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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吏学指南

12 万字 · 约 5 小时 49 分钟 · 2 / 16

会员可开白话

“温柔圣善曰懿。”

令 《独断》曰:“奉而行之曰令。”

钧 掌承万机之重曰钧。《诗》云:“尹氏大师,维周之氏。秉国之钧,四方是维。”

台 星应三公曰台。汉制。

尊 位高可贵曰尊。

裁 酌量制度曰裁。始于晚唐。

言语 直言曰言,论难曰语。发端曰言,答述曰语。

处分 《通鉴》注云:“区处曰处,分别曰分。”又,处者,至也,定也;分者,所当然也。

诸 此(谓钦此、奉此之类)

钦 《字宝》曰:“心不敢慢曰钦。”谓致恭也。敬 《字宝》曰:“心不敢忽曰敬。”谓致诚也。奉 遵依上命也。承 受纳其事也。蒙 仰戴上意也。准 法则也,均平也。据 谓依凭也。得 事有所获也。

玺 章(天子曰玺,诸侯曰章。)

御宝 《释名》曰:“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唐开元中,改玺曰御宝。

印信 刻木为验曰印。《释名》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汉制三公以下,有金、银、铜三等之印。

长条印 《通典》曰:“北齐有督摄万机长印,以木为之,唯以印缝。”其原始此。

木朱印 宋祥符中,诏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公 式

劄付 《演义》曰:“栉也。以木为牒,简笺之属。”又刺著为书曰劄,以文相与曰付。犹畀赐也。

咨 《左传》曰:“访问于善曰咨。”

符 《说文》曰:符者信也。契合也。符之为言扶也,两相扶合而不差也,所以辅信于四方,犹命令也。唐制。

关 唐制:诸司相质问曰关。谓开通其事也。

指挥 示意曰指,戒敕曰挥。犹以指披斥事务也。

牒 《韵》注:“书版曰牒。”又,以劄写书也。古者诉状称讼牒,盖非特官文书之称耳。

咨申 谋于下,访于上者。

咨呈 即咨申意耳。

申 伸也,明也。谓所告谆切。

文解 谓发明事端申呈之异名。

付予 谓以文相与,颁行之义也。

付身 谓给授其文也。

批贴 批示也,贴券也,帛书也。

呈 谓布意达于尊者,又陈示其状也。

引 《汉?志》:“引者,信也。”盖取信之文也。

移文 谓公文往来也。昔有《北山移文》,原恐始此。

公文 谓官遣文字,故曰公文。

海行 谓公事天下皆可以奉行者,故曰海行。

生熟事 宋真宗尹开封日,置判官、推官,以狱讼刑名为生事,户口财赋为熟事,其名始此。

发 端

上天眷命 《传》曰:“尊而君之,则称皇天。”《书》曰:“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钦惟圣朝,受天明命,肇造区夏,故曰上天眷命。诏敕之首,表而出之。

长生天气力里 长生天者,谓天道久远之义;气力者,大也;里者,内也。钦惟圣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万邦,薄海内外,悉皆臣属,故曰长生天气力里。旧曰上头天底气力里,或曰上天气力里。

大福荫护助里 大福者,百顺之名也;荫者,庇也;护助者,拥御赞成也。钦惟圣朝,承列圣之丕祚,混一区宇,历古所无,福庇黎元,咸遂生乐,故曰大福荫护助里。

斡鲁朵里 车驾行在之所,金帐之内也。会验 谓事应证条而行者。照得 谓明述元因者。契勘 谓事应推验而行者。勘会 谓事应检察而行者。看详 谓审视辞理,善为处决者。拖详 谓牵照案牍,评论始末也。披详 谓博览其义而处决者。参详 谓仔细寻究也。相度 谓详审事理而议。

结 句

照详 谓义明于前,乞加裁决也。照验 谓证明其事也。谨牒 谓敬列其文于前也。故牒 颜师古曰:“故者,谓通其旨义也。”

主者施行 东汉顺帝时天旱,尚书仆射黄琼言得失,帝以其奏属主者施行。

符到奉行 唐总章中,裴行俭等定铨注之法,令主者受旨奉行,各给以符。

阶衔 《释名》曰:“梯级也。”官有尊卑,以此定位也。

状 词

状 《演义》曰:“貌也。”以貌写情于纸墨也。执状 待以备用也。取状 谓采彼情理也。送状 予夺于此,从彼施行也。责状 谓一一具说也。汉曰簿责。告状 谓述其情而诉于上也。单状 简略之义。到状 谓引用入官也。

招伏 招,犹昭也;伏,隐也。《汤诰》曰:“罪人黜伏。”注云:“桀知其罪,退伏远屏。”颜师古曰:“伏罪,谓旧罪阴伏未发者也。”今之招伏,盖彰明其罪也。

准伏 谓心愿无争也。承伏 谓甘当其责也。

服辩 服者,降服也;辩者,判也。舜举四罪,而天下咸服,谓服其用刑之当也。今之服辩,盖使犯人家属知其犯服其罪也。

甘结 所愿曰甘,合从曰结,谓心肯也。词因 《说文》曰意内言外曰词。事情所由曰因。

分析 谓开理其事,如破木也。五代将军寇彦卿杀人,梁帝命其分析。

依准 谓从其所欲也。依应 谓诺所行也。

册 籍

案牍 考察文验曰案,书字之版曰牍。卷宗 事始所出,谓之卷宗。宋曰案祖案沓 谓文卷重重也。公案 谓公事始末也。文卷 谓联编卷舒也。文案 即文卷也。簿 簿书也。记事之册,可以疏密也。籍 谓书之总名也。文册 古之简牍,今之簿籍也。帐目 谓攒其数也。叶子 匦数之文,如枝叶之片片也。始自于唐。案验 谓但经印押,堪为凭据者。

签表 谓判语签贴也。五代范质为相,恐临文有误,立此书判。

文字 依类象形曰文,形声相合曰字。文书 谓著于竹帛者。公事 无私曰公,有所作为曰事。起数 公事发端曰起,人物多寡曰数。各件 举物之为各,分事之为件。款项 别其衷曲,分类事端也。

检 《说文》曰:“书署也。”《三苍解话》云:“检,法度也。”《尔雅》释云:“检,模范也。”《春明退朝录》:“三司公文曰检。”

抹子 简节切要之文,便于涂抹也。贴说 删烦取要,以备呈覆也。似本 摹体其文也。截白 整齐洁净之名。事目 谓事之提纲也。取纲目、条目、节目之类。

画一 《汉书》:“萧何为法,较若画一。”言整齐也。

云云 《汉?汲黯传》:“吾欲云云。”颜师古曰:“犹言如此如此也。”

榜 据

榜 书题揭示曰榜。汉曰标榜,犹称扬也。镂榜 谓刻文遍示也。板榜 谓昭示于人也。手榜 谓片著示人也。晓示 谓明谕其事,与众共知者。告示 谓预报通知者。解由 考满职除曰解,历其殿最曰由。凭由 谓叙其事因也。公凭 谓官给凭验也。

文契 谓立约结信。又刻也,刻识其数也。《尚书》注:“以书契约其事。”

钞书 取也。谓官取其物,给与照验也。勘合 即古之符契也。

署 事

判署 判谓掌判之官,署谓同署官吏。

押字 古者书名,破真从草,便于书记,难以模仿。唐韦陟始以押字为记。

议 谋之于众曰议。黄帝有明堂之议,宜其始。

拟 谓揣度已定也。《易》曰:“拟之而后言。”

照事 谓具见始末也。

行 谓事必为理也。

会议 谓通众商榷也。

集议 谓诸司共筹也。

公议 公同共议也。

佥议 谓咸共定议也。《书》、《传》曰议,皆言众人举之也。

完议 谓一同聚议也。

聚会 众共曰聚,时见曰会。

聚齐 谓同集一处也。

会集 谓诸司咸聚也。

会合 谓相期而偶也。

当该 承管曰当,事能详细曰该。

假暇 丧病告报曰假,谓借勾当月日也;节朔旬休曰暇,谓公务空闲日也。

回避 谓事有嫌碍,应当自返者。汉盖宽饶刺举无所回避。

妨嫌 行则有碍曰妨,不平于心曰嫌。

宣谕 谓宣布教政也。

晓谕 谓明白开示也。

省谕 谓以言教戒也。

省会 谓此言彼解也。汉张良以兵书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夺 谓取决事务之义。《左传》曰:“一予一夺。”犹收放也。

讲究 谓发明义理,深求终始也。

更张 《汉书》:“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

礼 仪

圣节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无节,至明皇始曰千秋节。历代节名不同。

贺正 《通典》曰:“汉高祖定秦,以十月为岁首。七年长乐宫成,制群臣朝贺仪。”其名自此始。

贺冬 《汉杂事》曰:“冬至阳生,君道长,故贺也。”

朔望 《广州记》:“尉陀立朝台,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万岁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始于战国以来,臣下对君庆贺,呼曰万岁。

山呼 汉武登中岳山,吏卒呼万岁者三,所以号山呼也。

鞠躬 《曲礼》曰:“身屈曰鞠。”盖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头 即稽颡也。

习仪 学制礼也。谓凡有大典礼,必预先习仪也。

失仪 谓行礼之所,言辞喧杂,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也。

详 恕

哀矜 谓悯念也。钦恤 《书》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犹忧念也。宽宥 谓放免也。原宥 谓恕免也。姑息 谓苟且得安也。原情 谓推其所犯也。详酌 谓论量也。明降 谓取上裁决也。矜免 怜情原罪也。悯恤 谓乞怜念也。详察 详,审也;察,知也。唐开元间遣使详察州县也。详情 谓参议其事也。精详 谓乞加究心议拟也。可否 谓所见是与不是也。长便 谓久有利益也。顺便 谓从而有益也。便益 谓官民两利也。快便 谓简捷可行也。优恤 谓怜悯也。宽恕 即宽宥也。宽贷 谓乞容缓也。吴孙权欲伐刘璋,刘备遣使乞加宽贷。

救 灾

赈给 谓官司将物斛给散与民而不收价者。

赈粜 谓饥年将粮减价粜与缺食人户者。

赈济 赒救其急也。谓包括给粜之事,以致借贷、减放、展阁之类,皆通用也。

赈借 谓民饥,官借以粮,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数还官者。今曰抵斗还官者是也。

存恤 谓常加赈念也。杜预曰存恤忧患也。

养济 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三 宥

不识 谓愚民不审,误伤杀于人者。过失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误中人者。遗忘 谓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 赦

老耄 谓年老而昏耄者。幼疾 谓年少微弱及三疾者。蠢愚 谓痴騃不晓者。

五 戒

誓 《周礼》注:“用之于军旅,以言祈也。”诰 用之于会同,以言告也。禁 用诸田役,正使勿为也。纠 用诸国,纠察其有犯也。宪 用诸都鄙,表而县之,布宪刑也。

三 典(周大司寇职掌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轻典 新建之国,未习于教,故用轻典。中典 平定之国,已熟于教,故用中典。重典 暴乱之国,不率于教,故用重典。

三 罪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若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赃罪 犯赃滥致罪者。

五 纠

野刑 《周礼》注:“上功纠力。”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察。军刑 上命纠守,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察。乡刑 上德纠孝,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察。官刑 上能纠职,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察。国刑 上愿纠暴,以谨愿为上,以不致恭为纠察。

五 禁

官禁 《周礼》注:“王宫之门,有符籍禁。”官禁 官府有无故擅入之禁。国禁 谓城中之禁也。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军禁 谓车旅有夜行之禁。

八 议(即周之八辟也。《礼》云:“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议亲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则议其罪。议故 谓议王之故旧罪也。议贤 谓议有德者罪也。议能 谓议有才者罪也。议功 谓议有功勋者罪也。议贵 谓议有爵位者罪也。议勤 谓议勤劳王事者罪也。议宾 谓议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罪也。

五 科(谓律、令、格、式、敕也)

律 《释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为恶,入于罪戾,一断以律。”始皋陶造,隋定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谓名,统凡之谓例。卫禁 谓天子作屯卫以申警,设关禁以防奸也。职制 谓设官置职,必以法度守之也。户婚 户籍生齿之总,婚为礼俗之本。厩库 厩蕃畜产,库舍器帑,为之防限,以谨国用也。擅兴 谓兴戎动众大事,人臣理不得专,以此防之也。贼盗 禁防奸宄,长善绝恶。斗讼 两怒相犯曰斗,两辞相胜曰讼。诈伪 谓诈以谲正,伪以冒真也。杂律 摭诸篇之遗,糅群罪之目。捕亡 亡逋不系,罪恶浸长,建此捕亡,以绝厉阶。断狱此篇设诸律者,诚欲罚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于未然曰令。”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释名》曰:“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职员 祠令 户令 学令 选举封爵 封赠 官卫 军防 公式 禄令仪制 衣服 仓库 厩牧 田令 赋役关市 捕亡 赏令 医疾 假宁 狱官杂令 释道 营缮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逆于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规 谓官府常守之制也。选格 谓铨量人才之限也。治民 谓抚养兆民,平理诉讼也。理财 谓关防钱谷,主平物价也。赋役 谓徵催钱粮,均当差役也。课程 谓整治盐酒麯税之类也。仓库 谨于出纳,收贮如法也。造作 谓董督工程,确其物料也。防盗 谓禁弭奸宄也。察狱 谓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敕 《唐?刑法志》曰:“治于已然谓之敕。”宋曰申明,金曰敕条。凡律令阙文者,条陈奏裁,定为永格。

八 例(谓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谓之以。凡称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贯以上,三十贯以下,解见任别行求叙。其风宪之官,于任所并巡按去处,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以赃论,故与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谓之准。凡称准者,止同以赃计钱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敌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见礼物,如违并准赃论,故曰止准其赃定罪,不在除名赔赃之例。

皆 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假如强盗杀人,罪无首从,并皆处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谓之各。凡称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诱人口者,各断一百七下,盖为买主、卖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于先义谓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后无事,或先是而后非,文意相违,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类,故称其以别之。假如伪造宝钞。但是同情并合处死,其买使、分使者,断一百七下是也。

及 事情连后谓之及。夫事陈于前,义终于后,进言数事而总之以一,若此类者故称及以明之。假如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者,并断按打罪戾是也。

即 即者,条虽同而首别陈,盖谓文尽而后生,意尽而后明也。假如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谓条虽相因,事则别陈也。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盖因其所陈之事而广之,以尽立法之意也。变此言彼而未离乎此,舍内言外而未离乎内。假如私宰牛马,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徵钞二十五两充赏。若马牛不堪为用者,依上申官,辨验烙印开剥。若禁月内宰杀者,并合一体断罪。所谓文虽殊而会上意也。

较 名(明其用法字义也。西晋明法掾张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 知而犯之谓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啮人,不标帜羁绊而故放,令伤杀人者是也。

非 不知而犯谓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错,原情不涉于私,是意以为然而非故也。

谩 违忠欺诈谓之谩。假如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是违忠也。又如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不以实告者,是欺诈也。

诈 背信藏巧谓之诈。假如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而诈云津河平浅,桥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误相坠陷,是藏其巧诈也。

不敬 亏神废节谓之不敬。假如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是亏损于神也。又如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是废臣节,故为不敬也。

斗 两讼相趋谓之斗。且如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两相忿争因而殴伤者,名两讼相趋也。

戏 两和相害谓之戏。假如以力共戏,终虽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贼 无变斩击谓之贼。假如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潜行屠戮者。《书》云杀人曰贼,是无变斩击,乃贼害也。

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假如有人于幽僻去处,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入,因于本处投砖瓦及弹射,因而伤于人者,是名不意误犯也。

不道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假如造畜蛊毒,邪见左道,是逆其正节也。又如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弃绝人理,此等有乖正道,并为不道也。

恶逆 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假如殴击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将图逆节,而有谋君之心,是僭贵也。

戕 将害未发谓之戕。戕者残也。谓人巳怀恶心,欲图损害,是为残贼也。

造意 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假如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先用意谋歛者为首,其余为从,是倡首先言为造意也。

谋 二人以上谓之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同心协谋也。若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 制众建议谓之率。假如势要之人独建计谋,妄托名目,歛众人之物,或馈与人,或自入己之类,是名制众建议率歛也。

强 不和谓之强。假如恐喝诈欺,及以威若力,或与人药酒,使其狂乱取财者,并为取与不和,故名强也。

略 攻恶谓之略。假如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凶恶之事,而谓之略也。

群 三人以上谓之群。假如称众者三人以上,始成群众也。

盗 取非其物谓之盗。假如公取窃用者为盗,此谓皆是取非其财,故曰盗。

赃 财利谓之赃。假如以私财物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合计所得之利,以赃论罪戾也。

字 类(谓依、同、加、减、如、止、听、从、仍、并、论,坐也。)

依 照其正犯谓之依。凡称依者,谓所犯照其正犯科断也。假如诸客贩盐,引数外夹带,及引不随行者,依私盐法科罪是也。

同 比类真犯谓之同。凡称同者,谓所犯与真犯相类也。假如劫墓贼人,巳发坟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残毁尸首者同伤人是也。

加 罪就重次谓之加。凡称加者,谓于本罪之上增加其罪也。谓如纠弹衙门官吏犯赃,比之有司官吏加一等罪是也。

减 罪就轻次谓之减。凡称减,谓比之正犯减等得罪也。假如犯私盐者科徒三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发下盐司带镣居役,犯界盐货减罪一等是也。

如 义明于后谓之如。凡称如者,谓前意虽举而取结其事于后也。假如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是也。

止 无所加及谓之止。凡称止者,谓坐罪止此,不可复加于他人也。假如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二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罪止杖六十,罚钞五十两是也。

听 从人所欲谓之听。假如与卖田宅,欺昧亲邻,虽过百日,亦听依价收赎。又如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者是也。

从 酌情就罪谓之从。凡称从者,验所犯轻重,就得其罪也。假如诸造作官物,工毕之日,其元给物料虽经覆实,而但有所余者,须限十日呈解还官;限外不纳,从隐盗官钱法科是也。

仍 罪应频坐谓之仍。凡称仍者,谓本罪之外应须频坐者。假如伪造宝钞者死,首告者赏银五锭,仍给犯人家产,故曰罪应频坐也。

并 情无轻重谓之并。凡称并者,谓不分彼此,首从轻重皆合得罪也。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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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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