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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志存记录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

44 万字 · 约 21 小时 5 分钟 · 54 / 57

会员可开白话

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明。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蕃粮支给存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征项下:

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批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勹外云内〉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粟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十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留为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其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军官,而田则垦自邑,且征收在邑。辟内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零四厘八毫(内亦有续垦归官者,其田上下则分六等)。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远近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于是官为征其赋,而以时发给焉!

邑每年额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纳垦银一元,凡折纳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又淡水协济番银九百元,凡征收番银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四毫,按岁二、八两月支放支法。屯千总岁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岁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岁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一人岁给番银八元。名数、屯所详见军志。

邑每年支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银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猎为生者也。被化以来,咸知向义。林爽文之乱,能以镖枪、竹箭共御王事,于是大将军公福康安奏请,如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屯驻扎,给与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税。且其时清丈民垦之田多溢额,亦并以予番县官为征租折纳岁给焉,语在政志。乾隆五十五年,总督伍拉纳、巡抚徐嗣曾始以定议入奏诏报可计全台设大、小屯凡一十二处,番千总二员,番把总四员;每屯各设番外委一员,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无埔地而有屯番,则割近邑荒埔以给之,详列于后。邑辖小屯一所,驻新港社番外委一员,番兵三百人。外委分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给凤山属上淡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大杰巅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给凤山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给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台湾县志)。

(三)

案下粮总书郑禄,为禀缴核销事。缘蒙谕饬督收五小庄、杨梅坜、霄里社等处屯租谷石,按卯完缴等因。禄遵即派拨督收书黎阿克,割给印串,协同对差,前往各庄按佃督收。计收过五小庄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谷二百四十石零七斗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谷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过杨梅坜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九百一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过霄里社同治九年份屯租谷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总合共收过新旧屯租谷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给发杨梅坜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实收屯租谷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银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内除按卯缴过现番银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粮总尚应找缴银七百八十四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合将督收数目,并已用串根、未用印串,夹同流水领状禀缴,伏乞大老爷电察,请将未用印串截角核销,沾叩。

计禀缴:

印串一十本,计九百五十张(已用六百一十张,未用三百四十张)。

流水五本、佃首领状一张。

同治十年四月初八日禀。

(四)

立招佃垦耕字,竹堑九芎林庄佃首姜胜智,缘九芎林庄田园,于乾隆五十三年,经蒙泉州府宪徐奉文勘丈归屯,举智充当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缴,所有该处未垦余埔,亦蒙丈报准另招佃垦耕在案。但九芎林庄田园乏水,深虑屯租有误,议欲开圳引灌,工本浩大,无项可出。兹将丈报余埔招佃开筑水圳垦耕,俾各田园得以接水灌溉,实属两全其美。现招杨帝佑前来认佃,给出余埔一段,内量丈二甲三分七厘二毛五丝,东至孙家给垦毗连为界,西至林家给垦毗连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明,交付杨帝佑自备工本前去实力开圳垦田,永为己业,以补费用。言约三年开荒,第四年田每一甲纳屯租二石,第五年纳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纳屯租谷八石,以此定例,丰歉不得增减。其租谷务要干净,递年于早收之时,照数车运到佃首仓口交纳,毋得延欠。给垦之后,即宜竭力开垦,庶租有所出,地无荒弃。今欲有凭,合立招佃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余埔东、西、南、北统园界址,内作五股半均分,佑得一股,内中作两股,其一大段,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又一小段,东至孙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批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给招佃字人。

(五)

立社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人林承喜、林承基兄弟,承祖父遗下明买彭朝生有九芎林、五股林水田一处,奉宪丈明一甲五分正,东至林进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山崁为界。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谷十石零七斗二升二合六勺正。四至界址,经中面踏分明,并带茅屋一座六间,门窗、户扇、地基一应在内,菜园、禾埕以及牛埔等项俱一周全。今因别创,母子相议,将承祖父遗下阄份应份拈得水田情愿出卖,尽问房亲本宗人等不受,外托中引送与姜秀銮、姜珠福兄弟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其银色现,银、契经中互相交讫;其田即交秀銮、珠福兄弟永远输租管业。保此田委系承喜、承基兄弟承父阄份物业,与房亲内外等无涉,并无包卖他人物业,亦无重张典当挂碍,以及拖欠屯租来历等项不明之弊;如有此情弊,喜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至契内田业明买明卖,并非债货准折,契明价足,无留寸土,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承喜兄弟及子侄人等永不敢异言找洗,增赎生端等情。此系两家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一纸,原带阄书一纸,并缴祖父承买印契一纸,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足讫,立批再照。

嘉庆(己卯)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魏和义

代笔叔祖林荣列

在场伯林应财

阿秋

在场叔林阿夏

阿冬

在见母张氏

林承喜

立杜卖尽绝断根田契人

林承基

(六)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刘兴才、刘兴昌,先年承祖父遗下与何恭合买得李昌凤兄弟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陂塘窝圆林仔。其田一甲九分四厘四丝,刘兴才应得阄分田九分七厘二丝,东至山顶水流落为界,西至何家屋前坑沟为界,南至山顶水流落为界,北至何家毗连埋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粟三百三斗八升七合。又带茅屋二座,门窗、户扇、风园、竹木、菜园、禾埕一应在内。今因别创,愿将此田园山林等项出卖,先问房亲族属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宜生兄弟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七百一十员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田园山林物业,随即照契踏明界址,交与宜生兄弟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田园山林实系才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属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才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再生枝节,日后子孙等永不敢翻言赎找增贴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合约分单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批明: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银七百一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九年(己丑岁)十二月日。

母李氏

在场见

弟阿登

为中人李昌魁

知见何俊享

(自己秉笔)

刘兴才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

刘兴昌

(七)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先年明买有茅店一间,土名杨梅坜街尾河唇,带有菜园一所,将园开辟成水田,系坑水通流灌溉充足,历管无异。其田东至竹头坎眉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每年配纳屯租谷三斗正。当兴临危之日,契卷不知失落何处,将田屋交于族侄刘国荣、刘金标经理,每年即此业利息,收为兴清明祭扫香灯之费,日后经理人等永不得生借变卖等情。业虽云少,香祀攸关,后恐有不肖宗支致生事端,特立交托经理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兴临危之日,契卷失落,倘日后有执出契卷,不得掌管,亦不得变卖,此业永为每年祭扫香祀之费,批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在场侄刘朝英

代笔侄刘云辉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

(八)

特授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胡,为屯租缺头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据麻薯旧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欧力秀才、郡乃二使、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己等禀称:窃屯租原有定额,向归官收,发给屯饷,每丁年给银八元,奏定在案。缘被水冲,勘报未豁,又被续冲,不能再报,所有无征租额,按丁摊减,并蒙何前宪将租拨归各屯向佃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拨竹堑、九芎林等处租额,按丁摊减,每丁只领饷银七元零。但该处靠山傍溪,冲崩靡定,自蒙拨归自收之后,田则年冲,租则年减,屯饷日减,未免枵腹兴悲;欲勒佃赔,不无向隅之苦。辗转思维,必须筹补。查有接连九芎林之横山、猴洞两处,原系树木溪坝,人力难施,不堪报丈,乃属隘额屯地。议将此地端责佃首姜胜智,召集垦户刘阿富、刘引源等备出资本,添设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垦辟,抵补冲崩缺额,俾各屯丁共沾实惠等情。据此,除批示晓谕外,合行给谕招垦。为此,谕仰该佃首姜胜智,垦户刘阿昌、刘引源等即备资本,前往横山、猴洞两处,另设隘寮,添催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开垦成田,再行禀请勘丈,照额拨补冲缺屯租,以示体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违,特谕。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九)

同给垦批契字,竹堑社麻薯旧社屯番阿老四、阿敦骨、敦老里,及通事衙金生,土目潘文起,暨众番等,缘因屯饷缺额,经屯弁阿敦骨乃等禀请印谕,愿将横山、猴洞等处山林埔地,给与汉人垦户刘阿富、刘引源自备工本,建隘堵御,招佃开垦成业。除垦户工本诸费以外,言定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以补屯饷缺额,殊属允妥阿敦骨乃即邀同众番到横山、猴洞等处指明其山林埔地,东至青山为界,西至泊水潭车路,透至下窝口为界,南至横山大崁,透出大河为界,北至大龙岗分水为界;并带大河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四至界址,沿界踏明,交付垦户刘阿富、刘引源自备工本,堵御生番,招佃开辟成田,收租掌管,永为己业。一给千休,永断葛藤,日后众番等永不得异言反悔,另生枝节等情。此乃番、汉相商,二比甘愿,两两相安,共亨升平之福矣!今欲有凭,同给垦批契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批明:四至界内垦辟成田,当日言定配纳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务要垦户供纳是实,批照。

为中人吴达明

知见佃首姜胜智

代笔人林饶清

打必里郡乃

马下六加老

阿沐加老保

在场屯番马下六阿打歪

郡乃加己

欧力秀才

郡乃二使

(一○)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六级纪录十次吴,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台屯业,经奉总督部堂方奏准清厘原溢,有无水冲浮复续垦田园甲数,以盈补绌,而垂永远。当经前分宪薜丈明造册详咨,续据庄佃呈请减则,又经奉委覆勘详准各减一等在案。兹据东势角屯佃佥请■〈勹外云内〉纳前来,除具详出示给册外,合行给单,散付该佃执照。为此,单给粤能庄佃罗接元阿生执凭,务须遵照后开田园甲数,照甲■〈勹外云内〉纳。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征收,不得短少;如有强暴混争田业,许即执单赴县首禀,以凭拿究。该佃抗欠租谷,定将现耕田园起出归官,从严究治不贷,须至丈单者。

计开:

捒东堡东势角粤能庄户罗接元、罗阿生丈原续溢屯田三甲八分九厘二毫一丝七忽六微,年应纳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给佃户罗接元准此。

嘉庆二十年七月日给。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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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禄山事迹
《安禄山事迹》 唐 姚汝能 卷上 安禄山,营州杂种胡也,小名轧荦山。母阿史德氏,为突厥巫,无子,祷轧荦山,神应而生焉。是夜赤光傍照,羣兽四鸣,望气者见妖星芒炽落其穹庐。时张韩公使人搜其庐,不获,长幼并杀之。禄山为人藏匿,得免。怪兆奇异不可悉数,其母以为神,遂命名轧荦山焉。突厥呼斗战神为轧荦山。少孤,随母在突厥中。母后嫁胡将军安波注兄延偃。史思明令伪史官官稷一譔《禄山墓志》云,祖讳逸偃,与此不同。 开元初,延偃族落破,胡将军安道买男孝节并波注男思顺文贞俱逃出突厥中。道买次男贞节为岚州别驾收之。禄山年十余岁,贞节与其兄孝节相携而至,遂与禄山及思顺并为兄弟,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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