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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续编

330 万字 · 约 157 小时 22 分钟 · 216 / 419

会员可开白话

之票。欲金而得金。千贯之钞。能欲钱而得钱乎。析而为小钞。则依然纸也。变而为大钱。则五十步之钞也。

第四

议者曰。大钞则用善书者。笔迹可验。其余则监造大臣皆自书名。作伪者。必不能以一人而摹众字。

论曰。赵董文祝之书。自非细心巨眼。真以为伪伪以为真。善书者尚不逮赵董文祝。而天下之细心巨眼亦寡。焉得人人而辨之。监造大臣。或岁一易焉。或月一易焉。或朝任而暮罢焉。其为人多矣。以多人之字。而散诸天下。其果若人书耶。未可知也。其非若人书耶。未可知也。又焉得人人而辨之。

兄槤曰。就令监造大臣久任不易。亦难皆自书名。 国家岁入数千万。以近日银价每两易钱二千计之。约须造钞倍银之数。监造大臣。汉人或二字或三字。满人多有四五字者。假如造一千万贯小钞。姓名通算三字。共字三千万。终日伏案疾书。人不过三千字。终岁纔百余万字。合三十人之力。竭终岁之劳。分署姓名。然后能尽书一千万贯之钞。况造钞又不止千万贯乎。

第五

议者曰。欲作伪钞。其难百倍于假银私钱。特造佳纸。禁民间不得行用。此纸多为印记。篆法精工。使人难于摹放。

论曰。特造佳纸。禁民间之不行用易。禁纸匠之不私造难。虽使禄之终身。不许出外。然天下纸匠非一。岂无同工。至摹放印篆。则更易矣。兰亭之本可缩诸玉枕。不失一丝。况印篆朱多则污。朱少则缺。重按则粗。轻按则纤。更非兰亭比乎。

兄槤曰。乙巳夏在苏州谳局。会审常熟民人京控该县重征一案。据黏呈串票数纸。将常熟印信比对符合。而漕书俱云实无此重串。迨后审明系原告人描画印信。适有臬札在旁。令其当堂描画。伊将笔管撕一篾片。随醮印泥点触纸上。印文粗细缺蚀。丝毫不差。如所云多为印记。篆法精工。正复何益。

第六

议者曰。世或谓文沈仇唐之画尚有伪者。然彼之作伪止图徼幸以欺一二人。

论曰。此一二人者。虽非精鉴。亦必具眼。然犹不能辨而受其欺。况欲以蚩蚩之氓。而人人能辨善书之迹印篆之文监造之字耶。

兄槤曰。昔年在山左谳局。有吕姓黏庄票控告一案。票注贰百千。钱庄祇认贰拾千。吊查庄薄。实止贰拾千。细验票上百字。一无补缀痕。图记花板字迹。分毫不爽。竟不能断为伪票。初疑庄伙舞獘。虚出贰百千之票。而书贰拾千于簿。研鞫至再。原告吐露真情。云以水洗去拾字。改为百字。始犹不信。令其当堂洗改。次日持一白笔来。不知笔内有无药水。即将原票千字用清水一滴.以笔扫洗.上下衬纸按吸.随洗随吸.至白乃止.世固有巧夺天工如此者.讵止欺一二人耶。

第七

议者曰.造钞约已足天下之用.则当停止.俟二三十年之后.再行添造.仍如旧式.不改法也.

论曰.宋金元之钞.未尝不欲足用而止也.而卒至增造无艺者.能足天下之用而不能足国家之用故也。自古开国之君.量天下之土地山泽之所入以制用.其始常宽然有余.至后嗣.非甚不肖也.然水旱耗之.兵革耗之.宗禄庆典及诸意外费耗之.用度稍不足矣.势不得不于常赋之外.诛求于民。而行钞之世。则诛求之外惟以增钞为事。然不增则国用不足。增之则天下之钞固已足用。而多出则钞轻。国用仍不足。宋金元之末。流獘皆坐此。今议造钞足天下之用而止.而国赋一皆收钞.则停造之后.收钞有常数矣。使国家而无意外之费则已。有则安所取之。取之于添造必矣。然而天下之钞非不足也。为之奈何。

兄槤曰.多出数百千万之钞于天下.则天下轻之.多出数百千万之金银于天下.天下必不轻也.亦可见物之贵贱.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颠倒矣。

行钞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以钞与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会票钱票.如领钞及大钱满一万贯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予以一分之利.止收银九千贯之数.又以一分之利予百姓.止收八千贯之数.

论曰.钞之罔民始此矣。钱票姑勿论.会票皆银也.其数盈千累万.禁票而行钞.则钱庄收存豪商大贾之银.皆不复还银而直还钞。何也.还银则不能短其一毫.还钞则累累之银.国家取其八.钱庄取其二.而豪商大贾.虽有百万之银.一朝悉化为纸.非罔民而何。民间以银易钞.犹可以九百买一贯.钱庄以钞还银.则直以一贯作一贯.故可取二分之银.

兄槤曰.行钞之令一下.则富民火速以催还银.钱庄迁延以待还钞.必然之势。

又曰.此论会票之银也.银在钱庄手.故得取其二。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设各铺户以银向钱庄买钞以还钱庄.则二分之银.铺户分其一矣。

又曰.设富户知钱庄之欲没银而还钞也.因谓钱庄曰.汝还吾以钞.不过没吾银什二耳.今吾愿与汝银什三.汝还吾银什七.钱庄必欣然从之。若是则虽有大钞不能易银。而徒为钱庄没银之利薮矣。

第二

议者曰.民以银易钞.在下令一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二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二年之外.照时价不加.

论曰.加以一分之利.则钞文一贯.而买之实止九百.甲有物而货于市.其值千钱.乙以千钱偿之。丙以钞一贯偿之。取乙之钱。则以九百买钞。而余百钱。取丙之钞。则百钱之余无有矣。将取乙之钱乎。取丙之钞乎。是出令之始。而一贯之钞已明示以止作九百之用。又何论二年内外一分五厘之纷纷哉。

第三

议者曰。使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又予以一分之利。如一贯之钞。准作一贯一百文用。

论曰。以钞发与钱庄。既予以一分之利。民以银易钞。又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中损其二。复使民以钞纳粮税。而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外损其一。通计之为什一分而损其三。 国家岁入数千万。一行钞而什一分损其三。岁入顿少银一千余万。然且左手收银于钞局。右手收钞于税局。钞仍在官而不在民。民仍纳银而非纳钞。乌在其为行钞乎。钞之所行。不过强以当廉俸。强以当兵饷。强以当吏役工食。持纸钱以适市。而市之闭肆者众矣。

第四

议者曰。使民以银易钞。既加以一分之利。以钞完纳粮税。又加以一分之利。是民陡获二分之利也。谁不以银易钞。

论曰。今有富室积银巨万。而计产完粮不过百两。以百两之银易钞以完粮。固陡获二分之利矣。设尽以其银易钞。既非完粮。能以一贯当一贯乎。既以九百买诸官。能以一贯用诸市乎。二分之利安在。徒令巨万之银。悉化为纸耳。谁以银易钞哉。

兄槤曰。完粮百两。而获二分之利。不过少完银二十两耳。在富室所得亦甚微矣。设以此二十两易钞。则二分之利。亦化为纸。

又曰。富室粮银。其不及百两者何限。则所得更微。

第五

议者曰。凡钱粮关税悉皆收钞。一贯以下悉征钱。

论曰。贫民钱粮满贯者少。则利在大户。胥吏地保。收贫民之钱。易银买钞以输官。则利在胥吏地保。 国家岁入。什一分损其三。而贫民曾未得其一毫也。

兄槤曰。正使满贯。所获亦无几耳。议者屡以二分之利为言。曾未计及此。

第六

议者曰。国家行一小钞。可得九倍之利。行一大钞。可得十九倍之利。

论曰。取民九倍十九倍之银。而偿以丈尺之纸。国家利矣。其如民之不利何。民既不利。钞必不行。九倍十九倍之利。必不可得。

第七

议者曰。随处立辨钞真伪之人。官给以禄。

论曰。纹银也。洋钱也。一哄之市。必有能辨之者。千室之邑则伙矣。万家之都则益伙矣。民有纹银洋钱。随处可辨。亦随人可辨。行钞而官立辨钞之人。立一人则止一人。立十人则止十人。势不能如民间之伙也。而且在一处则止一处。名曰随处。实不能随处也。然而辨之必于此人。人必于此处。是率天下而路也。

第八

议者曰。钞各分省。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换本省钞行用。

论曰。是困天下之行旅也。余浙人。姑以浙之所至言之。由浙而至京师。甫出浙界。即所带浙钞不可用矣。由是而江苏而山东而直隶。所在用钞。必所在易钞。势必一易再易至数易不止。且以银易钱。无适不可。以钞易钞。必于通衢大邑。则迂道他出不能矣。由径取捷不可矣。其或阻风水雨雪昏暮。迫欲易钞行用。而官局尚远。当复如何。

兄槤曰。通衢大邑设一官局。以苏省而论。商贾至者日无虑千百。悉来验钞易钞。窃恐官局亦日不暇给。又曰。民间会票钱票。即于票之出入。暗中取利。又无抑勒之权。故随时收付。略无留滞。设立官局。则局中人皆为在官人役。其势如虎。民以他省钞至。不换则不可用。换则刁难勒索。控官所费愈大。不受其鱼肉不止矣。

第九

议者曰。五年或十年之后。钞法盛行。则民间之银。不得更以为币。惟为器[皿](血)首饰。卖买者不禁。私以银为币者。亦不加刑。第没入其银。以半赏告者。

论曰。天下之情伪。何可胜防。有物于此。值银一两。有银杯于此。其重一两。因以杯市。推而至于十两百两皆然。将以其为器[皿](血)而舍之乎。抑以其为币而没入之乎。而其真以银为器[皿](血)者。吾恐蠹役地棍之伺其后而执之也。

兄槤曰。 国家岁入银数千万。十年即数万万。民间之银。无虑毕收于上矣。而钞法又盛行。安得尚有以银为币之事。十年之后。而民犹以银为币。则钞法之不行可知。

第十

议者曰。十年或二十年之后。银既毕收于上。则许商人以钞易银。打造银器。止作半价用。不准为币。民间如有未换钞之银。亦止准其为器皿。若以银易钞。亦止作半价用也。

论曰。凡物多则贱。少则贵。天下之银。一耗于漏卮。而再锢于府库。则少极矣。不待十年二十年。其价之贵。将不可思议。乃欲预悬半价之令耶。嘉庆时银每两易钱八九百文。今渐增至二千有奇矣。吾又不知所谓半价者何价也。

兄槤曰。现在之银价。尚日贵而不能使贱。乌能定将来之银价。

第十一

议者曰。欲行钞。必先将条例布告天下。使人人知行钞之利。又誓之明神。永不变法。按钞法莫患于屡更。既不变法。则百姓自无疑惧矣。

论曰。条例一颁。即人人皆知银之将变为纸。断无有以为利者。永不变法。谈何容易。夫宋金元之变法。非乐于变也。钞有所不行故也。有所不行而务欲其行。则不得不变。变之而仍不行。则不得不屡变。而其不行也。以不利故也。非不利于上。而不利于下故也。苟上下皆利。则古人岂不知变法之不可耶。又何待誓之明神而百姓始不疑惧耶。

第十二

议者曰。藏钞皆用函。官库及富家以黄金。贫家以石。则火不能灾。

论曰。火炽而金镕。屋塌而石碎。可若何。千贯大钞。长尺而阔二三尺。卷之盈握。函加大焉。长过其卷。厚以分计。一函之费。约黄金三四十两。以近时金价计之可值千贯。以千贯之函。藏千贯之钞。钞而可用。是函与钞同价也。钞而不可用。则以黄金藏废纸矣。

第十三

议者曰。行钞之初。官俸悉加一倍。本俸暂予以银。加俸悉给以钞。

论曰。民间惟完纳粮税乃用钞。非重钞也。以官之必欲收钞。而又诱以二分之利也。外此无所用钞矣。然而官有钞俸。将强民以必用。京官无权。先取物而后偿钞。其势必至于罢市。外官威重。抑配富户。责令出物与钱。不肖者或更责其出银。否即以阻挠钞法之罪。钞之罔民自禁票始。钞之厉民自增俸始矣。

兄槤曰。凡官欠民债。皆可以钞抵矣。

第十四

议者曰。商人与外洋交易。但准以货易。不准以银。如彼国以银来。则令其先易中国之钞。然后准其买货。

论曰。银不为币。但当虑其易鸦片耳。其它货物何为不许以银。举世皆忧彼以银去。而此独恐彼以银来。异哉。

第十五

议者曰。前代不喜行钞。由于单纸易坏。

论曰。元织绫钞。非单纸矣。又造银钞。不易坏矣。而皆不行。何也。

第十六

议者曰。钞可易钱。钱可易钞。何至视为虚券。

论曰。大钞皆虚券耳。惟小钞乃得易钱。而一贯仅十大钱。百文仅十中钱。就令大钱中钱可量易小钱。要之通计天下虚券无虑什九。实券不能什一也。

第十七

议者曰。钞有号数之可稽。有印章之可辨。盗贼取而用之于市。未有不立败者。

论曰。劫钞于此邑。用钞于彼邑。比事主具呈报官。官据其号数印章移文他邑。则钞已用于市。而盗贼之兔脱久矣。徒令胥吏执市人为盗耳。

第十八

议者曰。青苗之利。取之百姓者也。故利有限而民受其害。行钞之利。取之天地者也。故利无穷而君操其权。

论曰。青苗之利。以钱取利也。民有不愿领者。当时有司犹以抑配从事。行钞之利。以纸取利也。民有不乐受者。今日州县能毋以阻挠致罪乎。君操其权而民受其害。厉于青苗矣。

禁铜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设立收铜之局。民间铜器。以钞倍价收之。禁绝铜器铺。以铜私相卖买者。没入其器。更不加罪。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以致骚扰。

论曰。民间铜器。其利用者多矣。虽以倍钱收之。未必尽应也。何况倍钞。以铜器私相卖买。非首告官安得知。自好之士。焉首告。首告非蠹役即地棍耳。而蠹役地棍得钱即已。又焉遽行首告。首告必诬执人于市。而劫其铜器。曰予我者舍汝。不且以私卖买入官。懦者委而去之。强者与之争。然后牵以告官矣。官方以收铜为功。讵复置辨。不过没入其铜。驱其人令出而已。如是而犹曰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以致骚扰。吾不信也。

第二

议者曰。禁绝打造铜器之铺。立官铜铺。但造乐器锁钮。以便民用。

论曰。金史载正隆而降。铜禁甚严。民间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而官不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其獘若此。顾亭林日知录。博考禁铜之令。而终以一言断之曰。今日行之。不免更为罔民之事。谅哉。

兄槤曰。金史但言官不胜烦。民不胜病。而不言官之何以烦。民之何以病。今为引伸其绪。民间铜铺。所在有之。通都大邑。或至数十。然民为之则不觉。官为之则即一县一铺。欲以令长而兼商贾之事。是官不胜烦矣。民间铜铺买卖低昂。愿否任便。官卖。则任事者不免于定价外多取。设有损坏。皆当就官铺修治。试举极琐碎事言之。假令门户箱箧锁坏。常时铜工一呼即至。而官铺不能。能亦日不暇给。又窵远之处。更无暇往来仆仆。其它难以枚举。是民不胜病矣。

铸大钱条论

许楣

议者曰。当百钱须雕为龙凤形。约费工本九十余文。当十钱约费工本九文。当一者适与工本相当。

论曰。铸钱犹印书也。铸钱之精在治范。印书之精在雕板。假以当百当一钱形雕诸板。一则雕为龙凤形。工巧绝伦。一则寻常钱形。其雕工之相去。虽百倍可也。及印以佳纸精墨。则其工一耳。铸钱岂有殊乎。而相去至九十倍。何其不伦也。然议者于龙凤形不言铸而言雕。则是铸为钱形而加以雕工者。若是。则吾不能知矣。

钞币杂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宋皮公言交子之法。必积钱为本。此名言也。然今之时势与宋异。百姓家有亿万之银。国家造钞以易之。民间所有之银。即国家用钞之本。岂必先务积银也哉。

论曰。若是。则宋时百姓家非无亿万之钱也。国家非不造钞也。民间所有之钱。即国家用钞之本。何不即以易之。而先务积钱也哉。夫百姓家有亿万之银。而国家造钞以易之。是以钞为易银之本耳。何尝以银为用钞之本。而况宋不能以无钱之交子易民之钱。今安能以无银之钞易民之银哉。吾不知今之时势与宋异者何也。

第二

议者曰。宋孝宗以金帛易楮币。藏于内库。一时楮币重于黄金。

论曰。楮币不行。以金帛易之而重。吾见黄金之重于楮币矣。未见楮币之重于黄金也。且金帛取之于民。楮币官所自有。孝宗何不以楮币易金帛。而以金帛易楮币。楮币重于黄金。民间何不宝藏楮币而甘易金帛也。

兄槤曰。楮币而至于收。不待辞费而知其轻矣。

第三

议者曰。论者谓金章宗时。以万贯老钞易一饼。妄言行钞则物价腾踊。不知物价之腾踊。原不关于行钞。汉董卓之乱。五十万钱易米一石。石季龙时金一斤易米一斗。此皆因米极少。非关用钱与金之故。

论曰。谓行钞而物价腾踊。此论者不善立说之过。夫以万贯老钞易一饼。非饼之贵。乃老钞之贱耳。董石之乱。则诚米贵。而非钱与金之贱也。

第四

议者曰。元顺帝元年。以御酒龙衣乞粮张氏。亦可见当时所乏者粮耳。而钞固未尝不足。视明季之苦于无财者有间矣。

论曰。所乏者粮。则以钞易粮可矣。安以御酒龙衣为哉。独不观诸史乎。至正二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铸钱并印造交钞。未几交料散满人间。京师料钞十锭不能易斗粟。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交易。公私所积之钞俱不行。然则钞固未尝不足。而其无财与明季何异。

第五

议者曰。明李雯言元有中国盐制独为详密。一引之贵。至中统钞二百五十贯。岁入之数。中统钞七百六十六万二千余锭。以金计之。为一千五百一十二万二千余金。盐利之盛。极于此矣。案元史增至一百五十贯。与此不符。又中统钞每两贯同白金一两。此以白金二两当中统钞一锭。而数又小有不符。当作一千五百三十二万四千余金。

论曰。一引之贵。至一百五十贯。从元史。此与万贯老钞易一饼。虽相去悬殊。而情事正同。乃钞之贱。非引之贵也。考元史中统二年。每盐一引重四百斤。价银七两。至元十三年。改为中统钞九贯。其后累增。至延佑间遂为一百五十贯。几十九倍于至元矣。又考大德中。官卖盐四斤八两。值钞一贯。后乃至一斤一贯。议者极口元之钞法。而物重钞轻之獘如此。钞课千万。仅当今银课数十万耳。何盛之有。

军储篇四

魏源

问曰。近世银币日穷。银价日贵。于是有议变行楮币者。其法本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其用同于近日北五省之会票。淮南之根窝。其说倡于嘉庆中鸿胪卿蔡之定。推衍于近日吴县诸生王鎏。且述崇祯时部臣议行钞十便。曰造之省。用之广。藏之便。之轻。无成色之好丑。炉冶之销耗。绝银匠之奸伪。盗贼之窥伺。铜钱废而尽铸为兵。白金贱而尽充内帑。果足通银币之穷。佐国用之急乎。曰宋臣叶适有言。王安石青苗手实诸法。桑宏羊所不为。蔡京改行钞币。以盗贼之道。诱赚商旅之财。又王安石所不为。何者。唐之飞钱。宋之交会。皆以官钱为本。使商民得操券以取货。特以轻易重。以母权子。其意一主于便民。而不在罔利。犹是周官质剂之遗。譬如以票券钱。非即以票为钱。以窝引中盐。非即以窝为盐。皆有所附丽而行之。至蔡京改行钞法。则无复官钱。而直用空楮。以百十钱之楮。而易人千万钱之物。是犹无田无宅之契。无主之券。无盐之引。无钱之票。不堪覆瓿。而以居奇。宜乎奸伪竞起。影射朋生。不旋踵而皆废。金元明代。竟不鼓铸而专用钞。重以帝王之力。终不能强人情之不愿。如欲复行。窃恐造之劳。用之滞。敝之速。伪之多。盗之易。禁之难。犯之众。勒之苦。抑钱而钱壅于货。抑银而银尽归夷。有十不便而无一便矣。然楮币不可用。而更币之法不可不讲。请先陈历代各币之兴废。而后效其说。汉世银价极贱。朱提银八两。直钱千有五百八十。他银八两直千。朱提县名属犍为。出善银汉武帝造白金三品。其一重八两。圜之。其文龙。直三千。民废不用。夫白金非楮。武帝稍增其价。而遂不行。况以楮代币。视白鹿皮荐直四十万。其笼利又甚倍蓰。其不可行一也。宋太祖取唐代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州换给。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诣务入钱者。即日给券。又诸州。商人赍券至者。当日付钱。不得住滞。违者科罚。其后成都守臣寇瑊以蜀人苦铁钱之重。私券贸易。富户主之。及富人赀衰不能偿。争讼数起。请官置交子务。禁民私造。诏岁造交子。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贯。新旧相因。其用意便民如此。及大观中。蔡京更钞法。则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封椿旧积。绝口不言。尽失交会之本意。绍兴中年。始诏会子务隶都茶场。正以商请茶盐香矾等岁千万贯。不独恃见钱以为本。然钞引止凭以取茶盐香货。而会子则公私买卖支给。无往不用。且自一贯造至二百。以尺楮而代数斤之铜。以一夫而运万缗于千里之远。赍轻用重。流落民间。即同见镪。其究必有最后受累之人。其罪究归最初作俑之人。仁者其忍出此。其不可行二也。绍兴元年。因婺州屯驻。舟楫不通。钱重难致。诏造见钱关子。赴榷货务请钱。愿得茶盐香货钞引者听。三十年。又诏淮浙湖北京西不通水路处。上借等钱。许用会子解发。是交会原以通舟运之穷。故大观中蔡京钞法。惟江浙湖广福建不行。盖水乡通舟。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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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斋《皇朝经世文编五集》 序 例言 卷一 叙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王星使柔远记 王之春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俞太史柔远记 俞樾 盛世危言叙 彭玉麟 [格物入门叙 李鸿章] 盛世危言叙 或作 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叙 郑陶斋 洋药茶丝分类表叙 杨楷 杂货衰旺提要表叙 杨楷 庸书叙 宋育仁 庸书内外篇叙 或作 庸书内外篇自叙 陈次亮 危言序 或作 汤氏危言序 [陆学源](汤蛰仙) 重译富国策叙 通正斋生 西学书目表叙[例] [梁启超](缺名) 西学提要农学总叙 [梁启超](缺名) 沈氏音书序 [梁启超](缺名) 变法通议自序 缺名 盛世元音原序 沈学(来) 卷二
皇朝经世文三编
皇朝经世文三编 清 陈忠倚辑 序 例言 总目 分册目录 卷一 学术一原学上 卷二 学术二原学下 卷三 学术三法语 卷四 学术四广论上 卷五 学术五广论中 卷六 学术六广论下附医理 卷七 学术七测算上 卷八 学术八测算中 卷九 学术九测算下 卷十 学术十格致上 卷十一 学术十一格致下 卷十二 学术十二化学 卷十三 治体一政本上 卷十四 治体二政本下 卷十五 治体三原治 卷十六 治体四变法上 卷十七 治体五变法中 卷十八 治体六变法下 卷十九 治体七臣职 卷二十 治体八培才 卷二十一 治体九广论 卷二十二 吏政一吏治 卷二十三 吏治二吏治 卷二十四 户政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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