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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安平县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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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计一千八百九十二坵,共九百七十一甲二分零一毫三丝三忽三微二纤,应征榖三千五百五十四石五斗七升零六勺三杪八撮八圭(每石折征银六钱,共应征银二千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四分二厘三毫八丝三忽二微八纤)。

一、官庄等则征数

官庄上则田;每甲征谷五石(每石折征银大钱),应征银三两。

官庄中则田:每甲征榖四石五斗(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七钱。

官庄下则田:每甲征榖四石(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四钱。

官庄上则园:每甲征谷折征与中则田同。

官庄中则园:每甲征榖折征与下则田同。

官庄下则园:每甲征谷三石五斗(折征同上)应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各则官庄田园,折征银一两,随收补水银二分,所收银两,逐年同钱粮奏销之时,一并造报藩司,听候指拨,理合登明。

一、当饷

当饷,安平县光绪十九年分,计征有一十五户,每户年征饷银五两,年共征银七十五两,每一户完饷银五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一十三元五角,内缴县官一十元,县粮总书三元,县饷差五角。至二十年分,倒罢四户,新开一户,共有十二户,现在仅存四户,开列于左。

计开:

德源号在关帝庙后,

开源号在妈祖宫边,

集源号在金葫芦街,

荣裕号在道东辕门街。

谨查当饷系与官庄一并造报,每两加二分补水,剩归于县官,理合登明。

一、塭饷

上塭则:每甲征银四钱。

中塭则:每甲征银二钱。

下塭则:每甲征银一钱。

谨查塭饷多归道辕海埔征收,县中照则征收无几。逐年征收塭饷每银一两,随收补水银二分,系与官庄一并造报,理合登明。

一、炉饷

炉饷,安平县光绪十九年分征收陈振丰裕一户,至二十年分征收陈振丰裕、金兴裕二户,每一户年完银五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一十三元五角;内缴县官银一十元、县总书银三元、县税差五角。所收之银,每一两只加补水银二分,余剩归于县官,造报与当饷一律。其炉饷系设炉铸造农椇、犁头、犁壁、刈刀、猪腰、灯火、■〈舟定〉齿等项,开设之时,须先禀县批准,由县详请藩司给发谕戳告示,方得开设,以防私铸炮械,接济匪类故也。理合登明。

一、廍饷

查廍饷每廍一张(日夜俱有硖糖者,谓之「全张」),照章年完廍饷银四两,折缴六钱八分银六元。半张(日硖夜停,谓之「半张」),照章年完廍饷银二两,折缴六钱八分银三元。此项廍饷,年间并无专款造送,是以安平县辖糖廍约有二百余张,近年以来少有赴县完饷,理合登明。

一、税契(田园、店厝、宅塭,如有买卖,买主赴县换契。)

查赴县税契,应将买来尾纸契据送县盖印,粘连司单,如契价银一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另加缴一司单银五角,其余以契价多少照此核算,应缴税契银数若干。若契价至一千两以上者,应由县将契送府加盖府印,或由业户自行送府盖印,应缴税契而外,须再加缴盖府印油朱规费银二、三十元之谱,所有契价每百元应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分发章程,开列于左。

计开:

县中解府转解藩司银三元,县官应得银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书吏税契案费银共三角七尖。

县账房应得银三角。

赏管税契家丁银二角四尖,赏县门政家丁银一角三尖,赏县税契房总书银二角四尖。

赏税房填司挂号清书银六尖。

赏本里堡税差工食银六尖,赏赍契投税经手人银三角。

以上逐年税契,年无定额,其司单所填契价银两,每一元以六钱六分计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费(查文口船费,向归台防分府征收,至光绪元年,台防分府改为卑南分府,仍归征收。嗣于十四年改为台东直隶州,始归安平县征收,抵作津贴一半四千两之额)

查安平县征收安平文口船费,每载货一百担,征收银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计收银约三、四千两之谱。所收多少,视官之运道,理合登明。

●台湾海防厅沿革(原缺题)

台湾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督台、凤、诸三县捕务),光绪元年钦差沈葆桢奏改为卑南同知,仍兼南路理番,移驻卑南觅社,管带绥靖军一营,安辑后山一带番民,台湾海防缺裁。

秩正五品职,任稽查台、澎各港口船只出入事务;雍正初年添设淡水县海防同知、澎湖通判。淡水一带海口船只,归淡水厅稽查;澎湖一带海口船只,归澎湖厅稽查。乾隆三十四年,复于彰化之鹿港地方,添设鹿港同知。彰化一带海口船只,妇其稽查。本厅则稽查鹿耳门港、大港、旗后港、东港出入船只。又志云:茄藤港凡大小商船、渔船、艇船等出口,均有规费。按定梁头之大小,或百余元,或数十元,或十余元不等。台防分府专恃此类津贴办公诸费。设有配运总科,承办船务。又设有金迎祥、金安澜等报销,以报船只出入。凡漳、泉各府船只一到,由报馆送牌呈验,船内货物起卸装载完备,仍由报馆缴费领牌出口。将出口时,分府宪派家丁及书差会同武口汛弁,前往船上查明果无私载违禁、漏税货物,然后听其开棹。自台防厅移住卑南而后,各口船发出入,由各县委派家丁,书差查验;又安、凤二属放■〈纟索〉、新港、搭楼三屯化番事务,亦归管理。计屯千总一员、把总一员、外委三员,均属辖下。有出缺者,径详道宪考验拔补。屯饷亦归散放;番黎控争事件,亦归审判。设有理番经承,办理屯政。又,海东书院产业,从前亦归管理,每月应发膏伙、山长束修及诸款项,由监院申请给发。设有膏伙书经,承其事。光绪初年,改卑南厅后,海东产业,道宪札归海东监院兼理。又,大南门外之竹溪寺,系前分府宪所建;油香田园,亦其所充。寺中住持僧,必向本衙门禀请顶充。

衙署在西定坊西向(旧在鹿耳门,雍正八年移驻于此),署后有内省轩(同知何恺建)、澹怀轩、研北书屋(俱同知朱景英建,录县志)。按分府署前为照墙,环以木栅,有东西两辕门,对墙者为仪门,仪门内左为礼房、工房、福德祠,右为兵房、承发房、皂快班房,中为大堂,大堂后为川堂,川堂后为花厅,花厅后为内眷住宿之所。澹怀轩即花厅。研北书屋在花厅之左,内省轩在内署后。研北书屋之左有妈祖厅,奉祀天上圣母。光绪元年,台防同知改为卑南同知,移驻卑南,台湾镇军暂借为行台(因抚军驻镇署,故镇宪借寓于此)。后镇宪回驻本辕,分府署仍旧空虚。光绪十四年,详准改为按司狱衙门。监狱在其左焉。

俸薪年给银八十两,养廉年给银五百两(凤山县解二百两,诸罗县解三百两,录府县志)。又,以大小船只出口领牌费为津贴办公之用。

额设左典吏一人、右典吏一人,兵房、工房、礼房、承发房,另外又有配运总科、理番总科,每房、科首书一人,供应公事,帮书则多少不等。又有膏伙房,办理海东膏伙事件。

配运总科,经承配运台湾仓榖,供福建内地兵食。配多、配少,以船之梁头为定。自一百八十石起,至三十石止。凡大小船只出口,均有规费,名曰「领牌费」,由其鸠收转缴分宪,并协同分宪丁差、武口汛弁查验进出口有无私载违禁货物。此科书办,随任更换,不专一人,由新任者批准何人顶充。要充当配运首书,须先缴典规二、三千元。因领费配运首书,应得四分之一为办公诸用,有盈余故也。按姚石甫筹议商运台谷,云闽省内地,水陆官兵五十三营,与驻防旗兵不下十万,归征粮米,惟延平、建宁、邵武、汀州、兴化五府产米之区给兵外,尚有余米以济他府。福州、福宁、泉州、漳州四府,兵多米少,协济犹不足,则半给折色,督标金厦、漳镇、铜山、云霄、龙岩、南澳诸营,有全折者。雍正间,先后题请半支本色,于台湾额征供粟内拨运。又增给戍台兵眷米,亦以台榖运给。于是,台湾岁运内地兵眷米谷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七石,有闰之年八万九千五百九十五石。乾隆十一年,巡抚周学健奏定分配商船运赴各仓,此商运台榖所由来也。商船之大者,载货六、七千石,小者载货二、三千石。定制梁头宽二丈以上者,配官榖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配一百三十石。每石给运脚银六分六厘。嘉庆十四年,总督方维甸以台榖积滞,奏开八里坌口(八里坌台北港口),与鹿耳门、鹿港一律配运。凡渡海渔船梁头宽五尺以上至一丈二尺者,皆令配榖三十石至八十余石。然奸商诡谲,往往减报梁头,巧为规避,官榖积滞如故。后有欲除其弊以恤商,议罢商人配榖,请官船海运,以语台湾县姚莹(石甫其字也)。莹上条陈以阻之。总督赵文恪深以为然。继而台湾各官会议,亦皆谓商运不可罢。时,福建巡抚孙尔准,以改折抵饷之说,密访于台湾府方传穟。传穟详覆,亦以为不可。孙公纳之。文恪与传穟书曰:此阅陈议所见正同。事关国制不可不尽言也。然已违众议,不罢商运(以上录「东槎纪略」)。究之台地配榖,仅有其名,私皆易银置货,其返也亦折色交仓,不可,然后买榖以应。官吏挟持为利,久之遂成陋规(赵慎轸赐谥文恪)。

理番总科经承所管放新搭屯政及近山一带设置通事、土官、隘丁事务,凡遇新官到任,通事土官必缴旧戳,换给新戳,屯兵腰牌亦归办给,一切抚垦事宜、屯番互控案件,概归经承。

礼房经承一切祭祀事务。竹溪寺禀充往持僧亦归送稿,每月配运科贴费金三元。又各房书办顶充革故,均由注册。兵房经承配运军械及戍台班满兵丁分起送回内地、故兵骨骸暨解省命盗各获船只遭风救护、一切海防应办事件,凡各班役顶充革故,均由登注卯册。

工房经承开通河港、道路,商民、渔户修造船只以及地震回禄化番互控、房屋地基事务。

承发房经承收发一切公事、登记号簿、化番控争户婚、田土事务。

膏伙房经承征收海东书院产业生息银元以便逐月海东监院请领膏伙及山长束修、监院薪水等费,就额设步快、皂隶禀派两名,为膏伙差。

额设门子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一十七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又匀给银二钱,共给银一百五两四钱。又,嘉义县原解皂隶一十二名工食银七十四两四钱,乾隆十年改归台邑就近解给,年共给役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录台湾县志)。

●台湾府学(原缺题)

台湾府学教授秩正七品(光绪十四年改为台南府学)。

台湾府学训导秩从八品(光绪十四年缺裁)。

职任教导本学廪、膳、增广、附学文生员、附学武生员,敦品立行,肄业经书;每月课诗文一次,由公捐学田项下收入租息,分别奖赏,以示鼓励。凡岁、科学政按临,例将本学文武生员申送考试,录取等第,发学存案(武生惟岁试而已)。列一等者,逢本学廪、增出缺,由其备文申请;学政批准顶补。若廪生出缺,其一等生均已补完,列二等之附生不准顶补,须就增生中取在二等名次最高者申详顶补,名曰「起增补」。

又本学生员丁忧、事故降革、开复,均由注册详报,应革、应复者,亦得备文申请。每逢岁试之年,例举本学优生一、二人,申详学政恣部注册。逢乡试之年,本学文武生员,亦由送考。又,十二年考拔贡生一次,府学例应拔取二人,亦由造册申送学政,选拔送省会考。又,每年本学贡于太学一人,以廪生食饩年深者充之;名曰「岁贡」。如遇恩赦之年,则多贡一人,名曰「恩贡」。至台湾各学优行廪生,前有赴省与考优贡者,近则无之。凡学田及圣庙香灯田,均归管理,廪生俸金由其支领,学中大成殿、崇圣祠、朱子祠及各宦、乡贤、节孝等祠,春秋致祭,亦归总办。虽设有乐局(董事轮办祭品,董事概由学官主任),有时教授、训导兼委办海东、崇文监院事务。又,本学之佾生、讲生、礼生,须由给照。凡佾生要考秀才者,由本学径送学政,不必应府、县两试。府属街境里堡耆老举为乡饮宾、顶戴荣身者,概由给照。凡府试、院试,学政、府宪或派令监场、盖戮、收卷。本学生员,要考古学者,亦由备卷送册。谒见上司各大宪,均长揖不拜。

衙署在府学之右,南向,前为训导署;现因训导缺裁,改为节孝祠。后为教授署,两进,前庭厢房三间,名曰「裨勿轩」。

俸薪,教授年给银四十五两,训导年给银四十两(查府志云:旧教授、训导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员照品级与全俸)。又,康熙四十九年,巡道陈璸置学田三处,除完正供外,年实收粟八百四十九石。乾隆三年,定每年拨给台湾县学粟八十石余,府学尚收实粟七百六十九石,均教授、训导分用。又,岁科两试,文武童生入学者,例须填写结册,致送贽仪及随封印油等费,多少不等。岁试之年,闽、粤文武童生取进府学者六十余名,填结礼仪,均有七、八千元;两堂对分,每人应得三、四千元(教授曰正堂,训导曰左堂)。科试之年,闽、粤文童进府学者四十余名,填结礼仪。约五、六千元;每人应得二、三千元。加二之随封,则正、左堂均有份,分与书斗者惟加一。印油费教授有之,训导无此款目也。凡学中进款,以此为大宗。又,遇有廪生缺出,本学生员蒙学政考取本年一等、例应补廪者,亦须填结,致送贽仪。凡新进补廪,贽仪多少,视家资之贫富。又,本学廪生膳银,亦归请领。领出之时,教授、训导两人对分,未尝给发。旧额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岁试取进文武童生各二十名,科试取进文童生二十名。乾隆五年,奏准粤籍文武童生全台取进八名,附入府学。嘉庆十二年,奏准闽籍岁、科取进童生各加一名。又奏准粤籍加设廪生八名、增生八名,仍附于府学。咸丰六年,奏准闽籍岁、科取进文童各加九名,粤籍各加一名。于是,府学闽籍廪生、增生各三十名,新进文生科、岁两试亦各九名。至岁试武童生之取进者,闽籍仍旧二十名,粤籍仍旧八名焉。光绪八年,添设台北府学。台湾府学闽籍额进三十名,拨去三名,剩二十七名。粤籍额进九名,拨去二名,剩七名。廪、增亦一例抽拨减少焉。光绪十四年,改旧之台湾府学为台南府学,裁去训导一缺,仅存教授。新设台湾府学,于彰化地方,由台南府学拨去闽籍额进七名、粤籍额进二名,计台南府学额进文童生存二十名、粤籍五名;廪、增一例。澎湖岁试,额进文童生二名,武童生一名,科试额进文童生一名照旧附焉。若闽籍武生仍旧二十名,粤籍武生亦改剩五名。凡旧时各进款,均两堂对分,自训导缺裁后,概归教授收用。虽入学、补廪、填结礼仪不能照旧两堂致送,亦须四份之三,方肯许充。

计现额闽籍廪生二十名,与旧志同,每名连闰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斋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四钱。门斗三名,一十八两六钱。均归安平县就近支给(参录府县旧志)。又设有书办二名,经承学中一切公务。

●警察事务

捕缉官名

安平县、捕厅、巡检、保甲委员、文口委员、皂役、快役、局勇、地保、总理、乡长、总签首、签首、壮丁、更夫、庄耆、中营中军、城守、左军、右军、水师、营勇、汛官、汛兵、武口汛弁。

衙门名称及地方

县衙门(镇北坊)、捕厅衙(镇北坊)、大武垄巡检衙(湾襄街)、中段保甲局(天公坛内)、东段保甲局(大人庙内)、西段保甲局(开仙宫内)、南段保甲局(马兵营)、北段保甲局(县城隍)、城外保甲局(看西街)。

以上文衙门。

中营中军衙(天池底)、城守衙(市仔头)、大武垄汛(噍吧哖庄)、大穆降(本里)、旧社汛(新市庄)、加留湾汛(湾里街)、木陶汛(蕃薯藔)、左军府汛(大西城脚左及四城门)、右军府汛(小西城脚及右四城门)、水师衙(安平)、安平镇汛(安平市仔街)、鹿耳门汛(安平)、大港汛(安平)。

各衙门制度(附考)

县衙门:县令一、刑名幕友各一、门政司事一、堂事司事一、直堂司事一、招房司事一、刑房供承一、皂役六、皂总一、快役六、快总一、总签首八、签首二百、地保八、总理三十八、乡长三十八、民壮四十、禁卒八。如遇地方有事,各街各派壮丁或十名八名、更夫一名、总签及各签率带巡夜,城内外约有四百余人。

捕厅衙:典吏一、门子一、皂隶四、民壮八、马夫一。

巡检衙:巡检一、门子一、皂隶四、民壮八、马夫一。

中段保甲局:委员一、局勇十、跟丁一。

东段保甲局:委员一、局勇十、跟丁一。

西段保甲局:委员一、局勇十、跟丁一。

南段保甲局:委员一、局勇十、跟丁一。

北段保甲局:委员一、局勇十、跟丁一。

城外保甲局:委员一、局勇十、跟丁一。

计六段,局勇归道标营拨用,而粮饷归本营支销。

文口办事所:委员一、司事一、巡丁四。

镇标中营中军营:游击一、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四、额外八、号令手十二、马步战守兵丁四百六十四人。

城守营(左、右军附):参将一、左军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三、额外一、右军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三、外委四、号令手四、马步战守兵丁六百四十七人。

水师营:副将一、都司一、千总一、把总一、外委二、水师兵一百九十二人。

帅船二只、小龙艚七只,出哨巡海;今改用轮船。

大武垄汛:千总一、汛兵四十四。

大穆降汛:外委一、汛兵二十八。

旧社汛:外委一、汛兵二十四。

加留湾汛:千总一、汛兵二十八。

本冈汛:千总一、汛兵四十四。

左军府汛:把总一、汛兵四十。

右军府汛:把总一、汛兵四十。

安平镇汛:千总一、汛兵四十。

鹿耳门汛:都司一、汛兵四十。

大港汛:把总一、汛兵四十。

武口事务所:归汛防管,任稽查匪船事件。

陆军捕缉总任人员:安平县、中营中军、城守官。

陆军捕缉分任人员:捕厅官、巡检官、保甲委员、左军官、右军官、汛防官。

水师捕缉人员:主任安平水师官、分任安平汛防官。

稽查出入船只人员:文口委员、武口委员。

捕缉出勤员(俗曰任差遣之责):皂役、快役、局勇、汛兵、营兵。

捕缉稽查禀报员役(有勤办之责):总签省、签首、总理、地保、乡长、庄耆、更夫。

捕缉协办人役:街境壮丁、庄堡壮丁。

捕缉办法

窃盗案,归县令派快役协地保查拏。

明火劫戮案,由民人及地保禀报归县令派役、城守营派兵会同严拿。城厢以外之庄堡,如遇攻劫案,归该地方汛防弁兵协总理、乡长查拏。

竖旗谋反案,由该处总理、乡长禀报,归县令及城守禀明镇道移营文武会拏,一面详请督抚奏办(文有承办、接办之分,武有专汛、兼辖、统辖之分)。

冬防案,设保甲巡查,逐夜盘诘奸宄,途遇贼匪,严拏送县。如遇攻劫等盗,立即会同县令及城守追拏。逢冬之时,盗贼甚多,所以街市民人设有联境规例、庄堡民人设有联庄规约,途置栅门,夜深销闭,公设巡丁守更;如遇抢案,鸣锣警众,市街壮丁协同官府捉拿、庄堡壮丁协同汛弁兵丁协拿。

六段保甲警备

城市内外分六段,保甲巡夜查拏盗贼,由道标勇营拨出营勇六十名,分派各局差遣,保甲委员统率分带,每值防冬时,九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日止,计四个月,当差每夜二更后起天亮止,互相循环稽查。

委员各一人,月金各二十圆(由县署支给)。

局勇各十人,月金各五圆(由道标本营支给)。

局勇点心费每人每夜四十文(由盐局支给)。

纸札油火费每月十二圆(由县署防冬生息项下支销)。

各段总签首及市街各签首壮丁警备

每年逢冬防时,县令札谕各段总签首以防冬事,每段给防冬费十二圆,为联约各街、各签首宴会例费。各街、各签会同各街各户市民商议捐出壮丁每街或十名、八名,集齐轮流,在本段内稽查(壮丁夜费每名每夜一百文),由铺户自给。另雇更夫,在街夜守,击柝相闻,以巡手(?)盗。每月每名三圆,逐户摊给,实为守望相助之意(刀鎗棍,由民自买;铳器弹子,由官衙给)。

庄堡壮丁警备

庄堡每逢冬防,庄耆、富户齐到公庙会议,重申联庄条约,派出壮丁或百名或数十名,以备护救拏匪之用。铳械弹子,由官给领,或自置俱可。凡有盗匪攻劫,各庄鸣锣警报,互相捕缉。如有不出围拏者,被人查知,庄耆公同议罚。

路站警备

冬防时届,近城南、北、中三路,归城守营派兵顾路,或十名、八名,五里设一站,以防截途抢劫。近庄堡之公路,归庄耆分派壮丁出庄顾守,循途相接,以防贼匪劫害途人等事。

同部

其它

安广县乡土志
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安溪县志-清-谢宸荃
安溪县志(康熙癸丑版)(清)谢宸荃主修 洪龙见主纂 ●目 录 卷首 原志序 前志序 卷之一 山川形势之一 原县 星野 舆域 卷之二 山川形势之二 卷之三 户口丁徭 用民 地亩钱粮 用民(前志同则分为二条) 赋役 卷之四 风俗人物之一 贡俗 卷之五 风俗人物之二 考迹 卷之六 风俗人物之三 述制 叙官 卷之七 风俗人物之四 彰献 胪荣 卷之八 风俗人物之五 阐潜 徽闺 卷之九 风俗人物之六 问礼 卷之十 风俗人物之七 征文 记 卷之十一 风俗人物之八 征文 序 文 书 辩 颂 赋 铭 歌 诗 联 疏 卷之十二 疆圉险要志之一 弭患 验征 纪秩 ●编辑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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