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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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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下黔、蜀等省命案,及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各条参看。无佐贰则杂职亦可相验矣。

□典史巡检验填后,印官仍须覆验,此则不必覆验矣。处分例大略相同。

□又州县官遇邻邑移请代验,托故不往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如实有本任要务,及患病不能往验,准其据实声明。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湖广按察使呉龙应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修并上条,果系轻生自尽一条之内。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该管旗员,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军民约会词讼门,载有旗人谋故鬪杀,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由同知衙门审转等语。盖彼条重在审拟,此条重在相验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画一办理之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旗民,令歩军校呈报歩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行五城兵马司指挥,星往相验,径报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旗民,倶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旗人并报该旗。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都察院条奏定例,三十四年修改,嘉庆三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内验尸之专例,凡分三层,系恐彼此推诿之意。《处分则例》同。

□旗人不准在城外居住,与香山等处各营房不同,故相验之法亦异。上条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与此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歴、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査验填图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査验填报。其讯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査有増减伤痕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体酌量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介锡周,及四川巡抚班第等,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大略相同。

□与下同城并无佐贰,并如逢盛暑各条参看。上条不得滥派杂职,以同城有佐贰也。此条与下条则均指同城无佐贰言之也。下条专言州县,此条兼及知府,所以有经歴、知事等官也。

□云贵等省知府有与直隶州相同者,是以兼言府州县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窵远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公辖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傥该巡检相验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巡抚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佐贰验后并不请印官覆验,与此不同。相验不实,及受贿情弊,祗言巡检,而不及典史、吏目,亦属参差。县丞、州判等,官也,即典史、巡检等,亦官也,县丞等许验,而典史等不许,岂县丞等决无贿弊,而典史等无不受贿乎。此等例文殊不可解。两言印官覆验,一言邻邑代验,似系即指上条査验填图而言,非覆验尸伤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员概令回避,该巡城御史速调别城指挥带。领本管吏仵,前往相验办理。其各省州县,如本州岛县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请该上司,立委别州县,带领本管吏仵,前往验办。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哈福纳条奏定例。

谨按。与听讼回避条参看,所以防袒庇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録供通详,仍照例详请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致滋稽延。傥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按察使蓝钦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其稽缓之意,详验不实以下数语,似应删去,以凡相验者,均应参处,不应独见于此也。

□此专指归化城各厅相验命案而言,《处分则例》统言命盗等案开参,应参看,以均系蒙民交渉之案故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州县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毎名给发《洗冤録》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毎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设学习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毎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之法,即令毎人讲解《洗冤録》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傥讲解悖谬,饬令分别责革,及勒限学习,另募充补,仍汇册申报院司査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査察之州县,分别査参。至仵作工食,毎名拨给皁隶工食一份。学习者,两人共给皁隶工食一分。若有暖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傥有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额缺,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毎年照此办理。

此例原三条,一系雍正六年例。一系乾隆五年,吏部钦奉上谕,议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条奏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首言额设仵作之法,次言考试仵作之法,次言仵作工食,并奖惩之法,末言缺额不补,州县査参之法,立法非不周到,而认眞办理者絶少,各省遇有疑难大案,则又调取别省仵作,此例几成虚设矣。

□下有司坊仵作专条,此例末数语,似应修并于下条之内。原例有仍将提考,及奖赏、责革各縁由,于册内登明,汇报院司査核云云。似不可删。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在京五城司坊毎城额设仵作一名之外,各添设额外学习仟作一名,令该巡城御史,召募考试充当。其工食照额设仵作减半赏给,毎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由戸部支领,以资养赡。遇有额设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吏科给事中袁鉴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在京五城而言,上条例末在京五城司坊云云,似应删并于此条之内。

□刑部件作不载例内,未免遗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途倒毙客店病亡,经该城验讯属实,即行完结外,其余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倶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傥有漏报,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巡视中城江西道监察御史邹梦皋条奏定例。

谨按。五城案件,如在徒罪以上者,方准送部,此因系人命恐有别故冤情,是以必令转报刑部核覆审结也。惟尚有情节界在疑似,碍难遽行论决者,倶令五城指挥会验结报刑部讯明完结之案,不知凡几,亦愼重人命之办法也。此层似应添入。

《周礼?蝋氏》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掲焉,书其日月焉,悬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注曰,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家人也。郑司农云,掲,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掲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郷亭是也。掌凡国之骴禁。注曰,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今律例均不载。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黔省州县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邻封窵远,往返数日者,准代验之杂职等官,取立伤单,将尸棺殓。其州县未行覆验縁由,及原验杂职街名,倶于原题内声叙。如有伤痕不符等弊,将原验官参处。若印官计日即回,邻封相距不远者,仍照旧例行。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

谨按。上黔蜀等省一条,系为并无同城佐贰而设,此则专言盛暑一层,别省有似此者,自应一体照办矣。专言黔省,殊不赅括。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过两日,关外不得过三日,如一时案件坌集,指挥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挥吏目代验,仍归指挥承办。傥指挥有心规避,委验之员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査参奏。御史姑容,经他人査出参奏者,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六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舒常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仿照外省佐贰代验之例也。然必谓正指挥相验者,并无弊端,副指挥及吏目相验者,多不可靠,似非通论。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陵云县属之天峩哨地方,去州县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属之西廷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带领谙练仵作,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勘验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陵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广西按察使柏琨条奏定例,道光六年、七年増定。

谨按。有司决囚门一条专言盗案,此则专言命案也,应彼此参看。相验之法既详,故条例日以増多,其势然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差役奉宫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听私埋。如有私埋情事,经尸亲控吿破案者,官为究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检,无庸取具尸亲甘结。检明后除讯系差役索诈陵虐致毙者,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止系因病身死,即将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吿之尸亲,讯无挟雠情节,仍按诬吿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听私埋,及庇护差役,不即开检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雠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吿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请开检,按例惩办,均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京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奏请定例。

谨按。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许亲属吿免覆检,见本门。误执伤痕,致尸遭蒸检,见诬吿门。均应参看。诬吿门以尸遭蒸检为重,此条又以私埋为重,因私埋而致尸遭蒸检,将坐何人以重罪乎。例内何以并不叙明耶。

再,私埋即干例拟控吿之亲属,似可量从末减,如无亲属吿发,将仍开检,仍拟徒罪否耶。则亦置之不理而已。此例亦系虚设。此暂行看押人犯,或系紧要案证,或系轻罪人犯,且有无人保领者,既未便任其散处在外,而又不能一律收禁,是以交差暂行看押,犹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者,酌量交城看守之意也。官不准设仓铺所店名色,私禁轻罪人犯,而准其交差看押,与私禁何异。可见例文之不能画一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命案,如距厅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各该厅承审。如有勘验不实,増减伤痕情弊,分别照例议处。其讯无别故自尽、病毙等案,亦准取结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若距厅不及三百里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天府府尹齐布森等咨准定例,道光七年増定。

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奉上谕,额勒和布恩锡奏相验命案,请变通成例一折,据称,奉天昌图厅属,幅员辽阔,向例遇有命案,印官公出,如在三百里以外,札委照磨经歴往验,其在三百里以内,则由邻封往验,该厅毘连仅止开原一县,道路较远,请变通办理等语,着照所请。嗣后该地方官公出期内,遇有呈报命案,无论三百里内外,如系照磨分防处所暂由照磨往验,如系经歴分辖,暂由经歴往验,统交印官审办,以重人命而免耽误,钦此。

谨按。昌图厅已改知府矣,现在又有新章。

□详请检验,屡次驳査,迟延有因者,另行扣限,见官文书。稽程佐杂代往验伤,见保辜限期。

□秋审情实人犯病故,派员相验,见有司决囚等第。

决罚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当该官吏)均征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追银)。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不及肤)之数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肤)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鬪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有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官司决法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骽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长官使人有犯:巻首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断罪引律令:巻首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引律令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断罪无正条例文,及《处分则例》参看。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见断罪不当。

断罪引律令  一,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余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拟。

此条系乾隆二年,议覆兵部右侍郎呉应棻条奏定例。

谨按。光棍罪名极重,而例无专条比照定拟,恐有冤滥,是以特立此条。似应改为,例内载明照光棍例定拟者,准其援照定拟外,尚非实在光棍,下添例内,亦无明文。

断罪引律令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査核,附请着为定例。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御史王柯条奏定例。

谨按。此即律内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辄引之意。

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巻首

狱囚取服辩  一,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吿,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文状)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吿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吿家属罪名之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赦前断罪不当:巻首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赦前断罪不当  一,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倶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特差恤刑,国初有行之者,(见《经世文编》刑政门中有云,应差之员,向用刑部司官臣请更精其选云云。)现在亦无此事,似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赦前断罪不当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议。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轻重下似应改为,如遇赦放免,错拟官员,亦予免议。

赦前断罪不当  一,督抚承问叩阍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余轻罪与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专指叩阍而言,与现在办法不符。

赦前断罪不当  一,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赦邀免者,倶准释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即行文原旗籍着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査明任所有无赀财,取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旗籍。傥本案已清,别案有査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旗籍,其奉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刘于义奏准定例。

谨按。是年九卿奏准,嗣后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者,拟斩。一千两以下者,准徒。遇赦,则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宥。一万两以下倶准赦免。此条不应豁免之项,是否指万两以上而言,抑系虽不及万两,而侵盗罪名可免赃款,不准豁免,仍应着追之处,记核。

赦前断罪不当  一,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欺罪情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那移获罪,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己军需有间,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旗省,咨报戸部査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

谨按。此二条应与拟断赃罪不当各条参看。

闻有恩赦而故犯:巻首

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加常犯一等下小注,系加入于死。雍正三年,以律内加罪倶不至死,若本条正文有言加入于死者,则依本条。査此条旧律内,并无加入于死之注,因将注语删去。乾隆五年以总注所云,足补律之未备,因査照増入。

徒囚不应役:巻首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妇人犯罪:巻首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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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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