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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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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两六钱 一两二钱 钱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二十作四十,误。】 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一两八钱 钱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四十」作「五十」,误。】 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二两四钱 钱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三两 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二厘」作「一厘」,误。】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三两六钱 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杖共折杖二百二十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钱三十三贯,折钱四钱一分一厘【「一厘」作「二厘」,是也。】 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钱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四两八钱 迁徒【按会典,「徒」应作徙。】 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钱(按:会典作钞)一十二【二作三。会典亦作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两 六两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罪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每钞八贯,折银一钱,共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银一两,共十二两。载「法家要览」。

按:右图见「松坡图书馆」及「东京大学东方文化研究所」藏「大明律例附解」卷首。

明弘治时,军民人等犯罪,有力纳米等项赎罪,无力则做工摆站哨暸。正德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徒罪依罚充王府仪从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湖广按察司官聂贤援引两广等处便宜处置事例,具呈巡抚都御史秦金题准,「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之例,遂行于湖广。而在外巡抚便宜处置,于家道稍次者,令折纳工食,照前稍有力之数,量减一半,即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徒一年,折银一两八钱。嘉靖三年,河南兵备周期雍以纳工食之例,失之于重,犯者办纳不前,遂具呈河南巡抚王荩,奏请刑部题准:称有力,折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徒一年,折银三两六钱: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徒一年,折银一两二钱,俱依数准折纳谷,以备饥荒,而其例遂通行于天下。明制,无力赎罪,准其做工摆站哨瞭,而摆站哨瞭等项,徒资监守之人,诓诈卖放,官府不得实用,故定「稍有力折纳工价」之例,以备饥荒。其后欲得其升斗之粟,积少以为多,遂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之例,而其前「稍次有力,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之例仍未废止。故嘉靖七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俞□题本即谓近来有「颇有力」「稍有力」及「稍次有力」之例。犯该徒罪,审颇有力者,每月折银三钱;审稍有力者,每月折银一钱五分;审稍次有力者,每月折银一钱。

夫明制,有力赎罪,无力准工,此诸准工犯人本皆无力,今竟称其为「颇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故刑部覆御史俞某奏,即指出此于名实颠倒。且增「稍次有力纳工食」等名目,本期得升斗之粟,积少以成多,而其实则实降「有力者」为「稍有力」或「稍次有力」,徒使富厚者减降从轻,使奸民猾吏得以上下其手;名为积谷,实以长奸。故刑部覆奏即指出前此巡抚南赣都御史汪鋐(嘉靖六年十月任)奏要一切禁革,而刑部仅题留稍有力者折纳工价,而于稍次有力折纳工食,则命抚按查处回报;御史俞既继汪鋐之后,再论此事,故七年闰十月戊寅,刑部遂奏请稍次有力一例革去,仅存秦金所题准「稍有力纳工价」,为世宗所俞允。(参看史语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及「条例备考」卷二第十至十二页。周期雍呈文则请参看彰健「汇编」卷一「五刑」条所附「新例」)今存明律刊本,如隆庆二年重刊嘉靖二十三四年刊本「大明律疏附例」、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其书首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即仅列「稍有力纳工价,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而无「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其故即在此。

北平松坡图书馆藏「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读法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下题「知府孙存编」。按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成书于嘉靖十一年,是年四月进呈,世宗以大明律乃太祖所钦定,孙存乃敢擅自增释,命毁其板。孙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收赎律钞」及「赎罪律(应作例)钞」项内,已征引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以实录证之,此系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事,已在七年闰十月戊寅革「稍次有力纳工食」事例之后,而孙书所附图仍列「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与时制抵触,此孙书之疏也。

北平松坡图书馆本「大明律例附解」所附「问刑条例」系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卷一首页题:「邗江书院原本重刊」。邗江书院本非官府刻本,其书已附「读法附考增例」,其据孙存「读法」增附此「纳赎诸例横图」,盖亦出于钞袭。不得以其刊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谓此图所列亦行用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也。今以孙存「读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故列此图于胡琼「集解」之后。

孙存此图,有力照例纳米,米五斗,折谷一石,较胡琼「在京罚运则例」所记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者为重。后此律图,在外纳赎,米五斗,折谷一石,即本此。而在京折纳,仍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盖米谷运自南方,有运费耗损,故折谷率不同也。孙存此图,分别「收赎律钞」及「赎罪律钞」二者。「赎罪律钞」疑系「赎罪例钞」之误。孙存此图「收赎律钞」栏内,引陈洪谟奏,谓律钞与「例钞」有别,此即「赎罪律钞」为「赎罪例钞」之误之最好证据,而后此明律刊本言及此,亦均作「赎罪例钞」也。

明制,赎法分律赎及例赎二者。明律「五刑」条:

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杖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杖一百,徒三年,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流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原注:余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杖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余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老小废疾收赎」条: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条:

凡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犯罪存留养亲」条: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

「诬告」条:

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过失杀伤人」条: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鬪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文武官犯公罪」条: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文武官犯私罪」条: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明律「五刑」条本定以铜钱收赎。然其时重钞,每钞一贯,值银一两,值铜钱一千文。为流通钞法,故令老小废疾,及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并诬轻为重反坐等项律该收赎者俱令纳钞,一视铜钱贯数为准。

以律文用「收赎」二字,系依正律所定纳钞,故律家称此为「律赎」、为「收赎律钞」、或简称为「律钞」,或简称为「收赎」。而「赎罪例钞」则系依据太祖大明律御制序:

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

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律家称此为「例赎」,或称为「赎罪例钞」,或称为「赎罪」。明人论赎刑,谓「收赎与赎罪有异,在京与在外不同」。「收赎」与「赎罪」有异,其理由即在此。

明洪武时宝钞即已因发行太滥而贬值,故永乐以后,于「例赎」即屡有更易。天顺五年定: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所纳钞因罪刑等第各折银有差。其时所定:「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亦照此折收」。律赎,笞一十,即赎钞六百文。苟依弘治十四年所定,其折银即不及一厘,较例赎所定即轻甚矣。

以钞贬值,故文武官犯该收赎者,例仍拟运炭纳米等项。

过失杀伤人依律本应收赎钞四十二贯者,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死者之家。其后又令:每钞八贯,折银一钱,共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银一两,共十二两,合计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死者家属。与表所列收赎律钞,钞贯折银比率又不同也。

考胡琼「大明律集解」「老小废疾收赎」条附「在京老疾折钱例」云:

笞一十至三十,折钱一文。

四十至杖六十,折钱二文。

杖七十至一百,折钱三文。

杖六十,徒一年,折钱六文。

杖八十,徒二年,折钱九文。

杖一百,徒三年,折钱十二文。

此疑系正德时所定。与孙存所附此图「收赎律钞」栏所记「老幼废疾一应轻赎者」系依据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所定者不同也。

嘉靖四年,巡抚江西都御史陈洪谟言:「老幼废疾及妇人余罪,系收赎律钞。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俱系赎罪例钞。查得抚属问刑衙门,问拟妇人审有力及军职正妻笞杖罪名,系该纳钞赎罪者,俱混拟收赎。初不知律意所谓收赎,盖如杖六十徒一年,则应决杖一百,余罪赎铜钱六贯之类,自与赎罪例不同。又有将钞一贯折银三厘,令其上纳,如杖七十,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以三厘计之,则该折银四两九钱五分,比之军民人等纳工价等项,反为过重。

及查先年奏准事例,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力士等项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犯笞杖律应的决者,审有力俱令纳钞。如笞一十,纳钞二百贯,……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缘在京自有钱钞兼收事例(按即前引正德二年奏准者),在外钞贯稀少,且江西钱不通,不过将破烂钞抵数,尤为无用,以此折银为便。

然估折无一定之规,吏胥不免掯勒囚犯。查得:弘治十四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奏将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人审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二十五贯,折银一两。……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银七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比例简明,公私两便。初止行于两京,或未通行于天下。以致江西去处,无凭查照。……除批行抚属衙门,将混拟收赎者改正,审有力纳钞者,暂照例收银发落。……乞法司参酌前项奏行事例,通行在外问刑衙门,今后犯妇审无力者,依律的决;如犯徒罪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其审有力者及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俱照前类折银。其依律收赎钞贯,亦照此类折收,俱贮官库.以为籴谷备赈」。陈氏疏奏:部覆依允(陈氏此奏,见史语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

嘉靖七年,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朱廷声言:「律钞,答一十,止赎六百文,比照例钞,折银不及一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为太轻。(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作「重」,今据「条例备考」改)

窃见问刑衙门先年题准估贯(价)事例(按即弘治二年新奏准「时估则例」,每银一两,值钞八十贯;计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似应将律钞,比照此例折收,庶有依据。

今后除审有力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遵照近令(按:即正德二年令,见「汇编」卷首第五十六页)刑部题准折银外,其老幼废疾妇人余罪,其律内一应收赎钞贯,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杖六十,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全赎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杖一百流三千里,全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其妇人与天文生等项余罪,除去杖罪钞贯,余钞亦照此例准折。俱计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朱氏此疏本仅论在外赎例,而刑部覆奏,遂通议两京内外。是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奏上,奉圣旨:「赎罪收赎钱钞则例依拟行」。朱疏既言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人犯遵照近令折银,而正德二年令言及钱钞照旧兼收,故孙存「律图」于「赎罪例钞」下复有「钱钞兼收」一项,并注云:「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在外钱钞不便。故见行折银」也。

明律「五刑」条:「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赎钱十二贯。」老幼废疾犯者全赎。依朱氏建议,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故实折银一钱五分。

明律五刑条:「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杖六十,徒一年,赎钞一十二贯。杖七十,徒一年半,赎铜钱十五贯」。妇人犯徒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犯杖六十,徒一年,以决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故其余罪,收赎钞六贯。犯杖七十,徒一年半,扣除杖罪一百赎铜钱六贯,余罪收赎钞九贯。此杖一百,依赎罪例钞,赎银一两;而余罪赎钞六贯九贯,则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六贯折银七分五厘,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如赎铜钱,则六贯折铜钱三文,九贯折铜钱四文半。以杖一百,依例钞赎银一两,或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如钱钞兼收,则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故孙存此图仍将妇人之为军职正妻,之为有力者之余罪收赎,仍列入「赎罪例钞」项下。其工乐户妇人及一应轻赎,与老幼废疾,仍依律文五刑条所定,准其连徒杖一并折银全赎,此亦刑部依朱氏建议奏定,较「赎罪例钞」所定为轻也

孙存此图言:「折杖,诬轻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以清顺治律图「妇人(有力者)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项下所记证之,「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此所谓正罪赎银一两,即明制,赎罪例钞,杖一百,赎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其所谓余罪二十,折银七分五厘。此七分五厘,即明制妇人(有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赎钞六贯,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乃得此数也。清顺治时不行宝钞,故将钞贯数略去耳。

孙图「收赎律钞」「赎罪例钞」实兼在京在外言,故嘉靖二十二年应槚着「大明律释义」,即将「老幼收赎」「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徒限内老疾收赎」等项,另表为「新增收赎钞图」;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易名为「律例钱钞图」,「内容兼及「赎罪例钞」。

孙图「赎钞赎铜」一栏,「赎铜」下注云:「出会典」。按会典,此赎铜之制系洪武间定。「大明律疏附例」所附律图仅列「赎钞」一栏,而将「赎铜」省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将「赠铜」一项省去,仅云:「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是赎铜一项,后来本不行用,孙图实无需列此。孙图既列此,遂为后来明律刊本所本。清顺治律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于赎铜一栏,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并增注云:「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则是在清顺治时,此赎铜之制,复又实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仅录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未见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条附该书著者按语云:

审有力则运砖、石、灰、炭;审无力则依做工等项,是又会定照例以赎罪者,合誊于左: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一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纳钞一百五十贯,纳米五斗,做工一个月,纳银三钱。

其所记与直引所载同,惟缺「折铜钱七十文」一项,而有「纳银」一项。又纳钞,直引作二百贯,此作一百五十贯。其纳银数目,今总述于下:

笞一十,纳银三钱,余四笞五杖递加三钱,至杖一百纳银三两。徒一年,纳银四两,余四徒递加二两,徒三年纳银十二两。流罪十四两,绞斩罪十六两。

于纳银数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续云:

按法司今有「兼纳钱钞新例」,如笞一十,纳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记纳银之例亦当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纳赎例横图」系录自孙存「大明律读法」,其书较「直引」及胡琼「集解」为晚,故今仍将其录附于此,而此所记运砖石纳米纳钞纳银诸项,当系在京赎罪例也。

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其兼收数目多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与孙图及万历会典在外纳赎例图所载亦异。此固可谓「在京在外有异」,然实不近情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书「律例钱钞图」所载钱钞兼收数字,则与「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则改折以银耳。

新增收赎钞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赎 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贯二百文

三十 一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二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三贯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四贯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四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六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赎一十二贯。杖该三贯六百文,徒该八贯四百文 全赎一十二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六贯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一【会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 十应作百会典亦误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赎一十五贯。杖该四贯二百文,徒该十贯八百文 全赎一十五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九贯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会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赎十八贯。杖该四贯八百文,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 全赎十八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十二贯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琐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赎二十一贯。杖该五贯四百文,徒该一十五贯六百文 全赎二十一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五贯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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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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