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续编
330 万字 · 约 157 小时 22 分钟 · 216 / 419
史藏 · 经世文编
330 万字 · 约 157 小时 22 分钟 · 216 / 419
会员可开白话
之票。欲金而得金。千贯之钞。能欲钱而得钱乎。析而为小钞。则依然纸也。变而为大钱。则五十步之钞也。
第四
议者曰。大钞则用善书者。笔迹可验。其余则监造大臣皆自书名。作伪者。必不能以一人而摹众字。
论曰。赵董文祝之书。自非细心巨眼。真以为伪伪以为真。善书者尚不逮赵董文祝。而天下之细心巨眼亦寡。焉得人人而辨之。监造大臣。或岁一易焉。或月一易焉。或朝任而暮罢焉。其为人多矣。以多人之字。而散诸天下。其果若人书耶。未可知也。其非若人书耶。未可知也。又焉得人人而辨之。
兄槤曰。就令监造大臣久任不易。亦难皆自书名。 国家岁入数千万。以近日银价每两易钱二千计之。约须造钞倍银之数。监造大臣。汉人或二字或三字。满人多有四五字者。假如造一千万贯小钞。姓名通算三字。共字三千万。终日伏案疾书。人不过三千字。终岁纔百余万字。合三十人之力。竭终岁之劳。分署姓名。然后能尽书一千万贯之钞。况造钞又不止千万贯乎。
第五
议者曰。欲作伪钞。其难百倍于假银私钱。特造佳纸。禁民间不得行用。此纸多为印记。篆法精工。使人难于摹放。
论曰。特造佳纸。禁民间之不行用易。禁纸匠之不私造难。虽使禄之终身。不许出外。然天下纸匠非一。岂无同工。至摹放印篆。则更易矣。兰亭之本可缩诸玉枕。不失一丝。况印篆朱多则污。朱少则缺。重按则粗。轻按则纤。更非兰亭比乎。
兄槤曰。乙巳夏在苏州谳局。会审常熟民人京控该县重征一案。据黏呈串票数纸。将常熟印信比对符合。而漕书俱云实无此重串。迨后审明系原告人描画印信。适有臬札在旁。令其当堂描画。伊将笔管撕一篾片。随醮印泥点触纸上。印文粗细缺蚀。丝毫不差。如所云多为印记。篆法精工。正复何益。
第六
议者曰。世或谓文沈仇唐之画尚有伪者。然彼之作伪止图徼幸以欺一二人。
论曰。此一二人者。虽非精鉴。亦必具眼。然犹不能辨而受其欺。况欲以蚩蚩之氓。而人人能辨善书之迹印篆之文监造之字耶。
兄槤曰。昔年在山左谳局。有吕姓黏庄票控告一案。票注贰百千。钱庄祇认贰拾千。吊查庄薄。实止贰拾千。细验票上百字。一无补缀痕。图记花板字迹。分毫不爽。竟不能断为伪票。初疑庄伙舞獘。虚出贰百千之票。而书贰拾千于簿。研鞫至再。原告吐露真情。云以水洗去拾字。改为百字。始犹不信。令其当堂洗改。次日持一白笔来。不知笔内有无药水。即将原票千字用清水一滴.以笔扫洗.上下衬纸按吸.随洗随吸.至白乃止.世固有巧夺天工如此者.讵止欺一二人耶。
第七
议者曰.造钞约已足天下之用.则当停止.俟二三十年之后.再行添造.仍如旧式.不改法也.
论曰.宋金元之钞.未尝不欲足用而止也.而卒至增造无艺者.能足天下之用而不能足国家之用故也。自古开国之君.量天下之土地山泽之所入以制用.其始常宽然有余.至后嗣.非甚不肖也.然水旱耗之.兵革耗之.宗禄庆典及诸意外费耗之.用度稍不足矣.势不得不于常赋之外.诛求于民。而行钞之世。则诛求之外惟以增钞为事。然不增则国用不足。增之则天下之钞固已足用。而多出则钞轻。国用仍不足。宋金元之末。流獘皆坐此。今议造钞足天下之用而止.而国赋一皆收钞.则停造之后.收钞有常数矣。使国家而无意外之费则已。有则安所取之。取之于添造必矣。然而天下之钞非不足也。为之奈何。
兄槤曰.多出数百千万之钞于天下.则天下轻之.多出数百千万之金银于天下.天下必不轻也.亦可见物之贵贱.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颠倒矣。
行钞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以钞与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会票钱票.如领钞及大钱满一万贯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予以一分之利.止收银九千贯之数.又以一分之利予百姓.止收八千贯之数.
论曰.钞之罔民始此矣。钱票姑勿论.会票皆银也.其数盈千累万.禁票而行钞.则钱庄收存豪商大贾之银.皆不复还银而直还钞。何也.还银则不能短其一毫.还钞则累累之银.国家取其八.钱庄取其二.而豪商大贾.虽有百万之银.一朝悉化为纸.非罔民而何。民间以银易钞.犹可以九百买一贯.钱庄以钞还银.则直以一贯作一贯.故可取二分之银.
兄槤曰.行钞之令一下.则富民火速以催还银.钱庄迁延以待还钞.必然之势。
又曰.此论会票之银也.银在钱庄手.故得取其二。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设各铺户以银向钱庄买钞以还钱庄.则二分之银.铺户分其一矣。
又曰.设富户知钱庄之欲没银而还钞也.因谓钱庄曰.汝还吾以钞.不过没吾银什二耳.今吾愿与汝银什三.汝还吾银什七.钱庄必欣然从之。若是则虽有大钞不能易银。而徒为钱庄没银之利薮矣。
第二
议者曰.民以银易钞.在下令一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二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二年之外.照时价不加.
论曰.加以一分之利.则钞文一贯.而买之实止九百.甲有物而货于市.其值千钱.乙以千钱偿之。丙以钞一贯偿之。取乙之钱。则以九百买钞。而余百钱。取丙之钞。则百钱之余无有矣。将取乙之钱乎。取丙之钞乎。是出令之始。而一贯之钞已明示以止作九百之用。又何论二年内外一分五厘之纷纷哉。
第三
议者曰。使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又予以一分之利。如一贯之钞。准作一贯一百文用。
论曰。以钞发与钱庄。既予以一分之利。民以银易钞。又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中损其二。复使民以钞纳粮税。而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外损其一。通计之为什一分而损其三。 国家岁入数千万。一行钞而什一分损其三。岁入顿少银一千余万。然且左手收银于钞局。右手收钞于税局。钞仍在官而不在民。民仍纳银而非纳钞。乌在其为行钞乎。钞之所行。不过强以当廉俸。强以当兵饷。强以当吏役工食。持纸钱以适市。而市之闭肆者众矣。
第四
议者曰。使民以银易钞。既加以一分之利。以钞完纳粮税。又加以一分之利。是民陡获二分之利也。谁不以银易钞。
论曰。今有富室积银巨万。而计产完粮不过百两。以百两之银易钞以完粮。固陡获二分之利矣。设尽以其银易钞。既非完粮。能以一贯当一贯乎。既以九百买诸官。能以一贯用诸市乎。二分之利安在。徒令巨万之银。悉化为纸耳。谁以银易钞哉。
兄槤曰。完粮百两。而获二分之利。不过少完银二十两耳。在富室所得亦甚微矣。设以此二十两易钞。则二分之利。亦化为纸。
又曰。富室粮银。其不及百两者何限。则所得更微。
第五
议者曰。凡钱粮关税悉皆收钞。一贯以下悉征钱。
论曰。贫民钱粮满贯者少。则利在大户。胥吏地保。收贫民之钱。易银买钞以输官。则利在胥吏地保。 国家岁入。什一分损其三。而贫民曾未得其一毫也。
兄槤曰。正使满贯。所获亦无几耳。议者屡以二分之利为言。曾未计及此。
第六
议者曰。国家行一小钞。可得九倍之利。行一大钞。可得十九倍之利。
论曰。取民九倍十九倍之银。而偿以丈尺之纸。国家利矣。其如民之不利何。民既不利。钞必不行。九倍十九倍之利。必不可得。
第七
议者曰。随处立辨钞真伪之人。官给以禄。
论曰。纹银也。洋钱也。一哄之市。必有能辨之者。千室之邑则伙矣。万家之都则益伙矣。民有纹银洋钱。随处可辨。亦随人可辨。行钞而官立辨钞之人。立一人则止一人。立十人则止十人。势不能如民间之伙也。而且在一处则止一处。名曰随处。实不能随处也。然而辨之必于此人。人必于此处。是率天下而路也。
第八
议者曰。钞各分省。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换本省钞行用。
论曰。是困天下之行旅也。余浙人。姑以浙之所至言之。由浙而至京师。甫出浙界。即所带浙钞不可用矣。由是而江苏而山东而直隶。所在用钞。必所在易钞。势必一易再易至数易不止。且以银易钱。无适不可。以钞易钞。必于通衢大邑。则迂道他出不能矣。由径取捷不可矣。其或阻风水雨雪昏暮。迫欲易钞行用。而官局尚远。当复如何。
兄槤曰。通衢大邑设一官局。以苏省而论。商贾至者日无虑千百。悉来验钞易钞。窃恐官局亦日不暇给。又曰。民间会票钱票。即于票之出入。暗中取利。又无抑勒之权。故随时收付。略无留滞。设立官局。则局中人皆为在官人役。其势如虎。民以他省钞至。不换则不可用。换则刁难勒索。控官所费愈大。不受其鱼肉不止矣。
第九
议者曰。五年或十年之后。钞法盛行。则民间之银。不得更以为币。惟为器[皿](血)首饰。卖买者不禁。私以银为币者。亦不加刑。第没入其银。以半赏告者。
论曰。天下之情伪。何可胜防。有物于此。值银一两。有银杯于此。其重一两。因以杯市。推而至于十两百两皆然。将以其为器[皿](血)而舍之乎。抑以其为币而没入之乎。而其真以银为器[皿](血)者。吾恐蠹役地棍之伺其后而执之也。
兄槤曰。 国家岁入银数千万。十年即数万万。民间之银。无虑毕收于上矣。而钞法又盛行。安得尚有以银为币之事。十年之后。而民犹以银为币。则钞法之不行可知。
第十
议者曰。十年或二十年之后。银既毕收于上。则许商人以钞易银。打造银器。止作半价用。不准为币。民间如有未换钞之银。亦止准其为器皿。若以银易钞。亦止作半价用也。
论曰。凡物多则贱。少则贵。天下之银。一耗于漏卮。而再锢于府库。则少极矣。不待十年二十年。其价之贵。将不可思议。乃欲预悬半价之令耶。嘉庆时银每两易钱八九百文。今渐增至二千有奇矣。吾又不知所谓半价者何价也。
兄槤曰。现在之银价。尚日贵而不能使贱。乌能定将来之银价。
第十一
议者曰。欲行钞。必先将条例布告天下。使人人知行钞之利。又誓之明神。永不变法。按钞法莫患于屡更。既不变法。则百姓自无疑惧矣。
论曰。条例一颁。即人人皆知银之将变为纸。断无有以为利者。永不变法。谈何容易。夫宋金元之变法。非乐于变也。钞有所不行故也。有所不行而务欲其行。则不得不变。变之而仍不行。则不得不屡变。而其不行也。以不利故也。非不利于上。而不利于下故也。苟上下皆利。则古人岂不知变法之不可耶。又何待誓之明神而百姓始不疑惧耶。
第十二
议者曰。藏钞皆用函。官库及富家以黄金。贫家以石。则火不能灾。
论曰。火炽而金镕。屋塌而石碎。可若何。千贯大钞。长尺而阔二三尺。卷之盈握。函加大焉。长过其卷。厚以分计。一函之费。约黄金三四十两。以近时金价计之可值千贯。以千贯之函。藏千贯之钞。钞而可用。是函与钞同价也。钞而不可用。则以黄金藏废纸矣。
第十三
议者曰。行钞之初。官俸悉加一倍。本俸暂予以银。加俸悉给以钞。
论曰。民间惟完纳粮税乃用钞。非重钞也。以官之必欲收钞。而又诱以二分之利也。外此无所用钞矣。然而官有钞俸。将强民以必用。京官无权。先取物而后偿钞。其势必至于罢市。外官威重。抑配富户。责令出物与钱。不肖者或更责其出银。否即以阻挠钞法之罪。钞之罔民自禁票始。钞之厉民自增俸始矣。
兄槤曰。凡官欠民债。皆可以钞抵矣。
第十四
议者曰。商人与外洋交易。但准以货易。不准以银。如彼国以银来。则令其先易中国之钞。然后准其买货。
论曰。银不为币。但当虑其易鸦片耳。其它货物何为不许以银。举世皆忧彼以银去。而此独恐彼以银来。异哉。
第十五
议者曰。前代不喜行钞。由于单纸易坏。
论曰。元织绫钞。非单纸矣。又造银钞。不易坏矣。而皆不行。何也。
第十六
议者曰。钞可易钱。钱可易钞。何至视为虚券。
论曰。大钞皆虚券耳。惟小钞乃得易钱。而一贯仅十大钱。百文仅十中钱。就令大钱中钱可量易小钱。要之通计天下虚券无虑什九。实券不能什一也。
第十七
议者曰。钞有号数之可稽。有印章之可辨。盗贼取而用之于市。未有不立败者。
论曰。劫钞于此邑。用钞于彼邑。比事主具呈报官。官据其号数印章移文他邑。则钞已用于市。而盗贼之兔脱久矣。徒令胥吏执市人为盗耳。
第十八
议者曰。青苗之利。取之百姓者也。故利有限而民受其害。行钞之利。取之天地者也。故利无穷而君操其权。
论曰。青苗之利。以钱取利也。民有不愿领者。当时有司犹以抑配从事。行钞之利。以纸取利也。民有不乐受者。今日州县能毋以阻挠致罪乎。君操其权而民受其害。厉于青苗矣。
禁铜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设立收铜之局。民间铜器。以钞倍价收之。禁绝铜器铺。以铜私相卖买者。没入其器。更不加罪。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以致骚扰。
论曰。民间铜器。其利用者多矣。虽以倍钱收之。未必尽应也。何况倍钞。以铜器私相卖买。非首告官安得知。自好之士。焉首告。首告非蠹役即地棍耳。而蠹役地棍得钱即已。又焉遽行首告。首告必诬执人于市。而劫其铜器。曰予我者舍汝。不且以私卖买入官。懦者委而去之。强者与之争。然后牵以告官矣。官方以收铜为功。讵复置辨。不过没入其铜。驱其人令出而已。如是而犹曰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以致骚扰。吾不信也。
第二
议者曰。禁绝打造铜器之铺。立官铜铺。但造乐器锁钮。以便民用。
论曰。金史载正隆而降。铜禁甚严。民间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而官不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其獘若此。顾亭林日知录。博考禁铜之令。而终以一言断之曰。今日行之。不免更为罔民之事。谅哉。
兄槤曰。金史但言官不胜烦。民不胜病。而不言官之何以烦。民之何以病。今为引伸其绪。民间铜铺。所在有之。通都大邑。或至数十。然民为之则不觉。官为之则即一县一铺。欲以令长而兼商贾之事。是官不胜烦矣。民间铜铺买卖低昂。愿否任便。官卖。则任事者不免于定价外多取。设有损坏。皆当就官铺修治。试举极琐碎事言之。假令门户箱箧锁坏。常时铜工一呼即至。而官铺不能。能亦日不暇给。又窵远之处。更无暇往来仆仆。其它难以枚举。是民不胜病矣。
铸大钱条论
许楣
议者曰。当百钱须雕为龙凤形。约费工本九十余文。当十钱约费工本九文。当一者适与工本相当。
论曰。铸钱犹印书也。铸钱之精在治范。印书之精在雕板。假以当百当一钱形雕诸板。一则雕为龙凤形。工巧绝伦。一则寻常钱形。其雕工之相去。虽百倍可也。及印以佳纸精墨。则其工一耳。铸钱岂有殊乎。而相去至九十倍。何其不伦也。然议者于龙凤形不言铸而言雕。则是铸为钱形而加以雕工者。若是。则吾不能知矣。
钞币杂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宋皮公言交子之法。必积钱为本。此名言也。然今之时势与宋异。百姓家有亿万之银。国家造钞以易之。民间所有之银。即国家用钞之本。岂必先务积银也哉。
论曰。若是。则宋时百姓家非无亿万之钱也。国家非不造钞也。民间所有之钱。即国家用钞之本。何不即以易之。而先务积钱也哉。夫百姓家有亿万之银。而国家造钞以易之。是以钞为易银之本耳。何尝以银为用钞之本。而况宋不能以无钱之交子易民之钱。今安能以无银之钞易民之银哉。吾不知今之时势与宋异者何也。
第二
议者曰。宋孝宗以金帛易楮币。藏于内库。一时楮币重于黄金。
论曰。楮币不行。以金帛易之而重。吾见黄金之重于楮币矣。未见楮币之重于黄金也。且金帛取之于民。楮币官所自有。孝宗何不以楮币易金帛。而以金帛易楮币。楮币重于黄金。民间何不宝藏楮币而甘易金帛也。
兄槤曰。楮币而至于收。不待辞费而知其轻矣。
第三
议者曰。论者谓金章宗时。以万贯老钞易一饼。妄言行钞则物价腾踊。不知物价之腾踊。原不关于行钞。汉董卓之乱。五十万钱易米一石。石季龙时金一斤易米一斗。此皆因米极少。非关用钱与金之故。
论曰。谓行钞而物价腾踊。此论者不善立说之过。夫以万贯老钞易一饼。非饼之贵。乃老钞之贱耳。董石之乱。则诚米贵。而非钱与金之贱也。
第四
议者曰。元顺帝元年。以御酒龙衣乞粮张氏。亦可见当时所乏者粮耳。而钞固未尝不足。视明季之苦于无财者有间矣。
论曰。所乏者粮。则以钞易粮可矣。安以御酒龙衣为哉。独不观诸史乎。至正二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铸钱并印造交钞。未几交料散满人间。京师料钞十锭不能易斗粟。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交易。公私所积之钞俱不行。然则钞固未尝不足。而其无财与明季何异。
第五
议者曰。明李雯言元有中国盐制独为详密。一引之贵。至中统钞二百五十贯。岁入之数。中统钞七百六十六万二千余锭。以金计之。为一千五百一十二万二千余金。盐利之盛。极于此矣。案元史增至一百五十贯。与此不符。又中统钞每两贯同白金一两。此以白金二两当中统钞一锭。而数又小有不符。当作一千五百三十二万四千余金。
论曰。一引之贵。至一百五十贯。从元史。此与万贯老钞易一饼。虽相去悬殊。而情事正同。乃钞之贱。非引之贵也。考元史中统二年。每盐一引重四百斤。价银七两。至元十三年。改为中统钞九贯。其后累增。至延佑间遂为一百五十贯。几十九倍于至元矣。又考大德中。官卖盐四斤八两。值钞一贯。后乃至一斤一贯。议者极口元之钞法。而物重钞轻之獘如此。钞课千万。仅当今银课数十万耳。何盛之有。
军储篇四
魏源
问曰。近世银币日穷。银价日贵。于是有议变行楮币者。其法本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其用同于近日北五省之会票。淮南之根窝。其说倡于嘉庆中鸿胪卿蔡之定。推衍于近日吴县诸生王鎏。且述崇祯时部臣议行钞十便。曰造之省。用之广。藏之便。之轻。无成色之好丑。炉冶之销耗。绝银匠之奸伪。盗贼之窥伺。铜钱废而尽铸为兵。白金贱而尽充内帑。果足通银币之穷。佐国用之急乎。曰宋臣叶适有言。王安石青苗手实诸法。桑宏羊所不为。蔡京改行钞币。以盗贼之道。诱赚商旅之财。又王安石所不为。何者。唐之飞钱。宋之交会。皆以官钱为本。使商民得操券以取货。特以轻易重。以母权子。其意一主于便民。而不在罔利。犹是周官质剂之遗。譬如以票券钱。非即以票为钱。以窝引中盐。非即以窝为盐。皆有所附丽而行之。至蔡京改行钞法。则无复官钱。而直用空楮。以百十钱之楮。而易人千万钱之物。是犹无田无宅之契。无主之券。无盐之引。无钱之票。不堪覆瓿。而以居奇。宜乎奸伪竞起。影射朋生。不旋踵而皆废。金元明代。竟不鼓铸而专用钞。重以帝王之力。终不能强人情之不愿。如欲复行。窃恐造之劳。用之滞。敝之速。伪之多。盗之易。禁之难。犯之众。勒之苦。抑钱而钱壅于货。抑银而银尽归夷。有十不便而无一便矣。然楮币不可用。而更币之法不可不讲。请先陈历代各币之兴废。而后效其说。汉世银价极贱。朱提银八两。直钱千有五百八十。他银八两直千。朱提县名属犍为。出善银汉武帝造白金三品。其一重八两。圜之。其文龙。直三千。民废不用。夫白金非楮。武帝稍增其价。而遂不行。况以楮代币。视白鹿皮荐直四十万。其笼利又甚倍蓰。其不可行一也。宋太祖取唐代飞钱故事。许民入钱京师。于诸州换给。开宝三年。置便钱务。令商人诣务入钱者。即日给券。又诸州。商人赍券至者。当日付钱。不得住滞。违者科罚。其后成都守臣寇瑊以蜀人苦铁钱之重。私券贸易。富户主之。及富人赀衰不能偿。争讼数起。请官置交子务。禁民私造。诏岁造交子。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贯。新旧相因。其用意便民如此。及大观中。蔡京更钞法。则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封椿旧积。绝口不言。尽失交会之本意。绍兴中年。始诏会子务隶都茶场。正以商请茶盐香矾等岁千万贯。不独恃见钱以为本。然钞引止凭以取茶盐香货。而会子则公私买卖支给。无往不用。且自一贯造至二百。以尺楮而代数斤之铜。以一夫而运万缗于千里之远。赍轻用重。流落民间。即同见镪。其究必有最后受累之人。其罪究归最初作俑之人。仁者其忍出此。其不可行二也。绍兴元年。因婺州屯驻。舟楫不通。钱重难致。诏造见钱关子。赴榷货务请钱。愿得茶盐香货钞引者听。三十年。又诏淮浙湖北京西不通水路处。上借等钱。许用会子解发。是交会原以通舟运之穷。故大观中蔡京钞法。惟江浙湖广福建不行。盖水乡通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