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32 / 128
史藏 · 职官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32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戸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査,于毎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査,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掲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査出亏空,掲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掲,及司道已经转掲,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给没赃物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后定例汇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谨按。此条与《戸部则例》同。似应点明侵盗二字,将第二层无论侵那一语及第三层自如止盘査不实至分赔一半等语,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为一条。下条再将失察侵盗,不行掲报者,分出另为一例,那移免其分赔者另为一例,较觉分明。列掲请参,州县亏空免议,徇隐州县,着落独赔,盘査不实,不行掲报。独非徇隐乎。再此处明言失察,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止云盘査不实,不行掲报,殊未明晰。
□那移罪轻,侵盗罪重,失察侵盗之知府议处,免其分赔。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赔一半,似未允协。且此条原例,止令分赔,并无处分,下条添入革职勒限着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准开复,仍着落追赔银两之语,较失察侵盗之案,办理反严。
□再此段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项,止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之例,系钦奉谕旨纂定。则失察分赔之例,即不得复行引用。尔时未将此层删除,以致彼此抵牾。
□通同徇隐,是否指已经出结而言。其未经盘査,出结之时即行发觉,自应以失察论矣。例内盘査不实,不行掲报,不以徇隐论,未知何解。或系盘出情弊尚未出结,亦未掲报,是以与失察一体同论。若盘査不实,已经出结,尚得谓之失察乎。从前亏空之案,有将数多者画出,作为那移,数少者作为侵呑,故严定条例所以防此弊也。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侵那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隐,应着落独赔之项,将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银米,仍依侵那等赃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盗之案,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若系那移之项,至二万两以上者,本犯照例释免。未至二万两者,本犯照例准其开复。其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亦一体准其开复。如二限、三限补完者,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着落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勒限一年完补。若能于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限满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赔补全完,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既满之后,虽照数赔补全完,亦不准其开复。
此条系乾隆五年修例时,以此即第一条奏销例内独赔之知府勒限严追之例,其照刑律监守自盗本犯勒限三年之处,已于前条改定,此条自应为分晰,因照原例修改。(其原例系何年纂定,并未叙明。)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徇隐之府州独赔而言。革职勒赔,即所以治其徇隐之罪也。一年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二三限内全完者,分别降调,限满,虽照数全完,不准开复,已足蔽辜,是以并不科罪。原其代人徇隐,究与自行侵亏不同也。后又定有分别科罪之例,未免太严,似亦应照上条修改。专言侵亏,不必牵及那移一层,以免混淆。律既分列两门,而例仍一体同科,亦嫌未协。再直隶州亦有经征钱粮,如有侵那徇隐之该管道,是否照此办理之处,戸部例有专条,刑例无。
处分例,州县侵欺钱粮,府、州扶同出结者,尽数赔补,分别全完、不完为一条。州县侵欺钱粮,府州失于觉察,分别全完,不全完为一条。道员徇隐、失察为一条。州县那移钱粮,府、州扶同出结,尽数赔补为一条。道员另为一条,似较明晰,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府仓库钱粮,于毎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査,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査。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査。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者,督抚会同盘査。无总督者,巡抚盘査。其总督有管辖两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题明巡査地方事情之便,会同盘査。出具印结,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傥有扶同徇隐,及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倶照州县仓库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滥动,以致亏空者,许据实通详掲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补。
此条系乾隆五年修例时,以前条已将盘査州县仓库之例详载,则司、道、府、州盘査之例,亦应备列于后。雍正五年刻本,皆未经加载,因将现在遵行各条汇纂为例。
谨按。上条专言盘査州县仓库钱粮,而未及别衙门,故另立此条,与《戸部则例》同。
□戸部例又有州县等仓库钱粮实存数目。毎三月申报一次一条,刑例无。
□照州县仓库例行,亦应分别通同徇隐及盘査不实,着落独赔分赔矣。
□藩库钱粮一层,系雍正元、二年定。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那移亏空,审明系知府、直隶州知州不行掲报,应着落分赔之项,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银米,仍依那移亏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掲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倶照例准其开复。二限、三限补完,本犯照例分别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着落失察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银两,勒限一年完补。限内全完,准其开复。不完,再限一年补完,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于补官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不完,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至巡抚司道,分赔银两,均照代赔例银,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傥有两案着赔,准将前案银两依限缴完,再行续接追缴。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按此专言知府分赔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则例》库藏门,分成赔补二条可与此互相发明,一,州县亏空银米,无论侵那,査明实系家产尽絶不能完交者,将未完银数,作为十分,照例着落不行掲报之知府,分赔五成。其归入无着项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员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均照代赔例,按限银数多寡,分年完交。若有两案着赔,前案银两依限交清之后,再行按续完交。按此条与刑律同。一,直隶州亏空仓库,限满无完,作为十成,该管道员,照知府例,分赔五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余二成,归入无着项下完结。
□按此条刑例所无。
谨按。此专言那移一项,欺侵并不在内。那移出纳门,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分别银数,(三百两至五千两以上)按限完交。(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银数多寡,统限三年追完。《戸部则例》则云,按银数多寡,按年完交,与彼门内所载,八旗直隶应交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一条相符。刑例此条,未将按银数多寡二层列入,而彼条又祗言拖欠各项,并未添入分赔代赔字样,遂不免彼此参差,不如《戸部则例》之明显。似应删改为,州县侵亏,知府并非徇隐,止系盘察不实,不行掲报及失于觉察者,将知府革职离任云云。仍删去那移一层。
□其亏空银米,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追。限满不能完足,査实果系家产全无,将未完银米确数,着知府云云。
□府州分赔即系那移之项,与徇隐案内独赔之项不同。
□下又云,无论侵那,似未明晰。
□此处按成分赔,与前条不符。分别开复、降调之处,亦与上条互相参差。
□未完银两仍着追赔,并无治罪之语,与下条亦属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赔一半,其余一半,入于无着项下完结,而分成赔补条下,又载明令司道、巡抚按成分赔,亦与此例相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钱粮事件,倶令该府尹稽察,仍于报销时,直督会同府尹互相査核,列衔具题。其督征完欠分数考成,与直督一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钦奉上谕议定条例。
谨按。此条专为顺天钱粮,府尹会同直督具题而设,至刑名事件,向归直督具题,而例无专条,似应补入。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掲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结也。与那移门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库藏门盘査条。典守仓库钱粮官物,于接收交代后,有霉变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数分赔。不得因霉失数多,摊派旧任官赔。
□交代各条,《戸部则例》言之最详,亦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査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査,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査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掲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査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査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査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査,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准湖北巡抚彭澍葵条奏定例。
谨按。此为防那新掩旧情弊而设。
□甲年钱粮,例应乙年五月奏销。而乙年已经开征,遇有旧粮拕欠,规避处分,那新掩旧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然既恐那新掩旧,似应移入那移门内。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霉变等项,祗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第一条例文不符,应参看。
□上条例文在先,此条在后,且系奉旨纂定,自应将上条删改画一。尔时未经改正,以致披此参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后分赔代赔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办理,吏、戸等部,亦各有专条,倶与此例互相参差。然例文愈严,而分赔代赔者愈少,亦具文耳。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督抚,毎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査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戸部则例》同。
□汇奏后,如有亏空若何议处,例无明文,自应仍照前例参办矣。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县亏空钱粮,上司有分赔之例,盖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盘査,故令赔补。且虑本犯业已花销,无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赔,则钱粮终无着落,然不过追足原亏之数而止,今照此例,州县亏空一千,上司各赔一千。州县亏空一万,上司各赔一万。知府所属或数县,或数十余县不止,至督抚司道则统辖全省,若遇有亏空令其逐案照数全赔,力有不能,于钱粮终属无益。现经河南巡抚尹会一奏请停止,此条无庸纂入。黄册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戸部例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欺侵仓库钱粮者,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钦奉上谕议定条例。此专指亏空而言,原载那移出纳门,咸丰二年移改。
谨按。属员亏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赔,并无治罪之文,以赃未入己,无从计算科罪也。若以属员侵亏之数,科该上司以入己之条,似属未协,故罪止于革职责赔。此例于限满未完之后,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严矣,殊未平允。
□再代赔之赃,如统计一万,已完过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应照此例拟杖一百。傥统计系一千、二千已完过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应拟徒。或十分无完,虽赃数较少,亦拟满徒,尤未平允。
再尔时侵亏之案,办理最严,本员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赔独赔之上司,如限满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为严歴。嘉庆四年改章以后,非特本员并无死罪,即分赔代赔之例,亦倶成具文矣。即有奏明按限监追者,而倶系通融办理,本人非特不在监狱,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为乌有。本门所载各条,从无引用者,物极必反,其理然也。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巻首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増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戸部作数。若(解戸)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钱粮: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
○若将自己对象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对象入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私借钱粮 一,凡管民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离任,限一年还完,开复。若限内不完,革职。着落家产还完。旗员交与该旗催追,汉宫交与该督抚催追。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私借官钱粮,律有专条,此例特为一年还完,准予开复而设。与那移正自相类,第那移之项,均指还充官用,不入己而言。若因私事借用官银,似当有别。
□《处分则例》略同。
私借钱粮 一,凡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那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那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此条系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亦因其并未入己,故仍准开复也。
□那移另是一项,与借欠无干。
□定例之意。本为亏空案多,钱粮不能完结而设,故于亏空项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项,分别言之,原其与侵盗不同故也。
私借钱粮 一,府州县春间借出仓谷,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戸部査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倶照追入仓。其代为造册之郷保地方,有无受赃,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行掲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出借仓谷而设,本为出陈易新,遂致诸多流弊。始则弊在绅衿、牙行人等,近则弊不在绅衿,而在官府矣。
□绅衿等黜革、枷责,与《戸部则例》同。惟戸部例,有吏胥捏领,州县失察者,所领米各着落州县赔还,仍照例议处,刑例无。
□又《戸部则例》,常平仓谷,毎歳春借秋还,严禁州县毋许按戸勒派、克扣、浮收,及常平各仓出借、平粜各事宜,备极详晰,应参看。《处分则例》,粜借仓谷各条,亦应参看。
私借钱粮 一,亏空人员,除査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领者,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仍分别议处。至平日债负,或幇助亲友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书札、记簿,并无印领,止许自行取讨。若混请开抵亏空者,无论远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将本人照图頼、诬扳治罪。地方有司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例问拟。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御史福徳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完欠门,官员一切应赔库项,开欠抵追,如所开之欠,査明实系公帑,其借欠之人当日具有借欠印领者,应照数追还。并将借欠之员,分别议处。若系平日私债、或系己资幇助亲友,以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并无印领者,无论远年近年,有无确据,一概不准私抵。
谨按。此开抵欠项,分别公私之例。
□照图頼诬扳例,即系隐瞒入官家产第一条例文也。第彼条祗云从重治罪,亦未叙明。
□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追,系照违制律,亦见彼门,均应参看。
私借钱粮 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办公银两,原系题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产絶,确査出结,题请豁免。如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行借动者,即行题参,按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分别豁免之例。
私借钱粮 一,凡支销钱粮,均有一定款项额数,如有违例开销、着落擅动滥给之员赔补。傥上司官因为数繁多,一人不能归结,派令属员公捐还项。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赔,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分别不应追缴等项,防摊派之弊也。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官物: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有心致损,依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并追赔。)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四 前巻 次巻
戸律之六 仓库下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