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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治镜录集解

3.3 万字 · 约 1 小时 36 分钟 · 4 / 5

会员可开白话

胜道哉。夫问刑谓之审。具报谓之详。详审二字。此圣王治狱之精意也。今之讯狱者。幸于此两字留心焉。无堕奸捕术中。使良善被害。则冤狱必少矣。

纵护衙门人使小民含冤过倍算

四民之中。各有攸属。惟在官人役。男不耕耘。妇不蚕织。衣必重锦。食必梁肉。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非侵食官钱。则朘削民。一纸书到乡。威则如虎。吏则如帝。酒楼肆食。血味侵牙。链锁踏舡。缧绁私室。荡子恣其贪饕。贫窭重为需索。行旅者、途正遥而赀已罄。对簿者、讼未结而囊已空。甚至句摄数人。释去者七八。欲壑未盈。仇陷莫白。蠹国殃民。莫此为甚。使无以约束之。则若辈虎狼之毒。万人负累。千家愁苦。岂可以为民之父母哉。

人命不即检验伤证定案致招情出入拖累多人算过如审非真命而轻易发检使死者不得全尸生者多般受累算过

从来狱贵初情。谓犯事之始。智巧未生。而情实易得。是以人命报官之日。官即亲为相验。登记伤痕。当场审定。则初情乃确案也。倘官吏才识昏短。供招苟且。耽延累岁。苦累多人。所不免矣。甚至非真正人命。又必再更检官。再更仵作。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尸于身后。则检官不慎之罪也。

汉宣帝诏曰。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羣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潘游龙曰。他讼易结。独有人命一事。最多纠缠。变态特甚。断斯狱者。信不可不详究民情也。若不明法律。则吏胥得以因缘为奸。其任意出入。害有不可胜言者矣。

服毒投水悬梁图赖人命审无威逼辄断葬埋以长轻生之习算过

书曰。好生之。洽于民心。夫好生之心。人皆有之。乃愚民往往轻生。以为诬赖之本。惟在贤有司详慎究诘。务使情节了然。处置得宜。庶生死两不含冤。百姓赖以全活者多矣。

相验人命憎嫌凶秽不亲至尸前听仵作混报者算过

人命招情。全凭检验。若赴检之时。嫌其凶秽。皆不近尸。惟有尸亲仵作。喝报尸伤。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闲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检官竟不经目。止执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申报上司。或以伤痕不对为驳诘。问官之才力可知矣。

按宋周敦颐提点广东南路刑狱。不惮出入之劳。瘴毒之侵。虽荒崖绝岛。人迹所不至者。亦必缓视徐按。务以洗冤泽物为已任。得罪者自以为不冤云。

用刑不当以致罪不至死而杖毙者过倍算

欲令民之从善。惟恃此不忍刑之之一念。有以感之。死者尚当为之求生。况法不至死耶。律有故误二条。如酷刑以毙民者。是则故而巳矣。

成祖谕执法诸臣有曰。司理之职。重民命为本。辅君之道。于仁政为务。又曰。古人不得已而用刑。故常钦恤。后世以治刑为能事。则必流于刻。又曰。匹夫匹妇不得其死。有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又曰。谓之钦恤者。欲其敬慎恻怛。使有罪者不幸免。无罪者不滥诛。一归至当而后已。

汉文帝诏曰。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坐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

按宋曹知徐州。有吏犯罪。踰年杖之。人莫知其故。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朝夕詈之矣。其何能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废。

纵行杖人打下腿弯任他索诈算过

为治者持法不可不严。宅心不可不宽。小民苟犯三尺。固弗敢贷。然使任皁隶之需索。听从恶卒。重责腿弯。或内溃割肉。或筋伤残废。牧民自有常刑。何必如是残民以逞哉。

汉文帝诏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也。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楚而不德也。

按宋赵公辅知新城。政尚宽和。不用鞭扑。推诚劳来。民乐从令。小吏有过。亦未尝谴责。或误犯禁者。但令改而巳。民有罪必诲谕再三。然后罚之。在邑数年。无赫赫名。远近百姓。亲爱如慈父母。代去。攀车卧留不忍舍。

保约奉行不善轻委衙官反致骚扰算过

保甲之利有八。羣起救援。御其冲。邀其归。盗将安逸。利一。互相觉察。出稽所往。奸难萌蘖。利二。有托宿于其家者。必互审诘。利三。贫富壮老。俱可稽核。利四。互相劝诫。如蓬生麻中。士行岁同。可以宾兴利五。死丧相恤。可兴辑睦。利六。朝廷恩恤。粟帛可与。利七。阴寓兵令。可具卒乘。利八。此惟在贤有司实心行之。不致虚文相蒙。令衙官勘典。旋行旋罢。又如优人之舞戏具。一曲甫终。竟置高阁而已。若骚扰苛派。则未见其利。先受其害矣。此所以有治人。无治法也。

事不即决淹禁停留使讼中生讼破人身家算过

庙堂之事。备于郡邑。故一日常萃百责。万姓赖我一身。即日宣上德。不无戴盆之民。日达下情。犹有向隅之泣。纵使政简地僻。岂皆事理民安。夫怠心一生。则下民之系逮累月。多不宁家。事中之蔓引愈繁。殃及穷檐。有心民社者。当不如是之惰慢也。元帝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相。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生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欲上下皆足。岂可得乎。

听审人犯已齐因懒惰饮宴轻为更期累众守候烦苦者算过

凡事贵于勤敏。若临事隳惰。则其精神先不足于料理。及其听决。又牵株引蔓。不得事之主脑。安能不积久加烦乎。大抵狱讼固须详审。然其弊亦生于淹阁。志在秉公者。必知所以处此耳。

按汉陈宠少为州郡吏。时三府掾属。尊尚交游。多以不视事为高。宠尝非之。独勤心物务。然性仁矜。及为理官。若议疑狱。尝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从之。济活者甚众。

按宋吕公着厯典六郡。皆五鼓起。秉烛视案牍。黎明出厅听讼。退就居如斋。宾寮至者。不以时拘。故郡无留滞。而下情易通。吏民甚便之。

滥准词状算过

民闲苦事。莫甚于株连。健讼刁民。心怀奸伪。或教唆别人。或投充劲证。成一状未问。一状又投。庸吏听信其言。书役因而为奸。累苦小民。日长刁风。岂简争息讼之道欤。

按定例。词状止许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如有牵连妇女。另具投词。倘波及无辜者。一槩不准。仍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时。如供证已确。纵有一二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待借端稽迟。违者议处。

听断如有成见及执拗自是算过

中孚之象曰。君子以议狱缓死。伊川易传曰。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于恻而已。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而议狱缓死。最其大者也。乃或好读书者。多不工吏事。及能为吏者。又往往未必读书。故临事非过于迂滞。即失之杜撰。每以为恨。若好读书。工吏事。兼而有之。自必实心虚心。本忠恕之道。为明允之计。而无任性自恣之弊矣。

昔张咏每断事。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者。必先示判语。使人凛然不敢擅辨。又每采访民闲事。悉得其实。尝曰。彼有好恶。乱我聪明。但各于其党。询之又询。则无无不审矣。李畋问其旨曰询君子得君子。询小人得小人。各就其党询之。一听于理。而己无与焉。虽事有隐匿者。亦十得八九矣。留心民隐者。当法乎此也。

纵容左道惑众及聚众赛会不行严禁者算过

凡民无所遵守。则邪说易以乘而眩之。此繇司牧者之失道。非其民之罪也。譬诸饮食。既见梁肉可饱。岂有反甘恶草者耶。第其初诞降嘉种。教之烹饪。不可无其人耳。

按宋孙觉知福州。民欠市易钱。系者甚众。有富人出钱五百万。葺佛殿。请于觉。觉徐曰。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曰愿求福耳。觉曰。佛殿未甚坏。佛亦未露坐。若为狱囚贷赏官逋。释此数百人桎梏之苦。即佛亦应含笑垂慈。得福不更多乎。富人诺之。即日囹圄一空。而福俗佞佛之风遂止。

潘鳞长曰。今世俗僧。每每串地棍做台戏。为葺殿之举。此不过倚佛为名。为诱良赌博之场耳。长人者恬不知禁。且乐给朱示。为之劝敛。藏奸构讼。为害非小。佛受暴敛之虚名。民罹剥肤之实祸。地方叵测之忧。当有不期而至者也。若果严行禁止。不唯地方受福无穷。长人者亦绝虑于叵测矣。

不禁溺女赌博宰牛算过

吾闻善甄陶者。无有不可埏之土。善制器者。无有不可断之木。则善为政者。无有不可化之俗。溺女赌博等事。俗之最恶者也。必制为禁令。严行究革。称为仁民爱物之父母。斯不愧焉。

听信左右指拨害人算过

居官理政。全凭独断。左右之人。冷言佯语。左使柔行。彼得货利。而我乱是非。所关不细。故听言不可不审也。

按南宋商则为廪邱尉。性廉。令丞多贪。因宴会舞。令丞舞皆动手。则但回身。令丞问故。则曰。长官动手。赞府亦动手。尉一个更动手。百姓何容活耶。

宠任衙门人役诈骗人财算过

黩货则必酷。彼以为不酷。则羣情不惊。实贿不来也。黩货则必横。彼以为不颠倒曲直。则理胜于权。人心有所恃以无恐也。黩货则必护近习通意旨。彼以为不虎噬成羣。则威令不重。不曲庇私人。则过付无托。且短长既无所挟。刚肠阴有所屈也。一贪生百酷。一酷吏又生百爪牙。此黄石斋之疏也。然则纵役诈财者。非贪吏而何。

门禁不严致家人通同衙役作弊算过

家人衙役。未有不蒙官作弊者。惟严紧关防。留心稽查。尤要择其忠谨可用者。固之以恩。惕之以法而已。

不约束亲友严禁家人以致招摇生事算过

按律例内载官员在任所。往看之亲朋。听其招摇诈骗者。官吏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处分甚严。惟以谨慎为要。

按唐张镇周都督舒州。镇周以舒本其乡里。到即就故宅多市酒肴。有亲戚与之酣饮。散发箕踞。如为布衣时。凡旬日。既而分赠金帛。与之别曰。今日张镇周犹得与故人欢饮。明日则舒州都督。治百姓耳。官民礼隔。不得复为交游。自是亲戚故人犯法者。一无所纵。境内肃然。

风土异宜时势异窾不虚心参酌强不知以为知见一偏而不见全局算过

夫断大事决大机者。非独巽懦观望。首鼠前却者不能也。即勇悍剽轻者不任焉。盖风土各异。不能相时度势。以虚心平气处之。势必识短才庸。护非自用。欲以修政立事难矣。

刘安礼云。王荆公执政。议法改令。言者攻之甚力。明道先生尝被旨赴中堂议事。荆公方怒言者。厉色待之。先生徐曰。天下之事。非一家私议。愿公平气以听。荆公为之愧屈。

按唐崔郾为鄂州观察使。常治陕以宽。经月不笞一人。及莅鄂。则严法峻诛。百不一贷。人问其故曰陕土瘠而民贫。吾抚之犹恐其后。鄂土沃民剽。又杂以夷俗。非用威莫能制。政贵知变也。

好长夜饮酒登山玩水耗费人财累地方下役守候算过

张子韶曰。近日士大夫争为奢靡。相习成风。或一延客。酒皆名酝。物必奇珍。以至器皿之类。必务鲜洁。每作一会。必费二万钱。如此仕宦。安得不贪。贪必好货。取赃必矣。

按晋陶侃为荆州刺史。士女咸相庆。侃在州无事。朝暮运百甓于内外。人问其故。答曰。吾方致力中原。过尔优逸。恐不堪事。其励志勤力。皆此类也。尝语人曰。大禹圣人。乃惜寸阴。至于众人。当惜分阴。岂可耽逸游荒醉。生无益于时。死无闻于后。是自弃也。尝造船。其木头竹屑。皆令掌之。诸参佐或以谈笑废事者。乃命取酒器蒲博之具。悉投之于江。是知人之志气。能兢惕则明。好偷惰则昏。人之精力。尝练习则强。矜安逸则弱。易曰。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陶侃之运甓。盖亦自不息之义焉。若居官而图自逸。此身有一日之闲。百姓罹无涯之苦。旷职殃民。君子盖不取焉。

按宋朱熹主泉州同安簿。日与僚属钩访民隐。至废寝食。其答范宗伯书有云。当官廉谨。是吾辈本分事。不待多说。然细微处亦当照管。不可忽畧。因循怠忽。自治既不苟。更能事上以礼。接物以诚。临民以宽。御吏以法。而簿书期会之闲。亦无所不用其敬焉。则庶乎其少过矣。暇日勿废温习。少饮酒。择交游。人以为名言。

不礼待绅衿惟作威福以见风采算过

昔任延为会稽都尉。时年十九。迎官惊其壮。及到。静泊无为。先遣馈礼祠延陵季子。聘请高行董子仪严子陵。待以师友之礼。掾吏贫者。分俸禄以赈给之。每行县。辄使慰勉孝子顺孙。就餐饭之。吴有龙邱苌者。隐居不辱。掾吏白请召之。延曰。龙邱先生。躬德履义。有原宪伯夷之风。都尉洒扫其门。犹惧辱焉。岂可召乎。乃遣功曹奉谒。修书记。致医药。吏使相望于道。积岁。苌乃出署议曹祭酒。繇是郡中贤士大夫争往事焉。夫以不辱志之苌。而受署于都尉之门。然则礼义感人者。高于处人。即是高于自处。人为乐用不倦。而已亦受益无穷。徒知自大者。盖未念及此耳。

慢文士慢下僚算过

圣神位育功化。只在喜怒哀乐平常自在中。无为而成。不须造作。所以谓之中庸。世之操百僚位育之权者。苟不念小官之苦。纔有寸过。便遭斥逐。又好摘其疵发之。不几与圣神功化之意相悖乎。人亦可瞿然思矣。

按晋王承守东海。有犯夜者为吏所执。承问其故。答曰。从师受书还。不觉日暮。承曰。鞭挞宁戚以立威名。恐非治化之本。使吏护送还家。夫犯夜不执。亦已足矣。更使吏送之归。尤征其能爱士矣。

者御史乔祺谪判通州。先使人道意于知州杨鲁儒。问何以待我。杨曰。渠以御史自处。我判官之。渠以判官自处。我御史之。乔至而事杨维谨。杨亦待以殊礼。二人相得甚欢。爱人人爱。敬人人敬。彼以盛气加人者。徒招侮耳。

沽名干誉不顾前官后官者算过

人尝以他人境地设身自处。则胸怀自宽。必无已甚不情之事。若苛刻求誉。惟知有已。不知有人。焉知将来人之视己。不亦犹己之视人乎。大学论絜矩。必以上下前后左右为衡。而以毌概之。真万世平情之方也。

按宋胡宿知湖州。前守縢宗谅大兴学校。费钱数十万。宗谅去后。僚吏皆疑以为欺。不肯书案。宿曰。君辈佐滕侯久矣。苟有过。盍早正。乃阴拱以观。今俟其去后而非之。岂昔人分谤之意乎。置不问。僚吏皆惭服。

出入行牌不信使官役守候劳苦供应耗费者算过

信为驭世之大法。苟期约不一。使民无所执守。上下猜疑。则耽延停阁之累。可胜言乎。

按汉郭伋牧并州。所重问民疾苦。聘求耆德。设几杖之礼。朝夕与参政事。行部到西河。有童子数百。骑竹马欢迎道左。伋问儿曹何之。对曰。闻使君来。及事讫。诸子复送至郭外。问仗君还期。伋告以某日。及先期还。伋谓失信童子。遂泊野亭。须期乃入。

开报生员优劣不确使劝惩无益士习日渐波靡算过

学校者人才邪正之地。欲有以振士风。必有以示劝惩。惟在贤有司有倡率之实心。有稽核之成法。有激厉之良术耳。若徒听泛泛之开报。而是非颠倒。士习愈衰。民风亦不可问矣。

考试不公使孤寒不得上进算过

考试乃求贤之大典。设存心未公。则徇情受贿。以名数之先后。分卖价之低昂。依荐牍之差等。为填案之甲乙。致孤寒而有抱负者。屈抑不伸。真才何由得达。司文衡者。当深戒之。

唐韦嗣立曰。古者取人。必先采乡曲之誉。然后辟于州郡。州郡有声。然后辟于五府。才着五府。然后升之天朝。用一人。所择者甚悉。擢一士。所厯者甚深。用得其才则治。非其才则乱。治乱所系。焉可不深择之哉。古者悬爵待士。惟有才者得之。若任以无才。则有才之路塞。贤人君子。所以遁迹销声。常怀叹恨者也。且贤人君子。守于正直之道。远于侥幸之门。若侥幸开。则贤者不可复出矣。贤者退。则国不可望治矣。

县令箴

县令箴

古谓县令。上应列宿。苟非其人。其殃民受。凡民所利。令当兴之。凡民所病。令当去之。其去其兴。休戚在。如秋月之明。如玉壶之清。毋假公以渔利。毋小惠以沽名。勿嗜酒以妨政。勿暴怒以酷。宜远谗佞。宜抚孤茕。惟彼贤哲。克称厥职。赋役日均。田野日辟。户口以增。词讼以息。流离来归。奸残屏迹。惟彼昏庸。物欲系累。肆意贪酷。恬不知畏。已而获咎。中心始悔。蠖屈鼠劘。徒自长喟。予以菲凉。来令兹土。夙夜孜孜。惭无裨补。而今而后。尚亦勉旃。罔俾卓鲁。专居令贤。慈以抚众。廉以律身。自公退食。时诵斯箴。

亲民之官。莫如县令。地方疾苦。息息相关。不之知。则尸厥位。知而不加抚恤。是忍人也。忍人可以临民乎。环诵斯箴。慈祥恺悌。有循吏风。惜遗其名。书曰。如保赤子。诗曰。民之父母。微斯人其谁与归。

按宋真德秀守长沙。暇日延聘耆儒。躬临讲习。以教郡之秀士。尝集十二邑宰于湘江议事。以诗勖之曰。从来守令与斯民。本是同胞一体亲。既以脂膏供汝禄。须知痛痒切吾身。此邦素号唐朝古。我辈当如汉吏循。今日湘亭一杯酒。便烦散作十分春。长沙人为立生祠。前守泉州有签判方阜鸣。谓灭门刺史。破家县令。此衰世事。非好人言语。在古人唯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而已。德秀击节叹赏。阜鸣亦循吏也。

◆祥刑要语

不打五

禁打二

莫轻打七

勿就打五

且缓打五

莫又打三

应打不打三

禁甚于打四

怜不打三

○不打五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继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继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遇此等人犯。理应宽恕。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殴而来。或被别官已打。复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且巳打再打。当下岂能忍视。

○禁打二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即数少而其人已负重伤矣。若再加以重杖。于心能不恻然乎。

禁作法打

皁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弯。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被罪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夫。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临民者所当深察而痛惩也。

○莫轻打七

官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草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官莫轻打

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亦勿轻打。彼既为官。被打。则妻子仆从。相对赧颜。以致殒命。且其体多脃弱。有司不宜擅刑。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已奉院道黜革。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批饬发落。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宁用罚例。劝令修庙修塘。切勿即罚。亦须谅情。盖监生家事亦有凌替者。不可逞一时之威。而使其艰于输纳。至衙门及监铺内人。视监生为奇货。即使随收随放。费已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戒之。

童生草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罪若轻。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看笔下清通。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见屈。入泮犹难。正宜垂悯。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发落。非徇情面也。亦留一可新之路耳。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颜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分。若畏威含忍。则又闻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廹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愈忿。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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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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