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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晋江县志道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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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癃、残疾者,皆复之,不事。正德十四年,沈御史灼议酌民口赋,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徵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惟差役仍旧十年一事。嘉靖季年,倭夷入寇,兵火疠疫之余,户口十损六七,有例并户除丁,自是户丁虽稍得除减,而产以花分开折,反增于旧。隆、万而后,虽抱关无警,户口渐复,而明季兵燹流离,国初海氛播迁,亦大半减耗焉。康熙二十二年平台复界,迁民渐次归还,自是以后,升平休养,户口生息渐繁。五十二年癸巳钦奉恩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此后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雍正二年,复题准随田匀丁,民甚便之。今按:晋江县人户丁口,旧管四万三千七百二十七丁。内民户男子成丁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九丁,共徵银四千八百七十五两七钱六分二厘六毫有奇。

盐户男子成丁一千四百五十九丁,共徵银二百二十七两九钱七分七厘七毫有奇。

食盐课并不成丁二万八千一十九丁口,每丁口徵银一分八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共徵银五百二十六两七钱一分二厘三毫有奇。

以上人户丁口,通共徵银五千六百三十两四钱五分二厘七毫有奇。

内除乾隆二年缺额田粮徵输案内豁免匀徵丁口,无徵银二十两零六钱七分八厘二毫。

又除乾隆七年起盖西仓同知衙署,购买民田作地基,豁免匀徵丁口,无徵银一钱三分八厘二毫有奇。

又除乾隆九年缺额田粮案内,豁免匀徵丁口,无徵银五两七钱四分九厘三毫有奇。

又除乾隆十七年汇报晚禾被灾案内,豁免匀徵丁口,无徵银八钱八分三厘四毫有奇。

又乾隆三十年请申劝垦案内,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匀徵户口,无徵粮银八十四两七钱六分三厘。

又嘉庆九年请申被水冲陷匀徵丁口,无徵粮银九钱零二厘。

实徵丁口银五千五百一十七两三钱四分有奇。

盛世滋生人户丁口共七千一百五十九丁口。

内民户男子成丁三千八百五十一丁,除补额二千八百七十三丁外,增益九百七十八丁。

盐户男子成丁六百四十九丁,除补额五百二十七丁外,增益一百二十二丁。

食盐课并不成丁二千六百五十九丁口,除补额七百七十一丁口外,增益一千八百八十一丁口。共补额四千一百七十一丁口,实增益二千九百八十一丁口,钦遵恩诏,永不加赋。

外,泉粮厅附徵泉州卫改归县徵,新增屯丁一百四十九丁,徵银五十二两四分一厘八毫有奇。

又永凝卫改归县徵,新增屯丁一百一十九丁,徵银四十一两五钱六分三厘六毫有奇。

●卷之七 田赋志

三代之时,选士于乡,寓兵于农。朝负耒,夕横经,士皆田中来也,出伍两,入比闾,农皆可为兵也。自秦开阡陌,民自报田,于是拨襫之夫独谓之农,而世家巨贾买田雇耕,当官输税。然而展转承接,或水漂沙压,田去产存,追呼莫措。故计口受田之制变,而因田出赋之实淆。虽然,地之有银,粟米之徵也;丁之有银,力役之徵也。康熙年间,滋生日久,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地丁合一。圣恩浩荡,旷古希闻。故井田虽不可复,而赋敛悉从其轻。人于其间,丁粮有免则养士独优;秋粮有谷则养兵为重。盛平日久,教养日隆,洵熙皞之隆轨也。志田赋。

泉环山带海,海滨地瘠卤,所树艺,惟麰麦、黍稷、瓜蓏之属,绝少粳稻。山氓佃作,间有腴衍地,然多凌层阜,而理钱鏄耕获,所获大率以人力胜,其为上腴田土不多也。五代伪闽王延钧遣官弓量田土,定为三等。以膏腴者给僧道,中、下者给土著、流寓。由是膏腴田地尽入寺观,民间乃得其硗窄者。先后如王廷彬、陈洪进诸家,多舍田入寺,顾窃檀施之名,多推产米于寺而以轻产遗子孙,故寺田产米比民业独重焉。宋建隆初,命官分诣诸道均田,时陈洪进纳土,诏以田土高下第为五等。于山田又分三等。然承平既久,荒垦互易,而伪匿俵寄,蠹弊丛生。朱文公主簿同安,深知其弊;后守漳州,上言经界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中已推行各处,公私两便。独泉、漳、汀三州未行,宜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庶宣上德而惠黔黎,请先行之漳州。明年春,诏漕臣协力共事,而贵家豪右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挠之,前诏遂格。于是终宋之世,田土高下,变眩莫据。至元世益多欺隐。延祐中,用廷臣议,令民自实田,不实者罪之,没其田,亦不果行。明兴,诏天下田地、山林、池塘、海荡等,悉书其名数于籍。其田之等有二:曰官,曰民。若职田,若学田,若废寺,若没官,若官租,皆系之官。职田者,唐制职官所分之田也;学田者,府县以赡学校之田也;废寺田者,额废而入官者也;没官田者,籍没之家入官者也;又有原没、今没之别。官租田者,籍没之田而募人耕种者也。民田苦徭役重累,官田有折价而无徭役,故豪家操鬻田者之急,或强冒官产,或减亩合券,乃鬻田者亦久操之,悬产不推,迄于死徙,其子孙稚弱沦亡,竟无从究诘。间或有水漂沙压,田去产存,饔殓无资,而追呼日迫。凡此二者不得不号吁于官,官司怜之,浮粮之名,所由起矣。顾又有宿奸巨蠹、入钱里胥,飞诡旁射,以滨溪、滨海、崩陷为词,名曰“浮粮”,而皆实产也。其巧诈不可胜穷,讼端日繁。万历十年,下方田之令。晋江令彭国光,励精集事,履亩定则,分上中下派产,业户随坵段各授一纸,汇登簿籍。每亩派官米若干,民米若干,钞米若干。寺田之已经找买及现在寺者,一概丈量洒派。计溢额一千四百八十顷八十九亩有奇,而产米亦增五分之二。自是浮粮除免,疆理不淆,争讼为之稍息。而独寺僧之与民间相告讦也,则积岁不休云。先是,嘉靖中,有大工之役,费无所出,令民间找买寺田。迨季年闽中倭乱,兵饷匮乏,抚按复议寺在僧存者,内将四分给僧焚修,六分抽饷,行之已久。万历十九年,倭警复闻,先后巡抚复相继清查助饷,乃有司奉行太过,而奸僧寻端起衅,告讦不休。府详:请将库收官帖,尽行提查。捕系置对,蔓引株连,民甚病之。尚宝卿永春人李开藻贻书方伯范公涞。其书缕缕千余言,大略谓寺田奉旨变卖,业在嘉靖中年找买,后既经丈量,已摊入黄册,岁办粮差,与民业无异。七八十年间,时事迁移,其子孙不能守,鬻之他人,库收官帖历年既久,安得一一存留,而有司毛举数罟,展转追求,至比于民间贴契之说,猥鄙特甚。且令胥役居为奇货,黔黎日困陷阱,非仁人所忍闻也。范方伯以白抚院,其事乃寝,民得以少苏。顾寺田产米,比民田独重。其存在僧者,或寺废僧亡,寺饷无着而卸累售主。其卖在民者,或以寺作民,急卖辗转;而坐赔寺饷,百余年来告讦纷纷。雍正年间,晋江令、唐孝本悯念民艰,设局清查,以一田不堪两赋,详请题豁而部驳不行。

唐杨炎作两税法,五代因之。伪闽之赋于民,大率仿两税而加重焉。宋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大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蠲伪闽时宿逋,改罢其无名之征。度田土高下,定出产钱,分为五等,以人户贫富为差。有公田之赋,有民田之赋,有杂变之赋,而又有支移折变名色。本府七县产钱共三万三千五百九十八贯二百二十七文零。又有夏秋二税,夏税有折变布税、小麦、秆草三项。秋米有糙、白二米,有折变黑豆一项。夏税钱本州总计三万八千三十贯五百九十九文。糙米本州总计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四勺有奇。白米本州总计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四石四斗五升有奇。黑豆钱本州总计三万六千二百七十八贯五百八十文。凡折变者并与除本税,然非产钱及三等以上者不科。其役法则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皇祐、至和中,韩琦、韩绛、蔡襄等,极论江南福建衙前里正之弊,襄则请以产钱多少定役轻重。已乃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役法,下三司颁行,罢甲头保正。至于差役,雇役之议,纷纷更变,而识者终以雇役为长,宋制如此。元初赋法,只徵秋租,而折其三分之二为钞。元贞二年乃定夏税,诸路不同,无可考证。明代赋法,远监宋代。曰官米、民米,即公田、民田之赋也;曰秋粮米、夏税钞、秋租钞,即两税之赋也;曰鱼课、盐课、铁课、酒税、商税,即杂变之赋也。役法有力差、银差,如上下衙门库子主官物,似宋之衙前,而流弊亦似之;坊里长即宋之督赋税者也;机兵、弓兵、民壮,即宋之逐捕盗贼者也;书手、隶兵、祇候、门子、斗级、狱卒、铺司舆斋夫、膳夫、马夫之类,即宋之给使令者也。创造之初,法制未备,承平之后,蠹弊渐滋。洪武初年,官米轻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轻者亦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减分之令。凡官米徵一斗至四斗者,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遂为定则。官米旧时本折中半折色米,徵银解京;本色米存留各仓。民米旧以十分为率,七分徵本色,派仓;三分徵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仓。官米分四等徵纳:三斗以下,每石折银三钱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银三钱三分;五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七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如晋江及同安,米多于解京原额,则以解;剩,官折拨仓,与民米兼充军粮。其各县官米不足解京原额,则取民米之折价者以足解京之数。其民米并秋租钞米,半纳本色,半纳折价。每石折银五钱。新增起科米并浮粮米,俱全徵折价,每石二钱五分。相兼分拨各仓。凡官、民米,皆有加耗,准备仓廒亏损。已复稍增,纽入正额支销,民称便至今。独里甲之役,有甚为民苦者。始,坊里长在官专掌催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责措办。浸淫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一纸下徵,刻不容缓。加以吏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此其弊舆宋等矣。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正纲费用,可得稽按;杂则私而难核,其供馈繁靡如故也。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悯闾阎受弊,再议徵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繁,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又杂泛名色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偿价,或半给者有之,较其一年供亿,倍于二纲之数,而里甲困惫不减前时。徭役最重者,莫如库子。夫廪保库子,主策应心红、纸扎、酒席、下程之费,而官司或媚奉过宾,泥沙钱谷,私衙传索,亦复不赀。嘉靖之季年,邮券滥冒,往来如织。至者多拥宾从,行李辎重过当,夫廪保之供给,殆不堪命。于是抚按两院,始令各县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以丁四粮六审定规则。又谓十甲轮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则银少而轻差,或本甲丁米多者则银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叹。乃又令各县将实差丁米分为十段派编,其法颇称详明,然民困犹未甚苏息。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总兵戚继光荡灭倭寇,实藉金华兵之力,遂调金华兵戍守,议加派军饷丁四粮八,奉旨定赋,而民又增一役矣。至万历初年,都御史庞尚鹏始议“一条鞭”之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纲徭兵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其曰“纲银”,则院司、郡邑之供应,祭祀之费用,生员之试赏,举贡进士之盘缠,牌坊皆统焉。其曰“均徭银”,则诸司之祇候、隶兵、库子、门子、仓库夫、坛夫、斋夫、膳夫、陂夫、馆夫、狱卒、斗级、弓兵、铺司兵、巡栏之役皆统焉。即库子、驿站之徭差,旧时为民苦者,一概通融均派。民供其入,官司其出,而奸徒无所藉手,民甚便之。国朝因明旧制,取其便民,永远遵行。

今按:晋江县原额官民田地、山荡、池塘坂四千二百六十八顷一十四亩二分。内原报迁移、荒芜、逃亡产二百七十二顷三十七亩四分六厘四毫零九忽九微六纤九沙三尘四埃二漠。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民盐田地产一十二顷一十五亩九分三厘七丝七忽三纤。又乾隆七年,奉文建盖西仓衙署地基,豁产七亩七分三厘。又乾隆九年,奉文豁免万承仪,萧九娘水冲沙压产三顷二十一亩六分一厘三毫一丝八忽。又乾隆十七年,奉文豁免黄芳滔、陈德遵水冲沙压产四十九亩四分一厘三毫。

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

一则徵粮料差,增官田五顷八十四亩七分七厘九毫九丝八忽八微一纤二沙八尘,共徵银五十五两一钱八分零四毫四丝一忽六微。

一则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千七百三十九顷四十亩三分七厘,共徵银二万三千四百四十七两二钱五分四厘,共徵米一千六百五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合。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则徵粮料差,增盐田地六百九十三顷八十三亩一分五厘,共徵银三千九百四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六毫五丝七忽四微,共徵本色米四百一十八石八斗。

一则徵粮料,增民盐田地五百二十八顷八亩八分八厘,共徵银二千六百三十三两二钱九分二厘,共徵米三百一十八石三斗七升三合三勺九抄。

一则徵粮料,增盐田地九顷八十四亩九分二厘,共徵银四十九两一钱零六厘,共徵米五石九斗三升六合。

一则徵粮料六百文,则钞坂一顷八十五亩七分三厘,共徵银七十二两五钱一分四厘,共徵米五石六斗二升九合零。每亩科钞六百文,共计钞一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八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三升零三勺一抄九粟六粒七黍。

一则徵粮料五百文,则钞坂九十四亩二分二厘,共徵银三十两六钱五分五厘,共徵米二石三斗七升九合。每亩科钞五百文,共计钞四万七千一百一十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一十八石八斗四升四合。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八撮四圭一粟三粒八黍。

以上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三万零二百三十六两八钱四分三厘一毫,共徵米二千四百零一石零二升零六勺一抄。

一雍正元年报垦,遵照新例应于雍正六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一亩七分五厘一毫二丝,共徵银二十三两二钱六分八毫零,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三升八合三勺。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九丝六忽二纤一沙,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雍正二年报垦,遵照定例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十四亩四分二厘,共徵银二两九钱二分,共徵本色米一斗四升七合一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六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三亩三分六厘三毫,共徵银二十三两三钱七分八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七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里民自首垦复奉檄归入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九亩四分一厘一毫三丝,共徵银一两六钱六分一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一升七合五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三年报垦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八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七亩八分正,共徵银一两五钱二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九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四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九年起科民田地二十五亩二分八厘,共徵银二两一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二合三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一顷七十亩六分二厘四毫正,共徵银一十四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一石零二升八合四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原报丈溢,复遵照里民自首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七亩零四厘七毫九丝,共徵银五两七钱三分九毫,共徵本色米四斗零四合一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亩二分一厘一毫,共徵银一钱三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九年续报八年垦复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十六亩三分一厘八毫,共徵银一两三钱九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八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垦复迁移,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二年起科民田地四十亩二分三厘三毫七丝,共徵银三两四钱四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二斗四升二合一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一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年起科民田地三十四亩五分八厘七毫,共徵银二两九钱六分,共徵本色米二斗零八合四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二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二亩五分九厘,共徵银五两三钱五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七升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三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民田地五顷三十三亩五分五厘一毫,共徵银二十六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三石二斗一升六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十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二亩八分九厘三毫,共徵银一十三两六钱六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四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十八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亩五分五厘,共徵银七钱三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一升五合七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亩零三毫九丝,共徵银八钱五分六厘二毫,共徵本色米六升零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五亩四分八厘,共徵银一两三钱二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三合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三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共徵银三两零五分六厘九毫,共徵本色米二斗一升五合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亩七分二厘,共徵银七钱四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五升二合六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十六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亩,共徵银八分六厘,共徵本色米六合。科则如前。

一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十九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三亩七分八厘九毫五忽,共徵银三钱二分四厘,共徵本色米二升二合八勺。科则如前。

又清丈清阳市里民占垦盈塘,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十二年升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十四亩四分三厘一毫,共徵银七两二钱七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零八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十六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十六亩四分四厘二毫一丝七微六纤,共徵银二两二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九合四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四十九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五十四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六亩四分九厘九毫七微九纤三沙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五钱五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三升九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嘉庆十三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嘉庆二十三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二亩四分一厘五毫三丝,共徵银四两四钱八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科则如前。

以上新旧垦田共二十顷零八十四亩一分三厘五毫四丝六忽五微五纤三沙,共徵银一百五十两零五分七厘八毫八丝,共徵本色米一十三石零二升四合九勺九抄。

一乾隆三十年清丈查报,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无徵盐田地五十二顷三十二亩五分一厘七毫,共无徵银四百三十两零八钱六分七厘,共无徵本色米三十一石五斗四升一合。

一嘉庆九年清丈查报,奉文豁免被水冲陷粮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亩零四分四厘九毫四丝二忽六微,共无徵银四两三钱一分八厘二毫,共无徵本色米三升四合一勺。

以上原额并节年清查,新旧报部垦复豁免,现在通共实额官民田地、山荡、地塘坂三千九百四十七顷八十三亩二分一厘七毫九丝八忽九微五纤三沙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二两二钱三分六厘七毫,共徵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零五勺。外附丁口粮实徵银五千五百一十七两三钱四分正。按晋邑惟水田独多,旱田次之,池塘山荡又次之。而池塘则仅三顷有奇。其隶于官者,向来徵银每亩九分四厘八毫零。隶于民者,有每亩八分五厘五毫零,科则不等。自雍正元年奉文匀徵,每亩俱定地丁银一钱零三厘一毫六丝。其隶于盐者,向来徵粮,有每亩五分六厘九毫零,有每亩四分九厘八毫零,科则亦异。自雍正元年奉文匀徵,每亩俱定地丁银六分三厘九毫。地丁之外,又分浔美、■〈氵丙〉洲二场,另欵派徵,名曰盐折。其隶于浔美场者,每亩加徵盐折银三分二厘二毫;隶于■〈氵丙〉洲场者,每亩加徵盐折银二分零二毫余。

附徵项下:

寺租充饷银五百四十一两九钱七分。

修仓银八两二钱八分七厘。

同部

其它

安广县乡土志
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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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杂记 ●节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换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开门焚香点灯烛烧纸(俗名烧金。用半粗幼纸裁长六寸、阔四寸、盖苏木膏寿字印于其上,中间安锡箔约二寸许,拭以槐花,使成黄色,名曰寿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叶大钱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贴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样糖料于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枣、花生粒、桔红糕等名目)。名曰开正。然后长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礼,有备牲醴菜碗以供者。礼毕,向长辈序次叩贺。早饭后,冠服往各亲友家拜贺。名曰拜正。有乘轿者,有步行者。若亲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贺完遍。主人若在家,则冠服出迎。近时多不亲行,仅遣家丁持帖往贺,两便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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