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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藏 · 易经

东坡易传

9.2 万字 · 约 4 小时 22 分钟 · 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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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此圣人之功也。

【校注】

①达,《苏氏易传》作“进”,误。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果行”者,求发也。“育德”者,不发以养正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所以“发蒙”者,用于未发,既发则无用。既发而用者,渎蒙也。“桎梏”者,用于未刑,既刑则说。既刑而不说者,渎刑也。发蒙者慎其初,不可使至渎。故于初云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童蒙,若无能为也。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拒之则所丧多矣。明之不可以无蒙,犹子之不可以无妇,子而无妇,不能家矣。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王弼曰:“童蒙之时,阴求于阳,”“上不求三而三求于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于女,行不顺”矣。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实,阳也。

六五:童蒙,吉。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六五之位尊矣,恐其不安于童蒙之分,而自强于明,故教之曰:“童蒙,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以刚自高,而下临弱,故至于用击也。发蒙不得其道,而至于用击,过矣。故有以戒之。王弼曰:“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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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卦(第 五)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谓九五也。“乾”之欲进,凡为“坎”者皆不乐也,是故四与之抗,伤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犹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摄矣,至于五则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内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贞吉”。“光”者,物之神也,盖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见远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则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见险而不废其进,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乾”之刚,为可畏也;“坎”之险;为不可易也。“乾之于“坎”,远之则无咎,近之则致寇。“坎”之于“乾”,敬之则吉,抗之则伤,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故曰“饮食宴乐”。

【校注】

① 莫能相怀:《苏氏易传》无“莫”字,误。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远于“坎”,故称“郊”。处下不忘进者,“乾”之常也。远之不惰,近之不躁,是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衍”,广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渐近则为“沙”,逼近则为“泥”。于“沙”则“有言”,于“泥”则“致寇”,“坎”之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终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败”,则“乾”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苏氏易传》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伤也;“出自穴”者,不胜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敌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为需,去备以相待者,非二阴所能办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为之用,此所以正而获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达于五矣,其势不可复抗,故入穴以自固。谓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当位,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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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卦(第 六)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

初六信于九四,六三信于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此“讼”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九二知惧,则犹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终之则凶。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谓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夫使川为渊者,“讼”之过也。天下之难①,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校注】

① 天下之难:原文无“天下之”三字,依《苏氏易传》补。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王弼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在于谋始。”“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讼”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处二阴之间,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强争焉。初六有应于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强求之二,不若从有应之四也。二虽“有言”,而其辨则明,故“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若事二,则相从于讼无已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 “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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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卦(第 七)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丈人,《诗》所谓“老成人”也。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其惟丈人乎?故《彖》曰:“吉,”又何咎矣!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用师,犹以药石治病,故曰“毒天下”。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兵不可一日无,然不可观也。祭公谋父曰:“先王耀德而不观兵。”夫兵戢而时动,动则威;观则玩,玩则无震,故“地中有水,师”,言兵当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可知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师出不可不“以律”也①,否则虽臧亦凶。夫“以律”者,正胜也;不“以律”者,奇胜也。能以奇胜,可谓臧矣,然其利近,其祸远;其获小,其丧大。师休之日乃见之矣,故曰“凶”。

【校注】

① “不可不以律也”,《苏氏易传》作“不可以不律也”,误。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夫师出不先得主于中,虽有功,患随之矣。九二有应于五,是以“吉”而无复有咎。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赏有功而万邦怀之,则其所赏皆以正胜者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九二体刚而居柔。体刚则威,居柔则顺,是以无专权之疑,而有锡命之宠。六三体柔而居刚,体柔则威不足,居刚则势可疑,以是不得专其师而为,或者之众主之也,故“凶”而“无功”。

六四:师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得位而无应,无应则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无咎’。”行师之法,欲左皆高,故左次。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夫以阴柔为师之主,不患其好胜而轻敌也,患其弱而多疑尔,故告之曰:禽暴汝田,执之有辞矣,何咎之有?既使长子帅师,又使弟子与众主之,此多疑之故也。臣待命而行,可谓正矣,然将在军则不可,故曰“贞凶”。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夫师始终之际,圣人之所甚重也。师出则严其律,师休则正其功,小人无自入焉。小人之所由入者,常自不以律始,惟不以律,然后能以奇胜。夫能以奇胜者,其人岂可与居安哉!师休之日,将录其一胜之功而以为诸侯、大夫,则乱自是始矣。圣人之师,其始不求苟胜,故其终可以“正功”,曰:是君子之功邪?小人之功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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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卦(第 八)

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

“比:吉”,“比”未有不吉者也。然而比非其人,今虽吉,后必有咎。故曰“原筮”。筮所从也,“原”,再也。再筮,慎之至也。“元”,始也,始既已从之矣,后虽欲变,其可得乎?故曰“元永贞”。始既已从之,则终身为之贞;知将终身贞之,故再筮而后从。孰为可从者?非五欤?故曰“以刚中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

不宁方来,谓五阴也。五阴不能自安,而求安于五。

后夫凶,其道穷也。

穷而后求比,其谁亲之?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五阴皆求比于五。初六最处于其下,而上无应,急于比者也。夫急于求人者,必尽其诚,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则来者懈矣。故必“比之”,然后“无咎”。是有信者,其初甚微且约也,其小盈缶而已;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故曰“终来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致“他”者,初六之功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以应为比,故自内于二,可谓“贞吉”、“不自失”者;于五,则陋矣。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近者皆阴,而远无应,故曰“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上”,谓五也。非应而比,故曰“外比”。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王弼曰:“为比之主而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于物,惟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三驱之礼,禽逆来趋己则舍之,背己而走则射之,爱于来而恶于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无首”,犹言无素也。穷而后比,是无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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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畜 卦(第 九)

巽上

乾下

“小畜”,亨。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小畜”。

谓六四也。六四之谓小矣,五阳皆为六四之所畜,是以大而畜于小也。

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

未畜而亨,则“巽”之所以畜“乾”者,顺之而已。

“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乾”之为物,难乎其畜之者也。畜之非其人,则“乾”不为之用。虽不为之用而眷眷焉,不决去之,卒受其病者,“小畜”是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夫阳施于阴则为雨;“乾”非不知“巽”之不足以任吾施也,然其为物也,健而急于用,故进而尝试焉,既已为“密云”矣。能为“密云”而不能为“雨”,岂真不能哉?不欲雨也。雨者,“乾”之有为之功也,不可以轻用,用之于非其人,则丧其所以为“乾”矣。“乾”知“巽”之不足以任吾施也,是以迟疑而重发之。欲之于“巽”而未决,故次于我之“西郊”。君子是以知“乾”之终病也,既以为云矣,则是欲雨之道也,能终“不雨”乎?既已次于郊矣,则是欲往之势也,能终不往乎?云而不雨,将安归哉!故卦以为“不雨”,而爻不免于雨者,势也。君子之于非其人也,望而去之,况与之为云乎?既已为云矣#,又可反乎?“乾”知“巽”之不足与雨矣,而犹往从之,故曰“密云不雨,尚往也”。

《象》曰:风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

夫畜已而非其人,则君子不可以有为,独可以雍容讲道,如子夏之在魏,子思之在鲁可也。

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复自道”,其义吉也。

九二:牵复,吉。

《象》曰:“牵复”在中,亦不自失也。

九三:舆说輹,夫妻反目。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阳之畜“乾”也,厉而畜之。厉而畜之者,非以害之也,将盈其气而作之尔。阴之畜乾也,顺而畜之。顺而畜之者,非以利之也,将即其安而縻之尔。 故“大畜”将以用“乾”,而“小畜”将以制之。“乾”进而求用则可,进而受制则不可。故“大畜”之“乾”,以之“艮”为吉;“小畜”之“乾”,以之“巽”为凶。“乾”之欲去于“巽”,必自其交之未深也,去之则易。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进而尝之,知其不可,反循故道而复其所,则无咎。九二交深于初九矣,故其复也,必自引而后脱,盖已难矣,然犹可以不自失也。至于九三,其交益深而不可复,则脱輹而与之处#,与之处可也,然“乾”终不能自革其健而与“巽”久处而无尤也,故终于“反目”。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九五:有孚,挛如;富以其邻。

《象》曰:“有孚,挛如”,不独富也。

凡“巽”皆阴也。六四固阴矣,九五、上九,其质则阳,其志则阴也。以阴畜“乾”,“乾”知其不可也;易以质阳而志阴者畜“乾”,“乾”知其不可也难。何则?不知其志而见其类也。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六四之所“孚”者,初九也。初九欲去之,六四欲畜而留之,阴阳不相能,故伤而去,惧而出也。以其伤且惧,是以知阴之畜“乾”,其欲害“乾”之意见于外也。如此,以其为害也浅。而“乾”去之速,故“无咎”。若夫九五之畜“乾”也,则不然。所“孚”者既已去我矣,我且挽援而留之,若中心诚好之。然此“乾”之所以眷眷而不悟,自引而后脱。二者皆欲畜“乾”而制之,顾力不能,是以六四与上“合志”,而九五以其富,附其邻,并力以畜之。邻,上九也。

上九:既雨既处;尚德载,妇贞厉。月几望,君子征凶。

《象》曰:“既雨既处”,德积载也。“君子征凶”,有所疑也。

“小畜”之世,宜“不雨”者也。九三之于上九,其势不得不雨者,以“密云”之不可反而舍上九,则无与雨也。既已与之雨,则为其人矣,可不为之处乎?“乾”非德不止,九五、上九,质阳而志阴,故能“尚德”以载“乾”。“尚德”者,非真有德之谓也,九五、上九知“乾”之难畜,故积德而共载之,此阳也,而谓之妇,明其实阴也。以上畜下,故“贞”。“乾”不心服,故“厉”。以阴胜阳,故“月几望”。君子之征,自其交之未合则无咎。既已与之雨矣,而去之,则彼疑我矣。疑则害之,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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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卦(第 十)

乾上

兑下

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刚也。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履”之所以为“履”者,以三能履二也。有是物者不能自用,而无者为之用也。“乾”有九二,“乾”不能用,而使六三用之。九二者,虎也。虎何为用于六三而莫之咥?以六三之应乎“乾”也。故曰“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应乎‘乾’”者,犹可以用二,而“乾”亲用之,不可。何哉?曰:“乾”,刚也;九二,亦刚也。两刚不能相下,则有争;有争,则“乾”病矣。故“乾”不亲用,而授之以六三。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故九二禁为之用也。九二为三用,而三为五用,是何以异于五之亲用二哉?五未尝病,而有用二之功,故曰“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夫三与五合,则三不见咥而五不病。五与三离,则五至于危而三见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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