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8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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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及铜钱数,「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所载「赎罪例钞」及「钱钞兼收」二栏,均系针对军职正妻及妇人审有力者而定。「赎罪例钞」所定,笞一十,赎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远较明律五刑条所定,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亦即钞六百文)者为重。以系依例赎罪,非依律所定收赎,故明人称此为「赎罪例钞。」
军职正妻、妇人有力者,如犯笞杖,可依「赎罪例钞」准赎。如犯徒流,则依律需决杖一百,此一百亦依「赎罪例钞」栏所载准赎,而余罪收赎,此余罪则依律所定钞贯,以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以杖一百系照赎罪例钞栏所定赎罪,故妇人余罪收赎,孙图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
于妇人有力者犯罪既有此定例,故于嘉靖七年遂从都御史朱廷声奏请,工乐户妇人犯罪许其轻赎者,许其连徒杖并折,不需计算余罪,许其依明律五刑条所定赎铜钱数,亦即赎钞数准其全赎。而其换算比率,亦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其所纳收赎律钞折银数目,亦自较妇人有力者依「赎罪例钞」所纳为轻也。
以其系按律所定钞数折银,故明人称此为收赎律钞,以与「赎罪例钞」分别。
其诬轻为重者,亦连徒共折杖,其杖一百则按「赎罪例钞」栏所载纳赎,故明律刊本「在外纳赎例横图」即将「诬轻为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其折杖一百后余罪,则仍依律所定余罪所纳钞贯数,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老幼废疾收赎,依律可全赎,故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纳赎横图」亦将其与妇人连徒杖并折,一应轻赎者,均列入「收赎律钞」栏内。
徒限内老疾收赎,其收赎钞亦依律所定,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其后钱依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十二两。钞依收赎事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妇人有犯收赎,老小废疾收赎,过失杀人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其所施行地区本不限于京外,故应槚「大明律释义」及舒化「大明律附例」将其自「在外纳赎横图」中抽出,另编为图。而声明在京钱钞兼收,而在外则折银。
清顺治律所载在京在外「纳赎例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清律律图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赎银之数。
附纳赎例图【(清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在京】 【老疾收赎等罪俱照外赎例图】
依律决配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砖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炭二百斤折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米一石折银五钱 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砖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米一石五斗折银七钱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炭四百斤折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米二石折银一两 灰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米二石五斗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米六石折银三两 灰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米七石折银三两五钱 灰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米八石折银四两 灰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米九石折银四两五钱 灰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砖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零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以上俱的决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米十石折银五两 灰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五两零五厘 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斤
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瞭哨 折银三两六钱 米十五石折银七两五钱 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砖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炭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米二十石折银十两 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砖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三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米二十五石折银十二两五钱 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炭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二年半 折银九两 米三十石折银十五两 灰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九两五钱 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米三十五石折银十七两五钱 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砖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米四十石折银二十两 灰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砖二千四百个折银三十一两二钱 炭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米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 灰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砖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炭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一【「明律集解附例」一作二】百斤
惟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俱纳本色,不许折银
按:此所定运囚粮运灰运砖运炭折银数目仍依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其增运碎砖运石数目,则依「祥刑氷鉴」及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纳赎例图」有老疾折钱一栏,则清律图省去。盖以其与「收赎律钞」抵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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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 赎罪 赎铜
依律决配 照例赎罪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折杖收赎律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及妇人有力者 非奉旨于各布政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
例 折银上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折谷上仓,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银五钱
笞一十 杖之小者 赎银二钱五分,如纳米五斗,如谷一石 赎银三钱 赎银七厘五毫 赎银一钱
二十 赎银五钱,如纳米一石,如谷二石 赎银四钱五分 赎银一分五厘 赎银二钱
三十 赎银七钱五分,如纳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 赎银六钱 赎银一分二厘五毫 赎银三钱
四十 赎银一两,如纳米二石,如谷四石 赎银七钱五分 赎银三分 赎银四钱
五十 赎银一两二钱五分,如纳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 赎银九钱 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赎银五钱 每笞一十赎铜半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杖六十 杖之大者 赎银三两,如纳米六石,如谷一十二石 赎银一两二钱 赎银四分五厘 赎银六钱
七十 赎银三两五钱,如纳米七石,如谷一十四石 赎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赎银七钱
八十 赎银四两,如纳米八石,如谷十六石 赎银一两五钱 赎银六分 赎银八钱
九十 赎银四两五钱,如纳米九石,如谷十八石 赎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银六分七厘五毫 赎银九钱
一百以上俱的决赎 赎银五两,如纳米十石,如谷二十石 赎银一两八钱 赎银七分五厘 赎银一两 每杖一十赎铜一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
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瞭哨 赎银七两五钱,如纳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 赎银三两六钱 赎银一钱五分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 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铜七分五厘
一年半 赎银十两,如纳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 赎银五两四钱 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二百四十。其二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四十余罪,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二年 赎银十二两五钱,如纳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 赎银七两二钱 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六十余罪折银一钱五分 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五分
二年半 赎银十五两如纳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 赎银九两 赎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八十余罪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三年 赎银十七两五钱,如纳米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 赎银一十两零八钱 赎银三钱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余罪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流二千里 赎银三钱七分五厘 该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二十余罪折银三钱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该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四十余罪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赎银四钱五分 该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六十余罪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赎银二十两,如纳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赎银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折赎罪银四钱五分 已徒犯徒遇例减一等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年满有力纳米俱复职带俸差操 赎银二十五两,如纳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赎银一十八两 再犯赎银四钱五分
绞斩 赎银五钱二分五厘 除赎正罪银一两外,余罪折银四钱零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营葬,取领状
按:清律此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折银之数。
诬轻为重栏、诬人犯流二千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二十,与明孙存「大明律读法」及万历会典所载「在外纳赎例图」同。
诬人犯流二千五百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四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三十。
诬人犯流三千里罪,清律此图谓折杖二百六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四十。
盖清律律图系据诬告条律文小字注,诬近流为远流计算,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据律文小字注,诬徒为流计算。
顺治律诬告条系钞明律。顺治律「诬告」条小字注原附按语云:
按:律首收赎图与此注算法不同,指归则一。
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诬告」条「纂注」云:
从徒入流者注云……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惟近流入远流注云……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无疑。
「纂注」所言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为清律纳赎例图「诬轻为重」栏所本。而
「纂注」谓:「从徒入流……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又与孙图及会典不合。谨志于此以俟详考。
附限内老疾收赎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该赎银一钱零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八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八厘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个月该赎银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厘五毫,剩徒一年半该赎银一钱三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七厘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七厘五毫外,未役一十七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二分五厘。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该赎银一钱六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个月该收赎银一钱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厘五毫。剩徒二年半该赎银一钱九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三钱。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厘。剩徒三年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三毫外,未役三十五个月该收赎银二钱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赎银,计算无异。惟已役徒一月有八厘七毫五忽者,七厘五毫者,六厘七毫五忽者,六厘四毫六忽者,六厘三毫者,其不同何也?盖徒之全赎,原有差等也。
按:「限内老疾收赎」与「诬轻为重收赎」,在明律刊本中本合为一图,清律则将其分作二图。明律本规定以铜钱收赎,然实依钞计算。明初钞一贯与铜钱一贯价值相等,其后钞轻遂改折银,以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清律即依此换算,实与明制同。
附诬轻为重收赎图
凡诬轻为重,如告人一百杖,内止四十得实,所诬六十杖被诬之人已经受决,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不准赎银。如未决,方准照后收赎。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赎银七厘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二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二十。如未决,准赎银一分五厘。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六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如未决,准赎银四分五厘。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七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决,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赎银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赎银七分五厘。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实杖一百。余二十杖,方准赎银一分五厘。
流二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赎银七分五厘。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准收赎银一分五厘。
三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除告实外,务必全抵徒一年。如未决,除告实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该赎银二分。三流虽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为剩罪。
此赎与老幼妇人收赎不同。彼徒流皆宜照徒年限收赎。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赎。
诬告收赎旧图,依唐律疏议前后参差。阅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 (此清律原附按语)】
按 【 (此亦清律原附按语)】 徒流已论决者,或云亦折杖,随所剩杖数多少全决之,不坐徒流。夫至重者为民命,死罪已决者,尚抵以死;未决者亦止减一等,而谓徒流不全抵可乎?或又云:律谓未论决徒流,止杖一百,则其已论决者,当无止法乎,此又非律意也。盖所诬者,若系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实,止笞一十,其剩杖二百三十,亦将全决之乎?圣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杀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使可全决,则律以惩奸,将无制限,而杖可过一百矣。今决杖何止曰一百,而一百之外即减杖加徒也,正以笞轻于杖,故加以杖,而杖一百之外,又难复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谓止者止谓其杖一百之外,不可复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毙者百无一人耳。岂圣人仁民爱物之心哉?又按王肯堂笺释云,全抵剩罪,无力的决做工摆站哨瞭,有力纳米等项赎罪,亦如例,不在折杖收赎之限。今合二说参酌其宜,如有力则赎罪俱以纳米等项赎罪行之。如无力,则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实的决一百,其余罪亦着纳赎,但不用律赎每杖一十赎银七厘五毫之数,而用例赎,每杖一十,赎银一钱,则杖不过百,而赎不失轻,庶两得其平矣。若无力至一两之银亦不能纳者,则量从律赎,与未决余罪同临时酌之。
健按:以「明律集解附例」所戴「收赎钞图」校之,此图亦将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银数,与明制并无不同也。
附真犯杂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 (据正德会典迻录。顺治律改「弘治十年」为「顺治二年」)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1.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2.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3.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4.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5.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6.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杀夫者。
9.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按: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顺治例此下增「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款。)
2.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3.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4.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5.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6.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7.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8.盗乘舆服御物。
9.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10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11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