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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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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内无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一段,乾隆五年按,总注内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又其事未发,非官捕唤,而藏匿者,止问不应,皆可补律注之所未备,因于第一节各减罪人罪一等,小注后补入。

条例

知情藏匿罪人  一,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戸,令将佣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縁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査,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査。如该窑戸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戸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戸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戸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逼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戸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窑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分别治罪。其殴打致毙者,仍照谋故鬪殴各本律问拟。该管县丞失察,开设连夏锅伙,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律,严参治罪。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顺天府尹蒋炳条奏定例,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西山一带煤窑而言。别省似此者亦有。似应一体照办。于例末増入。报明人数,籍贯及去来縁由,此层最要。

盗贼捕限:巻首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吿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月不获,然后行罚。)

此仍明律,原律捕役汛兵系当该应捕弓兵,后亦系弓兵二字,雍正三年以缉捕强窃盗系州县捕役,及防汛兵丁之责,因将应捕弓兵及弓兵,倶改为捕役汛兵,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戸部则例》直省州县额设经制民壮,防卫仓库,协缉盗贼,按地方大小,召募三五十名,学习鸟鎗、弓箭等器,不时操练。毎年册报督捕厅员,转报按察司,该督抚责成厅员,按册调验,仍于公便,亲阅州县,奉行不力,从重参处。(民壮工食银数,详载《赋役全书》)。

谨按。此条盖即弓兵之遗意也,与弓兵捕役互相发明,而刑律不载,殊觉疏漏。

条例

盗贼捕限  一,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倶定限四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査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若该督抚将迟延各官徇情,不行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台臣王

□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示掌》云,承审应扣封印日期,并扣除解府、解司、解院程限,通査全书,各律内倶未载入,即《处分则例》亦未载有准扣明文。现办题咨事件,倶准扣除,似应一体纂入,以免挂漏云云,足补律例之未备。

谨按。此承审命盗等案扣限之通例。

□何项为情重命案,并未叙明,《处分则例》云,盗劫及斩绞立决命案,并一切抢窃杂案,统限四个月完结,倶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应照改。

□下卑幼杀期功尊长各项,系一个月限,则较此情重之案又重矣。

□与鞫狱停囚待对一条参看。军流人犯限期,未经叙明,似系赅括于一切杂案之内矣。

盗贼捕限  一,凡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至限满不结,该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二参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抚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结,该督抚将易结不结情由,详査注明题参,照例议处。(按,此言承审二参限期)至承审官内有升任、革职、降调,及因公他往,委员接审者,如前官承审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审过日期扣展。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展限一个月。分限三个月,两个月事件,前官承审歴限过半离任者,接任官准其扣半加展。如前官于二参限内离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无论六个月、四个月事件,倶扣限四个月审结。(按,此言接审分限)。至原问官审断未当,及犯供翻易情节,督抚另委贤员,或会同原问官审理,委审之员,扣限一个月,该管各上司,亦统限一个月核转具题,总以两个月完结(按,此言委审期限)。如官员承审案件,借端巧为掩饰,不行速结者,令该督抚题参,交与该部严加议处。上司徇庇不行题参,及下属已经解审,混行驳査,以致承审官违限,并知属官例限将满,借端故为派委,希图展限者,一并交部议处。督抚参迟延时,将何月日解审,驳査次数声明,听部査核。

此条系雍正元年,九卿议覆刑部右侍郎卢询条奏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第一及第三段均与《吏部则例》相符,惟第二段彼此互异。现在各省扣限事件,均系按照《吏部则例》声叙,从不援引此条办理,不致岐误。第两例究属参差,殊不画一。

□査《吏部则例》承审官未及一月离任者,接审官准其另起审限。(应分限两月者,仍另扣六十日,三月者,仍另扣九十日。)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扣限一个月。(无论分限两月,三月,倶另扣审限三十日,并前官所剩分限日期,倶准其扣展。)初参逾分限离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分限两月者,准另扣三十日,三月者,准另扣四十五日。)初参统限外离任者,无论应限六个月、四个月事件,倶另扣统限四个月审结。

□既照《吏部则例》添入,而改定之例,又与现在《吏部则例》不符,此类甚多,似应査照修改一律。

□原限四个月者,再限四月,六个月者,亦再限四月,似无分别。雍正年间旧例颇觉详晰,似应添入。

盗贼捕限  一,凡承审土苗案件,倶以获犯到官日为始,照内地限期审结,限满不结,照例咨参。接扣限期完结,如仍不审结,该督抚照例题参。若该犯居土官所辖地方,该土官准州县移会,徇庇不行拏解,经督抚核实题参,将土官革职,择伊子弟之贤者承袭。若该犯居隔属隔省者,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议处。如果凶犯实系在逃,倶限六个月承缉,限满无获,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审办土苗之通例。

□与下黔省苗疆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湖广衡州等处有苗民县分命盗案件,各展限两个月,与此条参差。

□《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

盗贼捕限  一,盗案如有隔省关査口供必需时日者,许申详督抚咨部,展限两个月。其通省行査之事,令督抚査明,将最后送到逾限之府州县职名附参,照钦部事件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题准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盗案展限之例,与下盗案获犯到官一条参看。

□彼条既有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之语,与此条关査口供系属一例,似应修并于彼,以免重复。鞫狱停囚待对盗犯已获一条,亦应参看。

《处分则例》。隔属査取口供,如系命盗案内紧要犯证,该地方官不行关覆,以致重案不能速结者,革职。

以上四条均系审限,从前系由刑部随案议处,后则倶归吏部矣。

盗贼捕限  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二县査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如限满无获,照外省定例议处。傥该管官不行呈报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五城兵马司承追赃罚变产等项,如限满不完,照大宛二县承追杂项钱粮例议处。如该御史不行开送,察出,将该御史一并交与吏部议处。仍令该司坊官将歴年承追之顶,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该城御史査核。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上层系照京城辑捕要犯例议处。下层系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査京城缉捕要犯限满不获,降一级调用。关提人犯逾限不发。照事件迟延例议处。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现在承追赃罚等事件,并不照此例办理,此条亦系虚设。

盗贼捕限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密拏,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类,有窜入邻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拏,一面关会协缉。傥有疏纵牵制不行缉拏,交部分别议处。捕役借端骚扰,越境诬拏平民,照诬良为盗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一年定例,并纂为例。

谨按。此条专指盗贼匪类,如寻常人犯不在此例。雍正年间上谕,系专指盗犯而言,故捕役越境诬拏平民,即应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后添入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犯,其诬拏之捕役,似应分别定拟,未便概照诬良为盗例,一体充军。

□疏纵兼本境、邻境州县,牵制则专指邻境州县也。

《处分则例》。一、交界处所失事,呈报到官,地方官即关会接界州县,公同踏勘,将该管地方官开参疏防。限满不获,将该管官按限参处,并将连界协缉之州县官,罚俸一年。二、盗犯窝藏别境确有实据,经承缉承审之员,行关缉捕,该地方官不即严比捕役拏解,致令盗犯转窜他境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财伤人者,该汛値宿领催兵丁,倶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歩军统领、总尉、副尉、歩军校,倶交部分别降罚,贼犯限一年缉拏,获半者,开复。如不获,又失事者,降调。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失事者,该汛兼辖武营武职,及文职兵马司官,倶交各该部降罚。专汛千把总及马歩兵丁,各杖一百。贼犯限一年缉拏,全获者,开复。缉拏一半者,免其议处。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议处。不获者,兼辖各官倶降调。千把总倶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贼犯交接管官缉拏。

此条系康熙年间,吏部现行例,雍正五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缉捕盗案,分别定例。京城盗案,文武各官处分,吏部、兵部倶定有专条,此例诸多不符。无关引用,似可删除。

盗贼捕限  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一面详请督抚移咨,一面差人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差协缉。如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均交部议处。至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行令该地方官,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拏者,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议处。(关提人犯,谓关提寻常对质人犯。若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无论隔属、隔省,均不准擅自拘拏也。

□前条系贼盗匪人,故虽开会协辑,并许径自拘提,此系寻常案犯,故不准。小注最明。关提人犯,既系应行对质,自应拘拏,特未详请关会,擅自拘拏,故有不合,照诬良为盗例治罪,未免太重。上交界地方失事例内,亦有此语。应参看。

以上四条均系捕限。

盗贼捕限  一,凡承缉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所获之盗,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亦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或捏报盗首病故,后经发觉者,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之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者,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拏获盗首者,亦从优给赏。若盗首不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比。如获盗过半之外,又获盗者,地方官亦酌量给赏。若州县贿盗狡供,辗转行査,希图销案者,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亦捕限。

□此条兵役分别酌量给赏下,旧例有其伙盗内,有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全免其罪。下接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语意一串而下,后因伙盗供出盗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伙内之人首出云云,便不明显。

□旧例或先报盗首脱逃,后仍在该地方隐匿,或捏报盗首病故,后于别案发觉者云云,语意本极明显,后将仍在该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不及旧例之分明。

□伙盗首出盗首,即行拏获,全免其罪,似系指未被缉获自首而言。雍正五年拟流之例,系指已被获案供出而言。此处混而为一,似未允协。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县捕役,务于本衙门额设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将他役工食量为并给,使其养赡充裕。若拏获盗首者。令州县官从优给赏。

□按捕役必养赡充裕,方可责令捕盗。今各衙门捕役,果能养赡充裕否耶。责令捕盗且按限提比,而不问养赡是否充裕。捕役将枵腹从公乎。非豢养即贿纵矣,尚望其认眞缉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虚设,况又删除耶。

《处分则例》。州县官将邻封差役,及佐杂等官缉获盗犯,捏称自行拏获者,系例应送部引见之案,将本员革职。例应加级纪録之案,降三级调用。盗犯初获到案,即讯明曾经行劫某处,首伙几人,共劫几次,定拟以后,不许听其任意狡展。傥有续获之盗。复供出另有劫案,仍应行査者,亦以初获之盗供为主。如有不肖州县,贿买盗供,展转行査,希图销案者,革职。盗案参限将满,州县官将拏获别案盗犯,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将邻境所获别案盗犯,嘱令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均应参看。强盗门审明伙盗赃数,其伙盗数目以初供为确一条,亦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苗蛮地方一有失事,该防汛官即带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严拏,一面申报上司,并移会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未能弋获,査明凶犯本名,确系何处贼蛮,会同该衙门添差缉获。如徇庇不发,并承审官不严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实力擒拏,以致逃匿者,并交部议处。若捕役搜捕案犯,牵累良民,照诬指良民为盗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内地均应如此,何独于苗蛮地方特立专条耶。兵部处分例倶同,交部议处系革职,末段有该管官失察者,降二级调用一句。

盗贼捕限  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别案盗犯,以图销案,州县官失于觉察,审出交部议处,捕役照诬良为盗发边远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贿买情弊,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周绍儒条奏定例。

谨按。名例,捕役带伺贼犯投首,不准寛减。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应与此条参看。

《处分则例》。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希图销案,州县官未能审出者,罚俸一年(公罪)。州县官私改盗供,希图销案者,革职。

盗贼捕限  一,邻县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发,交部议处。听信地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并久经外出空文回覆,措不发人者,地方官议处外,其地保、差役照不应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从重问断。

此条系乾隆三年,甘肃按察使包括条奏定例。

谨按。与下隔省关提人犯条,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邻省关提人犯,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邻境关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五城地方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即申报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个月缉拏,山东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贼犯未获,及获不及半者,该城御史即行査参,交部议处。如承缉限满,该城不行报参,及山东道御史不实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参,一并议处。其五营所辖地方失窃,该营专汛武职,交歩军统领,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兵部议覆御史呉文焕条奏定例。

谨按。此京城缉捕窃贼之例。

□此条似应将后五城奴仆偷盗一条,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均限三个月缉拏,与此例四个月不符。

□五城窃犯未经照案缉拏之先,倶令山东道御史按限将坊捕提比。系处分例另列一条。

《处分则例》。京城外七门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窃,以报官之日起,事主未报者,以发觉之日起,均限三个月缉拏。限内获贼及半,免其察参,获不及半,住俸。再限一年缉拏,逾限不获,罚俸一年(公罪)。其有家人偷窃伊主之案,照此一体限缉。

盗贼捕限  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积案久逃之犯,仍旧照例送行。其新报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专令该管之府厅比缉,仍将比过各案,并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査核,按季汇报臬司,转申督抚査核。傥经年累月总未获报,该府厅有徇隐之处,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广东道御史黄登贤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亦有名无实。

□同、通皆捕盗官,犹各县之典史也。

□此例府厅之厅,自系指同、通而言。惟处分例专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厅,亦不相符。

《处分则例》。同知、通判等官,所属州县盗犯无获,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级调用(公罪)。州县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级调用(公罪)。今则并不知有此事矣。

盗贼捕限  一,凡五城地方事主报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隐讳不报者,照歩军校讳窃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江西道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可并于前五城地方例内。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令事主于报明坊官后,即赴该城呈报。若司坊官因事主漏报,该城遂即隐讳不报者,降一级留任(私罪)。

盗贼捕限  一,凡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差干捕擒拏,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之府州,及关移接壤别属之州县,其专辖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属,各选派干捕,悬立赏格,分路侦缉,无获则一体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属,而境地相接之州县,如遇移关一到,亦即照此协力差捕搜拏。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直隶按察使乔光烈条奏定例。

谨按。祗言申报所辖之府州,而不言具详督抚。

□与下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一条,及应捕追捕罪人要犯脱逃一条。倶应参看。均系脱逃要犯,行文邻境,一体缉拏之意,分列三条未免复杂。

盗贼捕限  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务将人犯紧要縁由,及关提月日,通报各上司稽考。如准关之州县迟延不即解送,及听信地保人等,捏称并无其人,掯不发解者,该督抚立即严参。至审结题咨时,亦将关到日期扣明程限,声明有无迟延,听候部议。如承审之州县,将并非紧要案犯,藉称关提不到者,该督抚亦即査明,严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护理江西巡抚王兴吾条奏定例。

谨按。上文邻县关提人犯一条,系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条似应将两个月限期叙明。

□两条情事相类似,应修并一条,以省烦冗,且免重复。或改为隔省、隔属关提人犯云云。稽考下添隔省州县,限文到之两个月拏解,隔属州县,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准关之州县云云。严参下添彼条地方官议处外,全写至末,再接此条,至审结题咨时。

□审结题咨下,又系审限。地保人等,亦无治罪明文。

盗贼捕限  一,命盗重案,内外问刑衙门,各宜迅速査办,应辑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若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待质,迁延时日者,该堂官督抚査出,即严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七年钦奉上谕,三十二年补纂为例。所有监候待质一条,应行删除。(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阁奉上谕,朕命刑部査奏命盗等案,因赃证情迹未明,监候待质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间一案,雍正年间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统计已未入秋审者,积至四十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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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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