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地理
新竹县志初稿
11 万字 · 约 5 小时 26 分钟 · 4 / 15
史藏 · 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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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树杞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厘五毫零八忽,征银五百圆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六丝一忽六微九纤八沙,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四微,征银五千零六十四圆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四微,年征银二百一十四圆。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厘六毫,年征银五圆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厘三毫二丝六忽四微九纤八沙,征银七千四百二十五圆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厘六毫九丝,征银五千一百五十二圆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厘五毫二丝八忽五微,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圆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厘九毫九丝,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圆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八微八纤,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七圆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征银二十五圆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九忽,征银四百零九圆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计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厘四毫六丝零三微八纤,征银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七圆六角八瓣。
头分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厘四毫四丝零九微,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五圆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厘六毫三丝九忽四微九纤九沙,征银四千零二十九圆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厘一毫八丝四忽二微,征银三千二百零零圆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厘一毫一丝四忽六微,征银四百二十三圆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厘四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厘二毫一丝,征银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计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零零七忽一微九纤九沙,年征银一万零零四十圆一角。
苗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六丝五忽三微二纤,征银五千七百二十二圆五角一瓣二周。
一、中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丝零四微,征银七千五百一十三圆二角四瓣五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九十甲三分零零三丝四忽八微,征银五千零八十八圆九角六瓣一周。
一、下下田三百三十三甲零六厘五毫三丝零一微,征银八百五十二圆六角四瓣七周。
一、上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二丝四忽,征银五十四圆四角五瓣五周。
一、中沙田八甲六分五厘五毫四丝八忽,征银一十二圆四角一瓣二周。
一、下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厘九毫二丝九忽二微,征银三十二圆七角二瓣。
以上计田五千一百三十一甲五分五厘八毫六丝三忽七微二纤,年征银一万九千二百七十六圆三角零三周。
苑里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厘一毫七丝六忽,征银一千二百五十三圆零四瓣七周。
一、中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厘六毫六丝一忽三微,征银二千六百八十四圆九角四瓣。
一、下田八百二十甲一分五厘九毫一丝六忽八微一纤五沙,征银二千二百一十三圆八角一瓣三周。
一、下下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七忽七微二纤,征银五百四十六圆一角七瓣五周。
一、上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厘零八丝,征银六十六圆三角六瓣。
一、中沙田二甲一分七厘八毫四丝,征银三圆一角二瓣四周。
一、下沙田一甲三分二厘,征银一圆三角五瓣三周。
以上计田二千零二十五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八忽三微五纤,征银六千七百六十八圆八角一瓣二周。
大甲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厘三毫二丝三忽,征银二千零三十一圆二角零八周。
一、中田一千二百七十甲九分五厘五毫二丝六忽,征银四千九百三十二圆五角七瓣七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五十甲七分七厘四毫二丝七忽,征银四千九百六十二圆四角七瓣八周。
一、下下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五毫五丝四忽,征银二千一百六十圆一角九瓣三周。
一、上沙田七十甲四分零一毫三丝,征银一百四十四圆一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田八甲零一厘九毫六丝,征银一十一圆五角。
一、下沙田一十二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征银一十三圆二角五瓣五周。
以上计田四千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九厘零七丝,征银一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圆三角九瓣三周。
右七堡田甲计三万四千二百零三甲九分七厘九毫一丝二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一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三圆四角六瓣一周。
竹堑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六分一厘六毫三丝,征银一十圆一角六瓣。
一、中园八十二甲六分二厘一毫一丝,征银二百六十四圆四角。
一、下园四百九十九甲六分零零九丝二忽四微,征银一千二百七十九圆零三瓣七周。
一、下下园一百八十五甲三分零二毫二丝,征银三百七十八圆八角五瓣六周。
一、中沙园九甲一分三厘三毫二丝,征银九圆三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五十六甲九分九厘八毫零三忽,征银五百二十七圆二角零二周。
以上计园一千六百三十五甲九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四微,征银二千四百六十九圆零二瓣一周。
树杞林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一甲九分六厘四毫四丝,征银六圆二角八瓣六周。
一、下园二十七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征银七十一圆四角二瓣。
一、下下园六十三甲七分三厘七毫八丝,征银一百三十圆五角二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甲四分九厘八毫六丝,征银五圆六角三瓣六周。
一、下沙园一千一百零五甲六分九厘一毫五丝零四微,征银六百七十九圆九角三瓣五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零四甲七分九厘零五丝零四微,征银八百九十三圆八角零六周。
新埔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六分五厘零八丝,征银二圆五角二瓣七周。
一、中园四甲四分五厘五毫二丝,征银一十四圆二角五瓣九周。
一、下围五十五甲七分四厘零九丝五忽六微,征银一百四十二圆七角零四周。
一、下下园一百七十九甲二分零五毫八丝,征银三百六十六圆九角五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十甲五分四厘九毫八丝,征银五十一圆八角二瓣。
一、下沙园一千四百一十甲二分八厘五毫九丝三忽二微,征银八百六十七圆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园一千七百甲零零八厘八毫八丝四忽八微八纤,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五圆七角一瓣六周。
头分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八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征银三圆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园六甲二分二厘二毫六丝,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园二百一十甲四分七厘七毫五丝一忽八微,征银五百三十八圆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园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厘九毫二丝二忽二微,征银二百五十一圆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园六甲九分八厘一毫,征银七圆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厘六毫二丝一忽二微,征银五百二十一圆零五瓣四周。
以上计园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厘四毫五丝三忽六微,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一圆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一分六厘一丝,征银八圆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征银五百八十二圆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征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圆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园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五百九十九圆九角三瓣。
一、中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征银四十二圆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厘五毫二丝五忽四微,征银五百三十五圆零七瓣八周。
以上计园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丝七忽八微,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新竹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竹堑北城外树林头庄王世杰之管事王佐往台南府互控案情,迁延数年,王家经费不敷,乃向台南城守借银五千圆。后城守将卸任时,被借之项未还;乃从库中帑藏支银五千圆付城守领回,将缺额库银五千圆指为王家借项。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项。王家无银可还,愿将该田年征大租榖平价抵还。所有大租,自此归官收掌;名曰「隆恩息庄」。计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厘二毫三丝、园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丝八忽。上田每甲年征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园每甲年征银二圆。历年租项,由台南城守派弁驻竹征收,照民间市价代银完纳。除办理人工食及各款开销外,尽数解归台南城守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征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年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年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八石。
一、年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圆六角二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圆七角五瓣。
以上年征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圆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前系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开销之项)。
中港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年征租榖变价银项,准予置买田业,址在中港庄张家(大租);又从前各佃应完租项积欠多年,将田归官,均名隆恩。计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厘二毫五丝、园七十二甲七分五厘七毫六丝。历年租榖,由艋舺营参将雇工征收,照民间市价造米发粜。除办理人工食开销外,尽行解归艋舺参将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收各庄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实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办理人四名,年开销工食银二百四十圆。
营盘田园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一所、又厝九间,年征税银四圆。
一、后布埔营盘,年征租银五十六圆。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征租银一十六圆。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征租银三十二圆。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一所。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征租银四十圆。
一、白沙墩营盘园一所,年征租银一十圆。
一、苑里营盘田二分,年征租银一十二圆。
谨按营盘田园,系从前武弁简择宽旷地为营盘、驻扎兵丁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盘遂招佃开辟田园征租,以充公用。亦有营盘之前后、左右多闲旷之地开辟田园者,不动公帑给买,故名曰「营盘田园」。前「厅志」不载此款,今故列于「官庄」之后。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报已垦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内除水冲缺额并剔归界内叛产抄封及番耕等项田园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丝二忽外,实存原报田园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丝六忽,系归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项。乾隆五十三年续丈,除原报番田外,溢额民耕田园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内五十五年报被水冲、沙压田园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丝五忽九微六纤外,实存溢额田园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丝七忽二微四纤,征租一万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又,蛤仔市等庄大租并议充屯,计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以上合计:原报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庆十五年覆丈,缺额原报归番田园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毫八丝九忽四微八纤、溢额并新垦民耕田园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丝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补外,计实存原报田园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二纤,实存现溢合前溢额民耕田园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丝零二微四纤。其中所溢各等田园,分列于左:
一、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丝三忽四微,租榖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
一、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丝四忽二微,租榖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
一、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丝三忽六微,租榖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
一、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丝九忽,租榖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丝四忽,租榖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园六甲零六厘三毫六丝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园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园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丝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园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丝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园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榖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榖八十石,计应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后查各屯田水冲无征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顺记榖四百石、陈玉成榖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谨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园租也;属县治东界。初,东界皆荒山旷土,番与民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计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乱,各社番随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田园,以资久计,即「寓兵于农」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练,就社立为屯营。计社远近与番多少,分别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归千、把总统属。乃由原额田园再加丈量,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究之田与屯所,两不相属;况溢额田园,皆属零星。官乃征其赋,以时给发各营屯丁。其田园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征租十八石,园每甲征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征租十四石,园每甲征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征租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征租十石,园每甲征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征租六石,园每甲征租二石。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务公用。其中续垦新溢各田园,列明于左: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庄,计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征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征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计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征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应征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园四所,「厅志」载:为充公屯租。计征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银一圆,计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各田园概行丈量,按甲纳粮,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辖免。
叛产
头份抄封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年征榖二石变价银二圆。
苗栗抄封田(甲数未详):年征银一百五十九圆。
苑里抄封田:四十六甲三分九厘,年征榖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变价银二千五百八十四圆八角五瓣五尖,另征租银二十八圆。又水租银三十七圆一角五瓣一尖。
大甲抄封田:二十四甲八分六厘六毫六丝,年征榖一百石变价银八十四圆,另征租银六十九圆。
以上叛产,系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等业。年征银合计二千九百六十四圆零零六尖。除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榖七十五石)外,均输纳府库,作戍兵加饷。
饷帑
地丁就田匀配。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口」)。
番丁就田匀配。征银二百六十五两(详见「户口」)。
以上两件匀配田园,不另征此项;而名目尚存。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升二张;三十一年,新升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计二十六张半。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