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文献通考
470 万字 · 约 223 小时 49 分钟 · 40 /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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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不过收二分之息,特与免行。所贵於行人不至於急时枉用数倍之价,至於破坏锓本。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取足用,无冀其馀,则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者之幸,贫者之不幸,其不愿者固多,而愿者少矣。才立法,随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馀日之,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之属,无敢不投行者。因献丞相书言及是,又黎东美之前得子细陈述,相次闻已有指挥,些少擎负贩卖者免投行,然已逾万缗之数。三月二十七日圣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钱也。”
元丰三年,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元年,外内监督市易及功场净利钱,许以所入息并罚钱比计,若及官本者并释之。
绍兴四年,复置市易务,唯以钱交市,收息毋过二分,勿令贷请。
元符三年,市易务改名平准务。
哲宗绍圣元年,户部言两浙蚕丝薄收,今岁和买并税绸绢,请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等绸绢用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比岁例增给。诏诸路提举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来岁市绸绢,计纲赴京。
左司员外郎陈言:“预买之息,重於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
大观元年,以坊郭户预买,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诸路漕司详度以闻。
政和元年,臣僚言:“两浙因绍圣中王同老之请,和买并税绸绢匹有头子钱,又收市倒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典吏等,多者千馀缗,少者五百缗。”於是诏罢市利钱。
政和六年,成都路官户预买许减其半,後河北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言二浙官户猥多,请均和、预之数,乃照旧尝全利者如旧。
七年,诏:“和、预买绢本以利民,比或稍偿杂物,或徒给虚券,为民害多。其令漕司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给者,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三年,车驾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运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绸绢,岁为一百一十七万匹,每匹折纳钱两千,计三百五万缗省,以助国用。”诏许之。东南折帛钱自此始。
折帛、和买,非古也。国初二税输钱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军以税钱、物力科折帛绢,而於夏科输之,此夏税折帛之所从始也。大中祥符九年,内帑发下三司预市绸绢,时青、齐绢匹直八百,绸六百,官给钱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宝元後改给盐七分、钱三分,崇宁三年,钞法既变,盐不复支,三分本钱亦无。
九月,御笔:“朕累下宽恤之诏,而迫於经费,未能悉如所怀。今闻江南和、预买绢,其尤甚,可下江、浙减四分之一,以宽民力,仍见钱,违之法。”
二年,户部请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於是左相吕颐浩视师,右相秦桧奏从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绸三十九万匹,江南、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纟七万匹,四川、广西路布七十七万匹,成都府锦绮千八百馀匹,皆有奇。
神武右军统制张俊置到产业,乞蠲免应干和买等事(绍兴四年),诏特依。後省言:“国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广,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悯元元,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一等科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均在馀户,是使为俊代输也,人心谓何?兼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检会官户科敷及和、预买等见行条法,札俊使知。”诏令以次官书行。後省又言:“从俊之请,则恩加於将帅而害及於编户,望收还前诏,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寝。越数年,俊乞免岁输和买绢(俊时为少傅、淮西宣抚使),三省拟本岁特赐俊绢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诸将皆无此,独汝欲开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须当自饬,如作小官时,乃能长保富贵,为子孙之福。”俊惶悚力辞赐绢。俊喜殖产,其罢兵而归,岁收租米六十万斛。右司谏王晋言:“军兴以来,费用百出,州县科敷,有不能免,已诏官户并同编户,所以宽下民也。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敷,朝廷优礼大臣,特从所请。然官户既不免,坟院岂缘官户得免哉!况今前宰执员数不少,所在僧徒,侥幸干请,使庄产多者独免,则合科之物归之下户,非官户同编户之意也。”诏户部申严行下。
诏诸路宪臣州县已未支还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初,魏工在考功,建言州县和、预买绢不给本钱,乞就折民应纳役钱,使官无受给之,民无请给之劳。寻下转运、常平司议,冬十月,两浙转运司言:“本路岁用和买本钱七十三万馀缗,无可那拨。”而常平司言:“此钱既充和买,则役人无以给之。”其议遂止。
按:折帛元出於和买。其始也,则官给钱以买之;其後也,则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又其後也,则反令以每匹之价折纳见钱,而谓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则官价之不给久矣,今乃甫诏诸路宪臣州县已未支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岂其时上之人元未知邪?或官吏肆为欺蔽,复以和买名色妄有支破邪?魏工之说固为当理,然役钱者,应纳之物也;折帛者,横取之物也。官惟其乏钱,是以不免横取於民,若其可蠲,则自当明蠲横取之折帛钱,正不必以应纳之役钱比折也。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户悉纳折帛钱。
六年,两浙转运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钱条限起发。
十七年,诏减折帛钱,江南每匹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绵,江南每两三百,两浙四百,自来年始。
孝宗乾道四年,宰执进呈度支郎官刘师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钱,绍兴初年立价折纳,至十一年顿增一倍。十二年九月赦书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诏两浙夏税绸绢匹减一贯,和预买减一贯二百,江东西减两贯。缘州县不尽遵依,暗有增添,乞裁减以宽民力。”上曰:“朕未尝妄用一毫,只为百姓,可从之。”冬十有二月甲辰,诏两浙、江东西路乾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过取一文以上,许人户诣检、鼓院进状陈诉。”
淳熙十一年,臣僚言浙东和买绍兴路偏重,浙西临安府偏重。寻论两浙漕臣钱冲之、临安守臣张杓条奏。
又言:“和买科取,人皆规避,田愈多则折户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户而中户不与;其後也,上户巧为规避而中户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户二十一千敷和买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数年後可知也。其皆由不以田亩均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买皆亩均,故民之诡名少。望先自浙东西行以亩均敷之法,则民不偏受其害。”
汪义端言:“若和买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而下户顿增。盖下五等人户元不预和买,但每丁有丁绢,有丁绵,有丁盐钱,今又以亩头均受上户和买,则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合将逐县浮财物力,只照旧例均敷於四等以上为是。”
光宗绍熙元年,臣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和、预买绢乃二万六千馀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以堪?户部看详,绍兴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馀匹,後因守臣胡彦国於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於是江东运副林岍奏,增复之数姑减一半,漕司通融,代纳三分之一,馀二分倚阁。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馀一分令本军措置。”从之。
三年,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无怨。然有甚不均者,夏税和买之有折帛,官户则多纳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户则止纳正数,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夫有官君子,居位食禄,正宜率先乡里,以应公上之需,乃恃势自私如此,不均孰甚焉!望申严诸州县,应折变、加耗、科敷之类,官民户并一概输纳,违许内外台劾奏。”从之。
秘书郎孙逢吉言:“和买为民白著之赋,虽正月给散本钱之法尚载令甲,而人户钞旁亦有见钱请给之文,然上下皆知其为文具也。中兴之初,绢价暴增,匹至十贯,高宗念下户重困,乃令上户输绢,下户输钱,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贯或七贯。和议既定,物帛梢贱又令输绸者以八分折钱,输绢者以三分折钱,馀输本色,遂为定制。朝廷以经费之故,未能裁损,州县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
侍御史林大中论江、浙四路和买之,略谓:“今日东南所入之数,较之祖宗时已不啻数倍,掌计之人倘循中制取之,一岁之入自足以给一岁之用。苟为国敛怨,所得少而所失多矣。”
时东南诸路岁起绸三十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江东上供九万,淮、福衣二万七千。江西上供五万二千,淮、福衣万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东上供四十三万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万一千,淮、福衣十三万八千,天申大礼万匹。江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万九千,天申大礼八千。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衣六万七千,天申大礼八千已上。皆有奇。淮东天申大礼五万九百五十,淮西大礼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礼四百,广东天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纟三万馀匹(浙西绫八千七百,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纟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绸总五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其绸绢二百五十六万馀匹,约折钱一千七百馀缗,而绵不与焉。
叶应诏条奏言:“何谓和买之患也?自州县而後至於民,民犹怨州县而後又於朝廷,和买则正取之民而已。固以二税为常赋也,岂宜使经用有不足,於二税之内而复有所求哉?经用不足,则大正其名实可也。承平已前,和买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钱而须卖,官有以先期而便民。今也举昔日和买之数委之於民,使与夏税并输,民自家力钱之外,浮财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义,独困於无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断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罢和买之为上供者所用绸绢,惟军衣未可裁损,其他宫禁、官吏时节支赐,格令之所应与者,一切不行可也。’和买既罢,取民之名正,义声畅於海内矣。”
又曰:“何谓折帛之患?支移、折变,昔者之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折帛之始,以军兴,绢价大踊至十馀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计臣始创为折帛,其说曰‘宽民而利公’。其後绢价即平,而民之所纳折帛钱乃三倍於本色,既有夏税折帛、又有和买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税,而和买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义乎?其事无名,其取无义,平居自治其国且不可,而况欲大有为於天下乎!虽然,折帛之为钱多矣,所资此以待用者广矣,陛下必钩考其凡目,而後可以有所是正。若经、总制钱不减,和买、折帛不罢,舍目睫之近而游视於八荒,此方、召不能为将,良、平不能为谋者也。”
宁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吴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宁两县,昨因兵火,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增绢二千一十九匹、绵二万一百六十两。继尝请减於朝,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谓秦桧),独不与减。今欲与尽减续增之绵,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认减数。”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阳为邑,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贯有奇,每税钱一百文,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缘为奸,有增益积,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去年复顿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嘉定九年,分额管五百贯文有奇,敷和买绢九百三十馀匹,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贯有奇,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明诏有司,痛为革绝。”从之。
市舶互市 宋初,承周制,与江南通市。乾德二年,不许商旅涉江,於建阳、汉阳、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市。开宝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扬州。及江南平,榷署仍旧置,专掌茶货。
互市者,自汉初与南粤通关市,其後匈奴和亲,亦与通市。後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通交易。後魏之宅中夏,亦於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後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
右宋《三朝国史 食货志》略言历代互市之概,今录於此。
开宝四年,置市舶司於广州,以知州兼使,通判兼判官。
止斋陈氏曰:“是时,市舶虽始置司,而不以为利。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元丰始委漕臣觉察拘拦,已而又置官望舶,而泉、杭、密州皆置司。崇宁置提举,九年之,收置一千万矣。政和四年,施述奏:‘市舶之设,元符以前虽有,而所收物货十二年至五百万。崇宁经画详备,九年之内收至一千万。’其後废置不常,今惟泉、广州提举官如故。”
北蕃在太祖时,虽听缘边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命常参官与内侍同掌,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市。後有范阳之师,乃罢不与通。
端拱元年,复诏许互市。二年,复禁之。
淳化二年,置榷如旧制,寻复罢。
景德初,通好北戎,乃复於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
凡官鬻物如旧,而增绵、漆器、粳糯,所入有钱、银、布、羊、马、橐驼,岁获四十馀万。东夷、西戎、南蛮溪洞,皆听与边人市易。
景德四年,夏州纳款,於保安军置榷场,以缯帛、罗绮易羊、马、牛、驼、玉、毡毯、甘草,以香药、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蜡、麝脐、毛褐、羚羊角、砂、柴胡、苁蓉、红花、翎毛,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
仁宗时,诏杭、明、广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而市其三。海舶岁入象犀、珠玉、香药之类,皇中,总其数五十三万有馀。陕西榷场二,天圣中,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许之。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後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久之,元昊请臣,数遣使求复互市。庆历六年,从其请,复为置场於保安、镇戎二军,岁售马二千匹、羊万口。继言驱羊马至,无放牧之地,为徙保安军场於顺宁寨。既而番商卒无至者,朝廷亦不诘。
英宗治平四年,河东经略司言夏人丐通和市。初,夏人攻庆州大顺城,诏罢岁赐,禁边民毋得私贸易。至是,上章谢罪,复许之。
神宗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於榷场贸易,至明年终偿其直,从之。
九年,诏立与化外人私相贸易罪赏法,河北漕司请也。
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物货专掌於三司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督之。至是,以私贩者众,故有是命。
哲宗元元年,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
五年,刑部言贾人由海道往外蕃,请令以贾物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得参带兵器或违禁及可造兵器物,官给以文凭。若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住高丽、新罗、登州境者,罪以徒,住北界者加等。
宣和七年,以度僧牒给舶司为折博本,广南、福建、两浙五百至三百各有差。
高宗绍兴二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请入贡。上谕大臣,令卖马可也,进奉可勿许。
臣僚言:“邕、钦、廉三州与交趾海道相连,亡赖之徒掠卖人口贩入其国,贸易金香以小平钱为约。”诏监司、守ヘ巡捕觉察。
四年,诏川陕即永康军、威茂州置博易场,移广西买马司於邕管,岁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语不通,一听译者高下其手,吏因缘为奸,非守ヘ廉明则幸滋甚。凡蛮人将以春二月市马,必先遣数十骑至寨,谓之“小队”,如先失其心,则马不至矣。言者谓当厚其缯采,待以恩礼。
十二年,盱眙军建榷场,置官监,准平搭息不得过三分,兑卖入官别搭息;与北官博易,应造军器之物及犬马等并禁。其淮西、京西、陕西榷场如之。於是,沿淮上下,东自扬、楚,西际光、寿,禁止私渡,凡南客贩到草末茶,止许本场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见,北使所过有博易者,许接送伴使应副。
十九年,罢国信所博易。
二十四年,诏四川茶马复置黎州在城,及雅州碉门、灵门两寨博易场(详见《茶考》)。
二十九年,诏存盱眙军榷场外,馀并罢。
建炎元年六月,诏:“市舶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取悦权近。自今有以笃褥香指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博买前来,及有亏蕃商者,皆重其罪,今提举按察。惟宣赐臣僚象笏、犀带,取材舶司,每令拣选堪用者起发。”凡舶舟之来,最大者为独樯舶,能载一千婆兰,胡人谓三百斤为一婆兰也。次曰牛头舶,比独樯得三之一。次三木舶,次料河舶,递得三之一也。
绍兴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贩到龙脑、沈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馀数依旧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诉其太重故也。
上因问御史台检法张阐:“舶岁入几何?”阐奏:“抽解与和买,岁计之约得二百万缗。”上云:“即此即三路所入,皆常赋之外,未知户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令辅臣取实数以闻。
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创立市舶以通货物。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之不苛,纳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迩来抽解名色既多,兼迫其输纳,使之货滞而价减,所得无几,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约束。”从之。既而市舶司条具利害,谓:“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其後十取其一。又後,择其良者,如犀、牙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物。照得象牙、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之外,更不博买。且三路舶船,各有司存,旧法召保给据起发,回日各於发舶处抽解,近缘两浙舶司申请随便住舶变卖,遂坏成法,乞下三路照旧法施行。兼商贾由海道兴贩,其或有盗贼、风波、逃亡者,回期难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之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户同坐。”从之。
见任官将钱寄附纲首客旅过蕃买物者有罚,舶至,抽解和买入官外,违法抑买,许蕃商越诉,计赃坐罪。
国家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民用日以枵。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暮夜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莫问,其卒不可禁矣。
六年,诏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船,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补助以上者补官有差,监官推赏。其後监官等止将海商入蕃兴贩,便作招诱计数,该赏者多而发到香货下色者皆充数纽估,乃诏舶司相度措置,毋容侥幸。
●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
○常平义仓租税
齐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上令急於求米,则民重米;缓於求米,则民轻米。所缓则贱,所急则贵)。人君不理,则畜贾游於市(谓贾人之多蓄积也),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给,足也,以十取百)。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利有所并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忠,士不尽死矣。计本量委则足矣(委,积也),然而民有饥饿者,有所藏也(谓富人多藏也)。民有馀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民轻之之时,官为敛籴;人重之之时,官为散之)。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藏,藏钅强,千万(六斛四斗为锺。钅强钱贯);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钅强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耘(奉,谓供奉),耒耜、器械。种饷、粮食必取赡焉,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豪,谓轻侮之)。”管子曰:“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羡,馀也,羊见反)不足而御其财物。贱则以币与食,布帛贱则以币与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则古之理财赋,未有不通其术焉(贱则以币与食,布帛贱以币与衣者,“与”当为“易”,随其所贱而以币易取之,则轻重贵贱由君上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