五百两,大蟒缎各一疋,次蟒缎各一疋,牛犊蟒缎各二疋,缎衣各四件,金钱蟒缎各一疋,倭缎各一疋,龙缎各一疋,金线龙缎各一疋,补缎各一疋,纺丝、绫子及各种缎子合计各五十疋,毛青布各五百疋,钉金佛头貂帽各一顶,黑貂镶棉索皮袄各一件,黑貂皮子各一件,雕刻腰带各一条,皂靴,袜各一双,雕刻鞍辔及後鞦等全副各一套,插有弓箭之雕刻撒袋各一副。赐给额驸之从者:貉皮子十三件,细镶沿皮袄十三件。赐莽古尔岱之从者貉皮子十件,细镶沿皮袄十件。赐囊努克,门都之母:金三两、银五十两、蟒缎二疋、缎四疋,毛青布三十疋。赐给莽古尔岱之妻;蟒缎一疋。赐给囊努克、满珠西里金各三两,银各二百两,蟒缎各二疋,羽扇各一把,缎各五疋,毛青布各一百六十疋,貂皮帽各一顶,雕刻腰带各一条,貂镶皮袄各一件,猞猁狲皮子各一件,雕刻鞍辔各一件,插有弓箭之雕花撒袋七副,皂靴、袜各一双。赐给从者;细镶沿皮袄各二件,貉皮子各二件。赐给恩格德尔额驸、莽古尔岱者柜子各十个,竖柜各二个,碗碟各八百个。赐囊努克、满珠西里;柜子各六个,竖柜各六个,碗碟各二百个。赐给门都达汉:柜子、竖柜各二个,碗碟各一百个。赐给恩格德尔额驸之从者;柜子四人各四个,竖柜各一个;又七人柜子各二个,竖柜各一个;其馀柜子各二个赐给莽古尔岱之从者:一人柜子四个,竖柜一个;又五人柜子各二个,竖柜各一个;其馀柜子各二个。

二十一日降书曰:“奉汗谕:凡偷杀牛马者,火烧积粮、屯舍者,皆乃不耕田,无粮,不定居,流亡各处之光棍也。此等无食闻游之乞丐、光棍,一经诸申、汉人发觉,即行捕送。

若有妻孥,则将妻孥赏於捕送之人;若无妻孥则捉一人赏银三两。因得辽东以来,汉人无定逋逃不绝,奸细肆行,务田不勤,故上怒而谕之。”

赏恩格德尔额驸、莽古尔岱七男丁之诸申庄子各二处,十男丁之汉人庄子各二处,近身听差之诸申各五对,取水砍柴之汉人各五对。赏给囊努克、满珠西里、岱青、巴特玛四男丁诸申庄子各一处,十男丁之汉人庄子各一处。赏给门图达汉三男丁之诸申庄子各一处,十男丁之汉人庄子各一处。赐给明安、鄂勒哲依图博琫、布当、多尔济、揣尔扎勒、布彦泰、绰尔吉、达赖等九人,柜子、竖柜各八个、碗、碟各二百个。赐给多尔济、米赛、依林齐、希尔胡纳克、奇布塔尔、昂昆,噶尔玛、恩格类等八人,柜子、竖柜各六个,碗、碟各一百个赐给特棱、衮济、阿金、伊斯哈布、额布根、班第、绰斯西等七人,柜子、竖柜各五个,碗碟各五十个。

二十四日,以乌达海阿哥之妹,嫁古尔布什额驸之弟达赖。杀牛四头、羊五只。汗出门演百戏而宴之。赐给格格银二百两、金五两、毛青布一百疋,大蟒缎二疋,金钱蟒缎二疋,龙缎二疋,缎二十四疋。

二十五日,遣阿达海游击,徐特海代理游击,往布三总兵官、达柱虎副将处。并致书曰称:“著於娘娘宫之【原档残缺】,派兵四百埋伏四处,并以汉人之妇孺,牛驴诱之。傥将其诱入,尔等自身不得肆意奸淫。”

是日,汗曰:“有汉人三人骑二匹马以受汉人官员之差遣前往彼方,於牛庄被戍守之人捕获。遣二诸申解送前来时,该汉人以银各二十两贿二诸申,并醉以酒杀之,取马匹撒袋而去。尔等当妥为防范,见有如此伪称受官员委派之人即拿解前来,勿於彼处杀之。”

二十六日,汉人备御赢廷禄执二奸细解来汗曰:“解来甚好,暂且观察之,再有功绩,即赐给游击。”

二十七日,选派人员前往各处,杀无粮之汉人。

巴岳特之拜噶勒台吉,携两匹骑乘之良马来唤阿敏贝勒。

二十八日,喀尔喀之达尔汉巴图鲁贝勒,因其子恩格德尔额驸,莽古尔岱之故,遣二人上书曰:“达尔汉巴图鲁亲家夫妇谨奏英明汗称:於大国行事之前,蒙汗眷佑以女相嫁。又於五部喀尔喀不相往来之时,来兵将投靠尔二位亲家,并已结盟之恩格德尔、莽古尔岱二人带往异地。会盟以後,停止逃人及亲戚往来。亲家汗与我曾言不存悖逆之念。既然恩格德尔、莽古尔岱情愿前往,我岂能劝阻此二人二马乎?既信於汗亲家,则以赖於汗而存之。此乃大国之言也。”

二十九日,巳时来报:由黄泥洼方向传来炮声。诸贝勒率兵先出,後汗率兵出城,渡河立候消息。据报:系托赖推之南第七台人,於晾晒火药时燃着,故误传放炮。掌灯时分,汗回城。

四月二十二日,汗日:“多铎阿哥之母,尔当以原本之礼恭养尼堪阿哥之母。傥忘我之前训,不将其与己同等待之,则过矣。休想得到与其均等之衣食。多铎阿哥、将尼堪阿哥之财产诸物合於尔处者,乃为恐当事者不知支给领取八家之何物而间隔之,故使合之。又为恐尔家於衣食用时,将其财物做为共同之财物挥霍之,当共同监管之。”

甲子年六月二十日,君失德,不听谏臣之言,则天鸣谴之。父教子,天鸣之,则至尊者亦有忧惧。星陨时,若人间天下大乱则星陨於地。星陨时,若光亮照人,声响如雷,则大战千里,血流成河。①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档,该段并未记明事之本末,盖於天命年间摘抄於汉文书籍。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汗曰:“额亦都巴图鲁,独取舒勒格布占、克巴尔达城,败萨克寨之来兵,奋战於尼玛兰城前,著为一等大臣,授总兵官之职,其本身及子孙三世,食百人之钱粮。同乌拉大国之战

中,身先士卒,下马步行奋勇攻战,击败乌拉兵,灭大国。著赏阿达海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②。达龙阿在乌拉被砍伤一处,赏七人。窝济在乌拉被刺伤二处,砍伤一处,准折十三两之罪。劳扎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额赫楚在扎库塔被伤八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宁古里在乌拉被伤一处佟色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阿海在宜罕山被伤一处,托密多在扎库塔被伤一处阿里布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此三人各折五两之罪。免差丁之人未赏免银敕书;未免差丁之人,仍赏免银勅书。”

汗曰:“班塔什在乌拉其马被刺伤一处,赐一等备御,食十人钱粮。雅拜在乌拉被伤二处,赖达在乌拉被射伤一处,槌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奥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劳汉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拉立在安楚拉库、宜罕山、翁鄂洛三处攻战,拜塔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仓萨里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哲绅在萨尔浒被伤一处,屯岱在宜罕山攻战,胡希吞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鑽孔匠人一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免差丁之人,未赏免银勅书;未免差丁之人,仍赏免银勅书。”

汗曰:“赏车尔格依代理参将一等备御之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猎六人。伊勒德恩在乌拉被刺一次,被槌击被射一次,准免八人。图尔格依在乌拉被刺一次,被槌击一次,准免八人。戴木布禄死於赫济格,翁噶岱在乌拉被伤二处,舒舒布在乌拉被伤三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阿济干费扬古攻战二处,准折八两之罪。塔希屯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射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扎库钦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四两之罪。达拉哈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布朗阿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松西在哈达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免差丁之人,未赏免银勅书;未免差丁之人,仍赏免银勅书。”

汗曰:“赏贝和齐叔二等参将之钱粮,二十二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阿赖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射伤一处赏八人。阿尔布哈在阿奇兰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叶克舒在乌拉被射伤一处,尼喀里被刺一次,敖汉在扎库塔被槌击一次,孙札齐在乌拉被伤一处,扬古利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乌齐哈死於辉发,准折十一两之罪。海桑阿、尼唐阿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扎库齐在阿齐兰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自尼喀里投我以来,未见一次踌躇,以笃诚之心诱呼尔哈路之兵,使我达柱虎击之。至於其家之来,并非强迫,乃其情愿前来也。纵然无能,但念其此功,著为参将,赏一等游击之钱粮,十六人。嗣後立功,则再行升赏。若无功,则仍食此钱粮。赏魏赫德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驻都城之甲兵、哨兵、门卒、匠人各二人,铁匠、瓦匠各三人,台上四人,守猪六人。色牛克在乌拉被刺伤一处。札郎阿在乌拉被刺伤一处,拉都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叶鲁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尼堪、多永古在乌拉各被刺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禄都里、库舒、阿里必、兴阿、查比纳、哲库讷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

汗曰:“赏代理副将哈喇三等游击之钱粮十二人。赏阿福尼三等游击之钱粮,十二人。札福尼在宜罕山被伤二十三处,烧伤六处,在乌拉被伤一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鄂通古在乌拉被刺伤二处,槌伤一次,在雅兰被伤一处,赏七人之钱粮。喀木布禄在阿奇兰首先越城,斩杀甲兵,偷袭时追杀逃出之三人,在乌拉马被砍,赏五人之钱粮,法库纳督催种田有功,赏千总之钱粮,四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法库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戴珠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福汉在乌拉被伤一处,郎色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包什死於阿奇兰之战,准折十一两之罪。依奇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塔尔巴希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李岱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

汗曰:“达柱虎独败呼尔哈之兵,数处征战,赤曾见急,屡有所获,著代理副将之职,食一等游击之钱粮,赏十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牛木

布禄死於呼叶,准折十一两之罪。哲忠额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阿勒查死於赫席赫,准折十一两之罪。瓦经阿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贺乐、胡希吞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在哈达被伤一处,在平璋地被伤一处,在福勒甲哈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雅木西达在乌拉被刺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舒吉在辉发被伤一处,窝济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翁噶岱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赏图梅代理参将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兆三系巴克什,免一人。”

汗曰:“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阿都在乌拉被射伤一处,刺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西哈达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

罪。东阿在乌拉被射伤一处,被刺伤一处,准折十五两之罪。伊都里、鼐谟欢、汪格三人,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卓木布、扬西、雅拜三人,在宜罕山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阿西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汪甲於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贝珲斩彰部之额尔讷,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鼐谟欢在乌拉被射伤一处、槌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西尔哈在辉发被伤一处,密哈齐在辉发被伤一处,叶成额在蒙古路遇叶赫人而战,准各折五两之罪。色克图在哈达被伤一处【原档残缺】。”

汗曰:“章噶尔吉堵截蒙古之路,斩叶赫人,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阿里木巴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塔布岱在

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锡翰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被砍伤一处,准折十七两之罪。乌尔拉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爱巴里在呼齐哈里被伤一处,系巴克什赏给五人之钱粮毛巴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之两之罪。鼐格在乌拉斐优城

之战中,被伤二处准折五两之罪。满达布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阿勒岱在扎库塔被伤三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射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屯珠虎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达敏在辉发被伤一处,达哈里在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哈当阿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

汗曰:“赏图木布鲁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额赫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射伤二指,准折十一两之罪。达尔荪在兆嘉被伤二处,在江地被伤一处,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穆依纳在辉发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音达乎齐章京死於乌拉,准折十五两之罪。乌库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窝赫德恩在叶赫之战中被伤一处,在柴河被伤一处,赏千总之钱粮,四人。布兰泰在哈达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阿克善在乌拉手被砍伤,准折七两之罪。道斯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布三系巴克什,赏五人之钱粮。翁噶岱在辉发被伤一处,乌齐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峰库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舒沙兰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在乌拉被槌击一次,赏三等游击、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萨木哈纳在宜罕山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

汗曰:“赏三等游击伊勒慎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夏木苏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阿尔久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南图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七两之罪。额依德格、雅尔哈纳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

汗曰:“斋萨在孙扎塔城被伤一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汪吉努为掌粮都司,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札齐巴一

等备御之钱粮,十人。叶臣在乌拉被刺伤一处邦苏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崔班萨满差遣多,准折十一两之罪。额吉在乌拉被砍伤一处,兆泰在乌拉被伤二处,杨甲在

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完吉哈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九两之罪。塔海在乌拉被伤一处,爱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松格里扎库塔被伤一处,阿哈丹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哈坤系巴克什,赏四人之钱粮。哈希图勾皮系巴克什,仅免其身。瓦什纳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乌拉哈赖在辉发被伤一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额尔赫图在乌拉被砍伤一次,系巴克什,赏五人之钱粮。丹

达里在乌拉被砍伤二处,查齐里在乌拉被刺伤一处,乌达哈在乌拉被槌伤二处,准各折十一两之罪。哈鼐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额勒吉图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翁噶贷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都木拜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九两之罪。宁古尼、乌达哈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拜珠虎、布来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札木布禄在扎库塔被伤二处,赏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延达古鲁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砍伤二处,准折九两之罪。劳堆在辉发被伤一处,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哈尔哈、勒德里、里珠虎、硕色等在乌拉各被伤一处,乌岱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库尔讷、吉三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斋萨於辉发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包衣西拉巴死於乌拉,准折十一两之罪。”

汗曰:“赏胡希吞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拜西、卓勒毕、成苏尼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塔毕山系巴克什。仅

免其身。”

汗曰:“赏硕色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苏勒秀在乌拉伤二目,赏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达勒秀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射伤二处,准折七两之罪。当武死於雅兰,准折十一两之罪。宜成格、伊谬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叶克舒、达达在扎库塔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

汗曰:“尼堪在乌拉被刺伤一处,赏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阿希布在乌拉因抬大额驸,赏给三等备御之钱粮,六人。赏德勒肯三等游击、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古勒玛珲系巴克什,仅免其身。完察在乌拉被刺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硕色在乌拉被槌击一次准折十一两之罪。乌尔古德 在辉发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尼雅翰在乌拉手指被砍,准折九两之罪。察罕於宜山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满塔西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巴喜在乌拉被伤一处,赏二等备御之钱粮,八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穆哈达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十一两之罪。哈哈纳堵截蒙古路,斩叶赫之人,准折五两之罪。克车出使叶赫而死,准折士一两之罪。莫鲁、巴杨苏在乌拉各被伤一处,准各折七两之罪。巴杂里在乌拉被伤一处,准折二两之罪。孙札在哈达被伤一处,英阿达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雅海系巴克什,仅免其身。”

汗曰:“赏雅尔纳一等备御之钱粮,十人。赏一名千总四人,三名把总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达苏在扎库塔被伤一处,莫多在乌拉被伤一处,准各折五两之罪。哈留纳在乌拉被

伤一处,准折十一两罪。胡雅纳在扎库塔被伤一处,准折五两之罪。图雅纳战於呼尔哈阵一堵截蒙古路,杀叶赫人,准折七两之罪。”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sele wase即铁匠、瓦匠。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ulgiyan deninggun niyalma盖守猪六人之意。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汗曰:“额亦都巴图鲁独取舒勒格布占,取巴尔达城,败萨克寨之来军,奋战於尼玛兰城,论功列为一等,将赐三牛录。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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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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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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