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子藏 · 法家

折狱龟鉴

7.2 万字 · 约 3 小时 26 分钟 · 5 / 10

会员可开白话

载。

按:情苟可恕,过无大矣。孝子之杀牛,义士之逾狱,兄弟之争死,皆是也。如犯夜虽轻罪,苟务立威而不原情,亦岂能恕之?此可为宥过之鉴也。

韦丹限纳

唐韦丹,镇江西。有吏掌仓十年,数盈五十万,因覆量,欠负三千余石。悯之曰:“欠负如此,岂皆自取费用,必为权势所须。”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验之,其分用名历具在。因谓诸吏曰:“汝等恃权势,以取索于仓吏,今其欠负,岂独赔填?今将贷汝之罪,可各据所得,限一月纳足。”皆顿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当刑责,既释重罪,填纳不辞。”仓吏由是得释。旧不着出处。盖唐人小说所载,今新唐书修入丹传。

按:侵盗官物,其入己,其与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胁取,仓吏之盗与,岂不知法?但幸其不败耳。以其可矜而宥仓吏,则不可独加州吏罪,故并宥焉。且欠负赔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则置而不问者,乃许其悔过,非纵恶弗治也。

张咏判行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论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四十余人,前政不能决。咏到,虑问,谓告事者:“汝是陈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几何?” 对曰:“使若干。”咏曰:“甚善。可作利便状来。”判令:“今后依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主典各杖六十,余并放。”见李畋虞部所撰语录。

按:染院色料,乃旧例定额,非主典大破。虽有宽剩,岂为偷瞒?但应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无罪尔。是故断杖六十。而干连人悉宥之,盖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则将劾大破之罪,理偷瞒之赃,无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过之道哉!

马亮纵囚(亲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系妻子,干连数十百人。亮一切纵去,许其自偿所负,不逾月而尽输之。见本传。

按:丁谓丞相说:真宗朝,因宴,有亲事官失却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与决责。”上曰:“不可。且令寻访。”又奏:“只与决小杖。”上曰:“自有寻访日限。若限内寻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尔,臣子理合如何?见丁晋公谈录。

胡则籍铜(刘承规一事附)

胡则侍郎,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曰:“ 马伏波哀重囚而纵之亡,吾岂重货而轻数人性命!”止籍为羡余。

按:刘承规留后,尝督封禅漕运。有铸钱监工匠,诉前后官吏盗铜瘗地仅数千斤。承规佯为不纳,密遣人发取送官,不问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欤?

赵师民不问

赵师民龙学,知耀州。民有犯盐铁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问

按:此诚仁人之言也。然稍宽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问,则奸猾之民争出于此,顾将奈何?君子宥过,不当如是

姚涣却赏

姚涣大卿初监益州交子务时,发奸隐几万缗,主吏皆当死。涣请于使者,愿发其所欺而无及赏典,由是得全者众。涣,治平二年终于光禄卿。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按:梁袁君正,为豫章内史。性不信巫。郡有万世荣为巫师,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荐之,师云:“须疾者衣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与之。事讫,取襦,云:“神将送与北斗君。”君正使检诸身,于衣里获之,以为“乱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一郡无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传。君正,其族孙也。旧集不载。

是皆恶其妄言惑人故尔。情苟可责,恶无小矣,此之谓也。然王制云:“执左道以乱政,杀;假鬼神以疑众,杀。”李崇鞭笞女巫,虽亦有意惩恶,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欤?

折狱龟鉴译注卷五

惩恶

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

南齐孔琇之,为吴令。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县中皆震。出南史孔靖传。琇之,靖之孙也。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因使觇其后。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问其母,又非亲。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闻者称快。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崔黯搜孥

唐崔黯,镇湖南。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 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既服矫妄,即以付法。旧不着出处。脱钳事又见察奸门。

按:矫妄幻惑,乃妖民也。与“假鬼神以疑众,执左道以乱政”者同矣,可不惩欤!

张辂入穴

晋高祖镇邺时,魏州冠氏县华村僧院有铁佛一躯,高丈余。忽云佛能语,以垂教戒。徒众称赞,闻乎乡县。士庶云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将赍香设供,且验其事虚实。张辂请与偕行。至则尽遣僧出,乃开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厉声以说诸僧过恶,衙将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旧不着出处。入穴事又见察奸门。

安重荣毙母

晋安重荣,镇常山。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乃继母也。重荣咄出,一箭毙之。闻者称快。旧不着出处。抽剑事又见摘奸门。

按: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苟得其情,则切责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语曰:“不教而杀,谓之虐。”重荣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旧集载之,故略辨焉。

张咏斩吏(兵士决杖乞剑一事附)

张咏尚书,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贼招安使。时李顺初破,余党犹盛。因责决一吏,辄枝词不伏。咏曰:“这的莫要剑吃?”吏云:“决不得,吃剑则得。”咏令牵出,斩之以徇。军吏愕眙相顾。自是俱服咏之威信,令出必行。见张忠定公语录。

按:咏始下车,人情观望。于斯时也,吏因责决,枝词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则令无不行,众无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谓丞相说:真宗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贷,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除配。不伏决杖,叫唤乞剑。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传宣云:“须决却杖二十后,别取处分。”寻决讫,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即已决了,便送配所,更不须问。”见丁晋公谈录。

盖彼猾吏枝词不伏,岂只是怕吃棒,意谓书生畏懦,不敢容易斩人,故以此尝试咏耳。兵士之情既与彼异,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斩此卒而后立焉,则置不复问可也。夫惩恶者,体兹矜谨之意,安有枉滥之咎乎!

马亮诛豪

马亮尚书,知饶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长。尝杀人,以赦免,而愈骜横,为闾里患。亮发其奸而诛之,部中畏慑。见本传。

按:亮提点福建刑狱时,覆讯冤狱,全活数十人。其诛奸豪,必无枉滥,盖以惩恶当如是也。

薛颜籍社(薛元赏一事附)

薛颜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或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之。颜至,大索其党。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见本传。

按:唐薛元赏,为京兆尹,都市多恶少年,以黛墨镵肤,夸诡力,剽夺坊闾。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余辈,陈诸市,余党惧,悉以火灭其文。 出唐书本传。盖惩恶如此者,省狱讼之术也。颜之籍社,颇相类矣。

杨告擒贼(田瑜一事附)

杨告谏议,初为洪州丰城簿。邑有贼杀人,投尸于江。里中人虽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闻,亲往擒之,会赦原。杀人原赦,盖干兴初登极赦也。有言贼欲报怨者,告不为之动。既而,果乘夜来刺,告复捕得之,卒置于法。境内肃然。

按:田瑜龙学知青州时,城中有杀人投尸井中者,吏以无主名而不以闻。瑜廉得之,曰:“岂有奸盗杀人而纵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后数日,果于邻郡获贼。是亦能惩恶者也。然郡将为此,比之主簿,则差易矣。

李若谷磔盗

李若谷参政知潭州时,有盗上下洞庭间,邀劫舟船,杀人即投于湖中,没其尸。及捕获,辄蒙谳得减死,黥配他州。既而逃归,为患滋甚。若谷潜使人擒到,条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按:书曰:“怙终贼刑。”谓怙其奸慝,终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此先王惩恶之义也。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诸古义,亦庶几焉。

刘湜焚尸

刘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吕公绰安众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时,虎翼卒刘庆告变。下吏案验,乃庆始谋,众不从,反诉以诬众,且觊幸得赏。公绰言:“京师卫兵多,若使奸人得计,则无以安众心。”卒论庆法外。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孙沔刑丐

孙沔副枢,知杭州。有丐者,左臂无一手,右臂唯两指,盗细民镬,相竞至庭。丐者举臂泣曰:“细民诬我!无指之人,岂能盗镬?”沔即然之,叱细民出,抚劳丐者,因与其镬。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计也,以指撮镬,徐以臂举,戴于首而去。沔追还,断其指,令于市。见近时小说。

按:惩恶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为之。论卒法外者,谓不如是无以安众心也,事体所系大矣,则其为此惊詟群奸,于理或可也。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着其事,且辨其义,庶惩恶得以鉴焉。

吴中复戮兵

吴中复龙学知江宁府时,属郡邮兵苦巡辖者苛刻,辄共拘缚鞭之。及狱具,乃不应死。中复以便宜戮其首恶,余悉配流。奏着于令。见本传。

按:是时厢军无阶级法,故不应死。中复带本路兵马钤辖,故以便宜戮之。夫宥过者,或纵舍于法中;惩恶者,或诛戮于法外。所以异乎议罪者,彼其处决有所推本,若轻若重无非法也。今法不应死,以便宜戮之,岂非诛于法外乎?

彭思永具狱

彭思永中丞,尝为益州路转运使。成都阙守,摄领府事。吏盗官钱数百万,付狱已三岁,出入自若。思永视事一日,即具狱。见本传。

按:思永疾吏庇奸,则固善矣。然其为转运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摄领府事而后一日具狱,何哉?此唯通判为之乃可称耳,在于监司不足道也。但其惩恶亦有取焉,故特着之。

周沆撤室

周沆侍郎,尝知渤海县。滨州大吏恃府势,筑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诉县以十数,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薛仪绳奸

薛仪殿丞,通判渭州。守将武人不能谨廉,大吏郝正把其阴事,招权受赂,人莫敢诘。仪请治之。将内窘,以情告。仪曰:“止欲去恶吏,必不使及君。”将即移疾。仪摄州事,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将不染于辞,深德之。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君子之惩恶,不必皆于法外诛戮也。若豪猾之人,恣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独以法绳之,亦足以惩恶矣。故着此二事,使折狱者以为鉴也。

察奸

子产闻哭(庄遵、韩滉、张咏、郭申锡四事附)

郑子产闻妇人哭,使执而问之,果手刃其夫者。或问:“何以知之?”子产曰:“ 夫人之于所亲也,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旧出独异志。

按:疑狱集又载两事:

庄遵为扬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遵令吏守其尸,乃有蝇集于首,披髻视之,得铁钉焉。因知此妇与人共杀其夫也。

韩滉在润州,宴于万岁楼,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问左右:“在何所?”对曰:“在某街。”即命捕之,乃妇丧夫也。信宿,狱不成。吏惧,守于尸侧,有青蝇集其首,因发髻视之,脑有大钉。果妇私邻人,醉其夫而钉杀之也。二事旧不着出处。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

张咏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亟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及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咏。咏使呼出,厚加赏劳,问所知之由,令并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此三事始末略同,皆用子产语以察奸者也。或疑张、韩之事后人傅会为之,然则上虞孟尝、临淄曹摅,所论孝妇亦可疑矣。古今虽殊,事理无异,适然相似,何足致诘?当知子产言犹可用。

郭申锡给事,初为常州晋陵尉。民有号泣诉其弟为人所杀者,申锡察其色惧而不哀,曰:“吾得贼矣。”执而讯之,果兄杀弟。见本传。

此其事异而理不异,岂非亦用子产之言以察奸乎?盖言苟中理,无时不验。非若谲诈,忌人窥测,已陈刍狗,用辄为祟也。王者发政,必占古语,尽心君子焉可忽哉!

赵广汉治颍

汉赵广汉,为颍川太守。吏俗朋党,广汉患之。厉使其中可用者受记,出有案问,既得罪名,行法罚之,广汉故漏泄其语,令相怨咎。又教吏为缿筒,及得投书,削去主名,而托以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奸党散落,风俗大改。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一切治理,威名流闻。出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吏俗朋党,壅蔽为奸,则太守势孤,而为众所制矣。是故广汉以受记、案问、投书、告讦之事,破坏其党,使之散落,然后用为耳目,督察盗贼,而皆畏戢,乃可治理。察奸之术,有在是者,故特着之也。

尹翁归披籍(赵广汉、江文遥、黄霸三事附)

汉尹翁归,为东海太守。郡中吏民贤不肖,及奸邪罪名尽知之。县县各有记籍。自听其政,有急名则少缓之;吏民少解,辄披籍。县县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于死。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及出行县,不以无事时。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自新。出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赵广汉使吏民相告讦,乃得以为耳目;翁归所以尽知吏民贤、不肖及奸邪罪名者,何也?传称:“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见吏民或不寝至旦,尤善为钩距,以得事情。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则用为耳目者,不独相告讦之吏民也。

后魏江文遥,为咸阳太守。勤于礼接,终日坐厅事,至者见之,假以恩颜,屏人密问。于是民所疾苦、大盗姓名、奸猾吏长,无不知悉。亦以精强之力,钩距之术,而得人皆为其耳目也。

是故史言:黄霸在颍川时,吏民见者,语次,寻绎问他阴伏,以相参考。人咸畏服,称为神明。翁归所以能尽知者,殆亦然欤?盖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众耳目察奸之广且尽也。第恐为彼所欺耳,故于精强钩距,亦有取焉。

若翁归之可取者,则不独此也。仲尼之言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翁归之政近之矣。“有急名,则少缓之者”,宽以济猛之谓也;“吏民少解,辄披籍案罪者”,猛以济宽之谓也。又 “不以无事时”,有所取必因课吏大会及出行县,则其用猛可谓谨重矣;虽尽知奸邪罪名,而不尽案致其罪,但“以一警百”,而“吏民皆服”,则其用宽可谓简严矣。是故能使人人恐惧,改行自新,和可知也。察奸之道,莫善于此。夫苛察细事,骇服众人,以矜其明者,于翁归何足道哉?拟诸古之良吏,其郑子产之流亚欤?史称薛宣“为世吏师”,宣特一世之吏师耳,翁归乃百世之吏师也。

黄昌掩取

后汉黄昌,为宛令。政尚严猛,好发奸伏。有盗其车盖者,昌初无所言,后乃密遣亲客,至门下贼曹家掩取得之。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大姓战惧,皆称神明。出后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贼曹主盗贼事,而盗令君车盖,正如周亐为召陵侯相,廷掾惮其严明,欲损其威,而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是奸猾之吏与令为戏者也。有以胜之,则其党皆畏戢;无以胜之,则其党皆侮玩。故昌初无所言,犹兵法“初如处女,敌人开户”也;掩取得之,犹兵法“后如脱兔,敌不及拒”也。此其所以胜奸之术也。夫一车盖,亦何所直?尝试县令,人必非远。察其情状,犹涉疑似;验其物色,遂见端的。于是掩取,理无不得也。昌发奸伏,可谓有术。然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则残酷已甚矣。此乃前代长吏法许专诛之过也。今但取其察奸之术耳。酷吏之事,善人所恶,何足道哉!

冯绲疑诏(刘文裕一事附)

后汉冯绲,父焕为幽州刺史,疾忌奸恶,数致其罪。怨者乃诈作玺书谴责焕,赐以欧刀。又下辽东都尉庞奋使速行刑,奋即收焕。焕欲自杀,绲疑诏文有异,止焕曰:“大人在州,志欲去恶,实无他故,必是凶人妄诈,规肆奸毒。愿以事自上,甘罪无晚。 ”焕从其言,上书自讼,果诈者所为,追奋抵罪。绲由是知名。出后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刘文裕观察,太平兴国三年,领秦陇徼巡。会李飞雄伪乘传矫制,执缚韦韬、周承瑨、田仁昭、王侁、梁崇赞、马知节洎文裕等数辈,将以逗挠戮于秦州,因劫守卒,据城叛。文裕与语,觉其诈,乃与仁昭等擒飞雄,具状以闻。狱成,诛之,夷其三族。见本传。文裕察奸,与绲类矣。盖见语言有异,而觉其诈也。

荀攸谏叔(孟表一事附)

魏荀攸少孤,祖父广陵太守昙卒,故吏张权求守昙墓。攸年十三,疑之,谓叔父衢曰:“此吏有非常之色,殆将有奸!”衢寤,乃推问,权果杀人亡命。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按:后魏孟表,镇涡阳。南齐遣裴叔业攻围六十余日。表抚循将士,戮力固守。初,有一南人,自云姓边字叔珍,携妻息从寿春投表,未及送阙,会叔业围城。表后察叔珍,言色颇有异,即推核,乃是叔业姑儿,规为内应,所携妻息,并亦假妄,遂斩之,人情乃安。出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夫察奸者,或专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异,必奸诈也,但不可逆疑之耳。见其有异,见其非常,然后案之,未有不得其情者。苟逆疑之,则与意其邻之子窃鈇者类矣。是故逆诈示明者,不得为善察奸也。

薛胄察异

隋薛胄,为兖州刺史。有陈州人向道力,伪作高平郡守,将之官。胄遇诸涂,察其有异,将留诘之。司马王君馥固谏,乃听诣郡。既而悔之,即遣主簿追道力。部人徐俱罗尝任海陵郡守,先是,已为道力伪代之。比至秩满,公私不悟。俱罗语君馥云:“向道力经代为郡,岂容疑之。”君馥又以俱罗所陈固请,胄呵之,乃止。遂收之,道力惧而引伪。时称神明。出北史薛辩传。胄,其四世孙也。旧集不载。

按:徐俱罗、王君馥皆不觉道力有异,而胄独能察之,斯可谓明矣。明苟不足,岂能察奸?然不可妄以逆诈为明也。

李至远识奸(包拯一事附)

唐李至远,为天官侍郎,知选事。疾令史受贿谢,多所黜易,吏肃然敛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缪书其姓为“士”,欲拟讫增成之。至远曰:“调者三万,无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头服罪。出唐书李素立传。至远,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远是也。

虽然,小人为奸,亦颇难防。包拯副枢知开封府,号为严明。有民犯法,罪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号呼自辨,我与汝分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拯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谓其招权,捽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折吏势。

同部

其它

邓析子
《邓析子》一卷,周邓析撰。析,郑人。《列子·力命篇》曰: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刘歆奏上其书(案:高似孙《子略》误以此奏为刘向,今据《书录解题》改正),则曰於《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年而子产卒,子太叔嗣为政。定公八年,太叔卒,驷歂嗣为政。明年乃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然则《列子》为误矣。其书《汉志》作二篇,今本仍分无厚、转辞二篇而并为一卷。然其文节次不相属,似亦掇拾之本也。其言如天於人无厚;君於民无厚,父於子无厚,兄於弟无厚,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则其旨同於申、韩。如令烦则民诈,
邓子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 邓子 法家类 提要 【臣】等谨案邓子一卷周邓析撰析郑人列子力命篇曰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子产执政作竹杖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刘歆奏上其书【案高似孙子畧误以此奏为刘向今据书録解题改正】则曰于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年而子产卒子太叔嗣为政定公八年太叔卒驷歂嗣为政明年乃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然则列子为误矣其书汉志作二篇今本仍分无厚转辞二篇而并为一卷然其文节次不相属似亦掇拾之本也其言如天于人无厚君于民无厚父于子无厚兄于弟无厚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则其防同于申韩如令烦则民诈政扰则民不定心欲安静虑欲深逺则其防同于黄老然其大防主于势统
管子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三 管子 法家类 提要 【臣】等谨案管子二十四卷旧本题管仲撰刘恕通鉴外纪引子曰管仲之书过半便是后之好事所加乃説管仲死后事轻重篇尤复鄙俗叶适水心集亦曰管子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以其言毛嫱西施呉王好剑推之当是春秋末年今考其文大抵后人附防多于仲之本书其他姑无论即仲卒于桓公之前而篇中处处称桓公其不出仲手已无疑义矣书中称经言者九篇称外言者八篇称内言者九篇称短语者十九篇称区言者五篇称杂篇者十一篇称管子解者五篇称管子轻重者十九篇意其中孰为手撰孰为记其绪言如语録之类孰为述其逸事如家之类孰为推其意防如笺疏之类当时必有分别观其五篇明题管子解者可以类推必
折狱龟鉴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