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职官
名公书判清明集
30 万字 · 约 14 小时 15 分钟 · 34 / 38
史藏 ·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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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以絶裴乙之讼,决不能如此,可见奸驵。然见今裴乙无所伤损,不欲尽情根究。邓四、邓三、游八各杖十五,余人并放。
〔一〕令之买扑津岸“令”,疑作“今”。
约束张家渡乞觅
照得广济县张家渡,系是官民客旅往来之冲,月纳铁钱不过百贯,初非重征之地。访闻监渡,从客奸欺百出,除纳官钱之外、恣行骗胁,甚者夺攘财物,邀求收赎,方肯付还,违法已甚。当职居于隆兴,乡人来熟知其弊。去冬光州徐通判差人归临川,自有脚引,輙敢殴打,骗去官会两贯文。俟有公移,别行追究。官司所差,尚敢如此,民旅经过,何所忌惮。
今出榜地头晓谕,如遇被害之人,仰就本厅陈诉,切待追上付狱根勘。计从前所受过赃,先送法司指定,解州决配,断不虚示。除取合干人责状外,仰各知委。
私撑渡船取乞
撑船过渡,人出薄少以酬其劳,此固不免。停篙中流,要勒钱物,情最无状,法亦不轻,其与持仗劫掠何异?又且自擅外避,不伏出官。李二从轻杖一百,押下本县,就地头令众十日。自后水涨桥断,合行措置。再敢有违,追上县吏惩断,余人并放。
严四为争渡钱溺死饶十四
湖碛一渡,系收官钱,周寅出名揽扑,严四出力撑载。当饶十四落水之时,周以病故,不在渡头,无相及也。饶十四过渡,严四觅钱,既用输官,所不能免。但人收十七,其数太多,与以五文,似未为过,二者亦得其平矣。不应舟已离岸,又复作闹。饶十四挥拳在先,严四从而应之,遂中其面,检官申上,面有拳痕,他皆无故,饶之溺水,起于严四,却非严有意杀之也。但登舟非作闹之时,中流非觅钱之地。准法:诸津渡人于深阔湍险之处,恐吓乞取钱物者,以持仗窃盗论,不得财,杖一百,五贯,徒一年,五贯,配本城。严四所须不过
十七,所得不过五文,且以不得财论,纵无他故,亦合从杖一百。今饶十四溺水身死,夫岂无因,比附得钱五贯,决脊杖十二,刺配本城。近准宪台疏下,照检法所拟,饶十四面上系有拳痕,严四与之作闹,是与不是本人下手,饶庆祖不伏书押,格目两官所定致死,是与不是,当原本情。契勘饶十四之来,自有同伴,严四所载,亦多同舟,十目所视,众证可据,岂容其父妄指伤损面上拳痕。严四当官已行供认,无缘可以辞其责。第溺水死,则非其所料也。严四照断,余人并放。隆暑,郡合虑囚,稍可专决,不敢淹滞,庶几狱事简省,不为崇台之累。都厅备词申上,照会差脱,发回原任,正以其不能称职,今乃具状,既请正俸,又请添支,何不亷之甚。如此纵回本任,为政可知,备示本官。
附録一
宋版残序
清明集名氏
晦庵先生朱氏熹,字仲晦,新安人。
西山先生真氏德秀,字希元,建安人。
履斋先生吴氏潜,字毅夫,宣城人。
抑斋先生陈氏韡,字子华,三山人。
意一先生徐氏清叟,字直翁,建安人。
留畊先生王氏伯大,字幼学,三山人。
久轩先生蔡氏抗,字仲节,建安人。
庸斋先生赵氏汝腾,字茂实,三山人。
昌谷先生曹氏彦约,字简夫,南康人。
沧洲先生史氏弥紧,字固叔,四明人。
西堂先生范氏应铃,字旗叟,南昌人。
苕溪先生章氏良肱,字翼之,霅川人。
裕斋先生马氏光祖,字华父,婺州人。
铁庵先生方氏大琮,字德润,莆阳人。
后村先生刘氏克庄,字潜夫,莆阳人。
自牧先生宋氏慈,字惠父,建安人。
雨岩先生吴氏势卿,字安道,建安人。
丹山先生翁氏合,字与可,建安人。
秋崖先生方氏岳,字巨山,三衢人。
实斋先生王氏遂,字去非,镇江人。
石壁先生胡氏颖,字叔献,潭州人。
文溪先生李氏昴英,字俊明,番禺人。
浩堂先生翁氏甫,字景山,建安人。
庐山先生陈氏埙,字和仲,南康人。
桃巷先生刘氏希仁,字居厚,莆阳人。
立斋先生姚氏珤,字贵叔,延平人。
息庵先生叶氏武子,字诚之,邵武人。
臞轩先生王氏迈,字实之,莆阳人。
名公书判清明集析类目録
户婚门
立继十八条
归宗三条
检校三条
女承分一条
别宅子一条
取赎八条
违法交易九条
坟墓九条
库本二条
婚嫁十一条
接脚夫一条
户絶一条
分析一条
孤幼四条
遗嘱三条
义子一条
争业二十五条
伪冒交易九条
屋宇一条
争财二条
离一条
雇妾三条
刻清明集叙
左春坊左谕德兼翰林院侍读蒲坂张四维撰
曩余校録永乐大典,于清字编见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来名公书判,其原情定罚,比物引类,可谓曲尽矣。命吏録一帙藏之。迨后校判字编,则见所谓清明集者,篇帙穰浩,不止前所録,而前所録者亦在其中。未谂二卷先行,后纂者并收之耶?将原为一书,或于其中撮録之耶?顾其始末,不著作者姓氏,其详不可考,然益足见古人用法权衡真锱铢必慎哉。因并録置箧中。侍御盛君以仁将出按辽左,语政间偶及是编,取而阅之,谓读律者必知此,庶几谳拟不谬,遂携入辽,为之校订诠次,以镵于梓。盛君,余壬戌所举士,尝司理岐凤,以无害称,今观其加意是编,其明慎于法可知已。
隆庆己巳八月朔日
清明集后序
清明集乃宋以来诸公判案之书,自真文忠公申儆官吏,讫于惩恶,凡为类十四,为目百余篇。笥藏中秘,世所希遘覩也。吾师凤盘先生校永乐大典,自羣集中表出之。岁戊辰,选
奉命按辽左,辞谒先生,且乞教,乃手授是书。选避席卒业,拜以请曰:循是慎法,庶拟谳不谬,盍梓诸,嘉惠人人。先生许可,已自序其端,选亦何敢以僣赘。夫法以弼教,圣人之所慎也。孔子万世儒学之宗,删书而载吕刑之篇,赞易而系噬嗑贲丰诸卦之象,晚修春秋,说者为孔氏刑书,使得君师之位,当必施诸行事矣。三代而下,九章起于萧何,而论相业者,辄以刀笔少之。世以刀笔少何也,儒者罕言法律之学,而汤周、罗吉之徒乃接踵于汉唐,兹无辜之所以吁天也。盖天地以春生而止之于秋,然阳以生育长养为事,阴则积于空虚不用,而一元生气,无时不存,故天地之大德曰生。君相者,体天地之好生以代理天下者也。明兴,扫胜国之繁苛,着大明令以齐于前,复作大明律以申之后,每上一条,酌定惟谨,轻重比拟,克协厥中,自祖宗以至今日,圣君贤相,共相率循,不敢略有增损,可谓能体天地好生之德。而内外百执事,其役志于法律者尚鲜。吕刑曰;明清于单辞说,书谓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为哲人。清明集之作,义或肇于是乎。今观集中于民详于劝,于吏详于规,大都略法而崇教,其忠厚好生,瀁然在目,不必履疆考政,当时之治,亦可想矣。先生时谐著作之庭,内典多所裁订,又日侍经筵以资沃益,而乃于宋人判楮,手为集列如此,则于当代法程可知也已。他日赞吾君以共体天地之好生,而佐海内于禔福者,如执券矣。斯世斯民,不谓幸欤。时户曹丁君诚,以军储饷辽,巡道刘君田,以宪臬
佥辽,皆为先生所举士,得相订其讹以付梓人。刻既成,不知先生为然否,谨书以质之。时皇明隆庆三载冬月之吉。
赐进士第山东道监察御史门人燕山盛时选顿首譔。
名公书判清明集作者名号对照(以今存书判之作者为限)
一、有名可查者
①胡颖,字叔献,号石壁。
②蔡杭,字仲节,号久轩。
③翁甫,字景山,号浩堂。
④吴势卿,字安道,号雨岩。
⑤刘克庄,字潜夫,号后村。
⑥范应铃,字旗叟,号西堂。
⑦吴革,号恕斋。
⑧方岳,字巨山,号秋崖。
⑨宋慈,字惠父,号自牧。
⑩真德秀,字希元,号西山。
马光祖,字华父,号裕斋。
王遂,字去非,号实斋。
姚珤,字贵叔,号立斋。
李昴英,字俊明,号文溪。
叶武之,字成之(诚之?),号息庵。
赵汝腾,字茂实,号庸斋。
王伯大,字幼学,号留耕。
史弥坚,字固叔,号沧洲。
方大琮,字德润,号铁庵。
二、无名可查或名字未能断定者
①叶岩峯。
②人境。
③天水。
④韩竹坡。
⑤韩似斋。
⑥叶提刑(提刑乃提典刑狱官简称)。
⑦叶宪(疑卽叶提刑)。
⑧莆阳。
⑨星渚。
⑩陈漕增(转运使陈增?)。
巴陵赵宰。
关宰瑨(知县关瑨?)。
叶县宰。
彭仓方(提举常平彭方?)。
刘寺丞。
包宰。
赵知县。
许宰。
潘司理。
邓运管。
三、署官名或地名者
①建阳佐官。
②建佥。
③建仓。
④通城宰。
⑤主簿。
⑥司法。
⑦刑提干。
⑧佥厅。
⑨婺州。
⑩建倅。
附録二
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北图藏元刻本)
危教授论熊祥停盗
危教授被盗,论盗者数人。续据尉司解到陈九自供为盗是实,又供系是熊祥教令为盗。饶细乙、舒九两名亦供熊祥寻常实是停盗,累尝使人为盗。当厅审问,与尉司所供无异。又各人称尉司都不曾拷打,危教授亦不曾计嘱。及追到熊祥,再唤人供对,都与前所供全然相反,并称系是弓手黄友、徐亮在龙舟院打缚,又系危官人自行打勘。本县照得陈九为盗,饶细乙、舒九供熊祥停盗,若非受打受赂,岂肯到官自行供通。及唤上医人验陈九被打痕损,果是曾经用椎打伤踝骨,并夹损手指分明。停人为盗与执人为盗,利害非轻。陈九伤损病患,且押下本保着家知管。饶细乙、舒九本无罪犯,特以所供前后不同,三名并押下本保着家知管。熊祥虽未知停藏着实,然前后词诉不一,必是乡里豪横,徐亮、黄友輙将
陈九等殴打,并寄收对,引追龙舟院僧行供对,并牒催未获人,陈百乙放。
昨据危教授陈论被盗始末,本县以寄居之家寓居村落,为盗所扰,不容坐视,遂牒官根捉,未获间,又偶出捕蝗,亲至危教授之家,见其所说被盗踪迹,因及邻人有熊祥者,平日豪横,又与之互争山地,意为盗之人乃熊祥教使。本县又严切行下尉司根捉。续据危教授指名陈论之人三名,陈九等自出官辨析,本县遂将三名押下尉司,根捉正贼。本县所以厚于寄居,严于驭盗,可谓至矣!寻据尉司解到所押下三名具申供通因依,当厅审问,三名者历历通吐,畧无隐讳。问之以尉司曾有棰楚,则曰无,问之以危教授曾有计嘱,则又曰无。陈九亲为盗者也,饶细乙、舒九不曾为盗,而言熊祥停盗者也,既无棰楚,又无计嘱,何苦历历通吐如此,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再押下尉司审实,未几而熊祥出官陈词,遂就尉司取上所押下三名供对,尉司自合卽时申解,郄执留所押下人,反申县乞押下熊祥,就尉司根究。尉司,捕盗官,而承勘乃属于县道,岂有反押词人下尉司之理?此又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及本县再传人追尉司承行人监解所押下三名,方始解到,及三人到县,而所供尽与前日不同。又见陈九者羸瘐将死,令医人看验,则十指皆被夹损,脚躁亦被椎损。问三人前日所以吐供之由,则曰危四官人并弓手徐亮、黄友绷缚棰打,不胜其苦,便自诬服,非其本情也。观陈九之痕损,则棰楚之下,亦何求而不得耶!此又所以使人不能无疑也。又据熊祥供,
危教授因强夺其山地不得,遂欲以停盗之罪加之。此邦之人以产业与人正行交易,及其起意诬赖,则是持出抵当,非正行交易也。立契交关领钱,管业经来年岁,岂得无故谓之抵当?陈如圭先以山卖与熊祥,今又将卖与危教授,乃陈词于县,以为抵当,以此观之,则危教授委是与熊祥有争山之隙也。夫无所争而论人以停盗,犹可言也;有所争而以停盗之罪加人,此又甚使人不能无疑也。危教授之所恃以论熊祥者,但有三人可以为证,今三人皆已变其前说,则官司何以见其果为停盗乎?危教授必欲徧走诸司,置熊祥囹圄以重困之,张官置吏,亦止得据情按法,平理曲直,又岂敢以罪状未明之人,置之囹圄,以快寄居之意乎!大抵此间之俗,凡居乡者必须杂用霸道,以陵驾乡闾,然后有以自立。虽士大夫未免为习俗所移,但县道固难助人为霸道者也。熊祥停藏未明,押下本保知管,牒尉司追捉正贼,其陈九及饶细乙两名到日唤上。黄友、徐亮輙将陈九殴打,各先勘杖六十,放,备申提举使司及使州。
已具申后,因陈寿哩状,经县陈论,称陈九因被危教授家捉缚打损身死,乞检验追究,备词申解陈哩赴州供对,及具公札具申后。熊谦、熊渐共状诉各居兄熊祥被危教授装事加诬事,奉判于后。熊祥之事,三尺童子皆知其寃,便使真是教唆,亦因危教授诬告停藏,屈抑不平而发,况又未必非狱吏鍜炼之词,其奔走宪台,亦求脱免耳,情亦可怜。况二人乃其
弟侄,罪不相及,恩赦之后,使府岂不宽宥,特以吏辈抑塞,未必为检举。今既有词,身为县令,不敢坐视,备申使州,乞照赦疎放。又据艾胜状诉田圭、熊祥被危教授计嘱尉司弓手,围屋勾追,见今大禾成熟,乞监割事。奉判引差范庆、王亨同本保监收割,仍别备词并公状,再申使州。
曾知府论黄国材停盗
转运司送下黄景信论曾知府诬执其父黄国材停盗事,委本县下州院监勘。寻引追上黄国材,囚系而神形鬼状,去死无几,又有黄四、李石五两之赃,在州院身死,遂亟申州,取下本县医治,遂未见真,并称所供皆出吏手,全无实情。拖照案据,又覆参考,乃有大可疑者。罪人入狱,事虽至微,必待推抵而后乃首服,岂有数人入狱,历历吐实,如出一口,畧无异辞,一可疑也。数人为盗,钱、银、官告直数百千,阿曾曾指踪向道,乃独得一中衣,二可疑也。黄国材果停盗,则必庇其所停之人,今乃自停而自捕之,三可疑也。乐安县狱既能使数人历叙其为盗之迹,而系缧数月,卒不得其的实铢两之赃,四可疑也。阿曾,自首者也,郡追阿曾而与之对,乃逃匿不肯自出者几两月,敢于自首而不敢于供对,五可疑也。阿曾以九月初四日出官,未尝言黄国材停盗,黄四之徒十九日至尉司,始供留赃以供其主人。
曾知府干人乃以十八日经州诉黄国材停盗,度其离乐安之日,乃十四、五间也,阿曾之所不言,黄四之徒之所未言,曾知府干人何所见而执黄国材以为停盗,六可疑也。听狱而有以尽其情,虽置之死地而无憾,今其可疑者如此,又岂可坚执之为盗耶!加之平人,犹且不可,况其继母之女之夫耶!以直为曲,以无为有,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今观黄景信初疑曾知府之以书请嘱也,与吕桧数人互争,以至县庭,事之至微者也。吕桧之词则曰黄三十男为见李元励未败,乘势统带五十余人,直入县郭,各执器仗,分屯驻札,作乱谋反,公吏、百姓不敢行往,其敢于诬人乃至于此。白昼市之中,尚敢加人以不轨,则昏夜无人之地,欲诬执人以为盗,尚何惮而不为耶!如后之所告者为非,则前之所告者可知矣!以事迹考之,黄国材之在乡曲,决非善良,此数人者亦皆破落之徒,曾知府之家亦委是被盗,顾其所失者不多,乃张大数目,以眩惑观听,又买求阿曾,以证实其事。然后坚执数人,加之以为盗之罪,卒之的实之赃既不可得,阿曾逃匿,不敢出官,则适以自见其为虚妄也。况此数人者,使真知曾知府所诉,亦不过窃盗耳,其事亦已该赦宥,今黄四、李石赃证未明,死于囹圄,黄国材、龙二十之徒系缧者半年,幸而得脱,死生未可知,而生计已荡然,是亦足以快曾将仕诬告之志矣。张官置吏,亦岂敢曲狥寄居之意,而卒置数人于死耶!合将各人并押下乐安县着家知管,帖县根索真赃,方得着实。六名并召保。申转运使司,取指挥,仍备申诸
司及使州。
五月初一日,准转运司判下黄景信状诉曾知府宅诬告父黄国材停盗事,令本县监勘。
本县引上见禁人及拖照案牍,见得显是诬告分明。黄国材与曾知府系是亲戚,平时往来,不应一旦如此诬执。此是曾知府在乡,平时倚恃豪横,多有不法事件,每为黄国材所持,以致积怨,不知自反,乃因小小被盗,遂买诱妇人阿曾,诬执黄国材地客数辈,而因以并及其主人,把持乐安县狱,必欲锻炼,置之死地。本县既承上司指挥监勘,见其委是无理,然以其系是寄居之家,不欲痛言其无状,且为无辜之人畧行开拆,已于五月初一日辰时具申转运司及诸司讫。今来曾知府父子虑本县从公勘断,无以遂其诬告之志矣,乃占先复经转运司,妄称黄国材之男黄景信时复前来本县谒见,先以私意相干。其敢于蔑视上司,肆行诬罔如此,以监司委送,尚敢如此把持,则其在乡曲尚何忌惮。今观其前后状词,一则曰近上寄居,二则曰近上寄居,此在他人言之则可,岂有父母之邦,輙自呼为上寄居,以陵驾父兄族党乎!黄国材之妻,曾知府继母艾氏前夫之女也。在礼,继母如母,父母之所爱,亦爱之。艾氏虽再嫁,曾知府之父岂不爱其前夫之女乎?况黄国材与曾知府认为亲戚,情义不薄,今乃一旦诬以停盗,而欲置之死地,则不复有念其继母之心矣!今观其豚犬不肖之子;画为宗枝图,曾知府之父有九子,乃别而言曰,四位董夫人所生,五位艾氏所生,盖知府欲别
其非艾氏所生也,如此则真有不母其继母之心矣!又曰继母艾氏先嫁编氓胡家,而生阿胡,嫁黄国材为妻。编氓云者,以其不得齿于士大夫之族,贱之之辞也。娶所以配身也,曾知府自以其父娶编氓之妻,则亦自贱其父矣!夫为人子,而不母其母,不父其父,士大夫所为,恐不如是。使古之君子断斯狱也,将以停盗者为重乎?抑以不孝于父母者为重乎?况如本职前状申述,则数人者,决非为盗,而黄国材决非停盗者也。虽曾知府状词,皆称干人,而其豚犬不肖之子,亦尝出官供对,然嗾之者,乃曾知府也。今乃恐其踪迹败露,妄以为黄景信屡来本县相见,先以私意相干,又足以见其专以诬告把持为事也。今欲乞台判立严限,下行本州岛,追上自首人阿曾,穷究其妄告为盗之罪,追上曾将仕,穷究其妄称黄景信曾来相见之迹。如使两人情愿出官,所告得实,则黄国材自当断配,本职不合与外人交通关节,亦甘伏按治。如阿曾、曾将仕惧罪不出,所告非实,亦欲乞将曾知府父子申奏朝廷,重加惩戒,以为士大夫敢于陵驾乡里者之戒,而黄四、李五无辜致死之寃,庶得少伸于地下矣!申本州岛及诸司。
曾适张潜争地
使府送下曾安抚宅二承务名适,干人周成并金溪县百姓张潜,并干证人张四九等,共
六名,委本县勘究买地掘坟事。内有陈四一、饶大两名监系日久,羸病欲死,已差医人李才鼎看验,监医,并求陈四三、彭六三二名,各召保,周成、张潜寄收。寻拖照案牍,参酌事情,委是曾适妄状诬赖,思在扰害张潜等人。今张潜被害,已破荡,而干证之人之被监系,病患危笃,深可怜念。且曾适以掘坟论诉,情若甚切,然自开禧三年三月估卖园地,张潜以钱就买,若果有掘坟情节,何为当时并无词诉,此其虚妄一也。张潜买地之时,曾经官陈词,曾适干人陈先等并邻甲数人供状指证,皆以为并无坟墓,何为曾适畧无一词,与之争辩,此其虚妄二也。曾适尝于开禧二年十二月论郭谦侵占屋地,屋地之与坟墓,孰缓孰急,岂有先论屋地,经隔两年,而论掘坟,此其虚妄三也。曾适执出关书,登载受分园地,有祖坟三所,其后所供称是二女一乳母之坟,何其先后之相戾耶?岂非自有祖坟,恐为人所证,故遂亟变其说,此其虚妄四也。开禧二年正月未抄估之前,有曾宅干人朱端陈词,称产业系三位均分,有朱契、砧基簿表照,卽不言有关书,今乃旋造关书,以为表证,此其虚妄五也。关书之末,具载曾适今干人熊富听状印关。嘉泰三年,曾儒林尚无恙,何不为状首,而独于曾适,此其虚妄六也。既曰穿关,则兄弟三人各有三本,今但以一本出官,则是本无穿关,此其虚妄七也。园地得产于智大夫及陈成,亦合有上手契字,今以其自称三坟系是淳熙年间,恐与上手年月抵牾,故遂不敢赍出此契,此其虚妄八也。买园之时,乃是知府尚在之
日,日涉之名,是乃知府宴游之所,既有力以办宴游之园,独不能求隙地以葬其殇女、乳母,而置之园中,乃朝夕宴游于墟墓之间乎?此其虚妄九也。日涉之园,而乃在县郭之内,亦非埋葬之所,此其虚妄十也。有此十妄,晓然易见,反复参考,然后知曾适者真横豪健讼之人也。方曾儒林侵盗官纲之时,朝旨行下,抄估家产,急如星火,为子弟者当知乃兄之罪不可逃,朝廷之命不可忽,倾其家赀以输之可也。今乃以已卖废契,欺罔县道,又以西升不可卖之产,伪称义逊,使县道官吏日受督责,不得已而将别项产业根括估卖。张潜之徒既得其产,而曾适乃敢脱漏丞厅,伪印关书,妄诉不已,今日之讼,自始至终皆曾适为之也。今省部行下给还产业,使人户虚纳价钱,而曾适坐得旧业,亦可已矣。又欲加之掘坟之罪,不惟逞其私憾,而又欲肆其邀求,使张潜之家,张六二尝经安抚使司陈词,台判以为据所陈请买曾家园,节次勘验,则知曾家干人妄诉不已,送本县照租究实,如周成妄状论扰,重行断治,可谓明白简切而得其情矣。今曾适者骑从甚都,言辞甚辩,进退甚详雅,出入台府,扬扬自得,动以权势,胁持上下,官吏相顾,莫敢予决,若不为之明辩,数月之后,被论之人不待刑宪而衔寃入地矣!所有人案申解使州,乞详本县所陈,先将被论及干证人召保放归着业,仍备申朝省诸司,今后曾适更敢妄状,严行追治,庶几无辜之民不至被害,而健讼之人稍知畏戢。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