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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凤山县志

7.5 万字 · 约 3 小时 35 分钟 · 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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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本县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内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内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二十七年,新恳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内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内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甲八分七厘二毫)。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内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内下则田八甲,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内下则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

三十二年,奉文令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内〕二十九年新垦下则田一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一十一甲,三十年新垦下则田四十七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下则园一百七十六甲五分九厘四毫。

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内下则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

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内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

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内下则田五甲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

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内下则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

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内下则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内下则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内下则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

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丝七忽。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丝四忽(内上则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则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丝六忽),园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丝一忽)。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丝三忽。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丝五忽(内上则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园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丝四忽、下则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三十三年报垦,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三十四年报垦,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报垦,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报垦,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二十四年起、至四十三年止新垦田园,共征粟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

合新旧田园征粟,共四万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另征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计通县新旧田园并番男妇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万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盐饷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陆饷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嫏娇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生番归化山猪毛社(大泽机后山顶)、八丝力社(巴六溪山顶)、加蚌社(与加无朗社相连)、加无郎社(下淡水山顶)、礁朥其难社(与加无郎社相连)、加少山社(在阿猴山顶)、北叶安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山里留社(与施汝腊社相连)、施汝腊社、锡干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共十社,年输鹿皮五十张折银一十二两。

按下淡水,在伪时只有八社纳粟之番。自入声教,又有四社内附,年增饷银百有余两。已足征帝德远被,土地不辟而日扩矣。乃五十四年山猪毛等十社亦闻风来效贡职,不敢或后。信乎梯航日出之乡,凡有血气者之莫不尊亲也。封疆末吏,何幸而躬逢其盛哉!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三十两零六钱八分三厘八毫。

草厝一百零二间(每间年征税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二十二两一钱三分四厘。

安平镇瓦厝三十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九两一钱一分四厘。

水饷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

港潭六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五所,共征银二百一十八两零三分零四毫。

杂税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泊三十五张条,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内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

存留经费(附)

各项正杂饷税,额银四千八百五十一两七钱四分七厘六毫。除解兑兵饷银二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四分九厘五毫五丝一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一千九百一十两零五钱九分八厘零四丝八忽一微。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厦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三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带征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台湾府学斋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本县学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本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属孤贫六十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月粮(每口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六十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下淡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下淡水、楠仔坑、中冲崎、鲫鱼潭、冈山、台湾府等七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带征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零四厘。

论曰:内地郡县赋役折色者多,台以新辟海邦,独就田征榖、计口输银者,因地制宜;在圣天子劳来德意,原无内外之殊也。至如八社番未种地,土番识番字者每名岁征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亦每口一石。嗟此番黎,蠢愚无知,竭终岁之勤动,以餬其口犹且不足,复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妇女,亦岁令纳米焉。当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要之,朝廷蠲租赐复、泽及万汇,岂惜此数千稻谷以重困无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匀减一石、番妇之米尽行豁免,则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诸罗志」所引宋永清赋役之论,盖有慨乎其言之也!

卷之七

风土志

汉俗番俗(附番器)气候岁时风信潮汐物产

风之行也自上,俗之成也自下。然而五方之嗜好不同,四时之消长亦异。惟剂于中和,使无愆伏之患;示以樽栉,用追康阜之隆。庶乎时既若而地效灵、因之波不扬而海清晏;则太和已在宇宙,而熙皞可望唐虞。于以征一道同风之盛也,顾不休与!志风土。

汉俗

番俗

气候

岁时

风信

潮汐

物产

汉俗

台郡古荒远地,所聚庐托处者,非有祖贻孙承世其家业也;大抵漳、泉之人来居之。此外,或自福兴而至,或自惠、潮而来。虽各循土风,而大端亦不甚远焉。兄弟患阋墙矣,台则同居常至阅世;葬地在必择矣,台则亲柩不致久淹。邻里诟谇,榔槟可以解纷;有无相通,倾囊亦所不惜。至于平原沃野,有竹木果植之饶;滨海溪渠,萃鱼盐蜃蛤之利。服贾则用舟楫,任载必需车牛。农无火耕水耨之瘁,商有冰纨毡裘之华。岁不再收,□□□□□□,隙地并莳花蔬;则农之无遗力也。□夫巾帼之流,从容就义、白首完贞,所在多有;则女之能立节也。乃淳未尽还、仆未尽返者,何也?昔者,岐、丰之地,文、武治之,而兴让畔之风;政、亥继之,而为惨刻之习。是移而易之,不在伤肌肤之效也。

夫服饰僭侈、婚姻论财、好饮酒、喜赌博、子不择师、妇入僧寺、好观剧、亲异姓,全台之敝俗也。凤山自县治北抵安平镇等处,俗略与郡治同。由县治南至金荆潭一带,稍近乔野。自淡水溪以南,则番、汉杂居,而客人尤伙;好事轻生,健讼乐斗,所从来旧矣。噫!衣食者,民生之大命也。而台俗宴会之设,动费中产;即厮役牧竖衣曳绮罗,虽贩妇村姑妆盈珠翠。男不耕而食者有之,女不织而衣者有之。积习不变,伊于胡底?虽冠、婚、丧、祭与内郡同,但缛节太烦而真实不足,浮费过盛而权舆难承。孔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信斯言也,将淳可尽还、朴可尽返,海外之治蒸蒸近古矣。

番俗

土番之俗,与汉人不同。不知姓字,不知年月生辰。父母外,无伯叔甥舅之亲,无祖先祭祀之礼。

男女皆跣足裸裎,以短衣蔽其上,以青布围其下。番妇又用青布裹胫,头上多戴花草。男约十四、五岁,或编藤箍腰,使娴于奔走;拔去髭须,不留身上一毛。女发稍长,断其半,以草束之;齿用生草染黑。穿耳孔,以木环贯其中。手带镯,或铜、或铁。鸟翅垂于肩、螺贝悬于项相夸诩,以为美观。

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则出养于人,女则纳婿于家。婚嫁之初,男吹嘴琴,女出与合;当意者,告于父母,具酒食邀饮同社之人,即成配偶,名曰「牵手」。一切耕作,番妇同之。偶有不合,不论有无生育,辄出其夫,所有家私则平分焉;番妇复「牵手」于他番。

产子,同婴儿赴水濯之。疾病无医药,惟濯于河;曰:『大士置药于水以救我』。冬日,亦浴水中以为快。

死则县黑布于竿鸣锣,使同社闻之。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应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椁。

不晓卜筮,凡出门樵猎,必听鸟声以占吉凶而后往。

无寒暑,夜必炉榾柮于地,环而寝坐其侧;樵采、获稻皆然。无榾柮,则析薪、扫败叶同爇至旦。

其庐舍,高地四、五尺,广狭如舟形,门柱皆画五采;常扫地,不着一尘。四围植椰树、修篁。家无被褥,寝以鹿皮。厨无鼎灶,■〈木戈〉三足于地以架锅。碗则用椰瓢,箸则用手指。

米随日而舂。酒嚼米而成;客至,酌以相敬,必先尝而后进。

手各带两铁圈,走则相撞有声。所执镖鎗长五尺许,取物于百步之内。弓用坚劲之竹为之,以麻绳涂鹿血为弦、以鸟羽系竹矢为翎。

耕田以草生为候,秋成日谓之一年。

土官有正、副,大社五、六人,小社亦三、四人。各分公廨,有事则集众于廨以听议。能书红毛字者,号曰教册;掌注销入之数。削鹅毛管濡墨横书,自左至右,不直行。

由淡水再入深山,又有状如猿猱,长仅三、四尺,语与外社不通。见人,则升树杪;人视之,则张弓相向。

又有一种凿穴而居者,名傀儡。番性好杀,下山藏于茂林丰草中,伺人过,取其头,饰以金;且多聚髑髅以示勇。

番俗虽不尽同,撮其大略如此。

(附)庐舍器用

番屋之制,不圆、不方,广四、五丈,深十余丈。联梁通脊,形若余皇。悉于脊头开门,封土为□。高三、四尺,架木桥而上。四壁悉□篔筜,覆以茅草,□洒绝尘。前后左右疏通,外环植莿竹,密卫如城。编竹为门,自成一家。屋边六畜圈栏、廪囷悉备焉。

匏,大约容二、三斗,味苦不可食;截其顶、出其瓤,选小匏之底截以为盖,适相配焉。悬之室中,以多为富。番人往役以实行李,雨行不濡、水渡可浮;轻而且便,虽重价沽之不售也。

同部

其它

安广县乡土志
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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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杂记 ●节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换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开门焚香点灯烛烧纸(俗名烧金。用半粗幼纸裁长六寸、阔四寸、盖苏木膏寿字印于其上,中间安锡箔约二寸许,拭以槐花,使成黄色,名曰寿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叶大钱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贴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样糖料于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枣、花生粒、桔红糕等名目)。名曰开正。然后长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礼,有备牲醴菜碗以供者。礼毕,向长辈序次叩贺。早饭后,冠服往各亲友家拜贺。名曰拜正。有乘轿者,有步行者。若亲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贺完遍。主人若在家,则冠服出迎。近时多不亲行,仅遣家丁持帖往贺,两便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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