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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汀州府志

59 万字 · 约 28 小时 5 分钟 · 13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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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县将实差丁米,分为十段编派,概一县之数,如粮万石每年以千石,丁万口每年以千口,今年盈则捐补明年不足,明年缩则取诸今年有余。定为十段,一年编一段,法颇详明,然民困未苏。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总兵戚继光荡灭倭寇实藉金华兵之力,遂调金华兵戍守,议加派军饷,丁四粮八,奉旨定赋,而民又增一役。万历七年,都御史庞尚鹏始力行一条鞭之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起运,存留若干;土贡、纲徭机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总征分支。凡征派名色,一切省除,供其入者民,司其出者官。奸徒之抑勒需索,无所藉手,民甚便之。

本朝革除明末加派,其条鞭仍万历之旧,每年俱刻易知由单,但官、民米各则不同。田亩未经查丈,丁巳匀入田粮,诚恐土豪猾吏增减滋弊,或后世不察原委,重复派征,修志者窃有忧思焉。

唐、宋、元田土、赋税,旧志无考。

明官民田地山塘一万四千四十七顷一十四亩八分五厘(长三千九百二十二顷一十二亩二分;宁旧管二千八百九十顷九十八亩二分,成化八年除隶归化县外,实在二千二百九十六顷五十六亩七分;清八百七十六顷六亩六分六厘,归一千五百八十九顷二十七亩五分五厘五毫,连一千三百一十一顷八十二亩四分;上旧管二千七百九十九顷九十三亩,成化十八年除入永安县外,实在一千八百二十顷三亩五分;武一千二百六十三顷九十四亩五分,永九百七十九顷五十三亩七分)。

本朝顺治九年编定《赋役全书》,原额官民田地山塘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九顷一十一亩五分三厘六毫一丝六微九纤(长二千九百九十一顷四十九亩二毫,宁二千三百二十一顷一十八亩二分四厘一毫六丝八忽,清八百八十一顷六亩九分六厘一毫三丝八忽,归一千五百九十三顷七十四亩四分三厘一毫七丝,连一千二百九十三顷七十九亩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三忽九微五纤,上一千八百四十二顷六十六亩一分八厘九毫八丝五忽,武一千二百六十九顷五十六亩七分三厘九毫四丝二微四纤,永一千五顷六十亩一分二厘八毫九丝五忽五微。每亩征银则例载在各县)。

共征银一十万两四千四百一十两五钱九毫七丝九忽五微一纤九沙二尘三埃(长二万二千五百四十二两七钱五分三厘二毫三丝四忽八微五纤五沙九尘七埃,宁一万八千四百六十两二钱九分四厘二毫四丝六忽一微五纤二沙三尘六埃,清八千三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二毫七丝六微八纤八沙,归一万四千九百二十八两三分六厘二毫一丝三忽五微六纤五沙,连一万五百八十六两三钱九分四毫六丝九忽九微三纤四沙,上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三两八钱四分二厘三丝六忽九微四纤二沙,武八千二百三十两六钱六分八厘二毫五丝六忽六微八沙,永八千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五分一毫五丝七微七纤四沙九尘)。

共征本色米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九石六斗二合九勺三抄(长八千三百四石三斗四升一合七勺三抄,上三千六百六十八石四斗七升八合八勺二抄,武二千八百一十六石七斗八升二合三勺八抄。征米则例载在各县。其余宁、清、归、连、永五县均不另科本色米)。

康熙五十九、六十一年,并雍正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年,乾隆元年,额外溢出田地山塘共二十二顷八十八亩四分九厘一忽三微三纤五沙一尘九埃六秒九漠(长四顷四十三亩一分四厘二毫六丝二忽六微,宁一十八亩一分八厘九毫六丝九忽,清一顷四分三厘一丝一忽,归一顷六十九亩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五忽一微,连七顷三亩七分二厘八毫三丝七忽五微,上一顷八十二亩六分五厘一毫三丝六忽一微三纤五沙一尘九埃六抄九漠,武六十亩九分八厘八毫七丝,永六顷八亩九分二厘三毫。征银则例载在各县)。

共征银八十四两八钱六毫六丝一忽六微三纤六沙五尘四埃六秒一漠(长一十一两六钱六分六厘三毫七丝一忽九微八纤五沙九尘二埃七秒一漠,宁五钱五分六厘八毫五丝三忽二微七纤二沙一尘六埃一秒九漠,清三两一钱七分五厘四毫二丝八忽六微一纤五沙六尘二埃二秒,归一十三两五钱三分二厘八毫八丝六忽七微二尘二埃四秒六漠,连三十五两一厘七毫七丝二忽八微二纤九沙一埃六秒九漠,上六两七钱六分三毫四丝七忽八微六纤一沙一尘五埃七秒三漠,武二两二钱一分九厘六毫四丝三微五纤四尘三秒三漠,永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七厘三毫六丝二纤二沙三埃三秒)。

共征本色米七石三斗六升八合八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长三石六斗七升二合九勺八抄二撮三圭五粟四粒六黍九稷,上二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八抄二撮一圭六粟二黍,武一石三斗五升二合四勺七抄七粟九粒。征米则例载在各县)。

乾隆元年,奉文豁除宁化县移驻泉上县丞衙署购买民田二亩九分八厘八毫八丝五忽改作地基,无征银二钱四分六厘五毫七丝五忽一微五纤二沙四埃二秒五漠。

乾隆二年,钦奉上谕,豁免连、上二县缺额田七顷三十六亩一分三厘二毫三丝一忽一微三纤三沙三尘八埃七秒六漠(连六顷五十八亩九厘四毫八丝八忽一微三纤三沙三尘八埃七秒六漠,上七十八亩三厘七毫四丝三忽)。共无征银六十二两三钱五分三毫六丝四忽五微六纤三尘六埃一秒三漠(连五十六两八分一厘八毫五丝三忽一纤四沙九尘六埃一秒,上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一忽五微四纤五沙四尘三漠)。无征本色米一石六斗六升六合五勺三抄三撮三圭五粟四粒一黍七稷一糠(上杭)。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县水灾冲陷沙堆田二十七亩二分三厘,无征银二两七钱六分二厘九毫一丝四忽七微一纤四沙一尘八埃六秒一漠。

乾隆七年,奉文豁免连城县山堆压没寺田一十三亩三分二厘三毫,无征银一两二分五厘七毫二丝七忽七纤六沙二尘八埃五秒三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被水冲陷缺额田地塘山共七十九顷一十四亩二分八厘九毫七丝六忽五微四纤五沙三尘三埃六秒二漠(长二十七顷四十一亩二分七厘八毫五丝四微九纤五沙三尘三埃六秒二漠,清五顷四十亩五分九厘六毫六丝四忽五纤,归五顷八十亩三分二厘三毫七丝,连一顷九十八亩四分六厘,上三十八顷五十三亩六分三厘九丝二忽)。共无征银六百一十一两六钱七分九厘二毫七丝八微四沙七尘六埃八秒二漠(长二百一十一两一钱三分八厘一毫二丝五忽五微五纤三沙四尘四埃三秒五漠,清五十七两三钱七分五厘九毫五丝八忽四微二纤七沙二尘二埃一秒五漠,归五十五两九钱三分四厘五毫一丝八忽二纤九沙四尘二埃八秒五漠,连一十六两九钱一分二厘四毫六丝一忽八微一纤二沙一尘七埃四秒六漠,上二百七十两三钱一分八厘二毫六忽九微八纤二沙五尘一漠)。共无征本色米一百四十九石一升一合三勺三抄七撮六圭九粟三粒一黍三稷七糠(长七十六石九升七合五勺五抄四撮六圭七粟九粒八黍三稷七糠,上七十二石九斗一升三合七勺六抄三撮一粟三粒三黍)。

以上共缺额田、地、塘、山八十六顷九十三亩九分六厘三毫九丝二忽六微七纤八沙七尘二埃三秒八漠。共免无征银六百七十八两六分四厘八毫五丝三忽七沙六尘四埃三秒四漠。共免无征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七升七合八勺七抄一撮四粟七粒三黍八糠。

康熙五十九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荒埔田六十四亩六分八厘五丝七忽六微,应于六十年起科银一两八钱二毫四丝(长汀)。

康熙六十一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地、山、塘四十八亩五分六厘,应于雍正元年起科银三两三钱六分二厘九毫五丝三忽五微七纤六沙二尘一埃五秒(上杭)。

雍正七年,里民首垦额外溢出民田一顷一十一亩一厘七毫(长一亩六分二厘,归七十五亩四分四厘七毫,武三十三亩九分五厘)。应于雍正七年升科银八两五钱四分九厘七毫六丝四忽五微九纤二沙二埃六秒一漠(长四分二厘二毫一丝七忽三纤一沙三尘五埃八秒,归七两二钱七分一厘九毫六丝一忽四微六纤一沙九尘九埃八秒七漠,武一两二钱三分五厘五毫八丝六忽九纤八沙六尘六埃九秒四漠)。

雍正九年,里民首垦田六分四厘四毫九忽,应于本年起科银一分六厘七毫八丝四忽九微一纤八沙三尘五埃二漠(长汀)。

雍正十年,里民首垦田二十八亩七分四厘三毫四丝一忽三微一纤八尘三埃三秒五漠(长二十八亩二分二厘六毫九丝六忽,上五分一厘六毫四丝五忽三微一纤八尘二埃三秒五漠)。应于本年起科银七钱九分五厘四丝六忽二微三纤三沙(长七钱三分九厘四丝二忽,上五分六厘四忽二微三纤三沙)。

雍正六年,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一十二亩九分五厘八毫三丝七忽六微六纤(清一十一亩六分三厘八毫一丝一忽,上一亩三分二厘二丝六忽六微六纤)。应于雍正十一年起科银四钱九分三厘九毫四丝三忽七微九纤五沙一尘一埃(清三钱六分二厘八毫五丝七忽六微一沙八尘五埃二秒六漠,上一钱三分一厘八丝六忽一微九纤三沙二尘五埃七秒四漠)。

雍正十一年,里民首垦额外溢出民田二十七亩二分五厘七毫,应于本年起科银二两六钱二分七厘一毫六丝六忽八微一尘三埃三秒八漠(归化)。

雍正七年,报垦额外溢出民田一十一亩一分九厘一毫,应于雍正十二年起科银三钱四分八厘九毫一丝七忽四微二纤九沙二尘三埃三秒一漠(清流)。

雍正十二年,里民首垦田一亩二分,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银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六丝二忽三纤七沙六尘四埃七秒六漠(归化)。

雍正十三年,里民首垦田一顷一十三亩四分九厘六毫六丝五忽七微(归二亩七分七厘九毫六丝五忽,连一顷一十亩七分一厘七毫)。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六钱五分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五微八纤四沙八尘七埃八秒二漠(归一钱五分九厘四毫七丝六忽三微五沙七埃七秒二漠,连五两四钱九分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二微七纤九沙八尘一秒)。

雍正九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地六亩一分七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九沙四尘二埃三秒四漠(上三亩四分七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九沙四尘二埃三秒四漠,永二亩七分)。应于乾隆元年起科银三钱三分二厘四毫七丝七忽四微九纤九沙七尘八埃一秒(上一钱五分一厘七毫五忽九微八纤四沙六尘五埃四秒,永一钱八分七毫七丝一忽五微一纤五沙一尘二埃七秒)。

乾隆元年,里民首垦田二亩八分二厘九毫三丝七忽五微,应于本年起科银二钱一分四厘三毫六丝九忽九微七纤六沙三尘七埃九秒三漠(连城)。

雍正六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地、山二亩二分四厘四毫八丝七忽五微,应征于乾隆二年起科银五分二厘九毫二丝六微三纤六沙一尘二秒八漠(上杭)。

雍正十一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田四亩二分六厘二毫,应于乾隆三年起科银一钱三分九厘三毫八丝二忽一微四纤二沙五尘二埃九秒(清流)。

雍正十三年,劝垦额外溢出田共一十二顷九十三亩九分六厘三毫四忽五微五纤四沙九尘四埃(长一顷五亩五分四厘,宁一十八亩一分八厘九毫六丝九忽,清七十三亩三分三厘九毫,归五十一亩九分七厘七毫二忽三微,连五顷九十亩二分八厘二毫,上一顷二十二亩三厘四毫六丝三忽二微五纤四沙九尘四埃,武二十七亩三厘八毫七丝,永三顷五亩五分七厘二毫)。应于乾隆五年起科银共四十九两二钱九分五厘三毫八微五纤九沙六尘四埃七秒四漠(长二两七钱五分三毫六丝一忽四微一纤三沙二尘八埃六秒,宁九钱五分六厘八毫五丝三忽二微七纤二沙一尘六埃一秒九漠,清二两二钱八分三厘四毫七丝四忽五微四纤二沙七秒三漠,归二两七钱八分一厘八毫九丝八忽五微七纤九沙九尘二埃二秒一漠,连二十九两二钱九分三厘二丝一忽五微七纤二沙八尘三埃六秒六漠,上二两八钱七分六厘四丝五忽六微一纤七沙一尘三埃三秒六漠,武九钱八分四厘五丝四忽二微五纤一沙七尘三埃三秒九漠,永七两三钱六分九厘五毫九丝一忽六微一纤五尘六埃六秒)。

雍正十三年,劝垦额外溢出地共五顷五十三亩八分五厘七毫四丝七忽一微(长二顷四十二亩四分三厘一毫,归一十七亩七分七厘五毫四丝七忽一微,永三顷六分五厘一毫)。应于乾隆九年起科银一十一两二钱三分一厘四毫四丝一忽三纤四沙七尘一埃八秒一漠(长六两三钱一分七厘七毫二丝六忽六微二纤二沙九尘三埃二秒九漠,归五钱七分六厘七毫二丝一忽五微一纤五沙四尘四埃五秒二漠,永四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九丝二忽八微九纤六沙三尘四埃)。

乾隆十三年,里民首垦地五亩五分,应于乾隆十三年起科银一钱二分九厘六毫三丝一忽六微二纤七尘九埃四秒五漠(上杭)。

以上报垦首垦田、地共二十二顷八十八亩五分八厘三丝三忽三秘三纤四沙一尘九埃六秒九漠。

以上升科银共八十五两一钱五分九厘八毫六丝七微三纤六沙五尘四埃六秒一漠。

康熙六十年,升科本色米五斗六升六合八勺七抄八圭四粟七粒七黍(长汀)。

雍正元年,升科本色米四斗六升二合七勺五撮三圭七粟九粒五黍(上杭)。

雍正七年,升科本色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五抄五撮一粟四粒二黍(长一升三合二勺九抄一撮一圭四粟九粒九黍,武七斗五升二合四勺六抄三撮八圭六粟四粒三黍)。

雍正九年,升科本色米五合二勺八抄四撮三圭八粟七粒(长汀)。

雍正十年,升科本色米二斗三升二合六勺三抄六撮(长汀)。

雍正十一年,升科本色米九合一勺八抄七圭五粟七粒一黍(上杭)。

乾隆元年,升科本色米三升三合八勺八抄九撮四圭八粟三粒四黍(上杭)。

乾隆二年,升科本色米二升八合六勺八抄三圭二粟二粒五黍(上杭)。

乾隆五年,升科本色米五石一升三合四勺七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二黍九稷(长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八勺九抄九撮九圭七粟九稷,上一石五斗五升八合六勺七抄二撮四圭五黍,武五斗九升九合九勺六撮二圭一粟四粒七黍)。

乾隆十三年,升科本色米七升二勺五抄三撮八圭一粟七粒二黍。

以上共升科本色米七石一斗八升八合七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

雍正七年,开报田、地溢额升科银一百二两九钱八分二厘三毫七丝六忽三纤二沙一尘(系永定削免项下截扣,留为绅衿优免之项,并无溢额田、地。雍正六年奉文,饬查溢额银米,前令裘树荣详报归公,改作溢额归入起运,一并起解。经前令程芳、周缉敬两次出具并无田、地,即结存案)。

以上官民田、地、山实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五顷六亩四分五厘二毫五丝一忽三微四纤五沙四尘七埃三秒一漠。

以上实征银一十万三千九百二十两五钱七分八厘三毫六丝七忽二微八纤一尘六埃二秒八漠。

以上实征本色米一万四千六百四十六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九抄三撮五圭四粟六粒五黍八稷二糠。

外匠班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内除雍正十三年奉文匠班银两,子辰申丑巳酉寅午戌卯未亥十二年,并加闰,共银一千四百三十四两,自十三年为始,分作十二两匀入田粮内征解,递年应征银两,照属县现征钱粮,科算匀征)。长汀年征银一十四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六毫四丝三忽一微四纤八沙一埃一秒五漠)。宁化年征银一十九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一厘五丝六忽三微三纤五沙三尘三漠)。清流年征银三十四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四厘一毫一丝九忽七微八纤七沙八尘九埃四秒八漠)。归化县年征银一十一两(每粮一两匀征银七毫三丝五忽六微九纤七沙二尘二埃五秒二漠)。连城年征银一十二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一厘一毫八丝六忽四微六沙五尘四埃八秒三漠)。上杭年征银二十二两(每粮一两匀征银一厘七毫二丝九忽三微七纤九沙一尘七埃二漠)。武平年征银三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四毫二丝五忽一微七纤五沙三埃四秒四漠)。永定年征银二两(每粮一两匀征银二毫三丝七微二纤五沙三尘九埃三秒八漠)。

外附征

杂项租税银共五千六百七十六两三钱九分八厘八毫四丝四忽七微九纤七沙六尘三埃九秒一漠(内除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长汀缺额无征樽节纸赎银一十二两;又于乾隆三年奉文,上杭原额河税改归商税,银三千二十二两三钱六分一厘五毫二丝;又乾隆九年归化县被水坍陷,原升科米并续新垦及樽节纸赎缺额豁免无征,共银一十七两三钱二分一厘三毫二丝四忽)。

实征银二千六百二十四两七钱一分六厘七微九纤七沙六尘三埃九秒一漠(遇有闰年加征银一两八钱六分二厘八毫五丝)。内:

寺租,共银一千七百六十八两九分九厘二毫九丝七忽九微九纤七沙六尘三埃九秒一漠(长四百三十九两二钱七分,宁三百三十两三钱一分九厘,清一百二十五两五分一厘二毫,归一百七十七两一钱六分四厘八毫二丝六微八纤,连三百二两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八丝八纤九沙六尘八埃一秒,上八十四两五钱二分五厘,武三百八两八钱七分二厘五毫九丝七忽二微二纤七沙九尘五埃八秒一漠,永七钱八分一厘)。

酒税,共银二十二两三钱五分三厘八毫(长二两四钱,有闰之年加二钱;清四两八钱,有闰之年加四钱;连二两,有闰之年加一钱六分六厘七毫;上一十二两,有闰之年加一两;永一两一钱五分三厘八毫,有闰之年加九分六厘一毫五丝)。

修仓全裁充饷,共银五十五两六钱五厘七毫(长四十一两五钱二分一厘八毫,武一十四两八分三厘九毫)。

没官田租银一百八十两二钱六分五厘(武平)。

山地租银二两一钱二分五厘(清流)。

桥田租税银一十八两八钱(连城)。

炉税银三十两(连城)。

褒忠祠店租银一十两八分(上杭)。

樽节纸赎银共六十二两(府一十四两,宁一十二两,清一十两,连一十两,上一十二两,武一十两,永八两)。

原续增升科充饷,共银二十二两四分四厘一毫一丝九忽八微(长一十一两七钱四分八厘六毫,宁五钱五分五毫三丝二忽,上四两三钱八分三厘三毫八丝,武二两九钱二分八厘四丝,永二两四钱三分三厘五毫六丝七忽八微)。

续增新垦,共银四百五十三两三钱四分三厘八丝三忽(长二十九两一钱八分八厘九毫三丝九忽,宁三十两四钱四分二厘五毫一丝三忽八微,清二十四两九钱一分一厘,连一百四十一两九钱六分一厘八毫六忽四微,上三十六两三钱四分一厘四毫一丝九忽二微,武四两七钱五分四厘九毫,永一百八十五两七钱四分一厘九毫四忽六微)。

雍正七年开报寺租项下零星尾积溢银二两三钱三分四厘(宁化)。

乾隆八年奉文加征寺租银二十三两五钱六分四毫六丝九忽一微八纤八沙一埃六秒七漠(连城)。

寺租之征,起于明嘉靖四十三年。因军兴多故,巡抚谭纶议就寺在僧存之田,以十分为率,四分给僧焚修(每亩输粮差银八分),六分入官充饷(每亩输正赋银八分,加输充饷租银一钱二分,一赋一租共岁输银二钱),光为寺租四六之法。隆庆二年,巡抚涂泽民议将六分入官僧田,照租估亩,亩征银二钱或至四钱。嗣后僧徒告累,增减不一(万历十六年以前奉文减免四分之二,每亩止征银六分,后又量增二分,共征饷银八分)。至万历二十三年,户部据抚臣题覆,僧田每亩定征饷银一钱二分。二十五年,巡抚金学曾议饷,惟二千亩以内者,准依四分焚修例,其多溢以外,每亩征饷银一钱二分。本朝一切因明万历四十八年之旧,四六之征如故。乾隆元年,巡抚卢焯奏称,民间有一田二赋之徭,请将官收租谷归僧,令僧纳粮,免向寺佃追租,部议寺租全归僧收,每亩征粮二钱。连邑招福、同关、北川三寺,寺田每亩原征不及二钱,故照例画一征收,加征入额。

削免额银四千五百五十九两六钱七分六厘二毫四丝(长三百四十三两五钱三分六厘,宁四百五十九两二分七厘三毫,清八百六十八两七分六厘八毫,归五百三十五两四钱三分二厘三毫,连五百一十三两四钱四分七厘,上七百八十四两六钱一分四厘七毫二丝,武二百八十六两七钱七厘四毫,永七百六十八两八钱三分四厘七毫二丝)。

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五百七十六两五钱八分二厘五毫二丝一忽二微五纤(长二百三十二两八钱五分六厘八毫九丝二忽三微一纤二沙五尘,宁八十二两九钱二分九厘四毫七丝四忽,清八十二两九钱二分九厘四毫七丝四忽,归五十四两一钱七分一厘九毫一丝八忽四微四纤三沙七尘五埃,连四十二两九钱六分一厘七毫四丝六忽二微五纤,上五十七两三钱九分九厘七丝三忽八微五纤六沙七尘五埃,武三十九两五钱三分八厘八毫三丝七忽六微六纤八沙二尘五埃,永三十七两九钱二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八微七纤五沙)。

附征汀军厅原征汀州卫

原额屯田七十三顷一十七亩八分四厘七毫,编征本色折价折色米一千三百一十六石,共征银六百三十五两九钱七分二厘五毫三丝(内除乾隆元年改归江西信丰县屯田五十九顷七十一亩四分五厘二毫六丝四忽,共征银五百二两四钱五分五厘六毫;又割归建安、建阳、崇安三县征解田共八十二亩七厘五毫四丝七忽一微六纤九沙八尘一埃一秒,共征银八两七钱)。实存屯田一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一厘八毫八丝八忽八微三纤一尘八埃八秒五漠。

同部

其它

安广县乡土志
历史 唐虞三代为肃慎氏之地。汉魏六朝为抉余国。隋唐为扶余北境。辽为安广军,即长春州韶阳西北境也,金为临潢府属境。元为开元路属境。明初为三万卫,后属蒙古科尔泌部右翼后旗。国朝为札萨克镇国公封地。光绪初年始省内地穷民迁徒开垦,向公旗交租,陆续来者共有四百余家。三十年七月间,盛京将军增,筹议固藩实边,非扩开蒙荒不可,奏派花翎侯补道张心田勘放垦务。三十一年十一月竣事,共放生熟荒段二十四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垧七亩。城镇街基一百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丈。经盛京将军赵,奏准设立县治,名曰:“安广县”,定为冲,疲、难三字边要缺,置知县一员,并加理事同知衔巡检兼典史一员,并加六品
安平县杂记
安平县杂记 ●节令 正月元旦,各家均梳洗更换新衣服。自子刻起,至卯刻止,开门焚香点灯烛烧纸(俗名烧金。用半粗幼纸裁长六寸、阔四寸、盖苏木膏寿字印于其上,中间安锡箔约二寸许,拭以槐花,使成黄色,名曰寿金。有大花、二花之分,每百叶大钱十六文至十四文不等)。贴新桃符,放爆竹,列各样糖料于盒以供神(糖料有寸金枣、花生粒、桔红糕等名目)。名曰开正。然后长幼序次向祖先神牌行礼,有备牲醴菜碗以供者。礼毕,向长辈序次叩贺。早饭后,冠服往各亲友家拜贺。名曰拜正。有乘轿者,有步行者。若亲友多,初二、初三方拜贺完遍。主人若在家,则冠服出迎。近时多不亲行,仅遣家丁持帖往贺,两便
安溪县志
安溪县志(嘉靖版) 明 林有年主纂 《安溪县志》原书序 卷之一 地舆类 一、建置 二、星野 三、山川 四、形胜 五、疆域 六、屯堡 七、隘堑 八、乡里 九、风俗 十、土田 十一、户口 十二、寄庄 十三、土产 十四、贡赋 十五、水利 十六、井泉 十七、坊市 十八、桥渡 卷之二 规制类 一、公署 二、坛壝 三、庙祠 四、寺观(宫院附) 五、亭榭 卷之三 官制类 一、职官 二、名宦 三、军政 四、刑法 五、盐法 六、役法 卷之四 学校类 一、庙学 二、学制 三、社学 卷之五 选举类 一、进士 二、乡举 三、岁贡 四、荐辟 五、恩典 六、椽辟 七、恩例 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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