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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30 / 55

会员可开白话

、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职折俸银物领去者,问拟诓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弘92)

按:此款当系弘治十二年十一月所定。参看胡Ⅵ:21:5。

弘Ⅲ:77:4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问发口外充军。(弘93;嘉Ⅲ:77:2)

弘Ⅲ:77:5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弘94;嘉Ⅲ:77:4)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

胡Ⅲ:77:1 「内外放债之家」一款,同弘Ⅲ:77:1;嘉Ⅲ:77:5。

胡Ⅲ:77:2 「凡势豪举放私债」一款,同弘Ⅲ:77:2;嘉Ⅲ:77:1;万Ⅲ:77:1

胡Ⅲ:77:3 「典当田地器物」一款,同弘Ⅲ:21:1;又见胡Ⅲ:21:2,重出。

胡Ⅲ:77:4 「凡负欠私债」一款,同弘Ⅵ:79:5;嘉Ⅲ:77:6;万Ⅲ:77:6。

胡Ⅲ:77:5 「举放钱债」一款,同弘Ⅲ:77:3。

胡Ⅲ:77:6 「听选官吏监生」一款,同弘Ⅲ:77:4;嘉Ⅲ:77:2。

嘉靖问刑条例

(六款)

嘉Ⅲ:77:1 「凡势豪举放私债」一款,同弘Ⅲ:77:2;万Ⅲ:77:1。

嘉Ⅲ:77:2 「听选官吏」一款,同弘Ⅲ:77:4。

嘉Ⅲ:77:3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诓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嘉Ⅲ:77:4 「两京兵部」一款,同弘Ⅲ:77:5。

嘉Ⅲ:77:5 「内外放债之家」一款,同弘Ⅲ:77:1。

嘉Ⅲ:77:6 「凡负欠私债」一款,同弘Ⅵ:79:5;万Ⅲ:77:6。

万历问刑条例

(六款)

万Ⅲ:77:1 「凡势豪举放私债」一款,同弘Ⅲ:77:2;嘉:77:l。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Ⅲ:77:2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按:笺释云:「旧例(弘Ⅲ:77:4;嘉Ⅲ:77:2)口外充军似太重。又万历五年有举放私债并保放人枷号事例,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77:3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按:笺释云:「旧例(嘉Ⅲ:77:3)云:『问拟诓诈』,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77:4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债追入官。

按:笺释云:「旧例(弘Ⅲ:77:5;嘉Ⅲ:77:4)不及执当人。末三句系近该刑部会议题准,今增。」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两京」为「在京」。

万Ⅲ:77:5 一、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债追入官。

按:笺释云:「旧例(弘Ⅲ:77:1;嘉Ⅲ:77:5)末句原债不追,近该刑部会议题准,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77:6 「凡负欠私债」一款,同嘉Ⅲ:77:6。

按:顺治例改「两京不赴法司」之「两京」作「在京」。改「两京别衙门」为「本京别衙门」。

Ⅲ:78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七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后有犯该费用受寄财物者,虽系亲属,与凡人一体坐赃论,减等科罪,追物还主。不须以服递减。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

大明律集解胡效才「增附」本亦有此款,惟文较简略。据「增附」,此款系九月初二日题准。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Ⅲ:78:1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主,不必论服制递减。(万Ⅲ:78: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嘉Ⅲ:78:1)

万Ⅲ:78: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79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 户律七 市廛

Ⅲ:80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Ⅲ:80:1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陪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弘198;嘉Ⅲ:82:6;万Ⅲ:82:7)

弘Ⅲ:80:2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弘200;胡Ⅲ:80:1;嘉Ⅲ:82:7;万Ⅲ:82:8)

私充牙行埠头,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行(顺治例刊本脱「行」字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入官。

按:此亦「大明令」文。见嘉靖三十三年刊本「大明律例」。

Ⅲ:81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续例附考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在外问刑衙门以赃入罪,除估价已定,照旧施行外。若有货物估价,该载未尽,及原估粗旧等物,今系新美者,许量照时值拟断。

胡Ⅲ:81: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文同「续例附考」。惟「在外」作「内外」。胡Ⅲ:23:1此例重出,仍作「在外」。)

Ⅲ:82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

胡琼集解附例

(六款)

胡Ⅲ:82:1 「各处客商辐辏」一款,同弘Ⅲ:80:1;嘉Ⅲ:82:6;万Ⅲ:82:7。

胡Ⅲ:82:2 「夷人朝贡到京」一款,同弘Ⅴ:43:3;嘉Ⅲ:82:3。

胡Ⅲ:82:3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嘉Ⅲ:82:1;万Ⅲ:82:2。

胡Ⅲ:82:4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嘉Ⅲ:82:2;万Ⅲ:82:4。胡Ⅲ:82:4无「孝宗皇帝」四字。

胡Ⅲ:82:5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嘉Ⅲ:82:5。

Ⅲ:82:6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嘉Ⅲ:82:6;万Ⅲ:82:5。

嘉靖问刑条例

(八款)

嘉Ⅲ:82:1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万Ⅲ:82:2。

嘉Ⅲ:82:2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万Ⅲ:82:4。

嘉Ⅲ:82:3 「凡夷人朝贡到京」一款,同弘Ⅴ:43:3。

嘉Ⅲ:82:4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万Ⅲ:82:5。

嘉Ⅲ:82:5 「或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万Ⅲ:82:6。

嘉Ⅲ:82:6 「各处客商辐辏」一款,同弘Ⅲ:80:1;万Ⅲ:82:7。

嘉Ⅲ:82:7 「杨村蔡村」一款,同弘Ⅲ:80:2;万Ⅲ:82:8。

嘉Ⅲ:82:8 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拏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万Ⅲ:82:9)

万历问刑条例

(九款)

万Ⅲ:82: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嘉Ⅳ:7:1。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82:2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嘉Ⅲ:82:1。

按:顺治例改「夷人」为「外国人」。

万Ⅲ:82:3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3:3;嘉:82:3)有云: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近议,潜入人家,必系铺行诱引,自应并罪。况货入官,又复减赏,无乃太重乎?今删改。」

顺治例改「夷人朝贡」为「外国人朝贡」;下两处「夷人」则改为「远人」;「通行」以下,则删去。

万Ⅲ:82:4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嘉Ⅲ:82:2。

按:顺治例改「迤北小王子等」为「凡外国」。例首圣旨及钦此,俱省略。「违犯的都拏来」改为「违者」。

万Ⅲ:82:5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嘉Ⅲ:82:4。

按:顺治例改「夷人」为「远人」。「听使」改为「听主使」。

万Ⅲ:82:6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嘉Ⅲ:82:5。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Ⅲ:82:7 「各处客商辐辏」一款,同弘Ⅲ:80:1;嘉Ⅲ:82:6。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82:8 「杨村蔡村」一款,同弘Ⅲ:80:2;嘉Ⅲ:82:7。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Ⅲ:82:8 「凡捏称皇店」一款,同嘉Ⅲ:82:8。

按:笺释漏言万历例此款照旧例。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Ⅲ:83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Ⅲ:84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一 礼律一 祭祀

Ⅳ:1 祭享

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按:嘉靖三十三年江宗元刊本大明律例、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祭享条下均有「太常寺厨役」例一款,文同弘Ⅰ:19:4。今考「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此款附名例律Ⅰ:19「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今据单刻本改正。

顺治律本条有条例三款。

一、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斋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唯不誓戒。

薛允升「读例存疑」云:「此款本前明会典」。

一、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万历问刑条例此款附Ⅰ:19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

一、大祀前三月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祭者,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者,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如诸神。唯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读例存疑云:「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Ⅳ:2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2:1 一、天地山川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3;嘉Ⅳ:2:1;万Ⅳ:2:1)

胡Ⅳ:2: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右)

嘉Ⅳ:2: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右)

万Ⅳ:2: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右,惟改「山川」为「等」。)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问罪」为「问违制,杖一百」。

Ⅳ:3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Ⅳ:4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正统二年四月初九日」一款,同弘Ⅳ:10:1。

Ⅳ:5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5:1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Ⅳ:5:1 「凡僧道军民人等」一款,同嘉Ⅳ:5:1;惟改「边卫」为「附近」。盖嫌其处分太重。

顺治例改万历例「俱发附近充军」作「问各杖一百。奸夫发三千里充军,奸妇入官为婢,财物照追给主」。

「有犯者问罪」,顺治例改为「有犯者杖七十」。

Ⅳ:6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呪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烧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6:1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呪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进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参究治罪。(弘53)

按:嘉Ⅳ:6:1;万Ⅳ:6:1引进作引用。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内外官家」脱「官」字。

胡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烧香聚惑为从,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聚至十人以上,接引窝藏之人,不问来历,若寺观住持披剃冠簪,致令入境探听事情,若军民人等被诱,舍与应禁铁器等顶事发,有如犯人贾成刘安定,俱发隔别卫分,永违充军。其不知情,止是布施饮食,别无容留披剃冠簪,及额外僧道行童本无逃避刑罪,善友聚众不及十人,俱照常例发落。

按:嘉靖例Ⅳ:6:2即据此款改定。

胡Ⅴ:42:4「今后遇有」下多「奸细入境隐匿不首律与同罪,得减入流」十六字,无「其不知情」至「常例发落」四十五字。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雇工人故明火点火,人众惊挤,践踏压死,比依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作(诈)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流,造作人不应,从重论。

按:此款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看「汇编」卷末附录「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改弘治例引进作引用。

嘉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遇有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嘉Ⅳ: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Ⅳ:6:2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改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按:笺释云:「照旧例(嘉Ⅳ:6:2),惟删闲字不用。」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探听境内事情」下增小字注云:「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又改「口外」为「边外」。

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二 礼律二 仪制

Ⅳ:7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Ⅳ:7: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嘉Ⅳ:7:1;万Ⅲ:82: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7:1 「光禄寺买办」一款,同弘Ⅵ:95:2;万Ⅲ:82:1。

按:「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此款在祭祀篇,似原拟系于礼律Ⅳ:3「致祭祀典神祇一条下。

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将「光禄寺买办」一款系于「仪制篇」「和合御药」条下,与单刻本不合。

合和御药条,顺治律有条例一款。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症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历,用尚方司印,合缝。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按:此款亦据「明会典」订定。

Ⅳ:8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答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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