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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 · 笔记

考信录

83 万字 · 约 39 小时 19 分钟 · 79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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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之意,不过欲为後者之亲於此而疏於彼耳。顾名虽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灭大义者後先相望,虽名亦无如之何。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汉宣帝尝後昭帝矣,初不谓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孙非父也,然终不以入庙而干正统;其奉昭帝后,实尽子职焉。是故名自从实,行自从义,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称始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争其名,务以父之称归诸所後者,幸则为宋之“濮”,不幸则为明之“大礼”,亦可谓矫枉而过正矣!《记》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然则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称之也,其“实”非也;虽不以父母称之,实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义”然也。夫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与此正同,岂得遂以为当然乎!《开元礼》、《家礼》皆云“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误,不可以垂训。故今仍以《经》文为正。

夫为人後者:《经》、《开元礼》并略(盖皆齐衰期)。《家礼》补,斩衰三年。明同。

【明】为夫所後母(古无此称)。斩衰三年。

【家礼】夫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经》,降齐衰期,报(字疑衍)。《开元礼》同。《家礼》:“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为父母与《开元礼》同;为子当降大功不报,与《开元礼》异(未有明说,恐系疏略)。明,为父母同,无“报”文。

△辨许浩、程颐“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之说

按:《经》文云“为其父母”,则是父母之称不可改也。故宋欧阳永叔据此文以立论。乃世犹多议之。许氏浩曰:“不曰‘为人後者为父母’,而曰‘为其父母’,以见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谓之父母而称‘其父母’也。服既以降,则名亦宜从其服。若名则存之,服则降之,服违其名,亦非义也。”伊川程先生曰:“立疑义者,只见礼文不杖期内有‘为人後老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後则父母反呼之以为叔为伯,故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为却将本父母亦谓父母也。”按:此二说巧则巧矣,然揆之经义实大谬不然。《经》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又曰:“妾为其父母。”若《经》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称为父母,则女子人者与为妾者皆不得称其父母为父母乎?盖“其”之为言,别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兼未嫁者而言则不言“其”,故曰“女子子为祖父母”,曰“女子子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若不言“其”即得直称之,言“其”即不得直称之,则女子嫁者但当称其“曾祖、祖、伯叔父母”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称其“父、母、昆弟”为“父、母、昆弟”乎?为人後者,犹之乎庶子之为君母後也。《经》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记》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下为君母之党服。”然则庶子虽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称之,则於其母亦仍以“母”称之明矣。其实然,故其名然也。且女子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降服缌,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无有议之者。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何独为人後者则谓其服降名存之非义哉!盖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异,而父母之为父母自若也。故《经》於其子别之而不於其父母别之: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不云“为所生母”;曰“为人後者为其父母”,而不云“为本生父母”。《经》义甚明,儒者自不察耳。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故仕而去焉者;谓之“旧君”;子而为人後,为君母後者,则不谓之“旧父,旧母”。何者?仕焉之谓君臣,生焉之谓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旧,父母不可旧也。若昔日谓此人为父母矣,後日又谓他人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称焉,是父母亦有新旧矣。《经》何不云“为人後者为其旧父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旧母”,岂不文明义显,而乃曰“为其父母”,“为其母”哉?凡学,以知道为贵,次则通文,下则识字而已。然未有不识字义而能通文,不通文理而能知道者;难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今以《经》文之“其父母”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是以儒者之论道反有时而不如文士之论道也。且为人後而称其所後为父母,称其父母为伯叔父母,庶子称君母为母而称其母为生母,妇人称舅姑为父母,此皆近世里巷相沿之陋。儒者不能引古礼以证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於世俗之谬而诬《经》文以附会之,可乎!

△《经》文为人後者之父母报服之衍

按:子为父母三年,故为人後者降服期。父母为众子期,乃於为人後主之不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报,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大功章》曰:“女子子人者。”是子降其父母则父母亦降其子,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不降服,可乎!《经》曰:“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又曰:“大夫之子”云云,“惟子不报”,是父母之於子不言报,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言报,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当言报而反不言报,为父母,不当言报而反言报,不亦亻真邪!然则此经之“报”当为衍文无疑。《开元礼》於昆弟姊妹之不言报者补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报者不删之,何邪?且“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缌”,《开元礼》之所增也,不言报,而父母则言报;岂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礼》云“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当报,则似亦但统昆弟姊妹等而浑言之,而忘《经》之所谓报者之非降等也。明则概不言报,亦不似有疑於此条者。二千馀年以来,未有疑及於此者,余不能知其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经》,降大功。本记补报。《开元礼》同,而增“为姑姊妹在室者报”,服同(《家礼》:“皆降一等,私亲为之亦然。”则是其服皆与《开元礼》同。後不复注)。明与(《开元礼》盖同。)

△明制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礼志大功条》下云“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而无“为兄弟之为人後者”。夫既有为人後者为兄弟之服,何以独无兄弟为之之服?无为人後者为伯叔父服之语,何得独出伯叔父为之服之文?参而观之,“子”字当为衍文无疑。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适人者:《经》:降小功。《开元礼》同,补报,而增“为姑适人者,报”,服同。明同,唯缺报。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姑之服之非

按:《经》,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盖古人立後,必择亲者,苟有期亲则功缌不得立。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亲同则服无所降也。即间有万一之不然者,而既举同父则同祖亦可例推。而《开元礼》乃增为姑之服。既增为姑之服,则祖父母、伯叔父母、从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挂一漏万,殊为疏略。

为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增,缌。明同。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然则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无服,明矣。不然,彼为君母继母之党服者,夫岂不可以降而无服也!《开元礼》增此服,盖亦因时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为人後者,妻为其舅姑:(《开元礼》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礼》、明因之。古无是称。)《经》略。《小记》补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宋制不改夫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按:《经》,子为父母三年,妇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为人後降服期则妻亦降服大功。古人制礼,如魏主丕作殿,梁栋榱题皆以衡较其轻重,前後左右锱铢皆相称也;少加一木焉,则偏重而倾圮矣。宋改妇为舅姑皆服三年,与夫服同,然则夫为人後者,妻亦当与夫同服期,乃为相称。然犹沿《小记》、《开元礼》之旧,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则当从夫之服,於此则当降夫一等?岂当时议礼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为硕果之不食,饩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从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当如是疏也。

【存疑】为养母:《经》、《开元礼》并无此项人。《家礼成服章》亦无文;唯《图》增此,服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家礼图》增养母之服之非

按:《家礼成服章》,唯为人後与女子子人者之降服不载,而统言之於後,其馀未有不载者。若果有养母之名之服,何得独遗之而不载乎!《图注》云:“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明制云:“谓自幼过房与人者。”果如所云,则有养母亦必复育养父。今为养母三年而为养父无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轻也?岂天下养同宗及遗弃之子者尽寡妇乎?是不可解也。或父以过房为父之他妾,则又与慈母无二矣。《图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与《成服章》异同者颇多,必非朱子之书;他本或无之。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称。然於养母,余终不知其为何人;以俟知者,余当询之。

○母出母嫁之服(母报服附)

出妻之子为母:(《家礼》云“为出母。”今从《经》文。)《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雷氏次宗曰:“子热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宝六载制:“出妻之子为母三年。”

【本传】“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家礼》同。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出母齐衰;卒哭乃除。”

【家礼】“继母出则无服。”

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许氏猛曰:“母子至亲,无绝道。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无出祖母之服。”

△徐邈、许猛之说有未尽

按:二家之说深得《经》意,後世所当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抚育,恩如己出,岂能视若路人。乳母与父何属,犹为之缌,则尝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妇嫁而姑犹未出,孙生而祖母犹未出,尝有覆庇教养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当酌其轻重,量为之服,如韩子之以期服嫂,邓绥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开元礼》并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为母:(《家礼》云“为嫁母。”今从《开元礼》文。)《经》无文。

《开元礼》增,齐衰杖期。《家礼》、明并同。

汉石渠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为父後则不服。”韦元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元成议是也。”

唐天宝六载制:“母嫁,为母三年。”

【家礼】“子为父後,则为嫁母无服。”(按:《家礼》:“继母出则无服。”然则嫁亦当无服,《家礼》省文耳。)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父卒母嫁似不得为母服

按:《经》,父卒母嫁;无为母服之文,岂略也哉!“出妻之子为母期”,有明文矣;“继母嫁,从,为之服期,报”,有明文矣,此何以独无文?或者以为为夫所出者其情可矜,背夫而嫁者其义当绝,故不敢为之服与?不然,《传》、《记》何得皆无一言乎?若母嫁而从,则自当仍服三年矣。继母犹期,则母可知也。不从则亲不属,故无服耳。而庚氏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绝道。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则是子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此说虽似有理,然以“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之例推之,恐但可为心丧,不得公然为之服也。《开元礼》增服期,虽属人情,究不若汉制之近古。至天宝、景之制,则大义泯然矣。

父卒母嫁,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无文。《开元礼》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妻出母嫁,为其子:《经》无文。《开元礼》增,并齐衰杖期。《家礼》改并齐衰期。明同。

【家礼】“家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後犹服。”

△《开元礼》、《家礼》为子报服之非

按:妻出则义绝,故两不相为服;独子为之服者,子无绝母之道故也。然犹必降服期,示义绝也。子为父後则不为出母服,示不敢服其私亲也。至於母之於子,则有间矣。母也者,恩不可割者也;子也者,恩不可割而犹可割者也;以大义裁之,其无服明矣。即以俗情衡之,亦当降服。《开元礼》乃增为子齐衰杖期。子为母降,母反不为子降,不几於逆施乎?《家礼》又增子为父後,出母犹为之服。子已不为母服,母犹独为子服;不尤为逆施乎?至於嫁母,尤非出母可此,有夫,有舅姑,有长子,如之何其可以自服其私亲不降而一无所忌也?或者又谓“《经》文连下句读,云‘报’者,兼出妻继母而言”,引《小记》文“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其说虽若有据,然《记》之与《经》固有异同者,又无明文,恐未可以彼而证此也。且《经》凡言“报”者,皆其亲本相属者也。本不相属,而但以私恩服之者,则不言报,继父乳母是也,何者?受人之恩者不可忘,故虽不相属而为之服;施恩者则不必因人之受我之恩而为之服也。韩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韩子也。母之於子也亦然。不出则属,属则服之;出则不属,不属则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为己服而亦服之也。曰:然则服可以无报乎?曰:报也者,还相为服云耳,非扌及其为我服也,未为我服者,我为之服,为我服者,我未为之服,何报之有焉!继母嫁从之有报也,相属也;相属也者,相从故也,非以子之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报并属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为其女子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增出母,大功(嫁母缺)。《家礼图》增出母嫁母,并大功。明并缺.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经》,齐衰仗期。《开元礼》同。《家礼》改报服不杖,馀并同。明同。

△辨崔凯“继母嫁从之服为庶子”之说

按:崔氏凯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後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庙绝,为父後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此论不然。人而至於从继母嫁,则必幼稚一无所依者也,尚何宗庙之有!继母弃之,有流落以死耳。赖继母之力,得复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岂义也哉!故绝之则不当从之,从之则不得复绝之矣。且继母,非亲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抚其弟而乃使之从继母嫁乎!然则《经》所言者,其父别无长子明甚,不得藉口於为父後而不服之也。

为继父同居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两无大功之亲者”,齐衰期;“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明同,而云“两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月。

△继父之称可存

吕新吾《四礼疑》云:“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没矣,可继乎!母缘父有、父不缘母有也。《仪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余按:古人质朴,故以父为尊称,天子称同姓诸侯,诸侯称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称之矣。《冯唐传》、文帝亦曰“父老何自为郎”?母所嫁夫,无以称之:既长於其室矣,因称之曰继父,俗之沿也,非圣人之制也;犹《春秋传》之云“外弟”“外妹”也。若欲正名定分,则继父之称自所必当革。吕氏之言是也。然欲称为“母夫”,亦恐未合。

△《传文》“两无大功之亲乃为继父服”之说不可泥

按:本传云:“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则继父之道也”云云。此特《传》者以其服重,故为是言以曲明之,其实《经》绝无此意也。且此亦非圣人之所制也。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礼教渐衰,有孤弱无依,携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抚育,长而不忍背德,故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君子以为字人之孤,义不可忘,故录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传》所云而後可为服也。後世儒者多拘《传》说,误矣!藉令其有大功之亲,或不立庙受其恩者,岂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亲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异姓,孰重孰轻,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传》所以举大功为言者,盖以己有大功之亲则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亲则不能以专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轻重,仍以居之同异分之,不系此也。《家礼》及明乃分“两无大功之亲者期,有大功之亲者三月”,既非《经》意,亦失《传》之本旨。

为继父不同居者:《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本传】“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家礼》:“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存疑】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增同母异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妇嫁则义绝,绝则两族不相为服。其义绝而义终不可绝者,惟子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从母、舅,皆不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义何居乎?继父同居,继母嫁从,其人本不当有服;以受其养育之恩,故不可不为之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虽有为大功齐衰之语,然曰“未之前闻”,则固以为非矣。《开元礼》增此服,《家礼》、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贵而田相,卫子夫宠而卫青封,呜呼,其所由来者盖久矣!

○附《礼经》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汉以後皆无之,於今诚无所用。然《经》文中往往有与他服制相比照者,参观互证,似不可缺。故并记之。

齐衰期不降者:

“大夫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孙(以故不降)为士者。”

△母妻长子不降

按:大夫为母妻长子皆不降服。《经》不言者,至亲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并以故不降)。

【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人大之子同。”

“大夫(此处疑缺‘大夫’二字)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以体敌故不降)。惟子不报”(馀皆报)。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为此诸人不降之服,则大夫亦当如是。《经》不见者,盖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以与尊者异体故下降)。

齐衰期(齐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以体不敌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本齐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并以厌故降。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然《经》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为昆弟降服而不及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盖《经》缺文。

【本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经》文云“公之庶昆弟”,则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郑氏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然则公子於父在时不为其母服矣。故本记称“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而《孟子》书亦载“王子母死,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也。然父之与母,义异而恩则同,之与庶,分殊而情则一:属毛离里之爱,谁独无之,但不当以私胜公耳。是以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父在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义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间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为母练冠纟原缘,既葬除之,是几於无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与妻岂可同日语者,而必使之大同小异,义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厌,降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与妻服同乃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义,故但知亲亲而不知尊尊;秦、汉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体人情,故伸尊尊之义遂不复顾亲亲之心。虽亦防微杜渐之意,然要之二者皆过也。盖东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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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日斋丛抄 宋 叶釐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补遗 钦定四库全书提要 爱日斋丛抄 臣等谨案:《爱日斋丛抄》五卷,散见《永乐大典》者共一百四十三条,俱不题撰人姓氏。考诸家书目亦多未著录,惟陶宗仪《说郛》第十七卷内载有此书二十二条,题为宋叶某所撰,而不著其名。以《永乐大典》本参校,相合者十二条,其《说郛》有,而《永乐大典》脱去者十条,取以参补,实得一百五十三条。虽原书卷目巳佚,而编辑排订,尚可考见大略。观其论先儒从祀一条有咸淳年号,知为宋末人所作也。书中大指主於辨析名物,稽考典故,凡前人说部如赵德麟、王直方、蔡絛、朱翌、洪迈、叶梦得、陆游、周必大、龚颐
爱日斋丛钞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十 提要 爱日斋丛抄 杂家类二【杂考之属臣】等谨案爱日斋丛抄五卷散见永乐大典者共一百四十三条俱不题撰人姓氏考诸家书目亦多未着録惟陶宗仪説郛第十七卷内载有此书二十二条题为宋叶某所撰而不着其名以永乐大典本防校相合者十二条其説郛有而永乐大典脱去者十条取以防补实得一百五十三条虽原书卷目已佚而裒辑排订尚可考见大略观其论先儒从祀一条有咸淳年号知为宋末人所作也书中大指主于辨析名物稽考典故凡前人説部如赵德麟王直方蔡绦朱翌洪迈叶梦得陆防周必大龚颐正何防赵彦卫诸家之书无不博引繁称证核同异其体例与张淏云谷杂记叶大庆考古质疑彷佛相近特其文笔拖防颇伤冗蔓又援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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