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藏 · 诸子
明末清初耶稣会文献
167 万字 · 约 79 小时 29 分钟 · 79 / 216
子藏 · 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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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何利之有?”
9、关煞系定数不可破
又辨之曰:“关煞书称谓关煞,曰先天数定。夫关煞既已定,曷可有法以破解乎?既有法以破解,曷可谓数定乎?”
第二十节 修道成佛
中人曰:“僧家教人静坐、修养,以成神道。乃曰:‘凡男获道者,无不成佛;凡女获道者,无不成菩萨。’此说未详其果然否?”
一、修道成佛非正修养
余曰:“自古以来,凡明君子,修养意在复元,我人性元为物,非佛、非菩萨,特为上主所生纯德之人性也。克欲所诱,正俗所邪,以图本性之纯,是则复元而正修养也。莫论克欲、正俗,特静坐以图成佛、菩萨,非复元也,非正修养也。
二、佛至尊无对与人能成佛相悖
“又按僧家说,佛造成而主宰群物,乃至大至尊而无容对也。人既能成佛,则佛必有对,而妄谓至大、至尊也。若云佛品级不等,人虽成佛,惟古佛在上而无对也。如国有王居上,而有公、侯、伯;子、男居下,岂有公、侯、伯、子、男与国王为对之理哉?”
余曰:“国主为王,五爵非谓王,惟谓公、侯、伯、子、男而分上下也。莫论古佛、诸佛并谓佛,不亦乱上下之称谓哉?
三、形浊之人不能成无形之佛
“又佛者,无形神也;人者,形浊类也。神形性尤迥绝,而谓人成佛,讹不容言也!
四、人苦修成佛之枉
“又譬我此人获道成佛、菩萨。既已成佛、菩萨,自然非我,此人乃佛菩萨也。依此,则我此人受修养之苦,而受报之者,非我此人,乃异品之人也。我此人苦修养,不亦枉哉?
五、男女得道有别不公义
“又今有二人于此,男一、女一,二者皆得道也。男为佛,女为菩萨,非公义也。盖德道同,而女入菩萨下品男入佛上品,此报何公义之有?”
中士曰:“菩萨品属阴、佛品属阳,故也。”
余曰:“阴阳者,是以形躯相别,而非神魂之所容矣。云所属阴阳,岂其然乎?”
第二十一节 活丹
中士曰:“佛、菩萨既为僧家之诞说,不知道家云:‘有活丹、神术可以成仙。’理乎?”
一、活丹之法是道人骗术
余曰:“道人借‘活丹’二字拐骗财,自过活,岂非活丹哉?若实谓能活天下人,而使之长生,谬矣!
二、活丹之法不合圣凡之理
“有辨之曰:古今至德圣人,未获仙术而亡;酒徒吕纯阳等辈,获活丹、神方而为仙。比之拔美花木而存恶草,是理通否?
三、活丹之法与上主之命相悖
“又辨之曰:我身一死,乃上主所定之共条例。倘世人自有方,以保身永不绝,上主之例条,万不能行矣。
四、活丹之法教人废善为非
“又辨之曰:畏身后罚而望报,是以世人为善而不敢为非也。今教人以觅活丹、贪仙福,所以教之以不畏罚、不望报,而废善为非必以。
五、活丹之法与情理不合
“又辨之曰:厥仙术者,乃李老君所授。其授于门人,而未授于己亲族,以留其命,何爱惜门人而未爱惜亲族也耶?
六、活丹之法有悖古训
又辨之曰:中书有云:‘顺天者存,逆天者亡。’吕纯阳既迷于酒,蓝彩和既迷于色,自然大逆天而宜亡也。尧、舜、禹既自修,而柔爱民,自然顺天而宜存也。今此亦亡,而彼若尚存,则可谓:‘逆天者存,顺天者亡’矣,是岂实理否?”
第二十二节 跌魂
一、释跌魂回身之俗
余问:“凡人有跌而身不自然者,俗谓跌去其魂而必关于本身,贯身始愈矣,此俗谓何?”
中士曰:“用雄鸡一双,三姓人保之,巫人念咒,用称称疾人衣,以此衣扫地而反复称。若重过于前,所以知已收魂在衣。巫人呼跌魂回,保人应口云:‘来也’,疾人穿此衣,而已魂仍附身矣。中土俗如此,我虽弗信,亦愿请教。”
二、论跌魂说之妄
余曰:“不信此俗虽妙,明辨之心亦了然,而益不信也。姑立五端辨之:
1、活人跌魂之妄
“一曰,人死非他魂离身也。魂既跌而离身,人焉活哉?人既尚活,谓其跌去其魂。妄也,谬也!
2、用衣收魂之妄
“二曰,我人之魂者,纯神也,无形臭也。用衣收之,用称称之,不甚可笑乎?
3、不能收死人之魂
“三曰,人跌,魂在,魂离肉身;人死亦在,离肉身。人既跌魂,巫人能收、能关。既然矣,则人既死,巫人亦能收、能关乎?若不能此而能彼,诞也。
4、魂因跌而弃身之妄
“四曰,模所以然,必尚己质所以然,而凡无碍,莫不相投合如冷与水、热与火。我魂者,为肉肉之模所以然;而肉身为其质所以然。则夫魂曷因一跌而弃肉身?曷待三人保,巫人念咒而请,始归元身也耶?
5、不收骡马跌魂
“五曰,中土人民信人魂托生禽兽。依此则骡马一跌,亦将跌魂,而亦必请巫而关之矣。今不其然,而谓人跌魂而宜关,妄也!”
第二十三节 剁死婴
一、释剁死婴之俗
余曰:“久闻贵国婴孩死,父母有剁之而以血涂其门户,未知然否?”
中士曰:“然。因其生暂,特恐复托生于家故也。”
二、剁死婴是酷暴之行
余曰:“此俗亦酷暴,亦蛊惑。何谓酷暴?柔爱己子者,弗谓为人伦。虽愚鸟、猛兽,亦无不柔爱之矣。人父母剁己子,是以废人伦,其酷暴过于鸟兽也。又婴儿者,因赤而无罪,人无不爱而惜之。父母弗爱、弗惜,其酷暴不堪言也。又爱惜本体者,自然之理也。夫婴儿既与父母同一体,父母剁己婴儿之体,自然剁己本体,岂非戾甚乎?按右说,亦可以知,凡人父母丢儿女于沟渠者,其狼戾同之。”
三、论父母伤儿女之非
中士曰:“儿女之生者,父母所寄也。其伤儿女之生,何非理之有?”
1、父母无权伤儿女之生
余曰:“父母以精血生身,而夫身有命,特在凑合与上主所赋之灵魂也。如此则儿女生,非父母所与,亦非父母所能损,尚容何疑?
2、父母亦无能
“又寄生与损既在父母矣,则凡儿女患病,存其安;凡儿女丧命,嘱复生;二者亦必在父母也。今不然,则儿女生亦非父母所与亦非其所为主而能损,明理莫大也,悟之省之。
四、破剁死婴之蛊惑
“何谓蛊惑?有二:一信转生;一信婴孩因遭剁苦,不复来。
1、无转生之理
“欲明无转生之理,览《天主实义》,兹姑齐二证:
⑴转生之论古人少而今人多
“一曰盘古之时人民稀罕,而今稠密特甚。夫稠密,人之灵魂将从何转生乎哉?
⑵.转生之论将废世中常道
“二曰凡人男女,因不知己祖宗、父母、兄弟、姐妹托生若何,万不敢嫁娶;国王恐皇亲转生奸臣,万不敢诛人民;因恐己亲族转生六畜,万不敢用。依此,而世中之常道全然废也。
2、死婴不因惧剁而返本家
⑴死婴不知疼
“其二蛊:惑婴儿既亡,剁之不疼,谓其遭剁苦而不复来,非蛊惑何?又受剁者身也,非魂也。
⑵魂不惧剁
“而托生者魂也,非身也。剁身以吓魂,明乎昧乎?
⑶转生不自主
“又云魂之转生必奉阎王令,而转生或此、或彼也。然则若有令而转生元家焉,能自主而因惧剁,不转生元家乎?”
五、释婴儿出生即死
中士曰:“人之命久暂不一。其命久者,天主生之可也。其生未毕而亡者,天主不许生于世,不亦更妙乎?”
余曰:“人生之久暂,全系于上主。而其决定或久、或暂者,志意多弗容一毫舛差也。兹特设一故,曰:“主造群物,各与之以生本已然之德。如与水以生水族之德,与日以照四方之德。凡夫德自足,而无碍于外;其已然,必完全而无玷也。凡或德自溺,或有碍于外,其已然,必有所病也。胎者,精血之已然也。故胎寿夭,在精血生德足与否,及有外碍与否。何不省哉?”
六、释天主不护佑婴儿不死
中士曰:“天主既知或精血有所不足,或有外碍,而胎不能在。增精血所弱,而阻外碍,不亦救胎之慈乎?”
余曰:“天主既与各物以本德,各依本德而行,自然之道也。增其所不及,阻其诸碍,则与物以本德枉也!”
第二十四节 佛道持斋
一、论持斋之义
中士问曰:“佛、道持斋以为要,而贵教否。愿请其由。”
1、持斋有四等
余答曰:“斋有四等。悭吝一,乃薄食以省财也;医一,乃灭饮食以疗疾也;孝一,乃绝荤以报双亲之恩也;神一,乃斋诫以事神而图身后之要也。悭吝、医二斋既为世腐利,其无德明也。孝斋既为报父母之恩,其有报本之善也。神斋者,为正神而斋,正也,德也!为佛、老等邪神而斋,邪也,恶也!
2、持斋善恶不在绝荤
“譬如民纳税于国主,忠也,善也!纳税于贼,非忠也,恶也!又譬如人子为父母之仇人而斋,不孝也,孽也!为父母而斋,孝也!善也!故持斋善恶,不在绝荤,特在其为所以然而已。假如刀斧本无善恶,用之以剿贼寇,善也;用之以弑君、父,恶也。持斋以敬佛、老等辈,乱也,何反以为善乎哉?
3、持斋为克邪欲
“天主生我而柔之,如赤子明知人民强弱不等矣。倘其弗论人之有力与否而命斋,非父母柔赤子之心也。于是我教虽有多圣长斋,只论教定公斋,每年不过数日。而此数日者,凡人有故,亦免其斋。如怀胎、乳孩、患病、行路等人。盖我斋非为伤身命,惟为克身欲所发之邪是也。”
二、论天主教持斋之功
中士曰:“贵教人虽持斋,特忌肉而弗忌鱼虾、鸡卵、酒、葱、蒜。如此斋诫,何苦功之有?”
1、持斋以克己自衰
余曰:“推之以味美而补养身,自然肉大过于诸食也。我绝肉味,是以克馋口之迷也;绝肉补养,是以削身强,而其欲自衰弱也。又我持大斋,每日惟一餐。依此,则我教之斋功亦甚苦矣,而旁门能有乎哉?
2、神不嫌食葱蒜之人
⑴神唯恶灵魂之罪
“若云葱蒜臭,而神恶之,此说非也。证之曰:“神既无形质,其所恶者非形质臭,惟恶神臭,乃我魂之罪也。岂其嫌食葱蒜之人也耶?
⑵神不嫌臊腥等臭
“又倘若神恶葱蒜,亦将恶毒、痢疾、臊腥等臭,及乞丐身污、衣敝。其弗恶此而恶彼,何也?
⑶古圣贤无不食葱蒜
“又凡古圣贤无不食葱蒜,而未见说神恶而废之。我因食葱蒜被神恶而废,厥神为谁?
⑷非神之恶不足虑
“佛、老等乎其人也,非神也。恶之、废之,我非以为虑也。”
三、论以肉赔肉之妄
中士曰:“食葱蒜犹可,只食肉者将以本身肉赔之,可不惊哉?可不诫哉?”
余曰:“以肉赔肉,此异端邪说,甚不协理证论。
1、人死尸朽无法赔之
姑立六端:一曰:凡人既死,尸朽化埃,其赔之肉何在?若其实赔,则无所朽而化埃也。
2、禽兽食人,不能相赔
“二曰:人者,灵尊也;禽兽者,愚贱也。凡人食禽兽肉必将赔,则凡禽兽食人肉更将赔。今禽兽不赔与人而人赔与禽兽,何重禽兽之愚贱,而轻人之灵尊也耶?
3、人赔其肉,无禽兽能收
“三曰:我将补还,谁将收乎?禽兽已被我宰而食,其不能收明也。既不能收,则我虽赔,不可谓还债也。
4、食肉甚多,不知赔与谁
“四曰,凡人一生吃肉有几百斤,其躯不过百斤。且诸肉不一类,至于鱼虾,更无算矣,将赔与谁乎?
5、圣贤之肉赔与禽兽之非
“五曰:先圣、先王、有德君子,无一不吃肉。然则亦无一不少禽兽之债,亦必需还取圣王、君子之肉而赔与禽兽。愚说甚矣!
6、佛老亦当赔禽兽皮毛
“六曰:佛、老等邪徒虽不吃肉,无不取毛皮之类,以为己用。依此则既欠肉而必赔,无不欠毛皮而亦必赔之。于理通否?”
第二十五节 娶妾
一、论娶妾不合理
1、娶妾有违天主之例
“娶妾,俗人以为合当。以理论之,非也。证之曰:“天主化成万有,生一男而特生一女为偶。人类未传,一男特配一女;今人类普天之下而一男配多妇,其理通否?
2、娶妾有失阴阳之道
“又阴阳之道在为对,若失对,是以失阴阳之道也。故日与月、天与地、冷与热皆为对,飞禽之类亦无不归依一隅之道。噫嘻!人之灵而矣,阴阳之要且以为可谬哉?昧哉!
3、以一妇配多男证娶妾之妄
“又一妇配多男,断然非贤妇也,何废阴阳之规模故也?一男配多妇,非废阴阳规模而何?”
二、不可因圣贤言行而娶妾
1、古时人少,故舜娶二女
中士曰:“我尧帝以二女妻舜他贤圣亦有娶多妇,岂其伤阴阳之道哉?”
余曰:“古者,海内人民稀罕,多娶以传人类,犹可;今人民稠密特甚,而尚娶多妇,何免绝阴阳之常格也耶?”
2、娶妾因色而非因孝
中士曰:“吾儒书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然则凡一妻不生子,尚娶一二妇,岂不以雪不孝之孽乎?”
余曰:“贵国人士虽有子者良多,加娶其故何谓?为孝乎?为色乎?不生子之病,亦可在男,亦可在女。以此论之,则女亦可自思云:吾夫不生子,吾尚招一男,以免大不孝善也。女有借孝名而招异男者,必将谓乱;男有借孝名而配多妇者,安将谓孝乎哉?
三、论孝与无后与否无关
“谓孝不孝,在有后与否。非也!妄也!
1、禽兽皆能生,德为人独有
“证论有四:一曰,德善者何?人所能为而飞走所不能为是也。人能生子,飞走类亦然。如此则可以生子为孝谬也!
2、生人非人能主,德乃由人自主
“二曰,凡我不能自主而为善与否,为之非谓善,不为之非谓恶也。如人疯为善,非谓己善,为恶,非谓已恶。何也?所为善恶弗出于己主意,故也。人者俱愿生子,而其不生者良多。可以知生子非人所能自主。而既不能自主,生之弗足为孝;弗生之不足为不孝也。
3、以子论孝,则孔子孝德有亏
“三曰:孔子惟生孔鲤一子,则其孝德无不微薄于多子之匹夫也。岂其然乎?
4、以子论孝,则使人两难
“四曰:假如有人子以身患病,父母恐其丧命,特令弗配,当如之何?倘尊亲令而弗配,自然无后而大不孝也;倘勿从亲命而配,亦大不孝也。人之明理者,无不断云:尊父母之令而存其身之生命以事父母,是正孝也。依此则无后,断然非谓不孝也。省哉!悟哉!!”
第二十六节 自杀
一、因心毒恨而自杀之非
“凡人自害己命者,其等有二:一心毒恨、一无胆略,而皆弃公然之伦也。
1、心毒恨自杀之意
何谓心毒恨?被人害而恨毒在肺腑,活之无力复仇,特自尽以图害是也。
2、人当相爱无相害
“鸣呼!上主生兽,与之尖牙、利角、锐爪,其用之以敌己害,而未见其自伤,以申复仇之心。我人生而有灵,无牙、爪、角之利,本宜相爱,无相害。如或不然,亦宜压怒而忍。岂可存心过于牙、爪、角之利而自害,以害他人乎?
3、不可绝身命以应私恨
“身命至重也,至绝之以应私恨,恨毒莫大也。
二、因无胆略而自杀之非
“何谓无胆略,不能当世祸,攻身之苦是也。
1、遭艰难而自杀非胆略之人
“舟师遭狂风巨浪而弃舵不理,舟者非良师也;兵主遇猛敌而倒戈投降者,非胆略之将也;我遭艰难而灭主意自捐者,非胆略之人也。
2、心宽自若乃君子之量
“家安、身福而懵然自存,小人则然;家难身苦而心宽自若,是乃君子之量也。
三、自杀是弃公然之伦
“何谓弃公然之伦?故有叁:
1、自杀者僭天主之权
“壹,我生命乃天主所与、所养,非我所主而能损。损与存之公权在天主而已矣。我自主而损,不亦大弃公然之伦乎?
2、自杀者伤父母之体
“二,人子之躯与父母归一体,故凡中土孝子保全本体以当保全父母之体也。依此则人之自尽者,正伤父母之体而弃公然之伦明也。
3、自杀者灭己本性
“三,群物者,虽其无灵、无生,莫不防己灭而图己存也。故鸟虫百计、千谋以避害就利。夏冷隐藏于地,以避外热攻灭;冬热隐藏于地,以避外冷敌败。雨分成圆珠而下,以免散亡。物物皆然,人自恶而特灭己生,非违公然之论而何?”
第二十七节 贱养贱名
一、释贱养贱名之意
余曰:“贵邦黎民与小子,或耳带环坠如女;或鼻带圈如牛、猪;或项带锁索、鞋绳如犬、驴。又称名怪异,如狗儿、驴儿、女子等般。愿请其故何谓?”
中士曰:“父母柔爱己子,心恐魔爱之而取己命,特装之以诳魔,而免其害故也。”
二、驳贱养贱名之妄
余曰:“此俗全违正论,据理立七:
1、魔鬼不能自主伤
“一曰,我生命为天主所赋,而常主宰之,既不容疑矣。则鬼魔不能自主而伤人生,了然之理也。
2、大人不防魔鬼之疑
“二曰,倘魔鬼能取小子之命,自然而然亦能取大人之命也。今未见大人防魔之害,而小子然其故何也?
3、魔鬼嫌女爱男之疑
“三曰,鬼魔有取男命之权。既然矣,其亦将能取女之命也。其嫌女而弗取,爱男而取,此说以何为据乎?
4、小子装女诳魔之疑
“四曰,夫魔纯灵也、纯神也。小子装女与禽兽,不能遮蔽于世,独人而能遮蔽乎神魔?岂非妄信也耶?
5、小子装女不能瞒魔
“五曰,小子装而死者,甚多也。其不能遮瞒于魔,此甚明也。
6、少女丧命之疑
“六曰,少女亦有死其命,被谁取乎?若云鬼魔,则何谓鬼魔嫌女而弗取也耶?若云上主,则取少女命既在上主,取少男之命亦无不在上主,何与鬼魔相与哉?
7、贱名有辱人灵之尊
“七曰,呼人为驴、狗等类,辱至难当。以女子装而为飞走,不亦辱人灵之尊乎?”
三、释天主教圣名圣椟
中士曰:“久闻凡诸在贵教者,各立一圣名,身佩小囊,称谓圣椟,未详其义何如?”
1、圣名是天教圣人名讳
余曰:“圣名者,已往居世有纯德,皆在天堂圣人之名讳。借此圣名为称,一以证为圣教人,二以当盔甲而免身魂之患难,故也。
2、圣椟以免身魂患难
“身佩圣椟者,其与称圣名同意。所谓免身魂之患难,历有实据。未在教者,亦常经验之矣。于是邪教之人笑我圣名、圣椟,可乎?我笑其畜牲起名及锁索之类,不可乎?”
第二十八节 保全孺子
一、佛道之法不能保全孺子
中士曰:“认与僧、道,孺子求僧道之旧衣片以衣之,或锁孺子于佛前,未知可以保全孺子否?”
1、上主掌管人命
余曰:“三者皆枉也。取我命与否在上主,虽愚人亦知之。然则非上主自矜怜,或因已教下圣人哀祈,万不能存也。
2、佛不能保全孺子
“佛非他,尘世一人耳。其在世未认而事上主,及自开教门而妄自称上主。既为凡胎,自然非上主。既未认而事上主,自然非上主教下之圣。非上主、非圣,而能保全锁子,实否。
3、僧道旧衣片不能护孩童
“佛不足以护孩童,而僧、道与其旧衣片则然。妄也!
4、信佛道不足以护人
“又信德真假,在所信神真假;而功德真假,必在信德真假也。僧、道所信佛、老,假神也。其信则假,而其功德依然假也。信与功德假,而其能护人非也!”
二、保全孺子当以正信正道
中士曰:“按右说,一切不宜顾儿女死活,为父母者心中何忍也耶?”
余曰:“不然,穷心而救,父母之柔情也;依正道而救,上合正主之旨,下应人之本等也。安可因身生之小,而废上道与本等之大乎哉?安可云佛、老与僧、道能而肯救护,而物物之主、群生之大父母不能、不肯救护哉?”
第二十九节 祈祷雨
祈祷雨,虽为欲救黎民,只接法水、请僧道设坛做法点祈、用妓妇骂詈而祈、或宰白狗祈祷,非正道反正道。
一、驳接法水
1、水非有神奇
驳接法水曰:“凡诸江、河、泉、井之水,或由海出,或从土中湿气生。其中非有神奇,特为物物租生,自然之道。愚民建庙设像,指水为法水,天不雨,为之祈祷。何不究理,而迷于邪哉?
2、法水不灵验
“又夫法水既验,时旱而能感雨,则雨涝亦能感霁乎,何未之见也?
二、驳请僧道做法
1、祷祝必引上怒
驳请僧道曰:“祷祝在人,降雨在天主。人有弗认、弗顺上主,自觅己非,不敢祷祝,乃善愧之美。其敢于祷祝,必将引上怒矣。
2、焚符请佛增上主之怒
“又因上主所忌之物,用之以祈恩,感怒愈甚也,非沾惠之道也。至焚符请佛老等法,皆不协于上主之旨。而用之以禳旱,其将引上怒乎,将获上惠乎?
3、僧道有心图利无心求雨
“况僧道祈雨,特图利而已。岂其以人心为己心,以人苦为己苦也哉?”
三、驳用妓妇骂詈
驳“用妓妇骂詈”曰:“成汤祷雨,视本德犹不足。尚自苦、自谦,而哀告天,以蒸民之艰。今令秽妓祈雨,己万浊犹不足,尚加辱骂上天。古今二俗,其何相异之极哉?
四、宰白狗祈祷不堪一驳
“如宰白狗祈祷者,真令人笑倒欲绝,弗容驳也。
五、释祈祷雨时有灵验
中士曰:“右法累亦有灵验,谓其无益,反引上怒。何也?”
1、上主许魔兴雨以加罪
余曰:“凡其有效,有二故:一,上主许魔兴雨,以助今迷信之罪,而后加迷信之刑也;
2、魔知雨征以盅惑人
“二,魔灵甚知天文,察见雨征,借魔徒口云:‘某日有雨。’愚民不达其由,特赞神法之灵,称僧道之能奥,蛊惑甚矣!”
第三十节 朝山拜台
“朝山、拜台,其害甚于他俗。何也?他俗诱人远天理而陷魂于恶,朝山、拜台之害,并攻魂与身也。
一、朝山拜台陷魂于恶
“何云攻魂?引人废明理,而获罪于上主是也。据理有二:
1、有灵之人参敬无灵之土石
“一曰,山与台,峻土、巍石耳。人灵且参敬无灵之土石,非灵明也。
2、有命之人朝拜无命之土石
“二曰,物之有命者,自然尊过于无命之物,而其命益贵,厥物益尊。如蝼蚁尊过金银,凡人尊过于鸟兽,鸟兽尊过于草木。以此推之,则五岳既为顽土、怪石,自然未若蝼蚁有尊。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