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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噶玛阑志略

10 万字 · 约 4 小时 47 分钟 · 3 / 13

会员可开白话

长四千余丈。从西势、大三阄、溪墘开成圳道,截引叭哩沙喃出口之溪水,顺流而趋。自大三阄起,经鱼鳅斗、员山、金结、七结、六结、五结、四结,至厅治西门濠沟,复分两支;一由濠沟过南门转东门出一结、二结,接民壮围之三结、四结、五结、六结、七结,至流流等庄止;一由濠沟绕北门,出三结,透下渡头,至郎君地、公劳埔、十三股等庄止。约灌田一千七百余甲。每年各佃地照引灌远近贴纳圳主租榖,以为修理之需。

金复兴圳,在厅治西南十二里,因醵金兴修得名。其圳宽八尺,长六百余丈。从溪洲庄、溪墘开浚,以接葫芦堵小溪水,灌溪洲田约一百余甲。每年各佃贴纳租榖,以为圳主修筑之资。

万长春圳,在厅治西南十五里,因春兴作得名。其圳宽二丈四尺,长三千余丈。从东势、鹿埔、溪墘开浚,截引小叭哩沙喃之溪水,中分两支;一从北转东,自清水沟起,由顶一结、顶二结至顶三结止;一从正东由歪仔歪、田心仔、竹林仔、顶四结、顶五结、扫笏茄荖标至下八结、九十二、一百甲、大埔、榕仔脚、茅仔寮等庄止;共灌田约九百余甲。每年各佃贴纳租榖,以为圳主修筑之费。

大湖圳,在厅治西十二里,因地得名,宽丈余,长二百余丈。居民开成圳道,引接大湖山脚大埤水灌溉本庄田约一百五十余甲。各佃每年贴纳圳主水租,以为修圳添补埤岸之需。

四围二结圳,在厅治西北四里,以地得名,宽八尺,长六百余丈。其源在梅州围脚沸泉,纳沟溢而成流。居民因凿圳引接,自二结而一结,而四围、桥头,约计灌田二百余甲。每逢修费,听民自鸠。

辛仔罕圳,在厅治北三里,因地得名。其圳宽八尺,长六百余丈。居民合开溪墘圳,接引西势大溪水,灌本庄及浅澳庄田约一百余甲。各佃每年贴纳水租,以为圳主修筑之资。

四围圳,在厅治北六里,因地得名,宽八尺,长千丈。上引大坡水,自大陂至四围及马麟社、踏踏庄止,约灌田二百甲。每年修筑,听民自鸠。

四围三十九结圳,在厅治北七里,因地得名,宽八尺,长六百余丈。其源在四围山脚平壤中涌出。居民开圳道,自四围山脚引灌公埔至三十九结等庄田约一百余甲。每年修费,听民自鸠。

三围圳,在厅治北八里,因地得名,宽六、七尺,长四百余丈。其源在三围山脚平地涌出。开圳引接泉源,灌溉本庄田约一百余甲。每年修费,听民自鸠。

三围旱溪圳,在厅治北十里,因地得名,宽六尺,长四百余丈。截引五方旗山坑蓄水,灌溉本庄田约一百余甲。每年修费,听民自鸠。

堤岸

浊水溪堤岸,在厅治南八里,因溪得名。自芭荖欝庄直透阔嘴寮,过岭仔,高八尺,宽二丈四尺,长一千七百余丈。因溪地稍高,凡傍溪一带田园,每遇飓风大雨,即遭淹浸冲塌;居民就地鸠筑,每年仍按亩捐修。

武荖溪堤岸,在厅治东南三十五里,因溪得名,高七尺,宽二丈。自坑口由溪而下,至猴猴庄,计长八百余丈。溪地稍高,每遇台风暴雨,溪流涨溢,低处之田多受其害;居民因就地鸠筑,每年仍按亩摊修。

清水沟堤岸,在厅治西南十五里,因沟得名,高八尺,宽二丈二尺。自小埤塘口山鼻起,由鹿埔沿溪而下,至清水沟、洲仔止,计长三千七百余丈。居民分段鸠筑,每年仍听其按亩摊修。

民壮围堤岸,在厅治东北三里,因地得名,宽三丈,高或一丈或八九尺不等。自下渡头顺流而东,至十三股止,计长一千八百余丈。民佃按地鸠筑,每逢摊修,仍听其便。

辛仔罕堤岸,在厅治东北三里,因地得名,高八尺、六尺不等,宽二丈余。自辛仔罕顺溪而下,至哆罗美远,计长一千六百余丈。民佃按亩鸠筑,每年摊费修补,仍听其便。

以上三堤,亦皆因溪高田低,骤遇风雨,易至沙压水冲者,故防御尤为紧要。

埤(台人以陂为埤)

枕头山埤,在厅治西六里枕头山后隘寮之西,纵横约五、六十丈,深丈余。

四围大埤,在厅治西六里四围山脚隘寮之西,纵横约百丈,深四、五丈。

冬瓜山埤,在厅治南三十五里冬瓜山脚,长八十丈,广三十余丈,深一丈。

鹿埔埤,在厅治南二十五里东势之鹿埔南,背山面野,长官余丈,广八、九十丈,深丈余。

猴猴埤,在厅治南三十里马赛庄东北沙仑中,澄泓巨浸,长官余丈,广百丈,中起沙堆,周可十余亩,水常不溢,深二丈许。

大湖埤,在厅治西南十里大湖西山下,长百余丈,广八十丈,深三、四丈。

蟍仔埤,在厅治西南十里大湖庄北山内,东达溪流,长百余丈,广六十丈,深二丈许。

圳头埤,在厅治西南十五里大叭哩沙喃口鼻仔内,四面环山,中潴一大泽,长可百丈,广七、八十丈,深二十余丈。

卷五

户口志

田赋志

屯田志

户口志

嘉庆十五年四月开疆,编查兰属三籍户口,有漳人四万五千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开垦田园二千四百四十三甲零,承粮报部外,尚有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口、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余口,另为编审。维时未奉保甲,兼之垦荒未透,各花户年无定额。统计自十五至十八年,烟户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二名,人丁四万二千九百零四口,当经查报在案。至十八年编查保甲,十九年台道糜奇瑜到此抽查,于是花户人丁,岁有编报矣。今自十九年饬送确数为始。

嘉庆十九年编审:户六千零一十一名,口六万二千二百四十三丁。

嘉庆二十年编审:户如前,口六万二千九百六十七丁。

嘉庆二十一年编审:户六千一百七十七名,口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九丁。

嘉庆二十二年编审:户六千二百八十九名,口六万六千六百零二丁。

嘉庆二十三年编审:户六千三百九十八名,口六万八千一百五十四丁。

嘉庆二十四年编审:户六千五百零二名,口六万九千七百六十三丁。

嘉庆二十五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一十七名,口七万零三百二十五丁。

道光元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二十六名,口七万零九百二十丁。

道光二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二千九百一十二丁。

道光三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四千四百二十四丁。

道光四年编审:户六千六百九十一名,口七万四千七百三十一丁。

道光五年编审:户六千七百三十九名,口七万五千零八十七丁。

道光六年编审:户六千八百三十名,口七万五千四百七十八丁。

道光七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六千三百五十丁。

道光八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六千二百五十丁。

道光九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零八十二丁。

道光十年编审:户如前,口七万八千八百七十一丁。

以后尚未编审。

田赋志

噶玛兰自国朝嘉庆十五年入版图,兰属东、西势民垦丈升报部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八分五厘四毫八丝五忽、园三百甲零一厘三毫五丝二忽(台湾地亩,自雍正九年奏定,每田园一甲,折实一亩,不计零数)。按甲定租,田征六石,园征四石。初议于六石、四石内照淡水属例分征供耗外,作为余租,共应征额租一万四千零六十三石一斗八升三合二勺四抄。又于嘉庆十八年,西势续垦报升,田一千零七十六甲五分六厘三毫二丝六忽、园二百九十八甲四分六厘八毫二丝四忽;十九年再报升,田一百二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九丝、围三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三毫一丝一忽;二十一年再报升,田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九毫三丝六忽、园一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七丝二忽;东势续垦报升,田五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七毫四丝六忽、园二百九十甲零九分八厘二毫七;二十二年再报升,田四百一十三甲二分七厘四毫零一忽、园一百三十甲零九分九厘五毫五丝三忽;道光二年,奇武荖庄又报升,园三十二甲八分五厘零七忽二微。以上东势合原垦报部新旧田四千三百零二甲二分四厘七毫八丝五忽、园一千四百四十甲零九分九厘三毫八丝九忽二微,共应征田园供耗余租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七石零六升二合六勺六抄八撮。内除勘报准豁嘉庆十六、十七、二十及二十三、二十五等年被水冲失及沙压深重不能垦复田二百一十八甲四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园二百二十九甲六分六厘八毫三丝七忽,计豁除冲田园供耗余租二千二百二十九石三斗四升四合四勺四抄。又除报准扣豁嘉庆十八年建盖城垣、文武衙署、兵房、仓库、监狱等项地基、取用民人升科田一十甲零五分八厘九毫九丝二忽园一甲六分三厘五毫二丝,共豁除无着供耗余租七十石零八升三勺二抄外,现自道光九年通计额田四千零七十三甲二分一厘二毫七丝七忽(内有嘉庆二十三年详准汤围等庄瘠田止征供耗免纳余租田九十五甲九分三厘九毫七丝三忽)。园一千二百零九甲五分九厘零三丝二忽二微(内有嘉庆二十三年详准汤围等庄瘠园二十六甲三分零六毫八丝六忽免微余租),经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到部覆准改照通台仿同安下沙则例(田每甲征正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余租榖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每甲正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羡谷一斗七升一合六勺一撮、余租榖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又于创始事宜案内奏定余租仿照淡水屯租例,每一石折番银一元),共应额征正供榖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零二升六合六勺五抄八撮三尘、耗羡谷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零一合七勺三抄零二尘、余租榖折番银一万八千六百六十九元零九瓣六角二尖四厘九毫一丝八忽(内尚有道光六年水冲勘详请豁田一百五十二甲九分九厘四毫六丝六忽、园五十三甲八分一厘一毫二丝二忽,计无着供耗余租一千一百三十三石二斗一升二合八勺四抄,应俟部覆准到日再行扣定实额)。

附考

征租定则:台湾自雍正七年遵照同安则例征收,噶玛兰亦自道光七年准到部覆照同安下沙则例改定章程,而所有田六园四之额,则由嘉庆十五年以前兰民吴沙父子邀同头人赵隆盛、何绘等赴省赴郡呈请开兰之时,先与垦田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嗣杨廷理筹办创始事宜,恐其不敷经费,乃议裁业户而由散佃报升,谓此租额访与淡水拳和官庄相符,即详请转奏,援以为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台湾叛产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详请改正,为司查驳,续复请以拳和官庄咨复,先后已属异词,况拳和官庄久已无案可查,其所拟供耗余租亦各有舛错,核与原奏数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办理,屯案田园各分六等,此项园征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不应田则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无区别;是拳和官庄与屯租二案均难以援引矣。至叛产官租,每上等田可收谷三十二石,上等园则如中等田二十六石,中等园则如下等田二十石,下等园亦有十八石租榖。此至十五年丈升报部二千四百四十三甲外,又有续到未垦,或数十人议分一处在设官前原限二年开透者,此西势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于罗东一带,除先划给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加留余埔以为化番生计外,尚有余剩埔地在设官后原限三年开透者,此东势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当时巡检胡桂查丈各荒埔不遗余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沟」,故该地或近山边生番出扰、或依溪口大水迭冲,或新艋佃人水土不服、间生疾病,有已垦而不能终亩者,或树根埋地、刨挖难施、动碍犁锄、有虽垦而不及开透者。乃久经成熟、十分膏腴之地,与兰民之自备工本、辟土开荒者更不相同。惟查乾隆九年钦奉上谕:台湾升垦田园,仍遵雍正七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查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之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纾,以昭朕加意边防之至意,钦此,钦遵在案。查台湾通行同安则例,化甲为田,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虽亦分有上、中、下之则,然民间开垦,悉照下则报升。下则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六丝,不征秋米,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台地十一亩为一甲,合计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五升零。园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合计征粟一石七斗一分零。今兰属田六、园四租榖,较雍正七年后垦升征粟之数实多。先经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详请,将汤围等瘠地定以下则,其余悉以上则改照同安下沙则升科。嗣于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署倅洪煌奉准部覆,乃于八年奏销册内声请改正。自七年为始,遵照同安下沙则征收在案。其未垦荒埔,本系土番弃而不管之地,自嘉庆二年吴沙给有招垦文单,于是泉、漳、粤三籍民人陆续入兰开荒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粤各得其一。即如此东势未垦地亦经杨廷理详准,以扫笏等处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给漳籍,以溪洲三百零六甲、葫芦堵地一百三十六甲、扫笏尾大港地一百甲丈归泉藉,广人则愿择依山之鹿埔四百八十九甲及柯仔林地一百十甲丈归粤籍耕管。大抵所分地界,如较山路稍远者,佃民易为开透;如多在沿山一带,则开透者甚稀。此二十年翟淦禀牍中语也。现西势荒埔,自嘉庆十八、十九、二十一等年续垦报升田园一千八百九十五甲八分四厘三毫五丝九忽,其未报垦者一百七十三甲零而已。东势则自二十一、二十二等年续垦报升田园一千零七十九甲五分九厘七毫,又奇武荖承垦筹补城垣地段于道光二年续报升园三十二甲九分六厘零三丝,合之共垦田园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厘七毫三丝。其未报垦者,除水冲大湖、大湖口两处详豁二百八十八甲外,东势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厘二毫七丝。查定例各省报垦田地,水田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将届起科,督抚委员覆勘有水冲沙压及实在垦不成熟者,取结题请开除。此项埔地系属辟地开荒,从前原议分限二年、三年者,乃限以二、三年开透报官勘丈征租,并未指明限以二、三年起科,经由道府详省批准在案,并责令赶垦核定年分,随垦随报矣。惟是兰民垦辟田园,以有无开引水圳灌溉为分。有水圳者为水田,无为旱田。故园犹在中等之则。别有一种地势低洼、不能种植旱园花息,必须开为水田,一逢久雨,四水汇积,田禾浸淹,别庄丰稔之年,该处独为歉岁者。如辛仔尾、游结连下之埔地八十三甲,民壮围、六结、童茂结下之埔地一百甲,既经请减余租,只征供耗矣。又有汤水泡伤,如汤围、杨茂结下之田十七甲八分零,林族结下之田三甲七分零,及地方瘠薄,如白石山脚隘丁吴晏结下之田十六甲,新兴庄黄添结下之田六十九甲,此等与大湖及近山傍溪诸硗瘠地皆已详准报部,得裁减其余租矣。

余租一款,惟噶玛兰有之。查台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园只征正供、耗羡,若征别款饷银租赋者,从无并征正供。兹兰属于供耗外,独增余粗一款,犹之各处杂征,原不与供、耗核计考成也。然余租实为力裁业户筹备经费起见,故于每甲田园租中,先划完耗,以其所余者拟为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银一元,奉文照议在案。今以现行同安下沙则而计之,田一甲征谷六石,即划完供榖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计余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园一甲征谷四石,即划完供榖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计余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一勺二抄八撮,较之创始原议,田凡减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园凡减供榖二勺减毫谷六分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统归入余租以副经费。盖台地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羡一斗,噶玛兰从前多征洪、耗即少征余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则,而余租更宽裕矣。然嘉庆二十三年间未奉部文,亦尝有由府详请不征余租者,司中驳以核与原奏田六、园四之数减少,断难遽准,是一并裁减不可也。嗣又有议及此节,谓只就各供耗减额,请免归入余租而裁之者。易曰:「损上益下,民悦无疆」,如果闾阎称便,朝廷原不在区区升斗,必欲其额外加增,要当无绌于经费而后为尽善耳。

兰属经费、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变解眷榖,耗羡征收本色,备贮仓储。近因备贮已足二万石之额,道光五年升通判吕志恒因新添营制案内缺月支饷,详准将供耗盈余榖石照余租银每石一元就厅变价,凑给兵饷,其眷谷则因商船未通,难以配运。自嘉庆十八年通判翟淦详准将榖一石变纹银六钱,每年眷榖二石四斗得领纹银一两四钱四分,较之汀、泉各营只折给八九钱、一两者尤为优厚。其银由厅解存府库,即划解司库以转给。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饷干、役食、祭品及凑给戍兵加饷、车价、盘费、扶柩、运殖各红白事,胥取给于余租,照例支发。惟营兵盘费、运殖照内地再加三成。至加饷一款,因取之盐课不敷,故复以余租之银凑给也。合将一切支发,开列于后。

坐支文员俸廉及祭品,役食项下:

噶玛兰通判一员:岁得俸薪银六十两,岁得养廉银五百两。又通判衙门年给役食银三百五十一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二名、皂隶十二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二名、民壮十二名,年给工食银五两九钱五分六厘八毫六丝二忽七微。添设计斗及四名、库子四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逢闰各加五钱。额设铺司五名,添设铺兵(即递夫)三十二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火炬银四钱八分,年供银二百四十八两八钱八分。社稷神祇坛年支祭品银二十两。头围县丞一员,岁支俸薪银四十两,岁支养廉银四十两,又县丞衙门年支给役食银八十六两八钱。内额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每名年支给工食银六两二钱。罗东巡检一员,年支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年支养廉银四十两。又巡检衙门年支给役食银七十两零六分。额设皂隶二名、弓役十八名、民壮四名,每名年支给工食银二两九钱一分九钱一毫六综六忽六微。以上俸廉、祭品、役食,年共额支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零六分。

坐支武职弁兵廉俸饷干项下:噶玛兰营都司一员,年支俸薪、廉干共银四百四十九两三钱九分四厘。守备一员,年支俸薪、廉干共银三百三十八两七钱零五厘六毫。千总二员,每员年支俸薪、廉干银一百九十二两,共银三百八十四两。把总二员、每员年支俸薪廉干银一百五十两共银三百两。经制外委四员,每员年支养廉银一十八两共银七十二两。战兵四百六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银一十八两,共银八千三百一十六两。守兵二百四十名,每名年支饷银一十二两,共银二千八百八十两。凑给加饷,每兵年给加饷银四两八钱,就战兵中扣起外委四员,共六百九十八名,除将盐课二千一百零二两一钱尽数划给外,年尚应凑给银一千二百两。碾放月米,每名月给米三斗,七百零二名共额米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斗,合碾谷五千零五十四石四斗。变解眷榖,每名年给榖二石四斗,七百零二名共额谷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每石变价银六钱,年共解给银一千零十两八钱八分。盘费、车价、运殖、红白赏等项,年约需银一千两。以上俸饷、廉干及备费,年共额支银一万四千九百八十八两三钱九分九厘六毫,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

总计文武衙门员弁兵役及祭品,年应额支银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七两四钱五分九厘六毫,以一四伸番银计二万三千零六十八元三角四瓣三周四尖四厘,又榖六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

屯田志

查台湾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将军康安请照四川屯番例设立屯舟、屯丁,因以界外无碍荒埔,充为屯饷屯租,饷取诸田,租给诸园,当日皆归番经理。迨嘉庆二十一年,将饷改归官征给,租仍分配番丁自收。此皆前修台湾府志所未及详,而为淡水、彰化现所奉行者也。噶玛兰归附之初,梁少詹上国亦请行屯田议者,以该处田园由民出资本先经垦熟,与未垦荒埔分限续开诸地,既供耗攸关,官既不便于设屯,而各社另有东、西势各加留余埔为三十六社化番生计,又不便以其口粮划充屯饷。惟嘉庆二十年二月间,翟通判淦曾请将东势阿里史等社在罗东一带番社之旁有开透埔地一百余甲免其升科,仍照兰租章程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榖二百石以上。又查勘得西势礁坑、汤沟等处,自二围至四围一带,山林间有生番出没,耕樵不能安业,应添隘寮十处,每隘挑募丁壮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边荒埔听各隘丁附近垦辟,以资现在口粮,俟三、四年后开成田园,其汐土力瘠不堪并征供耗余租,只照田园升科正供耗羡征榖二石,年可征榖五百石左右,充为屯饷,每榖一石折征番银一元,统计年可得番银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将军原议,屯丁一名年给番银八元,可以添设屯丁一百六十五名,使缓急可备调遣也。又查未入版图之先,原有彰属之阿里史、乌牛栏、阿束、罗东溪等社番移住西势一带,近有千丁,人颇精壮,鸟枪弓箭亦甚娴熟,堪以募作屯丁。该社通事潘大宇,众番悦服,为人公允,堪以挑作屯弁。

同部

其它

安广县乡土志
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安平县杂记
安平县杂记 ●节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换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开门焚香点灯烛烧纸(俗名烧金。用半粗幼纸裁长六寸、阔四寸、盖苏木膏寿字印于其上,中间安锡箔约二寸许,拭以槐花,使成黄色,名曰寿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叶大钱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贴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样糖料于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枣、花生粒、桔红糕等名目)。名曰开正。然后长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礼,有备牲醴菜碗以供者。礼毕,向长辈序次叩贺。早饭后,冠服往各亲友家拜贺。名曰拜正。有乘轿者,有步行者。若亲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贺完遍。主人若在家,则冠服出迎。近时多不亲行,仅遣家丁持帖往贺,两便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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