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33 / 128
史藏 · 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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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那移出纳:巻首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
○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
○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那移出纳 一,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吿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吿。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职。
此条系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间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一条,作为条例増入。
谨按。逼勒那移,应分别馈送及办别项公务,此云照贪官例,则勒令馈送矣。似应点明。
□从前赴通政司鼓厅呈吿者最多,近则并无此事矣。
□吏部《处分则例》,系在京衙门,并无通政司字样,余略同。
那移出纳 一,凡那移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杂犯、流,总徒四年。其那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若那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那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倶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准其开复。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见在未完之数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直隶巡抚李光地奏请,并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定例之意,盖恐以侵为那,及以多者作为那移,少者作为侵欺,故严立专条。惟那移究与侵欺不同,那移律准监守自盗论,并无死罪。例以为数过多,至二万两以上者,即拟斩罪,与称准者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然其实限内全完,即准免罪,则又大有区别。至五千两以下仍拟总徒,二万两祗拟军罪,则较监守律又寛矣。总因其未经入己而原之也。
那移出纳 一,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査存案。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戸部议覆右通政钱以垲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门专言那移之罪,而此条所云亏空侵盗,均在其内,且与下隐瞒入官家产条例,所称行査原籍、任所,亦复相类,分列三门,未免烦复。
□《处分则例》査抵亏空条,与此略同。首句系州县亏空钱粮、仓谷,则非专指那移矣。
□嘉庆年间又有条例,见隐瞒入官家产门。惟彼云赃赔各项银两,与此亏空又似不同。均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除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并戸属工程项下应追各款,戸部、工部定有专条者,应听各照本例办理外,其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如数在三百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完缴。如数在一千两至五千两者,定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定限五年。均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毋庸拘定毎年应完若干。如统限已满,无力完缴,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核计已、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数不及一千两者,照例请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亦照例请豁,毋庸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原任直隶总督利瓦伊钧,动用俸工银两案内,经总督蔡挺奏参,因纂为定例。乾隆五年,以承追勒限处分倶各有定例可循,毋庸另立条款,此条应删。进呈黄册后,遵旨仍行纂入。嘉庆七年修改。
《处分则例》承追门,
□一,官员应完戸属项下摊赔、分赔、代赔等项银两,均于文到日起,如数在三百两以下之案,限半年完交。逾限不完,罚俸一年。(公罪)另行起限。三百两以上至一千两之案,限一年完交,逾限不完,降二级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开复。一千两以上至五千两,统作十分计算,勒限四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五厘为率,完者免其处分。完不及数,初参降俸二级,二参罚俸一年,三参降一级留任,四参降三级留任。(公罪)另行起限,完日开复。五千两以上之案,勒限五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为率。如毎年能完至二分者,免其处分。若递年毎案完不及数,初参降俸二级,二参罚俸一年,三参降一级留,四参降二级留,五年限满,能完至七分者,将降留之案开复。按其未完银两,另作分数,再行按年完纳。如完不及七分者,五参降二级调用,(倶公罪)仍勒限严追。
《戸部则例》勒追门,
□一,八旗各直省应完戸属项下追交一切银两。除钦奉谕旨,定有限期专令完交外,其余采买脚价,解送运脚,驿站车需及预发垫支,事竣核减追交等项银两,均于文到日起,数在三百两以下者,定限半年完交。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一千两至五千两者,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限五年。一万两以上,限六年。二万两再加一年。十万两者,限十五年。限满不完,査系现任人员,或虽非现任,其原案系由该员一人贻误,情节较重者,咨部査参,按例办理。若査系离任,或已故人员,(或行追时系现任,届限未完业已身故)其欠项又事属因公核减,情节较轻,或上司下属及前后任摊赔、分赔,或同案官代赔,或上司代属员赔,本官代吏役赔,子孙代祖父赔,而银又多至五千两以上者,以十分计算,于限满日能完至七分,其余准其另照未完银数,按年起交。
□一,八旗直省应缴欠项人员,如事属因公核减,分赔、代赔等项,除数在一千两以下者,按限完交外,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均按所定限期,陆续完交,无庸拘定毎年应交若干。如统限已满。仍未完清者,由部査明已、未完各数,据实奏参,请旨照例办理。其或为数过多,或本无产业,或产业已全行呈出,査无隐匿寄顿者,该旗籍査明结报,由部按其情节应否再予展限几年,奏明请旨遵行云云。
□又完欠门,
□一,因公着赔,分赔各员,罢职及身故,后经该旗籍及任所査明,实在并无资财隐匿寄顿,人亡产絶,取结请豁者,即应准其题豁。
□一,凡罢职及身故人员,未完因公欠帑,应于本员家属名下着追者,倶令按限完交,如实系赤贫力不能完,该旗籍査明,具结报部题豁,毋得率请监追。
《戸部则例》完欠门二条,与名例给没赃物门,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一条同,应参看。
谨按。吏、戸二部之例,颇觉明显。刑例祗云拖欠各项,并未指明系何赃款,而又云戸、工部定有专条者,听各照本例办理,看去殊不分明。且银数在千两以上,仍照工程核减例治罪,尤与吏、戸二例不符。侵盗那移及分赔、代赔之赃均有限期还官、入官,各赃亦有监追日期,此条倶未叙明。必系何等款项方可照此办理,例文系专言追赔拖欠各项银两,而刑律内并无此等名目,《戸部则例》又系指分赔、代赔等项而言。虚出通关门分赔一条,与此系属一款,特未修改详明,而又分别两门,遂致彼此混淆不清耳。说见虚出通关门。
□工程核减一条,本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之例定拟罪名,因案系扶同徇隐。又系侵欺,是以按其未完分数治罪。此例既非侵欺,亦照此治罪,究竟拖欠系何款项,殊未分明。且工程核减,系照刑律定例,此例又照工程核减定拟,尤嫌未协。此条本应在删除之例。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似不应仍如此含混也。
□再承追一切赔项银两,均载在《戸部则例》,有与刑例相同者,亦有彼此互异者,且有此有而彼无,彼有而此无者,縁修改旧例时未能会同具奏,是以诸多参差也。似应将有关罪名者存入例内,其无关罪名各条,酌加删并,以免混淆挂漏诸弊。
那移出纳 一,凡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照银五钱定罪。(麦豆膏粱青稞等杂粮并同)系侵蚀入己者,照侵欺钱粮例拟断。系那移者,照那移库银例拟断。其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申详督抚藩司,酌动何项钱粮,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于亏空人员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补还项。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其有仓廒州县,傥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盗入己,捏称霉烂亏空者,仍照侵蚀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前半系亏空谷仓,照侵那库银治罪之例,后半系米谷霉变之例,因均系仓粮,是以并作一条。然霉变与侵那究有不同,似应将下层移入损坏仓库财物门,上层另立一条,或修并于下州县官交代存仓米谷例内亦可。
□既已治罪,仍着落赔缴,虽系照律,亦属太严。照律治罪,系治以徒罪也。家属如不能赔缴,应否豁免,及本犯徒满以后,如何办法,均无明文。
那移出纳 一,州县交代,除实在民欠外,将已征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令后官接受者,后官即掲报该管上司。如该管上司庇护离任之员,及该管府州畏虑分赔,因而抑勒交盘者,被勒之员直掲部、科代为陈奏。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该督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有干连督抚,将倶掲及亏空之员,押赴来京,交都察院确审。将抑勒之督抚,一并从重议处。或系诬捏枉掲,交与刑部治罪。傥前官亏空,后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至本身离任,始称前任亏空者,将欠项追赔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掲报之员,照例赴部于别省调补。傥调补省分该管上司,因前掲报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者,许该员于都察院呈辩,果系冤抑,将该上司交部议处。如该员借名诬辩者,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康熙十二年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抑勒接收交代之例,与《处分则例》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察院,自系尔时办法。
□此条明言侵欺、亏空,则非那移可知。似应移于虚出通关门,修并于新旧交代一条之内。
《戸部则例》交代门,
□一,司、道、府州县新旧官交代,如前任官内有侵蚀、透支、那移、垫解、拖欠未清等弊,接任官无论实任、署任,如有徇隐不行掲报,及交代后始行査出者,该督抚题参,将亏空之员革职治罪。接任官照例议处。欠项照例赔补。如有侵那等弊,接任官已经通详,而上司不行详报题参,徇庇旧任,抑勒新任接受者,许被勒之员直掲部科,部科据掲代奏、请旨,饬交严审。审实,将抑勒各上司及亏空之本员,从重治罪。审虚,将诬掲之员加等问拟。
□一,州县交代仓粮,倶令按限彻底清査。如有胥役冒领、侵呑、捏称民借,照数分别赔完。新任官不行査出,遽行出结,即着新任官赔补还项云云。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凡州县官交代,其存仓米谷,除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仓粮亏缺折银交代者,照例题参。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之员査明,出具并无粜多报少、籴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印结申报,违者,一并题参究追。该管上司不能査出,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戸部议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条奏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谷之意,故不准折银交代。现在已成具文矣,与上州县亏空仓谷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交代仓谷,毎谷一石验舂米五斗者,新任按数接收,不准筛扬。其以谷价交代者,核明旧任原系奉文出粜。粜价无亏,运买有案者,准令新任详明接受。俟价平采买,毋得勒掯推诿外,其系旧任私粜短价,及虽系奉文出粜,而于应买时因循不买,价値存库者,新任即据实具报,旧任照例参处。仍留任所,勒限买还。报部。
□一,交代仓谷亏缺,新任实时掲报,仍一面详请动项照数买补。一面在旧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归项。限满无完,即移査该员家产,按数变抵。
《处分则例》。一,各省仓谷交代,前任官有折价存库者,除实系应行出粜存价未买之银,准接任官照例接收,并出具印结详报外,如前任官私出粜折银移交,接任官即据实结报,不许收受。该上司将前官照例题参,留于任所,按数买补交仓。如接任官接收折价结报不实,照买补仓谷迟延例,革职留任。亦应参看。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王慕条奏案内。各州县存仓米谷,奉有明文减粜,令该府、州査明,实无买多报少情弊,遇有升迁事故离任,所存价银未届秋收,市价昂贵未及买补,交代之际,新官将价银兑明接收,照数采买还仓。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粜,以及短报价値等弊,并临买之时无故因循,即行照例参追。仍将该员留于任所,如数买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条所云,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云云,即本于此。
那移出纳 一,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値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谷时价不敷,于本邑粜买盈余银两内动支。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题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値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措勒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年间定例,一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专为减价平粜后,买谷还仓而设,总不使仓谷虚悬之意。上条,州县亏空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照时价先行买补,亦此意也。仓谷本为备荒而设,平日视为不急之务,一遇歉歳,便觉无从措手,此仓谷之所以最为要务也。
《戸部则例》。
□一,州县出粜仓谷,先期将应粜数目、样谷、廒口、价値呈报道、府,核准开粜。粜竣时,将价银若干造册送司报部。其所粜价银,倶解存司库,于秋禾登场后,即将原银发还,责成知府督饬州县领价买补足数。上仓盘验结报,仍由该管道、府出具实在买补存仓印结,送司査核。若未经详明开粜及捏报平粜侵渔,并藉词价昂,希图延缓等弊,分别参处,
□一,各州县应买谷石,査明详定后,或由司库给发价値,或动用粜存原价,责成本管道、府、厅、州督率采买。州县照原领原粜价値,散给有谷之家,交谷时监同平斛量收。事竣出具印甘各结,由司汇核详销。
□一,州县常平仓平粜谷石,本年秋成后即如数买补,分别邻境本地,其有本地、邻境谷价倶昂,而该处仓储尚堪接济者,该管官将粜价存库报部,缓至下年买补。如仓储谷石接济不敷,必须买补,而本地谷价倶未能平减,准详明上司,在于别州县买补。羸余银两通融添増价値,买补足额云云。
□一,各直省应买仓谷,秋收丰稳省分,不及时依限买补足额,査参议处。如有收成稍减州县,该督抚随时报部,准其暂缓,俟谷多价贱,再行采买。
旧例次条云,不得令州县通融拨补。首条改定之例又云,各照地方时价,有余不足,通融拨补。如价値不足,此项从何拨给。且既系减价平粜,则买补之时不足者居多,又何有余之有。
□《戸部则例》,较觉详明,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还给本人。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鑵红旗汉军副都统尚崇垣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
那移出纳 一,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査,出具并无假捏影时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戸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审题江陵县参革知县李徳征亏空一案,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同。
那移出纳 一,接任官承査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掲,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掲,预为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拟删。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戸部则例》。
□一,官员接受交代,已经掲出亏空者,于题参之日扣限交代,续又査出亏空,于出咨续掲日扣限交代,如摘款预留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将接任官题参着赔。
那移出纳 一,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戸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具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戸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那款垫办军务而言。
□《处分则例》,地方紧要军需为一条,系于办完军需十日之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个月核实题销。紧要公务为一条,系于办完一月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实题销。此例并为一条,而倶系十日申详,已与《处分则例》互相参差。文到半月内题报,亦与《处分则例》不符。
那移出纳 一,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査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兰洲巡抚黄庭桂题报州牧亏空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第二条重复,似应修并为一,以免繁冗。
库秤雇役侵欺:巻首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吿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 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戸私相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专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亦系尔时办法,奏明改征折色,则不在禁内矣。犹存此例,亦可见折银之本非体制也。
□如何责惩,未详。如何计赃之法,亦未明晰。
□《处分则例》,系分两条,与此例相符。后将此例删改,而处分例仍从其旧,未免参差。
冒支官粮:巻首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
明律无小注各语,《琐言》云,若军人或逃、或故,不应支粮,却乃故意不行开除,而朦胧关支入己者,则阴取在官之粮矣,问常人盗罪。国初律文始添入此注。监守盗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准窃盗论罪,此正诈欺之事,故准窃盗论。且专为管军官吏及总、小旗而设。既将总、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有诈欺本律,似可删去,以免淆混。
钱粮互相觉察:巻首
凡仓、库、务、场官吏、攅栏、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